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代文官職表

澎湖廳/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1875 「衝、繁、疲、難」因地制宜,量能授職-為政之道,務在得人。國宜蘭噶瑪蘭廳 - 通判 縣丞 巡檢=  稅務  司法  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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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埔里社廳,又稱埔里廳,清朝的廳。 光緒元年(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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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府淡水廳竹塹巡檢隸屬於台灣道之台灣府,為台灣清治時期的重要地方官員,自1732年起(雍正十年)專司負責北台灣新竹地區的內政,實為駐守於新竹的地方父母官

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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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丞,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職官名,別稱左同、二尹、捕廳[1]:288,在縣裡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相當於現今的副縣長或首席幕僚(例如秘書長)
歷史沿革
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與縣尉同為縣令的佐貳官,非由令長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 後代雖有變革,如宋代曾一度廢除,或以主簿兼任,但歷代大多設置此一官員(一或二人),迄於清末。明代編戶達廿里的縣多設有縣丞、主簿等正官各一員, [2]後可因事添加無定員,故明代多設有此佐貳官,由吏部任命。依《光緒會典》載清代1314個縣當中,僅設有佐貳官,縣丞345人、主簿55人。 《清會典》規定,縣丞為知縣的佐貳官,正八品,吏部任免,職責是主管全縣的文書檔案、倉庫、糧馬、徵稅等,下設攥典1人協助處理公務。縣丞一般單獨開設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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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中國古代官職之一,五代十國順義元年(921年)始置。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1]朝廷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以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兩者相互牽制,全稱通判某州軍州事,俗稱通判、通州、州判、監郡、郡佐、州佐、治中、別駕、郡丞,雅稱泥軾。事實上,五代十國時期,吳王楊溥於順義元年(921年)已設立此職,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通判軍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繼設有通判一職,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刺史。」[2]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鐵都捕,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1911年,清亡,該官職廢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如:噶瑪蘭廳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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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廳是台灣清治時期設置的一個廳。
