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擔任詐團顧問 前刑事局副局長莊定凱60萬交保
涉擔任詐團顧問 前刑事局副局長莊定凱60萬交保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dLSq62
2024/05/17 19:09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去年6月破獲以合法掩護非法製作「黑莓卡」、「比特卡」漫遊網卡詐騙案,雲林地檢署追查發現,前刑事局副局長莊定凱疑擔任該電信公司顧問及另一件虛擬貨幣案的顧問,15日傳訊莊姓父子到案,昨訊後莊定凱60萬元交保,莊的兒子聲押,雲林地院開庭後裁定請回。
該案件檢方去年12月6日將全案22人以詐欺、洗錢罪起訴後,深入再追查發現前NCC委員蕭祈宏疑在卸任後擔任該電信公司的顧問,並以其子的銀行帳戶領取每月5萬元薪資,共計50萬元,雲林檢方傳訊蕭後以50萬交保,並在4月10日以蕭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
承辦檢察官黃薇潔深入追查,又查出莊定凱疑似也擔任該電信公司顧問,另查出還任一家虛擬貨幣公司的顧問,全案由檢方深入調查中。
檢方指出,莊定凱從2022年退休沒多久先到一家虛擬貨幣公司擔任顧問,隔幾個月又到該家電信公司擔任顧問,每月薪資約5、6萬元,全案檢方深入調查中。
前刑事局副局長莊定凱疑涉擔任詐團顧問,15日雲林地檢署傳訊莊及其兒子到案,訊後莊定凱60萬元交保。(記者黃淑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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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員警涉包庇色情業者 松山分局遭搜索 北市議員2助理及涉案人被約談 https://bit.ly/3UMuoPI
傳包庇八大行業…巡官遭調查局帶回 北市松山分局回應了 | 社會萬象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4bJc6WF
北市松山分局行政組遭調查局搜索 疑包庇業者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4bIefl9
北市松山警分局遭搜索 巡官涉包庇「特定行業」被帶回調查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WIxOG0
快訊/北市松山分局疑有警官包庇色情業 葉林傳服務處2主任遭約談 -- 上報 / 焦點 https://bit.ly/3yfAgcI
(239) 北市松山警疑收賄 包庇色情業者遭約談|TVBS新聞 @TVBSNEWS01 - YouTube https://bit.ly/3yiTz4Z


高雄清潔隊員無償幫友人公司清運垃圾 省1707元判1年4月
高雄清潔隊員幫友人無償清垃圾省1千多元清運費,差點被依貪污罪判刑坐牢。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清潔隊員無償幫友人公司清運垃圾 省1707元判1年4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JirvRy
2024/04/13 10:0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在高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的黃姓男子,為了幫友人省1千7百多元的垃圾清運費,他無償開著垃圾車去友人公司載垃圾,結果被人舉報,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友人公司也趕緊補繳費用,被法官依圖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2012年考進高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在大寮區清潔隊當夜班備用駕駛,負責夜間垃圾收集清運,並受理民眾臨時委託清運廢棄物;2021年12月,黃男接到友人來電,友人告知,公司有一批印表機紙匣、機殼、保麗龍、紙箱、袋裝垃圾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需要清運,希望黃男能幫忙。
根據「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民眾若向高市環保局轄區清潔隊申請代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高市收費標準所定的數量與其相對應的收費級距向民眾收費,但黃男為了幫朋友公司省錢,竟直接開著垃圾車去友人公司載垃圾,沒有收錢直接送往大寮掩埋場丟棄。
事後,黃男遭人檢舉,檢廉獲報追查時,發現黃男涉圖利友人公司1707元,偵結後依法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友人公司也趕緊補繳這筆清運費,法官認為,黃男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且經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黃男徒刑1年4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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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劉姓女科員,疑似在網路上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面交毒品的地點還囂張選在市府大門口附近的信義區鬧區,台北地檢署今指揮台北市大安警分局3路搜索劉女辦公室及她與男友的住處,依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拘提劉女及其周姓男友2人,稍晚移送檢方複訊。北市府社會局女科員淪毒販 囂張約市府大門口面交大麻被逮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9mKAP


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60882

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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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 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一審重判12年
 涉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 金防部前少將參謀長一審重判12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eXQmQ
金門地方法院對涉嫌侵占7990元公發洗衣機的金防部前參謀長作出有期徒刑12年一審判決。(記者吳正庭攝)
 2023/08/13 23:24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將公家購買的洗衣機寄回台南市的家中,據為己有,遭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金門地方法院審酌其犯後均無悔意,以觸犯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於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4日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對金防部所屬部隊行政、採購、伙食業務,負有監督權責。2017年12月間,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要為時任金防部鄭副參謀長添購洗衣機,並指示所屬將其中1台洗衣機(價格7990元),先放在參謀長辦公室,待鄭從台灣本島返回金門,再交付鄭使用。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指示蘇姓駕駛兵詢問鄭副參謀長是否要使用該公發洗衣機?鄭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後,林帝志要求蘇姓駕駛兵將洗衣機暫置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未料,林帝志明知該洗衣機是公用財物,竟於2018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的蘇姓駕駛兵等人,將洗衣機從辦公室庫房搬出,該洗衣機當時仍以紙箱包裝,依林帝志所寫地址及收件人,將該洗衣機載往貨運公司金門營業所,託運寄至林帝志位於台南市住處,收件人是林的妻子,將洗衣機占為己有。
