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鬼交鋒?渣男扮警官騙10女被通緝 改「宏碁董座」繼續騙
僅國中學歷的陳俊穎(陳俊聖)假冒刑警之外,他另有碩士律師、調查官、檢察事務官、政風人員等多種假身分。(警方提供)
2024/03/17 09:15神鬼交鋒?渣男扮警官騙10女被通緝 改「宏碁董座」繼續騙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90Pg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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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44歲男子陳俊穎(陳俊聖)僅有國中學歷,竟從2016年起持偽造的台大、政大碩士學歷應聘知名企業的經理、法務專員,但他發現騙女人更好賺,就謊稱自己是警官、監獄調查官或政風人員,當起「愛情騙徒」,向女人騙婚詐財,台中地檢署2020年聲請羈押未獲准,他逃到高雄,被通緝後改名,刻意與宏碁董事長同名繼續騙,受害女子約10人,幸好他日前已入獄,才中斷他的「神鬼交鋒」犯行。
判決書顯示,陳俊穎於2016年持偽造的政大法律系畢業證,謊稱曾任星巴克經理、好市多副店長,獲聘某公司專案經理,領薪2萬餘元閃辭(判刑3月),於2017年謊稱自己是政大法律系畢業的律師,他當時與第一任妻子尚未離婚,卻持配偶欄空白的假身分證,與花蓮縣1名女子交往逾1年,再以存「結婚基金」騙詞詐得70萬元。
可能因為他用假名、且行蹤不明,被害女性遲至2022年才提告,還向花蓮地院法官控訴「我不是第一個受害人」,希望不要輕判,但花蓮地院僅依詐欺罪判刑10月確定。
他犯行曝光是因為2020年1月台中市警局接獲一名上班女郎來電,詢問是否有二線三星警官「陳翔祤」?她說,此人與她交往,卻以承辦「中打」(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的伙食缺錢、要包「長官奠儀」為由,陸續借3萬餘元,她心想「當警官怎麼那麼窮」才致電查證,台中市警方轉告中打,中打同年2月抓到陳俊穎,還發現另有2名女被害人。
調查指出,陳男有三段婚姻,假冒台中市政府政風室公務員,以買結婚新房為由,向一女詐得42萬元,另外,他用前妻子手機,傳淫穢恐嚇訊息給另一女子,台中地檢署聲請羈押,台中地院不准,中檢2020年底一口氣起訴8項罪名,他卻棄保逃到高雄市被通緝,改名「陳俊聖」(與宏碁董事長兼執行長同名)繼續騙女人。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南打)2022年抓到他,懷疑他又騙8名女子,得款逾300萬元,部分犯行,屏東地院去年至今年1月陸續判決(含民事),他假冒「刑警陳俊翔」、「監獄調查官」等假身分,幾乎同時與許、林、周、楊姓4名女子交往,甚至與周女論及婚嫁,共詐得4女159萬餘元,屏東地院判刑1年2月確定。
中檢另於2022年,起訴指控他從2018年起,陸續向3名女子,各行騙91萬、274萬元與51萬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年1月判決,他被控行騙其中1女(51萬元)無罪,騙另外2女部分,依詐欺罪判刑2年10月確定,他已經入獄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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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穿著網購的防彈背心,並配依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穿著網購的防彈背心,並配


20歲男大生假冒調查官回母校演講 內容浮誇被識破 下場曝光
20歲男大生假冒調查官回母校演講 內容浮誇被識破 下場曝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aTLNa
20歲黃姓男子偽造法務部調查官身分,配戴假證件到學校演講被拆穿。(民眾提供;本報合成)
2024/03/10 20:32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現年20歲的黃姓男大生,去年5月穿著網購的防彈背心,並配戴偽造的調查官證件、手銬,回到國中母校學弟妹分享自己成為調查官的「心路歷程」,還貼文在IG炫耀,最後被老師發現有異而報警。黃男被依僭行公務員職權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考量黃男尚在就讀大學,犯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黃男從國中畢業已5、6年,去年初跟同學一起回母校,跟老師說他考上調查官。學校邀請他回來跟學弟妹分享擔任調查官的心路歷程。去年2月間,他先在大學宿舍內,透過網路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調查局局徽格式,偽造調查官證及服務證各一張,5月1日到母校跟老師見面,同時出示偽造的調查官證,佯稱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041調查工作隊」任職,使老師誤信黃男為調查官而帶入教室,跟學生分享成為調查官的歷程。
5月24日,黃男精心打扮,穿著網購的防彈背心、警棍、手銬、BB玩具槍,同時配戴偽造的調查官證,先後對10個班級學生講述調查局職掌業務,及調查官薪俸等,並進行工作宣導與國民保防教育,但旁聽的老師發現,黃男講得內容太浮誇,口語表達也不好,懷他假冒身份,報警追查,果然是冒牌調查官。該校校長受訪時說,只要稍有社會敏感度人,就會覺得黃男講得「漏洞百出」。
審理的法官表示,被告佯稱其為調查官而發表法治宣導等演講,所為損及調查官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實不足取。惟念及其僅是向老師及學生發表法治宣導等演講,相較於其他佯稱公務員而對民眾詐欺、非法搜索等案件,被告本案犯行尚非嚴重侵害公權力。考量被告尚在就讀大學,並在科技業擔任設備工程師,月薪約新台幣3萬元,需要扶養外祖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此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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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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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廢23 年上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
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
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
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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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廢23 年上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謂僭行職權,係指無此職權僭越行使者而言。若其
職權原係出諸有權者之授與,固不成立本罪,即使授權人在行政上無權授
與,而行為人誤認其有權授與,因而行使該項職權,要不得謂有僭行職權
之故意,仍難論以該條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158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ViDa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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