清嘉慶十五年(1810年)四月,總督方維甸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奉硃批「必須有所鈐制,方可相安無事」,始納入大清版圖。初委候補知府楊廷理籌辦設治事宜,嘉慶十七年(1812年)二月始正式核定設廳,設廳治於五圍(今宜蘭市),轄境約當今宜蘭縣蘭陽平原地區,以山為國界,界外為番地,不治。光緒元年(1875年)六月十八日,沈葆禎等人奏請改台灣為二府八縣一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5日)欽准,原淡水廳裁廢,改設為一府(台北府)三縣(淡水、新竹、宜蘭),噶瑪蘭廳乃升格並改名為宜蘭縣;故宜蘭之設縣始於18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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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廳
清領時期臺灣東部的行政區。以東到海(太平洋),西到大陂山(今宜蘭員山枕山村),南到零工圍(今宜蘭冬山八寶村),東南到蘇澳,北到三貂遠望坑(今臺北貢寮)為廳界,大致包括今臺北縣(註 1)雙溪鄉(註 2)以南、宜蘭縣全境。
宜蘭地區,舊稱噶瑪蘭,為當地原住民族Kavalan的音譯,有多種不同的寫法,包括哈仔難、哈子蘭、哈仔瀾或甲子難等。1626年(天啟6年)西班牙人為探尋臺灣北部的形勢,發現聖地牙哥(今三貂角附近地區),也窺見蛤仔難的原野森林。然而一直到清領以後,蛤仔難才有移民進墾,遲至乾隆末年才正式開發,並於1810年(嘉慶15年)納入清廷版圖,1812年噶瑪蘭設廳廳治設於五圍,置民番通判,並築城建署。
設廳之後,1823年(道光3年)通判呂志恆為便於清查戶口,將噶瑪蘭廳分為7堡,隸屬臺灣府,通判一員,頭圍縣丞一員、羅東司巡一員到了1835年,由於人口持續增加,增至12堡,即:頭圍堡、淇武蘭堡、民壯圍堡、五圍三結堡、員山堡、溪州堡、頂二結堡、茅仔寮堡、羅東堡、利澤簡堡、清水溝堡、打那美堡。1874年(同治13年)牡丹社事件發生後,沈葆楨來臺辦理海防,建請清廷調整臺灣行政區域,以利統治與開發。1875年(光緒元年),噶瑪蘭廢廳改縣,而以噶瑪蘭的「蘭」字,冠上「宜」字,改稱「宜蘭縣」,由新設的臺北府管轄。
漢人大舉入墾以前,噶瑪蘭人是平原上的主要活動人群,喜濱水而居,聚落形態多為傍河的小型集村。依據荷蘭人1650年的戶口調查,當時散布蘭陽平原的噶瑪蘭人有45個村落,人口約一萬人。清朝則通稱為「噶瑪蘭三十六社」,分布以濁水溪(今蘭陽溪)為界,溪北有20社,大多在今宜蘭河流域的壯圍鄉、礁溪鄉及宜蘭市境內;溪南有16社,幾乎都在今冬山河流域的五結鄉、冬山鄉(註 3)及羅東鎮境內。
高山地區則以泰雅人為主,泰雅人善於狩獵耕織,因族群的擴張及墾獵的需要,聚落經常分化及遷徙。現可分為散布在大同鄉,蘭陽溪兩岸的溪頭群、卡奧灣;及南澳鄉大南澳溪及和平溪流域的南澳群。
1796年(嘉慶元年)吳沙聯合臺北地區的富豪,招募中國福建漳州、泉州、廣東流民1,000餘人開墾頭城建立開發宜蘭的第一個據點。1798年吳沙病逝,其姪吳化及林明盞、吳表等人繼續領導;深入噶瑪蘭人與泰雅人間的緩衝地帶,由點而線而面逐步向南進墾,形成二圍(今頭城鎮二城里)、湯圍(今礁溪鄉德陽村)、三圍(今礁溪鄉三民村)、四圍(今礁溪鄉吳沙村)、五圍(今宜蘭市),及民壯圍(今壯圍鄉壯一至壯七、宜蘭市東南郊區一帶)等據點。
1804年,平埔族巴宰海人頭目賢文及大乳汗毛格,率領西部巴宰海族(岸裡、阿里史、烏牛欄三社)、巴布薩族(阿束及東螺社)、道卡斯族(大甲、吞霄社)及洪雅族(北投社)等四族八社共1,000餘人,進入蘭陽平原溪北地區,擬在五圍附近開墾,因遭漳州人排拒而移墾羅東,成為溪南開發的先驅。其後,漳人偷襲攻占羅東,廣東人也進墾冬瓜山(今宜蘭冬山安平村 )一帶,漢人勢力全面侵入溪南地區。