 判決書指出,由於金防部傳出林帝志將洗衣機寄回台灣本島,林為遮掩犯行,自費8000元交給蘇姓駕駛兵等人,指示前往金門1家電器門市,購買與寄回台灣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並交代不要被部隊的人發現,蘇等將新買洗衣機置放營區庫房。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將公發洗衣機自台灣本島運回金門,經媒體報導司法偵辦的前後時間,將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陳姓友人處,並與陳商議該洗衣機提供給陳姓友人使用,並請陳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於該證明書內註明洗衣機是「1年多前」交給陳姓友人使用,試圖掩飾其將洗衣機侵占入己之行為。全案經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送後偵查起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以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重要職務之便,圖私人不法利益,將所管領洗衣機要求所屬以配屬車輛載運並託運寄至其台南家中,做此明顯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為。以其參謀長地位之尊崇,仍侵占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並於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魚目混珠,更於案件爆發後,請託友人協助圓謊;自偵辦之初,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在歷經大量查證下,仍為不合情理的辯解,其犯後態度明顯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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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書大盜出獄重操舊業 偷啤酒「漏餡」被逮判4年
偷書大盜出獄重操舊業 偷啤酒「漏餡」被逮判4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HxAWgk
偷書大盜蕭文嘉,曾犯下7年偷竊12萬本書,被判刑1年6月罪行,他出獄後重操舊業,再行竊近3000本書轉賣獲利,彰化地院審理判處4年徒刑,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2022/12/13 19:29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41歲男子蕭文嘉曾犯下7年偷竊12萬本書,轉賣獲利千萬元,事後遭判刑1年6月罪行,蕭男出獄後繼續重操舊業,一年內又偷竊近3000本書,但被害書店找不到證據只能任其逍遙法外,直到去年10月,他到某全聯福利中心偷竊啤酒遭逮,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住處才發現遭竊書籍,因此漏餡。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蕭男共犯竊盜罪20罪,每罪判處徒刑5月,應執行4年,可易科罰金。
2015年嘉義市警方查獲蕭文嘉涉嫌以「螞蟻搬象」手法到書店偷書,7年來偷遍國內金石堂、墊腳石等50家書店、超過12萬本書籍,再透過自營網拍賣場,以市價6折銷贓,平均月入10萬元,因此開百萬名車代步,住千萬透天厝,後來蕭男行徑被拆穿,2016年被依竊盜罪判處徒刑3月共145個,定應執行1年6月。
未料蕭男出獄後沒多久又繼續重操舊業,其中在2020年11月15日在彰化某書局偷了9本書,事後被依累犯,加重判刑8月,但蕭男根本無所謂,當日晚上還跑到全聯福利中心溪湖店偷竊3瓶可樂娜啤酒、開心果跟檸檬等,店方發現報警,他行蹤因此被鎖定,彰化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住處,發現滿屋子都是偷來的書籍,罪證確鑿。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間,陸續在台北、台中及彰化等地的19間書店竊取近3000本書,然後再從雅虎拍賣網站開設的「69書庫」賣場,將偷來的書籍以市價6.9折售出,蕭男被捕時,已變賣剩下725本。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蕭文嘉為竊盜累犯,5年內故意再犯案,依法規定應加重其刑;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蕭男罪行已構成接續犯要件,且為累犯,一罪一罰下共犯20件竊盜罪,每罪處以5月徒刑,應執行徒刑4年,可易科罰金。
承辦檢方表示,蕭男每次都背著大背包偷書,並利用防盜漏洞通過檢查,再以低於市價行情於網路出售,除了負擔運費,幾乎是零成本獲利,他食髓之味後,即使被抓判刑仍繼續行竊,儼然目無王法,因此具體求其重刑。偷書大盜出獄重操舊業 偷啤酒「漏餡」被逮判4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HxAWgk

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協助囚犯通風報信、送物資 苗栗看守所人員被逮收押
協助囚犯通風報信、送物資 苗栗看守所人員被逮收押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7K3gN
苗栗地檢署偵辦比特幣洗錢詐欺集團案,意外發現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約聘臨時人員吳姓男子涉嫌替集團囚犯居中通風報信、遞送物資。(資料照)
2022/07/22 15:55
首次上稿 12:42
更新時間 15:55(看守所回應)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地檢署偵辦比特幣洗錢詐欺集團案,意外發現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約聘臨時人員吳姓男子涉嫌替集團囚犯居中通風報信、遞送物資,對他搜索拘提到案。吳男經檢察官複訊後,昨晚由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也成了獄中囚。
苗栗看守所表示,吳男為看守所依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所聘僱之臨時人員,非所方正式組織編制人員,擔任毒品受刑人之個案管理工作,協助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業務。
對於吳男利用工作之便所涉非法行為,苗栗看守所表示,後續將全力配合苗栗地檢署相關偵辦作為,因為此案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所方不便發表相關訊息。
苗檢檢察官林圳義偵辦比特幣洗錢詐騙集團案,指揮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及苗檢檢察事務官陸續查獲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並於集團成員等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後,再續追其他集團成員共犯。
結果,檢警在緝獲新一批詐騙集團共犯時,意外發現他們對已被羈押在苗栗看守所內的成員動態掌握得一清二楚,且還可以「對外」向集團請求「外送」;檢警續追查赫然發現是在苗栗看守所約聘臨時人員吳姓男子涉嫌居中通風報信、遞送物資。
檢方經積極蒐證後,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20日針對吳男住處、辦公處所展開搜索,並拘提吳男到案。
檢方複訊後,認為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圖利罪部分)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於21日晚間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苗檢表示,將持續追查詐騙集團與相關犯罪組織,力求嚴厲打詐,防杜詐騙集團蔓延勢力。且若有公務人員與詐騙集團勾結朋黨,違法圖利,也將速查嚴辦、決不寬貸,端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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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簽證 外交官貪汙罪重判
2022-06-08 03:55 聯合報/ 記者
濫發簽證 外交官貪汙罪重判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aG3Yw3
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前秘書蕭裕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前秘書蕭裕文圖利越南最大人力仲介商、河內台灣商會秘書長曹保麟,護航不符資格的越南學生取得來台簽證;他未動用薪資存款,卻可支付七萬五千多美元房租,還購買廿個LV皮件,被依貪汙等罪判刑八年八月確定。
越南人申請來台就學須提存款、基礎華文或英文能力等證明,曹保麟涉嫌偽造相關證明向我駐越代表處申請簽證;蕭裕文二○一○至二○一三年在駐越代表處任秘書時負責越南人來台簽證,未經面談就核發曹所承接的簽證案。
曹向申請者索取一千至四千五百美元仲介費,協助廿七名越南學生來台,成功入學再向台灣的學校收台幣兩千至三千元。二審將曹依十四個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六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蕭否認犯行,但無法合理說明生活開銷與帳戶款項來源。一審判刑十二年、二審判十年、更一審改判八年十月;高院更二審認為,蕭罔顧國家託付,破壞官箴,減損公眾對公務員品格操守信賴,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八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濫發簽證 外交官貪汙罪重判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aG3Yw3


蔡總統特赦韓豫平--贊成加菜金維持現行的運用條件;一方面,不必為「小額貪污」修改貪污治罪條例。畢竟,容忍小額貪污,有道德風險。總統用智慧解決這件事,用特殊糾正司法的錯誤,也維持加菜金制度不變、貪污治罪條例不變 https://bit.ly/3EBvZPW


邱顯智 
(2) Facebook https://bit.ly/3vBE3Mz
蔡總統特赦挪用基層加菜金又不認罪的將軍,透漏了哪一種法律感情?又是用什麼方式支持國軍?
