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調查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賴清德上任首執行死刑!殺女友母女 黃麟凱今晚槍決
法務部執行死刑,男子黃麟凱(前中)今晚將槍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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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8:33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執行命令,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今晚將在台北看守所執行槍決。
2018年8月,前法務部長蔡清祥批准死囚李宏基執行死刑,是蔡政府時期首例執行死刑。2020年4月1日,蔡清祥批准死囚翁仁賢執行死刑。這次是時隔4年8個月再次執行死刑,也是總統賴清德上任以來第一次執行死刑,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在監死因減1人剩36人。
黃男1歲喪父,由母親撫養長大,與雅美(化名)交往兩年分手,但黃仍常接送她;2013年九月,黃男入伍,雅美發現黃男領走她辛苦打工所存的20萬元,經協調,黃母同意賠9萬元,雅美續向黃男追討11萬元。
童軍繩絞殺女友媽
黃男未反省私自挪款,反而抱怨雅美斤斤計較,又覺得愧對母親,2013年10月1日下午4時,持先前幫雅美搬家時所保留的鑰匙,戴頭套潛入她家,被她媽媽發現,他自認對方瞧不起他出身單親家庭,阻撓女兒與他交往,狠心以預備的童軍繩從正面絞殺雅美媽媽。
蒙面性侵、勒死女友
黃男殺人後居然還躲在廚房,埋伏一小時,下午5時20分雅美返家,遭蒙面的黃男制伏,綑綁雙手,還蓋住她的臉,押她進房間,回房時,雅美認出他的身分,黃男乾脆脫下面罩性侵她,再用繩子從背後勒到她噴鼻血至死,事後還盜走1萬元。
傍晚6點多,雅美的爸爸回家,發現鐵門遭反鎖而進不去,驚覺有異遂報警,黃男逃到頂樓躲藏仍被捕。
一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黃男泯滅天良,視人命如草芥,惡行令人髮指,且鑑定認為他有再犯可能,依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判處死刑,二審和更一審也都判黃男死刑,上訴後,2017年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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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強推三惡法 王婉諭:《憲訴法》最惡劣、影響最深遠
王婉諭指出,藍白強推3法中以《憲法訴訟法》最惡劣、影響最深遠,未來所有侵害人權、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立法、判決,很可能都失去救濟管道。(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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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10:43莊文仁/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民黨、民眾黨20日在立法院會強推《選罷法》、《憲法訴訟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修法,引起各界熱議。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20日晚間在臉書發文指出,藍白強推3法中以《憲法訴訟法》最惡劣、影響最深遠,未來所有侵害人權、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立法、判決,很可能都失去救濟管道。
王婉諭提到,11月中有300多位律師提出警告,藍、白兩黨的「憲法訴訟法」修法存心不良,就是政治報復,排入院會議程的是國民黨翁曉玲版,最後通過的是惡質程度與國民黨版不相上下的「民眾黨黃國昌版」。
王婉諭表示,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需要有「10位」以上參與評議;要宣告違憲的話,要有「9位」大法官同意,這個門檻有多荒謬?若10位大法官,8位認為違憲、2位認為合憲,是沒辦法宣告違憲的,而目前現況是只有8位大法官,原因在於國民黨直到現在,還要放話全面杯葛新提出的7位大法官人選,媒體報導指出,國民黨接下來打算否決所有大法官人事案,只要大法官「永遠不到10個」,憲法法庭形同廢除。
王婉諭指出,很多人以為憲法法庭都在仲裁政治案件,但實際上憲法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九成都是「人民認為自己的憲法基本權」被侵害所提起的,且很多時候被認定違憲的都是行政機關,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最大受害者其實是求助無門的人民。
王婉諭強調,藍白並不在乎,他們只在乎自己的國會改革案被宣告違憲,所以想要遂行報復而已,但只要他們一直不滿意大法官人選,憲法法庭就會持續停擺,行政、司法、立法之間的相互制衡,也將破壞殆盡。王婉諭強調:「也許我們不會馬上感受到修法的後果,但藍白修法對憲政秩序的破壞,在未來會遠超過你我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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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後首例改判無期?新竹縱火燒死8至親 高院明宣判
新竹男子陳彥翔(綠衣)涉買汽油縱火害死母親、妹妹、妻子、子女、大嫂等8名親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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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市正義輪胎行前年發生二兒子陳彥翔因與父母爭吵,竟購買汽油縱火,奪走母親、妹妹、妻子、3子女、大嫂、姪女共8命悲劇,陳男委任律師主張符合自首規定應減刑,一審重判陳男死刑,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男堅稱無殺人故意,「不知道縱火這麼嚴重」,律師主張依照憲法法庭的憲判意旨,陳男不應判死,引起死者陳男大嫂的母親林婦等家屬不滿,都請求判陳死刑,高院定1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憲法法庭於9月20日的「113憲判8號」做出死刑釋憲判決,要求合議庭全部法官必須「一致決」判決被告死刑,且須符合「情節最嚴厲之罪」等嚴格要件才能判死,近日傳出高院明天宣判可能翻盤,讓陳男犯改判無期徒刑、免死,備受矚目。
陳男大嫂的母親林婦批評陳男律師團的主張不當,要求「勿再傷害家屬」,高院明天宣判後將接受媒體訪問,表達被害家屬的心聲。
檢警調查,32歲的陳彥翔因積欠債務經濟狀況不佳,與同住父母經常因家務發生爭執,前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陳男因故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執,陳男負氣離家,出門購買4桶共20公升的汽油後返家。
陳男返家後又與父親激烈爭吵,隨即將汽油往頂高機工作區及門口機車潑灑。陳母和陳妻發覺店內四周均遭潑灑汽油,趕緊報警。
陳男知悉報警後大怒,以打火機引燃衛生紙,並朝已潑灑汽油的頂高機、機車方向丟擲,火勢迅速引燃,機車也發生爆炸。
陳母和陳妻見狀,為搶救家中幼子,急忙奔上樓,但因火勢猛烈,導致在房內的陳母、陳妹、陳妻和3、6、7歲的3名兒女,及大嫂、姪女(1歲)等8人葬身火窟。警方獲報趕抵輪胎行,將陳男以放火罪準現行犯逮捕,陳男主張符合目首規定。
新竹地院審理時,委託進行鑑定認為,陳男沒有反社會人格,再犯可能性低,但不為一審採用,並認定陳男不符自首規定,且縱火害死至親,尤其4名死者是孩童,所犯是「情節最嚴重之罪」,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陳男在高院庭訊表示,他一直無法和父母溝通,只好以此激烈方式表達。他指出,父母對待他和妻子,和對待大哥和大嫂的態度相比,有不公平待遇的問題,才會以點燃汽油方式表達不滿,並強調沒有精神病,不清楚為何一審要將他送精神鑑定。針對陳妻當時曾勸欲縱火的陳男「不要亂來」,陳男表示,當時是先點火後,妻子才勸他,並非點火前即勸他不要點火。
陳男律師團則主張陳符合自首規定,且犯行不至於判決死刑,應獲得減刑。
合議庭質疑其陳男說詞真實性,質疑陳男有汽修專業,在家中輪胎行工作,不可能不知道潑灑汽油有危險性,而且家中有這麼多小孩可能被火勢波及發生危險。
高檢署檢察官引用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陳男視人命如草芥,其犯行已達「情節最嚴重之罪」,陳妻的母親、陳男大嫂的母親等家屬批評陳男無悔意,都請求判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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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條件合憲」 林志潔主張: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林志潔提供)
2024/09/21 22:38死刑「有條件合憲」 林志潔主張: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林志潔提供) https://bit.ly/4eAa50r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憲法法庭昨天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表達「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的立場,她認為,死刑是最終的手段,而不是解決社會問題最佳或唯一的方法。
憲法法庭昨天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嚴格限縮死刑適用範圍,犯罪情節須達最嚴重情節,且程序上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林志潔今天對此結果表示,對昨天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就死刑所做出的決定,她個人多年來的立場,對死刑一直是「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並認為這跟大法官昨天作出的判決方向非常的一致。
林志潔認為,在美國、日本等這些人權與時俱進的國家,也依然保有在極端情況下判死的可能性。大法官昨天在判決中也提到,就普通刑法裡面,如果是極端殘忍的剝奪生命的狀況,那麼法律保有死刑這一點是合憲的。
「但大法官也提到,在程序上必須更加完備」,林志潔表示,比如第三審在死刑的案件裡,應該要開言詞辯論,在死刑案件裡的被告,應該要給他充足的辯護權,如果涉犯死刑的被告是精神上有異常的狀況,程序裡要先確定,被告可以了解刑事訴訟裡面相關的權利跟義務。
林志潔也說,大家也不必太過擔心,其實昨天的範圍是相對有限的,大法官昨天處理的範圍,並不包括軍事審判、恐怖活動、陸海空軍刑法等,在未來相關的部門跟立法院要多花一點心思,去完備大法官所指示的程序面問題。
林志潔強調,希望社會大眾能更了解死刑是一個最終的手段,而不是解決社會問題最佳或唯一的方法,希望在法律面這樣的解析,能夠讓大家更了解憲法法庭的決定。
死刑「有條件合憲」 林志潔主張:慎死、完備程序但不廢死(林志潔提供) https://bit.ly/4eAa50r


