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居民不服興訟撤銷 9人勝訴
2023/6/12 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居民不服興訟撤銷 9人勝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3qHSwrz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案,居民不服土地被徵收興訟,12日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人員陪同下,到法院聆判後召開記者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傳真 112年6月12日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案,10名居民不服土地被徵收興訟。法院今天認定內政部審議小組未實質審查徵收必要性,判9人勝訴,僅1人徵收土地符合公益,判其敗訴。可上訴。
獲勝訴的呂姓居民於聆判後說,他們的社區多年來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僅因鄰近地區居民陳情想納入徵收後而遭強行納入,如今土地徵收的原處分經法院撤銷,內心的負擔也放下一些。
呂姓居民的律師團代表熊依翎表示,這些居民的土地就是沒有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針對敗訴的1名當事人部分,除了感到遺憾,也會積極上訴,爭取應有權利。今天為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案宣判,後續還有3案土地徵收、1案都市計畫,均由法院審理中。
法院判決指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開發新社區及取得機場專用區(含第3跑道)與毗鄰的自由貿易港區用地,需用坐落桃園市多筆私有土地,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冊,報經內政部所屬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民國109年間審議通過。
判決表示,內政部在民國109年6月19日核准先行區段徵收上述土地(原處分),交給桃園巿政府以109年10月29日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地區的私有土地(已公告期滿),區段徵收範圍包含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號等8995筆私有土地,面積合計742.23公頃。
吳姓、陳姓等當地居民10人不服原處分,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團體協助下,循序提起此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即關於區段徵收他們所有的土地)。
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判決吳姓居民等9人勝訴,僅陳姓居民獲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吳姓居民等9人的部分土地遭內政部處分徵收,是因民航局以60分貝噪音線以上不宜人居為由,劃設產業專用區,這雖有公益考量,但內政部的審議小組以吳姓居民等人土地為農牧用地、建築用地等,在部分不符合編定使用地情形,又以解決環境外部性為由強予徵收,手段欠缺正當性、必要性。
合議庭認為,此件是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部分航空城特定區的土地區段徵收案,內政部理當審慎審查並說明相關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不過,審議小組未予敘明,即作出准照民航局研析意見辦理的決議理由,可見審議小組就此徵收案所為准予區段徵收的決議,明顯是未經實質審查的恣意判斷;因此就吳等9人部分,判決勝訴,即撤銷內政部徵收他們土地的原處分。
至於陳姓居民部分,法官考量是被徵收機場專用區所需的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目的,且具有提供國際航空運輸服務的高度公益性,堪認徵收有其重要公益目的。
判決指出,且此件公聽會等均依規定辦理相關公告及通知程序,並聽取土地權利關係人意見,已踐行實質溝通協議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原處分徵收陳姓居民的土地部分為有理由,判他敗訴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居民不服興訟撤銷 9人勝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3qHSw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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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案 9居民告贏內政部理由出爐
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案 9居民告贏內政部理由出爐 | 好房網News https://bit.ly/42UUG4F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是最大開發案,區段徵收規模也創下紀錄,也是全台最大區段徵收案;10位當地居民不服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9位居民勝訴,1位敗訴,全案可上訴。
呂姓居民得知判決結果表示,社區多年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卻在鄰近地區居民北上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在最後一刻遭強行納入,政府要建設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根本不需要用到他們的土地,過去不需要,現在也不需要,僅因別人的私利,就強行被徵收,如今土地徵收的處分經法院撤銷,也放下一些內心負擔。
9位居民所有土地被納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提行政訴訟今獲勝訴。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
9位居民所有土地被納入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提行政訴訟今獲勝訴。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
吳姓居民指出,自強社區2019年之前仍屬可供原位置保留的住宅區,同樣也是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因部分居民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大量變更為產業專用區,迫使想保留的居民開始長期抗爭,多次陳情自強社區徵收無必要,市府應遵守「要徵收的被徵收,不願被徵收就剔除」的承諾,感謝法院判決還居民公道。
聲援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民航局不要上訴,應盡快偕同桃園市政府等單位檢討航空城計畫,並與居民協商保留方案,另就陳姓居民被駁回部分,律師團也將在收到判決後與當事人討論上訴策略。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開發新社區、取得含第三跑道的機場專用區與毗鄰的自由貿易港區用地,需要區段徵收桃園市多筆私有土地,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冊,報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通過,並核准公告區段徵收包含大園區沙崙段等8995筆、面積計742.23公頃的私有土地,其中10位居民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區段徵收土地的處分。
北高行指出,區段徵收是全部徵收區域內土地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機關應核實審查區段徵收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
法院表示,本案訴訟標的是以興建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為核心,遞次擴張到計畫範圍,與桃園市政府的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區段徵收計畫不同。其中,9位居民所有土地的部分,法院認為內政部審議小組雖以部分土地屬於農牧用地、建築用地,不符地用管制或以噪音、燈光、維護飛安、區域易淹水等環境問題,決議徵收,但徵收非調整居住環境唯一方法,也不應特別犧牲人民土地所有權,內政部處分手段欠缺正當、必要性。
北高行指出,從歷次會議紀錄來看,內政部審議小組沒有實質討論,將9位居民土地劃入或劃出區段徵收範圍,會如何實質影響徵收案的進行,也沒有檢視欲達成的公益與居民喪失土地所有權的損害,更未具體說明劃入居民土地,有何公益關聯性及必要性?究竟9位居民的土地對於徵收案是否真的不可或缺?劃入徵收範圍,是否以破壞居民土地所有權的手段,來增進他人私益或利於取得國家建設經費而已?
