台灣確實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但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中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打壓台灣國際參與的空間。中國每年死刑執行人數破千人,因為人數過多且秘密不透明無法確計,國際特赦組織甚至標記為「不詳」,而不提供確切數字避免外界低估中國死刑執行人數。全球一致討伐中國濫用死刑、人權低落。台灣在國際外交上要抵抗一中路線,難道人權政策上,還要與中國為伍、同列國際上的少數嗎-----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兩公約中的平等與生存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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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

近年來廢死刑的國家    2022全球死刑報告:全球死刑執行數飆升至近五年最高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加彭(2010年)、拉脫維亞(2012年)、剛果共和國(2015年)、斐濟(2015年)、馬達加斯加(2015年)、蘇利南(2015年)、貝南(2016年)、諾魯(2016年)、幾內亞(2017年)、蒙古(2017年)、波赫(2019年)、查德(2020年)和哈薩克(2021年) 2021全球死刑報告:事實及數據 |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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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報告:2022年全球死刑執行數創5年新高,中東北非佔九成、中國估每年處死逾千人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全球有112個國家廢除死刑,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調查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亞洲的台灣、中國、日本、大部分中南半島國家、印度、印尼、巴基斯坦、阿富汗;歐洲的白羅斯;美洲的美國、古巴、貝里斯;以及大部分中東與北非國家,皆在此列。
國際特赦組織報告:2022年全球死刑執行數創5年新高,中東北非佔九成、中國估每年處死逾千人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4d8XtNM
綜合《BBC》、《半島電視台》以及國際特赦組織昨(16)日發布的報告,去(2022)年全球紀錄的死刑執行數,達到近五年來的新高,與2021年相比增加了53%。其中,執行死刑最多的區域在中東地區,伊朗為執行數最多的國家。此外,由於中國的死刑執行數為國家機密,國際特赦組織紀錄的總數並未包含中國,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執行超過1000名死刑犯。
2022年全球處死883人,伊朗、沙烏地阿拉伯、埃及佔九成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2022年共有20個國家執行死刑、883人被處死,與2021年的579人相比增加了53% 。其中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與埃及是執行人數最多的國家,佔了全球(中國除外)90%的案件。
報告指出,伊朗去年處死了576人,高於2021年的314人。在去年的案件中,有279人被判犯有謀殺罪,255人犯有與毒品有關的罪行,21人犯有強姦罪,18人因國家安全罪被判「與阿拉為敵」的罪名。此外,有兩名個案是在去年9月參與反政府抗議活動時,被逮捕的男子,他們在歷經嚴刑逼供、虛假審判後,被隨意處決。
沙烏地阿拉伯去年的處決人數,與2021年相比增加了兩倍,從2021年的65人增加到2022年的196人,也創下該國近30年來的新高。報告表示,有85人因恐怖主義罪行被處死,另有57人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
2022年3月,沙國政府在同一天內處決了81人,其中至少有41人是少數族群什葉派穆斯林的成員,兩人因參與反政府抗議而遭處死。國際特赦組織也指責沙烏地阿拉伯的司法系統,在極其不公平的審判後判處犯人死刑,包括使用在酷刑或其他虐待下取得的供詞,作出判決。
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指出,伊朗和沙烏地阿拉伯,是去年全球死刑執行人數急劇增加的主要原因。
埃及雖然是報告紀錄的第三名,但其去年的執行數為24人,與2021年的處決人數83人相比,下降了71%。中東地區另有伊拉克(11人)、科威特(7人)、巴勒斯坦(5人)、葉門(4人)和敘利亞(人數未知)執行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卡拉馬爾(Agnès Callamard)指責中東國家違反國際法,並對人類生命冷酷無情。她表示:「現在是各國政府和聯合國,對這些公然侵犯人權的人施加壓力,並確保國際保障措施到位的時候了。」
在中東與北非以外的地區,美國為處決數量最多的國家,美國在2022年執行了18人,高於2022年的11人。新加坡則有11人被處死,該國曾在2020、2021年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期間,中斷對毒品罪犯的處決,並在2022年恢復執行。
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此外該組織也確認北韓、越南、敘利亞和阿富汗都執行了死刑,但沒有足夠的消息來提供可信的數字,因此並未在報告中列出。
2022年執行死刑的國家與數量|Photo Credit: 國際特赦組織
有哪些國家廢死,哪些國家還保有死刑?
根據《半島電視台》的報導,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世界上近四分之三的國家,已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或在實務上廢除了死刑。2022年,在哈薩克、巴布亞紐幾內亞、獅子山共和國和中非共和國等4個國家廢除死刑後,全球廢死國家數達到112個。
亞洲地區的菲律賓、柬埔寨皆是廢死國家之一,中南美洲國家幾乎全部廢死,包括墨西哥、委內瑞拉、巴拉圭、阿根廷、玻利維亞皆已廢除死刑。巴西、秘魯則幾乎廢除死刑,僅會處決在戰爭期間犯罪的個案。
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全球還有其他20個國家屬於相同狀況。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亞洲的台灣、中國、日本、大部分中南半島國家、印度、印尼、巴基斯坦、阿富汗;歐洲的白羅斯;美洲的美國、古巴、貝里斯;以及大部分中東與北非國家,皆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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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真的有國際廢死潮流嗎?外國廢死,跟台灣有何關係?
台灣是不是聯合國會員,是政治問題;但要不要因此自外於國際社群的共識與規範,是道德問題。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09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5國廢除所有死刑,9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只有18個家在2009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2/3的國家廢除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國家 包括: 阿富汗、伊朗、古巴、印度、中國、索馬利亞、新加坡、日本、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但仍維持死刑的,只有日本、美國跟台灣。
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台灣確實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但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中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打壓台灣國際參與的空間。中國每年死刑執行人數破千人,因為人數過多且秘密不透明無法確計,國際特赦組織甚至標記為「不詳」,而不提供確切數字避免外界低估中國死刑執行人數。全球一致討伐中國濫用死刑、人權低落。台灣在國際外交上要抵抗一中路線,難道人權政策上,還要與中國為伍、同列國際上的少數嗎?9.真的有國際廢死潮流嗎?外國廢死,跟台灣有何關係?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https://bit.ly/3vXh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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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全球還有多少國家仍保留該刑罰,多少人被判死刑? - BBC News 中文

國家能不能槍決死囚? 憲法法庭今召開世紀大辯論
2024/04/23 16: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死刑存廢與否於我國各有支持者,兩派處於長期衝突與對立,憲法法庭為了定紛止爭,決議受理王信福等37名死囚的釋憲案,今23日邀請各界針對死刑剝奪生命權,是否侵害人性尊嚴等憲法議題,進行世紀大辯論,預定3個月後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兩公約中的平等與生存權保障。
死囚認為,殺人既然不被允許,甚至連自己生命都不能剝奪,任何人就沒有理由剝奪他人生命我國法制存有諸多瑕疵,既然無法完全防免冤錯假案,則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就無法確保;在未窮盡教化前就剝奪行為人生命,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若認為死刑合憲,應限於極端例外的情形才能使用,即「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犯罪情節最重大的情況。
死囚指出,死刑違反罪刑相當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應改弦易轍,以其他較長期的教育自由刑替代,雖然大法官過去曾針對死刑作出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的合憲解釋,但194、263號是解嚴前所作成,而後我國又把兩公約內國法化,社會環境已不同,現今大法官應宣告死刑違憲。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其目的、方法及程序,德國雖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但不是基於生命權的保障與人性尊嚴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迄今不對死刑表示意見,讓此問題保持開放,學者認為此意義在於是否再引進死刑,應交立法者決定。
法務部指出,涉及生命法益的嚴重侵害,在符合罪責原則下,死刑是犯罪者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責任承擔 ,具有手段適當性;對情節最嚴重犯罪,在罪刑相當下已無其他刑罰的情況下,死刑符合手段相當原則,具最後手段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相關案件中,亦承認死刑在極端情況下是適當制裁;死刑不違反國際法,廢死也沒共識。
法務部強調,大法官應謹守憲法解釋界限,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並採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審查立場,尊重行政與立法的形成空間;死刑是重大、難解爭議,不宜透過憲法解釋改變見解,為避免引發憲政爭議,大法官應考量後果;判決確定後,死囚仍得提起特別救濟程序,不限次數,程序未終結前不得執行。
國家能不能槍決死囚? 憲法法庭今召開世紀大辯論 - 自由電子報影音頻道 https://bit.ly/3QjzBNM


宣告死刑違憲的國家,其背景皆相似,都是政治部門達成共識。像是立陶宛、烏克蘭、匈牙利等,政治、行政、立法部門皆有共識後,憲法法院才會表示死刑違憲,南非也是,為修憲機關和司法部都贊成廢死後,憲法法院才表示。因此,至少政治部門要有共識下,憲法審查機關宣告死刑違憲才有正當性
死刑存廢/8成民意反對廢死 大法官:一定要和民意妥協?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4b3AB08
8成民眾反對廢死 大法官詹森林:為何一定要和民意妥協? https://bit.ly/3Qiuld0
法務部:死刑是國家政策 與同婚不同 | 憲法法庭辯廢死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QlgmTR
憲法法庭廢死激辯五小時 最快三個月內判決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2024年4月24日 週三 上午6:19憲法法庭廢死激辯五小時 最快三個月內判決 https://bit.ly/3w4GWd6
憲法法庭昨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為是國內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卅七名死囚聲請大法官解釋死刑是否違憲,憲法法庭昨天舉行長達五小時的言詞辯論。死囚律師團主張死刑違憲,且不能用暴力回覆暴力,法官也沒有殺害他人的權利,所謂八成民調反對廢死是「民調偏差」;法務部則主張,反對廢死的民意遠遠超過支持者,死刑存廢應由行政或立法機關決定,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處理。
司法院釋字第一九四、二六三、四七六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四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但卻突然在總統、立委大選後拋出公告,於卸任前排審此案,是否改變見解引起關注。
十五名大法官中,蔡烱燉(司法院副院長)、蔡彩貞因參與過死囚王鴻偉及王柏英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辯護人,均迴避昨天的審判;聲請方昨天上午又遞狀要求朱富美迴避,但其他十一名大法官認定無須迴避,最終由十二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只要七票就能認定死刑是否違憲。許宗力昨在雙方辯論終結後宣示三個月內判決,必要時延長二個月。
這場死刑存廢辯論,被法界形容是最接近廢死的一次世紀辯論。憲法法庭事先公告兩大辯論爭點:一、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死刑制度追求目的有哪些?憲法是否允許以死刑作為達成該目的之手段?如認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何配套措施?
