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訂為「世界吹哨日」吹哨者保護法躺立院6年沒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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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沉睡中/吹哨者保護法躺立院6年沒進展
記者何哲欣、陳威叡/台北報導
2023年7月25日
法案沉睡中/吹哨者保護法躺立院6年沒進展 https://bit.ly/48HfPD5
外界疾呼政府盡速訂定《吹哨者保護法》,不過行政院認為,台灣已於不同法規中分別訂有保護規範與措施。翻攝歐洲安全合作組織網站
[NOWnews今日新聞]編按:距離明年大選只剩半年,本屆立法院也只剩一個會期,民進黨過去7年完全執政,在立法院擁有過半席次,雖有不少政績,但仍有些曾是民進黨疾呼要通過法案,卻一直未能完成三讀,遲遲躺在立法院。《NOWnews今日新聞》盤點這些「沉睡法案」,是否有可能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三讀通過,抑或要等明年立法院改選後,才有機會完成修法。
前立委黃國昌與網紅「館長」日前發動716大遊行,呼籲政府司法改革,提出九大訴求,其中包括要制定《吹哨者保護法》。黃國昌感嘆,《吹哨者保護法》是總統蔡英文上任後,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但2017年8月會議結論出爐迄今已6年了,修法進度卻是零,本屆立法院,甚至沒有行政院的版本,蔡英文政府真的有把《吹哨者保護法》當回事嗎?
國際透明組織致力推動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吹哨人制度,希望藉由內部人的檢舉或警示,揭發組織內部的弊案,以免傷害公眾利益。許多先進國家近年都已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鼓勵吹哨者勇敢揭弊,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要求締約國必須建立揭弊者保護之法制,國際透明組織把每年的6月23日訂為「世界吹哨日」,感謝所有起身揭弊的吹哨者。
2017年4月,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涉嫌違法放貸給三寶建設,就是由當時的永豐銀總經理張晉源爆料,張還被形容是「史上最高層級揭弊者」,不過後來張晉源卻遭永豐金報復,永豐金財務長、銀行總經理等七個職務都遭解除,後來甚至工作不保,還遭到提告,深陷司法泥淖。
當時朝野都疾呼,需要吹哨者保護法,鼓勵內部員工揭弊,也避免日後遭到報復。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之一也提到,要強化防逃與追錢制度,並精進環境犯罪的追訴,研訂《揭弊者保護法》,保護內部吹哨者。
行政院也在2019年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不得對揭弊者採取不利人事措施,包括免職、降調、減薪等等,否則公部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懲處,私部門可罰5萬到500萬元;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當事人可要求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補發工資及損害賠償等。
不過行政院的版本,2019年5月立法院初審後,卻一直未二讀三讀。2020年後,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修法要重新來過,但行政院也一直未重新提出修法版本。除了行政院外,立委不分朝野,也都有提出各種不同版本,共有15案,但2020年2月第十屆立委報到後,朝野立委提出的修法,則都還未在委員會審議過。
立法院昨審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時,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2個月內提出《吹哨者保護法》版本送立院審議,不過未獲支持,保留送朝野協商。
對於各界殷殷期盼儘速通過《吹哨者保護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莊瑞雄表示,吹哨者條款在各個部會法條中就有,陳椒華把企業部分都納進來,射程範圍有點太大,民進黨團的態度認為要讓法治更完備是好事,但是本次臨時會到月底,未必要用限期的方式去處理。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表示,此次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協定談判過程中,台美雙方基於雙邊反貪法制標準相當,共同就協定內容逐條審查,過程嚴謹、充分溝通並就雙邊法規疑義即時說明回應,最終經台美雙方咸認符合協定內容之前提下予以簽署,並且也確認在反貪腐章節內容中並不包含修法議題,而是確認並規範雙方應建立採行相關措施鼓勵舉報並保護舉報人。
林子倫表示,台灣已於不同法規中分別訂有保護規範與措施,符合台美21世紀貿易協定反貪腐章節內容。在公部門部分,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均對檢舉人提供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短期生活安置等保護及獎勵措施;私部門諸如勞工、環保、食安、金融等社會關注議題,亦由各主管機關分別於單行法規中訂有吹哨條款或檢舉獎金等保護措施。
林子倫表示,政府將持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並聯合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良善的職場環境,積極保護揭弊者的權利,提升台灣反貪腐規範及建構廉能社會
法案沉睡中/吹哨者保護法躺立院6年沒進展 https://bit.ly/48HfP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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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的或揭弊者的保護與法律規範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的朱智宇秘書長對我日前關於卓冠廷洩密案的言論有些許質疑,我本想去他的臉書頁面留言理性對話,但無奈朱先生的臉文禁好友以外回文,只好在此做公開回應。
#朱先生的原文如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吹哨者的或揭弊者的保護與法律規範 https://bit.ly/48IEA1G
《葉委員這則貼文,顯然不夠了解現在的警消工作生態,從官方角度看當然每一則未經核准的對外訊息都是洩密,那何來吹哨?
