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已獲冤賠1728萬 再控警刑求聲請165萬國賠敗訴確定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王信福等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圖/資料照)
逃死無望? 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逾期不受理 https://bit.ly/48XVb0D
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而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聲請追加一併審查「執行死刑」等相關規定,除了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名大法官外,12名大法官一致認為,逾《憲法訴訟法》的6個月聲請期限,裁定此部分不受理。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聲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刑法第19條、第6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與憲法庭已受理並辯論的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聲請追加為審查標的。
憲法法庭認為,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確定終局裁判於2022年1月4日已送達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調查37名死刑犯今年2月27日才提出書狀追加審查,已超過6個月時效而裁定不受理。
但死囚蕭新財、劉華崑、楊書帆、鄭武松、呂文昇、陳文魁、張嘉瑤、蕭仁俊及廖家麟就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及聲請人沈岐武、林于如及林旺仁就刑法第1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皆已為受理並公告在案,非屬本件聲請追加之範圍,自非本裁定之效力所及。
1990年嘉義市「船長卡拉OK」2名下班警察被槍殺,王信福被認定是主謀,他逃亡大陸10多年,後來持假護照和台胞證返台被捕,判死刑定讞,廢死聯盟2021年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替其平冤。
王信福主張《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其他36位死囚聲請,將在4月23日開庭辯論,並在言辯後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全案最遲須在9月23日前宣示判決。逃死無望? 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逾期不受理 https://bit.ly/48XVb0D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縱火奪9命的李國輝(中)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35XeOa
 2023/05/25 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年,已取得我國籍,先前即曾有2次放火前科,因吸食安非他命而造成幻聽等障礙症,2017年11月間,李自認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起意縱火燒死陳男,同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13日宣判,認為李國輝雖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
 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縱火的動機,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陳,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未遂,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35XeOa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廖男(左,紅上衣者)潑汽油縱火,一審與二審對於罪名、看法差異甚大。(資料照)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qc2UK
 2023/05/02 17: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市廖姓男子2022年3月被母親嘮叨,他買了3桶汽油,於母親、胞弟同住的房子潑灑,還進屋要居服員先離開,他隨即縱火燒房子並波及鄰舍,其母親燒燙傷引發感染死亡,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12年,不過,二審卻認為他衝入屋把母親拖出來,且點火前猶豫,應是「疏忽」,主觀上並無殺人的不確定犯意,改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處徒刑10年,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有縱火、毒品前科的42歲廖男,去年3月23日和母親起爭執,盛怒下到加油站買三桶汽油(約19公升),縱火燒母弟同住的房子,潑灑汽油時,還推機車讓汽油流洩出來,又見大門反鎖,即持棍棒打破客廳窗戶玻璃,將汽油朝屋內潑灑,後來拿著剩下的汽油進客廳,見母親和居服員在內,他要居服員先走,並繼續把汽油灑在客廳,隨即走出拿打火機點火,瞬間發生爆燃,居服員立即逃出。
 廖男的胞弟返家見到火勢,衝入客廳要救母親,卻被燒到而退出,廖男此時驚醒,進入火場把母親拖出,廖男自己也燒傷,母親顏面、頭頸部、臉部與四肢,全身皮膚27%二度至三度燒燙傷,因感染至多重器官衰竭合併敗血症,於5月23日死亡。
 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廖男曾有縱火前科,5年內再犯,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因警方處理時,他承認縱火,屬於自首而減輕其刑,依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廖男放火之前,還一度等待屋內的人(母親、居服員)離開,他並未立即點火,應無殺母親的不確定殺人故意,而是疏未注意母親尚未隨同居服員逃離,且廖男點火後見母親沒有逃出,即衝入火場,將母親拖出,主觀上並無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觸犯的法條應該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0年。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qc2UK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sAy5tO
▲▼翁仁賢19:45伏法槍決。(圖/記者宋良義攝)
▲死刑犯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晚間伏法。(圖/記者宋良義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我國2021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案件為0,法務部執行死刑案件也為0,首度創下「雙掛蛋」的無死刑紀錄,相當於邁向「實質廢死」的道路。
蔡政府上任至今執行死刑僅2件,分別為李宏基和翁仁賢,最高法院近5年死刑定讞判決也只有3件,2021年死刑定讞判決為0,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有3件。
《聯合報》引述一名法界人士指出,透過選擇派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見解提高死刑門檻,可能有各種原因撤銷死刑判決,就連法界都掀起論戰。如司法院選派主張廢死的錢建榮、時常出席廢死聯盟活動的侯廷昌等法官調任最高法院,進一步邁向「實質廢死」的目標。
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例如縱火燒死6人、四度被判死的湯景華,2021年就在最高法院法官的裁決下,將死刑罕見改判為無期徒刑。另外一個常見爭議便是凶殘案件的犯罪者,經常依精神鑑定結果等理由,促使法官不判死刑。
律師林世民批評連「隨機殺人」都有機會不判死刑,民眾感受「與惡的距離」近在咫尺,日子如何過得安穩,若政府要走向廢死,就必須加強各種防治和配套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sAy5tO


美司機撞死4人判110年! 500萬人請願後減成10年
 美司機撞死4人判110年! 500萬人請願後減成10年 https://bit.ly/3ENgaUE
2022/1/2 
美國一名卡車司機2019年在科羅拉多公路,因為煞車失靈連環追撞20多輛車,造成4人死亡,日前遭判長達110年的有期徒刑,引發大批民眾不滿,多達500萬人連署陳情希望減刑,科羅拉多州長也選在12月30日宣布特赦,將刑期減到10年。
圖/翻攝自推特© 由 TVBS新聞網 提供 圖/翻攝自推特
肇事駕駛:「法官大人,我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活著。」
男子在法庭上痛哭失聲,因為他被重判有期徒刑110年。
記者旁白:「梅德羅斯宣稱,卡車剎車失靈,因此失去控制但他被指控42項罪名,包括駕車殺人罪。」
梅德羅斯是名卡車司機,2019年23歲的他開卡車載運木材,經過科羅拉多州山區州際公路下坡路段時,卡車煞車失靈,一連撞上28輛車現場發生大爆炸,導致4人死亡6人受傷。
聲援民眾:「要來支持,因為這不公平,110年耶,要在監獄度過。」
判決一出,兩週時間有將近五百萬人連署,要求州長特赦減刑,包括美國名媛金卡黛珊也發言聲援,還有卡車司機聯合發起抵制抗議。
旁白:「現在全國各地卡車司機們,威脅要停止運貨進出科羅拉多州,還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抗議,用像是不要在科羅拉多州開車等標籤。」
州長從善如流,宣布年末特赦,將梅德羅斯刑期縮短到10年。
車禍生還者:「對那些死掉,受傷的人,正義何在。」
死者家屬:「他要負責,他殺害了我的老公。」
雖然梅德羅斯最終獲得減刑,但對死者家屬來說,卻是無法接受的答案
美司機撞死4人判110年! 500萬人請願後減成10年 https://bit.ly/3ENgaUE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死刑存廢與否,關鍵就在於國家整體刑事、矯正、更生之政策與機制是否健全。建構健全的各項政策與機制,政府責無旁貸,切莫一邊失職於政策與機制之建構,一邊又以執行死刑來高舉正義的大旗,這樣必然無法迎來真正的正義。或許有人認為,這些所謂的健全政策與機制,可能會耗損許多國家資源而感到不值。不過在此提醒大家,這些資源是用來落實普世價值的,絕非表面所見的浪費,當普世價值潛移默化地融入每位國人的生命歷程時,社會將不再暴戾而處處祥和,正義也就離我們越來越近,最終體現無價的人性尊嚴!

