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代文官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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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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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是中國明清時期以及日本所設置的行政區劃單位。
中國的廳
明清時期的廳幾乎都設在新開發地區或者具有特殊地位的地區,又分為直隸廳、散廳、分防廳。直隸廳和府、直隸州等級相同,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廳局級和地級,直隸於省、道,多數不領縣;散廳隸屬於府,與散州、縣等級相同。[1]最早設置的廳是明朝天啟年間設置的四川敘永廳。廳 (行政區劃)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Tc2oEt


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1875年)置廳,廳治設今埔里市區,也就是後來台灣總兵吳光亮任內,於清光緒3年(1877年)建造的大埔城,轄屬台灣府。其轄境涵蓋整個埔里盆地群,相當於濁水溪以北,火炎山、北港溪以南,集集稜脈以西,西塔山以東地區;1893年時人口約16,000人。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日本統治台灣後廢,改設埔里社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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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社廳城,俗稱大埔城[1],是一座過去存在於今天臺灣南投縣埔里鎮的城池,為清治時期埔里社廳的廳治所在,該廳於光緒元年(1875年)所設,而築城則始於光緒四年(1878年)。此城在日治時期被徹底拆毀,原有的市街型態也被大幅調整[2]。
沿革
清光緒四年(1878年)駐守埔里社廳的臺灣鎮總兵吳光亮為防禦與原住民之間的衝突,於是向朝廷奏請後以官帑四千圓開始建築土城[3],周長約500丈,內有衙署,外則另種有刺竹林,並有護城河環繞,進出城門得通過吊橋,且有衛卒日夜輪流看守。此城建好後,除了是埔里社廳的行政中心外,也是中路開山撫番的政治及軍事重鎮,奠定了清廷在埔里盆地的統治基礎,吸引了不少漢人進入埔里開墾並加速了埔里一帶的漢化[2]。
進入日治時期後,該城在大正三年(1914年)因市區改正而遭到拆毀,而三年後埔里因地震而重創後,日本政府在重建時將原先不規則的街道加擴大、拉直,又新闢了一些街道,使得城內的景觀也大幅改變[2]。
建築特色
埔里社廳城形狀接近圓形,高1丈6尺,寬1丈,外有刺竹林與護城河,開有東南西北四方城門,但因城軸線與子午線偏差45°,所以東門其實是在東南方,而南門其實是在西南方,其他的門亦如此偏差。而在城內則設有分府辦公廳與北路協鎮府等衙署[2]。
其他
北路協鎮府衙門門口有一對石獅,日治時期曾被移置到能高社、能高神社充當狛犬,後來跟神社石燈籠等文物一同搬到埔里醒靈寺[4]。這對石獅原本放在醒靈寺參聖門[4],後來經過處理後改放到三川門前[5]。跟舊貌相比,現在的石獅已上有彩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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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
清代地方行政機關「縣」的最高長官。知縣之官制,始於唐朝之知縣事,為代理縣令之職;明朝以知縣為一縣之長官,清沿明制,正七品,其佐貳官有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
臺灣設縣,始於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率師來臺,一面圍困在熱蘭遮城的荷蘭人,一面設官治理,置承天府和天興、萬年二縣,由知縣統轄。
