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勝-編戶齊民之土地私有-「以名占田」/先秦以來,階級消融,身分制解除,理論上所有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是謂「齊民」;而國家將他們一一納入紀錄,以戶為單位來掌握人民,是謂「編戶」,所以總稱「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制度,始於秦國,盛行於秦漢,由於國家為有效掌握人民及相關資源,因此需要嚴密掌握國內戶口資料,對於人民的賦稅或徭役的徵調才能有效執行 @ 姜朝鳳


荷西時期與平埔年代 : 清治賦稅制度: | Facebook

清治賦稅制度:
荷蘭時代,原住民歸化的條件就是要繳稅,當時的稅是一種人頭稅,按人口數來徵收,所以戶籍資料要很正確詳實,而稅的繳交也代表著主權的承認,到了清代,原住民歸化的條件也是要繳稅,而且還要接受教化、報戶口、出公役等,稅的徵收也是代表主權的伸張。清政府從康熙後期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年間的「攤丁入地」的賦役改革 ,逐漸建立了完備的賦稅制度體系。清代原來對於已歸化的平埔族的田地,是不徵收田賦的,只對個人徵收人頭稅而已,稱為丁口餉(男子十六歲叫丁;女子叫口),徵收的稅都不是用銀子來繳交,而是以收成的米糧來繳,但實際上是用穀來折算的,如果是已歸化但還沒有漢化的平埔族,就由社商來代替官方徵收其鹿皮,也就是准用鹿皮繳稅,這種稅又叫作輸餉,其方式是沿用荷蘭、明鄭時期的作法,又由於對平埔族課徵的稅率與漢人不同,所以同樣是徵收丁口餉,對於已歸化平埔族的稅,就特稱為番餉(光緒十三年,劉銘傳主台時期廢止番餉)。「清代屏東平原番漢關係之研究」,作者陳泉甫指出:《自清康熙二十三年台灣納入版圖後,清政府基本上沿用前朝所留下的經濟制度統轄其下的族群,而鳳山八社作很早便被強迫向荷方繳納贌社稅,透過廣設於各番社間之「社商」收取一定數額之米穀與鹿皮,作為向荷蘭臣服的條件。明鄭據台以後對鳳山八社原課徵之餉額改為計丁口以課稅,清領臺灣後延續明鄭時期之稅額,且為補足臺地民人內遷後所餘下之餉額,八社番的賦稅負擔趨於沈重,雍正四年,奉文免除番婦口糧後,卻仍須肩負搭蓋倉廒守護官穀的徭役,直到乾隆二年將番社負擔之餉額改為與漢人民丁劃一之後,八社的租稅負擔理論上才趨於緩和,但卻已對鳳山八社諸社番之經濟生活產生重大之戕害,而地方官員為補足賦稅總額,默許漢民透過貼納番租的方式,取得熟番土地耕作的權利》。
番(大)租:
清初對於已納入版圖的台灣土地,簡單區分為兩大類,一為原住民的土地;一為非原住民的土地。分法是除了明鄭時代的官田、私田、營盤和一些無主地之外,其餘通通是原住民的土地(轄內是平埔族土地,稱為熟番地;轄外是高山族土地,稱為生番地)。凡原住民(指已歸化的平埔族)所有的土地不徵稅,漢人如果要開墾無主之地必須由墾戶先向官府申請,如果想開墾原住民的土地,就必須自己私下和原住民協商,經過同意之後才能墾耕,當中漢人勢必要付出相當代價才可以,這就是番租的由來。依照雍正三年的政策,番地開墾准照普通大租,繳納定額的租金及租率,這種由漢人按租率繳交租金或穀物給原住民的制度,就叫作番租,釋放出來土地多為社有地或劃給屯丁生活的養瞻地,其所收的租銀或租粟(穀),也稱為番大租。由於漢人想要墾耕原住民的土地,都要先和原住民協商好條件,因此雙方就土地開發方面所簽訂的契約數量非常多,因為原住民本身只有語言,沒有文字,契約要如何訂定呢?每份契約只好用漢字寫成(南部西拉雅族有用羅馬拼音如下圖),契約的名稱種類也相當多,有招墾的,有佃租的,也有名為永耕實為買賣的,其實各種名目都有其時代含意,且隨著墾地活動的進行,漢人總是絞盡腦汁,使用各種方法就是要從原住民,尤其是平埔族人手中取得土地。因此平埔族人實質上並沒有因為有番租的收入而改善其生活,反而土地所有權逐漸的流失。
附註:
1.根據中央研究院台史所專任研究員洪麗完編撰之「台灣古文書專輯」上冊,(台
中縣立文化中心)指出:番租又稱社租,由番社將其所有荒埔及屯弁丁承領的養瞻埔地(即土牛界外未墾荒埔)給墾於漢人,所收大租穀或租銀,即番大租和養瞻大租。給墾視所受價格多寡,分為典賣與租瞨兩種,惟其本質相同,即番社或屯弁丁保留租權;漢佃為小租戶,其業地載明大租負擔。無論番大租或養瞻大租,均免納正供,惟光緒十四年(1888)施行清賦時取消(註:光緒十四年巡撫劉銘傳下令廢除屯丁番業制度,如下上圖)。正供改由小租戶繳納,番大租也需繳正供,
而以大租減四留六之例,由小租戶負擔。日治時期明治三十七年(1904)消滅大租
權後,番大租、養瞻大租,均隨之消滅。
2.王仲孚總編纂之「沙鹿鎮志(1994)」,第119頁書明:「土地的開墾是台灣史上的一件大事。移民來台,並非可以任意開墾的。在台灣隸屬清朝一府後,轄內的土地可劃分為無主地與熟番地,轄外為生番地。雍正三年(1725)以前,按清朝法令規定儘能開墾無主荒埔,其餘不准開墾。無主地開墾的程序,是先向縣衙門申請開墾權,載明開墾的四至範圍,官方派人勘查有無重墾或侵犯熟番地。獲准後,取得開墾權。由於本鎮主要是沙轆社領地,因此土地的取得,非向官方申請,而是從沙轆社典瞨的」。(註:墾戶係向官府申請許可或承官府諭示發給墾照又稱墾單、墾諭,再進行投資招佃開墾者。墾戶有獨資者,也有合夥的墾戶,多半為擁有巨資與武力的富豪,又稱墾首。應墾戶之招,從事實際開墾工作者,稱為佃戶或佃人)。
下圖係番契分別以漢字及番字〈羅馬拼音之新港文書〉立契,立契時間在乾隆49年(1784),荷蘭在西拉雅族部分番社所推行的新港文書,在100年以後仍有社番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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