雖然蘭陽平原於未入版圖前已先行開發,但設噶瑪蘭廳後,臺灣知府楊廷理卻力裁業戶(地主),使噶瑪蘭廳成為全臺唯一沒有業戶的地方,土地開墾採行「招墾制」。由官府分地招墾,以「限期開透」政策,使土地開發更為積極,再加上水源充足,移民開圳、墾地並進,聚落亦隨圳道向外擴張。到了道光年間,溪北、溪南肥沃的原野開墾殆盡,新來的移民只好向近山一帶發展。同治、光緒年間,陳輝煌聯合平埔族與漢人,開拓叭哩沙喃(今宜蘭三星)沿山一帶;由於番害與水患,開墾仍限於泉大湖溪(今宜蘭三星拱照村大湖溪)以東一帶。少數中國福建汀州、泉州的民眾也拓展到蘇澳附近,1874年北路(今蘇花古道)開闢,漢人移民更進一步開墾到南澳沿海地區。
清代噶瑪蘭之開拓代表中國邊疆地區開發的一個特殊模式,其特色有:(一)『官未闢而民則已闢』的官民不同調;(二)武裝拓墾所形成的圍與結之拓墾聚落;(三)納清版圖之後開發更形快速,人口快速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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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廳城位於今中華民國臺灣省宜蘭縣宜蘭市,是大清福建省臺灣道臺灣府噶瑪蘭廳的廳治所在,噶瑪蘭廳改制為宜蘭縣後改稱宜蘭縣城,因周圍曾環種九芎樹,又有九芎城之稱[1]。城池範圍大致是現在宜蘭市舊城北路、舊城東路、舊城南路、舊城西路所圍成的區域[2]。
沿革
今宜蘭地區原為原住民噶瑪蘭族居住地,故舊稱「蛤仔難」或「噶瑪蘭(kbalan)」,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時漳州人吳沙開始率眾進入噶瑪蘭移民,初時遭遇噶瑪蘭族反抗,到了嘉慶元年(1796年)後,漢人移民勢力才穩定下來[1][3],建立聚落頭圍[4]。在這之後,漢人逐漸建立了二圍、三圍、四圍等聚落,最後在嘉慶七年(1802年)建立五圍。泉州人蔡牽在嘉慶十一、十二年(1806、1807年)進入噶瑪蘭地區,引發漳泉械鬥,最後漳州人控制濁水溪(今蘭陽溪)以北,泉州人則遷居溪南(今羅東一帶)[3]。
嘉慶十五年(1810年),閩浙總督方維甸因漳泉械鬥而來臺巡視時,原住民噶瑪蘭族頭目包阿里與漢人何繪於艋舺上呈戶口清冊,請求將噶瑪蘭納入清朝版圖,方維甸遂上奏摺請求「設官經理」,並派臺灣府知府楊廷理與巡檢胡桂前往勘察,最後在嘉慶十七年(1812年)時設噶瑪蘭廳[5][1]。
而在正式設廳之前,楊廷理已於嘉慶十五年(1810年)選定五圍建城,城是夯土城,外圍種有九芎樹,而在建城時因為當地民宅為座西朝東,故衙署也設計座西朝東,但因堪輿家梁章讀的建議,認為衙署朝東會使民刁俗悍,故改為座北朝南[1][3]。兩年後(1812年)通判翟淦上任,又種植莿竹環城,並挖護城壕,於四座城門設吊橋[1]。嘉慶廿四年(1819年),通判高大鏞在四城門上增建城樓[2]。據《臺灣采訪冊》的記載,工程是從該年四月十八日到八月初十(1819年5月11日到9月28日),工料銀共612兩8錢2厘5毫[6]。。而後同治七年(1868年)通判丁承禧重修城牆[2]。光緒十八年(1892年)知縣蕭贊廷重修城門,為宜蘭縣城最後一次整修[6]。根據《申報》報導[註 1],工程時間約為兩個月,工料銀共941兩4錢5分3厘9毫9絲9忽(由鹽務款暫行支出)[6]。
日治時期大正二年(1913年)市街改正[7][8],城門與城牆拆除,城垣處改為道路,護城壕改為八千代川(流經南門、東門、小東門[6]),而八千代川則在二次大戰後改為下水道[1]。不過小東門到北門這一段城牆,在昭和九年(1934年)時還可見於地圖資料上[6]。
建築
噶瑪蘭廳城為土城,設有四座主要城門,分別名為震平[註 2]、離順[註 3]、兌安[註 4]與坎興[註 5],後來另於東北角增設小東門,名為迎春,又稱「城門孔、「狗洞」」[註 6][2][7][6]。城內空間則以西北部為商業中心,東北部為衙署等公共建築所在,南門一帶則是武營[1]。
小東門的存在與否,因為《噶瑪蘭志略》、《噶瑪蘭廳志》並未記載,一度引發爭議[6]。陳進傳〈清代噶瑪蘭城之興建(下)〉採訪耆老說法,表示該城有小東門[註 7][6]。而有些人則認為清代方志、日治時期地圖並未記載此城門,懷疑是水圳「小檔門」訛傳成「小東門」[6]。黃文瀚〈宜蘭舊城小東門考〉一文則認為小東門可能是在光緒年間重修時所興建,又可能是因為形制較小無城樓而被略去[註 8],此外並指出日治時期文獻指出日人曾在宜蘭城設有「東北哨」,且有「小東門口街」的地名存在,可佐證小東門確實存在[6]。
城內西北部是商業區,附近有「船仔頭」、「掩空頭」兩個碼頭[6]。西南部的西關廟一帶有商店街,但大半區域屬於武營,禁止閒雜人等出沒而未開發[6]。東南部有孔廟、節孝祠等設施,但同時散布許多農田[6]。東北部則是縣衙所在地,也是許多仕紳宅邸所在地[註 9],城外有「下渡頭」[6]。
文物