二、如認死刑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適用何犯罪類型?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限制?死刑應有何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
挺廢死律師:法官沒有殺人權利
聲請釋憲的死囚昨天未出席,委由律師團當訴訟代理人。曾任「小燈泡案」告訴代理人、當時主張被告應判死刑的律師李宣毅首先發言,他說自己阿嬤遇劫身亡,當時他媽媽痛哭「我沒媽媽了」,他直到上大學,仇恨之火才因知識遭到解放。他說,犯罪成因才該被追殺,國家系統是否失能?阿嬤的死讓他覺得要擁抱身邊每一人,不要用暴力回覆暴力。
律師李念祖則質疑死刑能增加犯罪的嚇阻?他說法律不允許人民報復,國家也不應該,「應報」只是恣意不理性,所謂「求其生而不可能」也沒有給出非殺不可的原因;他認為人人平等,法官也沒有殺害他人權利,沒有否定人格及變人為物的高權。李念祖的兒子、律師李劍非認為所謂八成民意反對廢死是「民調偏差」,國發會調查廢死改成終身監禁,贊成死刑比率就降至五十一點八個百分點,因此廢除死刑的替代方案應精進。
法務部回應:死刑審判程序嚴謹
法務部主張死刑合憲,強調大多數國家都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少之又少,且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皆如此。我國對於死刑存廢的問題,立法及行政機關還無共識,且反對廢死的民意遠遠超過支持者,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來廢死。
法務部表示,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國家仍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也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近五年來,四七六件殺人確定判決中僅一件死刑定讞,顯見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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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辯論的爭點有分成幾個部分,有可能會有部分合憲和部分違憲的結果。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目前適用犯罪類型、被告範圍、相關判決程序等違憲,就會依照每個案件不同情況,有些死刑案可能會被撤銷再審。
1. 為什麼會有這次釋憲?
此次死刑違憲聲請釋憲,主要來自於台灣年紀最大、已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他因被控教唆殺害2名警察,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已經超過13年仍未執行槍決。王信福主張「死刑違憲」外,並對過往提出「死刑合憲」的大法官第194、263及476號釋憲文,聲請變更解釋。
距離上次大法官針對死刑做出憲法解釋已相隔25年,過去這段時間雖然有許多死刑犯送出釋憲聲請案,但都未被受理。此次死刑釋憲也是在台灣簽署「兩公約」後且在大法官釋憲改為憲法法庭後,首次要重新討論死刑及其相關規範的合憲性,以及假如違憲或合憲,該有怎樣的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
全台「最老死刑犯」王信福聲請釋憲:共37死囚將挑戰「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4月23日言詞辯論
2. 主要的爭點有哪些?
本次言詞辯論分為幾個不同的層次大進行辯論:
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
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若憲法法庭認為,死刑制度合憲,要進一步討論的題目則有:
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應該限縮或僅適用哪些特定的罪名?目前37名死刑犯的終局判決適用的罪名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根據憲法,可以被宣告死刑的被告範圍是否應有限制?目前法律規定不能對未滿18歲和懷孕之人判死,那「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程度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區別,判死是否違憲?
就國內法律,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無須變更或修正?理由為何?
國中生割頸案讓廢死聯盟臉書遭灌爆:為何18歲以下不能判死刑?台灣法院怎樣會判死?
3. 聲請人的主張是什麼?
王信福和數位死刑犯的聲請釋憲理由書中提到,台灣已經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且在2013年、2017年、2022年3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死刑,另外多國的憲法法庭也都宣告死刑違憲,死刑廢除已是國際趨勢。
另外也提到死刑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死刑出於「應報理論」,但無從正當化死刑存在必要性,且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割分,不應作為刑罰目的。國家也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情緒,死刑也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等。
4. 法務部的主張是什麼?
作為死刑的執法機關,法務部過去面對死刑存廢時,都表示目前依法不能執行死刑,因為死刑案件都還在救濟程序中,聲請釋憲中的案件不得執行,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就會依法執行。
對於本次死刑釋憲,法務部表示,生命權固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針對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所說的「限制」,也包括「剝奪」在內。死刑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並非以違反人性尊嚴、殘忍、不合人道方式執行的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
另外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法務部認為該條也並未要求廢死,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
5. 大法官會如何做出決定?
憲法法庭有15名大法官,因為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在言詞辯論後,會由12位大法官進行評議後作出判決。依照相關規定,需要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至少8人要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也就是至少要有6人同意。
但假如針對結果同意與不同意的大法官各為6人,主席許宗力或是主筆判決的大法官可能會再次針對判決內容及理由進一步討論,以盡可能達到多數共識。
【死刑違憲嗎?】4/23釋憲言詞辯論前,看大法官過去對「廢死」的態度為何
6. 假如宣告死刑違憲會怎樣?
假如大法官認為爭點題綱的第一題,也就是「死刑」本身屬於違憲。那目前尚未執行的37死刑案判決將會被撤銷且發回重審,因為死刑已被宣告違憲,也不能再判死刑,死刑這個刑罰可能會因這次的憲法判決遭到廢除。但大法官也必須針對爭點中死刑的替代方案和配套措施,做出相應的建議,然後讓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進行討論,例如是否要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並不違憲,但目前適用犯罪類型、被告範圍、相關判決程序等違憲,就會依照每個案件不同情況,有些死刑案可能會被撤銷再審。例如曾犯下擄人勒贖罪的被告,或是在審判過程中曾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喪失,適用於《刑法》19條減刑的被告。但是發重審後,還是有可能會再次判死。
7. 假如宣告死刑合憲會怎樣?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以及目前和死刑有關的規定全部都合憲。那37件死刑案就會進入等待法務部執行的狀態,目前法務部不執行死刑,是因為這些死刑案還在救濟程序中,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就可依法執行。
假如大法官認為死刑本身合憲,但如上所述,相關規定、限制和配套措施有違憲疑慮,就會需要針對每個案件的情況有不同處理。
台灣之前待槍決的死刑犯為38人,但其中1位黃富康已於2023年10月17日病死獄中,目前剩37人。蔡英文總統執政8年,有5位死刑犯死在獄中,執行槍決的僅有2人。
8. 其他國家也曾透過釋憲廢除死刑嗎?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截至2022年底,全球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12國,廢除普通犯罪死刑有9國,實務上廢除死刑有23國,法律上或實務上廢除死刑有144國。保留死刑的有55國,包括台灣、泰國、阿富汗、白羅斯、中國、古巴、 剛果民主共和國、埃及、衣索比亞、印度、印尼、伊朗、伊拉克、日本、 約旦、科威特、黎巴嫩、馬來西亞、緬甸、北韓、美國、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國)、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敘利亞、越南、葉門。
還有多少國家仍保留死刑?國際特赦組織:中國是全球最大行刑者,每年處決數千人
有些國家透過行政部門的規定或是國會立法廢除死刑。不過由於民主國家的政府和國會會隨著政黨輪替改變,也可能造成死刑制度隨之反覆改變。有些國家則透過修改憲法、或是在立憲法時就已經在憲法中明確廢除死刑。
經過大法官解釋憲法而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8個,包括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烏克蘭、波士尼亞、阿爾巴尼亞、馬拉威等。
延伸閱讀
全世界僅剩不到兩成國家仍有死刑,台灣的死刑存廢問題為何一直懸而未決?
死刑犯是怎麼長大的?逾7成僅國中學歷,平均關20年忍受煎熬絕望,寧願死也「不想當沒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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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死刑違憲嗎?】4/23釋憲言詞辯論前,你必須知道的8個死刑爭點QA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44dFU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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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陳述
聲請人方主張死刑違憲。李宣毅律師從自己作為被害人家屬的出發,認為犯罪成因才是應該被追殺的原因,而死刑讓國家逃避照顧被害人的責任。李念祖律師接著表示死刑的目的是:第一,嚇阻理論,但是無法實證死刑的嚇阻力。第二,應報理論,但是死刑是酷刑,且實務上量刑不理性,法官也無殺人之權利,不能以殺制殺、以暴制暴。最後李劍非律師認為,基本權不能交給民意決定,死刑的存廢不是單純的是非題,應該問有無替代方案,我國的民意調查,再有配套措施的情形支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明顯提高。我國許多研究都提出替代方案,德國及英國也有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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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陳述
法務部認為死刑合憲。理由如下:
1.憲法法庭向來都認為死刑合憲。
2.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
3.人性尊嚴應該以現今一般人的理解出發,因此死刑並非當然違反人性尊嚴。
4.死刑不當然是酷刑,因為符合罪責原則,且是對個人自我負責的尊重。
5.死刑不當然違反比例原則,僅針對情節最嚴重之罪,是沒有其他刑罰可能適用的情況下,是刑罰上的最後手段性。
6.比較法上,日本跟南韓都不認為死刑違憲。
7. 目前我國適用死刑的罪名,包括殺人罪、強制性交(猥褻)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等,都是情節最嚴重的罪。
8. 死刑有特別程序保障,包含強制律師辯護、三審言詞審理、強制上訴、特別救濟程序,且實務上量刑存在判斷基準,並沒有恣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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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陳述
◆許家馨研究員
許家馨研究員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的衝突,沒有必然的對錯,不適合由憲法法庭做出決斷:
1. 死刑無法透過法律論理確定的價值衝突,司法違憲審查者應審慎自制。死刑作為法定刑不當然違憲,對其他制度選項保持開放,但應該由立法機關選擇。
2. 如果死刑的嚇阻效應不能被證明,那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應是否就可以?審查標準何在?