盧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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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調查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跌破眼鏡!「死刑存廢」最新民調驚人 8成民眾心聲太震撼
22:012024/06/06
跌破眼鏡!「死刑存廢」最新民調驚人 8成民眾心聲太震撼 - 政治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4bG2bBv
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臉書6日公布國人對死刑存廢民調結果,有高達84.6%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僅10%贊成,該粉專指出,「這項發現傳達了一個強大且清楚的訊息,那就是,反對廢除死刑是台灣人難以動搖的共識」,引發討論。
台灣民意基金會6日在臉書上PO出「國人對死刑存廢的態度」的文章指出,在他們詢問「國內死刑存廢問題最近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般說來,您贊不贊成 廢除死刑?」的結果發現,有4.9%的民眾「非常贊成」,有5.1%的民眾「還算贊成」,有21.3%的民眾「不太贊成」,有63.3%的民眾「一點也不贊成」,有4%民眾「沒意見」,另有1.4%的民眾「不知道」。
該粉專分析,最新民意顯示,二十歲以上台灣人中,一成基本上贊成廢除死刑,八成五反對,5.4%沒意見、不知道。值得注意的是,有六成三國人一點也不贊成廢除死刑。這項發現傳達了一個強大且清楚的訊息,那就是,反對廢除死刑是台灣人難以動搖的共識。的確,這樣的大規模人群又一致強烈反對特定法律 修改,在台灣是聞所未聞,見所未見。
該粉專最後更指出,在政黨支持傾向方面,民進黨支持者中,12.9%贊成廢除死刑,81.5%反對;國民黨支持者中,8.7%贊成,88.9%反對;民眾黨支持者中,6%贊成廢除死刑,91.1%反對;無特定政黨傾向者,7.6%贊成,82.9%反對。台灣社會為何出現這麼強烈、這麼特殊的現象,值得深入探究。
跌破眼鏡!「死刑存廢」最新民調驚人 8成民眾心聲太震撼 - 政治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4bG2bBv

如果真的要廢死,或許可以用這三步驟配套「虐待」取代1. 終生


大寶箴-張蘊古/貞觀二年,張蘊古因向李世民獻上一篇勸誡書《大寶箴》這篇文引經據典論君王之道,對李世民進行規諫,因直言得到賞識,直接進入中央機關,貞觀五年,張蘊古做到大理寺丞/「臣等都敬畏皇上,也一直認為皇上的旨意就是正確的,所以也沒有深思熟慮。蘊古被處決後,臣也一直難過。 臣有個建議,以後再有判處死刑的,即使下令立即處斬,也得經過五回請奏,這樣方可減少冤案。實行了死刑三復奏制度,過了一段,又改為五復奏。貞觀時的死刑復奏制度,杜絕和減少了張蘊古案的再次發生。也算張蘊古沒白死,讓大唐健全了法律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因為找前女友未果,騎車至市場旁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是隨機、偶發性的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的預謀犯罪,程度不相同。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遭5度判死,更四審法官改判無期因「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UzKo7O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左營見到一位退休女教師剛好打開車門,伺機企圖搶奪汽車,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之後因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性侵女教師後離去。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近10年來歷經多次審理,今(7)日更四審宣判,撤銷原本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是合議庭認為劉男的行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害人家屬則表示無法接受。
劉志明強盜殺人罪,連續被判死刑5次
2014年11月間,女友和劉志明分手後便斷絕聯繫,12月3日上午,劉志明騎著機車並帶著一把剛買不久的鐵鎚,前往前女友的住處想找人,然而前女友不在,劉志明又騎車逛到高雄市左營區的哈囉市場旁,就在這裡遇到了被害人退休女教師。
當時女教師剛買完菜,正準備開車返家,劉志明突然上前用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女教師隨即在駕駛座上昏倒,劉企圖把車開走。然而過程中劉志明發現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同時女教師貌似要醒來,於是再次以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多次,並將已無力反抗的女教師拖到後座並性侵得逞。後來車子仍發不動,劉志明便將大量流血的女教師反鎖在車上後逃離現場。待警察發現時,女教師已不治身亡。
2015年8月一審就被告強盜殺人部分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強制性交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而後因為法院依職權將死刑判決送上訴,之後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也都判處劉志明死刑。
為何死刑會被撤銷改判?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沒有明確坦承自己打從一開始就是想殺人,因此無法確定為直接故意。原本的判決認為劉志明在第一次攻擊女教師時就有殺害被害人的確定故意,是有誤的。另外原本的審判認為,劉志明取走女教師錢包裡的2000元現金,是為強盜殺人,但是除了劉志明的自白外,這個行為缺乏其他證據,依此就認定事實並不足夠。
而最終高等法院認為死刑判決該被撤銷的原因,是來自台灣於2009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所規定的,「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也就是通常要能證明是「直接故意」。「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通常不判死。另法官也會審酌是否為預謀殺人,以及犯案的手段和武器、是否在殺害過程中有凌虐折磨、針對不特定對性隨機殺人等,來衡量是否「情節重大」。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因為找前女友未果,騎車逛至哈囉市場旁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因此劉志明顯然是隨機、偶發性的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的預謀犯罪,程度不相同。
原審認爲劉志明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是有疑義的,而且原審也沒有進一步以實證方式評估,委請相關專業領域鑑定人、機關、團體,就劉志明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做相關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就判斷劉志明已經沒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死刑,尚有違誤。
至於為何會改判無期徒刑?法院解釋,劉志明當時已有機車,是為了更輕鬆方便地找前女友才決定搶汽車,並隨機選擇被害人後以鐵鎚敲頭,後來女教師因為在過程中有甦醒跡象,才起意殺人,並連續重擊頭部13次,還在離去時把車門反鎖,讓外界無法救援,這是自私且惡劣的的行為。
不過劉志明所犯的強盜殺人罪,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該犯罪行為並非預謀而是偶發隨機的,另外經過審前將劉志明送到凱旋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以及屏安醫院所做的量刑前評估調查,從醫療專業的角度也指出,如果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劉志明再犯的可能性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不該處以死刑,但調整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害者家屬:不能接受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女教師的先生對於死刑判決改為無期徒刑不能接受。他認為,法院一直說「搶2000元無法證實」,一定要提出證據,「請問我們被搶的人,怎麼證明2000塊?這是他自己講的,應該很實際,可是每次發回更審就是要我們提出2000塊。就像我們一般人買東西怎麼記得買多少錢?一定是看發票」。
女教師的先生也說,劉志明逃死的理由還有「不是計畫性殺人」,但他認為,劉志明原本就持榔頭計畫敲人的頭,是鎖定在哈囉市場的他太太,等太太進車子才下手的,這應該是有預謀的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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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福等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圖/資料照)
逃死無望? 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逾期不受理 https://bit.ly/48XVb0D
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而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聲請追加一併審查「執行死刑」等相關規定,除了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名大法官外,12名大法官一致認為,逾《憲法訴訟法》的6個月聲請期限,裁定此部分不受理。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聲請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刑法第19條、第6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與憲法庭已受理並辯論的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聲請追加為審查標的。
憲法法庭認為,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確定終局裁判於2022年1月4日已送達者,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調查37名死刑犯今年2月27日才提出書狀追加審查,已超過6個月時效而裁定不受理。
但死囚蕭新財、劉華崑、楊書帆、鄭武松、呂文昇、陳文魁、張嘉瑤、蕭仁俊及廖家麟就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及聲請人沈岐武、林于如及林旺仁就刑法第1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部分,皆已為受理並公告在案,非屬本件聲請追加之範圍,自非本裁定之效力所及。
1990年嘉義市「船長卡拉OK」2名下班警察被槍殺,王信福被認定是主謀,他逃亡大陸10多年,後來持假護照和台胞證返台被捕,判死刑定讞,廢死聯盟2021年成立「王信福救援大隊」替其平冤。
王信福主張《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死刑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合併其他36位死囚聲請,將在4月23日開庭辯論,並在言辯後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全案最遲須在9月23日前宣示判決。逃死無望? 37死囚質疑「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逾期不受理 https://bit.ly/48XVb0D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縱火奪9命的李國輝(中)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35XeOa
 2023/05/25 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年,已取得我國籍,先前即曾有2次放火前科,因吸食安非他命而造成幻聽等障礙症,2017年11月間,李自認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起意縱火燒死陳男,同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13日宣判,認為李國輝雖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
 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縱火的動機,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陳,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未遂,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35XeOa

如果真的要廢死,或許可以用這三步驟配套「虐待」取代1. 終生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sAy5tO
▲▼翁仁賢19:45伏法槍決。(圖/記者宋良義攝)
▲死刑犯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晚間伏法。(圖/記者宋良義攝)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我國2021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案件為0,法務部執行死刑案件也為0,首度創下「雙掛蛋」的無死刑紀錄,相當於邁向「實質廢死」的道路。
蔡政府上任至今執行死刑僅2件,分別為李宏基和翁仁賢,最高法院近5年死刑定讞判決也只有3件,2021年死刑定讞判決為0,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有3件。
《聯合報》引述一名法界人士指出,透過選擇派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見解提高死刑門檻,可能有各種原因撤銷死刑判決,就連法界都掀起論戰。如司法院選派主張廢死的錢建榮、時常出席廢死聯盟活動的侯廷昌等法官調任最高法院,進一步邁向「實質廢死」的目標。
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例如縱火燒死6人、四度被判死的湯景華,2021年就在最高法院法官的裁決下,將死刑罕見改判為無期徒刑。另外一個常見爭議便是凶殘案件的犯罪者,經常依精神鑑定結果等理由,促使法官不判死刑。
律師林世民批評連「隨機殺人」都有機會不判死刑,民眾感受「與惡的距離」近在咫尺,日子如何過得安穩,若政府要走向廢死,就必須加強各種防治和配套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 邁向實質廢死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sAy5tO


死刑存廢與否,關鍵就在於國家整體刑事、矯正、更生之政策與機制是否健全。建構健全的各項政策與機制,政府責無旁貸,切莫一邊失職於政策與機制之建構,一邊又以執行死刑來高舉正義的大旗,這樣必然無法迎來真正的正義。或許有人認為,這些所謂的健全政策與機制,可能會耗損許多國家資源而感到不值。不過在此提醒大家,這些資源是用來落實普世價值的,絕非表面所見的浪費,當普世價值潛移默化地融入每位國人的生命歷程時,社會將不再暴戾而處處祥和,正義也就離我們越來越近,最終體現無價的人性尊嚴!

