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口抬高一厘米的良知」故事-1992年柏林圍牆倒塌2年後,當年守牆的東德士兵因開槍射殺攀爬柏林圍牆投奔自由的人民而被告上法庭。辯論律師說,他是依法令的行為,應不罰。不過,當時法官說,「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槍打不準則是無罪的,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https://bit.ly/3QaWl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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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口抬高一厘米」,或「一厘米主權」,是中國大陸廣泛流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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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一個典型敘述如下:
1992年2月,柏林圍牆倒塌兩年後,守牆衛兵英格·亨里奇受到了審判。在柏林圍牆倒塌前,27歲的他射殺了一位企圖翻牆而過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歲。幾十年間,在這堵「隔離人民的牆」下面,先後有三百位東德逃亡者被射殺……亨里奇的律師辯稱這些衛兵僅僅是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卻不這麼認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拾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之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終,衛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殺格夫洛伊被判處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釋。
——熊培雲《自由在高處》
原案
克里斯·格夫洛伊(Chris Gueffroy)是最後一個試圖爬柏林圍牆而被射殺的人。射殺他的守衛之一英格·亨里奇(Ingo Heinrich)在1992年1月被判處3年半徒刑,隨後亨里奇上訴,在1994年被減至兩年,由於此時亨里奇已達刑期,故被當庭釋放。
一審主審法官西奧多·賽德爾(Theodor Seidel)接受媒體採訪時承認,士兵們是在執行東德的法律和上司的指令,他們只是那根很長的責任鏈條的尾端,但他同時也強調:「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 「在20世紀末,代表權力機構去殺害民眾時,沒有人有權利忽視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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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事件常提到的「 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 」故事,其實不是真的?!(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
網路訊息這樣說:近日在討論香港反送中事件時,很多報導都會提到「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句話,當然內容農場文章也有一堆。根據這些文章的內容,「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的故事和德國柏林圍牆有關,在1989年2月(也有某則新聞報導寫1989年11月),一位名為克里斯·格夫洛伊的22歲東德青年,因試圖攀爬柏林圍牆逃到西德去,被東德士兵英格·亨里奇開槍擊斃;而柏林圍牆在1989年11月9日被推倒後,這位開槍擊斃克里斯的士兵英格·亨里奇被送上柏林法庭上受審。法庭最終判處衛兵英格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士兵的律師辯護時表示:「這些士兵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誰在這個崗位上都得這麼做……」但是律師的辯護意見沒有被法官採納。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在解釋判決時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段故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呢?
破解關鍵點:「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之故事是真的嗎?
雖然這則「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故事中提到的人物是真有其人,但有非常多的細節是虛構的、錯誤的,包含「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句話,也是虛構情節的一部分,實際上法官西奧多·賽德爾並沒有說這句話,網路文章提到克里斯·格夫洛伊的相關資訊不夠正確、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也是錯誤的,所以還是建議大家以後不要引用這個故事來當作範例,畢竟「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故事是一則幻想文啊!
關於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的故事,其實是這樣的…
微醺梅酒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不管是內容農場網站還是專欄文章,提到不幸被擊斃的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提供的資訊往往不是很正確,所以先來更正一下。
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Chris Gueffroy)是在1989年2月6日被擊斃(不是某則新聞報導說的1989年11月),
反送中事件常提到的「 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 」故事,其實不是真的?! | 蘭姆酒吐司 | LINE TODAY https://bit.ly/4aKJO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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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德經》只有五千字,但卻給我很多人生啟示和心靈雞湯,我最喜歡他開宗明義那句話:「道可道,非常道。」可以用語言表述的「道」,就不是恆常的「道」;也就是說,老子一開始就提醒我們或向大家坦白,接下來他所說的話不管看起來多麼有道理,其實都有相當的侷限性。
文:王溢嘉
