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復仇-(殺父之仇不共戴天)/儒家的經典《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對于殺父仇人,兒子們不能和這仇人生活在同一藍天下,無論仇人身處何處,兒子們非得找到並親手殺死仇人/儒家的經典《春秋公羊傳》也說"不復仇,非子也。"還提出了復仇的第四個原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親是被冤枉處死的,兒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復仇/ 古代,人們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是家族血緣關系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2pdshz2


日本三大復仇事件-元祿赤穗事件、鍵屋之辻決鬥事件、曾我兄弟復仇事件/「仇討文化」「報仇文化」/「忠臣藏」/武士道-道的自覺之士道死的覺悟之武士道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民國司法公正 女兒為父報仇命案這樣判 https://bit.ly/2Gp9pOd
epochtimes.com · April 15, 2019
民國司法公正 特赦為父報仇命案女
文/宗家秀
施劍翹(原名施谷蘭)為父報仇後,在現場散發自印《告國人書》(圖右),說明緣由。(公有領域)
更新: 2019-04-15 3:40 AM    標籤: tags: 孫傳芳, 施劍翹, 施從濱, 施中誠, 司法公正
為了報仇,她做了手術放開纏足,進行騎馬、射擊訓練。
終於,父死十年後,她將復仇的子彈射進了孫傳芳的頭顱。
忍痛做手術放開纏足
1935年11月13日午後,三聲清脆的槍聲劃破了天津城上空的蕭索,大軍閥孫傳芳應聲倒在了居士林佛堂的血泊中。
刺客是一個叫施劍翹的年輕女子,原名施谷蘭,「劍翹」二字取自她立志為父報仇的詩句「翹首望明月,拔劍向青天」。
施劍翹的父親施從濱是安徽桐城人,奉系軍閥張宗昌所部第二軍軍長、前敵總指揮。1925年,直、奉兩系爭戰地盤,施從濱在蚌埠被孫傳芳俘捕,孫傳芳破壞了不殺俘虜的規矩,將施從濱砍頭後懸首於蚌埠火車站,暴屍三日示眾,不准家人收屍。
施劍翹的父親施從濱(右)是奉系軍閥張宗昌(左)所部第二軍軍長、前敵總指揮。(公有領域/大紀元合成)
施劍翹悲憤交加,從此發誓替父報仇。她先是將復仇希望寄託在堂兄施中誠身上,後和許諾替自己報仇的軍官施靖公結婚,結果發現他們最後都拒絕復仇,施劍翹分別與他們斷絕了關係。
施中誠爲施從濱之侄,抗戰期間曾任國軍第100軍少將副軍長、軍長、第74軍中將軍長。圖爲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蔣介石與抗日將領合影。(公有領域)
等了十年的施劍翹決心親自復仇,帶著兩個兒子離開了丈夫施靖公。
她忍受痛楚,做了手術放開纏足,進行騎馬、射擊訓練。而最難的是如何獲得刺殺武器、如何接近孫傳芳。
多年後,施劍翹的兒子施羽堯證實,行刺用的手槍是施劍翹弟弟在日本陸軍士官學校的同學朱其平買的,當時配有2盒子彈,一直暫存於施家。因其父是軍人,施劍翹從小就知道裝子彈、射擊。
冥冥之中似有天意。從一位算命先生那裡,施劍翹偶然得到一張孫傳芳的照片,從而知道了仇人的面目長相;又在一個和尚那裡無意間聽說,孫傳芳經常出入居士林佛堂。
直系大軍閥之一孫傳芳,與張作霖、張宗昌並稱為三大軍閥。(公有領域)
行動前一天,施劍翹自印了60多份《告國人書》,說明為父報仇緣由,以免遇到不測時,尋仇盡孝的殺人動機被掩蓋。
11月13日下午,天空下著小雨,施劍翹將復仇的子彈射進了孫傳芳的頭顱,在場的人都聽到了她的高呼聲:「為先父報仇!不傷及無辜!」同時,她迅速散發《告國人書》,等待著警察的到來——她要自首。
施劍翹在行刺孫傳芳現場散發的油印傳單《告國人書》,上面按有她的指印。(公有領域)
公開庭審和輿論監督
11月13日下午6時,《新天津報》發出號外,報導了這一特大新聞,題為「施從濱有女復仇,孫傳芳佛堂斃命」。
次日,天津、北平、上海等各報頭條都刊登了此消息,全國轟動。命案詳情和司法判決立刻成為各大媒體與公眾關注與追蹤的焦點。