觀點投書:論死刑存廢-一個被遺漏卻關鍵的事-風傳媒


李俊億/鄭性澤開槍殺警經「嚴格證明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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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06:00
李俊億/台大法醫所教授
拜讀錢建榮法官《徐自強與鄭性澤》與許玉秀前大法官《鄭性澤必須是兇手,因為不笨?》文章後,非常期待在鄭性澤案之確定判決書中,除了自白外,還可找到科學證據,作為課堂的教材。
鄭性澤案是一起室內槍擊案,在數分鐘的駁火槍戰後,一名警察殉職、羅武雄被擊斃、鄭性澤腿部中彈。現場其餘五人無一脫逃,所有證據都在現場,證據保全、採證與鑑定都在警方掌握之中。想像中的死刑判決之證據應該會有:兇槍上有兇手的指紋、現場只有兇手的手上有火藥殘跡或火藥殘跡濃度最高、兇手的位置在槍擊彈道上,兇手面對鐵證俯首認罪等。
然而似非如此,被告申冤,辯方提的科學證據似乎比檢方還多。尤其兇槍並無鄭性澤之指紋,但確定判決卻說:「然上訴人確實持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擊蘇憲丕三槍,既經嚴格證明無誤,前開指紋鑑定復未能推翻相關不利於上訴人的證據,自無礙前開事實之認定。」還有甚麼證據可比擬指紋之證明力,讓法官產生如此強烈的心證呢?經查判決書,發現除了鄭性澤與部分未開槍者手上被驗出火藥殘跡陽性外,其他證明鄭性澤開槍者,都是證人證詞的推論,尤其是引用鑑定專家未經驗證的證詞,不知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判決書中法醫的證詞:「因為第一槍及二、三槍射擊方位差異滿大的,二、三槍幾乎是從人體的上方往下射擊的,如果是連續射擊第一槍與二、三槍,所射擊的方位不會差異那麼大,所以不可能是連續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因三槍方向不同,不可能從單一之羅武雄位置或鄭性澤位置開槍。因此有二階段槍擊論,即鄭性澤在其位置開一槍後,再飛奔至羅武雄位置開兩槍,但鄭性澤在槍戰時被流彈波及,造成左腿穿刺性傷口,現場有鄭員在槍戰後移動到出口之血跡,卻無移動至羅武雄位置的血跡,依常理判斷此論述應不可能發生。但若二階段槍擊論為偽,則鄭性澤的位置不在三槍的槍擊彈道上,鄭性澤不可能開此三槍,本案將是冤案。
鑑識組長的證詞:「依照槍枝之使用慣性,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其中編號三之彈殼(在羅武雄的左方),該槍所擊發後的彈殼掉落之位置,絕不可能為羅武雄所射擊」。若此研判為真,則鄭性澤應是開第一槍的槍手,此彈殼應圍繞在鄭性澤附近,然此彈殼卻在羅武雄左側身旁,此研判與彈殼證據相互矛盾。鑑識組長如此武斷「擊發後彈殼應往右後方退出」,但法院卻未查本案同款制式克拉克手槍,有實彈測試顯示,彈殼打臉或跳向左後方現象,並提出射擊時彈殼可能會阻擋視線,以致發生意外的警告。鑑識組長的證詞未經驗證,卻被判決列為重要的鄭性澤開槍證據,不知法院如何「嚴格證明無誤」?
美國無辜者計畫(Innocence Project)於二○○五年曾對八十六件冤案分析原因,其中目擊證人指證錯誤(七十一%)、鑑定錯誤(六十三%)、警察誤導(四十四%)、檢察官誤導(二十八%)、鑑定人誤導(二十七%)是造成冤案的前五名,這些提醒大家,面對最接近犯罪的目擊證人、最令人相信的科學、最了解證據的科學家及最熟悉案情的執法人員,仍然必須嚴謹驗證,否則難以避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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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自白 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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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5 06:00
◎ 吳景欽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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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偷走徐自強的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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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5 06:00
◎ 簡立人
關心台灣司法之人必對徐自強案不陌生,學界曾流傳一句話:「自白加他白,真相即大白」,這當然是調侃,但也象徵著台灣早期司法的殘缺。如今徐從死亡的網羅中逃脫,也代表著台灣司法一個新的里程碑。
二十年前的富商撕票案,在黃姓主嫌的供稱下,徐主動投案,旋即開始了無日無夜的羈押生涯。徐案促成了司法院重要釋字五八二號,使得同一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互為證人;證人不同被告,不僅無權保持緘默,更該讓被告有對其詰問之權。因此黃指控徐犯案,於審判徐的法庭中應為「證人」,而非「被告」;黃的自白不屬徐的自白,徐依法可詰問黃,以釐清其證言。
然而,黃卻在徐案歷次更審中一再耍賴、拒絕作證,侵害了徐的詰問權,是故該犯罪供述證據當屬刑事訴訟法上所稱「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但法院卻認定是訴訟法上所列「傳聞證據之例外」,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在具備「必要性、可信性」之雙重要件下,得為證據。以徐案來說,黃先前於警方的供詞雖有「必要」,卻何來「可信」?法院卻默許了黃的緘默、剝奪了徐的詰問權,不禁令人懷疑當時法院的自由心證,是否早有了預斷。
我們不知道,若早知會被判處死刑、官司纏訟二十年,徐當初還願不願意主動投案,然而畢竟二十年的青春是回不來了,我們應該慶幸司法最後藉由科技的證據調查方法,還了徐清白,同時肯定後來速審法「禁押超過八年」的規定,使得徐得以提早在二○一二年暫停監獄的人生空轉。
然而綜觀台灣司法史上的許多案件,例如李師科的橋下替死鬼王迎先,或者年僅二十一歲就因女童姦殺案遭處死、讓家人背負喪子與污名十五年的江國慶等人,可就沒有如此「幸運」了。諸如此類冤案,時時刻刻提醒著我們,建構一個完善偵查、審判的司法系統,是如此重要的事。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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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無罪的大時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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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06:00
◎ 高榮志
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
若要問此次和歷來審判的最大不同處,就是引進科技化的法庭設備,將卷宗所有的證據,全部數位化。之後分門別類,在法庭裡一一投影呈現。供律師和檢察官,聚焦且充分的辯論。讓法官甚至旁聽的人,藉此更加深入案件重點。活化法庭活動且逼近事實,更能發現真相。
法庭在沒有數位科技化之前,坦白講,像徐自強這種高度仰賴「筆錄分析」的案件,審判進行非常痛苦。檢察官只消把起訴的事實交代一下,其他就順手一攤丟給法院。法官要判有罪或無罪,只能自己「悶著頭作勞作」,費時費力裁剪不利或有利的證詞,外人很難插手、置喙或協助。
律師的辯論通常只是聊備一格,因為筆錄都釘在卷宗裡,開庭時間有限,現場根本不可能一份一份翻出來討論。筆錄如果又是釘在同一本,就更難進行比對,要指出之間的矛盾與錯誤,也是緣木求魚。辯護人就算講到口吐白沫,由於缺乏有效的交集,檢察官不用回應,法官無法深入。開庭行禮如儀,極度形式化。
科技的改變與普及,是大時代的因素。此次法院願意從善如流,才能讓證據攤開,無罪的結論,也才能更加明朗化。其實,本案始於一九九五年,當時台灣剛解嚴,人權觀念低落,司法冤抑常見,徐案不算什麼。幸也不幸走到二○一五年,科技已進步,觀念也改變。勇於改變過去錯誤的司法,才是偉大而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回顧本案,一九九五年政治革新正如火如荼,但司法改革還排得很遠。稍有刑案經驗的人都知道,有罪推定是常態,只要有人咬你,就很難脫身。更不用提警察刑求是家常便飯,受不了自白,就是簽下生死狀。這些過往司法不能說的秘密,隨著政治漸漸改革,社會慢慢開放,徐徐有所改善。
徐自強案創下不少司法紀錄,都跟大時代逐漸開放有關,司法體系也逐漸開明。檢察總長接連為徐自強提出五次非常上訴,法律學者義務撰寫判決評鑑,監察院作出調查報告。都直指本案疑點,希望法院重啟調查。最終幸賴大法官作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本案再審,才有今日改判無罪的機會。
只能說,時代的命運之神推他一把,又慢慢地拉他回來。這一來回,二十年。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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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77人被殺...經歷無差別槍擊事件,挪威首相告訴全世界:「死刑」不會讓國家變得更好!
By 撰文者方潔, m.businessweekly.com.tw查看原始檔七月 24日, 2015