至於另名陳姓居民的土地計畫用地,各為機場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區,北高行認為民航局勘選土地具公益性及必要性,在徵收欲達成的公益目的與人民財產權損害之間並無失衡,徵收處分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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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案 法院判居民勝訴 | 公視新聞網 PNN https://bit.ly/42Do3s0
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面積高達3148公頃,為全台最大都市計畫開發案,居民在律師團、民間團體的協助下,陸續就土地徵收及土地改良物徵收提出救濟。其中,機場園區的土地徵收撤銷訴訟,經過近2年的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居民勝訴。
高舉標語喊口號迎接勝利的到來,經過近2年的審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下午決居民勝訴。
居民代表吳明哲說:「當時總統要你們回答,你們沒有一個人敢回答,現在既然判決了,你們不要再有動作了,趕快把這個航空城案定下來,好好的來建設。」
航空城訴訟律師團律師熊依翎表示,「雖然我們目前還沒有看到,法院就本件有關區段徵收違法性的相關判決理由,但是我們相信這個判決,也給予所有在辦理的徵收案件機關,一個很重要的警示,所有的徵收都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跟比例原則。」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興建第3跑道,內政部擬定40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1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一開始就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反徵收居民委託律師團提起司法救濟,主張航空城都市計畫缺乏正當性及必要性,如今判決出爐,自救會也感謝法院還給被迫遷居民一個公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呼籲民航局趕快跟居民討論,也呼籲內政部不要再上訴,航空城計畫多年的審議期間,其實都曾經被劃出徵收範圍之外,或者是他們鄰近的土地,就是幾乎相同的區位,卻不需要被徵收,也顯示了這些居民的土地,它其實並不妨礙航空城的整體建設計畫。」
民航局長林國顯回應,「這個我要再了解一下,因為我還沒接到,會再確認一下。」
人權團體認為,區段徵收制度之所以飽受批評,不僅是因為其影響的戶數及面積極大,配地制度也有利大地主和財團,小產權和無產權者容易被掃地出門,希望未來內政部能實質檢討正視這些結構性問題,盡快修正現行土地徵收制度。
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案 法院判居民勝訴 | 公視新聞網 PNN https://bit.ly/42Do3s0
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 原告大部分勝訴!
