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縱火奪9命的李國輝(中)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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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年,已取得我國籍,先前即曾有2次放火前科,因吸食安非他命而造成幻聽等障礙症,2017年11月間,李自認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起意縱火燒死陳男,同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13日宣判,認為李國輝雖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
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縱火的動機,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陳,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未遂,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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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出獄不再趴趴跑 55人已獲轉銜處置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社會安全網越綿密,民眾就會越安心。(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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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20: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精障者犯案後,即便接受制裁、刑滿出獄,仍可能受到精神疾病影響而再犯,缺乏預防機制,法務部為了避免有高度再犯風險的精障犯趴趴跑,設計轉銜機制,讓這些族群出獄後,仍由各主管機關接手處理,強化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吳怡明27日指出,近幾年因為少數精神疾病患者所犯的重大社會事件,使民眾對於社會安全議題非常關注,法務部長蔡清祥基於「司法為民」的核心理念,並為貫徹總統蔡英文於第二任就職演說時所揭示「政府有責任承接住家庭無法照顧的思覺失調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政策,遂加入行政院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
吳怡明表示,蔡清祥非常重視法務部參與社會安全網計畫執行狀況,特指示同仁參與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召集的研擬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會議、中央各部會對地方縣市政府的行政輔導會議,及參加各檢察及矯正機關所召開的轉銜會議。
吳怡明說明,蒐集相關轉銜會議資料及所遭遇問題後,近日擬定本部就精神疾病患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加強社區轉銜機制流程圖及轉銜會議辦理Q&A的參考指引,提供各地檢署及矯正機關參考運用。
吳怡明解釋,受監護處分人出院3個月前或有多元需求精神疾病患者受刑人出監2個月前,分由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邀集心理、衛政、社政、勞政、民政、更生保護等機關,就個案治療情形與需求、機關團隊可提供的協助等,必要時亦邀請家屬出席,共同研商辦理轉銜會議,做好精神疾病患者復歸社區前銜接工作。
吳怡明舉例:若精障者經評估有再犯之虞,將轉介給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的縣市政府,依照精神衛生法處理;若年紀符合老人定義或是低收入,則依照社政等相關規定協助。
吳指出,今年1月至3月,已分別召開31場次轉銜會議,轉銜55位精神疾病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區,法務部將持續強化法務體系與其他社會社安全網行政體系的銜接。
蔡清祥則表示,為落實推動社區轉銜會議,法務部檢察司、保護司、矯正署及高檢署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到各地檢署及矯正機關實際了解運作情形、所遭遇困難,及需要中央跨部會協調解決的事項,希望讓這些需要被照顧的精神疾病患者能順利回到家庭及社區之中,並維護社區安全及使民眾安心。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吳怡明表示,已有55人獲得轉銜機制處置。(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吳怡明表示,已有55人獲得轉銜機制處置。(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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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不再趴趴跑了! 判決確定前可先接受治療
立法院臨時會將於28日通過暫行安置修正案。(記者王藝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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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19: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7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暫行安置」制度,規定精障病患傷人後,經評估有再犯之虞,法院可命其強制住院接受治療,避免在外趴趴跑成為不定時炸彈;而為免有人「裝瘋」住院企圖滅證,檢察官也可以採取扣押或限制等「急迫處分」,以保全證據。
司法院表示,「暫行安置」制度目的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及社會安全的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在判決確定之前,強制命被告入院接受治療。