觀點投書:論死刑存廢-一個被遺漏卻關鍵的事-風傳媒


 廢死/隨機殺人兇嫌,有6點共通性/無差別殺人事件加害者年紀約在20-40歲之間,幾乎都是男性,無業或工作不穩定,有強烈的挫折感和自卑,沒有朋友,和家人不親近,部份有精神疾病,前科或吸毒/全世界只有36國與台灣一樣持續使用死刑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83aYNy

-------------------------------------------

徐自強冤獄被關16年 自揭「那時只想趕快死」 - 自由娛樂 - https://goo.gl/DQffCz


 

 

鄭性澤案所暴露的鑑定問題

2016-05-09 10:53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吳景欽

遭判死刑確定多年的鄭性澤,台中高分院日前裁定再審,雖然未來重新審理的時間長短與結果仍屬未知,但此案所暴露出的司法,尤其是鑑定問題,實得先為檢討。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鄭性澤(左一)在被關了十四年、五度判死後,終於在重啟調查後獲釋。雖說冤獄與否還有待後續審理,但先前的鑑定機制,顯然已出現問題。(資料照,記者鄭鴻達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自白須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足以為證據。故即便不論鄭性澤有無遭刑求,但從其矛盾百出的供述,早已不具有真實性,卻被執法者奉為圭臬,實就顯示,刑事司法仍停留在自白屬證據之王的年代,致難與現代接軌。而除了自白遭濫用外,於此案中,科學鑑定亦扮演著重要角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乃是由法官或檢察官為選任,至於被告並無權委請鑑定人,而僅能向法院聲請鑑定。故當被告方未經法官同意,即自行委請鑑定所做出的報告,就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相對而言,檢察官因有委請鑑定之權,其所送請鑑定者,就一律承認具有證據能力,致形成當事人的不對等。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刑事司法所送請鑑定者,多屬於公部門,如死因鑑定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測謊鑑定送法務部調查局、彈道鑑定送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等。凡此機關,要非與檢察官隸屬相同的行政機關,即是與之有相當緊密的關聯,雖不能說必然,卻也難保這些鑑定機關不會受到檢察官有意無意的影響與干擾,致在未鑑定前,早已有定見。如常見的測謊,往往是在被告不認罪時,檢方才會送請鑑定,也就代表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難保證其客觀性。若被告仍堅持不認罪,即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等同是變相的自白,能有多少證明力,實已成疑。若司法者對其堅信不疑,恐易釀成疑案或冤罪。鄭性澤案是如此,江國慶的冤死,更是最著名的例子。

來到了廿一世紀,或可藉由科學辦案,來改變過往刑事司法所強調的被告自白。只是所謂科學證據、科學鑑定,到底有多少科學性,在我國,卻一向沒有被仔細檢驗,讓鑑定變成一種披著科學外衣的偽科學,也成為誤判產生的根源。因此,未來的司法改革,肯定不能遺漏鑑定制度這個重要區塊。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從鄭性澤案看良知流貫的司法

2016-05-05 06:00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 陳鋕銘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鄭性澤。(記者鄭鴻達攝)

死刑犯鄭性澤於昨日(民國105年5月3日)下午因原死刑確定經裁定准予再審獲釋。本案的偵審疑點經冤獄平反協會等民間人權團體與羅秉成律師等熱心人士反覆奔走,堅持十餘年亟而不捨地奔走,致95年5月即確定的判決,得以反覆被檢視,終得有今日聲請再審裁准的成果,此民間對司法的監督和糾正能量,誠為我國邁入成熟的法治國家、人權社會的重要資產。

然好事多磨,也需因緣具足才能成辦。人權團體啟動的重新審判呼籲,過去曾聲請23次非常上訴,被告也透過辯護律師提出3次再審,均經駁回。主要的原因是沒有足以動搖原審判決的客觀事證,以及舊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條件的限縮所致。但是在我國於98年12月10日公布實施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人權的考量更趨近國際尺度,並影響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於104年2月4日修正放寬新證據條件,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於此幾乎同時監察院李復甸委員於104年3月12日提出關於本案之調查報告,亦詳細指出偵審可能的疑點。

在相關條件的促動下,檢察總長顏大和在多次就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失敗後,仍殷切促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關於本案的執行應當慎重,負責本案死刑執行的臺中高分檢江惠民檢察長,基於剝奪生命為國家刑罰最不得已手段,為免冤抑難挽,務盡最後調查之努力,遂指定吳萃芳主任與陳幸敏檢察官調取全部卷證研究,並召集署內多位資深有辦案經驗的檢察官參與討論。

期間,林鈺雄教授於104年11月間在蔡墩銘教授追思研討會上發表關於本案之鑑定報告,就兩公約執行法後的嚴格司法與相關客觀科學證據疑點,認為應正視並彌補「司法不法」。參與該會的陳幸敏檢察官受此啟發,遂進一步與團隊研討後,將本案之相驗卷證、槍彈資料,重新送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由李俊億教授團隊鑑定,獲得本案死者係連中三槍,推翻原判決二階段槍擊認定;提出頸動脈完全阻斷後,還能維持意識至少l0至15秒事證,推翻死者中槍後立即死亡無法反擊的論點;國外實驗影片克拉克手槍退彈可能至左側,推翻原審專家證辭只能退右側的論點等重要新事證,鑑定報告並認定開槍打死員警的以已死亡之羅OO較有可能。參與調查的檢察官團隊獲得共識,遂於105年3月16日為被告的利益提出再審,臺中高分院基於檢方提出的事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之論據,並有無罪判決可能性,而裁准再審,並釋放被告鄭性澤。

被告鄭性澤於母親節前獲釋與母親家人團聚,此誠人間動人畫面。而我們審視整個流程,睹見一接續的人性暖流。從熱心民間人士基於人權良知所促動。進而檢察官基於其客觀義務,自覺並非與當事人對立的追訴官,是能公正同時為被告利益考量的獨立司法官署,積極啟動非常上訴、重新調查與再審的努力。終能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堅實新證據,說服重安定性的法院重啟再審。良知從司法體制外注入,使規範與理性邏輯骨架上,有綿密反思的豐潤肌理。邁向人性司法的路上,合理的法規,嚴謹的程序、嚴格而符合科學的證據固然為重要條件,但有良知充貫,不懼面對錯誤,中立客觀的司法人員,才更是落實人性司法不可或缺的要素。(作者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李俊億/鄭性澤開槍殺警經「嚴格證明無誤」?

