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1803年〈嘉慶8年12月佃首姜勝智招佃墾耕字〉是賴氏家族早期前來九芎林開墾的文件,此案由官方核准賴家招佃墾耕。內文說明,九芎林一地因缺乏水資源,希望開啟相關引水灌溉工程改善灌溉的問題,因而需要招佃開築水圳。當時,由賴阿添前來認佃,官方決定給出1.5厘的土地,並經由四址親自的踏查確認此範圍。本範圍的土地交由賴阿添自行準備工具開坑,給予三年的期限。第四年開始繳納地租2石,第五年則繳交4石,第六年開始以每1甲繳交8石,往後依照此比例繳交,不得有拖延。本契字最後署名有一只「九芎林佃首姜勝智記」,上方有「清賦驗訖」印及紅色圓印。
賴家古文書由新竹縣縣史館自芎林鄉賴家價購而徵集,包含土地權移轉與金錢借貸兩類。家文書大量的金錢借貸字據十分引人注意,如果能配合家族史,細細解讀,應能理出這背後隱藏著清代民間金融慣行。 嘉慶8年12月佃首姜勝智招佃墾耕字-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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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史館,賴家古文書,〈嘉慶8年12月佃首姜勝智招佃墾耕字〉
本件〈嘉慶元年8月佃首姜勝智立給屋地基字〉為〈同治元年11月劉金梅兄弟等立杜賣盡斷根店宇連地基契字〉之上手契,為了解新竹縣芎林鄉清領時期公館街家屋交易過程之相關文件。
九芎林之開拓,源於佃首姜勝智,開發過程中,九芎林屋及地常遭遇資金問題,並抵押土地房產貸款,債權亦因此頻繁更換。此案顯示賴家於同治元年(1862年)入住九芎林公館街,正式參與九芎林週邊地區之開發。按照時序排列,由〈嘉慶元年8月佃首姜勝智立給屋地基字」,及〈咸豐10年5月賴阿賢立杜賣盡斷根瓦店契字〉二件可推斷,賴家擁有該地所有權,並以此開展事業。最後,藉由〈明治32年11月賴久奎等立對現佃胎借銀字人〉能得知賴久奎取得屋地後,多次抵押貸款,甚至借讓墾批予他人,至此之後,房屋土地數次易主
嘉慶元年8月佃首姜勝智立給屋地基字-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s://bit.ly/3zK56c9
本物件為乾隆58年(1793)11月,立招佃墾耕字竹塹九芎林庄佃首姜勝智,緣九芎林庄田園于乾隆53年(1788),經蒙泉州府憲徐奉文勘丈歸屯舉智充當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繳所有該處承墾。但九芎林庄田園乏水,欲開圳引灌工本浩大,茲將餘埔招佃開築水圳墾耕,俾各田園得以灌溉,實屬兩全其美,現招劉阿甲前來認佃,給出餘埔一段,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交劉阿甲自備工本前去開圳灌田永為己業以補用費,言約三年開完,第四年田每一甲屯租二石,第五年納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納屯租穀八石,以此定例豐歉不得增減,其租穀務要乾淨,照數車運到佃首倉口交納。給墾之後即宜竭力開墾,今欲有憑,合立招佃墾耕字。契紙一張略有破損。二枚同款「九芎林庄佃首姜勝智記」戳記,左下角一枚「林保民」私章。給招佃字人養勝智以印代簽。乾隆五十八年養勝智立招佃墾耕字-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s://bit.ly/39A8rjs
本件〈嘉慶8年9月佃首姜勝智立給地基字〉說明九芎林街區之開拓,源於佃首姜勝智,在開發過程中,九芎林地區的房屋與土地債權頻繁更換。此件為姜勝智與何觀蔭簽訂之地基字,並由賴家保存,顯示賴家後來取得隘寮前中車路地基,而此件為其之上手契。本件立給地基字是芎林庄姜勝智測量土地範圍的證明。其中,「丈」是丈量或測量的意思,同時也做為單位,內為中顯示的測量結果東是5丈、西5丈、南4丈、北則也是4丈,並在此塊土地上建造房子。有趣的是,本契約內聲明,本土地建照的房子不得進行賭博等行為,否則將拆除此房屋,說明當時聚賭的風氣興盛。
賴家古文書由新竹縣縣史館自芎林鄉賴家價購而徵集,包含土地權移轉與金錢借貸兩類。家文書大量的金錢借貸字據十分引人注意,如果能配合家族史,細細解讀,應能理出這背後隱藏著清代民間金融慣行。嘉慶8年9月佃首姜勝智立給地基字-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s://bit.ly/3xrqvUQ
姜勝智對芎林的水圳開拓有極大的貢獻, 他在1775年來到芎林, 1785年姜勝智與劉承豪共同開拓下山圳, 灌溉75甲良田, 根據吳慶杰老師的導覽解說, 上山梘頭口琴橋(過水橋)是在1789年建造. 在地耆老表示, 當年建造的過水橋是以木頭劈成行水渠道, 初具規模. 目前看到的石磚拱橋及水泥過水橋則是1937年一位彭姓師傅改建的, 算算也有81年的歷史了. 吳老師說全新竹只有三座拱橋支撐的過水橋, 芎林就有二座, 相當珍貴美麗, 也見證了前人對水圳的敬仰之意.