稍早,蔡英文總統宣布特赦因挪用加菜金遭判刑的將軍和士官。
總統表示,為符合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以及彰顯政府重視國軍保家衛國之貢獻,免去兩人罪刑。
坦白說,我非常不能理解總統的決定。
這個案子很單純,高階將領挪用基層加菜金,用來宴請軍眷,違反了貪污治罪條例。
韓豫平堅持不認罪,判處4年6個月,韓的下屬張淯森認罪,判處1年並緩刑。
總統所謂的國民正當法律情感,難道是說國民都認同,這種高層挪用基層經費,又堅不認罪的態度?
實際上,在國軍基層的眼中,這不是什麼正當法律情感,只是貴胄不與庶民同罪的應用。
再者,總統說重視國軍保家衛國的貢獻,
我只問一句,國軍裝備爛成這樣,總統可曾正視基層官兵心聲,懲治辦事不力荒腔走板的國軍高層?
更何況,還要多少冤案受刑人在無盡的牢籠等待救援?社會上還有多少基層百姓因為微罪失去了自由、生命陷入困頓?
對於特赦謹小慎微的蔡總統,行使特赦權就用在這樣的案子,到底彰顯了什麼樣的價值,定義了什麼樣的法律情感,答案不言而喻。
(2) Facebook https://bit.ly/3vBE3Mz


挪用2880元加菜金遭判刑過重 蔡總統特赦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
總統蔡英文今天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見圖)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資料照,本報合成)
挪用2880元加菜金遭判刑過重 蔡總統特赦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EyIdJf
2022/04/22 10:43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總統蔡英文今天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
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總統感念國軍官士兵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國軍眷屬之奉獻,考量本案情節之特殊性決定特赦,盼國人同胞支持恪盡職守之國軍。
張惇涵說明,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於104年分別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之參謀長、行政士,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下屬餐會之3名軍眷,費用共計2880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之罪刑,分別遭處4年6月、1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韓豫平之退除給與另依法減半。檢察官嗣以案件有疑,主動為被告之利益,另向法院聲請再審中。
張惇涵表示,韓豫平、張淯森2人所涉貪污等罪,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將公有財物挪為私用或將詐欺款項中飽私囊,而餐會宴請之3位民間人士皆為軍眷,以團體加菜金宴請,縱有行政作業之瑕疵,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合人情之處;復以本件支用之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張惇涵表示,蔡總統考量韓豫平、張淯森兩人上述情節具特殊性,情輕法重,允堪憫恕。為平衡過苛刑責對其人身自由及退休權益之處罰,爰依赦免法第3條後段之規定,均予以特赦,使其罪刑之宣告均為無效,以濟司法之窮,並彰顯政府重視國軍保家衛國之貢獻,以及保障軍眷安定生活之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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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2022/03/04 22:12:00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IJ1Uix
記者許雅惠/台北報導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一案引起廣泛社會關注。
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金2880元被判貪汙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也無終身俸。奉獻一生大半歲月於軍中效忠國家的將軍,人生幾乎等於毀了!此案已經在軍中全面傳開,也引發社會關注,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也站出來,他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
左杰官教授向《三立新聞網》記者表示,檢方及承審法院將韓豫平少將據以起訴及論罪的主要違反法條依據為國防部訂頒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四條「受領對象」、第五條「支用範圍」,明顯遭到檢方及承審法院曲解,並援引將韓豫平以貪污定罪,他心中實為不平,他提出10大問,希望能爭取公平審判權。
一、案由:意圖為長官得財2880元判韓豫平貪汙
判刑案因:(判決主文可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頁面)民國104年7月花防部指揮官劉得金於海鮮餐廳宴請來訪部屬政戰主任郭守寓及其眷屬(三人),並邀韓豫平出席(餐會共計六人),餐會費用計新台幣5,760元以陸軍司令部頒發之漢光演習加菜金結報。
檢方暨承審法官依據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的規定,於判決主文中推斷民間人士不得受領加菜金,進而判定加菜金不得用於支付民間人士(即本案中出席之軍人眷屬)餐費,認為餐費結報費用之2,880元為不法(依軍眷出席比例負擔1/2)。
並認為韓豫平意圖為他的指揮官劉得金取得不法所有,而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於111年2月9日定讞。
▲以下論證該法規之正當解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原文如下: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一、加菜金相關條文規定的範圍
依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之條陳脈絡,據以說明「加菜金規定」壹至伍條規定所負責解釋之範圍:
壹、「加菜金規定」目的—負責解釋為何要制訂本規定:
律定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核給限額及使受領單位支用有所依循。
貳、「加菜金規定」核給時機—負責解釋何時發放及為何發放:
為犒賞慰勞各級單位對國防事務之犠牲奉獻,於長官視導時核發加菜金,以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
參、「加菜金規定」核給權責—負責解釋誰有權核發國防部所屬各級主官(管)參照加菜金限額劃分表辦理。
肆、「加菜金規定」受領對象—負責解釋加菜金可核發給誰
本條原文:
「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受領對象如后:一、本部暨所屬之各機關、部隊;二、本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之內部幕僚單位;三、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
由本條中「加菜金以團體為受領對象,並依受領單位主官(管)編階暨核給上限辦理」暨本條為承接本規定「第三條、核給權責」之后,據可論斷,本條規定旨在對於具核發加菜金權責之單位提供以下「核發指引」:
1.加菜金應以團體為核發對象,不核發予個人;
2.加菜金核發之金額依核發對象單位主官之編階訂定上限;
3.加菜金受領對象,即是上級長官核發予下級領受加菜金的單位,借諸實例:(1)如本案為慰勞花防部漢光演習參演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花防部」、(2)2019年7月4日故參謀總長沈上將慰勞金防部暑期戰鬥營,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金防部金門暑期戰鬥營學員」、(3)2020年1月6日時任部長嚴先生慰勞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國軍黑鷹直昇機空難救難辛勞,核發加菜金「受領對象:宜蘭縣政府消防局」。
當時的核銷簽呈(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當時的核銷簽呈(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二、檢方法院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故本「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之負責解釋範圍,僅負責規範加菜金可核發給誰,並無涉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於受領後「如何支用」,更不應將本條「受領對象」(如花防部、金防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等同認定為加菜金「可支用對象」,白話言之,即「我領到加菜金後要怎麼花、花在誰身上」,此等支用規範依法為受領單位主官(管)權責依「加菜金規定」第伍至柒條辦理,故檢方暨承審法院將本條強加解釋為「受領對象不得包含民間人士暨不得用於民間人士之支出」,而判韓豫平涉貪污罪,實為「誤釋法意,論罪失據」。
三、出席餐敍只需符「團體」定義
再論「加菜金規定」「第伍條、支用範圍」:「加菜金用途限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加((受領單位為獨立辦伙單位者,得納入伙食團帳戶),或辦理單位團體之餐敍及食品、水果、令料等購置。」依據本條之規定,可知加菜金用於辦理單位各項團體之加菜時有兩種方式:
1.可納入單位伙食團帳戶作為伙食費;
2.可用於辦理單位團體餐敍。
故受領單位於受領加菜金後,若經單位主官(管)核定納入伙食費,即可合法支用於單位內各項團體活動之餐敍如:
(1)單位內官兵日常加菜;
(2)各單位之懇親餐會(邀請單位成員親友);
(3)陸海空軍官校及各軍校校慶餐會(邀請各界人士及校友);
(4)海軍官校國際禮儀及西餐禮儀示範餐會(邀請學員生之女友及親屬);
(5)空軍官校舞會餐會(邀請民間女士);
(6)各單位於年節餐敍時邀請衛國有功之老榮民或地方有助部隊之鄉親等。
若加菜金經單位主官(管)核定辦理團體餐敍,則只要出席該餐敍之單位成員組成符合「團體」之定義(依教育部重編國語大辭典所釋:「團體」為具有共同目標的人群所結合的集團,可以是三人以上的各式組織,包括家庭、宗族、球隊、班級、職業、工會、性別、種族、族群、地方、國家到跨國組織等),且餐敍邀請對象不違反「加菜金規定」「第貳條、核給時機」所陳「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之精神,縱餐會中有邀請民間人士參與,亦實未有違法之虞。
四、加菜金當然可以招待老百姓
因此本案將「加菜金規定」「第肆條、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合併曲解為「民間人士不得支用加菜金暨民間人士餐費不得用加菜金支付」,實為「誤釋法意」。
況本案系爭餐敍參加者為時任指揮官劉得金、時任參謀長韓豫平及時任政戰主任郭守寓,符合「團體」之定義,列席者又為郭守寓眷屬(軍眷3人),劉得金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亦為「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舉辦該團體餐敍,並最後於加菜金經費核銷簽呈用印,劉員時任花防部最高層級指揮官,且為韓豫平之直屬長官,具有指揮督導之權責,韓豫平於法,何能有「利用職務之機會,而指使劉得金行用印之行為」?
據此足以證明,指揮官個人心證亦認為該餐會為「慰勉漢光演習參演重要幹部辛勞之團體公務餐敍」,而非檢方及法官所認定之「私人餐敍」,縱如判決書所陳韓豫平建議該餐費可全用加菜金支出,亦實難認韓豫平有「為圖劉得金個人之不法所有」而涉之貪污罪責。
五、應為行使不實公文而非貪污
本案所訴應認定為有餐費結報過程瑕疵之「現役軍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而不涉所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罪責,實無爭議。
本案自報載后,或有人陳:「該加菜金新台幤20000元係核發予花防部為慰勞漢光演習辛勞,怎可由少數人拿其中5760元去吃飯,而還有不相干的民間人士」,没錯,以直觀而言,的確觀感不佳,但就法論法,亦酌人情,該餐敍三員重要幹部負演習主要成敗之責,亦應承擔主要獎懲,除三員重要幹部,列席者三人為「軍人眷屬」。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圖/韓豫平少將提供)
六、軍眷:我的家人只能在我心裡
「軍眷」之苦、「軍眷」之難,凡家中有人當過兵的,或是曾為職業軍人家屬者,盡皆知悉,軍人在部隊,每天從早到晚演訓操練,辛苦至極,若無家屬支持,何能賡續,故「軍眷」何能被視為餐敍中不相干之民間人士。而家屬為見軍親一面,本就受限於會客規定,時間極為有限,亦常有軍人放假剛到家,因緊急任務,即被緊急召回,遇上演訓任務,欲見一面,更是難上加難,故而軍中有句令人辛酸的話「我的家人只能放在我心裡」,一語道盡「軍」與「眷」之現實處境。
為國家奉獻大半輩子卻換來一樁冤案,韓豫平少將夫人談到老實又忠誠為國的丈夫恐將入獄4年半,加上名譽嚴重受損,忍不住傷心落淚
▲為國家奉獻大半輩子卻換來一樁冤案,韓豫平少將夫人談到老實又忠誠為國的丈夫恐將入獄4年半,加上名譽嚴重受損,忍不住傷心落淚。
七、家眷到訪同席絕非私人餐敍
今本案餐敍於漢光演習後舉辦,適逢政戰主任郭守寓家眷到訪,席中同邀參加,亦合情理,檢方暨承審法官卻據此將本餐敍認定為「私人餐敍」非法支用加菜金,涉案人纏訟數年,被定以重罪,情何以堪!