1684年(康熙23年)清廷在臺灣設立臺灣府,下轄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依清制,知縣為親民之官,職司徵稅與訟獄;平常在境內要教化地方,討姦除猾以維護治安臺灣縣知縣的職缺,屬於「衝、繁、難」三種不同行政難度的「要缺」,縣治在府城(今臺南市)東安坊。鳳山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在半路竹(今高雄路竹),後遷移至興隆莊(今高雄市左營)。諸羅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設在佳里興(今臺南縣(註 1)佳里鎮(註 2)),後遷至諸羅山(今嘉義市)。
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在虎尾溪以北另設立彰化縣與淡水廳。彰化縣知縣屬於「繁、難」中缺,縣治設在半線(今彰化市)1787年(乾隆52年)將諸羅縣更名為嘉義縣,以嘉獎其官民於林爽文事件時守城之功。1875年(光緒元年)以前,臺灣之行政區劃為一府四縣。
1875年新設臺北府,下轄三縣:一為淡水縣,縣治在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職缺為「衝」字簡缺;二為宜蘭縣,縣治在五圍(今宜蘭市),為「疲、難」中缺;三為新竹縣,縣治在新竹(今新竹市),為「疲、難」中缺。臺灣府所統轄的原鳳山縣,劃分出恆春縣,縣治在猴洞(今屏東縣恆春鎮),為「疲、難」中缺,以因應1871年牡丹社事件的變局。
1885年臺灣建省,下轄臺灣、臺北、臺南三府,省會設於橋孜圖(今臺中市)。臺北府維持不變,省會臺灣府下轄四個縣,除彰化縣外,另設苗栗、臺灣、雲林三縣。苗栗縣縣治在今苗栗市,為「衝」字簡缺。臺灣縣縣治在橋孜圖,為附郭首縣,屬「衝、繁、疲、難」四種行政難度的最要缺。雲林縣縣治原在林杞埔(今南投縣竹山鎮),後遷往斗六門(今雲林縣斗六市),為「難」字簡缺。臺南府(原臺灣府改)所轄四縣不變,僅將臺灣縣更名安平縣。
撰稿者:許雪姬   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546 https://bit.ly/3T84NzV


清代官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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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官制/澎湖廳/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

新竹市志第三卷政事志上/行政/職官/清代/彰化縣知縣,頁243-244。
雍正元年(一七二二)八月,新設彰化縣,並在北路增設淡水海防廳。當初淡水海防廳和彰化縣之官制很特殊,淡水海防廳署(即舊公館)暫設於彰化縣治,其官職稱為「北路淡水捕盜同知」,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淡水海防廳之一般行政、刑名、錢穀則歸彰化縣辦理。淡水海防廳係台灣府之分府,以北路的防務為其職責。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始割大甲溪以北,並刑名、錢穀悉歸淡水同知管理。其間今本市之行政、司法隸屬彰化縣管轄,彰化縣置知縣一員。
清代職官:彰化縣知縣-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s://bit.ly/3PgcT8u


彰化縣建縣沿革
清康熙22年(1683)清朝領有臺灣,23年設有臺灣府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隸屬諸羅縣,但就山川之磅礡、物產之豐饒、戶口之殷繁、人文之蔚起比起這三縣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巡臺御史吳達禮上奏「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遂於雍正元年(1723),分諸羅中間百餘里之地,南截虎尾,北抵大甲,設彰化治縣,而彰化之建置自此始,新置文官,計知縣、典史、儒學教諭各一員。取名彰化,係寓「建學立師以彰雅化」、「彰聖天子丕昌海隅之化」(即「顯彰皇化」)之意。
