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瓈寬,有個如師如父的大哥裴祥泉過世,留下一億多的遺產。他在病榻前請公司員工三名做代筆遺囑,一個人寫,兩個人見證。
裴祥泉在遺囑裡說,「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希望的遺產分配方式是這樣:「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至於三個兄弟姊妹,他強調,要剝奪他們的繼承權,一毛都不給。一審時,邱瓈寬敗訴,二審、三審反敗為勝,最後遺囑有效。但是,法官認為,剝奪繼承權無效。所以最後的結論是,邱瓈寬他們取得三分之二,兄弟姐妹取得特留分三分之一。
為什麼?
代筆遺囑,必須要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的三個人,由被繼承人口述遺囑內容,一個證人筆記,另外兩個負責見證跟簽名。
在裴祥泉的遺囑裡,見證人是漢星公司員工,原本可以當證人,但是要命在於,遺囑裡說,要給漢星公司員工20%,他們頓時就變成利害關係人,原本不能當證人
這也是一審認為遺囑無效的原因。但是,後來再進一步確認後,發現裴祥泉在寫遺囑的時候,就已經提醒他,這幾個人不可以當見證人,而這幾個員工當場同意不拿任何公司分到的遺產。所以,二審與三審才會認為,既然見證人不是利害關係人遺囑就有效了。
那麼,剝奪繼承權呢?二審法官認為,遺囑有效,但是,剝奪繼承權的部分沒有效力。原因是,裴祥泉雖然在遺囑說,「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應該有剝奪繼承權的意思,但是剝奪繼承權必須要是繼承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法官並不認為兄弟姐妹曾經對他有這樣的行為,頂多是感情不好而已,因此,法官認為,兄弟姐妹還是有繼承權,只是剩下特留分,是全部的三分之一。
所以,結論是什麼呢?
1.遺囑一定要寫,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可以自書、代筆、公證,但是一定要寫。
2.自己會寫字,那就自已手寫,只要記名年月日,親自簽名就有效。不想或不會寫,就口述,請三個人來作證跟撰寫。不然就是請公證人幫忙,但還是要帶兩個證人去。
3.證人,不可以是利害關係人,只要跟遺囑有關聯,例如有收到遺贈,或是可以繼承的人,都不能當證人,不然遺囑會無效。
4.要記得留特留分,小孩、配偶、爸媽是二分之一;兄弟姐妹跟祖父母是三分之一,算好才不會有爭執,不然就會像張榮發的遺產一樣,到現在還不能結束。
5.被繼承人還沒過世,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所以如果有人重男輕女,要女兒拋棄繼承,先給女兒一筆錢,那麼不妨笑著收下簽給他,反正事實上,就算女兒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6.剝奪繼承權,可以在遺囑裡載明,一旦剝奪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7.剝奪繼承權有很多原因,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其他還有竄改遺囑、謀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等等。
8.重大侮辱或虐待,不能只是在遺囑上寫這幾個字,要有相關敘述或證據。例如某人曾經怎麼對我,讓我覺得很羞辱,或是曾經有保護令核發之類的狀況。
9.長期跟父母沒見面,最高法院認為符合重大侮辱,所以不想見爸媽,卻想要拿爸媽的遺產,如果遺囑上有寫,原則上法官會認定這可以剝奪繼承權。
10.「天地萬物,朕賜給你,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不能搶。」我知道,很多人只是想要公平。不過,不是自己賺的,其實就沒有公平可言。我們沒有緣份,這樣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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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師裴祥泉遺產「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法院聽到了 邱瓈寬等獲上億確定
2024-04-22 11:05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恩師裴祥泉遺產「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法院聽到了 邱瓈寬等獲上億確定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QdGyzR
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右)2015年5月以73歲之齡病逝,留下上億遺產,裴的3名弟妹未獲遺產,質疑遺囑效力,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遺囑有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9年前以73歲之齡病逝,留下上億遺產,代筆遺囑交代分配給「楊胖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且「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胞妹提告確認遺囑無效。一審認以遺囑欠缺3名適格見證人,代筆人也不適格,判遺囑無效,但台灣高等法院逆轉認遺囑有效,最高法院駁回手足上訴。
裴祥泉胞妹裴祥麟指哥哥2015年5月23日死亡,她與2名兄弟應繼承遺產,但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邱瓈寬已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辦過,這才發現哥哥在當年1月21日立有代筆遺囑,記載「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剩下的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裴祥麟表示,遺囑見證人陳羿彣(兼代筆人)、謝雅玲、陳舜芳都是漢星員工,民法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遺囑的效力牽涉她應繼分或特留分數額,因此提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邱瓈寬說,恩師久病在床,預立遺囑時載明「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的手足在病危時才探視,他覺得虛假。邱瓈寬說,18歲就跟隨恩師,猶如親人,恩師在製作遺囑時,她並不在場,不知道遺囑內容。北院以遺囑製作有瑕疵,判無效。
邱女上訴,二審開庭期間,雙方就裴祥麟是否對裴祥泉有重大精神虐待侮辱爭執。裴女律師主張過年時,裴祥泉都會贈經濟狀況不好的妹妹10萬元紅包,若鬩牆怎麼可能還送禮;邱女律師稱多年來,外界根本不知道裴祥泉還有手足,他們是死者病危時才出來「虛情假意」。
高院認定裴祥泉製作遺囑時,為求遺囑能有效並得依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羿彣、謝雅玲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高院指出,不能漠視裴祥泉「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遺產全歸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判遺囑有效,邱瓈寬勝訴。
裴祥泉的手足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判上訴駁回確定。


邱瓈寬繼承遺囑無效/避免爭產憾事 善用「遺囑信託」規劃 留意6大注意事項+「透過信託可富過三代」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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