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李彥廷(左)聲請提審成功,法官認定警方違法逮捕當庭釋放。(記者黃佳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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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7:1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47歲台商李彥廷被檢方指控是國內致癌物「蘇丹紅」的幕後黑手,檢調今傳喚他到案不成,懷疑他有落跑傾向,改發拘票找人,李男12日中午落網後,反咬檢警違法逮捕,高雄地院晚間做出裁定,確認警察「違法逮捕」,當庭釋放李彥廷。
昨天(12日)上午9點,檢方通知李、吳女(李妻姊姊)兩人到案說明,檢方指出,李男原本有接電話,但不久後行動電話關機,檢方立即指派警方到李男住處找人,發現他不在住處,再撥打他電話也沒通,認定他可能有逃亡之虞,立即發出拘票尋人。
高市警局三民二分局中午12點多在三民區褒忠街一帶被警方逮捕,但他落網後,指控警方違法逮捕,並找來律師林石猛遞狀向高雄地院聲請提審。
林石猛表示,12日早上7點多,李彥廷還有透過友人詢問他後續如何配合衛生局調查事宜,且警方逮捕他時,沒有出示拘票正本,直到人被帶到偵查隊,調查局才拿正本過來帶人,程序明顯違法。
晚間9點15分,高雄地院召開提審庭,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定李男被捕過程中,警方確實沒有出示拘票正本,而是出示手機照片中的拘票照片給他看,不符刑訴法規定,因此裁定當庭釋放李彥廷;不過,由於檢方抗告成功,李彥廷今(13日)早上10點一樣得回到高雄地院召開二次聲押庭。
李彥廷步出法院後,強調自己沒有要逃亡,只是漏接電話,電話從沒關機,不排除向警方及相關人員提告究責侵害他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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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員警以有「隱私權


獨家》男辱罵員警判刑定讞 警局上腳鐐判國賠--拍攝警員,已侵害對方人格權+執法過當,請求國家賠償
陳男與警衝突被上腳鐐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判決屏東縣警察局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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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00: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陳姓男子闖紅燈與員警起衝突,涉嫌飆罵「流氓」被判刑定讞,但警員將他帶回派出所上腳鐐,高雄高分院認定執法過當,判決縣警察局國賠20000元定讞。
據了解,2019年10月5日下午2點47分,陳男騎機車途經屏東市復興、光復路交岔路口,闖紅燈被攔查時,他認為員警違規執法,為維護自身權益,以手機攝錄影蒐證遭制止後,涉嫌辱罵警員「流氓」,員警現行犯當場逮捕,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被判刑4月定讞,可易科罰金,但他認為警方押解過程中執法過當,請求國家賠償
陳男指出,留置民族派出所期間,情緒並未失控暴怒,配合偵辦過程,又無逃脫行為,警員卻使用手銬、腳鐐限制其人身自由,導致手腳受傷,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和醫藥費等共60萬元。
屏東縣警局指出,陳以近距離拍攝警員,已侵害對方人格權,逾越維護其權益所必要,經勸導後仍持續拍攝,口頭及揮手制止,沒有侵害其自由,逮捕過程也合乎規定,並無不法。
1、2審法官開庭調查,陳在派出所情緒趨平穩,也無拒捕或脫逃的客觀行為,並已上手銬,警方卻另上腳鐐,認定違反比例原則有過失,判決警察局應賠償20000元比較合理。獨家》男辱罵員警判刑定讞 警局上腳鐐判國賠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rj7aCL