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在居民及律師團的堅持下,有幸獲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感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仔細審視本案處分之瑕疵,期待本案判決能再次喚起內政部、相關政府單位及台灣社會對於區段徵收造成人民基本權利嚴重侵害的重視。另呼籲內政部及交通部民航局與其耗費資源上訴,不如偕同桃園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立即檢討整體航空城計畫並與原告協商保留方案,勿使號稱為「國家重大建設」的航空城蒙上侵害人權的陰影。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內政部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今日為機場園區土地徵徵收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本次訴訟除了討論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外,尚有協議價購程序有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徵收公告後再修改都市計畫、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開徵收的合理性等爭議。
▋呼籲內政部與民航局放棄上訴,確實檢視本件徵收公益性和必要性
航空城土地徵收律師團代表熊依翎表示,感謝法院的判決,讓我們當事人的土地跟家園可以被保留下來。而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是台灣土地徵收制度重要的里程碑,雖然目前還沒看到法院針對土地徵收違法的理由,但我們相信這個判決也給與所有在辦理土地徵收的機關一個警示,所有的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和符合比例原則。以本件來講,我們當事人的土地就是沒有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同時也感謝當事人的努力,如果沒有他們的堅持,不會迎來階段性的勝利。針對被駁回的一位當事人,我們覺得遺憾,也會積極上訴,爭取他應有的權利。除此之外,航空城的爭議,不是只在訴訟,其實一開始得知這個徵收案,相關程序都有不同律師團的成員努力,希望能守住他們家園的方向努力著,因此這個勝利也是這一路以來所有參與協助這個案子的成果。最後,也呼籲被告內政部與參加人民航局可以放棄上訴,確實檢視本件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讓我們當事人能早日拿回自己的土地。
漁港路原告居民代表呂學信表示,他們社區位在漁港路兩側,多年來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卻在鄰近地區居民北上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在最後一刻遭強行納入。呂學信繼續說,政府要建設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根本不需要用到他們的土地,過去不需要,現在也不需要,僅因別人的私利,就強行被徵收。如今土地徵收的處分經法院撤銷,內心的負擔也放下一些,感謝各方的協助與社會各界的關注。
自強社區原告居民代表吳明哲表示,位於機場口的自強社區在2019年之前仍屬於可供原位置保留的住宅區,同樣也是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因部分居民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大量變更為產專區,迫使想保留的居民開始長期抗爭,想保留的居民多次陳情自強社區徵收並無必要,自己也經常透過記者會向政府喊話2019年自強社區的保留方案是有經過聽證的,市政府更應該遵守「要徵收的被徵收,不願被徵收就剔除」的承諾,但均未受重視。感謝此次法院的判決,還居民一個公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補充,原告居民所在的位置,無論是在竹圍街、自強社區、漁港路或海山路,在航空城計畫多年審議的過程中,都曾被劃出徵收範圍之外;或是鄰近的土地,幾乎相同的區位,卻不需要被徵收,顯示這些居民的土地,並不妨礙桃園航空城的整體建設計畫,徵收他們的土地缺乏必要性。此外,區段徵收制度之所以飽受批評,不僅是因為其影響的戶數、面積極大,侵害民眾的居住權、財產權等基本權。配地制度有利於大地主和財團,小產權或無產權者卻很容易被掃地出門,這更帶來負面的社會後果,加劇社會不平等。內政部這幾年來,屢屢說希望能精進區段徵收制度,希望內政能實質檢討,在正視這些結構性的問題的前提下,盡快修正現行的土地徵收制度。
由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等民間團體協助之航空城相關訴訟尚有五案,與本案相關聯的機場園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撤銷訴訟即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第三跑道環評撤銷訴訟案則在居民及律師團的協助下已於5月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另有附近地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附近地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撤銷訴訟及都市計畫確認無效訴訟均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敬請各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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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吳明哲等10人與被告內政部間區段徵收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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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吳明哲等10人與被告內政部、參加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區段徵收事件(110年度訴字第860號),經審理結果判決部分原告勝訴,部分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判要旨: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吳明哲、徐石福、蘇寶美、𡖖莉麗、劉陳色、呂邱阿香、呂學信、呂學宏、陳其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均撤銷。