因此,左杰官教授認為,法院據以論罪韓豫平,係出於對國防部訂頒「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中「第肆條、加菜金受領對象」暨「第伍條、支用範圍」,恐有「錯誤釋義」、「論罪失據」之虞,逕自認定韓豫平係逢迎長官而有貪瀆之犯意,援引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韓豫平4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確定,讓韓豫平少將含冤,他實在深覺相當不公平。面對前少將參謀長遭判決貪污確定,陸軍司令部僅回應:「尊重司法判決」,未再表示其他意見。
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IJ1Uix
▲退休國防大學教授、英國諾丁漢大學博士左杰官仔細研究來龍去脈和判決書後表示,法條被曲解誤解,將軍真的冤了!(圖/左杰官教授提供)

獨家/貪汙2880元?為少將叫屈!前國防大學教授七大問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微罪不舉,意謂人民之行為在客觀上雖已違反法規所課予之義務或限制,但因該不法行為實際上對法律秩序之穩定和他人之權利影響輕微,實質不法性未達法規所欲規範的程度,因此基於情輕法重及比例原則加以之衡量,不對該行為人施予處罰。 此一原則在行政及刑事法規均有具體規範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微罪不舉? @ klaw律師的房間 :: 痞客邦 :: https://bit.ly/3pz8X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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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
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風傳媒 https://bit.ly/3pFWOfD
順手拿走元塑膠袋,判賠二千元,合理嗎?(翻攝自youbube)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法律應如何論斷偷竊1元的罪與罰呢?婦人未經店家同意拿了價值1元的塑膠袋,這是不對的行為。其次,拿了人家的東西還態度不佳與店家爭吵,讓人家氣得報警處理,事理之常。這種事情,司法該如何處理呢?法律對於這種偷竊價值「1元」的案件,該怎麼辦呢?
或認為偷100萬元是偷,偷1元也是偷,法律上應該都成立竊盜罪。果真如此的話,檢察官或法官成天處理這些偷1元、2元的小事就忙翻天了。事實上,現實生活諸如此類小惡行為,成天上演,但是多在法律世界外就解決了,就算是不對的行為,也不一定要用法律來解決,這是我們的生活經驗。法律不過是用來解決問題的工具,如果法律沒能解決問題,反而製造更多的問題,就不適合用到法律來處理。當然,依據刑法規定,偷1元形式上是構成竊盜罪,然而法律考量特定輕微案件,像是偷1元、2元的行為,若要進入司法系統論罪科刑,不僅達不到解決問題的效果,反而會製造更多的問題,所以發展出「微罪不舉」的理論。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不對的行為,法律的評價屬於微罪類型,就不加以處理。亦即,以非法律系統的模式來處理微罪,會是比較理想的。
偷1元、2元的案件,若雙方互不相讓,硬要勞煩司法處理,如此堅持將個人關於是非對錯的價值觀,要求國家給個交待的作法,在外人看來,原本對的價值觀是否也變質了呢?以前考試時,絕對要熟背下述判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25號刑事判例」,判例意旨說:「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一個不對的行為,從法律層面論,若認定為無處理必要,就會認為用法律系統外的方式處理即可。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也就是說,就一些賭博、竊盜、侵占等等一些較不重大的犯罪,在某些特定的情況,檢察官得基於職權不起訴處分。實務上,就曾發生偷一份報紙的竊盜行為,檢察官職權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本件偷竊1元價值之物的案件,即可依此規定辦理。
在本件偷塑膠袋案例,為何最後還是判決有罪呢?實務上,因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或是法官多在雙方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才願意給予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若職權不起訴或是判決無罪,會擔心被害人的不悅及反應。不過,這樣的觀點是有問題的,若雙方基於情緒或是各自的立場,提告者堅持不退讓告到底,被告的也堅持不退讓陪你玩下去。這種緊抓法律的是與非,雙方均堅持不退讓,司法系統到底要介入到什麼程度呢?或許,檢察官願意傳訊雙方到庭,給予一個協談的平台,就此應已足夠,若強要起訴或是判決,司法介入的程度就太過了。說難聽一點,從警察局坐車回家,所花的錢都應該超過1元了,這種事真的要爭個正義與是非嗎?也許,對於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而言,被害人堅持告到底,要用前述74年台上4225號判例予以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可能要有點勇氣,因被害人可能會不服而再議或上訴,惟事情總是一體兩面,僅得求其盡善而已。
這種偷1塊錢物件之事,一般而言,基於人情事理,竊賊多會道歉了事,店家也都不會追究。若偷1元的竊賊還振振有詞,當然令人為之氣結,但店家將竊賊移送法辦之後,正確的價值觀就會因此被建立起來了嗎?想想看,人們是否曾用餐後將餐廳的原子筆拿回家去呢?人們是否曾經利用上班時間從事一些私人的事務呢?人們是否都曾經明知故犯一些超級小的壞事呢?假若我們認定多數的人們是會做一些超級小的壞事,基於同理心及人們普遍的看法,是會同意這些超級小的微罪,不值得由法律加以非難,類似的行為就沒有刑法可處罰的違法性,而應該由在社會生活的彼此相互態度及觀感加以處理,就可以達到解決問題之目的。(相關報導:蔡嘉裕觀點:重建人民可以理解的司法|更多文章)
過往,偷幾張衛生紙或偷充電等案例,多以無罪收場,不是沒有道理的。於本案例,即便是判決罰金及緩刑,婦人終究被判決有罪收場。本案判決觀點,似乎認為正義乃關於是非曲直的絕對判斷,才未予被告無罪告終。固然,偷1元還是偷,但法律應有統一標準,才能讓人民信賴。今天偷1元,這個法官判無罪;明天偷1元,那個法官判有罪。試問,上法院如果還要靠運氣,對於被害人或是被告來說,會是件好事嗎?也就是說,關於超級小的微罪,法律都有規定如何處理,只是有無被實踐而已。此故,類似案件其實在檢察署就可以結束了,實無進入法院審理的必要。唸過刑法的都知道,社會相當性及法益的侵害是判斷罪行違法與否的標準,就算形式符合竊盜要件,若實質評價,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通念尚屬可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常運作,就沒有必要施用刑罰。但是,司法關於類似案件的觀點,仍存在較諸於民國74年以前還落後的見解。看來,司法改革還要再加把勁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鄧湘全觀點:偷竊1元的罪與罰?-風傳媒 https://bit.ly/3pFW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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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作者: 許維帆律師
微罪不舉,意謂人民之行為在客觀上雖已違反法規所課予之義務或限制,但因該不法行為實際上對法律秩序之穩定和他人之權利影響輕微,實質不法性未達法規所欲規範的程度,因此基於情輕法重及比例原則加以之衡量,不對該行為人施予處罰。
此一原則在行政及刑事法規均有具體規範。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等規定,均屬本原則之明文規範。