還是說委員未來不會再處理爆料與投訴?都要經過機關准許才可以提供?
否則都是洩密,難道葉委員要重操舊業將爆料基層繩之以法?》
#以下是我的答覆
「每一則未經核准的對外訊息都是洩密」,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如果不是業務上應秘密事項,例如內部風紀問題、管理不當問題,都不會是業務上應秘密事項。對外提供就沒有洩密問題。也是可以吹哨事項。
不論是吹哨者的保護或者是揭弊者的保護,很遺憾,#我國迄今仍無一部完整的法律規範,而本屆朝野立委的立法提案多達12個版本,行政院至今仍未提出相關的法案送立法院審議,而 #我也於去年12月提出草案。我的提案版本,或許不是最周延、完整的,但我推動揭弊者保護制度的決心,是不容質疑的。
草案第六條明白提到,揭弊者應具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等受理揭弊機關,以書面或言詞等形式舉報或提供犯罪事證,無非是要避免檢舉浮濫或以匿名黑函濫行控訴,應由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機關等為受理對象,亦可達到本草案為維護揭弊者權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之權益的立法目的。
反觀,將相關公私部門內部揭弊資料,恣意交由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以外,沒有具有犯罪偵查權限的團體或個人,試問該如何保護揭弊者?如何達到揭弊之目的,會不會變相流於所謂的爆料?
新北市消防員提供卓冠廷的錄音乃業務上應秘密事項,如要吹哨,也應向檢調或政風單位等等有調查權限的機關為之;如私自提供無偵辦權限之友人,自屬洩密,而非吹哨。
在我成為立法委員之前,幾十年來我都是打火弟兄的老師,內政部消防署、台灣省消防處成立時,我也是長期支援他們進行國際合作與培訓,我深知打火弟兄對台灣的貢獻,但是更希望我們不要輕易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所謂的吹哨之後,引來的雜音對新北市政府傷的比較多,#還是對基層消防與衛政人員傷的多?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吹哨者的或揭弊者的保護與法律規範 https://bit.ly/48IEA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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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評:吹哨者還要繼續冒著被殺風險!
主筆室 + 追蹤 2023-07-20 07:20 61705 人氣  贊助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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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總統蔡英文(中)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做出結論,要推動具「公益通報」性質的「吹哨者保護法」,但至今6年法案仍未通過。(石秀娟攝)
7月19日,積極追查台南爐渣弊案的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何時能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時?卻未獲得陳揆明確回覆,這讓讓陳椒華激動地罵了一聲「混蛋!」。長期關心環境議題的陳椒華說,她多年追查廢棄物弊案,深知「吹哨」是件很危險的事,她問陳揆知不知道「有些里長都被殺了!」看來台灣的吹哨者還得處在缺乏法律保障的危險處境,這也讓總統蔡英文重要的司法改革承諾又將跳票。
2017年8月,蔡英文主持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時明確宣告:要推動具「公益通報」性質的「吹哨者保護法」。不料6年過去了,「吹哨者」或「揭弊者」仍然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眼看立法院這個會期又將結束,行政院還是沒有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雖然包括民進黨在內的立法委員各提出不同的吹哨者保議法草案,但藍綠兩黨黨團都無意將之列入臨時會優先審理法案;而下個會期立委們又忙著選舉連任,更無時間心力審查重要法案,《揭弊者保護法》要在這一屆立院通過的機率微乎其微。
