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陸軍六軍團前上尉工程官李振育,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件、冒名出租軍方土地及編列假工程案,詐取廠商款項逾新台幣100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今(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騙蓋關防!6軍團上尉眷地「租廠商」詐財千萬逃菲躲5年 一審重判15年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LxakQm
檢方調查指出,李振育於2018至2019年間任職六軍團軍上尉工程官,對外誆稱自己為眷地租賃業務承辦人,假借六軍團名義將軍方土地出租給廠商牟利。他不僅盜刻上級長官職章,還將偽造的土地租賃契約與繳費證明夾帶於公文中送交文卷室蓋印,文卷室人員因疏於檢視,致使偽造文件蓋上六軍團大小關防,進而欺騙廠商支付租金。
法院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翻攝畫面)
此外,李振育還偽造小額工程案,佯稱需繳履約保證金,要求廠商匯款至其個人帳戶。從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他以相同手法冒名出租眷地14筆、偽造工程案16件,累計詐得新台幣1003萬元。
檢方指出,案發後李振育畏罪潛逃海外,2020年11月遭發布通緝。經法務部調查局與菲律賓執法單位合作,於今年3月25日將其遣返台灣並解送桃檢歸案。
審理期間,李振育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身為軍官,理應廉潔自持,卻貪圖私利、偽造公文、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雖其於偵查與審理中均認罪,但未與被害廠商達成和解,因此從重量刑。法院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4罪,各判7年1月至8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騙蓋關防!6軍團上尉眷地「租廠商」詐財千萬逃菲躲5年 一審重判15年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LxakQm

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

陸軍第六軍團前上尉李振育,負責軍用土地管理,竟假冒軍團名義,將手上的新北市、桃園等至少4處土地不法租給民間,3年多來暗槓租金等388萬2744元;李振育利用調查空窗期潛逃菲律賓,調查局與菲律賓移民局合作,15日在菲律賓宿霧市將李逮捕,待完成程序後將押解返台,移送桃園地檢署歸案。
調查局國際事務處今指出,菲國移民局接獲調查局通報後,雙方進行跨境執法合作,本月15日在菲國宿霧市逮捕李振育,16日押返移民局外國人收容所,待菲國警方確認李在菲無涉犯其他案件後,即交調查局執行押解返台歸案。 【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調查局表示,李振育於2018至2019年間,擔任陸軍第六軍團政戰部眷服組上尉工程官,期間涉嫌向廠商佯稱是眷地租賃業務承辦人,並以不實的土地契約及繳費證明,使廠商誤認該文書為真而與其簽約,交付土地租金、土地補償金及履約保證金,合計388萬2744元。 【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此案經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桃檢偵辦,檢方傳拘無著,於2020年11月17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對李發布通緝;涉犯該罪刑度為7年以上徒刑起跳。抓到了!神鬼上尉李振育詐租潛逃 菲律賓落網將遣返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hHnj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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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 清潔隊員含淚曝:很後悔做好人
▲北市黃姓清潔員撿民眾不要的電鍋轉送老婦遭起訴,士院今第2次開庭審理。(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從事清潔隊工作超過30年的黃姓清潔隊員,值勤時拿走民眾丟棄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今(14)日士院開庭審理,黃員坦承犯行,語氣充滿無奈。公訴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的方式慷他人之慨」,建請法院依法減刑但勿免刑,全案將於12月2日上午宣判。
庭審中,審判長先詢問62歲黃員,是否能找到當初的拾荒婦人來作證。黃員低聲回應:「我也很想找,但很久沒遇到,也不知道她住哪。」接著法官問他,當初買新電鍋給對方,將舊電鍋送回分隊時是否有留發票?他回答:「沒有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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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判長進一步追問案件如何被發現,黃員坦言:「被檢舉吧,有人傳言『有人拿回收物回家』傳到分隊長那裡,分隊長收到檢舉後,就叫我去政風室,政風室要我去廉政署自首。」
公訴檢察官表示「被告慷他人之慨,縱使他人是公物一樣他人。若真心想扶助他人,不需以慷他人之慨的方式來達成目的。縱使老婦存在,犯罪動機也沒有什麼可憫之處。除非我們的法治社會,仍容許廖添丁義賊的概念,否則此種行為本質上仍屬不法。
本案雖違法所造成的損害輕微,但仍應依法減刑,而非宣告免刑,避免在法治社會中仍鼓勵所謂『廖添丁義賊』的錯誤觀念。畢竟法治社會人格尊嚴的基本,是要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公庫也仍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檢方建請法院依法減刑,勿宣告免刑,並由法院依法判斷。
檢方另指出,雖然被告自白犯行,且有案發過程影像佐證,但「他人」無法證明存在,動機令人懷疑。且依調查,被告對調查官表示,是因聽聞老婦用瓦斯爐煮飯容易煮焦,才想送她一個電鍋,但他自己也承認「只是聽她講而已,沒看過她用瓦斯爐煮飯」。
法扶律師則為黃員辯護,表示他任職清潔隊30多年一向守規矩,這次只是出於好意幫助弱勢,一時失慮而觸法,涉案金額也極低,屬情輕法重,請求法院量刑時予以從輕,並給予緩刑機會。
審判長最後詢問被告是否有話想說,黃員聲音沙啞地說:「唉!好人難做,沒想到拿不要東西送人也有罪…」。審判長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12月2日上午宣判。
開庭後,記者詢問黃員對法務部有對「公務員小額貪污」修法提出回應時,他神情落寞、聲音低沉地說:「我不太懂這些法律,當初真的只是想拿電鍋送給阿婆,幫她一個忙而已,沒想到會變成這樣。」
當記者接著問他是否後悔時,黃員眼神立刻泛紅,語氣哽咽、幾乎要哭出來,用台語說:「我很後悔,好人無法做…真的。我還自己掏錢買一個新的電鍋給她,想說讓她煮飯方便一點,結果現在變成這樣,我心裡真的很鬱卒…我在環保局做30幾年,什麼都沒拿過…」說到這裡,他選擇不再多說。
▼撿32元電鍋送人變「廖添丁義賊」,清潔員喊好人難做。(示意圖/記者施怡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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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源於,2024年7月間,黃男在執勤時,發現資源回收車上的一只大同電鍋外觀完整、疑似尚可使用,遂先搬回家中插電測試功能,翌日再轉送拾荒老婦人。