城牆與城門拆除後,據說城門門額被棄置,後來在興建宜蘭縣議會時發現西門兌安門與北門坎興門的門額,隨後將之安置在議會南邊的牆壁上[7][8]。而陳長城〈漫談宜蘭古城門〉[註 10]一文的說法是城持拆除後,城基礎石被拿去當水溝建材,門額則在公園內展覽[6]。二次大戰後,公園內石碑遭竊,後來修建議會時,當時的文獻課長盧世標建議將倖存的「兌安門」與「坎興門」門額安置於議會牆上,以免再被偷走[6]。
之後門額又因故送往宜蘭縣文化局典藏再由宜蘭市公所領回,安置在宜蘭市立圖書館[7][8]。後來因為兌安門門額展示於戶外,不利於保存,遂在2020年1月2日遷移到圖書館內保存[7][8]。
平安順興
「平安順興」四字來自於宜蘭四座主要城門名稱的中間字,被用為宜蘭市民的吉祥問候語[9]。一說早期民眾進城時,會用「要去平安順興城」當作是通關密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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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 https://bit.ly/48NIBkD
“縣”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基層組織,自周代時即設縣。縣的行政長官周代時稱“邑宰”,秦、漢時為“令長”,隋代為縣令,“知縣”的稱謂始于宋代。明清時期,縣有的屬于府,有的屬于直隸州、直隸廳,置官稱知縣,掌一縣政令。
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
?說起“知縣”這個官估計無人不知,可是知縣下面有多少屬官?這個恐怕就很少有人知道了,大多數了解的估計只有縣丞、主簿這兩個級別。其實,知縣下面還有很多屬官,本文就以清代為例,說一說知縣和知縣衙門。
一,知縣
知縣為正七品官(京縣除外為正六品)。按清代官制,知縣照例由進士、舉人、貢生及教習擔任,亦由滿洲、蒙古筆帖式揀選兼升,或由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縣丞、京府教授、鹽運司教授、州學正、縣教諭、布政司庫大使等升任。
同樣,知縣如果提升,按例應升六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經歷、大理寺左右評事、太常寺博士、中書科中書、通政司經歷、京府通判、京縣知縣、府同知、直隸州知州、知州、亦可揀選兵馬司正指揮。
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
?知縣為一縣長官,掌一縣之治理,凡轄區內訴訟審辦、田賦稅務、緝盜除奸、文教農桑諸政無不綜理,所以有“親民之官”的稱呼。按《清朝通典》記載,知縣之職掌為“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厥職而勤理之”。
二,知縣佐貳官
知縣的佐貳官是縣丞和主簿。
1,縣丞
按清代官制,外縣縣丞為正八品官,縣丞設有專署辦公,與縣主簿分掌一縣的糧馬、稅征、戶籍、巡捕諸務,并設有攢典一人協助辦事。
清代各縣縣丞均因事而設,事情繁雜的縣有設數人者,事簡之縣也有不設的。按《光緒會典》卷五記載:全國共設外縣縣丞三百四十五人,計:順天府三、奉天府二,直隸省七、山東省三十一、山西省六、河南省十七、江蘇省二十九、安徽省十五、江西省四十八、福建省二十三、浙江省四十五、湖北省十八、湖南省十四、陜西省十八、甘肅省九、新疆省一、四川省十八、廣東省二十、廣西省九、云南省三、貴州省九。
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
?2,主簿
縣主簿為正九品,按清代官制,縣主簿的職掌大致與縣丞類似,但整體人數卻不如縣丞,按《光緒會典》卷五記載,全國設縣主簿五十五人,計:奉天省一、山東省二、山西省一、河南省一、浙江省十一、江蘇省十四、安徽省四、江西省二、福建省一、湖北省四、湖南省一、陜西省三、甘肅省二、四川省三、廣東省二、廣西省二、貴州省一。
三,知縣之屬官
知縣的屬官有典史、巡檢、驛丞、閘官、稅課司大使及河泊所大使等。
1,典史
典史屬于未入流官,掌監察獄囚諸事,凡縣不設縣丞、主簿者,其職由典史兼領。按清代官制,縣典史例由儒士、吏員升任。如果升遷,例應升宣課司大使、縣主簿、京外府照磨、同知照磨、通判照磨、州吏目、道庫大使及巡檢。清代設典史一千三百零七人,奉天設十個、安徽一縣不設,貴州省一縣設二人,余下各省每縣一人。
知縣屬下的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具體分管什么工作?