6年前司改國是會議做出制定保護吹哨者法律的決議後,行政部門的確曾積極研擬立法。2018年底法務部已草擬完成《揭弊者保護法》送行政院,而行政院院會也於2019年5月通過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等。當時政院長蘇貞昌還說,這個法案是促廉反貪的重要機制,彰顯國家對廉能政府的重視;鼓勵揭弊、同時有助保護揭弊者工作權益不受侵害、生活不受影響。他希望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20230719-立委陳椒華於立院質詢。(蔡親傑攝)
長期追查廢棄物弊案的立委陳椒華深知吹哨者處境危險,她質問閣揆陳建仁:知不知道「有些里長都被殺了!」(蔡親傑攝)
兩屆立院結束法案又回到原點
不過草案進了立法院之後一直在排隊審議,直到2020年1月第九屆立法院任期結束,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草案又被退回行政院。之後行政部門重新修改草案,但至今還未出爐。
「屆期不連續」是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這項立法意旨在於尊重每屆新選出的國會議員所代表的新民意,若新議員被舊法案束縛可能會違反新民意、不符合民主治理原則。因此沒審過的法案要退回行政院,行政院要重新送審、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也得重新排審。除了《揭弊者保護法》因屆期不連續被退回,最近才通過的《礦業法》也是一個被害者。
20170619地球公民基金會「壞壞總裁政委愛--亞泥展限,行政院帶頭違法」記者會.地面舖呈的是故生態攝影家齊柏林贈送的亞泥挖掘現場空拍照片.(陳明仁攝)
柏林先生逝世引發25萬人連署、近萬人上街要求修改《礦業法》。蔡英文當時也公開承諾要修改《礦業法》。圖為齊柏林拍攝的亞泥挖掘現場空拍照片.(陳明仁攝)
2017年3月經濟部火速核准亞泥新城山礦場展延20年,之後《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先生逝世引發25萬人連署、近萬人上街要求修改《礦業法》。蔡英文當時也公開承諾要修改《礦業法》,但同樣地在第九屆立法院排不上議程而屆期不連續歸零;到了2022年5月行政院重提《礦業法》草案送立法院審,又經過一年到今年5月底才終於通過。
如今《揭弊者保護法》命運可能比《礦業法》更慘,要從第九屆拖到第十一屆才有希望通過。這不僅是對蔡英文司法改革政績又一大挫傷,對於台灣反貪腐、甚至公司治理都是一大傷害。
《揭弊者保護法》到底有多重要?
為回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對貪腐案件證人、被害人、檢舉人等保護,台灣政府在2018、2022年兩度發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報告》,其中都明白指出要訂定揭弊者保護相關法律。2020年10月行政院也將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列為《開放政府行動方案》的承諾事項。但至今仍無具體立法行動,被在野黨嘰為光說不練。
揭弊者保護法(取自法務部《清流》雙月刊).png
《揭弊者保護法》同時規範公私部門。(取自法務部《清流》雙月刊)
《揭弊者保護法》到底有多重要?我們首先必須對這個法有正確的認知:
一、揭弊不是亂爆料,是要符合「公益」。近年爆料文化盛行,但很多爆料都只聞風聲難查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無法對揭弊者提供合法保障,讓他們不能挺身而出。另一方面,立法保障揭弊者其實也讓爆料文化受到更合理規範,降低假公益之名造謠生事的可能。
二、揭弊和檢舉是不同的兩回事。《揭弊者保護法》所稱的「揭弊者」限於機構內部人員,藉此與不限內、外部人皆可為之「檢舉」區別 。兩者受不同法規與主管單位規範。揭弊門檻不宜過高,客觀上使人合理懷疑就足夠。
三、讓吹哨者不被汙名化。過去揭弊者常被扣上「抓耙仔」、「打小報告者」、「叛徒」等負面符號,因而讓人排斥,而透過立法規範,可以讓揭弊者走出汙名陰影,其權益也獲得保障。
四、更重要的是,《揭弊者保護法》不只是規範公部門,也規範私部門。近年來食安、環保、金融弊案等發生在私部門內部的問題,都嚴重衝擊社會安全。而許多公部門的貪腐也是公、私聯手炮製出來的。因此,對公、私部門揭弊的規範與保障一樣重要。私部門的揭弊者更容易受到雇主、長官在升遷、待遇甚至聘任等方面的壓迫,也更需要法律保障。
五、《揭弊者保護法》攸關公司治理。私部門的員工面臨企業弊端時常面臨「社會公平正義」與「對組織忠誠」孰重的兩難,其實今天公司治理愈來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揭弊者保護法》為此提供了重要法治規範。透過何種內部與外部管道、經由何種程序進行公益揭露,才能同時為企業防腐、又不對公司營運造成過度衝擊,這些都需要有良善規範設計。
六、揭弊不只是為公益,也為職工自身權益。勞工職場安全與健康保障,並不是只靠官方勞檢就可以做好規範,很多需要內部工作人員勇於揭露親身所處工作環境的問題。揭弊也是職工自救自保的重要機制。(相關報導:痛罵陳建仁「混蛋」 陳椒華為吹哨者法案槓行政院「有些里長都被殺了你知道嗎」|更多文章)
大仁哥柯總召陷小英於不義?
