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良嘗會份木質憑證/香牌/北埔天水堂姜家(老姜)祭拜由一世祖-姜世良公(唐山祖)開始,包含來台始祖-11世、姜朝鳳 公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OjJa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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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4_082812  

編戶齊民,由於先秦以來,階級消融,身分制解除,理論上所有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是謂「齊民」;而國家將他們一一納入紀錄,以戶為單位來掌握人民,是謂「編戶」,所以總稱「編戶齊民」[1]。
編戶齊民制度,始於秦國,盛行於秦漢,由於國家為有效掌握人民及相關資源,因此需要嚴密掌握國內戶口資料,對於人民的賦稅或徭役的徵調才能有效執行[1]。
歷史
春秋戰國
商鞅變法後,秦國已全面實行戶籍制度。《商君書》中說:「全國境內,不論男女,都有名籍在官府。初生者登錄,死者消除[1]。」
漢代
漢代延襲秦制,也實施全面的戶口制度。為了防範北方的匈奴,派兵戍守邊疆,也曾幾度移民實邊。後世在今甘肅居延一帶發現許多木簡,其中有些簡上面寫著這類的內容:「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參年二十五,長七尺一寸。」這是戍卒的名藉,記載的是戍卒的姓名、地望、爵位、年齡及身高[1]。
在今湖北雲夢睡虎地所發的秦墓竹簡中,也出土了一些法律文書,其中一份資料記錄戶籍,寫著:「某里的無爵平民甲的家外、妻子、子女、奴婢、家財、畜產如下:家屋一棟二屋,各有入口,室皆瓦蓋,設有木造的門;種有桑樹十株;妻某在逃,不予查封;成年女兒某,未婚;未成年男子某,身高六尺五寸;奴婢:未成年女子某;雄犬一隻[1]。可見漢代對戶口的調查是極為詳細的,人民因所居地而編定戶籍、戶籍便成為統治者動員人力的主要來源。而有助於統治對外發動戰爭或對內進行大型建設
注釋
參考文獻--------------------PDF--------------
^ 1.0 1.1 1.2 1.3 1.4 杜正勝. 第四章第三節〈編戶齊戶的社會〉. 《中國文化史》. 2003: 66-67頁.
參考書籍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
《中國文化史》,杜正勝,三民書局,ISBN 95714233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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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齊民是漢代政府實行的戶籍制度,規定凡政府控制的戶口都必須按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項目一一載入戶籍,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
何謂“編戶齊民” ①被西漢政府正式編入戶藉的自耕農、傭工、雇農等,稱為編戶齊民。②編戶齊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賦稅制度。編戶齊民對封建國家的義務(農民的主要負擔): ①田租:三十稅一; ② 人頭稅:A.算賦:15-56歲120錢;B.口賦:7-14歲20錢; ③ 徭役:每年一個月,並戌邊三日,戌邊三日不去則交更賦(300錢)代役; ④兵役:一生服役2年。評價:漢初的賦稅制度,對農民的剝削較輕,但隨著漢王朝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統治階級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國家、地主和官吏對農民的剝削也日益加重,漢末,終於導致階級矛盾的激化。集權制度的本質就是剝削壓迫農民的製度
編戶制度
漢代封建國家直接控制的平民。兩漢對百姓的管理,由漢武帝時期開始推行的編戶制度。為保證賦役制度的實行,漢代政府實行極嚴密的戶籍制度。規定凡政府控制的戶口都必須按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項目一一載入戶籍,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居延漢簡》曾記載編戶齊民戶籍情況,如戶主徐宗:“ 居延西道裡徐宗,年50,妻1人。男同產2人,婦同產2人。宅一區值3000。田50畝值5000。用牛2值5000。”
對“編戶齊民”釋義
秦獻公十年,實行“為戶籍相伍”的措施,打散了國野制的區分,把個體小農按五家為一伍的編制,編入國家的戶籍,使所有的人都成了國家的“民”,即所稱的“編戶齊民”。編入國家的戶籍,加強了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控制。齊民”即所有的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地位平等的(即“齊”)
漢代的田租較輕,但人口賦稅和更賦很重。除了 ​​基本的賦稅外,統治者還徵收各種附加稅,百姓還要為官服役婦女也不能倖免,超期服役很常見。
意義
進步性: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提供穩定的兵源。
局限性:這些成為農民沉重的負擔,嚴重的影響了正常的農業生產和農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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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戶齊民》雖然是一部學術性的專業著作,但具有更寬廣的關懷,作者想告訴我們史籍上姓名不傳的平民百姓都在寫歷史,他們在歷史發展中占據多麼關鍵的地位,扮演多麼重要的角色。