以上資料取自楊秋賢代表與吳慶杰老師的授課內容, 及林祺堯村長的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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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鳳宗族來自福建及廣東,屬於閩、客雙語人群
1805年姜勝智、姜勝美、姜勝略兄弟於芎林+嘉慶十年竹塹九芎林庄佃首姜勝智立招佃墾耕字+姜勝智九芎林開發始祖/割地換水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1775年姜仕俊派下(姜朝鳳宗族)七子分家書(鬮書)/姜朝鳳宗族七子鬮分書(分家書)(鬮書)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墾號
清代向官府承領墾照的土地開發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成立墾號。又稱墾戶。1644年(順治元年),清廷議准州、縣之無主荒地,分予流民與官兵屯種;凡流民開墾無主荒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1753年(乾隆18年),又議准報墾荒地手續,即各省布政司預先刊刻執照,加蓋印信,發予各州縣,俟墾戶呈報,經勘驗後發給墾照。報墾手續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請開荒,經官府勘查無誤,並公告5個月而無異議後,方發給墾照。承領墾照者稱墾戶。
墾照所允准開墾之土地通常極廣,依法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墾成田,否則即失效。墾戶將墾成之田園向政府呈報面積、等則,核定賦額,此即「報陞」,並成為田園之所有人,稱為業戶。
清代臺灣的土地依所有權區分,不外三類:一是有明確所有人之田園或土地,多為民有熟田;二是無主荒地,依法歸為國有;三為番有地,屬原住民所有。第一種地之取得須依正常買賣、典贌手續;第二種地須向官府辦理報墾手續,第三種地透過各種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臺灣移民拓墾的大多是第二、三類土地,而墾戶在其拓墾權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墾戶有獨資、合資之分。獨資者資本較雄厚,如施長齡(施世榜)墾號、張振萬(張達京)墾號;資本較小的墾戶則組成合夥墾號,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如1709年(康熙48年)陳賴章墾號乃陳天章、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等人或業戶所組合。即使是獨資墾戶,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員共同出資,有如家族公司;合資墾號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資色彩均強。
墾戶取得土地後,即招來佃戶進行開墾,事實上是一種主佃合墾制:墾戶通常並不親自拓墾,而是召佃開墾;佃戶大多「自備工本,開墾成田」,並「永為己業」。佃戶將土地墾成後,墾戶可收較高的租額,通常上則田是8石,而佃戶只要上繳一定的額租,就可以「永為己業」,擁有「準所有權」,形同「實質所有權」,因此全力以赴。主、佃各盡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開發。也因此形成土地雙重所有制,為其後大小租制鋪路。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5041 https://bit.ly/3R3iSwU
1999年和陳板 老師一起拜訪凱達格蘭族霄裡社頭目知母六(蕭那英)後人,第七代裔孫蕭柏舟先生展示了乾隆十三年以來的印記和文獻。(攝影:彭永松)(2) Facebook https://bit.ly/3boAKlG
天水堂十二世祖姜勝智公派下族譜/社團法人台灣姜勝智公派下宗親會/新竹縣芎林鄉勝智公派下祭祖/姜勝智公派下宗祠,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村11鄰56-8號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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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埔姜氏家廟-2016-8月 - Google 相簿 https://bit.ly/3MUf6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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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2024芎林-勝智公宗祠-中秋祭祖 - Google 相簿 https://bit.ly/3XpCH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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