?2,巡檢
清代設巡檢司于州、縣光津要沖之地,掌緝捕盜賊之職。縣屬巡檢司為從九品官,按清代官制,各府、廳、州、縣之巡檢的品級、升轉、補授均相同。清代縣巡檢司人數不定,按《清朝通典》記載,縣屬巡檢司共九百零八人。
3,驛丞
驛丞始設于明代,驛丞管理各直省驛站,為各州、縣屬,掌郵傳及迎送過往官員諸事。縣屬驛丞之品級、升轉、補授均與州屬驛丞相同。清代縣屬驛丞共二十四人,計:直隸六、山西四、河南六、江西一、浙江二、陜西三、四川一、貴州一。
4,閘官
清代置閘官為州、縣之雜職,屬未入流官,掌各閘儲泄啟閉諸事。閘官之升轉與驛丞相同。清代縣屬閘官順天府置二,山東省十八,江蘇省十二,共三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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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稅課司大使
縣稅課司大使為未入流之雜職,掌典商稅之事,清設縣稅課司者寥寥無幾,僅江蘇省六合縣、儀征縣,浙江省錢塘縣、仁和縣,共四人。知縣的屬官還有縣倉大使、河泊所所官,但這些也并非常設。此外,清代各縣還設有醫學、陰陽學、僧會司及道會司等知縣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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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為一縣長官有“親民之官”的稱呼。按《清朝通典》,知縣之職掌為“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厥職而勤理之”。
親民,漢語詞彙,意為“親近愛撫民眾”或“親自治理民眾”,亦被引申為地方官的別稱。《禮記·大學》所言“大學之道”即儒教的三綱中,亦有“親民”,其解釋則存在爭議:一解為“親愛於民” [1]  或“兼教養意” [2]  ,是關愛人民,這裏的“親”即是親近、關愛的意思;一解稱“親民”當為“新民”, [3]  是教化民眾、使民向善之意。
古代對地方長官的稱呼。 宋 司馬光 《論監司守資格任舉主札子》:“凡年高資深之人,雖未必盡賢,然累任親民,歷事頗多,知在下艱難,比於元不親民便任監司者,必小勝矣。”《續資治通鑑·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或言 多遜 子不當與科第,故特命為州掾,及是乃授親民官。”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三》:“親民之官,非賞功酬勞之具也。”參見“親人”
親民_百度百科 https://bit.ly/3PfTwfP
親民官
宋朝各級地方行政長官統稱。自知州、知縣至監鎮、知寨,皆屬親民官。選人改京官後,通常皆須任親民官一次。
親理軍民之事的地方官,漢、唐指郡守、刺史、縣令;宋指知州、知府、知縣等。參見宋趙升《朝野類要二·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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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官,稱謂名。指直接統治人民的官, 也即地方最基層的官員。清代州、縣是國家最基層的行政區域,故知州、知縣是直接臨民之官,故稱為親民官。
釋 義直接統治人民的官, 也即地方最基層的官員
州縣長官品位雖卑怯事務繁劇,所有撫民、催科、聽訟、勸農等項,事無鉅細, 均在「親民」之職責範圍之內。依清代製度,州縣長官不僅要坐衙斷事,還要巡歷鄉村,到任數月至半載之內,必須巡遍所轄鄉鎮。此外,朝廷以及各上司之諭、札飭,最終也均要落實到州縣遵辦。即所謂「民間之事至州縣而成,國家之事自州縣而起」。[1]親民官_百度百科 https://bit.ly/3wKny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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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
清代地方行政機關「縣」的最高長官。知縣之官制,始於唐朝之知縣事,為代理縣令之職;明朝以知縣為一縣之長官,清沿明制,正七品,其佐貳官有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
臺灣設縣,始於1661年(永曆15年)鄭成功率師來臺,一面圍困在熱蘭遮城的荷蘭人,一面設官治理,置承天府和天興、萬年二縣,由知縣統轄。
1684年(康熙23年)清廷在臺灣設立臺灣府,下轄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依清制,知縣為親民之官,職司徵稅與訟獄;平常在境內要教化地方,討姦除猾以維護治安。臺灣縣知縣的職缺,屬於「衝、繁、難」三種不同行政難度的「要缺」,縣治在府城(今臺南市)東安坊。鳳山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在半路竹(今高雄路竹),後遷移至興隆莊(今高雄市左營)。諸羅縣知縣屬於「繁、難」的中缺,縣治初設在佳里興(今臺南縣(註 1)佳里鎮(註 2)),後遷至諸羅山(今嘉義市)。