(二)原告陳健和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為開發新社區及取得機場專用區(含第三跑道)與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用地,需用坐落桃園市9,871筆私有土地(含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土地),面積計841.1762公頃,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冊,報經被告所屬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民國109年4月29日第201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據以109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545號函核准先行區段徵收上開土地(下稱原處分),交桃園巿政府以109年10月29日府地航字第10902616391號公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地區之私有土地(已公告期滿),區段徵收範圍包含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22地號等8,995筆私有土地,面積合計742.23公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區段徵收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三、理由要旨:
(一)區段徵收係對一定區域內之土地為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核准徵收處分機關應核實審查該事業辦理區段徵收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所稱公益性、必要性,不得只以土地不合地用管制而為利用或為解決徵收後所生環境外部性問題等為由,即認區段徵收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關於區段徵收範圍之選定應併予考量整體開發工作之能否合理適當進行,或能否達到土地整體規劃、完整利用之目的。而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固為專業性、獨立性及多元性之合議組織,惟其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核實審議上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二)自由貿易港區為境內之關外區域,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所定之國際機場園區,以機場專用區及自由貿易港區為限,其與航空城之空間概念無從交疊。被告110年10月25日擬定之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階段),雖係一整體之都市計畫,然本件訴訟標的係以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之興建為核心,遞次擴張其計畫範圍,形成一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之計畫,與桃園市政府辦理之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區段徵收計畫,二者有別。本件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部分航空城特定區之土地區段徵收案(下稱系爭徵收案),原處分所載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有令人誤解桃園航空城之空間概念包含國際機場園區,且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相關徵收規定適用之失。又以一行政處分同時徵收多數土地,原則上對於各該被徵收之土地個別、單獨發生規制效力,各該土地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法定要件等,應就各該土地個別審查。
(三)原告吳明哲、徐石福、蘇寶美、𡖖莉麗、劉陳色、呂邱阿香、呂學信、呂學宏、陳其遠所有附表編號1-4、6-9所示土地部分:原處分係憑據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1次會議之決議及理由作成,而產業專用區之劃定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參加人以60分貝噪音線以上不宜人居為由,劃設產業專用區,固有其地用之公益考量,然:(1)上開審議小組以部分原告所有土地屬農牧用地,不合經編定使用地為使用,乃決議徵收之,惟土地徵收與國土計畫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之規範目的、內容、效果均有不同,地用管制之公共利益,難認有徵收之公益性,且不合地用管制之建物,依法應予拆除或命其改善,然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其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即應受有土地喪失之特別犧牲,即土地不合地用管制之使用,應予非難者為違規使用行為,不及土地本體,且國家仍有改採其他損害較為輕微之替代方案可能,區段徵收並非達成地用管制所不得不採之必要手段,亦非侵害最小之方式。(2)部分原告所有土地雖屬建築用地,上開審議小組以飛機起降噪音、跑道燈光設備及整體飛安維護,且第三跑道變高將致該區易淹水等環境外部性問題,故決議納入徵收範圍,惟徵收並非調整居住環境唯一且必要之方法,開發對人民生活環境所生之外部性效應,尚有對負外部性生產者課予負擔或對受該外部性影響者給予補貼等利害調整措施,不得以外部性改正之公益而特別犧牲人民土地所有權,是以解決環境外部性為由強予徵收,手段欠缺正當性、必要性。(3)再觀上開審議小組歷次會議紀錄,均未見就此部分原告土地劃入、劃出區段徵收範圍,討論如何實質影響系爭徵收案之進行,並就欲達成之公益與其因此喪失土地所有權之損害,予以利益衡量之檢視及評價,亦未具體說明劃入該土地,究有何系爭徵收案所欲維護公益的關聯性及必要性?該土地對於系爭徵收案究有如何程度的不可或缺及必要?劃入結果,是否以破壞原告土地所有權之手段,來增進他人私益或利於國家建設經費之取得而已?況此部分原告土地既已獲准原位置保留分配,則區段徵收其土地之公益性、必要性究竟為何?舉凡此等被告理當審慎審查並說理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面向,上開審議小組未予敘明,即作出准照參加人研析意見辦理之決議理由,該審議小組就系爭徵收案此部分所為准予區段徵收之決議,顯係未經實質審查之恣意判斷,則被告據以所為准予區段徵收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土地之決定,於法有誤而不能維持。