他其後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歸還電鍋,調查過程中全盤自白該電鍋估值僅32.56元,但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因此仍構成貪污行為。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已表達求情意見,指出黃男自首、自白、金額極低,依法可依第8條與第12條規定減刑,但仍須依法起訴,並由法院裁量是否緩刑或減輕刑期。
9月13日法務部指出,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問題,為符合法律罪責相當性,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第12條明定,若案件屬小額貪污且符合要件,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甚至免除其刑。這項修法已於2024年5月31日送陳報行政院審查,並在2025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法務部進一步說,除修正刑度規範外,也將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的範圍,以強化個案裁量彈性,期望在堅守廉政核心價值的同時,讓案件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兼顧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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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社會控制與生活習慣的變化-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廖添丁出生於清水,牛罵頭文化協進會/拍瀑拉文化基地籌備處+新民高中學生葉婷阡與姊姊等組隊編寫廖添丁的愛情史-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小額分級化(包括小額圖利輕罪化),救救基層軍警公教(國營、約聘、工友、臨時)人員- 提點子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嬤淪貪污犯-檢察官強調,「不該以『廖添丁義賊

小額善舉 扣貪汙大帽太僵硬 | 民意論壇 | 評論 | 聯合新聞網

針對近日台北市清潔隊隊員將一個回收但仍堪用之大同電鍋轉送拾荒老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簡稱貪污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引致社會關注「情輕法重」議題。無獨有偶,過往亦曾發生臺北市警局巡官,因虛報加班時數溢領加班費2,876元遭依貪污條例起訴並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此外,類似案例尚有前少將參謀長依指揮官指示,招待政戰主任眷屬吃飯,因使用漢光演習「加菜金」2,880元支付餐飲費用,被依貪污條例判處徒刑4年6月,退休俸因此腰斬,引發輿論譁然。上開案例在在凸顯現行貪污條例在處理此類案件每每產生情輕法重,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且有刑罰過重而失衡之不合理情形,亦與國民法律感情產生巨大落差。引發各界對小額貪污法制的探討。"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小額貪污案件相關法制問題淺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55703


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逕自認定韓豫平係逢迎長官而有貪瀆之犯意,援引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確定,-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挪用2880元加菜金遭判刑過重 蔡總統特赦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
總統蔡英文今天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見圖)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資料照,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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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0:43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總統蔡英文今天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
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總統感念國軍官士兵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國軍眷屬之奉獻,考量本案情節之特殊性決定特赦,盼國人同胞支持恪盡職守之國軍。
張惇涵說明,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於104年分別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之參謀長、行政士,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下屬餐會之3名軍眷,費用共計2880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之罪刑,分別遭處4年6月、1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韓豫平之退除給與另依法減半。檢察官嗣以案件有疑,主動為被告之利益,另向法院聲請再審中。
張惇涵表示,韓豫平、張淯森2人所涉貪污等罪,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將公有財物挪為私用或將詐欺款項中飽私囊,而餐會宴請之3位民間人士皆為軍眷,以團體加菜金宴請,縱有行政作業之瑕疵,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合人情之處;復以本件支用之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張惇涵表示,蔡總統考量韓豫平、張淯森兩人上述情節具特殊性,情輕法重,允堪憫恕。為平衡過苛刑責對其人身自由及退休權益之處罰,爰依赦免法第3條後段之規定,均予以特赦,使其罪刑之宣告均為無效,以濟司法之窮,並彰顯政府重視國軍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保障軍眷安定生活之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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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少將因2880元餐費核銷遭重判 管碧玲為韓豫平喊冤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司法院就花防部前參謀長貪瀆案回應

餐敘核銷餐費 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遭判4年半 | 公視新聞網 PNN

少將奉長官指示用2880元「加菜金」招待軍眷被判4年半 同袍叫屈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2022/03/04 22:12:00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IJ1Uix