具體案例方面,檢察實務上亦經常以前開規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如公務人員疏未依法申報財產(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404號不起訴處分)、竊取他人瓦斯桶一個(新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542號不起訴處分)等符合刑法上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均因檢察官認為屬輕微犯罪,依其情形尚不需對行為人施予刑罰,而獲不起訴處分。此一原則之實踐,不僅能給予一時犯錯之人自新的機會,亦減少司法資源的虛耗,使司法機關能投注更多心力在嚴重犯罪之調查及審理。
然而,具體個案是否適用微罪不舉原則而不予處罰,乃由執法者依其職權判斷,故仍然不能因而心存僥倖。如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僅竊取一個價值一元之紅白塑膠袋,犯罪行為極為輕微,卻仍經依法起訴並判決有罪。因此,微罪不舉原則確有其存在之功能及必要,也在司法實務上獲得實踐,但適用之標準嚴苛而難以預測。為了避免受罰,守法仍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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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條件嚴不容易〈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不外人情!許多看似輕微的犯罪行為,仍得不到社會的「容忍」與「包容」,古有明訓,「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胸懷,似乎變得遙不可及。
  經常看到媒體報導,偷幾個麵包、安全島上的小花、路邊空瓶子、一杯紅茶等「小」犯罪行為,仍然被起訴、判刑,最近就有拿走幾張舊塑膠椅也被判刑的案例,依法論法沒什麼不對,但外界認為,所謂「微罪不舉」,這些不就是微罪嗎?為何都得不到原諒?
  日前,台中有名婦人偷摘安全島上的小花,區公所代表同意原諒婦人,檢察官給予職權不起訴。
  有個父親從未撫養過自己的女兒,女兒長大後自力更生,這名父親出獄後屢屢上門要錢、找麻煩,不給就打、就罵,有一次雙方拉扯雙雙受傷,女兒沒有告他,不良父親卻堅持要告女兒,檢察官發現是父親無理取鬧,但受傷又是事實,很想給女兒不起訴,原告卻不同意,讓檢察官傷透腦筋。
  最後女兒收集家中遭父親毀損照片,證明當天是父親來鬧事,女兒是正當防衛,檢察官給予女兒不起訴,而為人父的再議被駁回確定。
法律教室:
實務上,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檢方經常接到拿走鄰居盆栽的案子,不值什麼錢,但鄰居堅持提告,勸和又無效,最後只好起訴。除了告訴人同意,還要考量被告有無前科及5年內有無其他犯罪的要件,也就是說,雖然是小罪,被告如果是慣犯,即使是小罪,也應該給予重罰。
另外,還要審酌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起訴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且被告坦承認罪,檢察官就會考慮職權不起訴。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罪名之案件,如:普通竊盜罪、侵占、背信、贓物或其他最重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承辦檢察官於終結偵查案件後,雖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起訴犯罪嫌疑人,但因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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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的條文出自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而376條則是: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57條是: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所謂的「微罪」,指的就是刑訴376條所提到的各項罪名,其中並不包含犯罪內容如何,以偷竊為例,偷竊十塊錢和偷竊十萬元都是偷竊罪,並不因為後者偷得比較多就不屬於376條的微罪項目。
而確定是376條的微罪之後,接下來決定如何處分的是刑法57條,這時候才有對「被竊物價值」的考量,就是「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但這只是決定是否做出不起訴處分的項目,並不影響這個人所犯的罪是不是「微罪」。
微罪不舉的情況以竊盜來說,就是偷的東西便宜、犯後態度佳(例如承認得很爽快、沒有硬凹)、和被害人有和解或賠償…等等。
刑法57條是授權給檢察官(這條文原本是法官判決時用的)有個裁量權,在刑訴376條所提到的罪當中,有某些情況比較適合不起訴的,就不起訴。
現在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在這裡,又有一堆莫名其妙的傢伙寫「公訴罪」),假設沒有微罪不舉,那麼不管偷多少,反正只要檢警知悉的,通通要辦到底。
可是有時候這竊盜案件可能只是偷了一張兩塊錢的圖畫紙,或者餓得快死的窮光蛋為了肚皮而A了一個過期便當,如果每個案件通通要上法院,台灣的司法資源很快就會被竊盜案件給用光。
開一次庭至少要好幾萬,為的卻是兩塊錢的圖畫紙…很顯然,相當浪費資源。
因此,法律就授權檢察官作為第一道過濾,對這類微罪可以用職權決定不起訴。
某些莫名其妙的傢伙還拿其他案例來比較,更扯的還有拿所偷的東西價值來比較,但和訴訟費用(幾十萬)相比,不管偷的是兩百還是二十的東西,實際上都相當浪費資源。
這就像是為了開罐頭而炸了賓士一樣,並不因為你開的是50元的鮪魚罐頭、別人開的是20元的鯖魚罐頭,就讓你的行為比較沒那麼蠢。
另一方面,刑法57條的部分,檢察官怎麼產生心證,我們看新聞是看不出來的,偷得少的人並不代表就不會死不認帳,主動返還贓物或是贓物被收繳歸還,一開始就承認犯行和被訊問很久才承認犯行也不一樣,面對檢察官時是乖乖認罪還是先操檢察官的祖宗自然也是品行項目的裁量標準,這些東西很難讓外人知曉,因此57條不是我們這些外人可以有什麼意見的。
(還有,不要以為阿婆就會比較安分)
一般說來只要有「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民事上)和解」,就很有機會換到不起訴,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因為法條寫的是「得」,所以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
要對微罪不舉有意見,那至少要有明顯違反刑訴253、376、刑法57的部分,但是新聞上沒有這些跡象,因此想放什麼馬囧不舉的屁,等下一次吧。
猴子也看得懂的法律教室--微罪不舉(2011.04.01修正條號) | My WordPress https://bit.ly/3Mpif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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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2021年10月19日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https://bit.ly/3hCzQ4E
文/陳建宇
七旬農婦某甲路過鄉間竹林,見竹林間有許多綠竹筍冒出頭來,四下無人,便持鐮刀,順手割下綠竹筍三個,置於腳踏車前置物籃內,準備帶走。就在此時,竹林主人路過目睹一切,立即報警查悉上情。調查過程中,某甲歸還綠竹筍,並誠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請求原諒。竹林主人明瞭某甲因生活困苦,為節省花銷,並為家中添加菜餚,才有此舉,便原諒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罰。警方依法仍將某甲移送地檢署偵辦。
實務上類此案例不少。某甲窮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筍所有權人同意而割取竹筍,就是竊盜行為。某甲仍不能脫免法律責任。