圖片來源:L.C. Nøttaasen@flickr ,CC BY 2.0
2011年7月22日(以下簡稱七二二事件)成為挪威國民心中永遠的傷痛。僅僅一小時內,首都奧斯陸接連發生了政府大樓爆炸,以及于托亞島勞工黨青年營的槍擊事件。行為人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總共造成77人死亡,96人受傷。這是挪威自二戰以來規模最大的死傷。案發後,不只是挪威,全球都在觀望,原本和平、開放的挪威社會將會變得如何變化。

在真相尚未明朗,在人心惶惶,不知所措之際,當時的挪威首相延斯‧史托騰伯格(Jens Stoltenberg)在記者會上告訴挪威國民,也告訴全世界,挪威不會因為恐怖攻擊而改變。


…以下是我,以及全體挪威人民傳達給兇手的訊息:你並沒有摧毀我們。你也無法因此摧毀我們的民主,以及我們對更好社會的追求。我們是小國家,但也是個驕傲的國家。炸彈和槍擊不會讓我們噤聲,也沒有任何東西能使我們拋棄挪威的價值。今晚,挪威會團結一致,互相扶持、安慰。明天起,我們會向世界證明,挪威的民主會更加堅固。…目前最重要的,是拯救生命與照料被害者…對暴力的回應,就是更多民主,和更多人道,但永不天真。


「更多民主,和更多人道,但永不天真」成為挪威對被害者的誓言,以及對加害者的反擊,以及接下來的行事準則。

法院的處理,兼顧被告的「權益」與被害人保護

奧斯陸市中心的國會大門依舊對所有人敞開,沒有過多安檢;挪威對CCTV的使用與其他國家相較,仍然偏低。首相沒有增加隨扈。北歐政治人物與民眾的零距離傳統,不因恐怖攻擊的威脅而取消(註一)。

事發後,對被害者的支援和扶持就一直是挪威社會關注焦點。每位罹難者的喪禮,都有政府官員到現場致意。挪威政府也基於事件的規模,增加對被害人的補償金。人民自發性走上街頭,以大規模的哀悼儀式紀念逝者。

對被害者的重視並未導致對加害人的妖魔化。挪威社會固然對布雷維克的行為感到憤慨,但他們的反應是對其盡可能視而不見。多數挪威媒體沒有過度報導布雷維克個人的新聞。當挪威每日新聞(Dagbladet)連續四周將布雷維克的照片和消息放在頭版,社會就發起抵制活動。而在其他國家中往往成為輿論上與被告同罪的辯護律師,卻在挪威贏得了眾人的尊敬。

里佩斯塔德(Geir Lippestad)律師接到布雷維克陪同警詢的請求後,義無反顧地接下辯護律師一職。他以辯護人身分保障布雷維克法律上的權利,而非用其角度,以發言人之姿對外發表布雷維克的政治言論。一名16歲的于托亞島倖存少女,甚至主動要求與里佩斯塔德見面致意,因為她認為:「他所做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法院謹慎的在被告程序權益和被害者保護間取得平衡。容許布雷維克在陳述帶有偏激政治思想的犯罪動機,以維持其言論自由,但藉著禁止該部分公開播送(註二),以保護被害者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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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爭論中懷念冤死的張木金(管仁健)
newtalk.tw查看原始檔
2015年5月29日下午,29歲的無差別殺人魔龔重安,翻越北投文化國小校園後門圍牆,到了教室四樓6年1班旁的女廁所,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落單的8歲劉小妹妹頸部割了2刀,傷口達10公分,氣管、血管、肌肉被割斷。龔重安「確認」成果後再打手機向警方報案,劉小妹妹被送至榮總急救,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與意識,搶救無效至次日早上宣告不治。由於龔重安的殺人手段太過殘忍,被押送至北投分局時,還遭到北投這裡熱血的鄉民們追打,並包圍分局到深夜,警方連夜將龔重安送至有高牆阻隔的保一總隊偵訊。
這幾年來台灣相繼發生隨機殺童與虐童致死案。例如2012年12月1日,30歲的殺人魔曾文欽,在台南市湯姆熊電玩店以割喉方式,殘殺11歲的方姓男童。2015年5月17日,31歲的林春雄和27歲的妻子黃曉雲(27歲),與同夥4人自網咖中帶走14歲的邱姓少女,毆打並性侵後,再以石頭砸死。雖然這兩案的兇手同樣殘酷,但因死者出入電玩店或網咖,並不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被害人」的角色期待,直到龔案爆發,因命案現場就在校園內,引爆的眾怒才成功轉向廢死團體。

其實廢死這個議題太過複雜,我是現實社會裡的廢宅,所以也沒什麼拙見或是卓見。但台灣在40年前的戒嚴時期,死刑浮濫到了驚動老美出手干預,關鍵也就在於太過誇張的「張木金冤死案」。(本案感謝不願具名的資深軍法官接受訪談而整理出來)

1975年老蔣駕崩,小蔣以行政院長的身分接下國民黨主席一職。那時剛經歷石油危機,中南半島越柬寮三國也相繼赤化,政經情勢都不穩的情況下,治安也大受影響,所以小蔣一登基,就在1976年1月31日的農曆春節前後一星期裡,將島內「三大搶案」的10名非軍人成年犯,移送軍法速審速決後分三批槍斃。

為了宣導「結夥搶劫,不分首從,一律軍法,絕對死刑」,竟透過電視畫面,反覆重播執行前犯人被年輕憲兵綑綁、灌酒、還被穿中山裝的老芋伯憲兵,用筷子插著滷蛋、饅頭,一秒鐘內強塞進嘴裡,然後推上軍用卡車的驚悚畫面。所謂的「三大搶案」,分別是:

一、1975年11月26日上午,黃哲輝(27歲)、靳添富(23歲)、郭坤泉(22歲)和鄧榮棋(19歲)4人搶劫新竹六信工友陳秀雄自合庫提領的50萬元公款,並用石灰噴眼與木劍擊打成傷。

二、1975年12月21日晚間,黃德琳(19歲)、張煥輝(17歲)、吳騰湧(20歲)、徐茂立(19歲)及湯金華(18歲)5人搶劫苗栗頭份的日商史丹雷工廠6千元,並殺傷日籍工程師井上廣幸。

三、1976年1月8日上午,張寶源(26歲)、張寶澤(24歲)、唐亞民(27歲)、張建堂(29歲) 4人搶劫台北四維路女歌星甄妮住宅70萬元;之前他們也搶過信義路二段歌星包娜娜住宅。

這「三大搶案」都符合「結夥搶劫」的要件,而且在搶劫過程中還綑綁與淩虐殺傷被害人,加上被搶者不是有高知名度的歌星,就是敏感的外籍人士,所以即使搶犯都還年輕,有些甚至剛成年也沒前科,卻在小蔣「治亂世,用重典」的口號下被移送軍法,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1月21日清晨,槍決了頭份史丹雷工廠搶案的黃德琳、吳騰湧、徐茂立、湯金華4人;3天後1月24日清晨,槍決了新竹六信搶案的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3人;大年初六的2月5日清晨,又槍決了甄妮家搶案的張寶源、張寶澤、唐亞民、張建堂4人。

但「三大搶案」共13人涉案;其中張煥輝未滿18歲,改由刑事法庭審判。郭坤泉在靳添富投案後自知法網難逃,12月17日中午12時,在台中市大雅路北海旅社222房服毒,下午3時被服務生發現報警。13個搶犯只剩下11人被軍法起訴,但很奇怪的是1月24日春節前夕,第二批被槍決的新竹六信搶案犯人,被警總移送軍法的明明就是黃哲輝、靳添富、鄧榮棋3人,槍決時卻變成了黃哲輝、靳添富、張木金3人。

鄧榮棋是畏罪自殺的郭坤泉之弟(郭從母姓),為何他能逃過一死?已經很難理解了;至於同時被槍斃的張木金,那才真的冤枉了。

1976年1月5日上午10時許,台北市聯海貿易公司會計李素貞,自八德路華銀新生分行提領20萬元裝入皮包,步行到一百公尺外的一銀辦理匯款,卻在一銀門前被一青年男子自後方搶去,並向一銀後方巷道奔逃。

李素貞大喊:「抓賊喔!」一銀倉庫內的4名男職員立即衝出,搶犯嚇得把10萬元一紮的現款丟在地上,李素貞撿起10萬元,4名職員仍尾追不捨,搶犯穿過巷道跑到忠孝東路,跨越路中的安全島,又將另一紮10萬元丟下,轉向新生南路逃跑。

這時市警交通大隊四分隊警員楊春木,與市刑警大隊鑑識組技士施志茂也加入追捕。搶犯跑到新生南路濟南路口時,上了路邊的一輛計程車,但司機拒絕開車,搶犯只好下車,被追來的施志茂以柔道制服;市警察局長酈俊厚因此頒贈施志茂獎金1萬元。

被捕的搶奪未遂犯張木金(24歲,基隆人,無犯罪前科),原本在信義路二段開設嘉南電器行,家境尚可,不知為何鬼迷心竅,犯下此一惡行。偏偏小蔣這時要公開槍決的三大結夥搶案,史丹雷工廠案與甄妮家搶案都是一次槍決4人,而新竹六信搶案裡的4名人犯一自殺,另一人又不知為何免死。

