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事非律之論爭
十事非律之論爭 | 原始佛教會 Original Buddhism Society https://bit.ly/3NFT4Xo
引言印度佛教史 73 https://bit.ly/3RCXkrU
佛滅後,歷經百餘年的發展,努力維持著「和合一味,團結無爭」的佛教,最後還是分裂了。關於佛教部派分裂的緣由,各部派的說法是互有出入。若依照錫蘭分別說系銅鍱部的講法,僧團分裂的起因,是佛滅後百年,出於優波離師承的東方毘舍離僧團,擅行求取金錢等「十事非律」,北方阿難系摩偷羅僧團與西南方優波離系優禪尼僧團,共同糾舉毘舍離僧團的過失,僧團為此分裂為東方大眾部與西方上座部。銅鍱部認為求取金錢的毘舍離僧團為大眾部,而優禪之「分別說」僧團是上座部(Sthavirāḥ)。
然而,受取金錢等「十事論爭」事件,雖是佛教僧團共認的事實,但認為「十事論爭」造成了僧團的分裂,並分化為上座部與大眾部,則只有主張「佛是分別說」,自稱是上座部的優波離系優禪尼僧團(實是分別說部)而已!同出於優波離師承,發展為大眾部的毘舍離僧團,則認為部派分裂是在孔雀王朝覆亡後,有三惡王破滅中印的佛教,當中印佛教復興時,有長老比丘將原本傳承的古律,加以分別廣演,從簡要樸質轉為繁瑣詳細,使得僧律有了古、新的差異,因而造成部派分裂。見大眾部傳誦的《舍利弗問經》1:
「優婆笈多後,有孔雀輸柯王,世弘經律,其孫(時有)名曰弗沙蜜多羅……毀塔滅法,殘害息心四眾……御四兵攻雞雀寺。……遂害之,無問少長,血流成川……王家子孫於斯都盡。其後有王,性甚良善……國土男女復共出家。如是比丘、比丘尼還復滋繁,羅漢上天,接取經律還於人間。時有比丘名曰總聞,諮諸羅漢及國王,分我經律多立臺館,……時有一長老比丘,好於名聞亟立諍論,抄治我律開張增廣。迦葉所結名曰大眾律,外採綜所遺,誑諸始學,別為群黨互言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眾曰: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乃有萬數,時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為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
除了分別說系銅鍱部與大眾部的說法之外,阿難系摩偷羅僧團認為僧團分裂成上座與大眾二部,是出於佛滅後116 年,毘舍離僧團舉「五事異法」的紛爭所致。在佛教兩大師承、三大僧團當中,出於優波離系的大眾部(毘舍離僧團)及分別說部(優禪尼僧團),主張是律戒的爭端造成分裂,而阿難系(據說一切有部與犢子部的說法)則認為教法的差異,才是佛教分裂的主因。這三大僧團各持的事由,若從時間發生的前後來看,首先發生的是律戒的「十事論爭」,其次才是教法的「五事異說」,此後則是各方僧團提出自己的「立論見解」,並舉行確立自部「部義」與「律戒」的部派結集,最後是各部廣傳於諸方以後,各部主張的部義再次的演變及再分化。
一、十事論爭
1.環境、部族與文化的分隔
佛入滅至滅後百年間,摩竭陀國的王舍城與拘薩羅國的舍衛城是日趨沒落,而位居舍衛城西方約四十由旬的摩偷羅(巴 Mathurā),則漸漸的興起於世,並逐漸的取代舍衛城,成為西方的佛教中心。在東方的毘舍離城,是跋耆Vṛji 族半民主性質的共和城邦,又是恆河中下游地區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在商業上較其他地區發達,恆河對面又近於摩竭陀國都城王舍城(後遷都於恆河邊華氏城),所以商業興盛、社會風氣開放。當王舍城日漸沒落,華氏城又未至昌盛之際,毘舍離遂發展為東方的佛教中心。此時東、西方佛教的隔閡,比起佛世時的舍衛城與王舍城的差距,還要來得更遠、更大。
雖然毘舍離僧團與優禪尼僧團,皆出自優波離的傳承,但以跋耆族為主的毘舍離僧團,比起非毘提訶Videha 血統的優禪尼僧團,更為信受釋迦族血統的僧伽。如出身於釋迦族的阿難,晚年多弘化於毘舍離,並且被尊稱為「毘提訶牟尼Videhamuni」。然而,毘舍離僧團雖受阿難的影響,但其餘的釋族僧眾卻不乏放逸者(如律藏所指六群惡比丘、比丘尼,即為釋迦族僧眾),加上毘舍離經濟富裕,又是共和城邦,社會較開放、自由,使得毘舍離僧團的學風,傾向自由、開放、寬鬆。反之,恆河以南的摩竭陀國,血統、族裔不同於恆河以北的毘提訶族(包含跋耆Vṛji(金剛)族、拘利Koli 族、末羅Malla(力士)族、冥寧Minasu 族(末羅的分支)、酥摩Himā 族、釋迦Śākya 族等血統相關的六族),在信仰上較傾向印度本土的「奧義書思想」,崇信苦行沙門,如行頭陀行的大迦葉,即深受王舍城君民的崇敬。因此,摩竭陀國西方的優禪尼僧團,學風大不同於毘舍離僧團的寬鬆,而是傾向保守、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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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取金錢等律戒的紛爭