推文到plurk
2015-09-28 06:00
李俊億/台大法醫所教授
拜讀錢建榮法官《徐自強與鄭性澤》與許玉秀前大法官《鄭性澤必須是兇手,因為不笨?》文章後,非常期待在鄭性澤案之確定判決書中,除了自白外,還可找到科學證據,作為課堂的教材。
鄭性澤案是一起室內槍擊案,在數分鐘的駁火槍戰後,一名警察殉職、羅武雄被擊斃、鄭性澤腿部中彈。現場其餘五人無一脫逃,所有證據都在現場,證據保全、採證與鑑定都在警方掌握之中。想像中的死刑判決之證據應該會有:兇槍上有兇手的指紋、現場只有兇手的手上有火藥殘跡或火藥殘跡濃度最高、兇手的位置在槍擊彈道上,兇手面對鐵證俯首認罪等。
然而似非如此,被告申冤,辯方提的科學證據似乎比檢方還多。尤其兇槍並無鄭性澤之指紋,但確定判決卻說:「然上訴人確實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擊蘇憲丕三槍,既經嚴格證明無誤,前開指紋鑑定復未能推翻相關不利於上訴人的證據,自無礙前開事實之認定。」還有甚麼證據可比擬指紋之證明力,讓法官產生如此強烈的心證呢?經查判決書,發現除了鄭性澤與部分未開槍者手上被驗出火藥殘跡陽性外,其他證明鄭性澤開槍者,都是證人證詞的推論,尤其是引用鑑定專家未經驗證的證詞,不知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判決書中法醫的證詞:「因為第一槍及二、三槍射擊方位差異滿大的,二、三槍幾乎是從人體的上方往下射擊的,如果是連續射擊第一槍與二、三槍,所射擊的方位不會差異那麼大,所以不可能是連續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因三槍方向不同,不可能從單一之羅武雄位置或鄭性澤位置開槍。因此有二階段槍擊論,即鄭性澤在其位置開一槍後,再飛奔至羅武雄位置開兩槍,但鄭性澤在槍戰時被流彈波及,造成左腿穿刺性傷口,現場有鄭員在槍戰後移動到出口之血跡,卻無移動至羅武雄位置的血跡,依常理判斷此論述應不可能發生。但若二階段槍擊論為偽,則鄭性澤的位置不在三槍的槍擊彈道上,鄭性澤不可能開此三槍,本案將是冤案。
鑑識組長的證詞:「依照槍枝之使用慣性,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其中編號三之彈殼(在羅武雄的左方),該槍所擊發後的彈殼掉落之位置,絕不可能為羅武雄所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鄭性澤應是開第一槍的槍手,此彈殼應圍繞在鄭性澤附近,然此彈殼卻在羅武雄左側身旁,此研判與彈殼證據相互矛盾。鑑識組長如此武斷「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但法院卻未查本案同款制式克拉克手槍,有實彈測試顯示,彈殼打臉或跳向左後方現象,並提出射擊時彈殼可能會阻擋視線,以致發生意外的警告。鑑識組長的證詞未經驗證,卻被判決列為重要的鄭性澤開槍證據,不知法院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美國無辜者計畫(Innocence Project)於二○○五年曾對八十六件冤案分析原因,其中目擊證人指證錯誤(七十一%)、鑑定錯誤(六十三%)、警察誤導(四十四%)、檢察官誤導(二十八%)、鑑定人誤導(二十七%)是造成冤案的前五名,這些提醒大家,面對最接近犯罪的目擊證人、最令人相信的科學、最了解證據的科學家及最熟悉案情的執法人員,仍然必須嚴謹驗證,否則難以避免冤案。

-------------------------------

赴北所探視鄭捷 悲慘童年曝光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廿歲的黃姓男子曾以粉絲心態赴台北看守所探視北捷殺人魔鄭捷,而被外界窺知他被父母遺棄,有個悲慘童年;日前黃男向法院聲稱自己罹病無力工作卻遭父母拋棄,提訴要求父母按月給付扶養費;新北地院認為黃男主張有理,裁定自去年八月至一○六年二月黃男滿廿二歲為止,父母親應按月各給付五千元及一萬元;黃母雖曾辯稱,兒子去看鄭捷後,嚇得她不敢同住,但願按月支付扶養費。
去年五月廿二日鄭捷遭法院裁定收押,但未禁見,當天上午八時,才十九歲的黃男赴北所探視鄭捷並深聊,黃父聲稱兒子精神有問題,經社會局評估後強制送八里療養院治療,但黃男不服,聲請提審獲准,鄭捷案後來開庭,黃男也現身法院,聲稱曾想以人肉炸彈報復社會。
被父親趕出屋外 睡樓梯口一年
黃男身世坎坷,其雙親在八十三年結婚,但八十八年被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不成立。黃男說,他遭母親棄養,父親也未照料他,罵他「野小孩」並趕出屋外,他有一整年無法進家門,被迫天天睡樓梯口,父親還把他的衣物打包,丟到他的工作處所。
黃男指出,國二時生活顛沛流離,為求溫飽,國三被迫輟學謀職,但因精神不佳而遭到解僱,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母親名下有資產,無法申請社會補助,迄今仍讀高一。
黃男認為,正常人應受教到廿二歲、取得大學學歷,而母親從事保險工作,年收百萬,父親也有保全正職,所以要求父母按月付扶養費,另主張他從九十九年至一○三年期間自食其力,等於先幫父母代墊「扶養費」,父母屬於「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合計一○三萬元。
地院判父母應月付1.5萬 可抗告
黃父沒出庭陳述,黃母供稱因黃父另組家庭,少有聯繫,一○一年她與兒子取得聯繫,常關心兒子,幫忙付房租並支持就學,後來因得知兒子探視鄭捷,恐懼之餘才沒跟兒子同住,但願按月給付一萬元扶養費。
法官認為,父母應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至黃男滿廿二歲;至於黃男主張他先「代墊扶養費」,法官認為,這是他維持生活的自行支出,非民法不當得利所稱的「損害」,且黃已成年,不能要求父母履行過去的扶養義務,這部分駁回;全案可抗告。

--------------------

共犯自白 有罪推定

推文到plurk
2015-09-05 06:00
◎ 吳景欽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

誰偷走徐自強的二十年?

推文到plurk
2015-09-05 06:00
◎ 簡立人
關心台灣司法之人必對徐自強案不陌生,學界曾流傳一句話:「自白加他白,真相即大白」,這當然是調侃,但也象徵著台灣早期司法的殘缺。如今徐從死亡的網羅中逃脫,也代表著台灣司法一個新的里程碑。
二十年前的富商撕票案,在黃姓主嫌的供稱下,徐主動投案,旋即開始了無日無夜的羈押生涯。徐案促成了司法院重要釋字五八二號,使得同一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互為證人;證人不同被告,不僅無權保持緘默,更該讓被告有對其詰問之權。因此黃指控徐犯案,於審判徐的法庭中應為「證人」,而非「被告」;黃的自白不屬徐的自白,徐依法可詰問黃,以釐清其證言。
然而,黃卻在徐案歷次更審中一再耍賴、拒絕作證,侵害了徐的詰問權,是故該犯罪供述證據當屬刑事訴訟法上所稱「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但法院卻認定是訴訟法上所列「傳聞證據之例外」,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在具備「必要性、可信性」之雙重要件下,得為證據。以徐案來說,黃先前於警方的供詞雖有「必要」,卻何來「可信」?法院卻默許了黃的緘默、剝奪了徐的詰問權,不禁令人懷疑當時法院的自由心證,是否早有了預斷。
我們不知道,若早知會被判處死刑、官司纏訟二十年,徐當初還願不願意主動投案,然而畢竟二十年的青春是回不來了,我們應該慶幸司法最後藉由科技的證據調查方法,還了徐清白,同時肯定後來速審法「禁押超過八年」的規定,使得徐得以提早在二○一二年暫停監獄的人生空轉。
然而綜觀台灣司法史上的許多案件,例如李師科的橋下替死鬼王迎先,或者年僅二十一歲就因女童姦殺案遭處死、讓家人背負喪子與污名十五年的江國慶等人,可就沒有如此「幸運」了。諸如此類冤案,時時刻刻提醒著我們,建構一個完善偵查、審判的司法系統,是如此重要的事。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 