於是倒楣的張木金就被行政院台(65)法0264號函移送軍法審理,奉國防部(65)曉陽字等0084令由軍事檢察官起訴,2星期後就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搶奪財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量刑,讓「三大搶案」的槍決人數呈現4:3:4的完美數字,不致出現4:2:4的落差。

張木金由於犯罪時間點選的不好,撞上了小蔣正要嚴刑對付結夥搶劫的重點期間,結果就這樣莫名其妙的被移送軍法,又被判最高刑度的死刑,跟著人家結夥搶劫的搶犯一起被槍斃。張木金在獄中留下了10幾封遺書,祈求父母、大哥寬恕,希望他的妻子寶珠好好撫育正豐、正和這2個孩子,也拜託妹妹美珠與弟弟木春、添本能代為孝順父母。

張木金被槍決後,老美終於受不了小蔣一連串的惡搞,才遏止了「兒皇帝」的惡搞。屈從上意而判決張木金死刑的施姓軍法官(名字保留),也因良心有愧而長年茹素。之後別說搶奪犯不會被移送軍法,就算是結夥搶劫,例如台中沙鹿的合庫運鈔車搶案主謀蘇俊模,照樣也沒有移送軍法。而且還在纏訟多年裡又是劫獄、逃獄,又是到三民路與林森路口的廖綜合醫院203房與林姓歌星「圓房」生子,甚至提供M16步槍給舅舅游榮佳,搞出更大的世華運鈔車搶案。

兩蔣時期司法之黑暗,不是今天的鄉民可以想像。我們好不容易熬到兩蔣惡貫滿盈,台灣才走出了戒嚴時代。要不要廢死,鄉民們應該冷靜討論,本來政客、藝人與名嘴,那是台灣「三大害」,無論他們說什麼,我們都要慎思,甚至逆向思考的;但遇到死刑問題,鄉民們卻很容易受這「三大害」的蠱惑。

再說一次結論:廢死要慢慢且冷靜的討論,反正台灣現在還是有死刑的。但台灣的法制是冤死了多少個「張木金」才換來的,別讓他們的鮮血,白白流在我們容易衝動與被「三大害」煽動的情緒中。

(圖:中央社)

作者:管仁健(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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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要廢死,或許可以用這三步驟「虐待」取代

讀者投書 2014/06/08 發表於 • 社會

作者:黃重豪(曾任報社編輯、記者,現為自由文字記者)

因為「殺人魔」的現身,再度引發支持死刑與廢除死刑兩派的激戰。支持死刑派氣急敗壞的吼道:「犯罪者根本不配談人權!」廢除死刑派則彷彿訕笑著說:「你看,死刑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死刑究竟是為了什麼而存在,兩邊從基本信念開始產生歧異。一方一口咬定刑罰的應報主義,以牙還牙是無庸置疑的正義實踐。另一方則舉起文明的大旗,指出重建社會與撫平受害者,應該優先於懲罰。

雙方爭著用最高層次的價值觀來互為否定,一如哥白尼信奉的科學與教會信仰的神學相互衝突一般。

其實任何公共政策的抉擇,最後都得如上述一樣回歸到內心的最深處。一如我們拒絕了國光石化,不只代表為了保護「低人一等」的白海豚而已,更在於寧願用經濟數字換取慢活的生活步調。政府推行十二年國教,不只為了減輕孩子的考試壓力而已,更在於期望下一代的天賦能夠更加海闊天空。


不過,在闡揚某種價值之前,如果沒有經過一連串俗不可耐的得失計算、利弊分析以及成本效益衡量等,並且確定自己能夠勇於承擔,那所有的表態都是隨機的、廉價的。

比方環境保護者可不可以忍受,封殺大型工業開發案後,不對不夠漂亮的GDP成長率高聲痛罵?國教的政策制訂者願不願意保證,當孩子進不了明星高中時,不會連夜將他送出國讀書?

另外,鼓吹台獨者能不能發誓,在台灣真正面臨砲彈威脅時,會心甘情願站上全體國人的最前面?公民不服從運動者有沒有辦法承受,在蓄意破壞體制之後,會乖乖束手接受法律制裁?

如果上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就代表在民主自由的社會,表態越容易,思考越困難。

除了承擔外,怎麼樣叫做思考呢?回過頭看看現存的政策、制度或法律,它們所以被創造出來,一定是為了解決某種恐懼感。例如那些不願獨立的人,或許是為了活命的需求;支持開發的人,是為了營生的需求;服從惡法的人,是為了秩序的需求。他們萬分驚恐,一旦失去這些最基本的條件,他自己,包括他的家人,就很難存活在這個世界上。

這些需求看起來都是極其平庸、世俗的,相當於馬斯洛需求層級的最底層:生理與安全。改革者當然可以譴責他們只圖苟活,像隻甘心被囚禁在籠裡吃飼料的膽小雞一樣,但問題就在於,誰能給他們免於恐懼的保證?

力主廢死的作家張娟芬就曾說,有一次她演講結束後,一位瘦弱秀美的年輕男生過來問道:「妳剛才提到假釋,那提早出獄的那幾年,怎麼辦?」張娟芬說,她永遠忘不了他單眼皮裡的殺氣,也說:「但願他的正義之怒,在某個時刻能夠柔軟下來。」

其實在我看來,那位男孩單眼皮裡藏著的,不是殺氣,而是恐懼,只是用殺氣來掩飾恐懼,一如多數人用看上去比較文明的「嚇阻犯罪」來掩飾對「報復式正義」的素樸渴求一樣。


因此,一旦欠缺足以令人信服的承諾,再多的道德呼籲,都無法根除人們與生俱來的怯懦,講白一點,就是「XX能吃嗎?」

所謂承諾,指的就是替代方案,它除了指向更美好的未來外,還要同時符合人們對「以牙還牙」及「嚇阻犯罪」的渴望。以下我就多事的提出幾種天馬行空的建議:

1. 終生監禁

殺人者,用瞬間且激烈的行動,否定了社會、文明與秩序,因此司法若欲將其永久隔離於人間,但又不剝奪其生命,其中一個方法就是把他送回無社會、無文明、無秩序的一人世界,或者稱之為「原初狀態」,一如冰火島上的張翠山、殷素素、張無忌、謝遜。不過更慘的是,受刑人的生活是零社交、零資訊的。

國家可以成立「終生自然監獄」,挑選一片廣闊的山林、溪谷或海岸牢牢圍起來,再將園區等比例分成好幾塊,一區住一位受刑人,禁絕獄友互動,也不開放家人探訪,甚至不給他們時鐘跟月曆。

接著,由獄方授予基本的維生技術、基礎工具及材料,包括種田、畜牧、炊食、紡織、建築、簡單醫療等,還有有限的電力與自來水。不過最好給他們人力發電機,自己發電;如果當地有水源,連自來水都不必提供了。

至於監獄管理員,平時只要監視、巡視即可,除非緊急狀況或非外力介入不可,如罹患重病、發電機故障等,不然嚴禁與受刑人溝通。

正是「山中無甲子,寒盡不知年」的歲月,講到這邊,我們差不多可以想像,一個人如果過著沒有社交、沒有目標、沒有娛樂的生活,再孤僻的人,可能都會瀕臨崩潰。如果有人自我了斷,那就是他幾經思量後的最後選擇,也是他認為度過餘生的最好方式。若有人自得其樂,那我們也只能恭喜他,獲得最佳的精神狀態。

政府還要派人將他們的生活點滴記錄下來,製成「受刑人的獨居歲月」摺頁、專書、電影、微電影、紀錄片、電視廣告或部落格等,大力散播出去,盡量讓全世界知道終生監禁的況味,但記得弄得吸引人一點,不要跟「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政策宣導一樣,那嚇不倒我的!

2. 勞動力再利用
監禁一段時間後,受刑人應該已經形同活死人,這時候如果跟他說,多付出一點勞力,可以換取社交的機會,應該會比其他獎勵都還吸引人。舉個例,他可以把種的菜、養的豬、撈的魚、發的電、紡織的用品、砌築的建物、雕刻的木頭等等,分送到外部社會再利用。但切記不要鼓勵他做無意義的勞動,比方國軍最愛的掃落葉、寫報告、有獎徵文等等。

總之,受刑人付出的勞力,必須跟社會實益有所連結,而換來的獎勵額度會決定他可以接觸人類的頻率跟方式。

3. 贖罪與重生
當累積到足夠的額度,受刑人第一個可以通訊的對象是——受害者家屬,沒有別人!他如果願意,可以寫信給他們,對方如果也接受,自然能回信給加害者。但每通信一次,就用掉一定的額度,在累積到足夠額度之前,不能再有對話機會。

接著,書信往來一段時間後,雙方若心甘情願,獄方可以為他們安排會面,這將是受刑人與花草樹木蛇鼠蟲鳥相處多年來,見到的獄外第一人。

好了,受刑人有人可以聊天了,那家屬再次見到殺人兇手,會不會二度傷害?不過這邊先反過思考,如果將兇手斃掉,家屬心頭的傷痛是否會好一大半?

以人之常情,當然或多或少會寬慰一些,但一個月、兩個月、三周年、四周年之後,就再也沒有網友、媒體搖旗吶喊,為家屬分擔苦痛了,那還有誰能填補這股情緒的缺口?