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2020/11/16 老翁想拍攝警察臂章,於是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TVBS資料畫面) 一名7旬老翁於花蓮火車站前看見員警值勤,由於想拍下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錄影,不料被該名員警認為侵犯肖像權,挨罰2000元罰鍰,老翁一氣之下抗告,結果不僅獲判不罰,還讓法院依職權告發彭員,成功為自己平反。   判決書中指出,張姓老翁6月間於花蓮火車站前,見到彭姓員警正在值勤,他想拍攝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對著錄影,彭員認為人格及肖像權遭侵害,當場要求刪除錄影檔案,老翁拒絕後試圖離開,彭員口頭命令不准離開,並多次伸手阻擋,老翁表示彭員明明有配戴口罩,不認為有侵害肖像權,自己左手被抓住導致挫傷流血,氣得質問「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老翁在花蓮火車站外拍攝正在值勤的彭員。(圖/TVBS資料畫面)   老翁不滿無故受傷,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挨罰2000元罰鍰,於是提出抗告。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員警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TVBS新聞網 https://bit.ly/36HbEs1


我在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
耳熟能詳的肖像權,具體而言在生活中佔有怎樣的意義?在社會運動、警察執法的過程中,員警可以「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干涉阻止攝(錄)影蒐證嗎?肖像權是無敵的免死金牌?淺談肖像權的內涵及其界線。
法律白話文
2017-03-13 09:00
推文到plurk

陳孟緯
228事件70周年的這一天,輔仁大學學生及民眾因不滿校方消極處理轉型正義議題,打算透過鋸裂蔣公的方式除去威權符號,隨後在校方的通報後與員警爆發衝突。過程中,楊姓女學生以手機全程蒐證,卻受到員警以有「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干涉。
究竟大家耳熟能詳的肖像權,具體而言在社會生活中佔有怎麼樣意義?在社會運動、警察執法過程中,肖像權是無敵的免死金牌嗎?本文以下就此議題淺談肖像權的內涵及其界線。
肖像權是管理外在形象資訊的人格權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肖像權的定義,一般認為肖像權是一種個人關於自我外在形象是否被公開、製作或使用的權利,1是人格權的一種,應該與大多數人直覺上的想像相符。因此,要是有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拍我,原則上都可以依民法第18條為由,2拒絕或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特別的是,有別於一般人格權,肖像權同時也具有「財產利益」,權利人不僅可以透過授權契約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廣告及代言,更可以對無權使用自己肖像進行商業活動之人分別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以及財產損害。3

近來十分火紅的口交姨,在FB、各大新聞網不雅動作的錄像以及色情網站的不告而取的例子,就是十分典型的肖像權爭議。
天大?地大?還是太陽大?-談利益衡量
隨著科技的發達,現在人莫不將手機錄像作為檢舉、自我保護的工具,但肖像權雖然可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對自己的拍照攝影,但卻不是社運或爭議執法的免死金牌。

101年9月13日法務部曾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表示民眾對警察執法的攝影需事先徵求員警同意始得為之。後又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補充解釋,認為須分別就警察執行職務之種類以及場所之公開性,透過比例原則具體衡量。
由於任何人,不論身分地位,一概享有「肖像權」的保護。問題就在於,當我未得同意對他人拍照錄影、甚至拍完公開PO上網路時,這樣的行為雖然構成肖像權的侵擾,但法律「必定」會因此譴責行為人嗎?
