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權移轉恐讓農地淪為炒作工具?揭露農業發展權三大隱憂
2024/12/28 08:00
近期隨著《國土計畫法》即將上路,部分地方政府提出推動「農業發展權移轉制度」的建議,主張這能夠補償農民的權益損失。然而,不少專家學者卻提出警告,兩者本質完全不同,貿然推動反而可能為國土空間規劃體制帶來危機。(圖片提供/國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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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隨著《國土計畫法》即將上路,部分地方政府提出推動「農業發展權移轉制度」的建議,主張這能夠補償農民的權益損失。然而,不少專家學者卻提出警告,「農業權」是關於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基本權益,而「農業發展權」則是討論土地未來可能的開發權利,兩者本質完全不同,將兩者混為一談且在毫無理論基礎與研究分析下,若在臺灣草率推動,反而可能為台灣的農地和農民帶來一連串難以預料的後果,也將使國土空間規劃體制面臨無法恢復之崩壞。
一賣就無回頭路 農地將永遠喪失未來發展機會
首先針對雲林縣府日前提出的「發展權移轉制度(TDR)」,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戴秀雄副教授表示,TDR 多為土地發展「受高度限制」所衍生的補償制度,但現在雲林呼籲的TDR,則是「因農地發展受限;要求鬆綁開發」,更像是在乎「農地不能隨便蓋房子」,本意相當可議。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鄭安廷教授則認為,「以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古蹟、公保地及其他的容積移轉制度可知,送出基地完成權利轉移後,原有土地將完全失去發展權,變成公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或是永久保存的文化資產。」因此若只執著於眼前的短期利益,而不是將未來的發展需求納入考量,而做出這樣「一次性」的決定,可能會讓土地使用完全失去之後的調整空間。
舉例來說,雲林的阿明有一塊祖傳農地。若按照「農業發展權移轉」制度,把土地的開發權利賣給建商,雖然可以拿到一筆補償金,但這塊地從此就永遠只能作為農地使用,即使30年後,這個地區發展成為重要的產業聚落,周邊土地都已經轉型為工業區或商業區,阿明的這塊地也無法變更使用,因為權利一賣出,就無回頭路,也等同喪失未來發展機會。鄭教授也進一步解釋,「如農地有所謂的發展權並且得以移轉送出,未來將不再有因應社會發展檢討變更使用可能,對土地所有權人限制較維持農地將更為嚴格。」但實際上,土地使用需要因應社會發展而靈活調整,一旦農地發展權被固定,未來即使面臨重大建設需求或產業發展機會,也將失去變更的彈性,對個人甚至是國家整體發展可說是百害無益。
難解的計算題 誰有權決定農地發展權的價值?
而在實務操作面上,最關鍵但也最棘手的問題是:如何計算農地發展權的價值?以台灣的區域發展差異來看,同樣面積的農地,在不同縣市間可能有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差。究竟這塊農地的發展權值多少錢?若建商用這個權利在臺北蓋大樓,又該如何計算兩地的價值差異?鄭教授也指出:「農業發展地區如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其農業區發展價值的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重大爭議。」更重要的是,這種制度可能加劇區域發展不均衡,富裕的都市地區可能大量收購農業縣的發展權,導致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
防不勝防 投機客可能成為最大贏家
依照我國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前例,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移出容積之供給量,遠高於建築開發商購入容積之需求量,已發生送出基地間彼此削價競爭及土地掮客藉意壓低價格(公告現值1至3成左右)收購之情形。監察院曾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提出糾正,如果容積移轉套用在農地,以目前全國耕地約77萬公頃,農地面積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約2.3萬公頃,其中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約1.2萬公頃)相較,已高達數十倍之多,很可能重蹈覆轍。簡單來說,若是現在允許農地可以賣發展權後,就可能會有投機客看準機會,在市場交易機制下,勢必形成供給端競相削價競爭、掮客惡意壓低收購之情形,無法真正照顧到農民權益。更深層的問題是,一旦農地被視為可交易的商品,可能徹底改變原有農地的本質。投資客也可能為了等待價格上漲而讓農地閒置,或是進行最低程度的耕作以符合規定,如此不但違背了「農地農用」的初衷原則,更可能破壞既有的農業生產環境。
務實可行的解方 強化現有農業政策、加速國土計畫才是正道
「農民權益的保障當然重要,但應持續由農政與社福系統依照專業分工有效挹注資源在農民、農地及農業縣市。」鄭安廷教授指出,與其推動複雜且潛藏風險的農業發展權移轉制度,更應該著重於強化現有的農業政策,如目前農業部已規劃的「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包括農地對地給付、確保糧食安全給付和生態環境給付等,才能真正達到確保農業發展、保障農民權益的目標。