根據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僧團(包括化地部、法藏部、錫蘭銅鍱部)的說法,佛教僧團的分裂,是肇因於佛滅後百年的毘舍離僧團(跋耆族),擅行受取金錢等十件違反律戒事,阿難系長老耶舍提出異議與糾舉,不為毘舍離僧團所接受,並且集體排拒耶舍長老,進而造成西方的阿難系僧團及優波離系優禪尼僧團,共同反對優波離系東方毘舍離僧團的違律,這就是佛教史上第一次的僧團論爭,被稱為「十事論爭」。這可見於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法藏部《四分律》、錫蘭銅鍱部《善見律毘婆沙》。諸律說如下:
《十誦律》2:「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毘耶離國十事出。是十事非法、非善,遠離佛法,不入修妒路,不入毘尼,亦破法相。是十事,毘耶離國諸比丘,用是法、行是法。言:是法清淨,如是受持。何等十事?一者鹽淨、二者指淨、三者近聚落淨、四者生和合淨、五者如是淨、六者證知淨、七者貧住處淨、八者行法淨、九者縷邊益尼師檀淨、十者金銀寶物淨。毘耶離諸比丘,又持憍薩羅國大金缽,出憍薩羅國,入毘耶離國,次第乞錢,隨多少皆著缽中。時人或以萬錢,或千、五百、五十,乃至以一錢,悉著缽中。是時有長老耶舍陀迦蘭提子,毘耶離住。……耶舍陀是長老阿難弟子,耶舍陀聞毘耶離國十事出已。……語言:沙門釋子不應乞金銀寶物畜。……遣使持分與耶舍陀,耶舍陀即還遣使此不淨物。……耶離比丘思惟言:耶舍陀於諸白衣前出我等罪,我等當與耶舍陀作下意羯磨,令向毘耶離諸白衣懺悔。……長老耶舍陀,向毘耶離白衣懺悔時,事事說法使白衣信解。……(毘耶離國諸比丘,如是思惟,)我等不應令耶舍陀是中住,今當作出羯磨,汝不應毘耶離住。如是思惟已,集僧與耶舍陀作出羯磨,不得毘耶離住。」
《五分律》3:「佛泥洹後百歲,毘舍離諸跋耆比丘始起十非法。一鹽薑合共宿淨、二兩指抄食食淨、三復坐食淨、四越聚落食淨、五酥油蜜石蜜和酪淨、六飲閣樓伽酒淨、七作坐具隨意大小淨、八習先所習淨、九求聽淨、十受畜金銀錢淨。彼諸比丘常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盛滿缽水,集坐多人眾處,持缽著前以為吉祥,要人求施。時諸白衣男女大小經過前者,便指缽水言:此中吉祥,可與衣、缽、革屣、藥直。有欲與者與之,不欲與者,便譏呵言:沙門釋子不應受畜金銀及錢。設人自與(尚)不應眼視,而今云何作此求施?時長老耶舍迦蘭陀子,在彼獼猴水邊重閣講堂,語諸比丘言:汝莫作此求施,我親從佛聞,若有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得罪。語諸比丘已,復語諸白衣男女大小,汝等莫作此施,我親從佛聞,若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得罪。彼諸比丘得金銀錢已,語耶舍言:大德可受此分。答言:我不受非法求得施分。復語言:若不自受可以施僧。答言:我既不受,云何施僧?於是諸比丘便以耶舍前教白衣,為罵白衣,與作下意羯磨。羯磨已,耶舍言:我親從佛聞,若僧與作下意羯磨,應差一比丘為伴,謝諸白衣,諸比丘便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伴之。耶舍即將至白衣所,正值五百優婆塞聚在一處。便語之言:……佛言……珠髻!……若人以五欲為淨,是人則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若人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是人則以五欲為淨。若人依我出家受具足戒,而以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為淨者,當知是人必定不信我之法律。我雖常說須車求車、須人求人、隨所須物皆聽求之,而終不得受畜金銀珠寶及用販賣。……跋耆比丘問僧使比丘言:耶舍比丘已謝諸優婆塞未?答言:已謝。但諸白衣皆信其語,咸作是言:今毘舍離唯有大德,已請盡壽四事供養,於我等輩無復宜利。跋耆比丘復以耶舍前教諸比丘,為罵僧犯波逸提。語言:汝當見罪悔過。耶舍答言:我無罪可見,云何悔過?跋耆比丘便聚集,欲與作不見罪羯磨。」