徐自強無罪的大時代因素

推文到plurk
2015-09-02 06:00
◎ 高榮志
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
若要問此次和歷來審判的最大不同處,就是引進科技化的法庭設備,將卷宗所有的證據,全部數位化。之後分門別類,在法庭裡一一投影呈現。供律師和檢察官,聚焦且充分的辯論。讓法官甚至旁聽的人,藉此更加深入案件重點。活化法庭活動且逼近事實,更能發現真相。
法庭在沒有數位科技化之前,坦白講,像徐自強這種高度仰賴「筆錄分析」的案件,審判進行非常痛苦。檢察官只消把起訴的事實交代一下,其他就順手一攤丟給法院。法官要判有罪或無罪,只能自己「悶著頭作勞作」,費時費力裁剪不利或有利的證詞,外人很難插手、置喙或協助。
律師的辯論通常只是聊備一格,因為筆錄都釘在卷宗裡,開庭時間有限,現場根本不可能一份一份翻出來討論。筆錄如果又是釘在同一本,就更難進行比對,要指出之間的矛盾與錯誤,也是緣木求魚。辯護人就算講到口吐白沫,由於缺乏有效的交集,檢察官不用回應,法官無法深入。開庭行禮如儀,極度形式化。
科技的改變與普及,是大時代的因素。此次法院願意從善如流,才能讓證據攤開,無罪的結論,也才能更加明朗化。其實,本案始於一九九五年,當時台灣剛解嚴,人權觀念低落,司法冤抑常見,徐案不算什麼。幸也不幸走到二○一五年,科技已進步,觀念也改變。勇於改變過去錯誤的司法,才是偉大而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回顧本案,一九九五年政治革新正如火如荼,但司法改革還排得很遠。稍有刑案經驗的人都知道,有罪推定是常態,只要有人咬你,就很難脫身。更不用提警察刑求是家常便飯,受不了自白,就是簽下生死狀。這些過往司法不能說的秘密,隨著政治漸漸改革,社會慢慢開放,徐徐有所改善。
徐自強案創下不少司法紀錄,都跟大時代逐漸開放有關,司法體系也逐漸開明。檢察總長接連為徐自強提出五次非常上訴,法律學者義務撰寫判決評鑑,監察院作出調查報告。都直指本案疑點,希望法院重啟調查。最終幸賴大法官作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本案再審,才有今日改判無罪的機會。
只能說,時代的命運之神推他一把,又慢慢地拉他回來。這一來回,二十年。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

1小時77人被殺...經歷無差別槍擊事件,挪威首相告訴全世界:「死刑」不會讓國家變得更好!
By 撰文者方潔, m.businessweekly.com.tw查看原始檔七月 24日, 2015

圖片來源:L.C. Nøttaasen@flickr ,CC BY 2.0
2011年7月22日(以下簡稱七二二事件)成為挪威國民心中永遠的傷痛。僅僅一小時內,首都奧斯陸接連發生了政府大樓爆炸,以及于托亞島勞工黨青年營的槍擊事件。行為人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總共造成77人死亡,96人受傷。這是挪威自二戰以來規模最大的死傷。案發後,不只是挪威,全球都在觀望,原本和平、開放的挪威社會將會變得如何變化。

在真相尚未明朗,在人心惶惶,不知所措之際,當時的挪威首相延斯‧史托騰伯格(Jens Stoltenberg)在記者會上告訴挪威國民,也告訴全世界,挪威不會因為恐怖攻擊而改變。


…以下是我,以及全體挪威人民傳達給兇手的訊息:你並沒有摧毀我們。你也無法因此摧毀我們的民主,以及我們對更好社會的追求。我們是小國家,但也是個驕傲的國家。炸彈和槍擊不會讓我們噤聲,也沒有任何東西能使我們拋棄挪威的價值。今晚,挪威會團結一致,互相扶持、安慰。明天起,我們會向世界證明,挪威的民主會更加堅固。…目前最重要的,是拯救生命與照料被害者…對暴力的回應,就是更多民主,和更多人道,但永不天真。


「更多民主,和更多人道,但永不天真」成為挪威對被害者的誓言,以及對加害者的反擊,以及接下來的行事準則。

法院的處理,兼顧被告的「權益」與被害人保護

奧斯陸市中心的國會大門依舊對所有人敞開,沒有過多安檢;挪威對CCTV的使用與其他國家相較,仍然偏低。首相沒有增加隨扈。北歐政治人物與民眾的零距離傳統,不因恐怖攻擊的威脅而取消(註一)。

事發後,對被害者的支援和扶持就一直是挪威社會關注焦點。每位罹難者的喪禮,都有政府官員到現場致意。挪威政府也基於事件的規模,增加對被害人的補償金。人民自發性走上街頭,以大規模的哀悼儀式紀念逝者。

對被害者的重視並未導致對加害人的妖魔化。挪威社會固然對布雷維克的行為感到憤慨,但他們的反應是對其盡可能視而不見。多數挪威媒體沒有過度報導布雷維克個人的新聞。當挪威每日新聞(Dagbladet)連續四周將布雷維克的照片和消息放在頭版,社會就發起抵制活動。而在其他國家中往往成為輿論上與被告同罪的辯護律師,卻在挪威贏得了眾人的尊敬。

里佩斯塔德(Geir Lippestad)律師接到布雷維克陪同警詢的請求後,義無反顧地接下辯護律師一職。他以辯護人身分保障布雷維克法律上的權利,而非用其角度,以發言人之姿對外發表布雷維克的政治言論。一名16歲的于托亞島倖存少女,甚至主動要求與里佩斯塔德見面致意,因為她認為:「他所做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法院謹慎的在被告程序權益和被害者保護間取得平衡。容許布雷維克在陳述帶有偏激政治思想的犯罪動機,以維持其言論自由,但藉著禁止該部分公開播送(註二),以保護被害者的觀感。

----------------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割喉案引發死刑存廢爭論 逾8成網友支持死刑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根據《自由時報電子報》上週進行的網路民調,逾8成6的網友支持繼續執行死刑。(圖擷取自由電子報)
2015-06-08 09:0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文化國小女童遭割喉案震驚社會,引發民眾討論死刑與廢死的議題。根據《自由時報電子報》上週進行的網路民調,逾8成6的網友支持繼續執行死刑。
本報電子報民調以「女童割喉命案再度引發死刑存廢的爭論。以國內現況,您較優先支持:」為題調查,自6月1日至6月8日,一週以來,共有10716名網友參與投票,結果顯示,有86.16%(9233票)支持繼續執行死刑,有7.29%(782票)認為應暫時維持執行死刑,儘速促使國人達成共識,完成修法廢除死刑;支持立即廢除死刑占3.55%(381票),也有3.00%(322票)的人認為應暫時停止執行死刑,儘速建立符合兩公約保障死刑犯得請求特赦或減刑的程序。
本報民調進行同時,也開放網友留言發表意見,多數網友都支持繼續執行死刑,有網友說:「死刑對加害者來說只是付出應有的代價」、「台灣要廢除死刑不但困難且不符合民眾期待」。
台北市北投區日前發生8歲女童遭割喉喪命案,凶嫌龔重安冷血行徑引起各界撻伐,死刑存廢問題再度浮上檯面,不少公眾人物皆對此表態,死刑存廢與否,也成為網友熱議話題,正反聲浪不斷。
北市國小殺童案後,法務部5日批准槍決6死囚,由於時機敏感引發外界爭議,國際特赦組織更發出聲明批評為「政治計算」,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此表示,此次的槍決是依法行事,並且依照既定計畫執行,「我只是做一件該做的事」。
台北市文化國小女童遭割喉案震驚社會,引發民眾討論死刑與廢死的議題。(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臉書「父母上街頭,還我免於恐懼的自由」粉絲團,6日晚間發起為文化國小受害女童點燃白色蠟燭、靜坐默禱活動,並懇請全台灣家長都來關心校園安全的後續改善事宜。(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小迎來割喉案的第一個上學日,文化國小校長鄒彩完(中)在鏡頭前鞠躬落淚、連說兩次「對不起」,表示後續將加高圍牆強、監視器設備。(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北市國小殺童案後,法務部5日批准槍決6死囚,由於時機敏感引發外界爭議,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此表示,此次的槍決是依照既定計畫執行。(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

