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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倫復仇觀 - Google 搜尋


《輕侮法》提倡的為父母報仇,支持了以孝治天下的思想-漢朝規定在父母遭受他人侮辱,當時或者以後不分男女只要子女找其報仇都可以免去死罪(從漢朝到民國時代,為父報仇一般都會被判決免死刑),甚至可以免刑,判決復仇者死刑的官員,將會受到懲罰,重則判為死刑以告孝子冤魂/替父母報仇「趙氏孤兒」/此法施行,有違「殺人者死」之三代通制,勢必造成相殺不止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施劍翹(原名施谷蘭)為父報仇後,在現場散發自印《告國人書》/為了報仇,她做了手術放開纏足,進行騎馬、射擊訓練。 終於,父死十年後,她將復仇的子彈射進了孫傳芳的頭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五世復仇-九世復仇《春秋》還限制無條件的複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父親有罪被殺,兒子報仇,則冤冤相報沒有盡頭,是不被允許的
“天下治亂系學風”。學風正,君子興,則天下安;學風不正,妖孽橫行,則天下危。明清之際大儒顧炎武在總結明亡清興歷史經驗時認為,明末之所以“亡國亡天下”,皇帝落得個自縊景山結局,士人“以明心見性之空言,代修己治人之實學”是重要原因。他進一步從三個方面對明末空疏學風進行了具體的批判:“不習六藝之文,不考百王之典,不綜當代之務,舉夫子論學論政之大端一切不問,而曰一貫,曰無言。”空疏的學風不僅於國於民無益,而且對自己也不利。
經典的研讀對學風的養成至關重要。如何閱讀經典?前面顧炎武先生已經講得很明白了,那就是“習六藝之文”、“考百王之典”、“綜當代之務”。換句話說,在閱讀元典(從與時俱進的眼光來看,經典既包括六經,也包括古今中西的其他經典)的同時,對古今中西曆史變遷之大勢及治理制度和經驗進行總結,再結合時代問題進行思考闡發,這也是我們重新閱讀王夫之的初衷。其中,本欄目定期選讀《詩》、《書》、《禮》、《易》、《春秋》等經書,試圖以“​​經世”的視野來讀史閱世。
《春秋經》:莊公四年。紀侯大去其國。
《春秋公羊傳》: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何?滅也。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為襄公諱也。《春秋》為賢者。諱何賢乎襄公?復仇也。何仇爾?遠祖也。哀公亨乎週,紀侯譖之。以襄公之為於此焉者,事祖祢之心盡矣。盡者何?襄公將復仇乎紀,卜之曰:“師喪分焉。”“寡人死之,不為不吉也。”遠祖者幾世乎?九世矣。九世猶可以復仇乎?雖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國何以可?國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何以為一體?國君以國為體,諸侯世,故國君為一體也。今紀無罪,此非怒與?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則紀侯必誅,必無紀者。紀侯之不誅,至今有紀者,猶無明天子也。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下。故將去紀侯者,不得不去紀也,有明天子則襄公得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則襄公曷為為之,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緣恩疾者可也。