只是,法律當真如此殘酷,必須對七旬農婦施加刑罰?其實不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設有「微罪不起訴處分」的機制,在案情輕微的案件中,檢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則可以為不起訴處分。本例中,某甲已滿七十歲,綠竹筍三個價值也未超過新臺幣100元,竹林主人不僅原諒某甲,還代向警方求情免罰,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訴處分規定的要件。當然,最後會不會獲得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仍視個案中檢察官的綜合考量。
要提醒的是,許多當事人聽到「微罪不起訴」時,只注意到「不起訴」三字,誤以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處分。實際上「微罪不起訴」是檢察官認定被告有罪,因「情節輕微」而不起訴,並不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兩者仍有不同。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什麼是微罪不起訴? https://bit.ly/3hCz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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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微罪不舉?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
民眾日報
發布於 2021年05月25日14:40
文/徐弘儒
當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顯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除提起公訴(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法院審理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權限,得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兩項偵查中的轉向處遇,在上一篇「緩起訴處分讓犯罪者不一定要坐牢」已就緩起訴處分作過簡介,在此另為各位介紹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微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例所列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後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將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意即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訴或不起訴,故稱之為相對之不起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
目前實務上檢察官運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會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損害非鉅或已繳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案件,亦會考量被害人或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認為被告歷經偵查程序即已達懲罰自新之效果,而決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其實我們從新聞上就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婦人倒車撞死幼女深感自責,檢方不起訴」、「女嬰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訴」、「女大生偷啤酒賠5千元獲不起訴」、「8旬老翁選舉收賄被逮,坦承犯案獲檢職權不起訴」等,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立法精神之充分實現,亦是貫徹寬嚴並進、訴訟經濟之刑事政策,更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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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錯事一定會被關嗎?淺談微罪不舉制度 
文:黎勝文(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1-05-28 ‧ 最後更新:2021-06-04
微罪不舉,白話來說可以理解為「處罰一個犯人CP值太低」的意思。具體而言,是檢察官就個案中的犯罪情節輕重裁量後,可以對一個人做不起訴處分的規定[1]。當檢察官認為涉嫌犯罪的被告所犯的罪相對輕微,而且考量法律所規定的因素後,認為可以不用處罰的話,就能對這個被告作不起訴處分。
微罪不舉:例外不追訴被告的制度
臺灣採行國家追訴原則,意思是國家具備犯罪追訴的權力與義務,決定是否起訴嫌疑人。其中,如果對犯罪者做不起訴處分,概念上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2])與相對不起訴(同法第253條[3]、254條[4]),在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為不起訴處分[5]。
相對不起訴的概念,是在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6]及刑事政策考量下,所衍生出的「起訴便宜主義」。微罪不舉屬於相對不起訴的一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比較與體系,如圖1與表1所示。
圖1: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體系圖||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1: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體系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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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缺訴訟條件[8]
例如大赦、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或告訴期逾期、被告死亡、法院無審判權等;
2.欠缺處罰條件[9]
例如曾經判決確定、犯罪嫌疑不足等。
1.微罪不舉
2.執行無實益
3.污點證人
例外         考量案件狀況或被告的情形,例如[10]:
1.侵害智慧財產權
2.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或國家安全
3.有再犯之虞者
微罪不舉的要件與考量內容
微罪不舉需要考量「案件類型」與「當事人情狀」。所謂案件類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舉的犯罪[11],注重在刑度與罪名;當事人情狀,則依刑法第57條各款的量刑因素加以考量[12]。
限於刑事訴訟法376條所列舉的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罪[13],大多為侵害法益較為輕微的犯罪,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是為了減輕第三審法院的負擔,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與繁雜的案件[14]。
檢察官需考慮刑法第57條量刑的規定
刑法第57條,是法官量刑的基準。所謂量刑,指法官在法定範圍當中,依照個案狀況,決定相應的刑罰種類(生命刑、自由刑、罰金、褫奪公權等)與刑度(刑期的長短或罰金的多寡)[15]。刑法57條所考量之點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當時情形、犯罪人與被害人關係、犯罪的危險程度與犯罪之後的態度等面向[16]。