《四分律》4:「爾時,世尊般涅槃後百歲,毘舍離跋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應兩指抄食、得聚落間、得寺內、後聽可、得常法、得和、得與鹽共宿、得飲闍樓羅酒、得畜不截坐具、得受金銀。彼於布薩日,檀越布施金銀,而共分之。時有耶舍迦那子,聞毘舍離比丘行如是事,即往跋闍子比丘所,見勸檀越布薩時,(不應)布施眾僧金銀。僧中唱令:與伽那子比丘。(伽那子比丘)即言:我不受!何以故?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沙門釋子捨棄珠寶不著飾好。彼於餘日作分已,送與伽那子比丘。伽那子比丘言:我不須。我先言:沙門釋子捨棄珠寶不著飾好。彼即言:毘舍離優婆塞瞋,汝往教化令喜,時即差使共往。耶舍伽那子比丘,至毘舍離優婆塞所:語如是言:……汝等當知,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除去飾好。我說是語,汝以此事不信我耶?彼離奢言:我非為不信,我有信樂於汝。汝可住此毘舍離,我當供給衣服、飲食、醫藥所須之物。……還婆闍子比丘所,遙見伽那子比丘來,即問使比丘言:伽那子比丘,已解喻諸離奢得信耶?答言:爾!(使比丘)即言:彼已信樂伽那子,持我等作非沙門釋子。……彼毘舍離比丘,語伽那子比丘言:汝先罵眾僧,見罪不?答言:我不罵眾僧。彼即和合與作舉。」
《善見律毘婆沙》5:「世尊涅槃已一百歲時,毘舍離跋闍子比丘,毘舍離中十非法起。何謂為十?一者鹽淨、二者二指淨、三者聚落間淨、四者住處淨、五者隨意淨、六者久住淨、七者生和合淨、八者水淨、九者不益縷尼師壇淨、十者金銀淨。此是十非法、於毘舍離現此十非法。……爾時,長老耶須拘迦乾陀子,於毘舍離大林鳩咤伽羅沙羅中住。爾時,跋闍子比丘說戒時,取水滿缽置比丘僧中。爾時,毘舍離諸優婆塞來詣跋闍子比丘,作如是言語:諸優婆塞,應與眾僧錢,隨意與半錢、若一錢,使眾僧得衣服,一切應說。……長老耶斯那比丘發起此事,於跋闍子比丘眾中,長老離婆多問薩婆迦(眉),薩婆迦(眉)比丘答,律藏中斷十非法,及消滅諍法。」
「十事論爭」的十事,依現今南方分別說系銅鍱部傳誦的律藏『小品』之『七百結集犍度』6說:
「世尊般涅槃百年,毘舍離之跋耆子諸比丘,於毘舍
離城出十事」,而十事是指:
器中鹽(蓄角鹽):鹽蓄於器中,當無鹽時可用於食,以此犯殘宿食之波逸提。
過二指:日影於正午過二指,非時食,以此非時食之波逸提。
近聚落:食已,已示謝,復入聚落,食非殘食(食用不是受施後吃剩的食物),以此犯非殘食之波逸提。
住處:同一境界之眾多住處,各行布薩,以此違律之惡作。
後聽可:別眾行羯摩,若比丘來求聽可,以此違律之惡作。
常法:此我和尚、阿闍梨之常法而行,此常法一分淨、一分不淨。
不攪乳:食已,已示謝,飲非乳、非酪之乳等非殘食,此犯殘宿食之波逸提。
飲闍樓迦酒:飲未榨酒與非成酒(飲含低酒精濃度的半發酵椰子汁),以此犯飲酒之波逸提。
無縷邊坐具:坐具過長於佛二磔手,寬佛一磔手半,邊佛一磔手,犯切斷。
受金銀:受持金銀,以此犯金銀之波逸提。
「十事論爭」中,發生論爭的緣由及最主要的議題是「受持金銀」。依照僧伽律戒而言,「受持金銀」是捨墮戒,律曰:「任何比丘,自捉金銀及錢,或令捉之,或受其留置者,尼薩耆波逸提」7、「雖有任何事,亦不得領受,不得索取金銀」8。若依據經法來看,據銅鍱部《相應部》的傳誦9:「於此沙門釋子等,於金銀為非淨,彼等不受此,彼等不取此」、「以金銀為淨者,則於五種欲亦淨。聚落主!以五種欲為淨者,此應視為非沙門法(之人),非釋子法(之人)」、「草是依草之所要者而求,薪是依薪之所要者而求,車是依車之所要者而求,人是依人之所要者而求。聚落主!無論依如何之事由,余不言求受金銀」。另阿難系說一切有部漢譯《雜阿含》的傳誦10:「沙門釋子自為受畜金銀、寶物者,不清淨故。若自為己受畜金銀、寶物者,非沙門法,非釋種子法」、「若沙門釋子自為受畜金銀、珍寶清淨者,五欲功德悉應清淨」、「須木索木,須草索草,須車索車,須作人索作人,慎勿為己受取金銀、種種寶物」。從阿難系與優波離系分別說部各支派傳誦的經法、律戒來看, 佛陀的出家弟子是「不得受取金錢」,除此之外的其餘九事,也都不合律戒。
佛滅後約百年,受取金錢等「十事論爭」,除了阿難系摩偷羅僧團及優波離系優禪尼僧團(分別說系),西方兩大僧團的意見以外,被提舉違律的優波離系東方毘舍離僧團,又是如何看待「十事論爭」呢?這應從毘舍離僧團轉化之大眾系傳誦的《摩訶僧祇律》,來確證毘舍離僧團對「十事」的最終立場。見大眾系《摩訶僧祇律》11:
《摩訶僧祇律》:「七百集法藏者。佛般泥洹後,長老比丘在毘舍離沙堆僧伽藍。爾時,諸比丘從檀越乞索,作如是哀言:長壽!世尊在時,得前食、後食、衣服、供養,世尊泥洹後,我等孤兒誰當見與,汝可布施僧財物。如是哀聲而乞,時人或與一罽利沙槃、二罽利沙槃……乃至十罽利沙槃。至布薩時,盛著盆中,持拘缽量,分次第而與。時持律耶舍初至,次得分。問言:此是何物?答言:次得罽利沙槃,醫藥直。耶舍答言:過去!問言:何故過去施僧?耶舍答言:不淨!諸比丘言:汝謗僧,言不淨。此中應作舉羯磨,即便為作舉羯磨。作舉羯磨已,時尊者陀娑婆羅在摩偷羅國,耶舍即往詣彼。作是言:長老!我被舉行隨順法。問言:汝何故被舉?答言:如是、如是事。彼言:汝無事被舉,我共長老法食、味食。耶舍聞是語已,作是言:諸長老!我等應更集比尼藏,勿令佛法頹毀。(陀娑婆羅)問言:欲何處結集?(耶舍)答言:還彼事起處。」
《摩訶僧祇律》提到的陀娑婆羅,是承自優波離的第二師,也是毘舍離僧團的大長老。見大眾部傳誦之《摩訶僧祇律》『五百結集法藏』12:
「優波離授陀娑婆羅,陀娑婆羅授樹提陀娑,樹提陀娑如是乃至授尊者道力,道力授我及餘人」。
陀娑婆羅認為耶舍被毘舍離僧團舉「不見罪羯磨(見《十誦律》)」,也就是不和耶舍共處的處罰,對於耶舍長老來說,是「無事被舉」,可謂「此罪莫須有」,並自說「我共長老法食、味食」,明確的顯示出「認同耶舍」的立場。因此,「十事論爭」後,毘舍離僧團應是接受與承認「十事違律」。
3.參與羯磨會議的長老
根據錫蘭銅鍱部《善見律》13的傳誦,當僧團為了「受取金錢」等十事起論爭後,兩邊僧團各推四位長老共同舉行會議。據分別說系《善見律》與《四分律》傳誦,抉斷「十事」的八大長老中,阿難親傳的弟子有:薩婆迦眉(Sabbakāmi)、蘇寐(巴Soma,蘇摩,蘇曼那,沙羅)、屈闍須毘多(Kubjaśobhita)、離婆多(巴Revata)、婆那參復多(巴Sanasambhūta 三浮陀,即有部傳的商那和修Sāṇavāsi)、耶須(巴Yasa 耶舍)等六人,前三人出身於東方跋耆族,後三人出身於西方波利族;阿 留馱(巴Anuruddha 阿那律)的親傳弟子有:婆娑伽眉、修摩 (巴Sumana,修摩那),前者為東方跋耆族,後者是西方波利族。除八大長老之外,又有毘舍離跋耆族優秀青年僧伽阿耆多(Ajita,十誦律說阿嗜多)為八大長老之敷座人。見漢譯《善見律毗婆沙》14、法藏部傳《四分律》15:
《善見律毘婆沙》:「大德!我等輩今應出法及毘尼。……於毘舍離婆利迦園中,眾已聚集,如迦葉初集法藏無異。一切佛法中垢洗除已,依藏更問、依阿含問、依枝葉問、依諸法聚問,一切法及毘尼藏盡出。……是時薩婆迦眉、蘇寐、離婆多、屈闍須毘多、耶須婆那、參復多,此是大德阿難弟子。修摩[少/兔]、婆娑伽眉,此二人是阿[少/兔]留[馬*太]弟子,已曾見佛。」
《四分律》:「時波夷那比丘語波梨比丘言:汝等今可出平當人。彼(波梨比丘)即言:上座一切去、離婆多、耶舍、蘇曼那,是平當人。波梨比丘語波夷那比丘言:汝等亦應出平當人。彼(波夷那比丘)即言:長老三浮陀、婆搜村,長老沙留不闍、蘇摩,是平當人。是中有阿夷頭比丘,堪任勸化。」
另據阿難系的說法,「十事論爭」時,當時耶舍Yesa 尊者(耶輸陀、耶須拘迦Yesadhvaja)提舉毘舍離僧團求取金錢、不守律戒,耶舍是阿難弟子優多羅Uttara 的再傳,接受耶舍的禮請而出面關心此事,並代表號召佛教長老及僧眾的摩偷羅大禪師商那和修Sṇāvāsi(又譯為三菩伽Sonaka、三浮陀Sambhūta、婆那參復多Sanasambhūta)與薩寒若的離婆多Revata,正是阿難的直傳弟子,其餘毘舍離的薩婆伽羅婆梨婆羅(一切去)、沙羅(巴Soma 即蘇寐),還有婆羅梨弗的級闍蘇彌羅(屈闍須毘多Kubjaśobhita),都是阿難的弟子。見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傳誦的《十誦律》卷第六十16:
「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毘耶離國十事出,是十事非法非善。……毘耶離諸比丘,又持憍薩羅國大金缽,出憍薩羅國,入毘耶離國,次第乞錢,隨多少皆著缽中,時人或以萬錢,或千五百五十乃至以一錢,悉著缽中。時有長老耶舍陀迦蘭提子,毘耶離住。……耶舍陀是長老阿難弟子。……事事說法使諸白衣得信,……知沙門釋子不應乞金銀寶物畜。毘耶離諸比丘聞已……如是思惟,我等不應令耶舍陀是中住……如是思惟已集僧,與耶舍陀作出羯磨,不得毘耶離住。」;「耶舍陀住憍薩羅國夏安居,爾時長老三菩伽。住摩偷羅國僧伽遮僧伽藍精舍。是三菩伽,有名稱大阿羅漢,長老阿難弟子。……(耶舍陀)聞已遣使詣三菩伽言:長老知不?毘耶離國有十事出。……諸長老比丘,應集會滅是惡法,今若不滅後必將大。長老三菩伽聞是事已,即遣使詣達嚫那國、阿槃提國。如是諸國皆遣使語言:汝知不?毘耶離國十事出。……爾時,達嚫那國、阿槃提國等諸比丘,即皆集會毘耶離。是時長老梨婆多,住薩寒若國,有名稱大阿羅漢,好行四無量心,是長老阿難弟子。……長老三菩伽如是思惟,我等以何長老為上座,當求是長老為上座攝諸比丘。作是思惟已,我等當求長老梨婆多,為諸比丘說實法。……三菩伽言:此諸比丘當云何?梨婆多答:當共勤方便滅是不善法。爾時長老沙羅。住毘耶離國,有名稱大阿羅漢,是長老阿難弟子。……樹林中有神天,合手向沙羅言:如是如是長老,是毘耶離比丘非法語,諸客比丘是法語。大德沙羅!汝欲作何等?答當勤方便滅是不善法。……毘耶離諸比丘,著衣持缽詣薩寒若國,到已見長老梨婆多,已同阿槃提、達嚫那婆多國諸比丘。……復作是念,諸上座弟子,我等今當軟語令請,是上座當用弟子語。……諸上座弟子即覺問,是上座供養,何以故與我?毘耶離諸比丘答:當語汝師,毘耶離比丘。是有法語。阿槃提、達嚫那婆多國諸比丘,不是法語。一切諸佛皆出東方,長老上座莫與毘耶離中國比丘鬥諍。諸上座弟子答:此是小事,我經營之。……梨婆多語弟子:汝愚癡人!……是時長老薩婆伽羅婆梨婆羅上座,住毘耶離,有名稱大阿羅漢,好行空三昧,是長老阿難弟子。……長老第一上座問長老梨婆多,汝何以不臥?答:我如是思惟,長老是僧中第一上座未臥,我不應先臥。……是時有長老,名級闍蘇彌羅,在婆羅梨弗國住,有名稱大阿羅漢,喜用天眼,是長老阿難弟子。……長老級闍蘇彌羅來。滿七百僧。……是時三菩伽,僧中唱四比丘名字,阿盤提、達嚫那婆多國四客比丘,東方四舊比丘。何等阿盤提、達嚫那婆多國四客比丘?一薩婆伽羅婆梨婆羅上座、二沙羅、三耶輸陀、四級闍蘇彌羅,是為四客比丘。何等東方四舊比丘?一上座梨婆多、二長老三菩伽、三修摩那、四薩波摩伽羅摩,是為東方四舊比丘。長老三菩伽僧中唱:大德僧聽!我唱是八人名字,阿盤提、達嚫那婆多四客比丘,東方四舊比丘,若僧時到僧忍聽,是八人作烏迴鳩羅,為斷滅僧中惡事故。……三菩伽如是思惟竟,僧中唱:大德僧聽!是阿嗜多比丘受戒五歲,善誦持毘尼藏,學持阿含。若僧時到僧忍聽,是阿嗜多比丘依受諸上座作烏迴鳩羅,沙樹林中作敷坐具人。」
當時代表東、西方僧團主持羯磨會議的八大長老中,除了阿難系的六位長老以外,另有修摩那(巴Sumana)、薩波摩伽羅摩,修摩那長老是阿那律的弟子,但不確定薩波摩伽羅摩長老,是否就是分別說系銅鍱部《善見律》說的阿那律弟子婆娑伽眉長老。西印的阿槃提Avanti 及達嚫那婆多Dakṣiṇāpatha(簡稱達嚫那Dakṣiṇā,達嚫dakkhiṇa,據法顯《佛國記》之記載,達嚫那國位於南印度中央的高原地,相當現今的德干高原Dekken,即玄奘《大唐西域記》17第十卷說的南憍薩羅國Dakṣiṇākosala)。這兩地的僧眾,都是佛滅約百年「十事論爭」時,支持阿難系僧團的西方優波離系僧眾。後來發展為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見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18:
「梨婆多語……我自知見毘耶離諸比丘非法、非善,阿槃提、達嚫那婆多國諸比丘,實是法、是善語」。
如此看來,「第一次結集」以後,佛教僧團的發展,雖然是以經法系的阿難師承與律系的優波離師承為兩大主流,但是在「十事論爭」的長老會議中,是以出於阿難系的僧眾為主要的成員,而出於優波離系的僧眾則未入其中。若由參與十事會議諸長老的師承輩分來看,可見當時僧團在推舉羯磨會議代表時,不僅以 佛陀直傳弟子的再傳弟子為優先,並且考慮到東、西方族群的平衡。
4.主導羯磨及結集會議的長老
優波離傳承錫蘭分別說系銅鍱部覺音論師著的《善見律毘婆沙》提到,「十事論爭」之七百結集時,阿難弟子薩婆迦眉長老是一切僧眾之上座,代表結集律藏。見漢譯《善見律毘婆沙》19:
「世尊涅槃已一百歲時,毘舍離跋闍子比丘,毘舍離中十非法起。……長老耶斯那比丘發起此事,於跋闍子比丘眾中,長老離婆多問薩婆迦(眉),薩婆迦(眉)比丘答,律藏中斷十非法,及消滅諍法。」
南傳銅鍱部的《島史》,也是說「離婆多僧長老問,薩婆迦眉地上眾長老答」。又根據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化地部的《五分律》,因為「十事論爭」而發起「第二次結集」(又稱「七百結集」),在結集毘尼諸長老中,戒臘較高的前四位上座,都是阿難系的長老。見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20、法藏部《四分律》21:
《五分律》:「爾時,論比尼法眾,第一上座名一切去,百三十六臘;第二上座名離婆多,百二十臘;第三上座名三浮陀,第四上座名耶舍,皆百一十臘。合有七百阿羅漢,不多不少,是故名為七百集法。」
《四分律》:「一切去上座為第一上座,三浮陀第二上座,離婆多第三上座,婆搜村(可能是沙羅、蘇寐)是第四上座,阿難皆為其和尚。」
在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又說:「毘舍離城,有比丘名一切去22,於閻浮提沙門釋子中最為上座,得阿羅漢三明六通,亦是阿難最大弟子」,而法藏部的《四分律》23則有「毘舍離有長老,字一切去,是閻浮提中最上座」。分別說系銅鍱部《善見律》提到的薩婆迦眉(Sabbakāmi),就是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法藏部《四分律》共說的一切去長老,在「十事論爭」時是僧團的最上座長老。這位一切去長老應是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提到的薩婆伽羅婆梨婆羅長老,是阿難弟子當中的最上座。見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24:
「是時長老薩婆伽羅婆梨婆羅上座,住毘耶離,有名稱大阿羅漢,好行空三昧,是長老阿難弟子。……長老第一上座問長老梨婆多,汝何以不臥?答:我如是思惟,長老是僧中第一上座未臥,我不應先臥。」
據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法藏部《四分律》25、銅鍱部《善見律毘婆沙》26及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27的共說,阿難系僧團主導針對「十事」舉行的羯磨kamma(造作、作為)會議,當羯磨後再結集毘尼時,是由阿難系的離婆多長老,或是三菩伽(即商那和修)長老提問,薩婆伽羅婆梨婆羅(即薩婆迦眉、一切去)長老代表回答。見各部派傳誦:
《四分律》:「時上座一切去即復作白: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令離婆多問,我答法毘尼。」
《善見律》:「於跋闍子比丘眾中,長老離婆多問薩婆迦(眉),薩婆迦(眉)比丘答,律藏中斷十非法,及消滅諍法。」
《十誦律》:「長老三菩伽起合手,向上座薩婆伽羅波梨婆羅,如是言:大德上座!鹽淨實淨不?答:不淨!不淨!得何罪?答:得突吉羅罪。……(問):大德上座!二指淨實淨不?答:不淨!不淨!得何罪?答:波逸提罪。……大德上座!金銀寶物淨實淨不?答不淨!不淨!得何罪?答:得波逸提。佛何處結戒?答:毘耶離為跋難陀結戒。不得取金銀寶物。長老三菩伽,僧中如法滅是毘耶離諸比丘十事罪,如法滅竟。」
「十事論爭」時,在東、西方僧團共推主持羯磨會議的僧團長老中,是否有出自優波離師承的毘舍離僧團長老參與呢?若據優波離系優禪尼僧團(即分別說系諸部)的說法,毘舍離僧團長老並未參與,而阿難系《十誦律》提到東方的薩波摩伽羅摩長老,不確定是否就是銅鍱部《善見律》所的阿那律弟子婆娑伽眉長老。但是出自毘舍離僧團之大眾系的《摩訶僧祇律》,對此一問題則有其他的說法。根據優波離系大眾部《摩訶僧祇律》的說法,主張七百結集時,大眾部第二師陀娑婆羅是代表僧團結集律藏的長老。見優波離師承大眾系《摩訶僧祇律》28卷三十三:
「爾時、尊者耶輸陀僧上座問言:誰應結集律藏?諸比丘言:尊者陀娑婆羅應結集。陀娑婆羅言:長老!更有餘長老比丘應結集。諸比丘言:雖有諸上座,但世尊記長老和上成就十四法,持律第一,汝從面受,應當結集。陀娑婆羅言:若使我結集者,如法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應者應遮,勿見尊重,是義、非義,願見告示。皆言(是然)。爾時、尊者陀娑婆羅作是念:我今云何結集律藏?有五淨法,如法如律者隨喜,不如法者應遮。」
然而,佛滅後約百年的「十事論爭」,當時優波離系在西方優禪尼地區的師承代表,應是優波離的弟子馱寫拘Dāsaka 的再傳弟子29須那拘Sonaka,而優波離學團在毘舍離地區的師承代表,是和耶舍尊者同一時期的樹提陀娑30,也是優波離的弟子陀娑婆羅之再傳。由於優禪尼僧團的須那拘與毘舍離僧團的樹提陀娑,都是優波離系的第三代傳承弟子,論資歷及輩分,皆不及阿難及阿那律傳承的第二代弟子,優波離系僧團長老未能成為十事羯磨會議的成員,或許是因為資歷不如吧。
5.「十事論爭」造成僧團分裂?