◆黃丞儀研究員
黃丞儀研究員認為死刑目的似乎無法確定,就沒辦法說明死刑是否可以達成預設目的,而且共和國原則是刑罰的基礎,死刑違反共和國原則。
◆鄭善印教授
鄭善印教授認為死刑合憲
1. 人性尊嚴沒有明確的內容。
2. 死刑確實沒有威嚇力,但跟犯罪的多元原因有關。
3. 不能接受被告犯罪背後的社會成因,而不應判決死刑。
4. 整體而言也應該交由國民意志決定是否廢除死刑。
◆顏厥安教授
顏厥安教授認為死刑牴觸憲法
1. 死刑是酷刑
2. 犯罪除了考量個人責任,也要考量社會責任。
3. 引用康德、賴德布魯赫、Alexy、及凱爾森等歐陸法哲學家的論理進行論證。
4. 國家不應過度授權法官宣判死刑的權利。
◆賴永連教授
賴永連教授認為死刑並未違憲,只是提醒司法者要審慎使用。
1. 犯罪是對被害人的侵犯,因此要考量被害人的意見。
2. 死刑是刑罰的最後手段。
3. 民調雖然不是法官決定死刑與否的因素,但仍然可供參考。既然要考量民意基礎,就應該把死刑存廢交給立法機關決定。
◆謝煜偉教授
1. 死刑制度與是否廢除死刑制度是否違憲,不必然相關。
2. 人性尊嚴較為空泛、恣意,無法成為判斷死刑合憲與否的標準,我個人主張死刑剝奪人民生命權並非當然違憲,但他是特殊的例外狀態,無法在刑罰脈絡下正當化。只有個人過去的責任非難可以作為刑罰的正當化基礎,預防效果、心理撫慰作用、社會安全感的提升都只是應報理論下的附帶作用,不應該反客為主。
3. 在選擇是否執行死刑、何時執行死刑雖然不是完全沒有標準,但是充滿高度不確定性,且等待死刑執行及以槍決作為執行方法,可能構成酷刑。
4. 在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死刑前的收容,不是刑罰的執行也不是羈押,這樣的收容是違反憲法的明顯區隔原則。
5. 應該參考公政公約第36號的一般性意見,就刑法第19條第2項部分,應從「得」減輕其刑變成「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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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關代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述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廢除死刑是促進人類尊嚴、和人權進步發展的必要手段,理由如下:
1. 依據國際人權法認為生命權是所有權利的基礎,不允許減免。
2. 死刑與平等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禁止酷刑、生命權、人性尊嚴等憲法保障扞格。
3. 國際學者專家對於台灣的觀察,認為死刑恣意無法根除、死刑對犯罪率產生嚇阻效果。
4. 司法系統無法完全排除誤判風險。
5. 無助於犯罪原因的了解,死刑只是以暴制暴。
6. 援引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對台灣觀察提出之意見,我國應審酌國際公約保障人權
7. 遵守兩公約、和國際接軌。
鑑定團體代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陳述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1. 重大命案都會催生立法或修法,顯示民意相當重視這些重大命案。
2. 被害人家屬高達96.7%反對廢除死刑,75.6%不同意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可以免除死刑。
3. 社會共識難接受廢除死刑,還要多進行社會溝通。
聲請人方提問
◆李劍非律師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顏厥安教授:是否認同許家馨研究員把廢死與否定位為文化差異的觀察?就台灣獨有的死刑經驗跟華人文化有無差異?
黃丞儀研究員答:傳統肉刑的辯論長達3、400年,但是儒家文化都不是辯論中心。以台灣為例,原住民族沒有死刑文化,所以儒家文化不是唯一的考量。港澳也都長期沒有死刑,這些都是華人文化,但不能一概而論。回到台灣日治時期晚期沒有死刑,治安也是相當良好。
顏厥安教授答:文化上究竟是否要考量中國的傳統,就已經是先決問題。不要簡單的「打包」一個文化內涵,重點在於文化內部的價值判斷選擇,而不是中西文化的二元對立。文化上究竟是否要考量中國的傳統,就已經是先決問題。不要簡單的「打包」一個文化內涵,重點在於文化內部的價值判斷選擇,而不是中西文化的二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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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死刑有無嚇阻效果,就此有無特別研究意見可以提供參考?
國家人權委員會答:研究報告指出沒有證據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若國家無法證明死刑有嚇阻效果,就不應繼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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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謝煜偉教授及顏厥安教授:社會防衛論的脈絡下,認為罪犯是社會的敵人,所以可以處以死刑,就此有何看法?詢問黃丞儀教授:是不是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應該處以死刑?
謝煜偉教授答:基於社會防衛論的想法,不符合現在憲政秩序對刑罰想項的討論脈絡。
顏厥安教授答:文明國家即便對待敵人都應該遵守日內瓦公約。罪犯和敵人的國際人權法上的地位就完全不同,所以不應該以「敵人刑法」的觀念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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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黃丞儀研究員:1.現在我國民主化多年,使否還需要擔心國家濫用死刑?
2.以國民地位平等的觀點來說,如何看待死刑與國家的關係?
黃丞儀研究員答:1.民主可能倒退,因此要永遠警戒國家權利濫用。2.死刑是帝制時期的遺跡,通常用來壓迫人民,因此在共和國原則下,應該保障可以更平等的去參與政治生活,不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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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理解公民權利公約對死刑的態度?
國家人權委員會答:公政公約第1條要求不應「恣意」判處死刑,但是依照研究報告指出,死刑無法排除其恣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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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顏厥安:如何面對民意對於死刑制度的意見?有沒有司法自制的適用?
顏厥安教授:大法官就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的,具有民意基礎,因此由大法官決定死刑問題並沒有太大問題。歷來大法官也做了很多決定也救了台灣民主,確實有鞏固民主的功能。
黃丞儀研究員:各國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無論是否支持死刑,都沒有拒絕審查死刑的合憲性。刑罰是司法制度的一環,由大法官審查刑罰之一的死刑,並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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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提問
◆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憲法法庭應如何看待民意和菁英論述的對立?
許家馨研究員:本土民意、文化背景的討論描述仍然太少,思辯也還不足。應該是從現在開始去進行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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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許家馨研究員:美國Furman案和Gregg案為何有不同結果?
賴永連教授答:後案已改善了司法權的執行,主要是要以司法權的節制去維護三權分立。
許家馨研究員答:Gregg案多數意見認為要明辨當代社會的文明觀,所以要討論我國目前文化。刑罰不得與犯罪嚴重程度顯不相稱,只要不是殘酷、反人道就可以接受。應報也是可容許的目標,不與人性尊嚴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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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堅持死刑沒有違憲的立場為何?
賴永連教授答:民意的滾動式檢討,是有可能未來廢除死刑的。也應該尊重各州的代議士決定,只有在反覆無常執行狀況下可以去做審查。立法機制做出死刑的存或廢時,司法都應該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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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鄭善印教授:對廢除死刑的反駁,是否能進一步說明?
鄭善印教授答:死刑有無過度殘忍,應該是共同體的基本信念,個人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自我負責。現在死刑犯也都不是政治犯,兩者應區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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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2010南韓憲法法院認為死刑合憲,與南非憲法法院的認定不同,原因為何?
許家馨研究員答:死刑的嚇阻效用從1970年代爭論到現在,都不能證實有或是沒有嚇阻效力。韓國憲法法院採用罪刑相當性的思考,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思考罪與刑的對應,若聲請方沒有辦法證明這樣的對應不合理,就應該維持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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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賴永連教授答:以我國實證而言,徒刑也沒有犯罪嚇阻的效力,再犯率仍然很高。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就無法回歸社會,與監獄行刑法的制度目的不符。毋寧去量「緩死」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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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西歐國家廢除死刑的領導思想為何?與我國有何扞格之處?
許家馨研究員答:人民是孤立的個人,還是一個共同體,是一個思考的關鍵點,這個才是共和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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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害人遺屬免於恐懼的自由被加害人侵害,是否可以進一步說明?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答:為了本次憲法法庭,協會做了90份問卷,以台南殺警案為例,被害人家屬表示希望國家正視被害人傷痛,且被告企圖脫罪,被害人不信任我國精神鑑定制度,另外被害人的人權跟加害人一樣都應該被保障。現在仍然沒辦法說服民意為何要廢除死刑,不應該為了廢死而廢死,以免造成更大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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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詢答
◆蔡烱燉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等三人,因為先前曾接觸過與本次死刑辯論相關案件的審理程序,所以迴避憲法法庭本案審理。今天早上10:00聲請人方聲請朱富美大法官迴避,憲法法庭中午決定駁回,繼續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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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
詢問聲請人方李念祖律師:
1.在證據確鑿、沒有誤判的情形下,如鄭傑案,是否仍認為死刑違憲?
2.替代刑罰和死刑比較起來是否更符合比例原則或人道?
李念祖律師答:羅馬規約規定的四個罪大惡極犯罪都比鄭捷案嚴重,但都沒有死刑的規定。
李劍非律師答:替代方案至少不會剝奪生命,但替代方案的選擇應該是由立法者另外進行討論。
詢問聲請人李宣毅律師:
是否能期待被害人家屬都更關懷犯罪成因?
李宣毅律師答:我選擇立場的基礎並非出於道德,而是根據憲法共和國原則。國家經歷過許多次重大犯罪後究竟有沒有學習到什麼?目前的討論都是假設被害人應該如何,但是目前都是感官被剝奪的情形,被動接收國家法律的制度。國家卻因為死刑的存在,卸除掉其他照顧被害人的制度。
詢問法務部:
1.若有替代刑罰,民意較同意廢除死刑,法務部有無看法?有無立法怠惰?
2.憲政秩序至今不宜改變過去死刑合憲的大法官解釋,原因為何?
3.謝煜偉教授認為死刑犯等待死刑執行的過程本身就是酷刑,有何意見?
法務部答:
1.立場是死刑不違憲,但死刑存廢可以跟民眾討論。也沒有立法怠惰,法務部有持續做死刑的民意調查,以及委託研究做替代方案以便跟民眾對話,例如終身監禁也要考量是否合憲。法務部曾修法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以上都可以證明沒有立法怠惰。
2.從2008年以來,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遠高於反對死刑。最高法院的審判程序相當嚴謹,以現況而言,死刑合憲。
3.死刑存廢涉及價值判斷,民意在此是一個法律價值觀,而不是單純的意見,而憲法法庭應該對立法的過程中保持耐性,並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4.因為法律制裁產生的痛苦,應該不是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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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美大法官
詢問謝煜偉教授、許家馨研究員:我國暴露在地緣政治的戰爭風險,與死刑相關性的考量為何?
謝煜偉教授答:就戰爭法、軍事法如內亂、外患、戰爭等問題,即使依照戰時的法都要符合罪刑相當,不能脫離罪跟罰的關係。就我國現行沒有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類型仍保有死刑,就是一種立法怠惰。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
1.我國暴露在地緣政治的戰爭風險,與死刑相關性的考量為何?