司法院列出7項修法重點,首先,在「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新設「暫行安置」程序,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即犯案時可能受到精障影響,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者,適用暫行安置制度。
其次是暫行安置程序的發動與期間。檢察官於偵、審中得聲請,法院審理中也得依職權,裁定6個月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裁定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三為暫行安置的聲請程式與救濟程序。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若聲請延長,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提出;檢察官或被告若不服暫行安置、延長暫行安置或駁回聲請裁定,得提起抗告。
第四有關強制辯護、資訊告知、答辯準備等程序權益的保障。偵查中的暫行安置審查程序,與審判中相同,得受強制辯護的專業協助。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應於法官訊問時到場陳述理由並提出證據。法院應告知被告及其律師關於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的事實、具體理由及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陳述意見或答辯。
第五是暫行安置的撤銷。暫行安置的原因消滅或必要性不存在時,應即為撤銷。檢察官、被告、律師及輔佐人,均得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法院得聽取意見;但若不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的案件,法院應徵詢檢方意見。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時,法院必須撤銷,沒有裁量空間,檢察官也可以先行釋放被告,以維護人權。
第六、被裁定暫行安置的被告,如經法院判決確定須監護,則之前的暫行安置將免予執行,改以監護(亦為強制住院治療)接續執行;若判決確定不需監護,則之前的暫行安置將被撤銷。
最後為檢察官的執行與急迫處分。不論偵查或審理,「暫行安置」一律由檢察官執行,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中如有事實足認被告的接見、通信等作為,有滅證、勾串的風險,且情形急迫時,檢察官或執行處所的戒護人員得採取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效力最長7日;法院若不准許,應予撤銷。
修正案將於近日送交總統,並於總統公布後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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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精障犯罪者監護處分延長 次數無限制
周毓翔
2022年1月27日立院三讀!精障犯罪者監護處分延長 次數無限制 https://bit.ly/3KSjwKi
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相關法案部分條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監護期滿5年後,檢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者,可聲請延長最多3年。(本報資料照)
屏東挖眼案、鐵路殺警案等震驚社會的案件,都與精神障礙犯罪有關,不過又因這些犯罪者有精神障礙,可能有減刑甚至不罰的處分,讓民間質疑有縱放之疑慮。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相關法案部分條文修正,精障犯罪者監護期滿5年後,檢方認定有延長必要者,可聲請延長最多3年,此後每次可聲請延長最多一年,且無次數限制。
《刑法》原本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鐵路殺警案」等案件引發社會質疑,行政院為此提出修法,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此後仍可繼續聲請延長,每次以一年為限,但無次數限制。
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多元處遇,包括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來指定執行。
此外,審判過程中,若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精神障礙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施以暫時安置,暫時安置期間每次6個月以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聲請延長,每次不超過6個月,暫時安置累計不得超過5年立院三讀!精障犯罪者監護處分延長 次數無限制 https://bit.ly/3KSjw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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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偉案延燒 王昊姑姑:教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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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昨為死囚王鴻偉提起非常上訴一事;被虐死幼童王昊姑姑王薇君進場前就此事感到「非常詫異」,質疑檢察總長「是否曾經在意被害人家屬感受?」(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7-03-14 10:0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第二次會議上午舉行,會前焦點在於檢察總長昨為死囚王鴻偉提起非常上訴一事;與會的被虐死幼童王昊姑姑王薇君進場前就此事感到「非常詫異」,質疑檢察總長「是否曾經在意被害人家屬感受?」
一向主張反廢死的王薇君受訪時提到,檢方一向代表為被害人主持正義角色,不懂怎會為王鴻偉提起上訴?她認為,若檢察總長認為本案程序上出面瑕疵、需提起非常上訴,這是合理的且沒問題,但更要在意的是,被害家屬在判決定讞後從新聞上看到此類新聞,心理感受為何?