(四)原告陳健和所有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部分:徵收機場專用區所需之土地,屬為興辦交通事業公用之目的,且具有提供國際航空運輸服務之高度公益性,而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涉及國家整體經貿政策與發展,復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堪認徵收有其重要之公益目的。又機場專用區與自由貿易港區均設有相當程度之入出管制機制,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之計畫用地各為機場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區,則參加人對此等土地之勘選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而徵收欲達成之公益目的與人民財產權損害之私益,並無顯失均衡。又原告陳健和於103年再公開展覽期間,即表明以後不參加任何徵收條件,參加人於108年7、8月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計38場,原告陳健和參與場次安排於108年7月31日,惟其始終未出席,桃園市政府復經參加人委以108年8月15日公告舉行系爭徵收案公聽會,並於108年9、10月間舉行公聽會共11場。本件協議價購會議及公聽會均依規定辦理相關公告及通知程序,並聽取土地權利關係人意見,已踐行實質溝通協議之正當法律程序,是原處分關於徵收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部分,自於法有據。
(五)結論,原告吳明哲、徐石福、蘇寶美、𡖖莉麗、劉陳色、呂邱阿香、呂學信、呂學宏、陳其遠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徵收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之土地部分,為有理由,而原處分此部分既經撤銷,被告應依本判決之意旨重為核實審議。另原告陳健和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徵收其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土地部分,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魏式瑜、法官劉正偉
(本判決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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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歐碧薇/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提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6月12號,就10名地主提起,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行政訴訟宣判,其中9名地主勝訴,對他們土地的徵收遭到撤銷,支援反迫遷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認為,這個判決,是台灣土地徵收制度的里程碑,並呼籲內政部和交通部民航局放棄上訴。
北高行認為,在航空城這種「一行政處分同時徵收多數土地」的情形,應該就各單筆土地審查其徵收的公益必要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在這個案子裡,農牧用地的部份,用區段徵收、變更地目來達成地用管制,不是必要,且侵害最小的手段。
而在建築用地的部份,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以機場噪音、燈光及飛安,以及跑道墊高導致淹水等環境「外部性問題」,決議徵收;北高行認為,這些問題,應該考慮相關的利害調整措施,要求產生這些「外部性問題」的生產者負擔,或對受到影響者給予補貼等,不能因為有「外部性問題」,就犧牲人民的土地所有權,這種手段欠缺正當性、必要性。
而從審議小組歷次會議紀錄裡,沒有看到原告土地的劃入、劃出徵收範圍,將如何實質影響徵收案進行;以及在「將這些土地劃入徵收範圍」和「維護公益」的關聯性及必要性、利益衡量等,審議小組沒有敘明,就作出准予徵收的決議,北高行認為,這「是未經實質審查之恣意判斷」。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分為交通部民航局為需地機關的「機場專用區(第三航廈、第三跑道)」、「自貿港區」及「機場園區」等「蛋黃區」,以及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的機場「附近地區特定區」的「蛋白區」。
12號判決勝訴的9名地主,土地都位於「機場園區」內,而敗訴的陳姓地主,土地則位於「機場專用區」內,北高行認為,在「機場專用區」與「自貿港區」,這些設有相當程度之入出管制機制的地區裡,徵收欲達成的公益目的與人民財產權損害,「並無顯失均衡」,律師團表示,仍會積極上訴;航空城反迫遷聯盟與各支援的民間團體並呼籲內政部及交通部民航局,放棄上訴之外,應該和桃園市政府,立即檢討整體航空城計畫並與原告協商保留方案。
除了這個訴訟之外,由於需地機關不同,以及航空城將「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開徵收,還有五個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中,分別是「機場園區」土地改良物訴訟、「附近地區特定區」的土地徵收、土地改良物訴訟、都市計畫無效的訴訟,以及已經進入最高行政法院的第三跑道環評撤銷訴訟。其中相關的「機場園區」的土地改良物徵收撤銷訴訟,即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環權會研究員徐孟平表示,期望這個判決有正面的影響。
航空城機場園區 九居民勝訴 徵收判撤 | 焦點事件 https://bit.ly/461S33C
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是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區段徵收案,面積達到3147.8公頃,其中交通部辦理區段徵收面積有1413.2公頃,桃園市政府所辦理的面積則有1734.5公頃。
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訴訟案 北高行判9居民勝訴 https://bit.ly/3X6FYWG
這個計畫源於2009年前總統馬英九在任內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隨後桃園縣政府在2010年公告「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並規劃8大功能分區,包括機場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區、航空服務生活地區、機場相容產業區、經貿展覽園區、農產加值展銷地區、濱海遊憩地區,以及生活機能地區。
不過這個計畫造成當地居民強烈反彈,從2020年底公告徵收處分後,居民和民間團體陸續就3個面向提出訴訟,包括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土地徵收,以及都市計畫。
在航空城第三跑道環評訴訟案,居民主張環評報告書有許多爭議,包括未進行沙崙油庫與飛航安全的風險評估、開發行為未依《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評估及抵換規劃計算指引》評估等,因此希望撤銷環評。不過今年5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原告敗訴,代表律師表示遺憾,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至於今(12)日宣判的是機場園區土地徵收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名原告勝訴、1名原告之訴被駁回。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徐孟平呼籲,內政部和民航局放棄上訴,並檢討航空城整體計畫,與居民協商保留方案,「不要讓這個國家重大建設蒙上侵害人權的陰影。」