記者許雅惠/台北報導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也無終身俸。奉獻一生大半歲月於軍中效忠國家的將軍,人生幾乎等於毀了!此案已經在軍中全面傳開,也引發社會關注,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也站出來,他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
左杰官教授向《三立新聞網》記者表示,檢方及承審法院將韓豫平少將據以起訴及論罪的主要違反法條依據為國防部訂頒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四條「受領對象」、第五條「支用範圍」,明顯遭到檢方及承審法院曲解,並援引將韓豫平以貪污定罪,他心中實為不平,他提出10大問,希望能爭取公平審判權。
一、案由:意圖為長官得財2880元判韓豫平貪汙
判刑案因:(判決主文可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頁面)民國104年7月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於海鮮餐廳宴請來訪部屬政戰主任郭守寓及其眷屬(三人),並邀韓豫平出席(餐會共計六人),餐會費用計新台幣5,760元以陸軍司令部頒發之漢光演習加菜金結報。
檢方暨承審法官依據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的規定,於判決主文中推斷民間人士不得受領加菜金,進而判定加菜金不得用於支付民間人士(即本案中出席之軍人眷屬)餐費,認為餐費結報費用之2,880元為不法(依軍眷出席比例負擔1/2)。
並認為韓豫平意圖為他的指揮官劉得金取得不法所有,而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於111年2月9日定讞。
▲以下論證該法規之正當解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原文如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一、加菜金相關條文規定的範圍
依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之條陳脈絡,據以說明「加菜金規定」壹至伍條規定所負責解釋之範圍:
壹、「加菜金規定」目的—負責解釋為何要制訂本規定:
律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核給限額及使受領單位支用有所依循。
貳、「加菜金規定」核給時機—負責解釋何時發放及為何發放:
為犒賞慰勞各級單位對國防事務之犠牲奉獻,於長官視導時核發加菜金,以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
參、「加菜金規定」核給權責—負責解釋誰有權核發國防部所屬各級主官(管)參照加菜金限額劃分表辦理。
肆、「加菜金規定」受領對象—負責解釋加菜金可核發給誰
本條原文:
「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受領對象如后:一、本部暨所屬之各機關、部隊;二、本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之內部幕僚單位;三、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
由本條中「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暨本條為承接本規定「第三條、核給權責」之后,據可論斷,本條規定旨在對於具核發加菜金權責之單位提供以下「核發指引」:
1.加菜金應以團體為核發對象,不核發予個人;
2.加菜金核發之金額依核發對象單位主官之編階訂定上限;
3.加菜金受領對象,即是上級長官核發予下級領受加菜金的單位,借諸實例:(1)如本案為慰勞花防部漢光演習參演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花防部」、(2)2019年7月4日故參謀總長沈上將慰勞金防部暑期戰鬥營,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金防部金門暑期戰鬥營學員」、(3)2020年1月6日時任部長嚴先生慰勞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國軍黑鷹直昇機空難救難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當時的核銷簽呈(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當時的核銷簽呈(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二、檢方法院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故本「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之負責解釋範圍,僅負責規範加菜金可核發給誰,並無涉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受領後「如何支用」,更不應將本條「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等同認定為加菜金「可支用對象」,白話言之,即「我領到加菜金後要怎麼花、花在誰身上」,此等支用規範依法為受領單位主官(管)權責依「加菜金規定」第伍至柒條辦理,故檢方暨承審法院將本條強加解釋為「受領對象不得包含民間人士暨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而判韓豫平涉貪污罪,實為「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三、出席餐敍只需符「團體」定義
再論「加菜金規定」「第伍條、支用範圍」:「加菜金用途限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加((受領單位為獨立辦伙單位者,得納入伙食團帳戶),或辦理單位團體之餐敍及食品、水果、令料等購置。」依據本條之規定,可知加菜金用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之加菜時有兩種方式:
1.可納入單位伙食團帳戶作為伙食費;
2.可用於辦理單位團體餐敍。
故受領單位於受領加菜金後,若經單位主官(管)核定納入伙食費,即可合法支用於單位內各項團體活動之餐敍如:
(1)單位內官兵日常加菜;
(2)各單位之懇親餐會(邀請單位成員親友);
(3)陸海空軍官校及各軍校校慶餐會(邀請各界人士及校友);
(4)海軍官校國際禮儀及西餐禮儀示範餐會(邀請學員生之女友及親屬);
(5)空軍官校舞會餐會(邀請民間女士);
(6)各單位於年節餐敍時邀請衛國有功之老榮民或地方有助部隊之鄉親等。
若加菜金經單位主官(管)核定辦理團體餐敍,則只要出席該餐敍之單位成員組成符合「團體」之定義(依教育部重編國語大辭典所釋:「團體」為具有共同目標的人群所結合的集團,可以是三人以上的各式組織,包括家庭、宗族、球隊、班級、職業、工會、性別、種族、族群、地方、國家到跨國組織等),且餐敍邀請對象不違反「加菜金規定」「第貳條、核給時機」所陳「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之精神,縱餐會中有邀請民間人士參與,亦實未有違法之虞。
四、加菜金當然可以招待老百姓
因此本案將「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合併曲解為「民間人士不得支用加菜金暨民間人士餐費不得用加菜金支付」,實為「誤釋法意」。
況本案系爭餐敍參加者為時任指揮官劉得金、時任參謀長韓豫平及時任政戰主任郭守寓,符合「團體」之定義,列席者又為郭守寓眷屬(軍眷3人),劉得金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亦為「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舉辦該團體餐敍,並最後於加菜金經費核銷簽呈用印,劉員時任花防部最高層級指揮官,且為韓豫平之直屬長官,具有指揮督導之權責,韓豫平於法,何能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而指使劉得金行用印之行為」?