20230719-行政院長陳建仁赴立法院專案報告及備詢。(蔡親傑攝)
行政院長陳建仁不能保證《揭弊者保護法》何時能送審,立法跳票,恐陷蔡英文於不義。(蔡親傑攝)
不論是為社會公益、為了公部門反腐敗或私部門公司治理,亦或為了受雇者的權益,《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都不應該再拖。如果蔡英文不想讓自己八年任期的歷史定位再蒙受負面衝擊,《揭弊者保護法》是她必須強力推動的立法工作;一旦陳建仁與民進黨立院大黨鞭柯建銘不能讓法案儘速進入審查,那等於在陷蔡英文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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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吹哨者落實公司治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張振山副局長
保護吹哨者落實公司治理 | 勤業眾信 https://bit.ly/4b9Fgyz
鑒於社會大眾關心公司之違法脫序行為會損及其權益,所以會有瞭解公司資訊之需求;政府機關基於執法之工作,亦有蒐集公司情資之需求。然而對於公司之外部人而言,卻也面臨經常無法即時取得公司內部關鍵資訊之困擾,因此在公司內部人與外部人間,就產生了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所以若能有效鼓勵公司之內部人檢舉不法,以落實公司治理,對於及早阻止違法情事所帶來之損害,相信能有相當之助益。
今年以來,老字號之「乳瑪琳」製造商遠東油脂公司及「蝦味先」製造商裕榮食品公司爆發販賣或使用過期商品或原料風暴,震驚社會,這些不法事件都是先透過民眾舉發,主管機關才能夠及早展開調查並就查處結果勒令業者讓有問題之產品下架,儘可能降低對公眾健康之衝擊。
吹哨者保護制度建立之目的,即是在鼓勵公司內部人勇於出面揭發不法,以利公司治理執行或司法機關之追訴究責。我國目前對於鼓勵揭弊,各機關多設有發放檢舉獎金制度,並陸續適時修法提高獎金額度,期望能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使公司或政府更能及時有效處理弊端。然而,以「蝦味先」案檢舉人並未留下真實姓名,因而無法獲得檢舉獎勵,可見獎金雖為激勵檢舉誘因之一,但吹哨者可能更加顧忌其身分暴露遭受不利,寧可放棄領取獎金選擇匿名檢舉。由此可知,除提供獎金之外,應給予吹哨者更多全面之保護措施,才能讓知情人士能夠無後顧之憂的積極檢舉不法。有鑑於知情之內部人舉發對於發動除弊之重要性,各國紛紛推動吹哨者保護法案之立法與施行,實值我國借鏡。
美國於2002年爆發安隆案後訂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2010年又爆發雷曼兄弟案,促使制定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造與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訂有通報者得請求命雇主回復職務與地位、補發薪資、最高2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並應賠償訴訟費用、證人、律師費用之規定。至於日本因2000年以後陸續發生透過檢舉揭發各領域之重大不法經營情事,例如2000年6月三菱隱瞞出廠車輛缺陷、2002年1月雪印食品產地標示不實等,社會各界響起訂立吹哨者保護法案之呼聲,於是自2006年正式施行「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亦訂有解僱無效或派遣契約終止無效之規定。另英國巴克萊銀行2017年4月亦發生其執行長因試圖查出內部吹哨者身份,公司董事會正式公開讉責執行長之行為不當,並決議大幅調降執行長之薪酬。
此外,根據報導外國亦有請警察機關巡守檢舉人居家周邊地區、護送出庭作證或隨身保護等人身保護措施,並且檢舉人自發動檢舉時起即能獲得人身安全之保障。而對於檢舉人因檢舉行為承受重大心理壓力,或可能因為檢舉遭受不利待遇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之困境部分,韓國代表於2017年7月舉行之「APEC 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中分享實務上政府透過與神經醫學暨精神醫學協會、律師公會合作,提供檢舉人心理疾病治療輔導及訴訟服務、法律諮詢之經驗,透過公私部門合作之方式,給予吹哨者更多後續相關之支持資源,讓民眾不致因舉發弊端後遭遇相關障礙卻求助無門,而視檢舉為畏途。
透過以上國際經驗可知,吹哨者保護制度之立法,能使吹哨者獲得工作地位、人身安全、法律扶助、心理治療等之全面性保障。如透過對吹哨者完善的保護,激勵民眾向權責機關勇於揭發不法情事,讓政府機關能更快速確實地掌握不法事證進行監管、究責,公私部門相互合作之下,必能協助公司落實治理機制,並使政府機關對於各領域之監督管理效能更加有效提升,讓全民共創廉潔、安全之美好社會及確保企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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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吹哨!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發布日期: 108/05/02
安心吹哨!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s://bit.ly/3SttV53
為鼓勵及保護民眾勇於舉發貪腐,提供安心吹哨之保護措施、型塑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建構貪污零容忍之社會氛圍,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法務部研議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日審查通過。草案重點特色如下:
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基於揭弊者保護權益最大化考量,各主管機關仍得依各專業領域及機關資源提供揭弊者優於本草案之保護,透過不同法規保護措施交織,提供揭弊者更綿密而完整之保護。另為有效嚇阻對揭弊者施以報復性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時,從重處罰,且不同類型之行政罰可併罰之。(第1、11條)
弊端項目涵蓋公私部門:就影響政府廉能之不法資訊揭露,包含公務員貪瀆犯罪行為、影響國計民生、危害公共健康與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之犯罪與違規行為等,均為本草案所列舉之公部門弊端項目;另考量民情需求,整合社會關注之公益項目,就勞動、金融、環保、社會福利(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之兒虐事件通報)、食安、教育、國土保育等法令列舉為私部門弊端項目。(第3條)
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本草案聚焦於內部人員之揭弊者保護,但考量內部人員與機關間法律關係多元,為擴大保護,將「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揭弊者範圍保護。而在工作權保障部份,除提出揭弊的揭弊者外,更擴大保護對象為準揭弊者,包含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均可享有工作權相關保護措施。(第5條、第7條)
層次性通報程序:第一層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揭弊目的不僅是事後肅貪,更重要的是事前預防,如內部主管於受理揭弊通報後,能即時修正或檢討,更能有效遏止弊端的擴大或發生。故將內部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並列為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另以具外部監督功能之民意代表、媒體等列為第二層受理揭弊機關,以作為第一層揭弊失靈之補正措施。(第4條、第6條)
重視工作權保障,正視職場霸凌:本草案對工作權的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更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正視職場霸凌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給予揭弊者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第7條)
強化揭弊者程序攻防,引進法庭之友制度:揭弊者通常為訴訟階段弱勢之一方,故草案引進英美法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在法院審理期間,必要時得徵詢兩造同意後,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同業公會、公會、主管機關或檢察署,得針對事實爭點與法律表示意見,提供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參考。(第9條)
安心吹哨!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https://bit.ly/3SttV53


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
一、題目: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 https://bit.ly/3OeRc8k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來發生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前法官陳鴻斌被控對女助理性騷擾案,引發各界關注,主因在於其騷擾行為早在北高行的法官助理及職員間傳開,圈內人熟知者眾,為何無人出面吹哨?知悉者為何不敢出面揭弊並及早阻止?各界對於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是否周全乃存疑義,爰有檢討之必要。
(二)所謂吹哨者(whistleblower),是指政府機關、民間企業或團體內部,為維護公共利益,揭露組織不法行為的僱員。而吹哨者一詞源自英國警察吹哨示警的行為,被英、美等國立法引用,成為內部人員基於公益而挺身揭弊的代名詞。英、美、日、韓等國,均定有類似吹哨者保護的相關法令,以保障勇於揭露內部不法的僱員,使他們免於遭受解僱、減薪等報復或其他不利對待。
(三)我國有關吹哨者保護相關法制乃明定於個別法律中,例如: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上開吹哨者保護限於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及違反勞工相關法令的揭弊,其適用範圍自屬有限。
(四)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該條規定雖可適用於公私部門,但相關保護規範,仍有所不足,蓋職場性騷擾揭弊與否,不能只憑個人之道德勇氣,更取決於吹哨者保護法制之建構及職場性別意識之提升。
四、建議事項:
(一)性騷擾之吹哨者保護不足部分可於現行法中修訂,或於未來制定專法時準用相關規定,以維護吹哨者之權益
我國對於吹哨者保障法制,係採個別立法方式,近來修法皆肇因於爆發社會矚目之重大食安、環保、民生、金融事件,針對單一事件所為之因應,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均明文禁止雇主因吹哨者之申訴或舉發,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等報復性措施。
外國立法例,有採取概括立法模式者,如英國公益者吹哨者法、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韓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針對所有產業一概普遍適用;美國係採取對不同產業個別立法模式,基於各產業生態、弊端事項及主管機關不同,個別規範舉報要件及差異化處理流程。