  《編戶齊民》既綜結古代社會的轉變痕跡,也嘗試對傳統兩千年政治社會的本質,提出解釋,它是古代社會過渡到傳統社會的轉型史,也是傳統政治社會結構的形成史。

  《編戶齊民》雖然利用制度史的材料,探討的卻是社會史的課題。

作者簡介

杜正勝  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研究院史語所研究員兼所長、台灣大學歷史系教授;曾任教於東吳大學歷史系、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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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是一種政治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
「封建」即「封土建國」,即天子把自己直接管轄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給諸侯,並授予他們爵位,諸侯再分封卿大夫,諸侯和卿大夫在自己的領地上有相當的自主權。分封是讓他們建立封國和軍隊,協助統治。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為「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稱為「諸侯王」、「君」或「王」,也使用「諸侯王」的稱謂。同時,漢語對歐洲從中世紀起的君主制國家也稱為「王國」,君主稱為「國王」,儘管兩者有所不同,但從純粹的土地分封來看兩者都是一致的。

周天子在地位上的變化,是其封建制度瓦解的主要原因。封建制是以天子為首,由上而下的系統。自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東遷後,因其弒父之嫌及諸候不再擁護,地位日降,終至「王命不行」,乃諸侯崛起之時,霸政時代開始。為迎合需要,郡縣萌芽,世卿世祿式微,上下階級被打破,平民地位上升,經濟教育權力下放。宗法隨時間淡化,封建面臨崩潰。及至三家分晉,戰國開始,上述情況發展更盛,改變趨勢銳不可擋。「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春秋諸國,吞並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2]在秦滅六國之戰後,秦朝廢封建,置郡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統治制度。

封建制度 (中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s://goo.gl/sLw7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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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齊名之土地私有-「以名占田」

 占田制,西晉太康元年(280年)晉武帝頒布占田令「以名占田」,分王室、官員及平民三種。王室:王、公、侯,應以封國為家,但可在京城有房屋一棟。大國國王得郊田15頃、次國得10頃、小國得7頃。官員:依照官員的品第准許其佔據一定面積的田地、蔭客數及蔭戶數;平民: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占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70畝,女子30畝。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護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土地制度。首先,占田制並非官方授予田地,也不是沒收地主大族土地授予農民,而是在曹魏原來屯田制破壞後,允許農民占有開墾無主荒地。占田制度對於官僚士族占田,蔭客等有特權方面的規定,其主要精神在於確認與保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已占有的大量土地與人口),而非限制。與曹魏自耕農相比,西晉農民的戶調增加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一倍,因為政府計征是按人丁而非曹魏的校畝,不論人丁是否占足規定的課田,都按法定課田數交租。但是,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解除了軍事管制下的強迫勞動;擁有土地,也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占田數高於課田數,鼓勵了人們的開墾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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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田制
佔田制,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從占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佔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佔墾荒地,佔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
中文名佔田制 分 類 土地、賦稅制度 時 間 西晉 目 的 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