據此足以證明,指揮官個人心證亦認為該餐會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之團體公務餐敍」,而非檢方及法官所認定之「私人餐敍」,縱如判決書所陳韓豫平建議該餐費可全用加菜金支出,亦實難認韓豫平有「為圖劉得金個人之不法所有」而涉之貪污罪責。
五、應為行使不實公文而非貪污
本案所訴應認定為有餐費結報過程瑕疵之「現役軍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而不涉所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罪責,實無爭議。
本案自報載后,或有人陳:「該加菜金新台幤20000元係核發予花防部為慰勞漢光演習辛勞,怎可由少數人拿其中5760元去吃飯,而還有不相干的民間人士」,没錯,以直觀而言,的確觀感不佳,但就法論法,亦酌人情,該餐敍三員重要幹部負演習主要成敗之責,亦應承擔主要獎懲,除三員重要幹部,列席者三人為「軍人眷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六、軍眷:我的家人只能在我心裡
「軍眷」之苦、「軍眷」之難,凡家中有人當過兵的,或是曾為職業軍人家屬者,盡皆知悉,軍人在部隊,每天從早到晚演訓操練,辛苦至極,若無家屬支持,何能賡續,故「軍眷」何能被視為餐敍中不相干之民間人士。而家屬為見軍親一面,本就受限於會客規定,時間極為有限,亦常有軍人放假剛到家,因緊急任務,即被緊急召回,遇上演訓任務,欲見一面,更是難上加難,故而軍中有句令人辛酸的話「我的家人只能放在我心裡」,一語道盡「軍」與「眷」之現實處境。
為國家奉獻大半輩子卻換來一樁冤案,韓豫平少將夫人談到老實又忠誠為國的丈夫恐將入獄4年半,加上名譽嚴重受損,忍不住傷心落淚
▲為國家奉獻大半輩子卻換來一樁冤案,韓豫平少將夫人談到老實又忠誠為國的丈夫恐將入獄4年半,加上名譽嚴重受損,忍不住傷心落淚。
七、家眷到訪同席絕非私人餐敍
今本案餐敍於漢光演習後舉辦,適逢政戰主任郭守寓家眷到訪,席中同邀參加,亦合情理,檢方暨承審法官卻據此將本餐敍認定為「私人餐敍」非法支用加菜金,涉案人纏訟數年,被定以重罪,情何以堪!
因此,左杰官教授認為,法院據以論罪韓豫平,係出於對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中「第肆條、加菜金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恐有「錯誤釋義」、「論罪失據」之虞,逕自認定韓豫平係逢迎長官而有貪瀆之犯意,援引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確定,讓韓豫平少將含冤,他實在深覺相當不公平。面對前少將參謀長遭判決貪污確定,陸軍司令部僅回應:「尊重司法判決」,未再表示其他意見。
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IJ1Uix
▲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微罪不舉,意謂人民之行為在客觀上雖已違反法規所課予之義務或限制,但因該不法行為實際上對法律秩序之穩定和他人之權利影響輕微,實質不法性未達法規所欲規範的程度,因此基於情輕法重及比例原則加以之衡量,不對該行為人施予處罰。 此一原則在行政及刑事法規均有具體規範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微罪不舉? @ klaw律師的房間 :: 痞客邦 :: https://bit.ly/3pz8X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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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
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風傳媒 https://bit.ly/3pFWOfD
順手拿走元塑膠袋,判賠二千元,合理嗎?(翻攝自youbube)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法律應如何論斷偷竊1元的罪與罰呢?婦人未經店家同意拿了價值1元的塑膠袋,這是不對的行為。其次,拿了人家的東西還態度不佳與店家爭吵,讓人家氣得報警處理,事理之常。這種事情,司法該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於這種偷竊價值「1元」的案件,該怎麼辦呢?