我們可以發現,民法關於人格權的保障的前提,除了要有加害行為,這個行為還要被評價為不法。
也就是說,這個行為不只干擾了你的權利,而且這個干擾還必須是可惡的、一般人所不可容忍的
然而,在社會生活中,這樣的行為往往牽涉到幾個複雜的因素,也就是人與人間「權利的衝突」。例如,我錄下建設公司的人馬偷拆老舊建築或古蹟,是想藉此告知公眾文資保護或都市更新等相關議題,提供社會批判和監督的工具,並可以向政府、企業施壓,促進公民社會的進步,這些是涉及公共領域的社會事務,因此我的拍攝行為,背後就彰顯了我的「新聞自由」。
又或者,若我在西門町宣揚我的大中國思想,並一方面直播給臉書好友觀看。這時候有熱心民眾與警察走進畫面來勸導,並且要求我關掉攝影機,這可能也涉及我的「言論自由」。
再或者,我在熙來攘往的公館商圈自拍旅遊心得,一旁不慎入境的路人可不可以要求我把手機放下、甚至刪除影片呢?這也可能涉及到我依照自己自由意思作為或不作為的「一般行為自由」。
肖像權、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一般行為自由等等,究竟誰比較大,誰比較小?抽象來看實在沒有個定論,因此當一個行為涉及權利間的衝突,有沒有不法往往需要透過「利益衡量」來解決。換句話說,我們要做的,是在個案中從動機、目的、手段、結果等各種層面一步步比較出,禮讓誰行使權利是最能符合社會利益的。
搓掉肖像權的兩個標準
法院判決(三立非常告白案)曾提出兩個基準,「肖像的公開需具備社會知的利益」、「須顧及肖像權人的正當利益並符合比例原則」試著為利益衡量點出一盞明燈。循著這樣的觀點,舉凡公眾人物、涉及一定社會事件之人、刑事案件當事人,都可能因為其身分或身處環境,導致肖像權的主張顯得不那麽理所當然。
具體來說,在「口交姨案」中,立院周遭屬公開場合,對於參與集會遊行的挺同、反同兩方人馬而言,雖然肖像權或隱私權的保護不因此失去意義,尤其,隨著科技的進步,個人活動受他人注視、監看或公開揭露等可能性大為增加,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也要相對提升。
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的精神,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的行動自由,因為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所以,縱然在公共場域中,個人的肖像權、隱私權仍受法律保護,但保障的範圍也僅止於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也就是說不僅是我個人期待我的某行為(或權利)不應該受到你干擾,且一般社會大眾也會認同我的期待是合理的。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我今天也在遊行現場對遊行者比出羞羞臉手勢,因為我就是要作給你們看的,在此我就很難期待我的行為可以「免於」其他人的目光或錄影
但當我回到休息區,我卻不能認同挺同者肆無忌憚的繼續狂拍我吃關東煮的樣子,這對其他人來說,理應也是合理的。
因此,考慮到口交姨事件中,拍攝者及媒體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此一系列社會運動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重要性,以及行為人片刻的、偶然的拍攝並非毫不合理的跟追,當事人的肖像權應稍有退讓,以達到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的目的,所以攝影人的行為並沒有構成不法。
至於色情網站不告而取,強制商業化當事人肖像權部分,因無關公眾知的權利,當然仍有主張肖像權侵害的空間。
即便是警察執法,原則也是一樣
過去,法務部曾以函釋表示除了刑事案件涉及偵查不公開,本來就禁止錄音外,行政調查案件,因為警察也有隱私權,所以民眾對警察執法的攝影需事先徵求員警同意
不過,上面的函釋發布後飽受批評,因此法務部又改稱,行政調查部分,如果是在公開場合,畢竟警察也有隱私權、肖像權,所以民眾的錄音錄影行為要依比例原則衡量,避免過度侵害員警人格;但如果是類似行政機關內部的非公開場合,因為國家不是你家,當然也可以禁止民眾拍照
回到輔大鋸蔣公案,依法務部標準,輔大學生於公開的校園內直播拆除銅像的過程,雖與警察發生衝突,但因為尚未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屬於「行政法」領域的行為。再加上,學生在過程中享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拍攝行為也非針對特定員警無關職務的個人行為,而是為保存證據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以整體事件為主角。
因此,當事人與民眾關注的是「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與當時的確切狀況,員警個人的人格圖像不至於被過度揭露而受有損害,自利益衡量的精神來看,學生對員警的肖像權侵擾仍在可合理接受的範圍內,並無不法。某程度來說,這也是執行「公共事務」,在性質上所必定伴隨的現象。
結語
「肖像權」是民法「人格權」的具體呈現,肖像權的保護是為了提升個人對外在資訊的管理,並得獨占其財產價值。在受到來自外界的干擾時,不單可以請求防止侵害、精神慰撫金,也能剝奪他人因此所取得的商業利益。
不過在處理肖像權爭議時,仍然要回歸民法的利益衡量,特別是在社會運動以及警方執法的場合蒐證、錄影,鑑於活動的公開性,或公權力監督的理由,與其他參與社會活動的人較量利益的大小時,法律保護的強度可能會稍加減弱,因此我們可以理解肖像權的存在,會因為事件本質不同,強弱也會不同。
所以當警察執行公權力被拍時,大聲說我有肖像權,不是大聲就有用的!還得看看有沒有特殊理由,因為肖像權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迴避公民監督或社會參與的免死金牌!