王薇君接著說,從非常上訴案件,即可證明,犯罪被害人長期在我國司法史上不受到重視,「且是越來越不受到重視」;被害人死亡失去人權,活著的加害人卻剛好相反,造成台灣目前司法怪象,讓她無法接受。
對於兇手可能因「法院未調查『有無教化可能』」暫時逃死,王薇君反問相關單位:「何謂教化、教化在哪?「誰來判斷兇手有無教化可能?」她要求相關單位端出教化機制;王女認為,很多表面性東西並非高高在上能見,需探討更深層問題。
稍晚進場的「小燈泡」的媽媽王婉諭對於王鴻偉非常上訴案則表示,應先做到司法偵查不公開。
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神障礙害5命仍判死
〔記者黃欣柏、黃捷、張文川/台北報導〕聯合國的兩公約讓患有精神疾病的凶手一再逃過死刑,外界因而積非成是,以為兩公約就是免死金牌。其實,鄭捷被判死刑定讞,法官也正是引用:所犯為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
非免死金牌 鄭捷也判死刑
士林地院以罹患精神疾病而判王景玉無期徒刑,法界人士昨質疑,新竹卡拉OK縱火案的彭姓凶手「有精神病仍判死定讞」,顯示兩公約的定義與拘束力有疑義,呼籲立法者儘快訂立遵行細則,避免司法官各自推論、解讀空泛的公約條文。
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文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各種措施,實現兩公約揭示的各項人權。
士院指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曾主動簽署兩公約,請友邦送交聯合國,但遭退回,同年底立法仍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並須參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解釋。
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他國申訴案,曾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解釋。聯合國另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台灣2014年立法通過成為國內法。
北部資深檢察官指出,精障者能否判死,仍有爭議。2012年的新竹卡拉OK縱火案,彭姓凶嫌有精神病,仍被判死定讞;當時最高法院就認為,兩公約對此 (指「人權委員會」的解釋)只是「敦促」而非強制要求,且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患者科處死刑」解釋的單位,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但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應參照其解釋的單位,卻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兩者並非同一機構,自然就無實質拘束力。
律師陳敬暐表示,兩公約其實不反對未廢死國家以最重刑罰處罰最嚴重之罪。兩公約未具體指出最嚴重之罪的罪名,最高法院在陳昱安殺父案的死刑定讞判決中,將「最嚴重的犯罪」解釋為「造成致死或其他極端嚴重結果的故意犯罪行為」。
殺小燈泡 還不算最嚴重之罪?
陳敬暐指出,我國尚未廢除死刑,也非兩公約的締約國,法理上,兩公約是否夠格成為國內法?仍有爭論,「王景玉殺小燈泡的犯行,實務上已達最嚴重之罪的程度」。
律師周武榮指出,無論是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只是概略性說明,實際上對於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並不具體,立法者在將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同時,應仿效「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訂出更細部的條件,例如明訂被告的疾病種類或程度等,否則憂鬱症也同樣屬精神疾病,「難道有人得了輕度憂鬱症就可以殺人免死嗎?」
兩公約解釋模糊 法界盼訂細則
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台灣對兩公約的適用缺乏細節,司法官只能就空泛的條文各自推敲、解讀,形同把立法者的責任轉嫁給司法者;呼籲立法者應儘快訂出細則,否則民眾價值觀將可能被過度簡化,而誤解成「有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傷害司法形象與威信。
王要母親別和解 「免得賠錢賠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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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記者項程鎮、王俊忠、邱燕玲/綜合報導〕王鴻偉一審時,王家賠償張女家屬八百六十萬元,王男寫信向張女的父母致歉,獲判無期徒刑。但二審合議庭發現,王男收押台北看守所時,竟向前來會面的母親說:「不要跟對方和解,免得賠了錢、還賠了兒子。」冷血程度引發社會公憤。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記者王俊忠攝)
情變就可以殺人嗎?
反廢死後援會全國總召陳正育說,王鴻偉被情變就可以殺人嗎?對被害女子連砍一百七十六刀致命,這種殺法不夠凶殘嗎?檢察總長為凶手求情,那誰為被害女子求情?