雍正二年由談經正擔任知縣。 一七三四年(雍正十二年)知縣秦士望仿諸羅知縣周鍾瑄之法廣植竹林圍城。其中經過林爽文、陳周全、戴潮春、施九緞等民變,彰化縣城遭到毀壞,於是一七九七年(嘉慶二年)知縣胡應魁沿著彰化城舊址重植竹城,並增建西門城樓,但因土質鬆軟加上天災數年便成為樓傾。 一八一0年,邑紳捐資改成土城。後有修築磚石城之議,於一八一一年(嘉慶十六年)興工,分四段修之,東門段林文濬主之,南門段王雲鼎主之,西門段陳大用、羅桂芳、蘇雲從、詹捷龍、廖興邦主之,北門段賴應光主之。一八一五年竣工,城高一丈五尺,周圍九百二十二丈余,城樓四座分別為東、南、西、北城樓分別為樂耕、宣平、慶豐、拱辰,城樓共兩層,高三丈九尺,設有十二座砲臺。
建城大事記
崇禎9年
丙子1636
 彰化縣境內的平埔族群有半線、柴坑仔(今彰化市),阿束(和美)、貓羅(芬園)、馬芝遴(鹿港),大突(溪湖),二林(二林),東螺(埤頭),眉裏(溪州),大武郡(社頭)十社。
永曆15年
辛丑1661
 4月-鄭成功率師入臺。
5月-鄭成功改臺灣為東都明京,以普羅民遮成為承天府,分設天興、萬年二縣,本縣隸屬天興縣管轄。
永曆18年
甲辰1664
 8月 -經退守臺灣,改東都明京為東寧,承天府依舊,升天興、萬年二縣為州以治民屯,設南北路、澎湖三安撫司以治軍屯,本縣改隸北路安撫司管轄。
永曆37年
癸亥1683
 八月十五日施琅率師入臺灣,鄭克塽投降。
康熙23年
甲子1684
 4月-朝廷設臺灣郡縣為一府三縣,設諸羅縣,隸臺灣府,彰化屬之。
雍正元年
癸卯1723
 朝廷分諸羅中間百餘里之地,南截虎尾,北抵大甲,設彰化縣,設縣署於半線,今彰化市,彰化建置自此始。
雍正9年
辛亥1731
 朝廷令彰化縣屬大甲溪以北地,全歸淡水廳管轄,至此彰化縣與淡水廳正式分治。
雍正12年
甲寅1734
 知縣秦士望仿諸羅知縣周鍾瑄之法,於街巷外遍植莿竹為城,建東西南北四城門,並建城隍廟於東門。
嘉慶2年
丁巳1797
 彰化知縣胡應魁重植莿竹城,並於四門增建城樓。
嘉慶14年
己巳1809
 彰化縣士紳林文濬、王松等以彰化次築城難守,請淮籌款改建為土城。
嘉慶15年
庚午1810
 朝議准彰化縣城改築土城,然以土城易塌,改建磚城,並濬城濠,建軍寨於八卦山上。
嘉慶16年
辛未 1811
 新建彰化城垣興工,分四段修之,東門段林文濬主之,南門段王雲鼎主之,西門段陳大用、羅桂芳、蘇雲從、詹捷龍、廖興邦主之,北門段賴應光主之。
嘉慶20年
乙亥1815
 新建彰化城竣工,周圍九百二十二丈餘高一丈八尺基厚一丈五尺上寬一丈四城門各有城樓,砲臺十二座,共費銀一十九萬餘兩。所築四門,東曰樂耕門,西曰慶豐門,南曰宣平門,北曰拱辰門。形如葫蘆吸露,與定寨和則為蜈蚣照珠。
夏-福建巡撫王紹蘭巡視彰化,召築城諸士紳獎勵之,並立彰化縣城碑記,以記築城始末。
彰化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發現彰化-歷史沿革-建成大事記 https://bit.ly/3V9uL8Q


澎湖廳   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351 https://bit.ly/3TvvY9w
清領時期澎湖的行政區。位於臺灣海峽,東方距臺灣西南岸僅45公里,西方距離中國約145公里。全廳包含澎湖群島,以大山嶼為中心,北有吉貝嶼,西有西嶼,南有八罩嶼(今望安鄉),東有白沙嶼、鳥嶼等島環繞。
澎湖舊稱西瀛、澎湖、平湖(泉州腔與漳洲腔讀法有別)。群島之外雖為波濤洶湧的海域,島嶼中的內海卻風平浪靜如湖泊,故得名。西方人稱「The Pescadores」,即漁夫島,因漁民甚多。澎湖由大小島嶼組成,各時代數量記載不一,清代方志曾出現45、19、50、55、62、64等數字,日治時期學者調查結果為64個島嶼,成為通用說法。根據2005年的調查結果,則為90座島嶼。
澎湖從宋代就收入中國版圖,當時有泉州居民渡海屯戌,元代移民漸多,設巡檢司管理。明朝曾被荷蘭人短暫占領。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領有臺灣後,設安撫司管理各島嶼。1683年(康熙22年)清廷設巡檢管理,1727年(雍正5年)改置澎湖廳,設通判一名。1887年(光緒13年)臺灣建省,調整行政區,仍維持澎湖廳。
澎湖是中國與臺灣之間的航線必經地,在17世紀清廷與明鄭對峙的情勢中,為臺灣軍事防守的前哨站。爾後,清廷為了控制臺灣的民亂,向來重視澎湖的兵力布局,兩地關係緊密。澎湖的聚落以澳社為名,有別於一般的坊里、保里。澳為港灣,社是指漁民在岸邊集居的聚落。清末共有東西澳(今馬公北邊)的媽宮社(今馬公市市區)、文澳社(今馬公市西文里)等共13澳82社。東西澳位於大山嶼西側,面向各島中最大的內海,為澎湖群島最重要的灣澳。岸邊的媽宮社是武官衙署所在地,有各營署的兵力駐紮;文官衙署本來設在媽宮社東側的文澳社,1889年(光緒15年)遷到媽宮社。由於澎湖土地貧瘠,物產不豐,民生物資也大多由外地運到媽宮社,所以媽宮社成為澎湖廳的軍事、政治、經濟中心,是全廳最繁榮的市街,清末媽宮社內已經發展出10街2市的規模。