微罪不舉做為一種刑事政策
不起訴本身有兩種意義與可能性,分別為「有罪而不起訴」,也就是這裡說的微罪不舉、執行無實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下的刑事豁免條款;另一種類型則是「無罪而不起訴」二者。那麼,為什麼有罪可以不起訴?這部分牽涉到刑事政策面向的考量,說明如下。
刑事政策的定義
刑事政策,是國家以預防犯罪目的所為之手段、方法。狹義的刑事政策是指犯罪防治、矯正工作、犯罪者處遇措施;廣義的刑事政策則包含了公共政策、社會福利與國家發展政策[17]。
微罪不舉與刑事政策
微罪不舉制度本身,依照犯罪學當中特別預防理論的概念,可避免較短的刑期不但無法發揮矯正效用,反而讓受刑人學習更多不良行為;也可以避免犯人只因為較輕微的犯罪,遭到社會與民眾貼上壞人的標籤、產生刻板印象,而難以融入社會,也就是所謂的「標籤化」[18]。
刑事政策本身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安全、降低犯罪率與矯正犯罪的概念,而非以起訴與審判作為全部的衡量基準[19]。所以即使被告是有罪的,也可以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不起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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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2880元?微罪不舉/陸軍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加菜


涉溢領接種站勤務津貼 北投分局所長調非主管職法辦
北投分局上月25日將劉姓所長函送檢方偵辦,也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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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21:35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劉姓所長被爆料,涉嫌在去年執行疫苗接種站勤務時,沒有實際到接種站執勤,事後卻報領勤務津貼。北投分局接獲檢舉後調查,上月25日函送檢方偵辦,同時也將劉員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北投分局強調,將配合檢方偵辦、絕不護短。
據了解,劉員在去年8月至11月間,涉嫌溢領疫苗接種站勤務獎金約1萬5000元,劉員疑似沒有實際到接種站執勤,或是值勤到一半就離開,事後卻報領勤務獎勵金。
北投分局獲報後展開調查,劉員在調查期間主動繳回溢領的勤務津貼,向上陳報自己確實沒有落實勤務,但他強調當初是返回派出所處理公務,並非摸魚、也沒有不法意圖,願意配合調查、接受懲處。北投分局調查完畢後,上月25日報請市警局將他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全案並函送給檢方偵辦。
北投分局強調,向來重視員警勤務紀律及查察不法情事,並秉持絕不護短、不庇縱,依法究辦,以維警察風紀。
因應疫情,警政署在前年2月認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為「重要勤務」,自前年1月24日起適用「各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符合的工作項目均得以支領獎勵金,依每天值勤時數,可請領200元至800元不等的津貼,當月每人最多可請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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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街友20元的代價!他被判處4年刑
楊男持刀搶街友20元,台中地院雖減刑,但仍判處4年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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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07: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因性侵案,去年6月才出獄,不到半年時間,因缺錢買酒喝搶街友,他先徒手搶走錢包,卻發現裡面空空如也,又再折返持刀強盜,街友被迫把身上2枚10元硬幣交給他,法官認為他觸犯7年以上加重強盜罪,不過,遊民不願追究,且搶得財物甚少,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但仍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的楊男,有強盜、強制性交等前科,前年因性侵害,被桃園地方法院判刑3月,去年6月24日執行完畢,不料,僅約5個月,他於去年11月30日上午缺錢買酒喝,竟異想天開跑去搶街友。
楊男先徒手搶奪躺臥地上的街友錢包,卻見錢包內無財物後,又折返持折疊刀強盜,右手持刀指向街友,左手拉扯街友衣領,恫嚇「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要刺下去」,街友拿出10元硬幣2枚,共20元給他,警方1小時後於附近巷弄逮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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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楊男觸犯加重強盜罪,是7年以上重罪,另外,他出獄不到半年再犯此案,應加重其刑2分之1,不過,考量他僅搶得現金20元,價值尚屬低微,又強盜行為歷時短暫即結束,也沒造成街友受傷,街友也不提出告訴,如果判處最輕7年,對楊男還是太重,據此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過,還是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中研院前人事科長收健檢業者賄賂80萬元 貪污判刑3年半
 已退休的中央研究院前人事室科長張惠玲,任內涉收受健檢業者賄賂80萬元,並接受招待總值7萬多元的健檢,台北地院審理後,今依貪污罪將張女判刑3年6月。(資料照)
已退休的中央研究院前人事室科長張惠玲,任內涉收受健檢業者賄賂80萬元,並接受招待總值7萬多元的健檢,台北地院審理後,今依貪污罪將張女判刑3年6月。(資料照)
 2023/08/08 13:4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已退休的中央研究院前人事室科長張惠玲,任內涉收受健檢業者紘瑞公司負責人游珮瑜賄賂80萬元,並接受招待總值7萬多元的健檢,協助游女以臺安醫院名義取得中研院團體健檢合約;台北地檢署前年8月依行、收賄等罪起訴張惠玲、張夫沈新慰及游珮瑜等3人。台北地院審理後,今依貪污罪將張女判刑3年6月,沈判刑2年、緩刑4年,游女判6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張惠玲、沈新慰夫婦不僅曾投資游珮瑜旗下的紘瑞公司,其兒子也在紘瑞任職,2011年8月,中研院健檢業務承辦人問她要不要出任健檢標案評委,她不避嫌地同意出任,並在評選會議刁難其他投標醫院,護航臺安醫院得標。
 紘瑞公司於2014年3月辦理現金增資,張惠玲夫婦決定退股並取回199.4萬元股款,游女顧及往後仍須仰賴張幫忙護航中研院健檢標案,遂承接沈的股份,還對張女說「公司有賺錢時,會給妳回饋」。
 檢調調查,2015年至2018年間,游女以「中研院顧問費、中研院回饋金、中研院費用」等名目向公司請款,每年行賄張女20萬元,赴中研院附近的張家樓下,將賄款交付給沈男,共行賄80萬元,並安排這對夫妻於2011年至2018年間免費健檢,總價值約7萬多元。中研院前人事科長收健檢業者賄賂80萬元 貪污判刑3年半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qCET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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