朱偲點讀:《春秋》是六經之中最為獨特的一本書。書中記載了從魯隱公元年到魯哀公十四年的歷史。不同於《詩》《書》《禮》《易》《樂》等書,《春秋》不是孔子對先王經典的簡單增刪訂本,而是孔子的創作,寄託了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對歷史經驗的總結以及對後世之法的設計,都濃縮在這本書之中。《春秋》經在漢朝非常受重視,不僅漢朝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的大政方針都要以《春秋》為依據,而且當時不少官吏還援引《春秋》入法、以《春秋》斷案。被譽為“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騷”的《史記》,其實也不過是司馬遷試圖仿效《春秋》的一個成果。《公羊傳》則是西漢時期占主流地位的《春秋》解釋經典。
“存亡國,繼絕世”是孔子的一個政治理想,故而在《春秋》中對於滅人之國的行為孔子大多會給予批評。但在有一個地方,孔子卻對滅人之國的行為表示了肯定:就是發生在魯莊公四年的齊襄公滅紀國。孔子在記述這件事時,沒有用“齊滅紀”,而是“紀侯大去其國”,用現在的話說,就是紀侯永遠地離開了紀國。同時根據史料記載,當時紀侯是一個賢人,而齊襄公是一個荒淫無道的君主。孔子的這個記述方法,卻對齊國這一行為表示認可,原因是齊滅紀並非一個普通的諸侯國相互攻滅,而是一次復仇行為。
這得從齊國跟紀國的九世之仇講起。原來,齊襄公九世之前,紀國國君紀煬侯向周天子進言,當時的周夷王因此將齊哀公烹殺,另立新君。齊、紀兩國從此結下了梁子成為世仇。在九世之後,齊襄公繼位時齊國終於迎來了復仇的時機。在復仇行動之前,齊國方面進行了占卜預測,占卜結果顯示齊國在這次行動中要喪失一半的軍隊,齊襄公說:“如果能夠成功復仇,就算在這次行動中我死了,也不是不吉利的(是值得的)。”
《春秋》讚賞復仇,並認為“不復仇而怨不釋”。因為齊滅紀是複仇,所以儘管齊襄公荒淫悖謬,但在此事上卻符合大義,故而《春秋》肯定了他。
春秋》在這個地方肯定了齊國向紀國復仇,在另外一個地方,還責備批評了魯國不向齊國復仇(齊襄公以陰謀手段害死了魯桓公。繼位的魯莊公在沒有復仇的前提下,與齊襄公釋怨,在《春秋》中受到了批評。)
來漢武帝討伐匈奴,也正是以《春秋》復仇為依據的。漢武帝在一次討伐匈奴行動之前,特意下了一份詔書,裡面大意說:在漢高帝時候在平城被匈奴圍困,在呂后時候匈奴曾致書侮辱漢朝。齊襄公复九世之仇,得到了《春秋》的讚同,所以我討伐匈奴,進行複仇。漢武帝的言下之意是,進攻匈奴是符合孔子思想的,大家誰都不要阻攔。
那麼孔子為什麼主張國與國之間可以復仇呢?這是因為國家是有人格性的,“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之前國君受到的侮辱,現在國君應該感同身受,這是複仇的必要性。舉個例子來說,在春秋時候,兩國使節相見,往往會先說,咱們兩國自古以來就是友好的鄰邦,在古代這個儀式叫“通先君之好”。如果兩國有國仇存在是無法“通先君之好的”。
複仇提供可能性的則是國家之間的無政府狀態,在國際上尚存有公義或者有一個公道的主持者的時候,是不會存在齊國國君因為紀國讒言被烹殺的情況,或者一個國家侵略另外一個國家行為的發生。不平則鳴,國家之間的無政府狀態賦予了被傷害者以復仇的權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與人之間,由於不處於無政府狀態,復仇是不被允許的。
《春秋》認可複仇並不是鼓勵國與國之間相互的仇殺。《春秋》在認可複仇正當性的同時,還強調“復仇不除害”在復仇的過程中要講求人道,要嚴格限定仇殺的範圍,不濫殺平民,反對趕盡殺絕對手。就以齊滅紀來說,當紀侯離國出走、紀國放棄抵抗成了齊國的附庸後,齊國就自動失去複仇的權利。當後來紀侯夫人去世時,齊侯以國君夫人之禮葬了她。
《春秋》還限制無條件的複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父親有罪被殺,兒子報仇,則冤冤相報沒有盡頭,是不被允許的。換句話說,如果侵略國以此為依據,試圖死灰復燃,則是不合法的。
原標題:《春秋》為什麼認可複仇?
《春秋》如何造就中國的“復仇文化”? http://bit.ly/2RBNE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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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復仇心有多強?春秋時的一位大佬曾說過這句話!