澎湖廳境內地形平坦,氣流難以上升凝結成雨,全年僅有1,000公釐左右雨量,為少雨區。又因強風捲起海浪飛沫,造成本地特有的鹹雨。冬天東北風強,常有風沙;春天時節,草芽不發;夏天降雨,植被才有生氣;秋天一到,花草又枯黃。因為全年少雨,可說是一個有草無木的地方。加上土地貧瘠,並不適合種稻,以雜糧旱作為主,尤其是花生、地瓜。土地利用相當精密,例如花生與高粱間作。除了農業受限外,居民的生活深受缺水之苦,相當依賴水井。
因為農產有限,很依賴臺灣、中國廈門的商品。布帛、磁瓦、杉木、紙札等由中國漳州、泉州供應,糖米、薪炭來自臺灣。臺廈郊所賣的貨物包括五穀、布帛、油酒、香燭、乾果、紙筆等家常應用品,稱為街內;魚肉、生菜、熟藥、糕餅等不屬於臺廈郊的經營物品,稱為街外。
澎湖漁業發達,發展出多種漁法,如牽罟、石滬等。由於男性要捕魚,農耕雖由男女共同參與,但男性僅負責犁田,其他如栽種、收成等皆由女性負擔;俗諺說「澎湖女人臺灣牛」,就是指澎湖女性比男性辛苦的處境。當地女性沒有織業。聚落以神明為中心,居民分成數個甲頭,負責輪值聚落中的公共事務。對外聯繫依賴船隻,但秋冬兩季東北季風強烈,無法航行,夏天遇上颱風時,交通也隨之中斷。由於清代澎湖的人口不斷增加,清末已有農田不足現象,因此人口開始外移。
撰稿者:許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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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官制/澎湖廳/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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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1727年-1945年)是台灣在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廳行政區劃之一,當地在今天屬於澎湖縣管轄,1895年日治時代改名為澎湖島廳,1926年又獨立設置澎湖廳,1945年日軍撤離後廳被廢除。
澎湖廳是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轄域為今澎湖縣。澎湖廳於1727年設立,1895年澎湖之役日軍攻佔澎湖後,設置「澎湖列島行政廳」取代了澎湖廳[1]:35[2]。
沿革
清代澎湖大山嶼、北山嶼和西嶼等輿圖(1885年)
雍正五年二月十七日(1727年3月9日),清廷聽從福建總督高其倬的奏請,將臺廈道改為「臺灣道」,並在澎湖增設一名通判,裁撤澎湖巡檢一職,為澎湖廳設置之始[1]:35。在此之前,澎湖一帶歸臺灣縣管轄,設有澎湖巡檢司(衙門在大山嶼紅羅罩)[1]:35。
1895年3月23日到25日發生了澎湖之役,日軍攻佔澎湖後於3月26日設置了「澎湖列島行政廳」作為澎湖的統治機構,廳長為海軍少將田中綱常[2]。
行政區劃
清代澎湖廳先分為「澚(澳)」,底下再分為「社」:
東西澚:媽宮社、文澳社、小案山社、火燒棚社、紅木城社、大案山社、東衛社、蚱腳嶼社、西衛社、後窟潭社。
嵵裡澚:嵵裏社、風匱尾社、井仔垵社、豬母落水社、雞母塢社、鎖管港社、鐵線尾社、菜園社、石泉社、前寮社、桶盤社(水程十六里)、虎井社(水程二十里)。
林投澚:林投社、雙頭掛社、烏嵌社、隘門社、尖山社、文良港社、太武社(陸路九里)、西溪社、東石社、港底社。
奎璧澚:大城北社、紅羅罩社、湖西社、湖東社、南寮社、果葉社、北寮社、白猴坑社、青螺社。
鼎灣澚:鼎灣社、西寮社、中寮社、潭邊社、港仔尾社、水窟社、土地公前社、沙港社、港底社。
以上五澚,共五十社,總名大山嶼,為澎湖諸島之主山。至廳署,陸路可通(即今日澎湖本島的馬公市、湖西鄉一帶)
瓦硐澚:瓦硐港社、中墩社、城前社、港尾社、後寮社。
鎮海澚:鎮海社、港仔社、小赤嵌、岐頭社。
赤崁澚:大赤崁社、鳥嶼社。
通梁澚:通梁社、太倉仔社。
以上四澚、十三社,總名北山嶼,在大山嶼之北;中隔一港,潮退陸路可通。(即今白沙鄉之本島一帶)
吉貝澚:吉貝社。(即今白沙鄉吉貝村)
西嶼澚:內塹社(一名內垵社)、外塹社(一名外垵社)、緝馬灣社、小池角社、大池角社、二嵌社、竹篙灣社、合界頭社、後螺社、橫礁社、小門社、大果葉(無村落,系海濱上水馬頭)。(即今西嶼鄉一帶)
網垵澚:網垵社、將軍澳社、西吉嶼社、東吉嶼社、嶼坪社、大嶼社。
水垵澚:雍正五年從網垵澳分設:水垵社、花宅社、花嶼社。