在日常生活裡,我們雖然很少面對「良心」這個問題,但卻遲早必須面對。對什麼是「良心」和「良心的選擇」?如果自己曾經好好想過,那麼當關鍵時刻來臨時,才不至於六神無主。
下面這個案例可以提供我們很好的省思。
一九八九年二月,某個煙雨濛濛的傍晚,二十二歲的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悄悄翻越柏林圍牆,想逃到西德去,結果被東德的圍牆守衛英格・亨里奇開槍擊斃。
一九八九年底,柏林圍牆被推倒,東西德又歸於統一,克里斯成為這堵惡名昭彰的圍牆下的最後一名遇難者。
一九九二年二月,開槍射殺克里斯的英格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受審。法庭判處英格三年半徒刑,不得假釋。英格的辯護律師說:「這些士兵只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誰在這個崗位上都得這麼做……。」
但法官並未採納律師的意見。西奧多・塞德爾法官解釋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法律要你殺人,但你明知逃亡者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身為守衛,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槍打不準則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這個案例和西奧多法官的解釋,成了法學界的一個珍貴教材與典範。但它不僅在提醒法律人,更是在提醒所有人:在看似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都有「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的選擇權力」。
不久前,我又在網路看到上面那個事件更多的報導與討論,才發現原本讓我覺得「非常真實」的事件,其中竟然有不少簡化、誤導、甚至虛構的成分,而讓我產生更大的感觸。
整個事件,雖然時間、年齡和「最後一名遇難者」的說法有出入,但被射殺的克里斯、射殺他的守衛英格、辯護律師、主審法官賽德爾都是正確的,不過當天想翻越圍牆的還有另一位克里斯的朋友克里斯汀・高迪安,而開槍的東德守衛有四名,除了射殺克里斯的英格・亨里奇外,還有將克里斯汀射傷的安德烈亞斯・庫恩帕斯特,以及只對空鳴槍的彼得・施米特與邁克・舒密特。
這四名守衛是同時被起訴的,在一審時,射殺克里斯的英格也的確被判了三年半的徒刑,而將克里斯汀射傷的安德烈亞斯被判二年緩刑,至於對空鳴槍的彼得與邁克則無罪釋放。我原先看的報導將這些省略,也許是認為無關宏旨,但我覺得可能是為了「製造單純且黑白分明的效果」而有意省略的。
整篇報導的重點是主審法官賽德爾在判決後所說的那一段話,特別是:「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聽起來真是擲地有聲,但我看了幾分相關資料,發現賽德爾當時並沒有說過這段話。
比較可信的是他說過:「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確的」、「即使在東德,正義和人性也可以被理解和奉行。殺死那些只是想離開東德領土的人,是違反基本人權的罪行。」、「在二十世紀末,代表權力機構去殺害民眾時,沒有人有權利忽視自己的良心。」
至於那句最撼動人心的「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更是為了「凸顯教化作用」而無中生有刻意加上去的,一個有法學素養的法官是不可能在大庭廣眾下說出這種話的。
事實上,賽德爾將射殺克里斯的英格判了三年半徒刑及其理由,也沒有「成為法學界的珍貴教材與典範」,反而激起很大的爭議,被指為是針對東德法律及東德人民心懷成見的「政治審判」、「令人失望」、「讓法律尷尬」,一些東德民眾還發動請願,不滿「小嘍囉被吊起來,大傢伙卻自由了」,認為真正應該追究責任的是東德的高階領導人,而非奉命行事的守衛。
當時,類似這種「轉型正義」的案件很多,因為爭議不斷,在一九九三年,針對英格的三年半徒刑就被暫停執行;而在一九九四年的最後一次審判時,他被改判兩年徒刑,但緩期執行。
其實,當年的初審法官還有英格伯格・特佩魏因,他雖然也認為英格應判三年半徒刑,但所持理由並非「良心勝過法律」,而是就法論法,他指出東德法律同樣要求阻止犯罪的手段,須與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相稱,「一個沒有武器的個體邊境翻越者,對其他的人和物並沒有顯著的危險性」,它不需要使用足以致命的力量(射殺)來防範,大家有理由預期守衛將採用「最溫和的手段」來阻止越境者,譬如「只針對腿部射擊」。
「當法律和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聽起來雖然也無懈可擊,但若把「良心」無限上綱,那麼二戰時轟炸柏林的盟軍、在日本投下原子彈的美國飛行員,是不是也應該將炸彈投到山裡或海中?如果當年是盟軍戰敗了,那麼這些飛行員是不是也該因犯了「良心罪」而被判刑?
當良心(正義)與法律發生衝突時,多數法界人士都贊同知名的德國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所說:「我們要追求正義,同時也要尊重法律安定性,因為後者構成了前者的一部分。」尊重法律的安定性,即尊重現有的白紙黑字的實證法律(即使被某些人認為是惡法,也應修法),而非訴諸抽象、籠統、因人因時而異、高度不確定的「良心」。
當我對整個事件有較多的了解(但離事件的全貌顯然還非常遙遠)後,覺得我原先那篇「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雖然不能算誤導,但卻因把事情說得或看得太單純,而讓自己的「說理」變得薄弱、甚至膚淺。我除了坦承這點外,也想「把自己的良知抬高一厘米」,和大家分享下面的感觸。
我們對人生和世界的了解其實也都是如此——透過閱聽等二手資料去了解周遭與遠方、古往今來的人和事,但這些資料都是被有意或無意地過度簡化、扁平化、片面化、甚至扭曲、虛構,很容易因此而產生單純、清晰、黑白分明的印象,如果覺得它們很有啟示作用,並以之作為自己的人生指南,就是典型的「心靈雞湯」。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喝的都是這種「心靈雞湯」,但這似乎也無可避免。只是我們應該了解,所謂「雞湯」,只是從整隻雞提煉出來的精華部份,不只無法讓我們因此而了解整隻雞,它們對人生或心靈的滋補作用,往往也只是「點到為止」,絕非什麼「顛撲不破」的真理。
老子的《道德經》只有五千字,但卻給我很多人生啟示和心靈雞湯,我最喜歡他開宗明義那句話:「道可道,非常道。」可以用語言表述的「道」,就不是恆常的「道」;也就是說,老子一開始就提醒我們或向大家坦白,接下來他所說的話不管看起來多麼有道理,其實都有相當的侷限性。你如果因此而堅信不移,認為它放諸四海而皆準,那也只能怪你自己。
我想這正是我們在喝爽口的心靈雞湯時,應該謹記在心的智慧之言。
王溢嘉:著名的「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就是典型的「心靈雞湯」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JxFn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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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之後|方格子 vocus https://bit.ly/4b7DO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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