廢死爭論中懷念冤死的張木金(管仁健)
newtalk.tw查看原始檔
2015年5月29日下午,29歲的無差別殺人魔龔重安,翻越北投文化國小校園後門圍牆,到了教室四樓6年1班旁的女廁所,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落單的8歲劉小妹妹頸部割了2刀,傷口達10公分,氣管、血管、肌肉被割斷。龔重安「確認」成果後再打手機向警方報案,劉小妹妹被送至榮總急救,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與意識,搶救無效至次日早上宣告不治。由於龔重安的殺人手段太過殘忍,被押送至北投分局時,還遭到北投這裡熱血的鄉民們追打,並包圍分局到深夜,警方連夜將龔重安送至有高牆阻隔的保一總隊偵訊。
這幾年來台灣相繼發生隨機殺童與虐童致死案。例如2012年12月1日,30歲的殺人魔曾文欽,在台南市湯姆熊電玩店以割喉方式,殘殺11歲的方姓男童。2015年5月17日,31歲的林春雄和27歲的妻子黃曉雲(27歲),與同夥4人自網咖中帶走14歲的邱姓少女,毆打並性侵後,再以石頭砸死。雖然這兩案的兇手同樣殘酷,但因死者出入電玩店或網咖,並不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被害人」的角色期待,直到龔案爆發,因命案現場就在校園內,引爆的眾怒才成功轉向廢死團體。

其實廢死這個議題太過複雜,我是現實社會裡的廢宅,所以也沒什麼拙見或是卓見。但台灣在40年前的戒嚴時期,死刑浮濫到了驚動老美出手干預,關鍵也就在於太過誇張的「張木金冤死案」。(本案感謝不願具名的資深軍法官接受訪談而整理出來)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10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

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

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4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50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

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5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6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

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4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70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4人;3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3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4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3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3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3人。

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10時許,台北市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

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4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10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10萬元,4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10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

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1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4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4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

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2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10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2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

張木金被槍決後,老美終於受不了小蔣一連串的惡搞,才遏止了「兒皇帝」的惡搞。屈從上意而判決張木金死刑的施姓軍法官(名字保留),也因良心有愧而長年茹素。之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

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鄉民可以想像。我們好不容易熬到兩蔣惡貫滿盈,台灣才走出了戒嚴時代。要不要廢死,鄉民們應該冷靜討論,本來政客、藝人與名嘴,那是台灣「三大害」,無論他們說什麼,我們都要慎思,甚至逆向思考的;但遇到死刑問題,鄉民們卻很容易受這「三大害」的蠱惑。

再說一次結論:廢死要慢慢且冷靜的討論,反正台灣現在還是有死刑的。但台灣的法制是冤死了多少個「張木金」才換來的,別讓他們的鮮血,白白流在我們容易衝動與被「三大害」煽動的情緒中。

(圖:中央社)

作者:管仁健(文史工作者)

--------------------------

鄭捷伏法 魏揚:死刑是沒有效率的制度
udn.com查看原始檔
A-A+

太陽花學運領袖之一的魏揚。 報系資料照
分享
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造成4死22傷的鄭捷昨晚槍決伏法,太陽花學運領袖之一的魏揚今天在臉書表示,鄭捷案正確確鑿,不用提冤案護航廢死,但他也想過如果有個人確實是罪證確鑿,且「罪無可逭」,而司法制度也無懈可擊,他是否會支持殺死他?「我還是認為,不,不該」。

魏揚說,確實「殺人償命」被很多人認為是真理,但他傾向根本性地質疑這件事。「殺人,當然要賠償,當然要受懲罰,但為什麼這個方式是也把這個人給殺了?」

魏揚說,如果討論「懲罰殺人犯」這件事情,是出發於對「生命權」的絕對尊重,因為我們覺得這個人傷害了我們所有珍惜的價值中最為重要的那個,即生命,『那麼,「奪去他的生命」就不該成為我們的選項,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魏揚臉書全文如下:從昨天開始,各處的戰場整理起來,大概有幾個爭執點,我覺得有很多都是重要但尚未被全面理解的地方,應該來討論一下。

一、鄭捷罪證確鑿,無冤案可能,何必提冤案護航廢死至少就我所知,沒有人主張鄭捷的案子是冤案。但問題就在於,今天國家為了殺掉一個罪證確鑿的人,你勢必需要一個叫死刑的懲罰制度,而這個懲罰制度的問題就在於:它可能會殺錯人。或許這個案子你殺對了,下個案子你也殺對了,但你無法保證你下一個殺到的不會是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或是鄭性澤。廢死聯盟的QA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再決定要怎麼罵,至少人家做運動做得很有誠意。

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

「我們希望改變的是國家體制,若是要讓鄭捷被判處死刑,就代表我們必須容忍國家繼續殺人,然而在冤案無法被完全杜絕的前提下,就無法排除有人死於非命之可能。」那你說,不殺掉他,怎麼辦,放出來嗎?不,也沒有人主張把他放出來,我們可以建立終身監禁制度,至於假釋標準如何,或是是否不得假釋,社會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討論。「你可以從監獄中,但不能從墳墓中釋放一位無辜的人。」(同樣引自廢死聯盟QA)

二、為什麼要浪費稅金養廢物看到有人質疑,「等你能接受殺人犯的囚禁.飲食.醫療.起居都在你家裡由你負責之時,我再來好好聽你談廢死!」這大概是標準的「為什麼我要花錢養廢物」的論點。一樣,廢死聯盟也幫大家整理好了數據,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2

裡面提到,以台北監獄為例,每年花在一位受刑人身上的錢,大約是32076左右,這只包括飲食、住宿、設備更新等,至於生活起居等日常用品,都是要受刑人自己負責的。

好,所以花錢養「廢物」的成本大概是:一年一人三萬二。那,關錯人或殺錯人的成本是多少呢?文章指出,一般的刑案冤獄賠償,是「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如果是死刑冤獄賠償,則是「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因此以江國慶被誤殺來說,國家賠了九千多萬元,一年可以多養3211的「廢物」,或者說可以把42個「廢物」關個七十幾年唷(其實也就等於終身監禁了)。

另外,前陣子回家過母親節的鄭性澤,如果最後被判無罪,國家最高要賠償一千萬左右。這筆錢又可以多養幾個「廢物」呢?為什麼社會大眾可以接受自己的稅金拿去替國家殺錯人的失誤買單,但卻不願意拿稅金去支撐一個減少冤死的終身監禁制度呢?