2.對美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測
許家馨研究員答:
1.現在戰爭罪的法律評價是否能與殺人罪一同評價,仍持保留態度,應該留給人民討論。最好是漸進式的探索國家的道路。
2.在立憲者原意中去找廢死的資源可能比較困難。
3.美國會觀察長期穩定的民意,以及專業團體、立法機關的意見,特別是各州意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是一個綜合的考量。但不能罪刑不相當或恣意的施加痛苦。
詢問黃丞儀研究員:
1.立憲者原意是否可以導出對於死刑的立場?或是只能靠現在的憲法解釋?
2. 對美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測試能否進一步申論?
黃丞儀研究員答:
1.在制憲過程中,有考量濫用死刑的情形有納入考量。
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考量並不限於第八增修條文的殘酷及不人道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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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大法官
詢問顏厥安教授:
1.國家權力絕對界限的要求是不是應該保留給憲法決定?
2.以凱爾森的想法而言,憲法似乎不預設死刑的存廢,為何會得出死刑當然違憲?
顏厥安教授答:應該如何保留給憲法決定,也是一個問題,可能是憲法要明文規定,或是憲法有授權條款。而凱爾森強調,民主原則不只是純粹的多數決,而且價值相對論也不是價值虛無主義,在民主原則裡面也應該考量其他自由權利、公共價值。我國現行的憲法,應該透過憲法實踐去漸漸落實。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國家權力絕對界限的要求是不是應該保留給憲法決定?
許家馨研究員答:在羅爾斯無知之幕下,在共和國原則、排除政治犯罪,並在窮盡道德想像力之下,仍然可以想像一個極惡的犯罪樣態,因此很難在一開始就設定國家權力的上限。
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釋字194、269、476解釋都宣示死刑合憲,中間經過何種變化才會得出現在死刑違憲的主張?若未來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如何看待過去已經執刑死亡的案例?
黃丞儀研究員答:釋字476號後有釋字499號去設定憲法修正界線,加上實質面向的共和國原則必須放置在我國民主化以來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和裁判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底下來進一步具體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基礎包括基本權利和人性尊嚴的保障,大法官已累積為數甚多的解釋強調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底下,個人有免於受支配的自由,包括保障個人内在精神活動的思想自由(釋字第567號解釋)、人格自由發展的尊重(釋字第603號解釋)、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釋字第689號解釋)、同性之間的婚姻自由(釋字748號解釋)等,在在均針對個人自主性。唯有獨立自主的人民,才有健全的民主共和國。因此釋字是476號仍有許多沒辦法解決的問題。
詢問聲請人方:釋字194、269、476解釋都宣示死刑合憲,中間經過何種變化才會得出現在死刑違憲的主張?若未來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如何看待過去已經執刑死亡的案例?
李念祖律師答:
1.釋字476號並沒有處理死刑是否能被接受的問題。
2.如何面對過去已執行的案件,有賴憲法法庭的智慧,但如果過去是錯的,就不能怕認錯;如果觀念在進步,就不能讓過去的錯誤限制住,況且民主原則也應該服膺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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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
1.就立法是否怠惰部分,請法務部多加解釋。
2.大法官曾經明白做出與民意不同的同婚解釋、通姦除罪化解釋、有責配偶仍得訴請離婚判決,為何法務部仍在死刑議題上堅持訴諸民意?
3.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何以可以宣判死刑?法官認為不需要判處死刑的案件,檢察官是否都會堅持上訴?
4.憲法法庭是否一定要依循民意而放棄自身的憲法價值?
5.假設死刑不違憲,執行死刑的方式是否依舊不違憲?
法務部答:
1.關於同婚、通姦除罪化都是涉及個人自由,和死刑存廢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兩者不能類比。
2.死刑存廢和社會的對話,法務部也辦過座談會及替代方案研究的計畫,都是在和社會對話、廣納意見讓立法者進行考量。
3.歐洲人權法院在政治上達成共識後,才決定停止死刑。匈牙利、立陶宛和南非,也都是在政治部門達成共識之後才由司法部門決定廢除死刑。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
1.若認為對極端的犯罪處以死刑是公正的報應理論下,憲法是否容許身體刑?
2.為何認為是否廢除死刑仍沒有足夠的討論?
3.死刑因為存在誤判可能,是不是容許廢除死刑?
許家馨研究員答:
1.詹大法官的問題應該是在問酷刑和死刑的差異,公正的報復不是一定要完全複製原本的犯罪態樣,死刑可能在復歸社會上與刑罰功能有所扞格,但在極端情形上似乎可以容許。雖然我個人意見對是否執刑有所保留,但宣告死刑的功能還是重要的。
2.死刑的合理性雖然可以被質疑,但不是完全沒有。過去的討論比較像是平行線各說各話。
3.誤判的例外狀態應該可以透過層層的控制降低。
詢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1.國際審查會認為我國迄今沒有廢死也不屬於違反兩公約情形,有何意見?
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認為廢死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有何意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答:
1.在聯合國審查的慣例會較有禮貌、語氣較為和緩,但是從2013、2014至今,語氣已經愈趨強烈。2020的一般性意見也就停止執行死刑提出強烈建議,近乎是要求了。
2.我方不是一邊廢除死刑、一方放著被害人權利不顧,這兩者並不是對立的。死刑只是最廉價的正義,我們以往都有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持聯繫,不會棄被害人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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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洋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提供本案37件死刑案件在量刑階段經過精神醫學鑑定的有哪些?
法務部答:會回去整理資料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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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大法官
詢問聲請人方李宣毅律師、劉繼蔚律師:
1.您的當事人做過什麼關於修復式司法的努力?
2.犯保協會提出被害人家屬有90幾%反對廢除死刑,您以修復式司法的立場有何意見?
李宣毅律師答:修復式司法通常在判決定讞後才比較能進行。若要了解犯罪背後的成因,不是只有檢察官、法官的責任,而應該加入行政部門。有些聲請人在10年前就已經定讞,而修復式司法式最近的概念。修復式司法應該要問被害人跟加害人的意見,行政部門也要加入,沒有這麼快,但是國家幾乎沒有給機會。
劉繼蔚律師答:有聲請人之一如果有機會也希望可以跟被害人溝通、取得理解,促進社會對話,而非只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述,僅以復仇為中心。犯罪人在案件司法程序結束後通常也沒有機會再和被害人進行對話。憲法法庭應該思考,國家究竟有沒有想要把社會帶回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狀態?要採取如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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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
1.過去的死刑解釋(釋字194、263、476解釋)都不涉及殺人罪,也涉及唯一死刑的狀況,就死刑的適用範圍在此是不是仍是立法政策而不應由司法審查?
2.過去死刑的解釋是不是仍要繼續維持?或有變更必要?
法務部答:
1.建議採取比較窄的解釋,就殺人罪、擄人勒贖殺人、強盜殺人等條文進行司法審查。
2.目前死刑規定都是屬於公政公約所稱最嚴重的犯罪。戰爭相關犯罪然都有可能造成多數人的生命危險,屬於嚴重的犯罪。
3.通敵行為會隱藏重大傷亡產生,因此要給立法者較大的形成空間。


「死刑釋憲」結辯階段,看遍無數社會弱勢犯罪者的法扶律師李艾倫,拋出震撼演說...(林益民攝)
「『一個人要有多大幸運,才能認定世界很溫柔,而我們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這不只是作家的文句、文青的言詞,而是真實的死刑犯個案狀況……」-法扶律師李艾倫,於4月23日死刑言詞辯論結辯
台灣首登憲法法庭之「死刑釋憲」言詞辯論(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於4月23日終結,身為37名死刑犯代理人的16人律師團隊,而在結辯階段,看遍無數社會弱勢犯罪者的法扶律師李艾倫拋出震撼演說,直言所謂「人神共憤」者在審判面臨的無數「運氣」問題。
如果這個人沒有太嚴重的精神障礙、如果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如果能清楚說明犯案原委、好好表示悔意、如果法院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其人生經歷──而李艾倫曾面臨的弱勢犯罪者,往往都沒有這些「運氣」,也因此李艾倫主張死刑有其「恣意性」,強調:
「在台灣這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也不該被國家決定。因為生命的價值,不該被決定……」
死刑支持方主張:齊頭式平等、失衡天平、廢死是「沽名釣譽」等
就本次死刑釋憲言詞辯論,憲法法庭陣容相當均衡,除了代表37名死囚之16名律師團隊、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正反方,諮詢專家有6人,包括較偏向支持死刑合憲之許家馨、鄭善印、賴擁連(關係機關法務部推薦)等,及偏向死刑違憲之黃丞儀、顏厥安(聲請人方推薦)、謝煜偉等,此外還有鑑定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
就「反對死刑違憲」的陣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系衝突」、沒有一種絕對優越,因此主張死刑議題「不適合鈞庭(憲法法庭)決斷」,應保留立法機關選擇。
許家馨也認為,如果憲法法庭宣告死刑違憲,將排除戰爭時期、《刑法》暴動內亂等罪保留死刑的「中間選項」,且若是死刑因「酷刑」因素違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許也可宣告違憲。
0423-死刑辯論-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善印認為,當事人應自主自律、自己接受其所做行為的責任,且如果台灣如德國基本法在第102條就明訂死刑應廢除,等於保住比較強勢者(殺人被告)的命,「把那些比較弱的、比較不行的人(被害人)的冤屈無從申,你一開始難道不是在生命價值就不平衡了嗎?」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則先拋出一張齊頭式平等示意圖,似乎在暗示「死刑」就是讓墊高弱勢加害人、使之平等的木箱,又丟出一張雙邊都是臭臉的天平圖,表示司法天平已失衡,「你可以看一下天平兩邊的表情,都是非常不喜歡、不高興,這表示被害人不滿意,而加害人也不滿意、想要更多,就像今天釋憲一樣。」賴也主張死刑無違憲,惟司法人員應審慎使用、節制權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陳淑貞則提出,死刑定讞後遲遲不槍決,不僅影響被害人,死囚也將產生身心絕望之「待死現象」,在監所發生自殺案例有之、高雄大寮劫囚案也有之。此外,2022年台南殺警案死者家屬也批廢死是「沽名釣譽與政治操作」,不過陳淑貞也提醒「聽聽就好了」。