或認為偷100萬元是偷,偷1元也是偷,法律上應該都成立竊盜罪。果真如此的話,檢察官或法官成天處理這些偷1元、2元的小事就忙翻天了。事實上,現實生活諸如此類小惡行為,成天上演,但是多在法律世界外就解決了,就算是不對的行為,也不一定要用法律來解決,這是我們的生活經驗。法律不過是用來解決問題的工具,如果法律沒能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就不適合用到法律來處理。當然,依據刑法規定,偷1元形式上是構成竊盜罪,然而法律考量特定輕微案件,像是偷1元、2元的行為,若要進入司法系統論罪科刑,不僅達不到解決問題的效果,反而會製造更多的問題,所以發展出「微罪不舉」的理論。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不對的行為,法律的評價屬於微罪類型,就不加以處理。亦即,以非法律系統的模式來處理微罪,會是比較理想的。
偷1元、2元的案件,若雙方互不相讓,硬要勞煩司法處理,如此堅持將個人關於是非對錯的價值觀,要求國家給個交待的作法,在外人看來,原本對的價值觀是否也變質了呢?以前考試時,絕對要熟背下述判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25號刑事判例」,判例意旨說:「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一個不對的行為,從法律層面論,若認定為無處理必要,就會認為用法律系統外的方式處理即可。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也就是說,就一些賭博、竊盜、侵占等等一些較不重大的犯罪,在某些特定的情況,檢察官得基於職權不起訴處分。實務上,就曾發生偷一份報紙的竊盜行為,檢察官職權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本件偷竊1元價值之物的案件,即可依此規定辦理。
在本件偷塑膠袋案例,為何最後還是判決有罪呢?實務上,因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或是法官多在雙方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才願意給予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若職權不起訴或是判決無罪,會擔心被害人的不悅及反應。不過,這樣的觀點是有問題的,若雙方基於情緒或是各自的立場,提告者堅持不退讓告到底,被告的也堅持不退讓陪你玩下去。這種緊抓法律的是與非,雙方均堅持不退讓,司法系統到底要介入到什麼程度呢?或許,檢察官願意傳訊雙方到庭,給予一個協談的平台,就此應已足夠,若強要起訴或是判決,司法介入的程度就太過了。說難聽一點,從警察局坐車回家,所花的錢都應該超過1元了,這種事真的要爭個正義與是非嗎?也許,對於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而言,被害人堅持告到底,要用前述74年台上4225號判例予以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可能要有點勇氣,因被害人可能會不服而再議或上訴,惟事情總是一體兩面,僅得求其盡善而已。
這種偷1塊錢物件之事,一般而言,基於人情事理,竊賊多會道歉了事,店家也都不會追究。若偷1元的竊賊還振振有詞,當然令人為之氣結,但店家將竊賊移送法辦之後,正確的價值觀就會因此被建立起來了嗎?想想看,人們是否曾用餐後將餐廳的原子筆拿回家去呢?人們是否曾經利用上班時間從事一些私人的事務呢?人們是否都曾經明知故犯一些超級小的壞事呢?假若我們認定多數的人們是會做一些超級小的壞事,基於同理心及人們普遍的看法,是會同意這些超級小的微罪,不值得由法律加以非難,類似的行為就沒有刑法可處罰的違法性,而應該由在社會生活的彼此相互態度及觀感加以處理,就可以達到解決問題之目的。(相關報導:蔡嘉裕觀點: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更多文章)
過往,偷幾張衛生紙或偷充電等案例,多以無罪收場,不是沒有道理的。於本案例,即便是判決罰金及緩刑,婦人終究被判決有罪收場。本案判決觀點,似乎認為正義乃關於是非曲直的絕對判斷,才未予被告無罪告終。固然,偷1元還是偷,但法律應有統一標準,才能讓人民信賴。今天偷1元,這個法官判無罪;明天偷1元,那個法官判有罪。試問,上法院如果還要靠運氣,對於被害人或是被告來說,會是件好事嗎?也就是說,關於超級小的微罪,法律都有規定如何處理,只是有無被實踐而已。此故,類似案件其實在檢察署就可以結束了,實無進入法院審理的必要。唸過刑法的都知道,社會相當性及法益的侵害是判斷罪行違法與否的標準,就算形式符合竊盜要件,若實質評價,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通念尚屬可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常運作,就沒有必要施用刑罰。但是,司法關於類似案件的觀點,仍存在較諸於民國74年以前還落後的見解。看來,司法改革還要再加把勁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風傳媒 https://bit.ly/3pFW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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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作者: 許維帆律師
微罪不舉,意謂人民之行為在客觀上雖已違反法規所課予之義務或限制,但因該不法行為實際上對法律秩序之穩定和他人之權利影響輕微,實質不法性未達法規所欲規範的程度,因此基於情輕法重及比例原則加以之衡量,不對該行為人施予處罰。
此一原則在行政及刑事法規均有具體規範。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等規定,均屬本原則之明文規範。
具體案例方面,檢察實務上亦經常以前開規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如公務人員疏未依法申報財產(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404號不起訴處分)、竊取他人瓦斯桶一個(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542號不起訴處分)等符合刑法上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均因檢察官認為屬輕微犯罪,依其情形尚不需對行為人施予刑罰,而獲不起訴處分。此一原則之實踐,不僅能給予一時犯錯之人自新的機會,亦減少司法資源的虛耗,使司法機關能投注更多心力在嚴重犯罪之調查及審理。
然而,具體個案是否適用微罪不舉原則而不予處罰,乃由執法者依其職權判斷,故仍然不能因而心存僥倖。如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僅竊取一個價值一元之紅白塑膠袋,犯罪行為極為輕微,卻仍經依法起訴並判決有罪。因此,微罪不舉原則確有其存在之功能及必要,也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實踐,但適用之標準嚴苛而難以預測。為了避免受罰,守法仍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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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條件嚴不容易〈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不外人情!許多看似輕微的犯罪行為,仍得不到社會的「容忍」與「包容」,古有明訓,「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胸懷,似乎變得遙不可及。
  經常看到媒體報導,偷幾個麵包、安全島上的小花、路邊空瓶子、一杯紅茶等「小」犯罪行為,仍然被起訴、判刑,最近就有拿走幾張舊塑膠椅也被判刑的案例,依法論法沒什麼不對,但外界認為,所謂「微罪不舉」,這些不就是微罪嗎?為何都得不到原諒?