個別立法固然可視規範目的訂定相關保護措施,但是,可能因組織屬性、型態不同,保障要件及程序不一,對吹哨者之保護產生不週之疑慮;概括立法模式將吹哨者保護所有規定,諸如:弊端態樣、調查時程、舉證責任一概適用於各行各業,則有妨害企業商業活動進行及徒增商業經營成本之缺點,且缺乏彈性。
近來學者及實務界受外國法制影響,乃呼籲建構一套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以性騷擾之吹哨者保護為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仍有不足之處,包括:無完整的身分保密措施、雇主對吹哨者所為不利處分之效力,未予明定、雇主對於所為不利處分與吹哨者揭露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如為維護吹哨者之權益,可於該法中增訂相關規範,或於制定專法時準用相關規定,均可保障吹哨者之權益
(二)防治職場性騷擾是當今重要課題,宜於職場文化中建立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之精神,以尋求各類性別在工作場所之和諧相處及良性互動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成長,異性的職業區隔現象已逐漸消除,尋求工作場所之和諧相處,已成為各方關注焦點。近來為落實性別平權並防範職場性騷擾,在法制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違反者,得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此外,公私部門均已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然而,職場性騷擾案件仍層出不窮,各類爭議仍不斷出現。可見各界仍未深刻認識職場性騷擾對工作場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未來實宜強化員工之性別意識,於職場文化中建立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之精神,以尋求各類性別在工作場所之和諧相處及良性互動。 
有關「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意見
李麗莉
一、 關於性騷擾定義之法律,主要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但三法定義各不相同,適用範圍亦不同。
二、 目前我國並無單一法律規範吹哨者通報及保護,而係散見於不同法規。法制上主要包括吹哨者誘因機制及保護機制二方面。
1. 在誘因機制方面:
(1)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例如所得稅法、證券交易稅條例,另金管會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及期貨交易所分別訂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對於檢舉證券、期貨市場之吹哨者頒發一定金額之獎金。前揭規定皆有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對其身分亦有保密要求,除稅法案件可依比例計算無上限規定外,獎勵金額皆不高,且皆無對民事或刑事上之保護措施。
(2) 若吹哨者本身亦是不法行為參與者,則透過責任減免方式揭發不法。例如證人保護法第14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2. 就保護機制而言:
(1) 吹哨者若為企業員工時,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其僅限於企業違反勞動法規之舉報。適用對象上亦僅限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方受保障,若非該法所稱之勞工,縱為資訊揭露亦不受保障。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水汙染防治法第39條之1,事業不得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而受僱人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揭露或司法機關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
,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 證人保護法第15條,僅針對刑事吹哨者提供保護。政府機關依法受理民眾檢舉案件,而認為應保密檢舉人身分資料時,於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時,亦有保護身分規定;且證人保護法亦提供人身安全、短期生活安置之保護。另於第18條規定,意圖妨害或報復吹哨者到場作證,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1/2。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而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包括訴訟程序。
三、 吹哨者制度在美國存在已久,對於吹哨者保護分散於各種不同法律;而英國則係透過制定單一法律,統一適用於公、私部門中之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行為。日本、韓國同樣以單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規範吹哨者保護機制。
