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不排除不肖員警直接在監視器上開罰單,因此要總量(罰金上限)管制,並嚴格管制開單品質
台灣是全球開車最痛苦的國家/檢舉文化成氾濫現象/「我不是開車不守法,而是根本不知道這樣也會被罰!」更有人說:「在台灣,只要你開車,早晚會違規,不是你技術差,是環境太苛刻。」
台灣是全球開車最痛苦的國家?盤點16大易忽略法規 開到心累
2025/07/15 1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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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法規密如天羅地網,檢舉亂象更是讓人開車開到心累!
在台灣,開車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一場精神煎熬。不是因為油價太貴、車位難找,而是因為你永遠不知道哪個路口、哪一條紅線、哪一秒「沒有打方向燈」會讓你收到一張冷冰冰的罰單。更糟的是,開罰的可能不是警察,而是四處「獵捕違規」的檢舉魔人。
法規細如牛毛,駕駛稍有閃失就中標
台灣的交通法規之繁複,在全球幾乎屬一屬二。無論是臨停幾秒、紅線邊緣、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方向燈有無「全程使用」,還是轉彎時輪胎壓到斑馬線,都可能構成違規。看似合理,但許多規定模糊又難以即時判定,讓駕駛疲於奔命。開車不再是移動的工具,而是一場法規大考驗。
檢舉文化成氾濫現象,「檢舉王」橫行街頭
自從交通違規可供民眾檢舉以來,一股「全民抓違規」的風氣悄然興起。一些所謂的「檢舉魔人」天天拿著行車記錄器或手機四處蒐證,樂此不疲地舉發路上駕駛。有人甚至將檢舉當作興趣,當作自己社群平台的流量密碼,或是當成刷存在感的方式。
這樣的「民間執法」,雖說提升了用路人的守法意識,卻也讓許多駕駛感到被過度監控。有人戲稱:「在台灣開車,就像活在《黑鏡》裡。」
網友吐槽:在台灣開車,比考駕照還難
不少年輕駕駛在社群平台上抱怨,考駕照學的內容還不如上路一天被罰的內容多。有網友無奈表示:「我不是開車不守法,而是根本不知道這樣也會被罰!」更有人說:「在台灣,只要你開車,早晚會違規,不是你技術差,是環境太苛刻。」
雖然檢舉文化令人反感,但回歸現實層面,交通違規之所以會被開罰,是因為確實觸法。再怎麼不爽檢舉者,也無法改變自己違規的事實。就算是「魔人檢舉」,警察開單前還是得依據法規審核,並非看到檢舉就無腦開罰。
在一個法規密集、監控高度的環境裡,要開得安心,其實沒有捷徑。雖然心中難免對檢舉文化感到不滿,但唯有清楚了解規定、謹慎駕駛,才能真正免於被開罰單。畢竟,道路不是戰場,而是大家共享的空間。守法,也是一種對他人和自己的保護。只有清楚了解規定、謹慎駕駛,才能免於被開罰單。(圖/翻攝畫面)
盤點容易忽略的交通法規:
1.在下雨天開車,即使在白天,也必須開啟大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也明文指出,汽車在行駛時,遇雨或天色昏暗,應開啟頭燈以確保行車安全。
2.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許多民眾都以為變換車道只要有打方向燈、閃一下就足夠了,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在完成變換車道前必須全程打方向燈示警。所謂「全程」是指汽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以及變換車道途中,直到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曾有駕駛者在轉彎專用車道等待轉彎,因不想一直聽到汽車轉彎時發出的答答聲,暫時停了一下方向燈,等前行再打方燈,結果被檢舉魔人拍照,收到1200元罰鍰。)
3.逆向停車或隨意停放未靠邊:
一旦被舉報可開罰600~1,200元罰鍰並拖吊移置。
4.黃線臨停超過三分鐘:
黃線雖然每天上午7點至晚上8點之間開放讓駕駛臨時停車,但不代表只要人在車上就可以想停多就停多久,只要臨停超過3分鐘,同樣會吃上罰單。
5.無故開遠光燈或霧燈:
在沒有下雨、起霧的時候開啟霧燈或遠光燈,不僅會影響駕駛視野,更會讓對向來車容易因眩光而造成行車危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汽車駕駛可以處1,200 ~ 3,600元罰鍰。
6.進隧道、調撥車道不開大燈:
進調撥車道時要開頭燈是為了提醒對向來車,但白天上班時許多駕駛都容易忽略開燈而吃上罰單。
7.行經平交道時,沒有在警鈴響時就停車:
當平交道的警鈴聲與閃燈響起時車子就必須停下來,而不是等到柵欄開始放下後才停,如果被抓獲違規,可是必須付出15,000 ~ 90,000元的高額代價。
8.占用機慢車優先道:
聽到「機慢車優先道」,你是否也以為只要放慢車速、讓機車優先通過就沒問題了呢?但其實「優先」的意思就是只限機車、自行車,連大型重機都不能行駛,如果汽車駕駛違規占用可是會被處900 ~ 1,800元的罰鍰。
9.黃色網狀線不能停:
黃色網狀線用意是告訴駕駛們「畫線區域內要淨空」,通常會設置在沒有交通號誌的路口或是平交道附近,如果沒有保持好行車距離導致違規暫停,會因此吃上300~600元的罰單喔!