三、如果是你家人...也是有看到鄉民說,如果我在你面前砍死你爸媽然後(下略),你會怎麼樣,又,如果今天給你一把槍跟一支電話,你可以選擇打電話報警或是一槍殺了這個人,你會怎麼做。我想這也算是經典命題了。

我記得之前聽我的前老闆邱顯智律師演講時,他說過:「有人問我,如果今天小燈泡的事情發生在我女兒身上,我會怎麼樣?這還用說嗎?當然是把他頭扭下來沖到馬桶裡一百次啊!」但他隨即說,這跟國家是不是要有死刑制度,是兩件事。一個懲罰制度存在的理由,不能夠因為「我恨」、「我無法原諒」。今天如果有人殺了我親愛的人,我可以恨,我也不用原諒,我可以想要報仇,但這不代表國家就要順應我的報仇慾望去設置一個死刑制度。回到那位鄉民的舉例,我理性上當然會選擇打電話報警,但也確實不能否認如果當下我極端憤怒,我可能會在憤怒之下殺了他報仇,而因此必須面臨後續法律的制裁,不論是死刑或是終身監禁,這跟我是否因此支持國家可以透過死刑殺人無關。

法律的存在,制度的存在,就是要阻止我因為憤怒、想報仇而做出這樣的舉動。我如果真的這樣做了,是要接受懲罰的。但國家如果代替我這樣做了,誰還可以約束國家?

四、不要扯誤判或冤案,殺人償命,你覺得鄭捷該不該死這樣的提問很高明,繞過實際存在的制度問題,從價值面質問我:這樣一個罪證確鑿的人,是不是該用生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關於死刑這個問題,我想過很多次,我也想過如果有個人確實是罪證確鑿,且「罪無可逭」,而我們的司法制度也無懈可擊,我是否會支持殺死他?最後,我還是認為,不,不該。確實,「殺人償命」被很多人認為是真理。但我傾向根本性地質疑這件事。

殺人,當然要賠償,當然要受懲罰,但為什麼這個方式是也把這個人給殺了?如果我們討論「懲罰殺人犯」這件事情,是出發於對「生命權」的絕對尊重,是因為我們覺得這個人傷害了我們所有珍惜的價值中最為重要的那個,即生命。那麼,「奪去他的生命」就不該成為我們的選項,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當今天我們可以替「生命權的被剝奪」這件事找出某些理由與藉口,例如「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麼生命權就不再是儼然不可侵犯的。很多人說,主張廢死的人只看到犯罪者的人權,沒有看到被害者的人權,「那被殺的人的生命權就應該被剝奪嗎?」當然不應該,沒有人的生命權應該被剝奪(這是前提),所以,剝奪那個人生命權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只是這個懲罰的方式不應該違背我們的前提,即生命權本身。殺,只會讓「殺」成為一個選項,而不會終止殺戮本身。或許不會有什麼事情可以真正終止人類毫無意義、毫無理性的隨機殺戮行為,但至少,在我們可以理性決定的國家制度上,我們可以選擇讓殺不是個選項。

五、到底死刑的意義是什麼透過要求國家殺戮,我們到底希望達到什麼?我們為什麼這麼急切地希望死刑的存在?不論是務實的功利主義考量,例如成本問題,或是嚇阻犯罪的效力,死刑這個制度從過去到現在的表現都不甚佳。成本問題前文討論過了,那麼在嚇阻犯罪的效力上呢?很多人會說廢死拿其他國家廢除死刑的案例是國情不同,但即使只看台灣,馬政府時期執行槍決這麼多次,前後殺了三十幾的死刑犯,但隨機殺人的案件卻只是越來越多,死刑真的有嚇阻力嗎對於陷入絕境者,或是對於一心求死者,「民不畏死,何以死畏之」?

如果說,務實地來看,死刑是個沒有效率的制度。那麼我們支持死刑的理據,似乎就在於「犯罪者要付出等同的代價」的懲罰邏輯或「看到他死我才爽」的報復心理。若是有人覺得「什麼教化可能,我才不在乎」,僅是覺得犯罪者應該要承受極大的痛苦、極大的不適作為罪刑的懲罰,因此要執行死刑。那麼我覺得反而應該支持終身監禁,並且提倡不得假釋,說認真的,這樣所造成的痛苦以及懲罰意味,可能更大吧。若是有人覺得,「我就是要看到他死我才爽」,我覺得這或許才是社會最應該進行對話的地方,其實說穿了,就是純粹的殺人慾念,就是濃濃的恨,覺得有些人不論如何應該被泯滅其存在的事實。

如果是受害者與其家屬有這樣的情緒,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也需要來自國家、社會以及各種機構的陪伴與治癒,還有實質上的物質協助。但如果是社會大眾有這種情緒,我覺得其實就是社會對話應該要聚焦展開的地方,其實也正是情感教育需要著重的地方。也正是死刑存廢最為關鍵的地方。我們其實都不知道如何去面對心中的恨與惡意,或是不知道怎麼去面對日常生活中偶而浮現的荒謬感與無力感,正是在這種無力的基礎上,有了走不下去因此選擇走進黑暗與死亡的人,有了無法被理解也未曾被理解的鄭捷,也有了喊著打啊殺啊的我們。在廢除死刑這一題上,最難解的,也正是這一題吧。

-------

我為什麼要納稅養罪大惡極的敗類?直接殺掉的成本不是比較少嗎?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首先讓我們看看下表:

(由於,政府資料有限,也沒有詳細列出各支出項目,暫以台北監獄103年度決算推估。)

年度司法支出用在犯罪人身上的

這裡所指的司法支出包含了監獄內部更新、設備採買等矯正業務項目,以及監獄拓建等改善監所項目;其中,人事費用為339,112,847元,佔總支出的74%。結合台北監獄總收容人數計算之後,我們可以看到每年用在每位受刑人上的平均「花費」大概是32076元左右;這些花費僅包含飲食(一天60~65元)、住宿、設備更新等等,而生活用品、衣著、衛生用品等等,都是受刑人必須自己負擔的。

再者,根據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第6條(補償金額之決定),自由刑冤案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死刑則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以江國慶案為例,他於1996年被捕,1997被槍決,年僅21歲,當年男性之平均餘命約為72歲,因此國家須至少賠償九千多萬元。這筆國家錯殺的金額(最後賠償金為一億三百多萬元),若是用在每位受刑人身上,一年可以多「養」3211位受刑人。或是換個說法,這筆錯殺的費用可以供給42個受刑者77年刑期的花費。(以上人數皆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受刑人在監獄內除了特殊規定者外,一律參加作業工作,而其勞動所得在作業收入扣除了作業成本之後,提出50%作為勞作金。可是勞作金之總額必須再提出25%充作被害人補償費用。剩下的款項則會被用於受刑人生活設施改善、受刑人獎勵費用、監獄作業人員獎勵費用和受刑人飲食費用。然而,由於死刑犯被關押的條件與一般徒刑受刑人不同,死刑受刑人的主刑尚未執行,關在看守所中的受刑人們是處於「等待執行」的狀態,他們的被關押是不屬於刑度的一部分的;死刑受刑人被國家定義為「不用再回歸社會」,他們也不再被視為有產出能力的個體。徒刑受刑人可以下工場從事勞動以供給自身花費、補償被害者家屬,而死刑受刑人往往沒有這個彌補的機會和能力。

我們鮮少拒絕繳稅改善教育架構、更新醫療設施或是造橋鋪路,不過在矯正機制上花的經費常常挑動我們敏感的神經。犯罪是社會問題,犯罪的產生也通常是結構性的;國家若有意識地減少在矯正機制上投以關注和資源,卻又未積極改善社會,社會治安、矯正系統將成為一個巨大惡性循環的兩極。把一時偏差的個體拔除卻不改善獄政,在微觀角度上或許可以滿足我們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不過在巨觀上來說反而讓社會變得更不安定。