2017-03-04 由 三千里歷史 發表于文化
我從來不相信中華民族是一個怯弱的民族,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怯弱的民族能延續五千年。
沒有鐵與血的鬥爭的民族早已消亡在歷史長河中。
春秋時,公羊曰:「九世之讎猶可報乎?」孔子曰:「王道復古,尊王攘夷。十世之仇,猶可報也!」
這段話的前半句是出自《公羊傳·莊公四年》
原句是:「九世猶可以復仇乎?雖百世可也。」
上下文的內容是:齊襄公的前九世伯伯齊哀公因為紀侯進讒言被周天子烹煮了。到了齊襄公這一代把紀國給滅了,然後把這個時代的紀侯殺了。
這句話是公羊評價齊襄公的作法,認為齊襄公是為國復仇,所以不但九世可以復仇,百世也可以復仇。當時的規矩是五世之內可以復仇,所以公羊在之後又說了一句:「家亦可乎?曰:不可。國何以可?國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
也就是說國讎可以百世追殺,家仇不可以。
我想從這裡就應該了解到,中華民族是擁有尚武精神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culture/z622z4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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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大之,國讎,雖百世亦可以復仇
2018-08-09 由 觀其大略不求甚解 發表于歷史
觀其大略 不求甚解 大家好我是小解
周夷王是西周的第九位君主,其在位時期,王室開始衰落,但是,瘦死的駱駝比馬大,此時的周王室對各諸侯國還是有著威懾力的,因此作為天子的周夷王試圖恢復周王室的威嚴。
周夷王
齊哀公是齊國的第五代國君在位時,荒于田獵酒色,又不尊禮制。《詩·齊風》中諷刺他「從獸無厭,昏利不行」。某年,周夷王患病,周天子作為天下共主,各國無不親自前來探望,唯獨齊國的齊哀公卻未來探望。齊國始終連個使者都不曾派來,此後,周夷王眼見齊國坐大,日益忌憚。
恰在此時,東方齊國的鄰國紀國的國君向周夷王進讒言,說齊候兩年沒有朝見天子是聯合其他諸侯想造反,正想找人立威的周夷王大怒,派人將齊候召入都城鎬京覲見,齊候根本不知道怎麼回事,跟著使臣就回到了鎬京。天下諸侯齊聚鎬京參拜天子,還沒明白此次召見所謂何事。周夷王便一聲令下,左右猛士隨即拿下了齊哀公,並把他扒了個精光,將其扔進大鼎中活生生的煮了。
齊哀公雖然也是個荒淫無道之主,但是死的這麼窩囊,消息傳到齊國,舉國哀嗆。從此齊國與紀兩國種下了勢不兩立的深仇大恨。春秋以後,周天子的王權崩潰,齊國日益強大起來,便把消滅紀國報仇雪恨作為了首要任務。
公元前707年,齊僖公準備滅掉紀國,不料事情泄露,未果。
公元前699年,紀國與魯國、鄭國結盟,擊敗了齊、宋、燕、衛四國聯軍,紀國得以安定一時。
公元前695年,齊襄公就發兵攻打紀國,魯桓公出面調停,組織會盟,紀國的危機有所緩解。
公元前694年,齊襄公殺死魯桓公和鄭君子亹,紀國失去了魯、鄭兩國的保護,形勢急轉直下。
公元前693年,齊襄公撕毀盟約,打著為九世祖報仇的旗號,再次興兵伐紀,連下三城。
公元前690年,齊襄公派兵攻破紀國都城,紀國滅亡。
從公元前868年齊哀公被周天子烹煮殺死到公元前690年齊襄公滅紀國,齊國歷經九世178年終於復仇。此後,齊國雄踞山東半島,力壓魯國,成了東方霸主。
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三傳》對此事曾有爭議,因為當時的風俗是家仇只論五世。而《公羊傳》則認為:九世猶可以復仇乎?雖百世可也。國君一體也。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
齊襄公滅紀,報九世之讎,對漢武帝影響極大。因為當年漢高祖曾有「白登之圍」被迫貢獻金帛女子之恥;呂后也遭遇過匈奴致書之辱;文景兩代也都不斷遭受匈奴入侵,所以漢武帝曾說:「昔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大之」,遂效仿齊襄公此舉,堅決北伐匈奴。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4ojv4j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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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世之仇,漢語成語,讀音jiǔ shì zhī chóu,意思是指久遠的深仇,原本指國仇等意義重大的仇恨,不適用於一般的私人恩怨,出自《公羊傳·莊公四年》。多用以指久遠的深仇。原本指國仇等意義重大的仇恨,不適用於一般的私人恩怨。
出處編輯
《公羊傳·莊公四年》:“九世猶可以復仇乎?雖百世可也。” (評齊襄公為報九世之前齊哀公被烹殺之仇滅紀一事)
示例編輯
~,百年之德,至於今而始報之子孫,即報者亦不知其所以。(章炳麟《菌說》)
歷史編輯
西周中期,紀侯向周夷王進讒言,夷王三年,齊侯因此被周夷王活活烹殺。齊人哀之,謚為哀公。自哀公開始,傳九世到齊襄公姜諸兒,齊襄公出兵滅紀國,為齊哀公報仇。齊襄公是齊桓公的兄長。春秋三傳對此事曾有爭議,因為當時的風俗是,家仇只論五世。公羊傳認為國仇不受世代限制,左傳反對。
後來,漢武帝說:”齊襄公复九世之仇,《春秋》大之。”遂堅決北伐匈奴。因為漢高祖曾有“白登之圍”被迫貢獻金帛女子的恥辱;呂后也遭遇過匈奴致書之辱;文景兩代,也都不斷遭受匈奴入侵,所以,漢武帝決心復仇,解決邊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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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宋元明清編 - 李隆獻 - Google 圖書