  日前,台中有名婦人偷摘安全島上的小花,區公所代表同意原諒婦人,檢察官給予職權不起訴。
  有個父親從未撫養過自己的女兒,女兒長大後自力更生,這名父親出獄後屢屢上門要錢、找麻煩,不給就打、就罵,有一次雙方拉扯雙雙受傷,女兒沒有告他,不良父親卻堅持要告女兒,檢察官發現是父親無理取鬧,但受傷又是事實,很想給女兒不起訴,原告卻不同意,讓檢察官傷透腦筋。
  最後女兒收集家中遭父親毀損照片,證明當天是父親來鬧事,女兒是正當防衛,檢察官給予女兒不起訴,而為人父的再議被駁回確定。
法律教室:
實務上,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檢方經常接到拿走鄰居盆栽的案子,不值什麼錢,但鄰居堅持提告,勸和又無效,最後只好起訴。除了告訴人同意,還要考量被告有無前科及5年內有無其他犯罪的要件,也就是說,雖然是小罪,被告如果是慣犯,即使是小罪,也應該給予重罰。
另外,還要審酌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起訴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且被告坦承認罪,檢察官就會考慮職權不起訴。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罪名之案件,如:普通竊盜罪、侵占、背信、贓物或其他最重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承辦檢察官於終結偵查案件後,雖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起訴犯罪嫌疑人,但因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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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的條文出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而376條則是: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57條是: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所謂的「微罪」,指的就是刑訴376條所提到的各項罪名,其中並不包含犯罪內容如何,以偷竊為例,偷竊十塊錢和偷竊十萬元都是偷竊罪,並不因為後者偷得比較多就不屬於376條的微罪項目。
而確定是376條的微罪之後,接下來決定如何處分的是刑法57條,這時候才有對「被竊物價值」的考量,就是「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但這只是決定是否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項目,並不影響這個人所犯的罪是不是「微罪」。
微罪不舉的情況以竊盜來說,就是偷的東西便宜、犯後態度佳(例如承認得很爽快、沒有硬凹)、和被害人有和解或賠償…等等。
刑法57條是授權給檢察官(這條文原本是法官判決時用的)有個裁量權,在刑訴376條所提到的罪當中,有某些情況比較適合不起訴的,就不起訴。
現在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在這裡,又有一堆莫名其妙的傢伙寫「公訴罪」),假設沒有微罪不舉,那麼不管偷多少,反正只要檢警知悉的,通通要辦到底。
可是有時候這竊盜案件可能只是偷了一張兩塊錢的圖畫紙,或者餓得快死的窮光蛋為了肚皮而A了一個過期便當,如果每個案件通通要上法院,台灣的司法資源很快就會被竊盜案件給用光。
開一次庭至少要好幾萬,為的卻是兩塊錢的圖畫紙…很顯然,相當浪費資源。
因此,法律就授權檢察官作為第一道過濾,對這類微罪可以用職權決定不起訴。
某些莫名其妙的傢伙還拿其他案例來比較,更扯的還有拿所偷的東西價值來比較,但和訴訟費用(幾十萬)相比,不管偷的是兩百還是二十的東西,實際上都相當浪費資源。
這就像是為了開罐頭而炸了賓士一樣,並不因為你開的是50元的鮪魚罐頭、別人開的是20元的鯖魚罐頭,就讓你的行為比較沒那麼蠢。
另一方面,刑法57條的部分,檢察官怎麼產生心證,我們看新聞是看不出來的,偷得少的人並不代表就不會死不認帳,主動返還贓物或是贓物被收繳歸還,一開始就承認犯行和被訊問很久才承認犯行也不一樣,面對檢察官時是乖乖認罪還是先操檢察官的祖宗自然也是品行項目的裁量標準,這些東西很難讓外人知曉,因此57條不是我們這些外人可以有什麼意見的。
(還有,不要以為阿婆就會比較安分)
一般說來只要有「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民事上)和解」,就很有機會換到不起訴,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因為法條寫的是「得」,所以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
要對微罪不舉有意見,那至少要有明顯違反刑訴253、376、刑法57的部分,但是新聞上沒有這些跡象,因此想放什麼馬囧不舉的屁,等下一次吧。
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律教室--微罪不舉(2011.04.01修正條號) | My WordPress https://bit.ly/3Mpif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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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2021年10月19日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https://bit.ly/3hCzQ4E
文/陳建宇
七旬農婦某甲路過鄉間竹林,見竹林間有許多綠竹筍冒出頭來,四下無人,便持鐮刀,順手割下綠竹筍三個,置於腳踏車前置物籃內,準備帶走。就在此時,竹林主人路過目睹一切,立即報警查悉上情。調查過程中,某甲歸還綠竹筍,並誠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請求原諒。竹林主人明瞭某甲因生活困苦,為節省花銷,並為家中添加菜餚,才有此舉,便原諒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罰。警方依法仍將某甲移送地檢署偵辦。
實務上類此案例不少。某甲窮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筍所有權人同意而割取竹筍,就是竊盜行為。某甲仍不能脫免法律責任。
只是,法律當真如此殘酷,必須對七旬農婦施加刑罰?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本例中,某甲已滿七十歲,綠竹筍三個價值也未超過新臺幣100元,竹林主人不僅原諒某甲,還代向警方求情免罰,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訴處分規定的要件。當然,最後會不會獲得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視個案中檢察官的綜合考量。
要提醒的是,許多當事人聽到「微罪不起訴」時,只注意到「不起訴」三字,誤以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實際上「微罪不起訴」是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罪,因「情節輕微」而不起訴,並不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兩者仍有不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https://bit.ly/3hCz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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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微罪不舉?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
民眾日報
發布於 2021年05月25日14:40
文/徐弘儒