- See more at: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2#sthash.kEb4VcxS.dpuf

-------------------------------------

鄭捷火速槍決 廢死.人權團體大表不滿
違非常上訴程序 人權團體批自打嘴巴
捨42死囚選鄭捷 法部槍決有政治目的?
廢死痛批羅瑩雪「會被記得做過什麼」
鄭捷伏法 律師:羈押.精神鑑定皆有瑕疵
2016-5-11 社會新聞 新聞影音

遭判死刑18天火速槍決,包含廢死聯盟,台灣人權團體促進會,都大表不滿,因為鄭捷原本可在30天內,提出非常上訴,但如今卻連一個申辯的機會,都失去,批評法務部根本是自打嘴巴,違反自己訂下的程序,廢死聯盟也在臉書表示,死刑無法遏阻犯罪,只會告訴大家,以暴制暴是可以的。

鄭捷死刑定讞2個多禮拜遭槍決,人權團體不以為然。質疑法務部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因為過去法務部強調,每次的死刑,都是經過審慎評估,但這次定讞才不過兩個多禮拜,就草率執行槍決,根本是自打嘴巴,鄭捷律師,已經準備要提出非常上訴,再審,以及釋憲,人權團體懷疑,鄭捷挑在520之前,這樣敏感時機槍決,背後有政治目的。人權團體質疑,每次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就會槍斃死囚,但其他死囚當中,不缺乏已經放棄非常上訴,或是遭到駁回的,為什麼不先槍決這一批,而是選中最受注目的鄭捷,廢死聯盟也在臉書表示,無意再替羅瑩雪說甚麼,因為將來,她會被記得做過了甚麼,同時再次強調,死刑無法嚇阻犯罪,只會有模仿效應,因為我們向政府學到了殺人是可以的,以暴制暴是可以的。曾經犯下血洗捷運的刑案,鄭捷三槍伏法,辯護律師措手不及,質疑鄭捷在偵訊,羈押過程,都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提出的精神鑑定報告,也有諸多違法的情況,法務部迅速執行死刑,讓律師和家屬,來不及救援,已經是對生命的無理剝奪,鄭捷伏法,但背後點出的法律問題,以及社會現象,卻還在發酵當中。

---------------------------------------------------

-----------------

段宜康: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 - http://goo.gl/P1EB9w

廢死/恢復死刑?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不道德的犯罪已

------------

---------------------

反廢除死刑 蔡正元:去他的普世價值!
newtalk.tw查看原始檔
北市隨機割喉案讓廢死議題在立法院延燒,國民黨立委蔡正元1日上午痛批,廢死團體與民進黨說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去他的普世價值!」。他強調,廢死只是歐洲白人價值,台灣根本不適用。他也質疑,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曾公開挺廢死,「還要選她當總統嗎?」
蔡正元上午在立院受訪,提到民進黨黨綱公開支持廢死,主席蔡英文也說廢死是普世價值,「我很不客氣說,去他的普世價值!」,廢死根本就只是白人價值,台灣應該堅決反對。否則鄭捷在捷運上隨機殺人、龔嫌隨機割喉,「若不判死刑,台灣還有天道、公道嗎?」

蔡正元也批評,許多支持廢死人士已經「走火入魔」、「像邪教一樣」,在馬英九執行死刑時,「竟然跑去為死刑犯祈禱」,卻對捷運隨機殺人受害者與這次遭割喉的女童「毫無感覺、無動於衷」。蔡正元痛批,這些廢死人士「只對死刑犯有感覺、對受害人毫無感覺」,他完全不能接受。

蔡正元也提到,自己提過刑法修正案,在大眾運輸工具、國小校園隨機殺人者唯一死刑,但因為廢死團體及民進黨壓力,「只有3人敢連署」,反而民進黨在立委尤美女提案下,連署赦免法,讓死刑犯有赦免條款,偷渡廢死,「荒天下之大唐」,而蔡英文在馬英九執行死刑時,也以廢死是公開價值來責怪馬,「我們還要選她當總統嗎?」

對於傳出許多人威脅廢死聯盟,蔡正元說,「這就是社會問題嘛」,就像廢死團體也會威脅立委,「用一般社會糾紛處理就好」。而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批評國民黨拿廢死做政治操作,蔡正元則說,段宜康和蔡英文才是「作賊心虛」,拿政治推動廢死。

---------------------------

約旦為什麼要恢復死刑?

要不要廢除死刑一直是個爭議很大的問題,也是台灣人不停在討論的話題。最近,中東的約旦恢復了死刑,處死11名死刑犯在當地掀起一陣討論旋風,民眾、評論家、人權運動家都紛紛提出他們自己對死刑的看法。
約旦恢復死刑
《半島電台》28號報導,已經中止死刑8年的約旦在21號時處決了11名犯人,遭到處刑的犯人全都是犯下謀殺罪的犯人,沒有人是政治犯或是極端分子。

內政部發言人艾薩比(Ziad al-Zuabi)表示,11名犯人是在2005-2006年間被判了死刑,他們全都犯下了謀殺罪,造成17人死亡,也已經耗盡所有法律上訴途徑。

政府:為了打擊犯罪
約旦恢復死刑並不是完全沒有徵兆,11月的時候,約旦內政部長馬雅利(Hussein Majali)就曾經在記者會上提到「(約旦)政府很認真地考慮是不是要恢復死刑。」

約旦政府表示,會恢復死刑是因為「犯罪率上升」才決定這麼做,內政部的發言人亞佐比(Ziad al-Zoubi)說:「不道德的犯罪已經開始出現在我們的社會裡,我們有必要防止人們犯罪。
約旦犯罪率上升
根據國家統計部,約旦的謀殺率從2008年的100起案例逐漸上升到2012年的153起案例。至於2013、2014年的謀殺案例有多少,目前還無法確定,約旦的國家統計部和社會安全部都表示統計還沒有完成。
發言人亞佐比和其他的政府官員都表示,「大部分」的約旦人都支持恢復死刑,內政部卻沒有公布任何的調查來證明民眾確實是支持死刑。
不過,在執行死刑後2天,約旦大學的統計研究中心公開一份調查,調查中指出有81%的約旦人支持死刑。
國際特赦人權組織示威要求美國中止死刑。
廢死團體:人權開倒車
根據約旦內政部,這8年裡雖然沒有執行死刑,但約旦還是有繼續判決犯人死刑,這幾年裡總共累積了133人等著要處決。
人權運動人士原本希望,約旦可以從暫停死刑到最後演變成廢除死刑,但21號約旦再次處死11人,使得他們的努力遇到了打擊。
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中東地區總監惠森就在聲明稿中譴責死刑,他說:「因為死刑,約旦喪失了好名聲,不再是附近地區裡少見對死刑態度開明的國家。」
「再次執行殘酷的死刑,是約旦人權開倒車的象徵。」
死刑不能減少犯罪
約旦籍律師同時也是人權運動家的卡德( Asma Khader )表示:「在歷史上,死刑不但不能減少犯罪,也給了殺人一個正當的理由。」、「死刑降低了人類靈魂的價值。」

卡德和其他批評者認為,約旦的犯罪率會上升是因為人口增加,約旦現在的人口已經將近9百萬,另外,當地時常爆發暴力事件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卡德:「電視台每天都會播放暴力衝突的畫面。」

在約旦,無期徒刑相當於20年的監禁(註1), 反對死刑的人表示,修改刑法並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是另一個可行的選擇。