殺人而義者+殺人而不義者
唐代張瑝張琇復仇殺人案
父冤死 子復仇
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735年),東都洛陽發生了一樁震驚朝野的殺人大案。原雟州都督府(今四川西昌市)都督張審素的兩個兒子,年僅13歲的張瑝和11歲的張琇將朝廷的監察御史楊汪殺死於都城(洛陽)以報父仇。
若問事發原因,還得追溯到開元十九年(731年)。雟州都督張審素清廉正直,被部下陳纂仁誣奏其「冒戰級、私傭兵」,即謊報戰績,私自僱傭士兵,有貪贓行為。玄宗獲報,心存疑慮,於是派監察御史楊汪去軍中按察。半道上,陳纂仁又進一步誣告張審素與其屬下軍官董堂禮合謀造反。於是,楊汪先將張審素關押在雅州(今四川雅安)監獄,自己則到雟州按察謀反案。董堂禮身為武將,不勝其忿,擅自殺了陳纂仁,又以兵七百人包圍了楊汪,脅迫楊汪為張審素雪冤。很快周邊軍隊趕至,殺了董堂禮及其黨羽,楊汪得以脫身,至益州(今成都),於是上奏說是張審素謀反,「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
依照《唐律》,犯謀反罪,除本人當處斬刑外,家中十六歲以上的兒子也要處以絞刑。張審素本人處斬,兩個兒子張瑝、張琇因未成年,流徙嶺南。幾年後,二人逃回洛陽,隱名埋姓,藏匿市中。這時楊汪已經遷轉為殿中侍御史,並改名為萬頃。開元二十三年,張瑝年已十三歲,弟弟張琇年僅十一歲,一天夜裡,在魏王池附近,二人截擊萬頃。張瑝將萬頃的坐騎馬腿砍傷,萬頃落馬,不急反抗,被張琇砍死。二人將父親的冤情及殺死萬頃的原因寫在一副表狀上,掛在斧頭上,奔向江南,還欲殺與萬頃共同構陷其父罪者,然後再向官府投案自首。但行到汜水(今山東曹縣北),為官府捉獲,上報朝廷。此案轟動洛陽,都城士女都同情張琇兄弟,認為他們年紀雖幼小,卻能為父報仇,堪稱孝烈。
法與情 何為重
依照唐代的死刑覆核程序,對於死刑重案,須報朝廷,由中書省、門下省五品以上官員及尚書省「九卿」集議,討論案情,以決定是否執行死刑。中書令張九齡稱其「孝烈」,應寬恕,「宜貸死」。而侍中裴耀卿與李林甫堅持認為「國法不可縱報仇」,否則會破壞國家的法律。
玄宗支持後者意見,對張九齡說:「復仇雖在禮法上是被允許的,但殺人者死在法律上也有規定。孝子為父報仇的情感是義不顧命,可國家制定法,哪能容此。處死張氏兄弟可成其復仇之志,赦免他們則有虧律格之條。凡為人之子,誰不願意做孝子?若表彰他們復仇的行為,今後各家都相互仇殺,沒有竟時。」遂決定採用裴耀卿之議,但其他議者仍認為張氏兄弟冤枉,民間輿論也多同情張氏兄弟,不服死刑判決。
為平息輿論的喧譁,玄宗特為此下一敕:「張瑝、張琇兄弟共同殺人,法庭審問,其供認不諱。判處他們死刑,法律有正式條文規定。今日聽聞百姓頗有異議,同情他們為父報仇的行為,並認為此案原先對張審素的判決就有冤濫之處,方才導致今日孝子的復仇之舉。但國家制定法律,目的在於經久適用,出發點是救濟百姓,期望禁止相互的仇殺。如各自都申言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那遇事誰都不願讓人說自己不孝,輾轉相繼,相互仇殺就會沒完沒了。皋陶作為公正的法官,其判案是法在必行;孝子如同曾參,若殺人也罪在不恕。若不能公開執行,就由河南府負責決殺。」臨刑賜予酒食,張瑝悲痛不已,無法進食,而弟弟張琇神色自若,說:「到地下見先人,有什麼可遺憾的!」
張琇兄弟死後,士庶皆傷愍之,為他們寫作哀誄,張貼於衢路。市人集資斂錢,於死所造義井,並葬張 兄弟於北邙山。又恐萬頃(即楊汪)家人報復來發掘,並作疑冢數處,讓旁人無法找到。可見其為時人所傷憫,朝廷對此也沒有加以干預。
各朝代 總兩難
反觀中國古代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法律允許個人復仇,但要經過官府的批准並備案。《周禮•秋官•朝士》中有:「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即報仇者先到負責司法官員處提交書面報告備案,經批准,然後去殺仇人,不構成犯罪。這與儒家的經典也是一致的。《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孔子將此具體化,在《禮記•檀弓上》中這樣記載孔子與其弟子的對話—子夏問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說,對於殺害父母的仇恨,當睡草蓆,枕兵器,隨時準備報仇;不與仇人同朝當官,以示不共戴天,即你死我活;若在市面或朝堂相遇(即不允許攜帶武器處),不回家取兵器,當即與之搏鬥。對殺害親兄弟之仇,雖可出仕,亦不得與仇人同朝為官,若奉君命出使別國,遇到仇人也不許與之爭鬥,恐因此而完不成君命。對殺害堂兄弟之仇,則自己不可為首出面報仇,其自家人若有能力報仇者,則應執兵器陪同前往。總之,孔子是支持個人為家族復仇的。
考慮到當時的宗法傳統及國家能力的有限,允許私人復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周禮•地官•調人》曰:「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一方面是說允許復仇,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復仇,對殺人合乎正義者,不許仇家報復,否則處死。並讓地方官員對仇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移徙」之,即將其遷居到其他地方,這是古代通行的避仇方式。
