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

「衝、繁、疲、難」區分---------------pdf

「衝、繁、疲、難」是區分中國清代和越南阮朝的府、州、廳、縣職缺不同等次的考語。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
由來
清朝順治年間,承襲明朝根據各州、縣的重要性訂立制度並分為三等,在選取官員填補空缺時,根據官員的儀表、言詞談吐、書法及判斷力考核,按能力分配職位。當時吏部遵明制以掣簽(抽籤)方式決定人選,導致政務繁雜的州府很多時無法派置能人補缺,而為人詬病。
雍正六年,廣西布政使金鉷奏請州縣分衝、繁、疲、難四項,允許當地總督、巡撫按官員才幹奏請補缺,建議獲得接納。[1]這四項代表的意思如下:
衝:指州縣位處交通要衝;
繁:指州縣政務多而繁雜;
疲:指州縣經常拖欠稅賦,財政呈疲態;
難:指州縣民風狡猾強悍,較難治理。
「衝、繁、疲、難」中,四項俱全者為「最要」,兼三項者為「要缺」,兼二項者為「中缺」,其餘從「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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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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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



清代的「沖繁疲難」制度
張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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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繁疲難」指的是清代朝廷依據地域、人口、賦稅、政務等方面的差異,對同一層級的地方政府(不含省)所作的等級劃分,並以此有針對性地選派官吏。其中,「衝」指地當孔道,「繁」為政務紛紜,「疲」是賦多逋欠,「難」指民風刁悍、命盜案多,這制度始於雍正年間。
一、「衝繁疲難」制度的確立
  「衝繁疲難」制度萌發於明代,但「衝」「繁」「疲」「難」四字則是在清雍正六年(1728)由廣西布政使金鉷(hónɡ)首次提出的。此前,清代州縣官的選任實行吏部月選制度,即遇有缺出,吏部先分列官缺類別,統計出缺額數,再將官缺一一寫於竹籤上,封固後置入簽筒,每月二十五日天安門外掣簽。掣到某簽,即補授某缺。掣簽選官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選官過程中的暗箱操作,但透過抽籤,而不是根據官缺的實際量才授職,顯然是有問題的。
  雍正六年,金鉷根據各州縣所處地理位置的沖或僻、政務的繁或簡、賦稅的完或欠、命盜案件的多或寡等四方面情況,提出依據“衝”“繁” 「疲」「難」四個面向釐分「要缺」和「常缺」。其中四要素俱全、或兼其二三、或一項突出者,定為「要缺」;而四項俱無者,定為「常缺」。遇有常缺,令吏部依舊例掣簽補授。而要缺則不再由吏部月選,而是由該省督撫於屬員中揀選補授。這種辦法不僅打破了天下州縣官員盡由吏部月選的權力格局,而且更易於選任得人。雍正帝對“衝繁疲難”的方案非常滿意,他在硃批中寫道:“此奏可嘉之至!”“今覽此奏,深恰朕意,如此方得至中之理!”並下令吏部議奏。
  經過三年多時間的準備、商討,吏部基本上採納了金鉷以「衝繁疲難」四要素劃分官缺等級、區別選任方式的建議,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很大差異。首先,在等級劃分上,有別於金鉷所提之要缺、常缺二分法,吏部則依所佔四要素項數之多寡,將官缺分為四項、三項、二項、一項和無項之缺五個等級。其次,在官缺分配上,亦與金鉷所奏有一定的差異,吏部僅同意四項、三項之缺由督撫揀員調補,至於二項、一項和無項之缺,則一併歸吏部會月選。這樣,「沖繁疲難」作為一種制度,在清代初步確立。
二、「衝繁疲難」制度的調整
  在「沖繁疲難」制度的執行過程中,隨著地方官缺等級情況的變化,清廷也對各地州縣變化作出相應調整。例如,原先政務紛紜、命盜案多之缺,到後來可能會變成政務簡單、民風淳樸之缺。與之相對應,官缺的等級也會隨之改變。依調整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是遇某一官缺繁簡變化,該督撫題請更改者,謂之「個別調整」;二是皇帝諭令各省督撫統一核查更改者,謂之「統一調整」。二者在調整的次數和影響上差異很大。個別調整者,持續不斷,至清朝滅亡前一直存在,但範圍較小,僅限於一省之個別官缺,故而影響也小;而統一的調整是面向全國,所以影響亦大。
  在清代,由皇帝下令全國統一調整外官官缺等級者計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雍正十一年,緣於直隸總督李衛的題請。這年六月,李衛提出許多官缺從前所定「衝」「繁」「疲」為「難」四項並不確當,應予修定。雍正帝認為可行,諭令各省認真核查具題。各省督撫接到諭旨後,轉行布按兩司,令道府廳州縣詳細核實。經過層層呈報,最終匯總至督撫處,於十三年前後把調整方案呈報清廷。從最終情況來看,各省均是根據本省官缺,將四要素項數或增,或減,或調整名目,而前後官缺要素項數總額基本不變,以維持選任權力的大致平衡。以江西省為例,全省改動19缺,其中增加和減少項數者均為8缺,前者如吉安府,原定為“沖繁疲、要缺”,現改為“沖繁疲難、最要缺”;後者如分宜縣,原定為“沖繁、要缺”,現改為“沖、中缺”。