四、 我國現行吹哨者法制係採分別立法之規範模式,於不同法令中鼓勵吹哨者勇於檢舉不法並對其提供保護。雖然採分別立法方式於個別法律中就不同型態之企業內部不法行為,規範不同之相應措施,或可更符合各法規之規範目的。但散見於各不同法規中,較容易因該規範於各該法中之僅有少數條文,一般人未必瞭解而遭忽視。反之,透過單一法規可明確其保護要件,統合吹哨者保護,更有利民眾瞭解。然而單一法律之制定,法制面應包括受保護之吹哨者範圍、受保護通報事實範圍、吹哨者通報程序、吹哨者獎勵與保護措施、違反保護吹哨者規範之罰則。
五、 法務部為反貪腐,鼓勵民眾免除恐懼勇於揭弊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銓敘部認為衝擊機關組織文化、公務倫理及機關首長領導統御,建議法務部宜就各類衝擊,包括檢視法制面與相關法律競合或矛盾、英美法系國家立法實務情形、保護揭弊者是否合於臺灣國情等進行評估。
六、 事實上,就建立廉能政府與公共利益之目標,我國在許多法律呈現多元規範,但始終缺乏廣義之保障吹哨者之完整規範。原因可能在較深層之社會文化問題,2002年美國三名女性因揭發企業作假帳事件,成為世界矚目英雄;而在我國社會或許因懲惡揚善之傳統文化,吹哨者易被貼上「背叛者」、「抓耙子」標籤。因此,社會應重塑吹哨者角色,將其追求公益,表現為一種被期待之正義形象,才能真正發揮其賦予預警及監督功能。
有關「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意見
陳淑敏
一、我國雖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分別有針對吹哨者保護之相關規定,然其適用範圍自屬有限;加上近來企業與金融業舞弊、財報造假案件頻傳,金管會持續推動吹哨者保護制度入法,接續金控及銀行後規劃擴大規定範圍,要求保險業者亦須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顯見保護揭弊者與吹哨機制之安全性,已成為各界關注焦點,法務部廉政署已草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希望能透過法律來保護勇於揭發弊案的民眾,最大變革是將受理檢舉單位,從原有的檢、警、廉、調、監察院等公家機關,擴大到民意代表及有營業登記的媒體;但草案目前仍有許多反對聲浪,故本預計106年10月送至本院審議,但至今仍列在行政院處理中之法律案。
二、制定吹哨者保護專法俾以一體適用,應屬可行,參考國外之作法,目前已有美國、英國、澳洲、日本、加拿大、印度、南非、愛爾蘭及紐西蘭等,均分別制定相關法律。以美國1989年之揭弊者保護法,係採「公私分離規範」模式。英國1998年之公益揭露法,則採單一立法模式,並於同一部法律中同時規範公部門及私部門,並對不限特定領域之不法或不當情事,均納入規範。日本2004年之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規定公益通報之檢舉管道除可透過事業單位內部機制外,亦可透過對該通報之違法行為具有處分或勸導等權限之主管機關、大眾傳播媒體或消費者團體等外部單位。挪威2005 年之工作環境法,惟該國未如英國一樣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而是將揭弊者保護機制納入通過之工作環境法。(國會圖書館,立法資源-外國法案介紹—公益揭露人保護法草案,2014年3月)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國家其吹哨者保護法制係一體適用於公部門及民間部門,例如日本、英國、澳洲、紐西蘭、韓國,似乎鮮有國家吹哨者保護法僅是針對私人企業或民間部門而定。(黃銘傑,吹哨者與法令遵循,全國律師21卷9期,2017年9月,第31頁)
三、雖然揭弊者保護法為反公部門貪腐行為及私人企業不法行為之重要機制,然性騷擾如有吹哨者加以舉發,應可避免當事人迫於直屬長官而不得不隱忍之現實壓力。個人認為被性騷擾者更應有吹哨者加以保護,故宜包含在吹哨者保護法內;因立法是在於保護揭弊者或舉發者,是著重在對象與程序等之機制,而非事件之類別,如國際非政府組織建議揭弊者保護法之最佳立法模式,內含之廣義定義為可檢舉之不法行為,包括損害或威脅公眾利益、貪污、財務不當行為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倫理上的違常。若立法建議可參考以先進國家為主體的經濟合作組織(以下簡稱OECD)推動揭弊者法制,OECD在2012年公布一份研究建議,提供最佳實踐之立法六原則,包括訂立專法、定義揭弊者限於真實並且合理懷疑貪腐、保護揭弊者、檢舉程序、申訴專責機關、教育訓練等(葛傳宇,全球揭弊者法制之比較研究,軍法專刊第63卷第4期,2017年8月,第89頁)。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建立性騷擾吹哨者保護法制之研析 https://bit.ly/3OeRc8k


吹哨人保護法
吹哨人保護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U8SghN
1989年的《吹哨人保護法》(索引號5 U.S.C. 2302(b)(8)-(9), Pub.L. 101-12為修改案)是美國的一項聯邦法律,旨在保護聯邦雇員(吹哨人)報告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失職行為、濫用揮霍公共經費行為、濫用職權行為以及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有重大且具體的威脅行為。若聯邦機構因雇員或申請人披露信息而對任何雇員或申請人採取(或威脅要採取)報復性人事行動,聯邦機構將觸犯《吹哨人保護法》。[1]
授權聯邦機構
特別檢察官辦公室介入調查聯邦吹哨人投訴。在2008年10月,特別檢察官斯科特·布洛赫在接受美國聯邦調查局調查後辭職,調查他是否通過非法刪除電腦文件來妨礙司法公正,介於此前有投訴稱他對不同意他政策的員工進行了報復。當時的參議員巴拉克·歐巴馬在競選時承諾要任命一名致力於保護吹哨人權利的特別檢察官。直到2011年4月,歐巴馬總統提名的卡羅琳·勒納才得到參議院通過。今天,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SC)的主要任務是通過保護聯邦雇員和申請人免受禁止的人事行為,特別是對吹哨行為(whistleblowing)的報復,來維護績效制度。