假設加害者一直都活著,而且他們會面了,那加害者便成為碰觸家屬情緒的唯一媒介。他會跟對方聊什麼?或許從當初為什麼犯案開始,接著談一談自己的成長背景、生活經驗、做過哪些事,以及從這些人生經歷得到什麼感想,還有人生如果重來一次,會想怎麼過生活……

不過實際上,他可能會沉默,可能會自言自語,可能會胡說八道,總之他只要看到人就好。而且他的語言能力可能已經退化了,導致言不及義。不過這都無妨,反正上面這些問題的答案,早在他與日月星辰相伴的過程中,想過好幾遍了。

至於受害者家屬,可能會先唾罵、拳打腳踢或痛哭一頓,再收拾好情緒,與加害者展開對話。他可能會問,為什麼你要殺我的家人、你當初怎麼殺得下手、殺了之後有什麼感覺、你承不承認你禽獸不如、如果換你的親人被殺你會怎麼樣、你後悔過嗎、你在這裡過得怎麼樣……

但實際上,家屬或許還放不下當年那個血腥的畫面,對加害者也永無原諒的可能,所以見面的當下只是不斷哭泣、咒罵、憤恨,然後掉頭就走,結果什麼都沒對話到。

於是,受刑人可能開始思考,怎麼跟唯一能見到的人類說話。他開始練習培養誠意,想著怎麼跟家屬道歉,博取一點同情。他說不定努力思索怎麼彌補對家屬的傷害,例如利用身邊的素材做成禮物,定期向家屬表達歉意;或是寫下公開信,向社會大眾訴說自然監禁的心路歷程。他所做的一切,就是為了取得一點點跟人類社會的連結,於是百無聊賴的生活突然有了重心……

而家屬除了每年清明或生日到親人墳前上香,或是假日到教會禱告外,接受加害者的致意與自白,亦可能成為吸附傷口膿瘡的人工皮。

故事演到這裡,可能會有人說,這些人渣喪盡天良,怎麼可能做那種事?就算做了,也是虛情假意!再者,做這些有個屁用?當然我也得承認,這部劇本是非常一廂情願而且抽離的,亦是對人性相當虛幻的想像。

在這個想像中,人的腦海裡有一隻小天使跟小惡魔,無論他有沒有殺人,小天使永遠存在,只是氣虛與氣足之別而已。不過小天使並不代表慈悲、憐憫、仁愛之心,而是與人類正常交往的想望。

因此一旦關閉兇手與人類社會接觸的窗子,他才終於有機會擺脫缺陷的家庭、短絀的金錢、嘮叨的師長、惱人的警察、萬惡的毒品、高昇的慾火、無盡的嫉妒等等,所有那些看得順眼、看不順眼的一切,然後在沒有雜質的真空裡,向內心深處探索自己的渴求——或許是受到敬重、或許是擁有朋友,無論哪一種,都擺脫不了跟人類社會的連結。

而社會唯一能夠允許他重新接軌的可能,就只有贖罪了。他的餘生,就是用來不斷贖罪、贖罪、贖罪,沒有其他。而他所贖回來的人生,最多換得與外界或獄友聯繫的權利,而不是身體上的自由。

對家屬來說,對話,讓情緒的復原成為可能;我們所能復原的,真的也只有情緒而已。但如果對話能讓殺人犯承認自己的惡,並且願意找回曾經存在的一點點善,那麼既已犧牲的亡靈,也將披上了厚實的、愛的羽翼。

於是,刑罰的功能,漸漸從報復轉變為修復,從製造加害者的痛苦,轉變為彌補受害者的痛苦。支持死刑與廢除死刑雙方,也開始有一點點對話的可能。

以上這個憑空編織出來的「無痛式虐待」刑罰,是非常技術性的政策枝節,比起什麼人權、文明、兩公約、世界潮流等,位階跟價值層次都遠遠不如。不過膽小如我這麼揣想,如果廢死聯盟花了九十九分的力氣進入死刑犯的身世脈絡裡,就要再花一百二十分的精力進入死刑支持者的思考線路中。並且,不厭其煩的訴說:怎麼讓殺人者獲得應有的懲罰、怎麼讓人類獲得免於恐懼的自由。

恐懼、仇恨和愛一樣,都是人類的原形。又,關於死刑犯的書信,張娟芬手上有一大堆,在那邊,可以看到上帝造人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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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伏法 魏揚:死刑是沒有效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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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領袖之一的魏揚。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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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造成4死22傷的鄭捷昨晚槍決伏法,太陽花學運領袖之一的魏揚今天在臉書表示,鄭捷案正確確鑿,不用提冤案護航廢死,但他也想過如果有個人確實是罪證確鑿,且「罪無可逭」,而司法制度也無懈可擊,他是否會支持殺死他?「我還是認為,不,不該」。

魏揚說,確實「殺人償命」被很多人認為是真理,但他傾向根本性地質疑這件事。「殺人,當然要賠償,當然要受懲罰,但為什麼這個方式是也把這個人給殺了?」

魏揚說,如果討論「懲罰殺人犯」這件事情,是出發於對「生命權」的絕對尊重,因為我們覺得這個人傷害了我們所有珍惜的價值中最為重要的那個,即生命,『那麼,「奪去他的生命」就不該成為我們的選項,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魏揚臉書全文如下:從昨天開始,各處的戰場整理起來,大概有幾個爭執點,我覺得有很多都是重要但尚未被全面理解的地方,應該來討論一下。

一、鄭捷罪證確鑿,無冤案可能,何必提冤案護航廢死至少就我所知,沒有人主張鄭捷的案子是冤案。但問題就在於,今天國家為了殺掉一個罪證確鑿的人,你勢必需要一個叫死刑的懲罰制度,而這個懲罰制度的問題就在於:它可能會殺錯人。或許這個案子你殺對了,下個案子你也殺對了,但你無法保證你下一個殺到的不會是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或是鄭性澤。廢死聯盟的QA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再決定要怎麼罵,至少人家做運動做得很有誠意。

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

「我們希望改變的是國家體制,若是要讓鄭捷被判處死刑,就代表我們必須容忍國家繼續殺人,然而在冤案無法被完全杜絕的前提下,就無法排除有人死於非命之可能。」那你說,不殺掉他,怎麼辦,放出來嗎?不,也沒有人主張把他放出來,我們可以建立終身監禁制度,至於假釋標準如何,或是是否不得假釋,社會可以進行進一步的討論。「你可以從監獄中,但不能從墳墓中釋放一位無辜的人。」(同樣引自廢死聯盟QA)

二、為什麼要浪費稅金養廢物看到有人質疑,「等你能接受殺人犯的囚禁.飲食.醫療.起居都在你家裡由你負責之時,我再來好好聽你談廢死!」這大概是標準的「為什麼我要花錢養廢物」的論點。一樣,廢死聯盟也幫大家整理好了數據,請參考這篇文章: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2

裡面提到,以台北監獄為例,每年花在一位受刑人身上的錢,大約是32076左右,這只包括飲食、住宿、設備更新等,至於生活起居等日常用品,都是要受刑人自己負責的。

好,所以花錢養「廢物」的成本大概是:一年一人三萬二。那,關錯人或殺錯人的成本是多少呢?文章指出,一般的刑案冤獄賠償,是「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如果是死刑冤獄賠償,則是「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因此以江國慶被誤殺來說,國家賠了九千多萬元,一年可以多養3211的「廢物」,或者說可以把42個「廢物」關個七十幾年唷(其實也就等於終身監禁了)。

另外,前陣子回家過母親節的鄭性澤,如果最後被判無罪,國家最高要賠償一千萬左右。這筆錢又可以多養幾個「廢物」呢?為什麼社會大眾可以接受自己的稅金拿去替國家殺錯人的失誤買單,但卻不願意拿稅金去支撐一個減少冤死的終身監禁制度呢?

三、如果是你家人...也是有看到鄉民說,如果我在你面前砍死你爸媽然後(下略),你會怎麼樣,又,如果今天給你一把槍跟一支電話,你可以選擇打電話報警或是一槍殺了這個人,你會怎麼做。我想這也算是經典命題了。

我記得之前聽我的前老闆邱顯智律師演講時,他說過:「有人問我,如果今天小燈泡的事情發生在我女兒身上,我會怎麼樣?這還用說嗎?當然是把他頭扭下來沖到馬桶裡一百次啊!」但他隨即說,這跟國家是不是要有死刑制度,是兩件事。一個懲罰制度存在的理由,不能夠因為「我恨」、「我無法原諒」。今天如果有人殺了我親愛的人,我可以恨,我也不用原諒,我可以想要報仇,但這不代表國家就要順應我的報仇慾望去設置一個死刑制度。回到那位鄉民的舉例,我理性上當然會選擇打電話報警,但也確實不能否認如果當下我極端憤怒,我可能會在憤怒之下殺了他報仇,而因此必須面臨後續法律的制裁,不論是死刑或是終身監禁,這跟我是否因此支持國家可以透過死刑殺人無關。

法律的存在,制度的存在,就是要阻止我因為憤怒、想報仇而做出這樣的舉動。我如果真的這樣做了,是要接受懲罰的。但國家如果代替我這樣做了,誰還可以約束國家?