網垵、水垵暨各小島,合為八罩嶼,乃大山嶼極南之地,水路險要,在汪洋大海中。(即今望安鄉、七美鄉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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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澎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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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5年(1727)在福建總督高其倬的建議之下,清廷將原先設置於澎湖的巡檢司裁撤,改設通判一職治理該地。澎湖在設廳之後,其行政長官為糧捕海防通判。設通判之初,就目前可見文獻記載,並無設置其他的附屬文官,直到光緒11年(1885)清廷才在八罩地區增設巡檢1員,除了負責轄區內的治安,至於「凡遇遭風商船擱淺、鄉民搶掠者,可以隨時救護彈壓。」此時的八罩巡檢也是澎湖通判的佐貳官,巡檢署則為廳署的附屬機關。
除了文官體系的調整外,鑒於清法戰時,澎湖被法軍攻陷,自閩或台皆無法有效救援,遂設置澎湖總兵獨當一面,臺灣巡撫劉銘傳提出「澎湖為閩、臺門戶,非特設重鎮,不足以資守禦。」的看法,清廷在不添設兵員、職官的原則下於光緒13年(1887)採取澎湖副將與當時海壇總兵對調的方式來加強澎湖的防務。
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四)|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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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官制/澎湖廳/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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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澎湖廳 - 翰林雲端學院 https://bit.ly/4a34Ofq
清朝康熙年間(納臺初期),設立軍區臺廈道,並隸屬於福建省。行政區劃則一府三縣,分別是諸羅縣、臺灣縣與鳳山縣。
雍正年間臺廈道下設置一府四縣二廳,諸羅縣內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分別是諸羅縣、臺灣縣、鳳山縣與彰化縣;二廳分別是澎湖廳與淡水廳。
下圖為:一府四縣二廳示意圖。


澎湖廳志
本書(三冊五二二面三一三:二○○字)凡十四卷、卷首一卷,林豪纂修。豪里居、略歷,見第八種「東瀛紀事」篇,位請參閱第八○種 「金門志」篇。清同治八、九年間,曾長澎湖文石書院;光緒初,復主講席。在澎輯有「澎湖廳志」稿本,後存臺南。十八年,通判潘文鳳以臺灣通志局徵訪志稿,乃追尋原稿及副本,復聘豪與當地人士互為采訂,闕者補之、冗者刪之,成十六卷。嗣經巡撫唐景崧再命江蘇舉人薛紹元刪補之,釐為定本。除卷首「皇言錄」外,分十二門,曰封域(規制、經政、文事、武備、職官、人物、列女、風俗、物產、舊事、藝文;析藝文為三卷,餘各一卷。


澎湖廳志稿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國家網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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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日語:澎湖庁〔澎湖廳〕/ほうこちょう Hōko-chō)是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轄域為今澎湖縣。1895年3月26日,日軍在澎湖設置「澎湖列島行政廳」取代清治時期的澎湖廳。1896年5月更名為「澎湖島廳」,1897年5月3日實施六縣三廳之際改稱「澎湖廳」。澎湖廳於大正9年(1920年)與阿緱廳(今屏東縣及旗山地區)及臺南廳一部份(今高雄市及岡山鳳山地區)合併為高雄州時,澎湖廳改制為澎湖郡,大正15年(1926年)再獨立復設置澎湖廳,1945年二戰結束前共管轄二支廳。
澎湖在日治時代有「帝國的南方鎖鑰」之稱   澎湖廳 (日治時期)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9D61v4