至於法務部,其發言要旨就是一直主張現行死刑相關規範沒有問題。
死刑違憲方直球挑戰「國家機關權力界線」 100年前台灣已有本土廢死倡議
至於認定死刑應違憲方,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謝煜偉先強調,「死刑違憲」不等於「廢除死刑」,而剝奪生命的刑罰無法放在其他刑罰脈絡下正當化,且死刑能實現的目的就只有「應報」,其他預防犯罪功能、心理效果、社會安全感提升,都僅是應報理論下的附帶作用。謝煜偉也建議,現今《刑法》第19條第2項(對於精神障礙者、心智缺損者在行為時減損辨識與控制能力的狀況)應修正,將「得」減刑改為「必」減刑。
雖許家馨強力主張本次死刑釋憲是「台灣第一次廢死論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指出,早於日本殖民時代、1932年之《台灣新民報》就有本土知識份子提出廢除死刑訴求,早就有了;再把範圍擴大到中華民國,歷任中國國民黨政要職、參與革命之居正,也曾於1936年發表〈死刑存廢論〉,認為死刑是以人殺人、助長暴戾之氣,無助於「感化」行為人。
0423-死刑辯論-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員黃丞儀。(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黃丞儀指出,早於日本殖民時代、1932年之《台灣新民報》就有本土知識份子提出廢除死刑訴求(取自司法院YouTube影音)
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則直球挑戰「國家機關權力界線」,闡明廢除死刑是對獨裁政府的反抗,應界定國家權力上限、不得逾越的界線。
顏厥安也提醒,1986年的湯英伸悲劇也是台灣人不可遺忘的傷痛與教訓(編按:指鄒族青年湯英伸不堪受虐殺害雇主全家、不到20歲就遭死刑定讞並槍決執行的案件)。至於所謂「待決死囚」,與一般受刑人不同、因《監獄行刑法》處於非人類地位、徹底排除於社會之外,而民主國家不應將任何人排除於社會之外,考慮憲法原則、國家權力節制問題,死刑應被宣告違憲。
整體來說,死刑釋憲言詞辯論過程不僅是最深刻的法學討論過程、也可謂一部社會學教本,各方表述意見時論述齊飛,包括康德悖論、社會契約論(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利維坦》版本、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版本)、美國政治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於《正義論》舉出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等──然而在論理之外,廢死方律師也不忘回歸去述說「人」,真實的生命故事。
弱勢的犯罪者孤立無援、不知求助、最終爆發
就聲請人之代理人團隊(廢死方律師)發言,律師李宣毅於開審陳述自曝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心路歷程,法扶律師李艾倫則於結辯時提起當事人的生命困境、死刑的「恣意性」。
律師李艾倫任職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參與的知名案件包括RCA污染案(被害人方)、2014年三一八運動當事人義務律師團(被政府侵害方)等,替殺人罪當事人辯護則包括2012年最高法院首開「生死辯」之吳敏誠殺人案、2013年八里雙屍命案(謝依涵殺人案)等,近期重大案件則是2023年1月18日新店「啞鈴弒父案」、登上國民法官審理。
0423-死刑辯論-聲請人律師李艾倫。(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資深法扶律師李艾倫(取自廢死聯盟官網)
就新店「啞鈴弒父案」,有精神障礙的40多歲無業鍾姓男子、一樣有精神障礙的父親長期共處家中,鍾男症狀隨著與父親相處多年更加嚴重,在2023年1月18日、出院後回診不到一星期,就發生憾事。
弱勢的犯罪者孤立無援、不知求助、最終爆發,這在李艾倫的律師生涯所見並非個案──而就《新新聞》2023年12月份旁聽鍾男審理全程來看,悲劇發生後的一點溫柔是法院願意理解鍾男困境,檢察官也同意鍾男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司法安排鍾男「暫行安置」以後其病情得到極大控制(這是原先鍾家只靠鍾母一份收入辦不到的事)。
甚至,鍾男暫行安置期間的治療團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醫師陳泰宇更是願意到庭作證、盼爭取對他的病人最好的處遇,例如,指出監所環境不利於鍾男復歸社會、刑期不宜過長、也請求法院判決能讓鍾男接受刑前監護處分(即入監前先繼續接受治療與安置等)。
當事人沒被判死刑 他卻更看清司法的「看運氣」
但像鍾男這樣的案例並非絕對,事實上司法是很看「運氣」的。律師翁國彥曾替2012年台南「湯姆熊隨機殺人案」被告曾文欽辯護,雖然曾文欽歷審判決皆為無期徒刑、身為辯護人理應鬆一口氣,翁國彥卻也在其中看見司法審判嚴重的「運氣」成份。
翁國彥於憲法法庭死刑言詞辯結辯階段表示:「實務運作上,法院量刑存在各種不確定空間,例如湯姆熊案,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說他『一直有種說不出來的、怪怪的感覺』,所以保留餘地、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台南方院侯廷昌法官)才透過相關調查釐清曾文欽犯案脈絡……」
據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被媒體報導高呼「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曾文欽,其實是從小家庭不睦、13歲就去做焊接童工受到各種職業災害、30歲沒家人沒朋友還被女友提分手、還有精神疾病者,判決也釐清「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的脈絡是因為曾文欽想被判死刑,他天真地想透過殺人來實現自己不敢做的自殺舉動、卻沒想到殺第一個孩子就嚇到逃走,他覺得很噁心。
如果一審法官陳欽賢等沒有給曾文欽「留餘地」、如果二審法官侯廷昌等沒有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調查,曾文欽真正的犯案動機就會被永遠塵封、死刑可矣──所以翁國彥才會說,這就是那個「不確定空間」、死刑的「恣意性」,白話來說就是「運氣」。
廢死釋憲最高峰一刻 法扶律師李艾倫結辯逐字稿
回到法扶律師李艾倫,其見過太多被社會遺棄忽略、又在司法路上不被理解的犯罪者,2024年4月23日結辯演說,李艾倫最後以「死刑恣意性」進行結辯,或許真是廢死論述的最高峰一刻。整理逐字稿如下:
「為什麼有律師願意替這些『人神共憤』的人辯護?請容我引述電視劇的一段台詞:『一個人要有多大幸運,才能認定世界很溫柔,而我們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這不是作家的文句、文青的言詞,而是真實的死刑犯個案狀況。
他(死刑犯)如果幸運的話,也許他今天沒太嚴重的精神障礙;他如果運氣好的話,他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檢察官不對他求處極刑;他如果運氣好的話,能清楚說明犯案原委、並且好好地表示悔意;他如果運氣好的話,對他有利的證人,願意、而且能夠出庭作證;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有專家願意幫他釐清科學證據。
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他的人生經歷;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願意相信人類責任的有限性、而不祭出最終極的刑罰──最後,他如果運氣好的話,他不會在執政者民調低迷時,被當作轉移焦點的工具。
死刑這種終極而無法回復的刑罰,他無可避免地,會因被告的貧富、律師的好壞、檢察官的不求刑、法官的寬容或嚴格、社會氛圍輿論與政治壓力,而有不同的結果。
有人會說,這就是『運氣』啊。我們會說,這就是『死刑的恣意』。
在台灣這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也不該被國家的決定。因為生命的價值,不該被決定。」
廢死釋憲最高峰一刻、法扶律師震撼尾聲演說:沒有任何人的生命該被「運氣」決定…-新新聞 https://bit.ly/44fIx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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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結辯
1. 匈牙利、立陶宛、南非都宣告死刑違憲。
2. 死刑剝奪人性尊嚴。
3. 死刑剝奪生命權,而生命權先於憲法存在,是一切基本權的前提。另死刑侵害請求赦免、不受誤判的基本權。
4. 死刑就是酷刑。
5. 死刑違反「基本權剝奪禁止原則」。
6. 死刑終極且不可回復,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若稍有誤判,就可能有錯殺。我們都沒有能力正確且毫無瑕疵的判斷別人的生命是否該被剝奪。
7. 請宣告死刑違憲,替代方案則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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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結辯
1. 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違憲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2. 不應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除死刑的理念,會混淆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界。德國、英國、法國都是經過長時間討論,並透過修憲或修法進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先再政治面達成共識,司法才有同一步調。
3. 死刑不是酷刑,也沒有侵犯人性尊嚴,不應就此宣告死刑違憲。而且我國是依正當法律程序判處死刑,執行死刑的方式亦非殘忍,並不違憲。
4. 死刑要達成應報目的、預防目的,評價罪刑相當性原則,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5. 禁止死刑在國際法上還沒有共識,公政公約第6條並沒有絕對禁止死刑。
6. 憲法法庭應該基於權力分立,自我克制,在死刑議題上,尊重政治部門的判斷。
7. 死刑裁判程序再我國已經相當慎重,是刑罰的最後手段,且死刑定讞數量也顯著降低。
8. 死刑不是警惕他人的手段,而是讓被告對自己的罪刑負責。
9. 請宣告死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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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矚目!死刑合憲或違憲?憲法法庭激辯 | LINE TODAY | LINE TODAY https://bit.ly/49KGazG
死刑存廢一向是社會矚目議題,由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23日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6位專家學者、2組鑑定人及17名法庭之友,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攻防。此外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
這場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起因於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均牴觸憲法,他們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此次爭點題綱共分為2大部分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1)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2)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憲法,得對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3)死刑的配套程序: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根據憲法法庭公布的資訊(下圖),23日上午10點宣讀注意事項後展開辯論,預計中午12點15分休息;下午2點半再開始,預計下午4點半結束。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死刑釋憲案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有結果。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