封面圖面來源:Summer Li
*本文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碩士生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0002044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1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王澤鑑,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3)─肖像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7期,頁61~78。


開9槍打死越南移工 員警業務過失致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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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19:0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劉怡君偵辦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警員陳崇文獲報處理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砸毀民眾車輛時,因阮國非拒捕並企圖搶奪警車,經制止無效後開槍致其傷重不治死亡案,今晚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陳崇文雖依法令使用警械,惟未注意比例原則,使用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偵辦警員陳崇文處理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砸毀民眾車輛時,因阮拒捕並企圖搶奪警車,經制止無效後開槍致其傷重不治死亡案,今晚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陳雖依法令使用警械,惟未注意比例原則,使用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圖為新竹地檢署。(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地檢署偵辦警員陳崇文處理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砸毀民眾車輛時,因阮拒捕並企圖搶奪警車,經制止無效後開槍致其傷重不治死亡案,今晚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陳雖依法令使用警械,惟未注意比例原則,使用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圖為新竹地檢署。(記者蔡彰盛攝)
起訴書指出,越南籍移工阮國非死前曾施用酒類及甲基安非他命,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d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之中毒濃度,呈現精神不穩定狀態,去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全身赤裸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某巷底之鳳山溪河床邊,將胡姓男子自小貨車前擋風玻璃擊破,將張男機車推進水坑,又試圖毆擊二人。
陳崇文與民防人員李男獲報,駕駛警用巡邏車抵達現場後,喝令阮國非下車,阮竟出拳毆擊李男,陳員與李男以使用警棍阻止,阮又以腳猛踢李臉部,致李鼻骨閉鎖性骨折當場血流不止,猶忍傷持續對阮臉部噴灑辣椒水,惟阮躍入水溝後再持石塊丟擲陳、李及附近民眾。
陳員見李已受傷,使用之警棍已彎曲不堪使用,支援警力尚未抵達,一人已無法制止阮攻擊行為,遂取出配帶之警用制式手槍上膛警戒,先對阮喝令「趴下」,阮仍繼續走向巡邏車駕駛座,陳再次喝喊「趴下」亦未獲回應,陳見巡邏車電門鑰匙未拔起,恐阮奪取巡邏車衝撞自己及現場民眾,為避免自己及現場民眾遭受生命、身體危害,於阮伸手開駕駛座車門時開槍阻止。
然而陳員使用警械時,可預見在阮移動狀態中開槍,甚易因槍法失準而誤擊臀部附近之背部、腹部、大腿等部位,而人體胸腹部有諸多重要器官,大腿部位亦有大量動脈血管,且應注意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依現場情況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朝阮臀部開槍,阮仍不斷欲開啟駕駛座車門,陳遂連續對其射擊9槍,阮身中數槍後終致癱軟滑出駕駛座,陳見狀立即通報,由救護車送往東元綜合醫院急救,仍於同日上午11時32分許,因多重創傷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檢察官獲報後迅速前往相驗,隨即訊問陳員等相關在場人士,並通知死者家屬來台處理後續事宜,偵辦過程委請法醫研究所進行解剖鑑定以確認死亡原因,並由刑事警察局進行彈道比對製作鑑定報告,並勘驗陳員執法時所配置錄影機所拍攝的畫面,召開多次偵查庭訊問多名證人,釐清事件發生之始末,並讓家屬表達意見。