10.按鳴喇叭超過0.5秒:
交通堵塞時段,民眾常會聽到此起彼落、催促前方車輛的喇叭聲。但是根據交通法規,按鳴喇叭只能以「單響」為限,不能長按超過半秒鐘,也不能連續鳴響多次。
11.在左、右轉專用道直行:
有些駕駛會不小心切進地上沒有標示直行箭頭的左右轉專用道,為了不想浪費時間多繞一圈,就乾脆繼續直行。但這種做法已經造成違規,可處600 ~ 1,800元罰鍰。
12.太晚匯入匝道:
行駛高速公路時,駕駛應隨時注意車流狀況,提前變換車道以做好下交流道的準備,免得臨時應變不及,硬是插隊進匝道不僅危險,更必須因此付出最高6,000元的代價。
13.禮讓行人:
在行人穿越道上,汽車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即使是綠燈,也應注意是否有行人通過。
14.在禁止迴轉、禁止左轉路段迴轉:
這些路段都設有標誌或標線禁止迴轉,違規迴轉同樣會被開罰。
15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在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未依規定,可能被開罰。
16紅線違停:
只要是紅線,不分時段、停車時間長短、駕駛是否在車上,一律禁止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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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區間測速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r/1K89yuN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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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過度侵害民眾之基本權利,科技執法之取締對象,應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如超速、闖紅燈等)為優先。利用影像辨識科技對於車輛駕駛人有無違規停車情事進行蒐證及舉發,所涉是否確屬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似非無疑;縱認與增進公共利益有關,有無其他對民眾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侵害較少之執行方式,該等科技執法手段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規範,亦有商榷之餘地。影像辨識科技取締違規停車問題之探討 https://bit.ly/40iYGN5
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鑒於監視器蒐集往來民眾之行車過程、狀況等諸多個人資料,本案法院認為,倘若為當初設置之「目的外使用」,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終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 + 路邊監視器,可以作為闖紅燈開罰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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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科技執法是什麼?抓什麼?科技執法定義、種類和路段總整理! https://bit.ly/41Wkc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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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警察局)及其所屬各機關為預防或偵查犯罪,得檢視、調閱錄影資訊,必要時並得複製使用;其他機關基於公務而有檢視、調閱錄影資訊之必要者,亦同。」 也就是說,員警如果遇到民眾報案、發生車禍或調查刑事案件,如有需要取用監視器畫面,可以依規定擷取畫面,釐清事件原因。 上述可知,「警方擷取監視器畫面」,是遇到相關案件有需要檢視事發原因時,可擷取監視器畫面釐清,但不能依此做為檢舉交通違規的依據。 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作業正確程序 警方詳細說明取締的作業程序。依據現行取締交通違規方式可以分成「攔停舉發」與「逕行舉發」。 「攔停舉發」是指警察於勤務中當場發現交通違規行為,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逕行上前攔查,並依照違規事實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以當事人簽收。 「逕行舉發」則是指如果違規車輛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值勤員警當下可以用拍照或綠影方式記下車牌、車型等資料,再依系統查明車輛所有人姓名、住址,以該車輛所有人為通知人,寄送紅單。 一般來說,警方以攔停舉發為主,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如果遇到以下 7 種屬於「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的車輛」的情況,警方也可採取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例如測速照相)。
警方要取締交通違規,必須直接攔停舉發,或是在「當下」以拍照或錄影方式記下車輛特徵,事後開單;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應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為目的,警方不會用翻拍監視器畫面的方式,作為交通違規開單依據,網傳訊息不正確。
https://www.mygopen.com/2023/07/screen.html
【錯誤】警方翻拍監視器畫面就能開紅單?誤導傳言!不會以此作為開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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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
該路口並非科技執法
2017 年《自由時報》的報導,曾有民眾違規紅燈左轉遭開單告發,不過因為警方當時是靠事後調路口監視器佐證,法院後來判決監視器畫面受《個資法》保護,目的是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除有重大事由或目的外,不可使用於目的外的行政行為,而警方為了佐證違規而使用監視器畫面,明顯不符目的,判決罰單撤銷。
上述可知,「警方擷取監視器畫面」,是遇到相關案件有需要檢視事發原因時,可擷取監視器畫面釐清,但不能依此做為檢舉交通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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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不是不行,但請先立法通過後再來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400LUTf
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設備不同呂秋遠解析柯P的「監視器抓違停」,到底是違法還是腦袋裝大便? | CitiOrange 公民報橘 https://bit.ly/49W5i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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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鑒於監視器蒐集往來民眾之行車過程、狀況等諸多個人資料,本案法院認為,倘若為當初設置之「目的外使用」,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終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 + 路邊監視器,可以作為闖紅燈開罰的證據嗎? - 陽昇法律事務所 https://bit.ly/49W5m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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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路口科技執法? 全天監控違規,闖紅燈、違規停車全都罰! | 學生事務處 https://bit.ly/3DFbIg3
科技執法擴大執行 種類有哪些?被抓到違規罰多少? | 公視新聞網 PNN https://bit.ly/3Phzz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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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科技執法工具再生類似情事,應
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七條之二進行修正,本法修正後,得逕行舉
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以確保執法工具之準確性,並提升警察機關執法公正性。
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法源法律網-法規草案 -立法院委員高嘉瑜等 16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05-12) https://bit.ly/3ZWvQ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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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ETC 系統作為取締超 法務部-行政函釋 https://bit.ly/3VZRLa8
速違規之手段,是否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之立
法意旨?是否已逾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此因涉及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 之解釋
我被過度執法侵權了----我曾被科技執法開罰單,未按車道進行(直行車道切入左轉車道左轉),開罰單。屬於---- 為免過度侵害民眾之基本權利,科技執法之取締對象,應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如超速、闖紅燈等)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