訴訟律師團代表熊依翎則認為,這次判決對土地徵收制度而言,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和警訊,就是「所有的徵收都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訴訟案 北高行判9居民勝訴 https://bit.ly/3X6FY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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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在居民及律師團的堅持下,有幸獲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勝訴判決!感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仔細審視本案處分之瑕疵,期待本案判決能再次喚起內政部、相關政府單位及台灣社會對於區段徵收造成人民基本權利嚴重侵害的重視。另呼籲內政部及交通部民航局與其耗費資源上訴,不如偕同桃園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立即檢討整體航空城計畫並與原告協商保留方案,勿使號稱為「國家重大建設」的航空城蒙上侵害人權的陰影。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內政部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今日為機場園區土地徵徵收宣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本次訴訟除了討論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之外,尚有協議價購程序有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規定、徵收公告後再修改都市計畫、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分開徵收的合理性等爭議。
呼籲內政部與民航局放棄上訴,確實檢視本件徵收公益性和必要性
航空城土地徵收律師團代表熊依翎表示,感謝法院的判決,讓我們當事人的土地跟家園可以被保留下來。而這樣的判決結果,也是台灣土地徵收制度重要的里程碑,雖然目前還沒看到法院針對土地徵收違法的理由,但我們相信這個判決也給與所有在辦理土地徵收的機關一個警示,所有的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和符合比例原則。以本件來講,我們當事人的土地就是沒有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同時也感謝當事人的努力,如果沒有他們的堅持,不會迎來階段性的勝利。針對被駁回的一位當事人,我們覺得遺憾,也會積極上訴,爭取他應有的權利。除此之外,航空城的爭議,不是只在訴訟,其實一開始得知這個徵收案,相關程序都有不同律師團的成員努力,希望能守住他們家園的方向努力著,因此這個勝利也是這一路以來所有參與協助這個案子的成果。最後,也呼籲被告內政部與參加人民航局可以放棄上訴,確實檢視本件區段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讓我們當事人能早日拿回自己的土地。
漁港路原告居民代表呂學信表示,他們社區位在漁港路兩側,多年來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卻在鄰近地區居民北上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在最後一刻遭強行納入。呂學信繼續說,政府要建設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根本不需要用到他們的土地,過去不需要,現在也不需要,僅因別人的私利,就強行被徵收。如今土地徵收的處分經法院撤銷,內心的負擔也放下一些,感謝各方的協助與社會各界的關注。
自強社區原告居民代表吳明哲表示,位於機場口的自強社區在2019年之前仍屬於可供原位置保留的住宅區,同樣也是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因部分居民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大量變更為產專區,迫使想保留的居民開始長期抗爭,想保留的居民多次陳情自強社區徵收並無必要,自己也經常透過記者會向政府喊話2019年自強社區的保留方案是有經過聽證的,市政府更應該遵守「要徵收的被徵收,不願被徵收就剔除」的承諾,但均未受重視。感謝此次法院的判決,還居民一個公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補充,原告居民所在的位置,無論是在竹圍街、自強社區、漁港路或海山路,在航空城計畫多年審議的過程中,都曾被劃出徵收範圍之外;或是鄰近的土地,幾乎相同的區位,卻不需要被徵收,顯示這些居民的土地,並不妨礙桃園航空城的整體建設計畫,徵收他們的土地缺乏必要性。此外,區段徵收制度之所以飽受批評,不僅是因為其影響的戶數、面積極大,侵害民眾的居住權、財產權等基本權。配地制度有利於大地主和財團,小產權或無產權者卻很容易被掃地出門,這更帶來負面的社會後果,加劇社會不平等。內政部這幾年來,屢屢說希望能精進區段徵收制度,希望內政能實質檢討,在正視這些結構性的問題的前提下,盡快修正現行的土地徵收制度。
由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協助之航空城相關訴訟尚有五案,與本案相關聯的機場園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撤銷訴訟即將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第三跑道環評撤銷訴訟案則在居民及律師團的協助下已於5月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另有附近地區土地徵收撤銷訴訟、附近地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撤銷訴訟及都市計畫確認無效訴訟均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敬請各界持續關注。
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 原告大部分勝訴! | 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bit.ly/3PcBPyL
桃園航空城自救會先前大動作抗議,誓言反對政府粗暴徵地,但就在引起社會同情、支持之際,自救會突然發布聲明,表示「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暫時停止活動及對外發言」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桃園航空城計畫規畫機場第三跑道預定地,大園鄉竹圍村民近千戶約3600多人面臨拆遷搬家,村民形容「滅村」,20多村民發起籌備反航空城徵收自救會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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