逾八成民意反廢死 法務部強調不適合由憲法法庭來決定政策
2024-04-23 11:36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逾八成民意反廢死 法務部強調不適合由憲法法庭來決定政策 | 憲法法庭辯廢死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JtF2WB
法務部指我國立法、行政機關都還沒共識,而民意還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受理37名死囚所聲請的死刑法規範憲法審查,作為關係機關,法務部除堅持死刑制度合憲外,更強調大多數國家都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
法務部指出,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國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都還沒共識,而民意還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都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認為死刑制度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而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沒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法務部表示,生命權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不是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非酷刑。
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的國家,仍保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日本與南韓都曾對死刑是否違憲審查過,但仍維持合憲判斷。法務部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國際法上未絕對禁止死刑,禁止死刑並非有共識的國際法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在Gregg案中認為在極端的犯罪,死刑並非不能通過罪刑相當性的審查,死刑作為一極端刑罰,可適用於極端的犯罪。
因國內對死刑意見嚴重分歧,法務部認為基於「司法自制」,宜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形成決定,尤其歷年調查,死刑制度都獲高度民意支持,憲法法庭應尊重民意及歷來死刑制度合憲性解釋結果。且在社會尚未有共識的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
法務部雖尊重憲法法庭的法規範違憲審查權,但希望憲法法庭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維持死刑合憲見解,才能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


台灣死刑存廢之爭 這一次可能通過釋憲塵埃落定
2024年4月17日
囚犯
圖像加註文字,死刑的存廢在許多國家都是爭議性話題。
台灣死刑是否違背《中華民國憲法》?這個問題將在下周4月23日由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展開辯論,最快將在今年7月底做出宣示。
這是台灣最高司法機關首次針對死刑存廢展開司法辯論,預料結果將同前幾年台灣同婚釋憲相似,成為台灣司法制度變遷的重要一頁。
廢除死刑與否,20多年來在台灣一直是高度敏感且爭議的話題,被認為是歷屆總統施政的一大難題。台灣多次民調顯示出台灣主流民意反對「廢死」,但國際與當地人權團體倡議「廢死」的活動一直未曾停歇。此外,歐盟(EU)也多次公開批評台灣死刑的判決及執行,呼籲台灣廢除並停止執行死刑,同時表示死刑存在是考量歐盟是否繼續提供台灣「免簽入境」的關鍵條件之一。
在台灣長期推動廢死倡議的「推動廢除死刑聯盟」(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向BBC中文說,用釋憲的方式來處理,她樂見其成。
林女士解釋稱,過去幾十年來,大法官曾數次拒絕受理死刑犯提出的釋憲案。但現在台灣對於人權的要求越來越嚴謹,加上聯合國「兩公約」的要求以及台灣人權保障逐漸完備,她認為這些條件都顯示出,台灣憲法法庭在重要的人權議題上做出了「進步的價值判斷,諸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姦除罪化等等」。
台灣已4年未執行死刑,但在憲法法庭開啟這次討論前夕,台灣法務部4月16日發佈七點聲明,表示反對廢除死刑制度,稱該制度由立法、行政形成共識,而非大法官所屬的司法權決定。
該聲明強調,死刑議題具有高度爭議性,在台灣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大法官若在此刻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激烈社會對立及衝突,呼籲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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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300次死囚行刑後 我離職了
​廢死聯盟則認為,「民意」其實會隨時變動,並且立法權及行政權時常考量選票,社會壓力或政黨利益,所以死刑存廢交由「不需要考量選票,且任期固定的大法官解釋憲法,是最適當的」。
今年初,總統蔡英文受訪時強調台灣目前並未廢除死刑:「目前的死刑犯都仍在釋憲的法律程序中,相關議題也顯示預防犯罪是民眾心中最大期待。」有分析稱,此刻大法官釋憲,無論結果如何,或能協助未來執政的賴清德政府在此議題上「掃雷」,在法律上給予明確的指示。
誰提出釋憲案?何時判決?
此次憲法法庭是針對台灣37名待決死囚,以及由人權團體及律師代表提出的申請。言詞辯論聚焦死刑是否違憲、若合憲須要有何等配套措施等問題,憲法解釋申請向台灣司法院提出。台灣憲法法庭最快將於2024年7月底做出判決。
4月23日台灣憲法法庭針對死刑言詞開始辯論,3個月內必須宣示結果。但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所以,12名大法官最慢須在5個月內做出判定。
。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圖像加註文字,根據國際特赦組織,截至2022年有55個國家仍施行死刑。
釋憲結果有何影響?
憲法法庭若判決死刑違憲,可能使得目前在押的死囚獲得重新審理案件的機會,甚至解除死刑犯身份。
但也有分析稱,即使此次大法官最後判決並未直接宣告死刑違憲,但也有可能會要求死刑判決的程序上提供更多配套措施。因此,判決結果可能會有給若干在押的死刑犯能獲得重新審理案件的機會。
此外,這次釋憲案由12名大法官評議,因此也有分析認為若最後是以6:6贊成反對人數各相同的裁決結果,身為大法官主席的司法院長,或是此案的主筆大法官可能會再次召開大法官評議審查,希望取得多數判決。
司法院一位官員告訴台灣風傳媒,就此重大議題,原則上希望評議結果是以「絕對多數」為結果,例如一致通過,或是10比2的壓倒性比數,而非7比5的脆弱多數。
林欣怡女士向BBC表示,此次釋憲結果不管如何,對大法官、對民間團體、對政府及立法院都不容易,也有相對應的工作要做:「我覺得就是希望各個角色都將自己的工作做好,不要再來死刑來當作遮羞布——亦即用死刑或執行死刑去遮蓋了該做的法治工作……只要有死刑,民眾在情緒上面可能會很開心,但也可能會忘記該要問責的事情。直到下一次犯罪、下一次執行,真正的問題都沒有被解決。」
.圖像來源,JUDICAL YUAN TAIWAN
圖像加註文字,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台灣還有多少死刑犯?他們是誰?
根據公開資料,台灣目共有37名死囚,年齡最高的王信福今年72歲,並有一名女死囚林於如是近30年來全台第一名女死刑犯。死囚多半牽涉蓄意強盜或綁架殺人,或謀殺直系血親等重大刑案。
根據廢死聯盟2023年的報告,死刑犯中,犯案時平均年紀為30.7歲,最年輕為19歲犯案,判刑關押時間則為9至35年。近3成死刑犯現在為60歲以上年長者、超過半數的死囚第一次入監就判死刑。死囚多數只有國中學歷或高中肄業,僅1位大學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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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讚不贊成死刑?
根據台灣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2016年4月公布的3000多人電話調查結果顯示,有近60%的台灣受訪者表示,在考慮各國情況和環境後,是否廢除死刑應該視情況而定。然而,近88%的受訪者不支持廢除死刑,主要理由是擔心廢除死刑會導致治安惡化。但有不到5%的受訪者贊成廢除死刑,主要理由是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並且違反人權,政府無權剝奪生命。
在與治安相關的問題上,有82%的受訪者相信死刑能嚇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約1.1%的受訪者則認為死刑對嚇阻犯罪無效,無法改善治安問題。如果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近69%的受訪者仍不同意廢除死刑,約25%的受訪者表示同意廢除死刑。
A lethal injection room in the US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圖像加註文字,美國執行藥物注射死刑的房間
台灣歷屆總統下的死刑
2000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陳水扁上任後提倡廢除死刑,試圖以廢除絕對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等政策逐步實現目的。2005年12月26日,時任法務部部長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監獄槍決兩名死刑犯。但在陳水扁執政後期,也就是2006-2009年有四年的時間台灣是停止死刑執行。
2008年,國民黨籍總統馬英九上台,擔任總統8年期間,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公開反對執行死刑,引發政壇風暴。2010年王清峰公開表示,寧願去職也不會簽署死刑:「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
但王清峰的說法引發了馬政府內的政治風暴以及龐大的輿論壓力。王清峰辭去部長,接任的曾勇夫和羅瑩雪兩位部長,則在數年內下令執行了33起死刑案件。
槍決有著數百年的歷史(Credit: Getty Images)圖像來源,GETTY IMAGES
圖像加註文字,槍決有著數百年的歷史。
現任總統蔡英文自2016年起執政後,台灣至今只執行了2次死刑。而這兩位死刑犯都不願接受人權團體的協助,提起法律救濟或憲法解釋。蔡總統執政8年,台灣最高法院也多年沒有死刑定讞(定罪)的判決。
今年五月將就任台灣總統的賴清德,在去年12月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表示,台灣目前並未廢除死刑,而廢除死刑的討論不僅在台灣,也在國際上廣泛進行。然而,無論在任何地方,廢除死刑都需要社會高度的共識。有評論稱,此次審理死刑釋憲案的10多名大法官都是蔡英文任內提名,可望借著憲法解釋,掃除死刑在台灣的法律爭議,為賴政府「掃雷」。
反廢死的聲音說了什麼?
台灣輿論針對死刑議題辯論一向很激烈,許多媒體亦針對刑案以聳動及強烈煽動性的報導方式討論死刑。許多刑案受害者家屬也經常表達要求政府盡速執行死刑。
譬如台灣藝人白冰冰,1990年代女兒遭綁架並殺害後,她成為推動死刑執行者之一。今年白女士又向台灣政府高呼盡速執行死刑才符合公平正義:「這些死刑犯如果沒死,那些被人分屍的父母就要繼續賺錢繳稅金,養那些廢人養到死,不對的……如果你們支持廢死的話,我覺得你們是踏在被分屍的、被無辜殺害的這些人的血跡和屍體上面。」
台灣過去許多政治人物及團體表達反對廢除死刑的聲音,聲量頗大,包含國民黨籍、警界出身的新北市長侯友宜便公開反對廢死。民眾黨柯文哲則曾公開表示稱,「不論大陸還是台灣,死刑都有文化基礎,是我們很特殊的文化,但要面對世界壓力怎麼辦?我目前想出的折衷方案是不執行死刑,就終身監禁。」
圖像加註文字,台灣的大法官們
聯合國兩公約為何影響台灣死刑制度?