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
晉朝版圖
晉朝版圖
政策的產物。晉初社會經濟有所發展,土地兼併漸趨嚴重,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併,以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年)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遂頒布佔田、課田令。佔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佔田,從第一品佔五十頃,至第九品佔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又規定可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最多可至九族。
曹魏推行的大規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漸遭到破壞。到264年,魏元帝下詔罷屯田官,將典農官分別改為太守、令長。次年,晉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廢除。
民屯廢止以後,貴族、官僚爭相侵占田地,隱匿戶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遊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針對這種情況,滅吳以後,西晉採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布佔田制。
內容
佔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影響
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徵,佔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佔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晉武帝的賦役總體上降低,田租比漢末曹操減免河北時制定的畝四升雖增加,但晉武帝把土地都分給百姓,不是漢末土地兼併狀態,曹操降租賦只有利於大量控制土地的地主。晉朝土地政策對百姓總體有利,而且佔田的男七十畝有二十畝不上稅,女三十畝有十畝不上稅,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稅。後來租賦降到每畝三升、二升,是封建社會租賦最低的朝代之一。
不過,在佔田制的規定中,也有一些積極因素。首先,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佔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其次,佔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佔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佔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晉書·食貨志》雲:“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這雖有誇大之處,但多少反映出佔用制實行後,太康年間的繁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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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課田制

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
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佔田畝數。名田制度導致土地兼併
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制訂
「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
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隨著曹魏社
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自耕農經濟的復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
末晉初宣佈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併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
,限制土地兼併,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
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
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
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佔五十頃,至
第九品佔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
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
、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裡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
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
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
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制,原則上任何男女都
有權按此標準佔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佔有
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佔有足夠數量的土地。
占田制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制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
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
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
否佔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徵收田租。只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
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斗;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制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制頒布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
~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
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制實行
後,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
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
,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面則企圖使小農佔有一定耕
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
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制,大量佔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
各種途徑依限佔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
以繼續兼併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
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對於官僚士族兼併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
作用,西晉土地兼併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佔有一小塊土地
,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
田按丁徵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佔足與否,都按法定課
田數徵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
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干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制在內的西晉典章
制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課田制。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
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
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
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
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
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穫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穫物全部歸政府,即勞
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

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制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
「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
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賦稅制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
識的歧異,

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制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

1認為它是西晉新制,與前代制度無關

2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

3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

4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佔田制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制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制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制度。統
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
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制總結了古
代土地、賦稅制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
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
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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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土斷令」、「蔭戶制」的不同
首先先區分「占田制」、「土斷令」、「蔭戶制」的不同:
1.占田制:晉初限制占有土地的制度。太康年間(280~289年)規定王公在京郊占田,大國一千五百畝,次國一千畝,小國七百畝;職官一品至九品,占田五千畝至一千畝不等。農民墾種官有土地,男子一人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同時還規定徵賦的課田制。
2.土斷令:東晉、南朝廢除僑置郡縣,使僑寓戶口編入所在郡縣的辦法。當時僑州、郡、縣無一定境界,不徵租稅徭役,士族廣占田園,兼併激烈,影響朝廷財政收入。咸康七年(341年),晉成帝命僑寓的王公以下都以土著為斷,把戶口編入所在郡縣的戶籍。桓溫執政時,又於興寧二年(364年)三月庚戌日(初一日)行土斷法,史稱「庚戌土斷」。義熙九年(413年),劉裕再行「土斷」,諸僑置郡縣多被裁併。此後南朝各代,又曾數次土斷,整頓戶籍,搜出不少士族挾藏戶口,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
3.蔭戶制:所謂的「蔭」,指的是「庇蔭」,在此制度下,官吏可依照品及的高低庇蔭其親屬、門下食客、佃戶等,有一定的人數限制,受蔭者可免除稅捐勞役,只對庇蔭者承擔義務,因此平民爭相賣身投靠。
再回答「占田制」與「土斷制」的關連:事實上,蔭附人口嚴重的問題,政府並不是不知道,只是「形勢比人強」,無力加以禁止罷了。從西晉不斷下詔禁止豪族「募客」的情形來看,我們或許可以這麼思考:屢屢明文禁止,是不是正好反映出「募客」的普遍性?
對於這些大量蔭附人口造成國家財政收入不足的問題,歷代都曾嘗試採取因應的對策。最常見的方式是檢搜戶口,例如在當時北方,屬於十六國的前燕慕容氏,因為大量編戶齊民成為蔭附人口,造成前燕「國內之戶口少於私家」、「民戶殫盡,委輸無人」的嚴重情況。
後來採取尚書左僕射悅綰的建議,「一切罷斷諸蔭戶,盡還郡縣」,悅綰親自釐校戶籍,竟然一次就搜括出蔭戶二十餘萬戶之多。如果以一戶五口計算,則達一百萬人。但是悅綰認真搜括蔭戶的結果,竟然惹得許多王公貴人怨怒異常,悅綰不久就遭到暗殺,搜括戶口的工作自然也就無法進行下去了。
東晉時,北方流亡者大量南下,朝廷在揚州和荊州設了很多僑郡、僑縣安置他們,不向他們徵租賦和徭役。流亡者中的士族,都成了僑郡、僑縣的主人,一個個的僑郡、僑縣,彷彿一個個的小獨立王國。日子久了,這種現象嚴重地影響了朝廷收入,也助長了地方割據的發展。
東晉時代曾採取「土斷」措施,來抑制這種不利於國家的情形繼續發展。所謂的「土斷」,就是撤銷僑郡、僑縣,流民住在哪裡,便在哪裡落籍,和當地居民一樣,同朝廷納租服役。
當時主持土斷的人是桓溫,但桓溫死後,士斷也就半途而廢。到了在南方創建宋朝的劉裕時代,則繼續桓溫的土斷政策,撤銷了許多的僑郡、縣,將僑寓的人戶編入當地戶籍中,和土著居民同等看待。
原來被士族當作私產的僑萬戶口,成了負擔國家賦役的編民,這不但增強了朝廷的力量,也大大地裁抑了士族的勢力。
劉宋以後,南朝北面的統治區域不斷地變動,北方的流民不斷地南來,僑郡、縣不斷地設立,士斷也就不斷地進行;陳朝陳文帝天嘉元年(560年)曾執行了一次土斷,這也是南朝的最後一次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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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戶政展 看爺奶光陰故事
旺報-地方
2016-08-31 04:24