四、不要扯誤判或冤案,殺人償命,你覺得鄭捷該不該死這樣的提問很高明,繞過實際存在的制度問題,從價值面質問我:這樣一個罪證確鑿的人,是不是該用生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關於死刑這個問題,我想過很多次,我也想過如果有個人確實是罪證確鑿,且「罪無可逭」,而我們的司法制度也無懈可擊,我是否會支持殺死他?最後,我還是認為,不,不該。確實,「殺人償命」被很多人認為是真理。但我傾向根本性地質疑這件事。

殺人,當然要賠償,當然要受懲罰,但為什麼這個方式是也把這個人給殺了?如果我們討論「懲罰殺人犯」這件事情,是出發於對「生命權」的絕對尊重,是因為我們覺得這個人傷害了我們所有珍惜的價值中最為重要的那個,即生命。那麼,「奪去他的生命」就不該成為我們的選項,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當今天我們可以替「生命權的被剝奪」這件事找出某些理由與藉口,例如「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麼生命權就不再是儼然不可侵犯的。很多人說,主張廢死的人只看到犯罪者的人權,沒有看到被害者的人權,「那被殺的人的生命權就應該被剝奪嗎?」當然不應該,沒有人的生命權應該被剝奪(這是前提),所以,剝奪那個人生命權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只是這個懲罰的方式不應該違背我們的前提,即生命權本身。殺,只會讓「殺」成為一個選項,而不會終止殺戮本身。或許不會有什麼事情可以真正終止人類毫無意義、毫無理性的隨機殺戮行為,但至少,在我們可以理性決定的國家制度上,我們可以選擇讓殺不是個選項。

五、到底死刑的意義是什麼透過要求國家殺戮,我們到底希望達到什麼?我們為什麼這麼急切地希望死刑的存在?不論是務實的功利主義考量,例如成本問題,或是嚇阻犯罪的效力,死刑這個制度從過去到現在的表現都不甚佳。成本問題前文討論過了,那麼在嚇阻犯罪的效力上呢?很多人會說廢死拿其他國家廢除死刑的案例是國情不同,但即使只看台灣,馬政府時期執行槍決這麼多次,前後殺了三十幾的死刑犯,但隨機殺人的案件卻只是越來越多,死刑真的有嚇阻力嗎對於陷入絕境者,或是對於一心求死者,「民不畏死,何以死畏之」?

如果說,務實地來看,死刑是個沒有效率的制度。那麼我們支持死刑的理據,似乎就在於「犯罪者要付出等同的代價」的懲罰邏輯或「看到他死我才爽」的報復心理。若是有人覺得「什麼教化可能,我才不在乎」,僅是覺得犯罪者應該要承受極大的痛苦、極大的不適作為罪刑的懲罰,因此要執行死刑。那麼我覺得反而應該支持終身監禁,並且提倡不得假釋,說認真的,這樣所造成的痛苦以及懲罰意味,可能更大吧。若是有人覺得,「我就是要看到他死我才爽」,我覺得這或許才是社會最應該進行對話的地方,其實說穿了,就是純粹的殺人慾念,就是濃濃的恨,覺得有些人不論如何應該被泯滅其存在的事實。

如果是受害者與其家屬有這樣的情緒,我覺得是可以理解的,也需要來自國家、社會以及各種機構的陪伴與治癒,還有實質上的物質協助。但如果是社會大眾有這種情緒,我覺得其實就是社會對話應該要聚焦展開的地方,其實也正是情感教育需要著重的地方。也正是死刑存廢最為關鍵的地方。我們其實都不知道如何去面對心中的恨與惡意,或是不知道怎麼去面對日常生活中偶而浮現的荒謬感與無力感,正是在這種無力的基礎上,有了走不下去因此選擇走進黑暗與死亡的人,有了無法被理解也未曾被理解的鄭捷,也有了喊著打啊殺啊的我們。在廢除死刑這一題上,最難解的,也正是這一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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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要納稅養罪大惡極的敗類?直接殺掉的成本不是比較少嗎?

如果真的要廢死,或許可以用這三步驟配套「虐待」取代1. 終生    

首先讓我們看看下表:

(由於,政府資料有限,也沒有詳細列出各支出項目,暫以台北監獄103年度決算推估。)

年度司法支出用在犯罪人身上的

這裡所指的司法支出包含了監獄內部更新、設備採買等矯正業務項目,以及監獄拓建等改善監所項目;其中,人事費用為339,112,847元,佔總支出的74%。結合台北監獄總收容人數計算之後,我們可以看到每年用在每位受刑人上的平均「花費」大概是32076元左右;這些花費僅包含飲食(一天60~65元)、住宿、設備更新等等,而生活用品、衣著、衛生用品等等,都是受刑人必須自己負擔的。

再者,根據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第6條(補償金額之決定),自由刑冤案每日補償金額為新台幣3000至5000元;死刑則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補償新台幣5000元,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以江國慶案為例,他於1996年被捕,1997被槍決,年僅21歲,當年男性之平均餘命約為72歲,因此國家須至少賠償九千多萬元。這筆國家錯殺的金額(最後賠償金為一億三百多萬元),若是用在每位受刑人身上,一年可以多「養」3211位受刑人。或是換個說法,這筆錯殺的費用可以供給42個受刑者77年刑期的花費。(以上人數皆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受刑人在監獄內除了特殊規定者外,一律參加作業工作,而其勞動所得在作業收入扣除了作業成本之後,提出50%作為勞作金。可是勞作金之總額必須再提出25%充作被害人補償費用。剩下的款項則會被用於受刑人生活設施改善、受刑人獎勵費用、監獄作業人員獎勵費用和受刑人飲食費用。然而,由於死刑犯被關押的條件與一般徒刑受刑人不同,死刑受刑人的主刑尚未執行,關在看守所中的受刑人們是處於「等待執行」的狀態,他們的被關押是不屬於刑度的一部分的;死刑受刑人被國家定義為「不用再回歸社會」,他們也不再被視為有產出能力的個體。徒刑受刑人可以下工場從事勞動以供給自身花費、補償被害者家屬,而死刑受刑人往往沒有這個彌補的機會和能力。

我們鮮少拒絕繳稅改善教育架構、更新醫療設施或是造橋鋪路,不過在矯正機制上花的經費常常挑動我們敏感的神經。犯罪是社會問題,犯罪的產生也通常是結構性的;國家若有意識地減少在矯正機制上投以關注和資源,卻又未積極改善社會,社會治安、矯正系統將成為一個巨大惡性循環的兩極。把一時偏差的個體拔除卻不改善獄政,在微觀角度上或許可以滿足我們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不過在巨觀上來說反而讓社會變得更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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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火速槍決 廢死.人權團體大表不滿
違非常上訴程序 人權團體批自打嘴巴
捨42死囚選鄭捷 法部槍決有政治目的?
廢死痛批羅瑩雪「會被記得做過什麼」
鄭捷伏法 律師:羈押.精神鑑定皆有瑕疵
2016-5-11 社會新聞 新聞影音

遭判死刑18天火速槍決,包含廢死聯盟,台灣人權團體促進會,都大表不滿,因為鄭捷原本可在30天內,提出非常上訴,但如今卻連一個申辯的機會,都失去,批評法務部根本是自打嘴巴,違反自己訂下的程序,廢死聯盟也在臉書表示,死刑無法遏阻犯罪,只會告訴大家,以暴制暴是可以的。

鄭捷死刑定讞2個多禮拜遭槍決,人權團體不以為然。質疑法務部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因為過去法務部強調,每次的死刑,都是經過審慎評估,但這次定讞才不過兩個多禮拜,就草率執行槍決,根本是自打嘴巴,鄭捷律師,已經準備要提出非常上訴,再審,以及釋憲,人權團體懷疑,鄭捷挑在520之前,這樣敏感時機槍決,背後有政治目的。人權團體質疑,每次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就會槍斃死囚,但其他死囚當中,不缺乏已經放棄非常上訴,或是遭到駁回的,為什麼不先槍決這一批,而是選中最受注目的鄭捷,廢死聯盟也在臉書表示,無意再替羅瑩雪說甚麼,因為將來,她會被記得做過了甚麼,同時再次強調,死刑無法嚇阻犯罪,只會有模仿效應,因為我們向政府學到了殺人是可以的,以暴制暴是可以的。曾經犯下血洗捷運的刑案,鄭捷三槍伏法,辯護律師措手不及,質疑鄭捷在偵訊,羈押過程,都沒有受到公平對待,提出的精神鑑定報告,也有諸多違法的情況,法務部迅速執行死刑,讓律師和家屬,來不及救援,已經是對生命的無理剝奪,鄭捷伏法,但背後點出的法律問題,以及社會現象,卻還在發酵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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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當我們選擇用最簡單的手段,去解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 - http://goo.gl/P1EB9w