根據台灣政府的「國家人權協會」公開資料,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ER)是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內容條約化,也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中提及,「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台灣1967年尚未退出聯合國前已經簽署上述兩公約,但批准程序一直未完成。2009年,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兩公約」,明定其具國內法效力。但是,死刑存廢卻一直在台灣沒有定論,也是歷屆總統的燙手山竽。馬英九近年來也公開表示,簽署「兩公約」不等同台灣需廢除死刑制度。
死刑判決的爭議案例
過去台灣有若干死刑判決及執行,並牽涉使用不人道的刑求,人權團體據此表示,台灣許多死刑判決及執行多半具有嚴重法律瑕疵,在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以及人權價值下,執行死刑與改善台灣治安無關。
譬如,1996年,台灣服役軍人江國慶被指為軍營營區一宗女童性侵兇殺案兇手,在一年內遭槍決。但在台灣監察院後來的調查報告指出,江國慶的「自白書」是由台灣國防部「反情報總隊」以連續37小時的嚴酷身體刑求逼供取得,而重新翻案後,找出兇手另有他人,江國慶案件被認為是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之後,首宗被台灣政府確認的「冤獄錯殺案」。台灣政府後來需補償江國慶家人台幣1億318萬新台幣,並對時任空軍作戰部司令,台灣前國防部長陳肇敏及多名涉入此案的軍方人員索償。
台灣人權工作者張娟芬則針對目前的台灣關押的37名死囚案件調查發現,37人涉及的67件死刑判決中,有31項的「重要證物」(譬如沒有找到兇器,或屍體),還有25項的重要證物沒有調查,(譬如兇器沒有拿去鑒定)等等。張女士說,死刑是對犯人最嚴厲的法律懲罰,在辦案品質上應該有最嚴格的管控,但多半以「自白」作為判處死刑證據,無法令她信服。
台灣死刑存廢之爭 這一次可能通過釋憲塵埃落定 - BBC News 中文 https://bbc.in/3Jx0M3H


國際人權專家:台灣人,勇敢廢死吧!
鄒宗翰
國際人權專家:台灣人,勇敢廢死吧! – DW – 2024年4月26日 https://bit.ly/3y0Zz1Y
台灣憲法法庭首度辯論“死刑是否違憲”,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在台接受DW專訪。他強調,很多人說同婚不符合亞洲價值,但台灣還是做到了;有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少,也許最後只剩中國跟台灣,若想與中國區別,台灣應該當先鋒。
https://p.dw.com/p/4fAha
諾瓦克曾多次造訪台灣,並在2013、2017和2022年三度協助審查台灣做公公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台灣死刑辯論之際,他正在台灣協助《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初次國際審查。影像來源: Tang Mi/DW Tang Mi/DW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之聲:台灣憲法法庭4月23日的死刑辯論,您覺得主要的重點是什麼?
諾瓦克:台灣政府總是用同樣的論點,說因為民意所以台灣不能廢除死刑,這跟全世界其他地方的說法一樣,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論點。只要你廢除死刑,人民就不在乎了,因為一般人主要的論點是,死刑有嚇阻效力,窮兇惡極的犯人會因為有死刑而不殺人,但這是不正確的。有許多的實證研究發現,死刑沒有嚇阻效力。如果廢除死刑,人民就會了解,台灣並不會因此變得不安全,反而可能更安全。
德國之聲:但台灣有多數人強烈支持死刑,許多人認為這深植於本地的價值體系,只是說民意會轉變,是不是太簡單了?
諾瓦克:在我的國家奧地利,當政府說我們必須廢除死刑時,大多數人也都是支持死刑的,因為當時他們不明白,也相信這些錯誤的論點。但今天去問奧地利人,支持死刑的人可能只有5%。所以這不是真正的爭點。
在台灣我也常聽到,討論通姦除罪化時,政府也說人民不同意等等,所以他們總是說要先看民意。當然在民主國家,民意是重要的,但有時候政府也必須勇敢地說:我們有國際人權的義務,主動簽署公約自動肯認這些義務。而有時候國際人權法告訴我們,必須做一些不太受歡迎的事,這就是政府的責任,當然也是法院的責任
德國之聲:這次台灣法務部是反對廢死的主力,您過去也在兩公約審查中跟他們交手,怎麼看看他們這次扮演的角色?
諾瓦克:我非常失望,因為從2013年開始,我們在第一次國際人權公約審查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明確提到,絕對禁止殺人,以及其他種類的酷刑、不人性的處罰和判決。身體的刑罰和死刑是很經典的酷刑,所以是被絕對禁止的。當時我們就向台灣政府提出了建議,要廢死。
如果台灣政府如此願意彰顯人權,就應該實際地遵守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但台灣法務部這次好像是說:因為民意顯示多數人不希望廢死,所以我們不遵守自己邀來的國際審查委員會,給我們的建議。這是完全錯誤的方式,台灣仍在違反國際人權條約,但法務部還是這麼做了,所以我希望能透過這次釋憲改變。
德國之聲:台灣的民眾會說,廢死與否有文化差異。許多人的直接反應是,西方國際人權專家來到台灣,在不了解我們文化的情況下,對我們指手畫腳,希望台灣接受從歐洲或西方國家來的理念。你有什麼回應?
諾瓦克: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論點,首先,美國不是西方最強的權力嗎?但美國有死刑。哪一國先廢死的?是全球南方的拉丁美洲。而在歐洲,像是英國、法國,他們在所有的殖民地都施行了死刑很久,法國和英國事實上是歐洲比較晚廢死的國家。
最令人信服的是南非憲法法院的例子,顯示死刑違反人類尊嚴,這件事不是發生在還有種族隔離的西方白人政權統治下,反而是當地的黑人在討論怎麼處置荷蘭和英國白人殖民者時表明:廢死是我們基於人性尊嚴的權利。
所以說廢死是西方的產物根本是錯的,反在西方,死刑常被當作報復式的正義。國際人權公約不是西方的,是聯合國的大多數國家都接受,認為酷刑違反人性尊嚴,所以我們應該要採取修復式正義而不是報復式正義,也寫在《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裡面,跟西方價值一點關係都沒有。
死刑釋憲案:台灣人怎麼看廢死?
德國之聲:但台灣週邊的國家,像是中國跟日本都有死刑。而在韓國,雖然沒有執行,但還是保留死刑條款。台灣人也常用新加坡為例,支持死刑。這是否的確跟亞洲的價值有關?
諾瓦克:但也有亞洲國家廢死啊,像蒙古還有很多在亞洲跟非洲的國家都廢死了,這是全球趨勢,有死刑的國家已經很少,也會越來越少,也許最後會只剩下中國跟台灣,這對台灣的名聲來說好嗎?
台灣不是一直想跟中國做出區別,特別是人權領域,但只要死刑存在就沒有辦法,所以台灣要當先鋒,跟同婚合法一樣。很多人也說同婚不符合亞洲價值等等,但你們還是做到了。所以台灣的政治人物們,勇敢一點,廢除死刑吧。
德國之聲:許多台灣人,特別是年輕人,覺得同性婚姻牽涉個人選擇,但死刑作為刑罰,牽涉到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全,兩者無法相提並論。
諾瓦克:但各國實證研究發現,死刑沒辦法讓社會更安全,廢死也不會讓犯罪率上升,所以死刑沒有嚇阻效力,這是事實。媒體也有責任,在塑造民意的過程,如果媒體採取理性的觀點,不要一直強調違反人權的報復,而能看見罪犯也有人權和尊嚴,判死會剝奪他們的人權跟尊嚴。
我去拜訪過很多國家的死刑犯,這是身為人最糟糕的處境,很多人曾經被獨自監禁多年折磨。在他們真正被處決前,很多人這樣活了2、30年,沒有任何希望。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在被監禁後能夠活下來。這也是為什麼聯合國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即便在處理前南斯拉夫暴行和盧安達大屠殺,這些犯下重大違反人性的惡行案件時,也一定沒有死刑。即使是最窮兇惡極的罪犯,不管是無期徒刑,或是被關40、45年,我認為是合乎正義的,就連這樣的人,也應該有服刑後能夠活下來的希望。
德國之聲:但很多台灣人會認為死刑犯「罪有應得」,如果我們替他們爭取權利,是不是忽視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權利。您怎麼說?
諾瓦克: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殺了這個人真的能夠帶來正義嗎?這是正義還是報復?如果我的妻兒遇害,我一定會非常憤怒悲傷,但對我來說,就算對方被殺了,並沒有實質幫助。我們不知道這個罪犯的背景,小時候發了什麼事令他犯下重罪。我們可以給他一個機會,這就是修復式正義。
即便入監服刑,也不該像是美國的單獨監禁,而是應該接受教誨,讓犯行者有機會學習、工作,懺悔自己做錯的事,然後能夠修復對所有人造成的傷害,這個罪犯才有機會重回社會,這才是符合人權的修復式正義,而不是只靠懲罰或報復。
我不認為被害者家屬能夠理性決定怎麼對待加害者,他們常常會想要折磨或殺死對方,但這就是人權需要介入的時候,不是採取私刑,而是政府有責任來處理。  
諾瓦克(左)接受DW台北辦事處主任鄒宗翰(右)專訪表示,台灣的媒體也有責任,報道死刑議題的不同面向,而不是只側重刑案行兇細節,引發社會恐懼。諾瓦克(左)接受DW台北辦事處主任鄒宗翰(右)專訪表示,台灣的媒體也有責任,報道死刑議題的不同面向,而不是只側重刑案行兇細節,引發社會恐懼。
諾瓦克(左)接受DW台北辦事處主任鄒宗翰(右)專訪表示,台灣的媒體也有責任,報道死刑議題的不同面向,而不是只側重刑案行兇細節,引發社會恐懼。影像來源: Tang Mi/DW
德國之聲:有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會援引《公民政治與權利國濟公約》第六條說,公約沒有要求廢死,只是要求用在「情節最重大之罪」。
諾瓦克:這有比較複雜的法理爭辯,但公約第七條說:「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果警察被犯人攻擊,有可能在自衛或防衛他人的情況回擊、導致犯行者死亡,所以有生命權的確有不同解釋跟考慮。但酷刑就不一樣了,那是人權尊嚴的根本,要完全禁止。
不論是1950年代修訂的歐洲人權公約或1966年的國際人權公約,時空背景都不一樣,當時大多數國家還有身體的刑罰和死刑。但在過去這段時間,人類的思維改變,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包括國際法庭都說,身體刑罰就是酷刑,就是不人道的懲罰,而死刑就是最嚴重的身體刑罰,所以會隨著時代變遷,改變解釋的方式。這些公約是與時俱進的工具,需要用當代的方法重新詮釋,而不是用60、70年以前的方式來解讀。
如今聯合國大會每兩年的決議,都會籲籲請還沒廢死的國家廢除死刑,或至少第一步停止執行,所以每年都有更多的聯合國會員加入廢死的行列。
德國之聲:我們看看台灣法務部怎麼樣定義死刑跟酷刑之間的關係,它說:「如果死刑並非基於一般預防目的、不合比例且非殘忍方式執行,可以是符合人性尊嚴的,自然也不是酷刑。
諾瓦克:完全錯誤。我曾是聯合國的酷刑特別報告員,我看過各種酷刑。無論你是從全球北方或全球南方,無論你在美國、印尼、牙買加或中國等其他國家,我造訪的死刑犯都一樣受到折磨,不只是死刑本身,還有不知何時被處決的長期恐懼,這不只是身體的酷刑,也是對人心理的酷刑。
不管怎麼處決犯人,都沒有一個符合人性的作法,不管是槍決、絞刑,或像是美國的毒氣還是電椅,那種恐懼都是酷刑,經歷的痛苦和折磨都相同。所以就像公約裡提到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你能告訴我,死刑不是這樣嗎?如果不是的話,就是違反公約。
德國之聲:台灣法務部也提到,死刑犯等待被執行不是酷刑,因為每個人都會面臨這個煎熬,不管是在等待法院判決,或是準不准我易科罰金等,這是刑罰本質的使然。
諾瓦克:我完全不同意,差別太大了。如果我被指控犯罪,覺得自己是無辜的,如果在審判前被拘留,我不知道法官怎麼判,會不會相信我,當然這是煎熬。但這不能拿來跟一個已經被最終審判死刑的犯人相比,不知道明天還是兩週後,或一年之間會被處決,一直活在瀕死的狀態。
像是蒙古還沒廢死時,死刑犯必須住在「重型戒備」的監獄,處死前只能見一名家人。在中國,死刑犯可以選擇,在遭到處決前的兩週,是要忍受單獨監禁的折磨,還是簽字同意器官捐贈,以享受最後兩週的時間,甚至喝一杯酒,這是非常非常不人性的。
所以你無法比較這種死刑犯的處遇,許多死刑犯也是孩子的父母,他們的家人也會遭遇痛苦,想想他們孩子知道爸媽被判死,想去看他們,但卻不知道他們何時被處死。除了死刑犯本身,還有很多人會因此受苦。
德國之聲:看來台灣法務部從先前的國際審查當中,並沒有學到太多廢死的真義,只是重申人民的想法。您在2013年就跟他們有互動,這麼多年過去,你會覺得他們不負責嗎?