宅神朱學恒在臉書表示︰「根本沒有交往,怎麼會有情變?王鴻偉是根本告白失敗,受害者拒絕交往,然後預謀開車在門口堵人,這樣叫突遭情變?」最高檢察署是瞎了看不懂中文,還是沒有談過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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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出免死金牌 總長將最高院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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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鴻偉判死案沒有審酌有無教化可能、違反最高法院近來慣用的免死理由,提起非常上訴,曾擔任特偵組發言人的律師張進豐表示,此案於九十八年五月定讞,兩公約施行法同年底才上路,檢察官長期在死刑案中當「壞人」,法官卻當「好人」,檢察總長顏大和拿此定讞判決反將最高法院一軍,恐另有深意。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資料照)
檢方長期當「壞人」法官當「好人」
張進豐說,《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制度是針對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若認為判決本身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即可對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違誤提非常上訴。
資深檢察官表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二審是事實審,過去最高法院常以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違反兩公約等理由,將被判死刑的被告發回二審,此舉即認為,二審沒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屬違背法令。
依此邏輯,檢察總長此次反過來以未審酌有無教化可能替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認為二審未調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並不違背法令,就變成自己打自己、邏輯前後矛盾了;張也分析認為,檢察總長這次出手猶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將最高法院一軍。
資深檢察官也表示,目前雖未知最高院的態度,但最高法院得好好對國人交代,是否還要繼續用備受爭議的教化可能性做為免死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因為找前女友未果,騎車至市場旁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是隨機、偶發性的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的預謀犯罪,程度不相同。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教師遭5度判死,更四審法官改判無期因「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UzKo7O
2014年12月3日,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左營見到一位退休女教師剛好打開車門,伺機企圖搶奪汽車,以鐵鎚重擊女教師頭部,之後因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性侵女教師後離去。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近10年來歷經多次審理,今(7)日更四審宣判,撤銷原本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是合議庭認為劉男的行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被害人家屬則表示無法接受。
劉志明強盜殺人罪,連續被判死刑5次
2014年11月間,女友和劉志明分手後便斷絕聯繫,12月3日上午,劉志明騎著機車並帶著一把剛買不久的鐵鎚,前往前女友的住處想找人,然而前女友不在,劉志明又騎車逛到高雄市左營區的哈囉市場旁,就在這裡遇到了被害人退休女教師。
當時女教師剛買完菜,正準備開車返家,劉志明突然上前用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女教師隨即在駕駛座上昏倒,劉企圖把車開走。然而過程中劉志明發現車子有暗鎖無法發動,同時女教師貌似要醒來,於是再次以鐵鎚重擊女教師的頭部多次,並將已無力反抗的女教師拖到後座並性侵得逞。後來車子仍發不動,劉志明便將大量流血的女教師反鎖在車上後逃離現場。待警察發現時,女教師已不治身亡。
2015年8月一審就被告強盜殺人部分判處劉志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強制性交部分處有期徒刑10年。而後因為法院依職權將死刑判決送上訴,之後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也都判處劉志明死刑。
為何死刑會被撤銷改判?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沒有明確坦承自己打從一開始就是想殺人,因此無法確定為直接故意。原本的判決認為劉志明在第一次攻擊女教師時就有殺害被害人的確定故意,是有誤的。另外原本的審判認為,劉志明取走女教師錢包裡的2000元現金,是為強盜殺人,但是除了劉志明的自白外,這個行為缺乏其他證據,依此就認定事實並不足夠。
而最終高等法院認為死刑判決該被撤銷的原因,是來自台灣於2009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所規定的,「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犯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也就是通常要能證明是「直接故意」。「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通常不判死。另法官也會審酌是否為預謀殺人,以及犯案的手段和武器、是否在殺害過程中有凌虐折磨、針對不特定對性隨機殺人等,來衡量是否「情節重大」。
高等法院認為,劉志明與女教師素不相識,是因為找前女友未果,騎車逛至哈囉市場旁隨機萌生強盜犯意,進而殺害被害人。因此劉志明顯然是隨機、偶發性的犯行,相較於有計畫性的預謀犯罪,程度不相同。