據南傳《島史》的說法,「十事」被長老會議判為不如律,毘舍離地區的僧眾不服會議的結果,使得原本和合一味的僧團,分裂為大眾部及上座部。贊成十事的僧眾,主要是以優波離系在東方毘舍離Vaiśālī、央伽Aṅga 一帶的年輕僧眾居多,所以稱為大眾部Mahāsaṃghika。反對十事的僧眾,主要是西方摩偷羅Mathurā 的阿難系僧團、西南方拘睒彌Kauśāmbī 一帶的優波離系僧團,多以耆年上座為主,故稱為上座部Sthavira,而優波離系僧團自稱是上座部正統。
然而,從優波離師承大眾系《摩訶僧祇律》來看,既承認「十事違律」,又說大眾系第二師陀娑婆羅參與「七百結集」,並代表集出律藏。如此可見,出於毘舍離僧團的大眾系,對於「十事論爭」的立場,是承認羯磨會議判定「十事違律」的議決,並接受「七百結集」的代表性。又根據大眾部傳誦的《舍利弗問經》,當中對於部派分裂的說法,是指孔雀王朝滅後,有三惡王破滅中印佛教,當佛教復興時,有長老比丘將原本傳承的古律,加以分別廣演,從簡要樸質轉為繁瑣詳細,是僧律的古、新差異,才造成部派分裂。見《舍利弗問經》31:
「優婆笈多後,有孔雀輸柯王,世弘經律,其孫(時有)名曰弗沙蜜多羅……毀塔滅法,殘害息心四眾……。其後有王,性甚良善……國土男女復共出家……時有一長老比丘,好於名聞亟立諍論,抄治我律開張增廣。迦葉所結名曰大眾律,外採綜所遺,誑諸始學,別為群黨互言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眾曰: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乃有萬數,時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為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
從大眾系的《摩訶僧祇律》及《舍利弗問經》來看,大眾系應是支持與接受「十事違律」的僧團決議。試問:「十事論爭」會是造成毘舍離僧團分裂成大眾部的原因嗎?如根據諸部律的傳誦來看,「十事論爭」不應是部派分裂的真正原因。
又根據阿難系說一切有部與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諸部的共說,佛滅後百年「十事論爭」時,提舉毘舍離僧團有十事違律者,是阿難弟子耶舍長老,呼籲僧 團關心毘舍離僧團有十事違律,也是阿難系長老離婆多,或說是商那和修(《十誦律》),而主導「受取金錢等十事」的羯摩會議,是阿難系的僧團長老,當時代表東西方僧團議論判決「十事」的八大長老中,有六位長老是出自阿難師承。又根據印度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即《彌沙塞和醯五分律》)、法藏部《四分律》、錫蘭銅鍱部《善見律》,還有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十誦律》的記載,在八大長老當中,代表僧團答覆毘尼的長老,是僧團第一上座的一切去(薩婆迦眉、薩婆伽羅婆梨婆羅)長老,是毘舍離人、阿難的弟子,而代表問毘尼者是離婆多長老,或說是商那和修(《十誦律》),二人也都是阿難的直 傳弟子。
既然提舉毘舍離僧團違律、號召僧眾對十事羯磨、主導羯磨會議、問及答毘尼等,都是阿難系的長老,是阿難系及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各部,共同承認的事實。試問:如果佛教分裂的因緣,是分別說系主張的「十事論爭」,才導致僧團分裂為上座部與大眾部。何以主導「十事」的阿難系摩偷羅僧團不是上座部,反而是和毘舍離僧團同一師承的優禪尼(分別說)僧團?又問:如果優波離系分別說僧團是上座部正統,那麼主導「十事羯磨」與「第二次結集」的阿難系僧團,應是甚麼部?又「十事非律」的論爭時,代表僧團問、答毘尼者,是阿難系的離婆多(或是商那和修、三浮多)與一切去(薩婆迦眉)長老,兩位長老都是阿難的直傳。試問:主導「十事」的阿難系僧團,是否有可能附於優波離系優禪尼(分別說)僧團,而為上座部(優禪尼僧團)的支派嗎?
在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既然說毘舍離僧團的第二師陀娑婆羅,不僅認同耶舍的見解,也參與「七百結集」,這也就是承認「十事非律」的判決,支持「七百結集」的立場。由阿難系僧團主導的羯磨及結集會議,讓逐漸分歧的各地僧團,暫時維持了表面的和合。如此一來,「十事論爭」及「七百結集」,應當不是毘舍離僧團與西方僧團分裂的真正原因。佛教部派的分裂,不是出於佛滅百年的「十事論爭」,而是另有緣由。雖然「十事論爭」未造成僧團的分裂,但造成毘舍離僧團與阿難系師承的摩偷羅僧團的疏離、不快。此時,僧團雖未分裂,維持表面上的「團結和合」,但已經有了難以化解的嫌隙,成為日後分裂、對立的遠因。
6.「十事論爭」的時間
根據僧團的共說,佛教第一次的紛爭是「十事論爭」,也因為此事而引發「第二次的結集(七百結集)」。關於「十事論爭」發生的時間,後世各部派的說法不一,隨著各部分化而出的時間先後,而有所差異,當中愈晚分化出來的部派,記載的時間就愈晚。「十事論爭」的時間,根據最先異於傳統僧團的毘舍離僧團(大眾部)的說法,在傳誦的《摩訶僧祇律》32是說「佛涅槃後」;佛滅116 年以後,自僧團分化而出之分別說部諸分部中,由分別說系化地部《五分律》33說「佛泥洹後百歲」,南印分別說系法藏部《四分律》34說是「世尊般涅槃後百歲」,錫蘭分別說系銅鍱部《善見律》35說「世尊涅槃已一百歲」。此外,佛滅後250 年,才從北方阿難系原上座部分化出的說一切有部,在傳誦的《十誦律》36說是「佛般涅槃後一百一十歲」。此外,佛滅後約300 年(第三百年末)37,再從說一切有部(又名薩婆多部)分化而出的犢子系諸部廣律,因多已失佚而不知記載為何。但根據西藏傳譯之清辯(Bhavya)的《異部精釋》38(Tāranātha)中,從阿難師承說一切有部系犢子部再分化而出的正量部(Saṃmatīya),關於僧團分裂的記載:
「世尊無餘涅槃後,百三十七年,經難陀王至摩訶缽土摩王時,於波吒梨城集諸聖眾。……天魔化為跋陀羅比丘,住僧中,有一切不相應之見。現諸神通,以根本五事,僧伽起大諍論。上座龍與堅意等,宣傳五事。……佛教分裂為二,名上座與大眾。」
分化自有部的正量部,是將說一切有部傳載之「五事異法」及「根本分裂」的發生時間,從佛滅後116 年變成佛滅後137 年。如是可見,部派分化出現的時間越晚,對於僧團「根本分裂」的時間記載就越晚。對於部派分裂的緣由,優波離系僧團是以律戒紛爭為因由,但不論是分別說系說的「十事論爭」,或是大眾系《舍利弗問經》提到的「古、新律爭」,從諸律及各部派分化出現的時間來勘驗,這兩種說法應當都不是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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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或十淨,是佛教上座部諸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1]。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的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七百結集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2],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十事內容