卡德:「對於不能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我們感到很失望。無期徒刑可以在被害人的人權,以及嚇阻人們犯罪之間達到平衡。」

註1:無期徒刑或終生監禁(life sentence)一般是指判決對犯人囚禁終生的刑罰,是大部份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中最高的刑罰。在歐美地區往往很少用「終生監禁」一詞來判決,而是以「判監(年份≥100)年」來取代。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在入獄一定的年限裡申請假釋,提前釋放。
支持死刑的人:死刑帶來正義
另一方面,支持死刑的人則認為,死刑為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帶來正義,死刑也防止了受害者家屬以牙還牙,動手殺人來報復犯人。
約旦《阿拉伯日報》的專欄作家圖貝(Majed Tubeh)在報上指出,死刑可以防止受害者家屬以牙還牙報復犯人,他說:「懲罰犯人是無辜受害者應得的權力,國家和人民都應該要保障被害者的權力。」
54歲的亞瑪(Amal Ibraheem)表示:「如果我是被害人的媽媽,我不會希望兇手在牢裡待個幾年,然後就被釋放出來,自由在街上走動。」

媒體瘋報死刑很恐怖
另一方面,地方媒體報導則是把焦點放在死刑的恐怖,放了許多張死刑室的照片,並一步步詳細描述死刑的步驟,公布遭到處決的犯人名字、犯下的罪行。

其中有3名遭到處決的男人坦承,他們任意破壞受害者的家,並在殺了被害者之後強暴她;1位犯人則是承認自己為了遺產射殺了3名兄弟和2名姪子;另一名則是因為私人因素加上工作上的爭執,計畫了謀殺案。
家屬放火要求懲罰兇手
時事評論員奇坦(Fahad Kheetan)認為,解禁死刑是代表了約旦政府想要用「武力」來維持國家的穩定,面對恐怖組織的威脅。

在少數的案件裡,家屬為了遭到謀殺的受害者們發起暴動、佔據馬路、放火燒建築物要求政府逮捕並懲罰兇手。評論員奇坦認為,約旦政府是想靠著死刑來「減少這一類的抗議」。

資訊不透明
其他分析師指出,這個議題還是相當含糊不清,政府決定要恢復死刑的過程不公開透明,社會大眾沒有獲得足夠的資訊來了解, 記者兼時事評論家拉瓦拾德(Imad Rawashdeh )就說:「資訊不透明會引起懷疑,並進一步引發揣測。」

「人們有權利問(政府),為什麼選擇處決這11個人,為什麼要一起處決他們。」

犯罪增加是因為太窮
談到約旦恢復死刑是不是真的是為了打擊犯罪率,拉瓦拾德提出他自己的看法: 「人們很難相信政府恢復死刑是為了要減少犯罪率,因為政府並沒有推動社會政策,來打擊真正造成犯罪的『貧窮』。」

至於其他被判了死刑的人,約旦政府目前還沒有正面承認或是否認是不是會繼續執行死刑,處決其餘被判死刑的人。


 

王要母親別和解 「免得賠錢賠兒子」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7-03-14
〔記者項程鎮、王俊忠、邱燕玲/綜合報導〕王鴻偉一審時,王家賠償張女家屬八百六十萬元,王男寫信向張女的父母致歉,獲判無期徒刑。但二審合議庭發現,王男收押台北看守所時,竟向前來會面的母親說:「不要跟對方和解,免得賠了錢、還賠了兒子。」冷血程度引發社會公憤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情變就可以殺人嗎?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
宅神朱學恒在臉書表示︰「根本沒有交往,怎麼會有情變?王鴻偉是根本告白失敗,受害者拒絕交往,然後預謀開車在門口堵人,這樣叫突遭情變?」最高檢察署是瞎了看不懂中文,還是沒有談過戀愛?
----------------------------
祭出免死金牌 總長將最高院一軍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7-03-1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鴻偉判死案沒有審酌有無教化可能、違反最高法院近來慣用的免死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曾擔任特偵組發言人的律師張進豐表示,此案於九十八年五月定讞,兩公約施行法同年底才上路,檢察官長期在死刑案中當「壞人」,法官卻當「好人」,檢察總長顏大和拿此定讞判決反將最高法院一軍,恐另有深意。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檢方長期當「壞人」法官當「好人」
張進豐說,《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針對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若認為判決本身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即可對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違誤提非常上訴。
資深檢察官表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二審是事實審,過去最高法院常以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違反兩公約等理由,將被判死刑的被告發回二審,此舉即認為,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屬違背法令。
依此邏輯,檢察總長此次反過來以未審酌有無教化可能替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認為二審未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並不違背法令,就變成自己打自己、邏輯前後矛盾了;張也分析認為,檢察總長這次出手猶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將最高法院一軍。
資深檢察官也表示,目前雖未知最高院的態度,但最高法院得好好對國人交代,是否還要繼續用備受爭議的教化可能性做為免死理由。
-----------------------

教化理由牽強 法界質疑推翻死刑2017-03-14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王定傳/綜合報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都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違背法令才能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檢察署卻以最高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等事由,做為非常上訴的理由,這不能算是判決違背法令,不該提起非常上訴。

  • 提非常上訴死囚案例

    提非常上訴死囚案例

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

施秉慧認為,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已定讞的判決,不應僅以有無教化可能性提出非常上訴,這樣會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但若貫徹兩公約精神而言,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值得肯定。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淑貞律師指出,最高檢察署若要全盤檢討死刑案件,她沒意見;但若想用非常上訴推翻死刑個案,達到改判無期徒刑的目的,就很怪異,也需要說服人民,為何想拿十幾年前的舊案來翻案。

陳淑貞認為,按照最高檢察署對本案的非常上訴意見,可能每件死刑定讞案件都應提起非常上訴,「但門檻能否放這麼寬?」她強調,如果最高檢察署和法務部的政策要廢除死刑,「就做漂亮一點」,最好能全面檢討目前所有的死囚案,可是至今,連廢除死刑後的配套措施都看不到。

廢死聯盟肯定 反廢死聯盟不滿

臉書反廢死聯盟發起人洪振智希望最高檢察署試著思考,難道當事人(指被害人)是執法者的家人,才該判死?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肯定最高檢願意為具爭議性的案件提非常上訴。

學者︰難道判死後才發現他變好人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不該以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性為由,對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李榮耕教授懷疑,本案是不想讓王鴻偉執行死刑才提起非常上訴,「難道王鴻偉判死刑確定後,檢方才突然發現他變成好人?」「會不會是他想免死才裝乖?」

認為有悔意 最高檢替死囚王鴻偉提非常上訴

2017-03-13  09:5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死囚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在張女頸部砍百餘刀,98年間被判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是被告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有別於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且此案判決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之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今天由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死刑犯王鴻偉的家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由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共同見證。(資料照)

    死刑犯王鴻偉的家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由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共同見證。(資料照)

最高檢指出,綜觀被告是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告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時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 816萬元賠償金,足見被告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還將被告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提起非常上訴。

99年5月間,更生團契曾邀數位被害人、加害人家屬聚餐,用愛及關懷增進彼此的接受及了解,死囚王鴻偉的母親也當場簽署同意書,同意讓兒子死後將器官捐贈出來。

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牧師曾表示,他們會不斷與受害人家屬接觸,不會預設立場及目標,只希望能先了解他們的心聲。黃明鎮認為,死刑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應讓加害人有機會去悔改、贖罪、陪伴受害人家屬,實現「修補性正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