16日,天津法院介入案件。孫傳芳的兒子孫家震向法院呈遞了訴狀,申辯施從濱與孫傳芳無仇、施劍翹並非自首。
25日,天津地方法院應檢察官公訴,公開庭審。法院庭內二百多人持券入場旁聽,庭外仍有近二百人。旁聽者多為青年女生。施劍翹當庭陳述家父暴屍荒野時泣不成聲,旁聽者無不動容落淚。
居士林警區警察王化南出庭作證,施劍翹是在警察發問之前將槍彈上交,之後自言爲報父仇殺死孫傳芳。結合居士林另三位證人證詞,地方法院初審認定施劍翹屬自首。
施劍翹原名施谷蘭,「劍翹」二字取自她立志為父報仇詩句「翹首望明月,拔劍向青天」。(公有領域)
次日天津媒體以「有力的證言──警察供明凶犯自首」為題,詳細報導了法院初審。
施劍翹的首席辯護律師余棨昌義務為她辯護,律師團隊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有關自首情節的規定,結合儒家自古同情為父復仇的傳統和百善孝為先的道德觀,為被告進行了有力辯護。
12月26日,法院宣判處施劍翹十年徒刑。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訴到河北高級法院。28日,河北高法開庭複審,因孫家幕後操作,警察王化南被革職,另一名有利於施劍翹的證人也沒有出庭。媒體迅速對這一局面進行了報導,稱:「孫家有錢有勢,其情可疑。」
1936年2月6日,河北高法二次庭審;11日,河北高法宣布原判撤銷,以「情可恕憫」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七年。施劍翹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河北高法原判七年,此為終審判決。
圍繞復仇案的判決,媒體和公眾輿論一直保持持續沸騰狀態。大多數輿論站在了施劍翹這邊,主張輕判或釋放。而當時具有馬克思主義背景的左翼媒體《國聞週報》則指出,若提倡以孝為基礎的私人復仇「將引暗殺之風,致社會秩序崩潰」。
國民政府特赦
施劍翹案贏得了社會的廣泛同情。庭審檢察官認為:「被告經過十年用種種方法,為報父仇,以人情言,其志可嘉,有可憫恕。」河北高法的判決書寫道:「被告痛父慘死,含冤莫伸,預立遺囑,捨身殺仇,以純孝之心理發而為壯烈之行為,核其情狀,實堪憫恕。」
1935年12月18日的天津《晶報》「社會呼聲欄」上,刊載了旅京安徽學會請求政府特赦施劍翹的通電。揚州婦女會向南京、上海兩婦女會發出了籲請聯合營救施劍翹的通電。此外,江皖各地的教育界、律師界等也發出聲援通電。
1936年10月14日,國民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六十八條」的「國民政府行大赦,特赦及減刑,復權」之規定,認為施劍翹孝行「其志可哀,其情可原」,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國發表公告,決定赦免劍翹,由最高法下達特赦令,赦免了她的七年徒刑。
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頒布於1931年5月,相當於國民政府「訓政時期」憲法。特赦施劍翹是在法律框架內對正義的訴求與實踐,彰顯了國民政府的司法公正。同時,特赦令也是對1934年發起的旨在推崇儒家傳統價值理念的「新生活運動」的有效呼應。
施劍翹出獄後,曾積極支持抗日活動。在中共挑起與國民政府戰爭期間,她因看不清共黨實質而靠攏中共,做出了一些不利於國民政府的事情。1949年,她將兩個兒子送入中共野戰軍。
中共肅反期間,施劍翹的兒子在部隊接受審查。文革期間,施劍翹同樣難逃攻擊。1979年,她因直腸癌病逝,終年74歲。@*
施劍翹。(公有領域)
參考資料:
陳孝華、陳若雲編著《施劍翹復仇記》
[美] 林郁沁(Eugenia Lean):《施劍翹復仇案——民國時期公眾同情的興起與影響》
諶旭彬:《弱女子為父報仇刺殺退隱軍閥,民國司法是如何判決的?》
王彪女:《刺客施劍翹家人透露施劍翹坎坷一生》
《檔案記載:施劍翹刺殺孫傳芳被特赦一案》,《檔案天地》2011年第12期。
夏新華:《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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