你知道「賣卜」是算命師、「查媒嫺子」是與家婢所生的子女嗎?新北市民政局昨起至9月1日,一連3天在市府1樓西側大廳舉辦「戶政創新成果展」,展出新北市百年來的珍貴戶政史料、文物,許多特殊的職業、身分名稱,讓參觀民眾大開眼界。
民政局長江俊霆表示,這些珍貴的戶政歷史文物都珍藏在各戶政事務所的檔案室,溫濕度嚴控,相當珍貴;市長朱立倫參觀時也驚呼:「我的出生證明就是長這樣耶!」他笑說,感覺自己走進了時光隧道。
民政局展出的百年戶政文物,從日治時代戶籍資料、台灣光復初期1946年戶籍登記申請書、戶口清查表,還有第1代到第6代身分證的演變、戶口名簿、印鑑條、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書、門牌等的演進樣貌;朱立倫笑說,這些珍貴文物讓他覺得好懷念。
蘆洲戶政事務所課長蕭俐俐說,日本人以毛筆謄寫資料,從日據時期留下的泛黃戶政史料中可以看到,當時日本登記的戶政資料已非常詳細,除註記省籍外,還記載成員資料,甚至還記錄是否「纏足」、「種痘」,甚至連不再繼續纏足、接種過幾次牛痘疫苗都留下紀錄。
此外,還有「阿片吸食」欄,記載家中成員是否吸食鴉片;「職業」欄的「賣卜」代表算命師、「左官」為泥水匠、「花摘」則是採花工。
家庭成員稱謂也相當特殊,例如「媳婦仔」是童養媳、「過房子」是同宗的養子、「庶子」是與妾所生的子女、「查某嫺」是女幫傭或家婢、「查媒嫺子」就是與家婢所生的子女,也反映出當時妻妾成群,甚至與奴婢一起生子的社會現象。
除了展出百年戶政史料外,每天上午與下午各發送限量150條月老紅線,吸引民眾大排長龍。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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