隨著國家權力的強化,戰國時的法家開始反對私自復仇。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禁止百姓私自復仇,「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否定了私刑,使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
漢代法律雖禁止私自復仇,但武帝「獨尊儒術」,為父復仇被看作「孝義」的行為,復仇之風日盛,據東漢時桓譚形容說:今百姓相互殺傷,雖已受到法律制裁,而私結的怨讎,子孫相報,使後來的忿恨,較前更深,以至於「滅戶殄業,而俗稱豪健」。故有人雖天生怯弱,猶勉強去行復仇,官府就「聽人自理而無復法禁者也」。桓譚指出了私人復仇的危害,「子孫相報」,仇怨愈結愈深,以致達到了「滅戶殄業」的地步,要求恢復執行禁止復仇的規定。東漢和帝時取消了允許復仇的《輕侮法》,但民間復仇之風並非一紙詔令即可解決的。
東漢末,曹操任丞相時,曾在建安十年(205年)頒令「令民不得復私仇」。曹丕稱帝後,又與黃初四年(223年)頒詔曰:「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可說是用最重的刑罰手段來制止私復仇。但魏明帝制《新律》時,規定:「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就是說對於殺害父兄的殺人在逃犯,在正式定其有罪後,子弟可以依照「古義」,自行追殺,又為復仇開了口子,改禁止復仇為限制復仇。
唐代立法,以禮入律,對復仇行為在立法時採取迴避政策。貞觀年間(627-649年),山西夏縣有女子衛無忌,早年其父被同鄉人衛長則所殺,無忌時年僅六歲,長大後,在一次鄉人的宴會上,無忌用磚擊殺仇人,「既而詣吏,稱父仇既報,請就刑戮」。上報朝廷後,「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並用驛傳的車馬將其徙於雍州(今西安附近),還賜予田宅,仍令當地州縣官以禮嫁之。又有即墨人(今山東平度東)王君操,父在隋末為鄉人所殺,君操時幼,二十年後,「密袖白刃刺殺之」,並剖開其腹,挖出心肝,啖食立盡,然後到州府向刺史自首;「州司據法處死,列上其狀,太宗特詔原免」。看來唐太宗是肯定復仇行為的,修史者也將這種行為載入正史,以示表彰。
武則天在位時(約684-704年),在同州下邽(音gui,治所在今陝西省渭南縣東北),發生了一宗命案:當地有個叫徐元慶的,因其父徐爽被縣尉趙師蘊所殺。後趙師蘊轉遷為監察御史,徐元慶改名換姓,在驛站作傭工,伺機報仇。過了很久,趙師蘊以御史身份住進驛站,徐元慶親手用刀殺了他,然後到官府自首。此案上報朝廷,引起很大的爭議,多數人認為,徐元慶殺人的行為是「孝烈」的表現,應該寬免其罪。武則天也欲赦免徐元慶之罪。朝廷審議時左拾遺陳子昂認為:「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即據法當處死刑;但依照禮制,「父仇不同天」的原則,元慶殺死害死父親的仇人是「孝義」的行為,故應該得到獎勵。他由此提出了一個折衷的兩全方案,「宜正國之典,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即在殺人罪上必須處以死刑,而在為父報仇方面則應加以表彰。陳子昂的奏議得到時議的贊同,武則天也採納了這個意見,據說還「編之於令,永為國典」,成為正式的法律。
但在一百多年後,又有柳宗元(773-819)作《駁復仇議》專門針對陳子昂的觀點進行批駁。柳宗元認為,禮與法的關係應是統一的,故「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殺應當旌表的行為,則為濫刑;旌表本當誅殺的罪行,茲為僭賞,都是極端破壞禮制的行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即先從根本上搞清楚案情的來龍去脈,分清是非曲直。如果趙師蘊是因私怨而殺害徐元慶的父親徐爽,元慶在「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的情況下,為父報仇,這完全是「守禮而行義」之舉,於法則不應誅殺。反之,若徐爽是因為本身犯有重罪,趙師蘊作為縣尉據法處死之,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徐元慶在這種情況下再為父報仇,則是「仇天子法,而戕奉法之吏」。這時,「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柳宗元不是簡單地贊成或反對復仇,而是強調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認為「冤抑沉重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的情況,可以復仇;而根據《周禮》「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即國家依法處決罪犯,罪犯家屬不得以此為仇,否則就是以國法為仇。他認為,國家的律令與儒家的禮教應是完全一致的,應當允許合禮合法的復仇,這也就意味著在符合「孝義」的前提下,允許使用私刑。若依柳宗元的觀點,張審素是被誣陷冤枉的,則應允許張琇兄弟復仇。而玄宗則認為,孝如曾參也罷,凡殺人者,皆不可恕,即私刑不可任行,這又似乎合乎今天的刑法學觀點。