當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顯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除提起公訴(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法院審理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權限,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兩項偵查中的轉向處遇,在上一篇「緩起訴處分讓犯罪者不一定要坐牢」已就緩起訴處分作過簡介,在此另為各位介紹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微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例所列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後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將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意即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訴或不起訴,故稱之為相對之不起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
目前實務上檢察官運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會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損害非鉅或已繳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案件,亦會考量被害人或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認為被告歷經偵查程序即已達懲罰自新之效果,而決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其實我們從新聞上就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婦人倒車撞死幼女深感自責,檢方不起訴」、「女嬰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訴」、「女大生偷啤酒賠5千元獲不起訴」、「8旬老翁選舉收賄被逮,坦承犯案獲檢職權不起訴」等,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立法精神之充分實現,亦是貫徹寬嚴並進、訴訟經濟之刑事政策,更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何謂微罪不舉?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 | 民眾日報 | LINE TODAY https://bit.ly/36Tf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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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錯事一定會被關嗎?淺談微罪不舉制度 
文:黎勝文(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1-05-28 ‧ 最後更新:2021-06-04
微罪不舉,白話來說可以理解為「處罰一個犯人CP值太低」的意思。具體而言,是檢察官就個案中的犯罪情節輕重裁量後,可以對一個人做不起訴處分的規定[1]。當檢察官認為涉嫌犯罪的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輕微,而且考量法律所規定的因素後,認為可以不用處罰的話,就能對這個被告作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例外不追訴被告的制度
臺灣採行國家追訴原則,意思是國家具備犯罪追訴的權力與義務,決定是否起訴嫌疑人。其中,如果對犯罪者做不起訴處分,概念上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2])與相對不起訴(同法第253條[3]、254條[4]),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為不起訴處分[5]。
相對不起訴的概念,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6]及刑事政策考量下,所衍生出的「起訴便宜主義」。微罪不舉屬於相對不起訴的一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比較與體系,如圖1與表1所示。
圖1: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體系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體系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做錯事一定會被關嗎?淺談微罪不舉制度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https://bit.ly/3CfgOuE
1.欠缺訴訟條件[8]
例如大赦、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或告訴期逾期、被告死亡、法院無審判權等;
2.欠缺處罰條件[9]
例如曾經判決確定、犯罪嫌疑不足等。
1.微罪不舉
2.執行無實益
3.污點證人
例外         考量案件狀況或被告的情形,例如[10]:
1.侵害智慧財產權
2.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或國家安全
3.有再犯之虞者
微罪不舉的要件與考量內容
微罪不舉需要考量「案件類型」與「當事人情狀」。所謂案件類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舉的犯罪[11],注重在刑度與罪名;當事人情狀,則依刑法第57條各款的量刑因素加以考量[12]。
限於刑事訴訟法376條所列舉的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罪[13],大多為侵害法益較為輕微的犯罪,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是為了減輕第三審法院的負擔,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與繁雜的案件[14]。
檢察官需考慮刑法第57條量刑的規定
刑法第57條,是法官量刑的基準。所謂量刑,指法官在法定範圍當中,依照個案狀況,決定相應的刑罰種類(生命刑、自由刑、罰金、褫奪公權等)與刑度(刑期的長短或罰金的多寡)[15]。刑法57條所考量之點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當時情形、犯罪人與被害人關係、犯罪的危險程度與犯罪之後的態度等面向[16]。
微罪不舉做為一種刑事政策
不起訴本身有兩種意義與可能性,分別為「有罪而不起訴」,也就是這裡說的微罪不舉、執行無實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下的刑事豁免條款;另一種類型則是「無罪而不起訴」二者。那麼,為什麼有罪可以不起訴?這部分牽涉到刑事政策面向的考量,說明如下。
刑事政策的定義
刑事政策,是國家以預防犯罪目的所為之手段、方法。狹義的刑事政策是指犯罪防治、矯正工作、犯罪者處遇措施;廣義的刑事政策則包含了公共政策、社會福利與國家發展政策[17]。
微罪不舉與刑事政策
微罪不舉制度本身,依照犯罪學當中特別預防理論的概念,可避免較短的刑期不但無法發揮矯正效用,反而讓受刑人學習更多不良行為;也可以避免犯人只因為較輕微的犯罪,遭到社會與民眾貼上壞人的標籤、產生刻板印象,而難以融入社會,也就是所謂的「標籤化」[18]。
刑事政策本身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安全、降低犯罪率與矯正犯罪的概念,而非以起訴與審判作為全部的衡量基準[19]。所以即使被告是有罪的,也可以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不起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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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涉溢領接種站勤務津貼 北投分局所長調非主管職法辦