原審認爲劉志明所犯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是有疑義的,而且原審也沒有進一步以實證方式評估,委請相關專業領域鑑定人、機關、團體,就劉志明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做相關鑑定,或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就判斷劉志明已經沒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死刑,尚有違誤。
至於為何會改判無期徒刑?法院解釋,劉志明當時已有機車,是為了更輕鬆方便地找前女友才決定搶汽車,並隨機選擇被害人後以鐵鎚敲頭,後來女教師因為在過程中有甦醒跡象,才起意殺人,並連續重擊頭部13次,還在離去時把車門反鎖,讓外界無法救援,這是自私且惡劣的的行為。
不過劉志明所犯的強盜殺人罪,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該犯罪行為並非預謀而是偶發隨機的,另外經過審前將劉志明送到凱旋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以及屏安醫院所做的量刑前評估調查,從醫療專業的角度也指出,如果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劉志明再犯的可能性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不該處以死刑,但調整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害者家屬:不能接受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女教師的先生對於死刑判決改為無期徒刑不能接受。他認為,法院一直說「搶2000元無法證實」,一定要提出證據,「請問我們被搶的人,怎麼證明2000塊?這是他自己講的,應該很實際,可是每次發回更審就是要我們提出2000塊。就像我們一般人買東西怎麼記得買多少錢?一定是看發票」。
女教師的先生也說,劉志明逃死的理由還有「不是計畫性殺人」,但他認為,劉志明原本就持榔頭計畫敲人的頭,是鎖定在哈囉市場的他太太,等太太進車子才下手的,這應該是有預謀的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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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理由牽強 法界質疑推翻死刑2017-03-14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王定傳/綜合報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都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違背法令才能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檢察署卻以最高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等事由,做為非常上訴的理由,這不能算是判決違背法令,不該提起非常上訴。
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
施秉慧認為,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已定讞的判決,不應僅以有無教化可能性提出非常上訴,這樣會破壞定讞判決的穩定性;但若貫徹兩公約精神而言,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值得肯定。
台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淑貞律師指出,最高檢察署若要全盤檢討死刑案件,她沒意見;但若想用非常上訴推翻死刑個案,達到改判無期徒刑的目的,就很怪異,也需要說服人民,為何想拿十幾年前的舊案來翻案。
陳淑貞認為,按照最高檢察署對本案的非常上訴意見,可能每件死刑定讞案件都應提起非常上訴,「但門檻能否放這麼寬?」她強調,如果最高檢察署和法務部的政策要廢除死刑,「就做漂亮一點」,最好能全面檢討目前所有的死囚案,可是至今,連廢除死刑後的配套措施都看不到。
廢死聯盟肯定 反廢死聯盟不滿
臉書反廢死聯盟發起人洪振智希望最高檢察署試著思考,難道當事人(指被害人)是執法者的家人,才該判死?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肯定最高檢願意為具爭議性的案件提非常上訴。
學者︰難道判死後才發現他變好人
法界人士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不該以法院未審酌教化可能性為由,對王鴻偉案提非常上訴。李榮耕教授懷疑,本案是不想讓王鴻偉執行死刑才提起非常上訴,「難道王鴻偉判死刑確定後,檢方才突然發現他變成好人?」「會不會是他想免死才裝乖?」
認為有悔意 最高檢替死囚王鴻偉提非常上訴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死囚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賓士車將她撞昏,抱到後車廂載往淡水郊外空地,在張女頸部砍百餘刀,98年間被判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是被告突遭情變之刺激而殺人,有別於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且此案判決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之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今天由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綜觀被告是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告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時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 816萬元賠償金,足見被告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還將被告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被告犯罪後無悔意的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提起非常上訴。
99年5月間,更生團契曾邀數位被害人、加害人家屬聚餐,用愛及關懷增進彼此的接受及了解,死囚王鴻偉的母親也當場簽署同意書,同意讓兒子死後將器官捐贈出來。
更生團契總幹事黃明鎮牧師曾表示,他們會不斷與受害人家屬接觸,不會預設立場及目標,只希望能先了解他們的心聲。黃明鎮認為,死刑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應讓加害人有機會去悔改、贖罪、陪伴受害人家屬,實現「修補性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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