  如果說第一次全國性的調整是因外省督撫題請而引起的,那麼第二次全國性的調整則是由皇帝直接發起。在「沖繁疲難」制度確立之前,由於月選的需要,清廷已於雍正五年確立了「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四等級制度。迨雍正九年「沖繁疲難」制度訂定後,四等級與四要素兩種制度並行存在,從而就給實際執行帶來了麻煩,特別是四要素與四等級頗不對稱,易生困惑。如福建省所屬福寧府(今霞浦縣)一缺,依照「沖繁疲難」標準,僅註一「衝」字,但該缺職掌緊要,又定為「最要缺」。乾隆六年(1741),乾隆帝發現此情況後,認為「衝繁疲難」之四項、三項、兩項和一項者,分別與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對應,此僅一「衝」字即定為最要缺,顯然不合適,於是傳諭各省再次調整「沖繁疲難」制度。
  各省督撫接到上諭後,又一次在全國範圍內掀起核查官缺要素和等級的行動。但與第一次調整主要是核查原定官缺項數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不同,第二次調整的重心則是變更四要素與四等級的對應關係。如山西省,一次性就調整78缺,佔總124缺的63%。而這78缺中,項數前後不變,僅因四要素與四等級對應關係調整而改動者即達56缺,佔改動缺額的72%。
  與山西省相仿,其他各省亦均遵循諭旨,把四要素與四等級對應起來,將四、三、二項之缺分別與最要缺、要缺、中缺對應,一項和無項之缺並在一起,與簡缺相對。這是「沖繁疲難」制度發生的重要變化,也為舊制度向新制度演進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第三次全國官缺等級的調整發生於乾隆十二年。「沖繁疲難」制度訂定的目的是區分要缺和簡缺,選擇合適人選。但權力是把雙刃劍,便於督撫擇人的同時,也為其徇私舞弊、為人擇缺打開了方便之門,結果導致升調頻繁、官不久任、朝令夕改等一系列弊端。針對這些問題,官員紛紛上奏,或提議完善外補制度,規範督撫選任權限,或建議制定保舉連帶責任。十二年四月,乾隆帝指出,官不久任不利於移風易俗、教化安民,官員易於逢迎,有礙地方治理,傳諭大學士會同九卿詳議具奏。
  討論結果是,先弄清楚各地方題、調缺的金額及分佈情況,逐一更正,造冊奏報。等到各省奏齊之後,再將更定各缺作何補用,並如何酌定年限等問題詳細討論。議復呈上,奉旨依議,第三次在全國範圍內調整官缺等級的活動正式展開。
  但與前兩次相比,第三次調整雖面向全國,實際調整幅度有限。如江蘇一省共調整9缺,均為減少項數,降低等級。其中,蘇州府所屬吳江、震澤二縣,由原定之「沖疲難、要缺」改為「衝難、中缺」;太倉州所屬嘉定縣,由原定之「繁疲難、要缺」改為「疲難、中缺」等。清廷的第三次調整官缺,較多地縮減了外補缺額,將其改歸吏部選任,調整官缺數也大幅減少,一共僅調整數十缺。這說明,在經過前兩次大規模調整後,「沖繁疲難」制度基本上穩定下來。此後雖然各省不時還有變更官缺等級的舉動,但清廷再沒有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大規模的核查行動,「沖繁疲難」制度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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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間,由廣西布政使奏準,分定全國州縣為衝﹑繁﹑疲﹑難四類,以便選用官吏。
照雍正時的解釋是:交通頻繁曰衝,行政業務多曰繁,税糧滯納過多曰疲,風俗不純、犯罪事件多曰難。縣的等第高,字數就多,反之,字數就少。衝繁疲難四字俱全的縣稱為“最要”或“要”缺,一字或無字的縣稱為“簡”缺,三字(有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三種)為“要”缺,二字(有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六種)為“要”缺或“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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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繁、疲、難」:清代道、府、廳、州、縣等級初探
《清史稿》中全国各府“冲繁疲难”考语统计 - 知乎 https://bit.ly/3Pe9jvC
清代除於順治十二年至十四年間曾將川、縣縣等地方官員缺分為三等外,終清之世都行「衝、繁、疲、難」職缺制度。本文指出,這制度是由廣西布政使金鉷於雍正六年三月間提出,經過吏部將近四年的研議,始於雍正九年十二月定案。比較二者的內容,我們不難斷定,在這個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其實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之爭,只是其中曲折,不得而知。金鉷的方案是以「衝」、「繁」、「疲」、「難」四項定職缺高下,凡是「要缺」,無論是或專或兼或四者俱全,都由督撫於所屬州縣官員內,揀選調補,而只有無字「簡缺」才歸吏部銓選,以期達到「人地相宜」,有益吏治民生的目標。然而,要部的方案卻大大削弱了督撫的調補權。根據吏部的辦法,只有四項俱全或三項兼全之廳、州、縣缺才由督撫調補,其餘仍歸吏部月份銓選。透過這個制度,我們可以看出,皇帝、吏部、地方督撫三者在清代政治生態上的微妙關係。「人地相宜」是三者一致認同的目標,但三者對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卻有不同的作法。吏部是謹守分寸,力求制度的完整。地方督撫卻希望在制度裡多爭取一點生存的空間,所以有時未曾考慮本身作法合例與否。而皇帝的作法則因時而異,有時強調體制的不容破壞,有時卻容許督撫的違例題請。顯然,確保主從關係與掌握絕對權威的重要性可能遠超過體制完整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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