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家儂教授也認為,一旦開啟農地發展權移轉的大門,可能對我國的土地管理體系帶來不可逆的負面影響。此外,成功大學規劃設計學院院長張學聖特聘教授也強調「無論台灣該怎麼設計出合宜且足夠的土地平衡與回饋機制,都需要讓《國土計畫法》上路,才能不斷修正政策。」。由此可見,在追求權益保障的同時,也要謹慎評估政策可能帶來的長遠影響,避免為了短期利益而犧牲產業的永續發展,而這也正是推行《國土計畫法》的積極意義,透過這樣合理有序的計畫去引導各類型產業發展,進而創造保育、農業、城鄉發展的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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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發展權移轉」貿然入法將損害農民權益衝擊地方自治 國土計畫增加農地容許使用發展 沒有所謂增加限制造成財產損失
發布日期:113-11-29 16:10單位:新聞傳播科
有關立法委員提案增訂國土計畫法第32條之1,要求劃入農業發展地區應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給予補償,並訂定「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相關子法,內政部今(29)日再次強調,如依雲林縣政府構想,推動所謂農地發展權,根據美國歐洲經驗,農地將永遠只能作為農業使用,反而限制農民權益與農業發展。此外,要求無農地之縣市應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除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外,恐將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因此相關制度設計仍應審慎評估。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機制設計原本就以兼顧農業發展、國土保育及民眾權益為目標,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興建農舍及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等使用,並且視實際需要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的功能分區,沒有增加限制或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
「農地發展權移轉」與目前國內土地規劃制度基礎不同,倡議者從未說明計算標準
內政部說明,「農地發展權移轉」涉及農地發展權價值的計算、移轉的範圍(同一縣市或跨縣市),以及移轉機制建立等議題,仍需審慎研議,貿然入法將徒使土地掮客或中介商趁機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圖取農地發展權移轉的潛在利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無法真正受益,也將對於政府財政、土地管理、交易秩序等產生嚴重衝擊,不利於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貿然實施「農地發展權移轉」,將使農地永遠只能作農地無法改變;目前的容積移轉均限制在同一主要計畫或縣市,跨縣市實施將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及不同縣市農地定價問題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未來包括土地的規劃、管理及審議權力均回歸各縣市政府,由地方進行完整規劃來引導土地合理運用,相較過去賦予地方政府更多工具。現行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古蹟容積移轉,均限制僅可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或同一縣市土地,如果要求無農地縣市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無農地之縣市難以界定,可能造成僅有臺北市、基隆市等北部縣市應購買發展權,同時交易機制如何建立、是否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都將引發制度混亂。內政部期盼立法院及地方政府支持國土計畫如期全面施行,不僅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農民及民眾之合法土地使用權利。「農地發展權移轉」貿然入法將損害農民權益衝擊地方自治 國土計畫增加農地容許使用發展 沒有所謂增加限制造成財產損失 https://bit.ly/4gvda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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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此次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從農使用並無損害,無農業權問題
發布日期:113-12-30農業部:此次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從農使用並無損害,無農業權問題(農業部全球資訊網) https://bit.ly/4gAPUAT