憲宗時元和六年(811年)又發生了富平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案,憲宗為此下詔:「在禮父仇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也。下尚書省議。」時為尚書省職方員外郎的韓愈,針對這一復仇案件,特上《復仇狀》專門論述處理復仇殺人的原則。韓愈從儒家經典《春秋》、《禮記》、《周官》等諸子經史中關於子為父復仇的及在中,「未有非而罪者」出發,講到現行的《唐律》,認為「律無其條,非闕文也」,《唐律》不設有關復仇的專條,決不是立法者無意的疏漏。在韓愈看來,若法律完全「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為了將禮與法二者統一起來,就需要司法官吏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區別對待,因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若是百姓之間相互仇殺,根據儒家經典,「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者死。」即復仇者所殺本身有當死之罪,一般可以允許。如因犯罪為官府所誅,則不可以復仇。總之,「殺之與赦,不可一例」,並建議制定製度,凡有為父報仇者,事發後要將其案情詳細地申報尚書省,尚書省官員集議奏聞,斟酌其所宜而處理,「則經、律無失其指矣」。韓愈提出的這一「禮、刑兩不失」的原則,試圖調解儒家經典與現行法律的衝突,實際上仍是在無可奈何情況下的模稜兩可的解決辦法。他的基本傾向是,同情孝子的復仇行為,但又不提倡和鼓勵復仇。他強調禮和刑在司法中的一致性。憲宗基本上採納了他的建議,下敕:「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減死,宜決一百,配流循州。」本案以「特事特辦」的方式予以解決,憲宗遵循的是儒家提出的「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精神,這一精神被現代刑法學家看作是具有「疑罪從無」的傾向。但有關復仇問題的爭議,並沒有到此結束。
唐代以後,對於復仇案件的處理原則上就按韓愈的意見,量情酌處。《宋刑統》中就出現了涉及復仇的起請條。「臣等參詳: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仇者,請令今後具察,奏請敕裁。」宋仁宗時(1023-1063年),單州民劉玉之父被王德毆打致死。王德因遇赦免刑。劉玉私殺王德以報父仇。仁宗以義減其罪,「決杖,編管」。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青州民王 之父被人毆打致死,當時王幼小,未能復仇,成年後,殺死仇人,並截斷肢體與頭顱,以其屍祭父墓,自首後,當論斬。神宗「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明、清大體上按上述原則辦理。
中國古代處理私自殺人以報仇的案件,一直處於一種兩難境界,反映了禮制與法制在司法實踐中的衝突。漢唐以降,將其作為疑案,以「上議」的方式,特事特辦。朝廷官員,各自發表「議案」,將情理與法律結合考慮,雖說是折衷的道路,但也不能不說是在當時的環境條件下,最合理的解決之道了。這種情、理、法結合為用的方式,特案上議,專案處理的手段,對我們今天的司法改革也不是一點都沒有借鑑意義的。譬如,唐代對重大疑難案件,由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官員「集議」,皇帝親自裁奪。這些官員或為著名法官,或為名家大儒,寫出的議案對以後的法律適用具有指導意義。尤其是針對張琇兄弟殺人案,唐玄宗發布的詔敕,簡直就是一篇言簡意賅的法學論文。而陳子昂、柳宗元、韓愈則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都是具有影響的人物,他們的議案對我們研究古代法律史也是不容忽視的文獻。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lz49gy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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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讎狀
作者:韓愈 唐        
本作品收錄於《昌黎先生集》和《昌黎文鈔/卷01》
蜀本此狀首云:「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仇殺人,固有彜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誌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云云。」公於時未為史官也,此後人以史文增入,閣本,舊本皆無之。事之首末,已具載本篇。《舊史》書於《憲宗紀》、《刑法志》,《新史》書於《孝友張琇傳》。按《新史》所書,自太宗時至是,復仇者凡七人,原之者三,不原者四,梁悅其一也。大抵殺人者死,有國常典,而貸死者,出於一時之特敕。公此議欲令凡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石議,酌宜而行,禮刑兩不失矣。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1]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2]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3]見於《禮記》,[4]又見《周官》,[5]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6]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7]許復讎,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8]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9]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10]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議奏聞。[11]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12]謹議。