如果真的要廢死,或許可以用這三步驟配套「虐待」取代1. 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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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要母親別和解 「免得賠錢賠兒子」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7-03-14
〔記者項程鎮、王俊忠、邱燕玲/綜合報導〕王鴻偉一審時,王家賠償張女家屬八百六十萬元,王男寫信向張女的父母致歉,獲判無期徒刑。但二審合議庭發現,王男收押台北看守所時,竟向前來會面的母親說:「不要跟對方和解,免得賠了錢、還賠了兒子。」冷血程度引發社會公憤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情變就可以殺人嗎?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
宅神朱學恒在臉書表示︰「根本沒有交往,怎麼會有情變?王鴻偉是根本告白失敗,受害者拒絕交往,然後預謀開車在門口堵人,這樣叫突遭情變?」最高檢察署是瞎了看不懂中文,還是沒有談過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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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出免死金牌 總長將最高院一軍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7-03-1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鴻偉判死案沒有審酌有無教化可能、違反最高法院近來慣用的免死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曾擔任特偵組發言人的律師張進豐表示,此案於九十八年五月定讞,兩公約施行法同年底才上路,檢察官長期在死刑案中當「壞人」,法官卻當「好人」,檢察總長顏大和拿此定讞判決反將最高法院一軍,恐另有深意。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檢方長期當「壞人」法官當「好人」
張進豐說,《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針對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若認為判決本身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即可對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違誤提非常上訴。
資深檢察官表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二審是事實審,過去最高法院常以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違反兩公約等理由,將被判死刑的被告發回二審,此舉即認為,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屬違背法令。
依此邏輯,檢察總長此次反過來以未審酌有無教化可能替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認為二審未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並不違背法令,就變成自己打自己、邏輯前後矛盾了;張也分析認為,檢察總長這次出手猶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將最高法院一軍。
資深檢察官也表示,目前雖未知最高院的態度,但最高法院得好好對國人交代,是否還要繼續用備受爭議的教化可能性做為免死理由。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廖男(左,紅上衣者)潑汽油縱火,一審與二審對於罪名、看法差異甚大。(資料照)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qc2UK
 2023/05/02 17: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市廖姓男子2022年3月被母親嘮叨,他買了3桶汽油,於母親、胞弟同住的房子潑灑,還進屋要居服員先離開,他隨即縱火燒房子並波及鄰舍,其母親燒燙傷引發感染死亡,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12年,不過,二審卻認為他衝入屋把母親拖出來,且點火前猶豫,應是「疏忽」,主觀上並無殺人的不確定犯意,改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處徒刑10年,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有縱火、毒品前科的42歲廖男,去年3月23日和母親起爭執,盛怒下到加油站買三桶汽油(約19公升),縱火燒母弟同住的房子,潑灑汽油時,還推機車讓汽油流洩出來,又見大門反鎖,即持棍棒打破客廳窗戶玻璃,將汽油朝屋內潑灑,後來拿著剩下的汽油進客廳,見母親和居服員在內,他要居服員先走,並繼續把汽油灑在客廳,隨即走出拿打火機點火,瞬間發生爆燃,居服員立即逃出。
 廖男的胞弟返家見到火勢,衝入客廳要救母親,卻被燒到而退出,廖男此時驚醒,進入火場把母親拖出,廖男自己也燒傷,母親顏面、頭頸部、臉部與四肢,全身皮膚27%二度至三度燒燙傷,因感染至多重器官衰竭合併敗血症,於5月23日死亡。
 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廖男曾有縱火前科,5年內再犯,屬於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因警方處理時,他承認縱火,屬於自首而減輕其刑,依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廖男放火之前,還一度等待屋內的人(母親、居服員)離開,他並未立即點火,應無殺母親的不確定殺人故意,而是疏未注意母親尚未隨同居服員逃離,且廖男點火後見母親沒有逃出,即衝入火場,將母親拖出,主觀上並無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觸犯的法條應該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0年。
南投逆子縱火害母亡 二審認定「疏忽」無殺人犯意輕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qc2UK


教化理由牽強 法界質疑推翻死刑2017-03-14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王定傳/綜合報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都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違背法令才能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檢察署卻以最高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等事由,做為非常上訴的理由,這不能算是判決違背法令,不該提起非常上訴。

  • 提非常上訴死囚案例

    提非常上訴死囚案例

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

施秉慧認為,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已定讞的判決,不應僅以有無教化可能性提出非常上訴,這樣會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但若貫徹兩公約精神而言,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值得肯定。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淑貞律師指出,最高檢察署若要全盤檢討死刑案件,她沒意見;但若想用非常上訴推翻死刑個案,達到改判無期徒刑的目的,就很怪異,也需要說服人民,為何想拿十幾年前的舊案來翻案。

陳淑貞認為,按照最高檢察署對本案的非常上訴意見,可能每件死刑定讞案件都應提起非常上訴,「但門檻能否放這麼寬?」她強調,如果最高檢察署和法務部的政策要廢除死刑,「就做漂亮一點」,最好能全面檢討目前所有的死囚案,可是至今,連廢除死刑後的配套措施都看不到。

廢死聯盟肯定 反廢死聯盟不滿

臉書反廢死聯盟發起人洪振智希望最高檢察署試著思考,難道當事人(指被害人)是執法者的家人,才該判死?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肯定最高檢願意為具爭議性的案件提非常上訴。

學者︰難道判死後才發現他變好人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不該以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性為由,對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李榮耕教授懷疑,本案是不想讓王鴻偉執行死刑才提起非常上訴,「難道王鴻偉判死刑確定後,檢方才突然發現他變成好人?」「會不會是他想免死才裝乖?」

認為有悔意 最高檢替死囚王鴻偉提非常上訴

2017-03-13  09:5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死囚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在張女頸部砍百餘刀,98年間被判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是被告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有別於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且此案判決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之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今天由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死刑犯王鴻偉的家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由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共同見證。(資料照)

    死刑犯王鴻偉的家人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由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共同見證。(資料照)

最高檢指出,綜觀被告是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告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時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 816萬元賠償金,足見被告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還將被告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提起非常上訴。

99年5月間,更生團契曾邀數位被害人、加害人家屬聚餐,用愛及關懷增進彼此的接受及了解,死囚王鴻偉的母親也當場簽署同意書,同意讓兒子死後將器官捐贈出來。

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牧師曾表示,他們會不斷與受害人家屬接觸,不會預設立場及目標,只希望能先了解他們的心聲。黃明鎮認為,死刑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應讓加害人有機會去悔改、贖罪、陪伴受害人家屬,實現「修補性正義」


李忠憲的思考》反廢死和反戒嚴

看起來國民黨是要用「反廢死」來癱瘓大法官會議,這個不抗中的政黨,被共產黨滲透統戰嚴重的情形,完全就是當年國共內戰的翻版。 一個戒嚴30幾年的國民黨反戒嚴,而且反廢死,這是一個民粹政黨,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就我看來是因為腦部感染某種傷害思考的病毒,全黨幾乎難以倖免。
李忠憲的思考》反廢死和反戒嚴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49PVVH8
2024/12/18 21:00
◎李忠憲
劉靜怡在立法院的回答,果然就是我認識的劉靜怡,反數位身分證的時候,我發的每篇文她幾乎都有分享或評論。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2日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列席接受立委詢問。(記者塗建榮攝)
看起來國民黨是要用「反廢死」來癱瘓大法官會議,這個不抗中的政黨,被共產黨滲透統戰嚴重的情形,完全就是當年國共內戰的翻版。國民黨的核心價值或所謂的意識形態完全弱智化,成為一個完全民粹的政黨。台灣國家的安全是第一個要考慮的政治價值,當放棄這一個最重要價值的時候,這個政黨就變成不入流,更不用說有什麼道德或進步的目標可以追尋。
一個戒嚴30幾年的國民黨反戒嚴,而且反廢死,這是一個民粹政黨。圖為國家人權博物館前身為是白色恐怖時期拘留政治犯的「景美看守所」。(資料照)
在台灣戒嚴30幾年的國民黨,前陣子因為韓國快閃戒嚴的事件,大力批評戒嚴的行為,戒嚴和死刑處在相近的道德選擇,就是用極端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即使產生什麼錯誤或難以挽回的後果都無所謂。
反廢死主張維持死刑,認為透過懲罰可以維護社會正義或防範犯罪。然而,維持死刑這種立場往往涉及是否優先考慮被害者的權利,而忽視加害者的生命權,而且完全不考慮在偵探事件的過程當中任何可能的錯誤或誤導,甚至操控
反戒嚴主張廢除專制或壓迫性統治,重點放在保障公民自由與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
反廢死偏向功利主義,即以最大化社會利益為目標,甚至犧牲部分個體權利。反戒嚴接近康德的道義論,強調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任何形式的壓迫都是不被允許的。
反廢死支持者通常認為國家有權剝奪加害者的生命,並將此視為正義的一種體現。反戒嚴支持者反對國家濫用權力,認為權力應受憲政法治的約束,以免對公民造成壓迫。
反廢死符合霍布斯式的「社會契約」觀念,即公民將部分權利交付國家,國家得以透過懲罰維持秩序反戒嚴則更符合洛克或盧梭的自由主義傳統,主張國家權力應由人民控制,並防止其侵犯個人自由
一個戒嚴30幾年的國民黨反戒嚴,而且反廢死,這是一個民粹政黨,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就我看來是因為腦部感染某種傷害思考的病毒,全黨幾乎難以倖免。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對大法官被提名人張文貞提出質詢。 (記者羅沛德攝)
看到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回答,令人產生希望,黃國昌雖然佔據很多版面,但台灣有讀書人大部分都不是黃國昌那種。真正有讀書和深刻思考的人,通常比較認識自己,背叛自己對有些人是最簡單的,但從這些被提名大法官的人看起來,背叛自己對有些人是最困難的。李忠憲的思考》反廢死和反戒嚴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49PVVH8


目前全球有55個國家,仍然保留並執行死刑-全球有139個國家廢除死刑,俄羅斯、韓國、寮國等國雖然在法律上保有死刑,但已長達10年沒有處決任何人。國際特赦組織發布的調查報告不包括中國,因為中國將死刑數據列為國家機密,但該組織估計中國每年都會處死超過1000人。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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