北投分局上月25日將劉姓所長函送檢方偵辦,也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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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21:35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劉姓所長被爆料,涉嫌在去年執行疫苗接種站勤務時,沒有實際到接種站執勤,事後卻報領勤務津貼。北投分局接獲檢舉後調查,上月25日函送檢方偵辦,同時也將劉員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北投分局強調,將配合檢方偵辦、絕不護短。
據了解,劉員在去年8月至11月間,涉嫌溢領疫苗接種站勤務獎金約1萬5000元,劉員疑似沒有實際到接種站執勤,或是值勤到一半就離開,事後卻報領勤務獎勵金。
北投分局獲報後展開調查,劉員在調查期間主動繳回溢領的勤務津貼,向上陳報自己確實沒有落實勤務,但他強調當初是返回派出所處理公務,並非摸魚、也沒有不法意圖,願意配合調查、接受懲處。北投分局調查完畢後,上月25日報請市警局將他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全案並函送給檢方偵辦。
北投分局強調,向來重視員警勤務紀律及查察不法情事,並秉持絕不護短、不庇縱,依法究辦,以維警察風紀。
因應疫情,警政署在前年2月認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為「重要勤務」,自前年1月24日起適用「各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符合的工作項目均得以支領獎勵金,依每天值勤時數,可請領200元至800元不等的津貼,當月每人最多可請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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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街友20元的代價!他被判處4年刑
楊男持刀搶街友20元,台中地院雖減刑,但仍判處4年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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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07: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因性侵案,去年6月才出獄,不到半年時間,因缺錢買酒喝搶街友,他先徒手搶走錢包,卻發現裡面空空如也,又再折返持刀強盜,街友被迫把身上2枚10元硬幣交給他,法官認為他觸犯7年以上加重強盜罪,不過,遊民不願追究,且搶得財物甚少,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但仍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的楊男,有強盜、強制性交等前科,前年因性侵害,被桃園地方法院判刑3月,去年6月24日執行完畢,不料,僅約5個月,他於去年11月30日上午缺錢買酒喝,竟異想天開跑去搶街友。
楊男先徒手搶奪躺臥地上的街友錢包,卻見錢包內無財物後,又折返持折疊刀強盜,右手持刀指向街友,左手拉扯街友衣領,恫嚇「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要刺下去」,街友拿出10元硬幣2枚,共20元給他,警方1小時後於附近巷弄逮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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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觸犯加重強盜罪,是7年以上重罪,另外,他出獄不到半年再犯此案,應加重其刑2分之1,不過,考量他僅搶得現金20元,價值尚屬低微,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也沒造成街友受傷,街友也不提出告訴,如果判處最輕7年,對楊男還是太重,據此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過,還是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貪7990元洗衣機運回家!前金防部少將重判12年 二審改判6年8月
2024/08/22 貪7990元洗衣機運回家!前金防部少將重判12年 二審改判6年8月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T0uu6g
前陸軍金防部參謀長林帝志少將(已改名),在107年間將公發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事後遭調查局發現偵辦後,又私下找駕駛兵購買同型洗衣機魚目混珠,還將原本侵占的洗衣機運回金門友人家中,串通友人偽造暫時借予使用切結書,遭調查局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移送,金門地方法院一審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判決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刑過重,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林帝志(已改名)擔任金門部少將參謀長期間,獲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洗衣機,後勤處事後購買10台,每台價格7990元。
林指示將其中1台搬到副參謀長辦公室,但副參謀長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立刻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暫放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事後於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2名駕駛兵,託運寄送到台南住處。
半年後事情爆發,事後林帝志為遮掩犯行,自費花8000元給2名駕駛兵去購買一兩同型號洗衣機運回營區並交代別被部隊的人發現。林又將運回台灣的洗衣機運回金門,並在新聞報出其遭移送司法偵辦之前後,將原本的洗衣機運到不知情友人住處。還要友人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證明洗衣機為「1年多前」交予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罪行。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前往陳姓友人工務所查扣洗衣機後,整件事才爆發。
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帝志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為監督、照顧金防部所屬部隊而奉獻,竟趁此重要職務之便並圖私人不法利益,將所管領洗衣機委請其駕駛兵,利用參謀長配車,載運配送至台南家中。在金門與臺灣跨海相隔下,做此明顯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為。
法官痛批,以他參謀長地位之尊崇,還侵占7990元之公用洗衣機,並於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魚目混珠,更於案件爆發後,請託陳姓友人協助圓謊,到審理終結前均不認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
但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減輕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刑過重,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貪7990元洗衣機運回家!前金防部少將重判12年 二審改判6年8月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T0uu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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