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在虎尾溪以北另設立彰化縣與淡水廳。彰化縣知縣屬於「繁、難」中缺,縣治設在半線(今彰化市)。1787年(乾隆52年)將諸羅縣更名為嘉義縣,以嘉獎其官民於林爽文事件時守城之功。1875年(光緒元年)以前,臺灣之行政區劃為一府四縣。
1875年新設臺北府,下轄三縣:一為淡水縣,縣治在艋舺(今臺北市萬華區),職缺為「衝」字簡缺;二為宜蘭縣,縣治在五圍(今宜蘭市),為「疲、難」中缺;三為新竹縣,縣治在新竹(今新竹市),為「疲、難」中缺。臺灣府所統轄的原鳳山縣,劃分出恆春縣,縣治在猴洞(今屏東縣恆春鎮),為「疲、難」中缺,以因應1871年牡丹社事件的變局。
1885年臺灣建省,下轄臺灣、臺北、臺南三府,省會設於橋孜圖(今臺中市)。臺北府維持不變,省會臺灣府下轄四個縣,除彰化縣外,另設苗栗、臺灣、雲林三縣。苗栗縣縣治在今苗栗市,為「衝」字簡缺。臺灣縣縣治在橋孜圖,為附郭首縣,屬「衝、繁、疲、難」四種行政難度的最要缺。雲林縣縣治原在林杞埔(今南投縣竹山鎮),後遷往斗六門(今雲林縣斗六市),為「難」字簡缺。臺南府(原臺灣府改)所轄四縣不變,僅將臺灣縣更名安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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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繁、疲、難」是區分清代和越南阮朝的府、州、廳、縣職缺不同等次的考語。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雍正六年,廣西布政使金鉷奏請州縣分衝、繁、疲、難四項,允許當地總督、巡撫按官員才幹奏請補缺,建議獲得接納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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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子稱號,參見:縣官 (稱號)。
縣官指縣的長官,是對中國縣衙最高官員的統稱[1]:6,掌握所管轄縣的行政、司法、財政、文化、教育等大權[1]:8。
中國歷代政府為這一職務設有不同官職稱謂和品秩。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初設縣,行政主官有縣帥、縣尹、縣公,縣大夫、大嗇夫等稱謂,漢朝時,固定為縣令、縣長[2]:104。宋代以其他官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明清時,知縣為正式官名,正七品,習稱縣令[1]:7。
除縣令、縣長、知縣的正式官職稱謂外,俗稱縣官為「親民官」、「父母官」,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大尹、大令、明府[1]:7、縣尹、縣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令君等。
歷史沿革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設置縣,縣官和相應的縣官制度由此產生。縣官一詞最早指皇帝。後約定俗成,成為縣的長官的統稱[1]:6。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郡,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漢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2]:104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掾、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官、升朝官管轄各縣,在原本的官名後加上「知某縣事」字樣,簡稱知縣。元朝分設達魯花赤、縣尹。明清時,知縣成為正式官名,正七品。
縣令古稱百里侯[3],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4],「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5],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6]。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穀則倉老人,……苦哉!毒哉!」[7]。清末,趙爾豐(駐藏大臣兼任川滇邊務大臣)在路途發現一家百姓無隔夜之糧,而地方官不知,即訓導地方官,並成為名言「知縣是知一縣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愛民者,因愛民而勤政。非勤政為一事也,愛民又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賊民者也。」[8]