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陳員為逮捕拒捕之準現行犯,並為防護管領之巡邏車,避免自己及在場民眾之生命、身體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使用槍械時機,惟衡酌被害人雖因甲基安非他命中毒而生理反應異於常人,僅以腳踢方式即造成李男鼻樑骨折傷勢,且經陳員及李男以甩棍毆打及辣椒水噴灑臉部,均未呈一般人應有之痛楚及喪失抵抗能力反應,然被害人畢竟身無片縷,無藏帶危險武器之可能,並未完成奪取巡邏車之行為,未達立即危及其等生命安全之程度,陳員應可採取鳴槍威嚇,或射擊巡邏車輪胎避免車輛被發動而可衝撞現場之人,退而言之亦可瞄準對人之生命危險性低之小腿等部位開槍射擊,應已足以達到避免巡邏車遭搶而危及在場人安全之目的,且已可使被害人因傷減弱攻擊能力,卻疏未採取上開方式而瞄準被害人臀部開槍射擊,因而誤中被害人背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被害人大量出血死亡。
檢方認定,陳員使用槍械過程實未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則要求,難認屬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因此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但符合自首要件,檢方也具體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自由開講》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I8qubI
2022/03/14 10:14
◎黃睿祺
近日,台中一中有學生在音樂課報告時跟音樂老師發生口角衝突,當下有學生錄影時被老師禁止錄影和要求刪除影片,但學生表示他有錄影的權利,並在事後將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筆者在這篇文章沒有要探討老師管教是否失當或學生態度等議題,本文將著重在事件中學生錄影及上傳影片的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之虞。
學生在課堂上錄影及上傳影片之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疑慮?圖為一中事件後,網友又再上傳的另一支「台中一中音樂老師暴怒」影片截圖。(翻攝自YouTube)
在這起事件中,有不少人指出學生錄影的行為侵害了老師的肖像權,雖然肖像權在法律中沒有被明文指出,但依據通說、實務見解而言,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1所述的人格權,若受到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金。至此,看起來事件中學生的行為真的有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在民事法庭中,雖然不一定能以私下錄音/影做為證據,但根據以往判例,若是在公開場合以蒐證為目的且不另做他用,通常是可以被接受且不會侵害肖像權。在這起事件中,由於是發生在公開場合,若學生是以蒐證為目的而錄影的話,或許就沒有侵害老師肖像權的問題了,然而,這名學生做了一件事讓這次的錄影行為極有可能觸犯民法第18條,那就是「公開po上網」,無論公開影片的理由為何,只要將影片流傳給無關者觀看,在實務上常會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法律允許民眾用合理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錄影(音)蒐證自然不應該為法所罰,但是民眾必須搞清楚自己的目的、事發場合,是基於蒐證等正當理由的錄影(音)且發生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不可任意將影片流傳出去,即使是給親朋好友看也不行,畢竟你的目的是蒐集證據,又不是要開微電影鑑賞會
總之,老師在學生錄影的時候,其實沒有太多方法可以阻止學生錄影,頂多只能依照校規記過而已,但若學生將影片流傳出去,老師可以依民法第18條和195條向學生、再次上傳影片的其他人提起民事訴訟,若告成的話不但可以要求各方將影片下架亦可以向上傳影片的學生和其他人索取慰撫金;至於學生,若覺得老師確實有行為不當之處甚至有違法之虞時,是可以用
手機錄影蒐證的,只是要記得別像這次的一中學生一樣將影片流傳出去就好了,不過,如果是要檢舉老師行為並因此撤換老師的話,會經歷很複雜的過程,不是單純提交影片而已,可能要準備連署表、向教育部檢舉、面對調查委員會的詢問(全程錄影錄音),而且以上過程也不可以向外界公布,等於是做了一堆事卻只能讓自己跟同班同學知道,怎麼想CP值都很低啊…
畢竟筆者也是學生,若遇到這種狀況,我更傾向於使用校內管道解決問題,可以向教務處反映情況或私下跟老師溝通,或是向督學尋求幫助,這些方法通常處理速度比較快,也不會鬧的這麼大,畢竟還是高中生嘛,還要考學測…時間是很寶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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