諾瓦克:我是人權捍衛者,所以我總是樂觀地看待一切。我完全不同意台灣法務部在憲法法庭上的說詞,因為都是一些老調重彈的論點,也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論點,他們還是繼續這樣說。但我還是相信他們能夠進步,法務部明年還會邀請我來審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他們可以不要邀請我,但還是這麼做了。我也跟台灣的歷任總統有互動,包括現任總統,他們也同意我們的論點,台灣應該廢死。
這幾年情況也比較進步了,也許現在會從停止死刑開始,暫停死刑之後,台灣人可以做研究,看看犯罪率有沒有上升,一定會發現沒有,甚至降低,因為死刑傳達的訊息是:如果國家都能殺人,黑道或重刑犯殺人也無所謂。
死刑讓社會變得更嗜殺,廢死會讓社會更有人性,所以我才說犯罪率可能會降低。先停止執行10年看看,好好做實證研究,如果犯罪率沒有改變,就可以好好的廢死。所以我確信,台灣社會有一天會明白,死刑就是沒有人性的酷刑,跟台灣追求人權的社會不符。
德國之聲:如果說這次釋憲做出死刑適用的限縮,像是用在戰爭罪或種族屠殺等,預防性留著,而不是宣告違憲,這也是一種方式嗎?
諾瓦克:我在「歐洲中國對話」時造訪中國,那時我是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當時的中國的政府代表也提到,他們減少了死刑適用的罪名,比如說像毒品有關的犯罪,那不是最嚴重的犯罪。或是伊斯蘭國家,可以因為通姦把女性用石刑打死。台灣過去也有通姦罪,但政府按照我們審查的意見把通姦除罪化了,雖然台灣通姦不是死刑,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改變。
的確死刑適用的罪名變少,被審判死刑的人就會變少,這也就是公正公約第六條提到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這個定義也是浮動的,像是在印尼,毒品相關的犯罪會被判死。所以限縮死刑適用範圍不應該作為不廢死的藉口,就像我提到的,聯合國的刑事法院是沒有死刑的。我想再次強調,這不是所謂西方的價值,而是聯合國所倡議的,現在就是廢死的時機。
讓我們來談談死刑存廢
03:06
德國之聲致力於為您提供客觀中立的新聞報道,以及展現多種角度的評論分析。文中評論及分析僅代表作者或專家個人立場。
國際人權專家:台灣人,勇敢廢死吧! – DW – 2024年4月26日 https://bit.ly/3y0Zz1Y


死刑:全球還有多少國家仍保留該刑罰,多少人被判死刑? - BBC News 中文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調查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 https://bit.ly/4b7jv1I


線上民調/死刑該廢除嗎?網友答案一面倒、8成認為「不該廢除死刑」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

線上民調/死刑該廢除嗎?網友答案一面倒、8成認為「不該廢除死刑」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台灣死刑存廢是大法官還是人民作主?
2024/05/01 15:25
◎張天泰自由開講》台灣死刑存廢是大法官還是人民作主?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4b2LfEX
台灣死刑釋憲案已在4月23日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最快7月下旬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判決。國民黨立委提及近八成民眾不贊成廢死,另點名九名大法官,具廢死心證。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為,是否廢死應該要有社會共識及民意基礎,要審視國民感情思考到民意。
由37名待決死囚提出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3日開庭言詞辯論,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等將到庭陳述意見、交互詰問,並邀請專家學者表達看法,討論死刑是否違憲等爭點,由審判長許宗力(中)大法官主持。(資料照)
廢死立場就算是同黨也有不同聲音,恰吉(台語)王世堅為民進黨立委,但提出廢除死刑等於是剝奪受害者的討回公道的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該慷被害人之慨,幫受害者原諒犯罪者。。
廢死議題在台灣社會被高度矚目,已引起絕對二元對立和激烈衝突,是每到台灣政治選舉,多數候選人避開不談的話題,因害怕提及廢死政治立場而損失選票,甚至競選對手會拿廢死議題當作攻擊工具,但「到底要不要廢除死刑」有其相關問題與刑罰學說,有密切的關聯;而不同的刑罰學說,針對於哪些事實是和道德判斷相關與不相關,是有不同的解讀立場。
(一) 嚇阻說
嚇阻說是立基於嚇阻效用,刑罰及刑罰量刑多重,其中關鍵是在於能不能對其他想效尤犯罪者的人發揮阻嚇作用。在立基於嚇阻說的大前提,假如恢復執行死刑能減少重大刑案的發生,這便是刑罰唯一和道德具有相關的事;如果執行死刑能夠有效降低重大刑案的發生機率,在此前提下,就算有些死刑犯願意洗心懺悔,重新做人,亦或有一些死刑犯其實是因為司法不公所造成的犧牲者,但在立基於嚇阻論的學說視角,以上事實都是不相關的,而被選擇忽略。
(二) 改造論
而有另一些刑罰學說是建基於改造論,刑罰設置的最大目的是要讓犯罪者改過自新,去惡從善。在此前提下,刑罰懲教與法律制度是要能使犯罪者有機會誠心懺悔,改邪歸正,去惡從善,最後知恩報恩成為對社會中有貢獻的一份子,這是刑罰和道德判斷唯一具有相關的事實;基於此前提與這事實促使我們主張廢除死刑,所以改造論必然會忽略嚇阻說所強調-「死刑制度能對欲犯罪者發生巨大的阻嚇作用」,因為在改造論者的眼中這些都是不相關的事實。
(三)報應論
接續介紹報應論,報應論認為一個人是否有犯罪,犯了怎樣程度的罪行,這才與道德上相關的事實。如果將為了降低犯罪率而把犯極小罪的人處死,這也是與道德判斷不相關的,在報應論者的觀點,哪一個死刑犯是不是無辜,死刑犯的罪刑與刑罰是否相等,除非犯人犯了必須制裁的死罪,才會執行死刑刑罰,不然不輕言執行死刑。
然而,有些人贊成死刑,在討論的過程中常會看到此句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便是立基於中國古代民間小說中的世界觀—把殺人犯執行死刑後,能帶其的三魂六魄帶到陰間與閻羅王交易,把受害人的命贖回陽間。於是,死刑發生了償還的作用。但事實上,把殺人犯執行死刑,從生命不可回復的角度來討論,結果只是損傷了另一條生命,且發揮不了償還的公平作用,綜上,如何為廢除死刑議題提供一個合理論據和理論基礎,在此議題中並做出較正確的道德判斷,是視乎我們接受哪種世界觀以及立基於何種理論基礎而定。
回到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背後顯現當人權與民意相互衝突時,折衷之道為何?有什麼事比人權更至高無上?上述問題更值得台灣社會大眾在面對廢死議題時,重新做深度討論和思辨對話。而有關死刑討論在台灣已有長久歷史,引起合憲、違憲派的辯證看過去1990年大法官264解釋,認為死刑是合憲的,另外1999年大法官476解釋也宣判合憲性。
廢死議題也牽涉如何避免冤假錯案,廢除死刑的標準,執行的情形也要重新檢視。但長期以來,就人權而言,國家不該有掌握人民生死大權;就實務面來說,預防機制確立,完善社會安全網,才是根本解決之方,也是文明先進國家的基本態度。而今年七月下旬大法官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判決,過程必須尊重大法官,尊重司法獨立法治國精神,但立法院有責任需檢視廢死議題,包含哪些是嚴格判死刑?哪些不用判死刑,等到大法官解釋出來,靜待違憲或不違憲可再做後續的判斷行動。
(政治工作者)
自由開講》台灣死刑存廢是大法官還是人民作主?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4b2LfEX


侯友宜為轉型正義的例子/ 蔣介石將黃溫恭的15年徒刑改為死刑/不會再沒加害者!促轉會將建「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我們當然反對報復、甚至於整肅,然而,目前的作法實質上是採取除罪的途徑,也就是在維持現狀的幻想下,任憑這些人肆虐,甚至於以社會改造者、或救世主的面貌出現,那是對正義的惡意訕笑。不要說屬最高度轉型正義的加害者究責,幾已不可能啟動,恐連最基本的真相還原,都會寸步難行。而目前的促轉會,竟落得最該被轉型的對象,更顯得極端諷刺,亦使台灣的正義轉型,遙遙無期。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廢死-實現「修補性正義」/反廢死-有無教化可能做為免死理由屬違背法令/非常上訴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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