發布機關: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
針對媒體今日報導「國土法最快明闖關」,農業部以下回應:
  農業部表示,部分立委所提及的「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概念,將導致土地炒作再起,造成都市及鄉村地區更加發展失衡。農業部強調,此次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從農使用並無損害,無農業權問題,未來農業部將持續投入農業施政資源,推動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
立委所提「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貿然實施 恐造成土地炒作加劇
  關於部分立委提案修正《國土計畫法》納入農業權,農業部表示,委員所提實為「農業發展權轉移制度」,此制度涉及開發權利及土地價值計算,並需考量跨縣市、鄉鎮或土地區位條件,相當複雜且難確保計算公平性,且恐讓土地炒作再起,使國土發展往都市及其周邊地區集中,造成鄉村地區發展更加受限,導致農地價格崩跌。此外農地發展權遭移出後,土地即永久做為農地使用,反導致未來沒有變動的可能性。
此次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從農使用並無損害,無農業權問題
  農業部表示,該部多年來持續推動各項產業結構調整、農業金融支持及公共基礎建設措施,並強化農地對地給付、三保一金(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業保險)及維持農地稅賦優惠等政策,實質兼顧農民權益與農業發展。
  而此次國土計畫法,農地並不會限縮其土地使用權益(如興建農業設施、農舍等),仍可做農業產製儲銷使用,並無加嚴土地使用管制,更不會帶來實質損失,故並無農業權的問題。
農業部將持續推動堆疊式給付,不會因國土計畫法中斷
  農業部表示,將立基於農民對農地守護、從事與環境友善耕作模式,展現生態系服務價值貢獻的獎勵、給付措施,全面精進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本項措施和國土計畫法並非對價關係,並不會因國土計畫法上路或延後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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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不應混為一談誤導農民 錯誤引用更將嚴重損害農民權利及國家發展
發布日期:113-11-22 19:10單位:新聞傳播科
對於雲林縣政府提出在國土計畫法中增訂農業權條文,內政部今(22)日表示雲林縣府將「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混為一談,是刻意誤導農民;如果以雲林縣府所稱的方式貿然推動,反而限制農地未來依照實際需求調整使用的可能性,更將嚴重影響國家進行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發展。內政部呼籲雲林縣政府,應該依照雲林縣國土計畫版本實際內容,將正確資訊充分告知縣民,而非以訛傳訛,不斷扭曲污名化國土計畫法。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依程序改變使用,沒有所謂因國土計畫造成財產限制損失及特別犧牲。根據國土計畫法,農地可在具有規劃下變更,但絕非以混淆農業權概念,來做為土地掮客炒作的工具。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如貿然引入發展權移轉制度,包括價值計算、農地與可建築用地轉換價值,甚至跨縣市轉換,都會引起嚴重爭議,很可能重演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之亂象,造成不肖掮客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反而不利於農業發展,也無法維護農業活動及農民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雲林縣府先前舉辦國土計畫法說明會,卻在會中提出國土計畫上路農地會被判死刑、農地永遠不能變更等不實說法。內政部再次嚴正澄清,國土計畫實施後,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均可從事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興建農舍也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請。在國土計畫法機制下,土地免經變更就可申請使用,相較以往更為便捷且省成本。透過國土計畫整體性的規劃,農一或農二都能納入變更與發展,讓農地被合理運用。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地方土地的實際使用內容,都可透過各縣市政府完整規劃進行。國土計畫全面施行,不僅強化土地合理運用,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民眾合法權利。
內政部、國土署重申,將秉持諸立委們的建議,多與縣市政府與農民們溝通,努力完成各項配套措施與子法。
「農業權」與「農業發展權移轉(TDR)」不應混為一談誤導農民 錯誤引用更將嚴重損害農民權利及國家發展 https://bit.ly/4iUeK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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