績效制度保護委員會是一個準司法機構,負責對吹哨人的投訴進行仲裁,它使用的是任命的行政法法官,這些法官往往支持政府。「政府問責項目」(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roject)的一項分析顯示,自2000年以來,在56起根據案情做出裁決的案件中,該委員會只對吹哨人做出過三次裁決。歐巴馬任命了一位新的主席和副主席,他們都是聯邦工作人員的支持者,但是GAP的湯姆·迪瓦恩 說:「他們可能需要幾年的時間來扭轉局面。」目前,該辦公室致力於保護績效制度原則,並促進有效的聯邦雇員免於禁止的人事做法。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根據1982年10月1日《憲法》第三條設立的。這是唯一一個有權審理由功績委員會裁決的吹哨人案件的上訴法院。愛荷華州共和黨參議員格拉斯利和國會其他議員批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誤讀了吹哨人法律,開創了敵視原告的先例。蓋普的分析發現,在1994年至2010年期間,在203起案件中,只有三起是法院根據吹哨人法律理據做出的判決。[2]
法律案例
美國最高法院於2006年對Garcetti v. Ceballos(04-473)案件作出裁定:政府雇員就其官方工作職責發言時,其無法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權保護免於來自雇主的報復。[3]美國績效制度保護委員會(MSPB)使用代理律師代替 行政法法官對聯邦雇員的吹哨人上訴作出決議。這些被稱為「律師審查員」的律師否決了98%的吹哨人上訴;美國績效制度保護委員會和聯邦巡迴上訴法庭非常重視他們的初裁,確認率分別為97%和98%。
對於包含在該法中的法院主張,其最常見的特徵包含:原告是依據具體法律或普通法採取行動的雇員或個人;被告是具體法律或普通法中規定的雇主或個人;原告參與了受保護的吹哨人行動;被告知道或者意識到原告參與了這類行動;如果原告未引起注意則不會發生不公正待遇。[4] [5]
羅伯特·麥克萊恩(Robert MacLean)自爆其舉報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削減其資金以用於更多空軍將領。2009年,政府問責制項目代表麥克林(MacLean)在美國績效制度保護委員會中對他的解僱提出了質疑,理由是「他對簡訊的披露受《1989吹哨人保護法》保護,因為他『有理由相信』該洩露該信息可披露』一項對公共健康和安全已構成重大和特定的危險『 」。2015年1月,最高法院以7比2裁定麥克林勝訴。[6]
《吹哨人保護促進法》和19號總統政策指令
總統巴拉克·歐巴馬發布題為「保護獲得機密信息的吹哨人」的19號總統政策指令(PPD-19)。根據歐巴馬2012年10月10日簽署的指令,規定:「本總統政策令確保(1)在情報界服務的員工或(2)有資格獲得機密信息的員工在保護國家安全機密信息的同時,能夠有效報告浪費、欺詐和濫用行為。它禁止對舉報浪費、欺詐和濫用的聯邦雇員進行報復。[7]
然而,根據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委員會附隨743號國會議案提交的一份報告,「聯邦吹哨人的保護措施近年來有所減少,這主要是由於對《吹哨人保護法》(WPA)的許多案例擁有專屬管轄權的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一系列判決導致的。具體來說,聯邦巡迴法院對符合保護吹哨人資格的披露類型給出了狹義的定義。此外根據現行法律,對於情報界的大多數吹哨人和面臨以撤回雇員安全審查許可證形式被報復的吹哨人缺乏補救措施,使得那些能夠披露直接影響我們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者得不到保護。」[8]
743號國會議案將通過以下措施解決這些問題:恢復《吹哨人保護法》最初國會設立意圖以充分保護吹哨人;加強《吹哨人保護法》;為情報人員創造新的吹哨人保護舉措,為因合法披露吹哨人信息而被以報複目的撤銷安全審查許可的員工提供新的保護。
相關立法
2014年7月14日,美國眾議院投票通過了《全面巡迴審查延期法》(HR 4197;第113屆國會),該法案賦予聯邦雇員權力向任何聯邦法院上訴重申判決,並允許吹哨人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該法案將從2012年《吹哨人保護促進法》生效之日(即2012年12月27日)起延長三年,該期限包括:(1)提交對美國績效系統保護委員會的司法審查申請。在吹哨人案件中做出的決定,以及(2)人事管理辦公室(OPM)主任對該決定的任何審查。[9][10]
吹哨人保護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U8SghN


窩裡反/吹哨者/違法雇主查詢系統/條款,員工檢舉老闆不法,最高獎金可達罰款的五成,以二千萬元為限,目前中央訂定的檢舉獎金是行政罰款的五至十%,桃園縣自訂十%,為了杜絕違法食品的製造源頭,更訂定「窩裡反」條款,鼓勵員工檢舉不法的老闆,最高可拿到五十%獎金,上限是二千萬元。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s://bit.ly/3tX9uEq
聲援阿桑奇:沒有吹哨人,就沒有真正的新聞自由-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是一位澳洲記者,也是維基解密(WikiLeaks)的創辦人。維基解密透過來自各處的吹哨人,揭發關於政府、金融機構、財團、環境污染等弊案文件,/在2010年,阿桑奇開始受到國際追捕,他曾逃至厄瓜多尋求政治庇護,後又遭到英國政府逮捕並監禁;美國的態度亦是反覆不定,在歐巴馬時期認為國際沒有理由逮捕阿桑奇,因為他正行使新聞自由,依法應會保障;但在川普上台後,卻又以《間諜法》欲將之起訴,並要求將阿桑奇自英國引渡回美國受審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s://bit.ly/3zU8Tmq
窩裡反/吹哨者-「吹哨人」卻被無預警解職/公司法怎麼修/若非立委黃國昌、段宜康介入,這些冒著生命危險「吹哨」的金融從業人員,下場可能更淒慘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s://bit.ly/47KRT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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