1912年北洋政府改稱縣知事,後改縣長,1945年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因襲之。
任職
銓選
中國古代官員的任用主要分為薦舉和科舉兩類。科舉制度在唐朝完善後,逐漸成為選拔官員的重要制度。此外,還有皇帝直接任用、考績升用、捐納等任命為縣官的方式。通過科舉考試為官的稱「正途」,以捐納為官的稱「異途」[1]:7。
明代,以從進士、舉人中選用縣官為制度。萬曆年間規定,州、縣正印官,以上中為進士缺,中下為舉人缺,最下為貢生缺。相關研究中,清代內鄉縣113名知縣中,除30人出身記載不詳外,其餘83人,有進士出身16人,舉人出身37人,監生、貢生、拔貢、廩生、副榜等出身30人[1]:7。
任職迴避
中國官員的迴避制度始於東漢,為後世沿用。明清兩朝,縣令理論上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各縣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華里之內的他省任職。即古人云「千里去做官」。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明朝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吏部尚書孫丕揚初創掣籤法。其後,由吏部抽籤決定縣官分配去向。清朝沿用[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迴避與地域迴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迴避。
屬官
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吏目、巡檢等官職。
縣官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Itet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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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個關於親民之官的成語
1、凜不可犯
2、平易近人
平易:原指道路平坦寬廣;后比喻態度平和;沒有架子;使人容易接近。也形容文字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3、平易近民
見“平易近人”。
4、和藹可親
指一個人的修養好;對人謙和可親。和藹:和氣;謙遜。
5、親如一家
6、情同手足
情:交誼;交情;手足:喻指兄弟。比喻感情很好;像親兄弟一樣。
7、吊死問生
8、如足如手
9、設身處地
設:假設;處:設想自己處在別人的那種境地。指替別人的處境著想。
10、急人所急
11、挑撥離間
搬弄是非;使別人不團結。挑撥:引起;挑動;離間:隔開、拆散;使人不和睦。
12、同甘共苦
共同享受幸福;共同承擔苦難。比喻同歡樂;共患難。甘:甜;苦:苦難。
13、藹然可親
形容態度和氣,使人愿意接近。
14、魚水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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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繁、疲、難」是區分清代和越南阮朝的府、州、廳、縣職缺不同等次的考語。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雍正六年,廣西布政使金鉷奏請州縣分衝、繁、疲、難四項,允許當地總督、巡撫按官員才幹奏請補缺,建議獲得接納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淡水廳,初設於1723年(雍正元年),為台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北台灣政經中心,將原諸羅縣轄區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同時設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負責稽查北路,兼督捕務。1731年(雍正9年),始正式分割大甲溪以北至雞籠劃為轄區,專歸淡水同知管理,改官職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1733年(另說1756年)始遷入廳治竹塹城(今 新竹市)自此之後,竹塹城成為北台灣政經文化教育的中心。廳城初期並無城牆,僅在四週遍植莿竹。1806年,因民亂之故築起土圍。1829年建成磚石城垣,名為淡水廳城,又名竹塹城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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