註釋
 奉一作睹。「
 端上或有大字。
 《公羊傳》定四年:「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
 《記·檀弓》: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周官·調人》:「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
 無下或有有字。
 一無而字。
 將,或作特。
 殺下或無者字。
 為官下或有吏字。
 或無有字。申或作「由下」二字。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當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詳之。
 或無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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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復讎議
柳宗元
(議,又稱駁議,是一種辯駁、辯論的文體。這篇文章是柳宗元上書批駁陳子昴的 《復仇議》。當時發生一件犯罪案例,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官吏,然後去自首。陳子昴當時處理這個案件的做法是:「誅之而 旌其閭」。既判徐元慶死刑,但又在其鄉里褒揚他能報父仇,盡孝道,然後建議「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柳宗元認為「既誅 殺又褒揚」是自相矛盾,如果犯罪的行為應誅死,就不應該給予褒揚;如果他的行為值得褒揚,就不應該判他死刑。「旌」與「誅」 不可並用。)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 為縣尉趙師韞(ㄩㄣˋ)所殺, 卒能手刃父讎(ㄔㄡˊ;仇), 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ㄐ|ㄥ;表揚)其 閭(ㄌㄩˊ;鄉里),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做兒子為報父仇而殺人)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官吏錯殺人)殺無赦。 其本則合(禮和法的本意相同),其用則異(實施則不同)。 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處死可以旌揚的人),茲謂濫(濫用刑罰), 黷(ㄉㄨˊ;濫用)刑甚矣!旌其可誅(旌揚應該處死的人), 茲謂僭(ㄐ|ㄢˋ;超越本份),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 趨義者(想趨向仁義的人), 不知所向;違害者(想要遠離禍害的人),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嚮使刺讞(|ㄢˋ; 審判定罪)其誠偽,考正其曲直, 原始(考究根源)而求其端(原因), 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可清楚分辨)。何者?若元慶之父, 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 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人民的呼籲哀號)不聞; 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刺)讎人之胸, 介然(堅定)自克(自己完成), 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 不愆(ㄅㄨˋ ㄑ|ㄢ;沒有過失)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 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傷害)奉法之吏, 是悖驁(ㄠˊ;輕傲、狂妄)而凌上也。 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為愛父母而相互仇殺), 其亂誰救?(如何防止這種禍害?意指必須對報仇者處於死刑。)」是惑於禮也甚矣! 禮之所謂讎(報仇)者,蓋以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 陷于大戮(死罪),而曰:「彼殺之, 我乃殺之(他殺了人,所以必須處死他)。」 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官名,調解民間糾紛),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反而殺人)者, 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怎麼可以因為愛父母就能夠殺人呢!)!《春秋.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持刀殺人)之道, 復讎不除害(為報父仇而殺人不能免除刑責)。」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趙師韞及徐元慶的相互殺人), 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為父報仇)死義(自首就死), 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豈會冒犯王法!柳宗元認為一定是官吏有所過失。)! 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陳子昴的做法是「先法後情」,不論原因,凡殺人者必須處死;然後考量其殺人動機是為報父仇 ,因此再給予旌揚。柳宗元認為這種做法矛盾,並不足以為國家法典。)
