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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區間測速/為免過度侵害民眾之基本權利,科技執法之取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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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過度侵害民眾之基本權利,科技執法之取締對象,應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如超速、闖紅燈等)為優先。利用影像辨識科技對於車輛駕駛人有無違規停車情事進行蒐證及舉發,所涉是否確屬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似非無疑;縱認與增進公共利益有關,有無其他對民眾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侵害較少之執行方式,該等科技執法手段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規範,亦有商榷之餘地。影像辨識科技取締違規停車問題之探討 https://bit.ly/40iYGN5

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鑒於監視器蒐集往來民眾之行車過程、狀況等諸多個人資料,本案法院認為,倘若為當初設置之「目的外使用」,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終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 +  路邊監視器,可以作為闖紅燈開罰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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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科技執法是什麼?抓什麼?科技執法定義、種類和路段總整理! https://bit.ly/41Wk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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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警察局)及其所屬各機關為預防或偵查犯罪,得檢視、調閱錄影資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用;其他機關基於公務而有檢視、調閱錄影資訊之必要者,亦同。」 也就是說,員警如果遇到民眾報案、發生車禍或調查刑事案件,如有需要取用監視器畫面,可以依規定擷取畫面,釐清事件原因。 上述可知,「警方擷取監視器畫面」,是遇到相關案件有需要檢視事發原因時,可擷取監視器畫面釐清,但不能依此做為檢舉交通違規的依據。 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作業正確程序 警方詳細說明取締的作業程序。依據現行取締交通違規方式可以分成「攔停舉發」與「逕行舉發」。 「攔停舉發」是指警察於勤務中當場發現交通違規行為,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逕行上前攔查,並依照違規事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以當事人簽收。 「逕行舉發」則是指如果違規車輛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值勤員警當下可以用拍照或綠影方式記下車牌、車型等資料,再依系統查明車輛所有人姓名、住址,以該車輛所有人為通知人,寄送紅單。 一般來說,警方以攔停舉發為主,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如果遇到以下 7 種屬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的車輛」的情況,警方也可採取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例如測速照相)。
警方要取締交通違規,必須直接攔停舉發,或是在「當下」以拍照或錄影方式記下車輛特徵,事後開單;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應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警方不會用翻拍監視器畫面的方式,作為交通違規開單依據,網傳訊息不正確。
https://www.mygopen.com/2023/07/screen.html

【錯誤】警方翻拍監視器畫面就能開紅單?誤導傳言!不會以此作為開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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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
該路口並非科技執法
2017 年《自由時報》的報導,曾有民眾違規紅燈左轉遭開單告發,不過因為警方當時是靠事後調路口監視器佐證,法院後來判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目的是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的行政行為,而警方為了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明顯不符目的,判決罰單撤銷。
上述可知,「警方擷取監視器畫面」,是遇到相關案件有需要檢視事發原因時,可擷取監視器畫面釐清,但不能依此做為檢舉交通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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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不是不行,但請先立法通過後再來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400LUTf
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不同呂秋遠解析柯P的「監視器抓違停」,到底是違法還是腦袋裝大便? | CitiOrange 公民報橘 https://bit.ly/49W5i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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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鑒於監視器蒐集往來民眾之行車過程、狀況等諸多個人資料,本案法院認為,倘若為當初設置之「目的外使用」,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終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 +  路邊監視器,可以作為闖紅燈開罰的證據嗎? - 陽昇法律事務所 https://bit.ly/49W5m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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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路口科技執法? 全天監控違規,闖紅燈、違規停車全都罰! | 學生事務處 https://bit.ly/3DFbIg3
科技執法擴大執行 種類有哪些?被抓到違規罰多少? | 公視新聞網 PNN https://bit.ly/3Phzz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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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科技執法工具再生類似情事,應
              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七條之二進行修正,本法修正後,得逕行舉
              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以確保執法工具之準確性,並提升警察機關執法公正性。
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 -立法院委員高嘉瑜等 16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05-12) https://bit.ly/3ZWvQ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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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ETC  系統作為取締超    法務部-行政函釋 https://bit.ly/3VZRLa8
              速違規之手段,是否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之立
              法意旨?是否已逾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此因涉及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之解釋


我被過度執法侵權了----我曾被科技執法開罰單,未按車道進行(直行車道切入左轉車道左轉),開罰單。屬於---- 為免過度侵害民眾之基本權利,科技執法之取締對象,應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如超速、闖紅燈等)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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