澎湖廳 (日治時期)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IvIBLe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所轄各州廳郡街庄「大字」一覽表

澎湖廳 - 藏品資料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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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廳長官舍-1

公告資料   澎湖廳廳長官舍|文化資產複合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bit.ly/439dvT4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其他設施
本建築興建於1933(昭和8)年,於1934(昭和9)年落成,原為日治時期澎湖廳廳長官舍,戰後仍繼續沿用為縣長公館,現修復為「澎湖開拓館」,為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之典範。本建築為典型的「和洋折衷」式之官舍建築,牆基以洗石子處理,牆身均為磚造,外敷水泥,大門口廊廳貼磁磚,其餘牆面都以噴水泥漿處理。
公告類別日期文號備註說明
指定/登錄2002-12-16府授文視字第0910070254 號
公告公文公告公文.pdf
評定基準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登錄理由本歷史建築的前身為日治時期澎湖州廳廳長官舍,光復後仍然繼續沿用為縣長公館,現修復為「澎湖開拓館」,為歷史空間保存再生之典範,具有歷史意義及建築形式上之價值。
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所屬主管機關澎湖縣政府
現況地址縣市行政區地址
澎湖縣
馬公市
中興里治平路30 號
主管機關資訊名  稱: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聯絡單位:文化資產科
聯絡電話:06-9261141#138
聯絡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地籍資料地籍資料.pdf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地籍所有權屬使用分區分區類型
澎湖縣 - 馬公市 - 馬公段 - 1721公有都市區其他使用區
定著土地範圍(文字描述)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1721地號
所有權屬身分公私有
姓名/名稱
建築所有人公有
澎湖縣
土地所有人公有
澎湖縣
管理人/使用人身分
姓名/名稱
管理人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外觀特徵官舍採「和洋折衷」式之一樓建築,牆基以洗石子處理,牆身均為磚造,外敷水泥。門口廊廳貼磁磚,其餘牆面都以噴水泥漿處理,牆身均為磚造,外敷水泥,屋面瓦採用日式文化瓦。
為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之典範。
室內特徵空間特色採取洋式的待客室及餐廳,起居空間採和式的「座敷」,內有「床之間」及黑褐色方柱形的「床柱」。其旁為次間,功能相當於起居室,為會客的備用空間。另有一些服務性空間如:台所(廚房)、女中室(女傭房)、廊下(北、東側室內通道)為僕人為主人的服務動線,有茶間(餐廳)、日式應接室等,空間採用榻榻米和檜木地板材料。
使用情形已修復,為展示用途。
現  狀原為日治時期澎湖廳廳長官舍,戰後仍繼續沿用為縣長公館,現修復為「澎湖開拓館」,建築主體保存良好。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管理單位安排人員定期巡視。
是否開放是
開放時間週三至週日 09:00~12:00 14:00~17:00
週一、週二及國定假日休館
是否收費是
相關網址澎湖開拓館
澎湖廳廳長官舍|文化資產複合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bit.ly/439d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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