請下臣議附于令(法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Tony私藏的古文觀止--駁復讎議 http://bit.ly/36lsmeM


『五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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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印綬是漢語詞語,是指解下印綬。謂辭免官職。解下印綬。謂辭免官職。《漢書·薛宣傳》:“ 遊( 謝遊)得檄,亦解印綬去。” 宋岳珂《桯史·李敬子》:“ 敬子解其意。一夕,解印綬遁去。” 梁啟超《匈牙利愛國者噶蘇士傳》第十二節:“ 噶蘇士既解印綬,旋察古魯家之異志,知事不可為,乃避難於突厥。”亦省作“ 解綬”、“ 解印”。漢蔡邕《文范先生陳仲弓銘》:“郡政有錯,爭之不從,即解綬去。” 唐王維《濟上四賢詠》:“解印歸田裡,賢哉此丈夫。” 元張可久《朱履曲·歸興》曲:“堂上先生解印,松邊稚子迎門。” 清李漁《慎鸞交·譎諷》:“下官蘇州太守卜康民,地處衝繁,事多盤錯,未得掛冠之便,難萌解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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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印綬
解下印綬。謂辭免官職。
《漢書·薛宣傳》:“ 游 ( 謝游 )得檄,亦解印綬去。” 宋 岳珂 《桯史·李敬子》:“ 敬子 解其意。一夕,解印綬遁去。” 梁啟超 《匈牙利愛國者噶蘇士傳》第十二節:“ 噶蘇士 既解印綬,旋察 古魯家 之異志,知事不可為,乃避難于 突厥 。”亦省作“ 解綬 ”、“ 解印 ”。 漢 蔡邕 《文范先生陳仲弓銘》:“郡政有錯,爭之不從,即解綬去。” 唐 王維 《濟上四賢詠》:“解印歸田里,賢哉此丈夫。” 元 張可久 《朱履曲·歸興》曲:“堂上先生解印,松邊稚子迎門。” 清 李漁 《慎鸞交·譎諷》:“下官 蘇州 太守 卜康民 ,地處衝繁,事多盤錯,未得掛冠之便,難萌解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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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下印綬。 謂辭免官職。
   ▶ 《漢書‧薛宣傳》: “ 游 ( 謝游 )得檄, 亦解印綬去。”
   ▶ 宋 岳珂 《桯史‧李敬子》: “ 敬子 解其意。 一夕, 解印綬遁去。”
   ▶ 梁啟超 《匈牙利愛國者噶蘇士傳》第十二節: “ 噶蘇士 既解印綬, 旋察 古魯家 之異志, 知事不可為, 乃避難于 突厥 。”亦省作“ 解綬 ”、“ 解印 ”。
   ▶ 漢 蔡邕 《文范先生陳仲弓銘》: “郡政有錯, 爭之不從, 即解綬去。”
   ▶ 唐 王維 《濟上四賢詠》: “解印歸田里, 賢哉此丈夫。”
   ▶ 元 張可久 《朱履曲‧歸興》曲: “堂上先生解印, 松邊稚子迎門。”
   ▶ 清 李漁 《慎鸞交‧譎諷》: “下官 蘇州 太守 卜康民 , 地處沖繁, 事多盤錯, 未得掛冠之便, 難萌解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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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律九章律
《九章律》是漢朝的主要法律之一。
漢朝建立後,漢高祖劉邦鑑於全國形勢,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1],於是令蕭何參照秦律「取其宜於者,作律九章」[2]。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經》六篇的基礎上[3]加上《戶律》(戶籍、賦稅、婚姻的法律)、《興律》(徵發徭役、城防守備的法律)、《廄律》(牛馬畜牧、驛傳的法律),共九章,史稱《九章律》

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 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 - 李隆獻 - Google 圖書


《春秋》三《傳》對復仇的態度不同:《公羊》最重復仇,《穀梁》. 肯定復仇而主張復仇之動機與手段皆須正當,《左傳》則較不傾向復仇。 《公羊》較為特殊的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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