上座部律藏對十事的記載除《五分律》有出入外基本相同[3],下面以《巴利律藏》為例:
角鹽淨:可以蓄鹽於角器中隨時食用。
二指淨:如未吃飽,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日影)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住處淨: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贊同淨:於眾議表決之時,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所習淨: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生和合(不攢搖)淨: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飲闍樓淨: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即闍樓)。
無緣座具淨: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大小隨意。
金銀淨:可以受取貨幣與金銀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4],二事屬於布薩與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5],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6],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在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7],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8]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    長老耶舍陀,聞是事已,知是事作非法,遣使詣毘耶離諸白衣所,語言:沙門釋子,不應乞金銀寶物畜,佛種種因緣,為摩尼周羅聚落主說法:「從今日,比丘,須薪乞薪,須草乞草,須乘借乘,須作人借作人。沙門釋子,是中佛不聽乞金銀寶物畜。」    ”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9],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    耶舍伽那子比丘,至毘舍離優婆塞所,語如是言:……世尊在王舍城時,……珠髻長者,後於異時,往世尊所。……佛言:「……我作是說,聽為竹葦[10]草木故,求乞金銀,終不應自受取金銀,是故離奢。」以此因緣,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棄捨珠寶,不著飾好離奢。    ”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與戒律竄改佛教教義[11]。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1],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12]。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13]。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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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非法
乃指十事不合律制。又作十非事、十事、十淨。佛陀入滅後百年,跋闍子(巴 Vajjiputtaka)主張「十事」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之不合律制,為非法。欲審查此十事之律制根據,遂召開第二次之結集,其結果,據各律典之記載,上座部一致認為十事不合律制規定。所謂「十事」即:(一)角鹽淨,為供他日使用,聽任食鹽貯存於角器之中。(二)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廣間,仍可攝食。(三)他聚落淨,於一聚落食後,亦得更入他聚落攝食。(四)住處淨,同一教區(界內)之比丘,得不必同在一處布薩。(五)隨意淨,於眾議處決之時,雖然僧數未齊,仍得預想事後承諾而行羯磨。(六)所習淨,隨順先例。(七)生和合(不攢搖)淨,食足後,亦得飲用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八)飲闍樓[口*疑]淨,闍樓[口*疑]係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得取而飲之。(九)無緣坐具淨,縫製坐具,得不用貼邊,並大小隨意。(十)金銀淨,得接受金銀。〔印度之佛教第四章第二節(印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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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耆族的比丘也四出拉攏,並以佛原出在他們的地區為由,要求大家助力。
終於,浩浩蕩蕩,共計七百人的大會,在毘舍離城揭幕。因人數太多,一齊參加辯論,恐怕得不到結果,經雙方同意,即各推(上座)代表四人。他們的名字,各部律典記載互異,今參合列舉如下:
薩婆伽羅、離婆多、三菩提、耶舍、修摩那、沙羅、富闍蘇彌羅、婆薩摩伽羅摩,加上一位受戒僅五歲而堪任教化並精識法律的敷坐具之人阿耆多(或阿夷頭),共九人。
九人的審查辯論,實際是代表了七百人的大會,故此稱為七百結集。
十事非法的問題
此一大會,起因雖為乞錢,討論內容則共有十項,稱為跋耆比丘的十事非法,那便是:
角鹽淨:即是聽貯食鹽於角器之中。
二指淨:即是當計日影的日晷,未過日中之後(橫列)二指的日影時,如未吃飽,仍可更食。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到另一聚落復食。
住處淨:即是同一教區(界內)的比丘,可不必同在一處布薩。
隨意淨:即於眾議處決之時,雖不全部出席,但仍有效,只要求得他們於事後承諾即可。
所習淨:隨順先例。
生和合(不攢搖)淨:即是得飲未經攪拌去脂的牛乳。
飲闍樓㘈淨:闍樓㘈是未發酵或半發酵的椰子汁,得取而飲之。
無緣坐具淨:即是縫製坐具,可不用貼邊,並隨意大小。
金銀淨:即是聽受金銀。
毘舍離的跋耆比丘,以此十事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此為不合律制,為非法。第二次結集的目的,即在審查此十事的律制根據。其結果,據各律典的記載,上座代表們一致通過,認為十事非法。
其實,若以佛陀的思想衡量,此十事,正是告知阿難的微細戒可捨的範圍。上座們格於佛制的尊嚴,所以都站在耶舍的一邊了,並且在律文中增補此十事為成文法。可知,第二結集之稱結集,只是為了十事非法的問題而已。
然而,跋耆比丘們,既在上座的代表會議上慘敗,內心還是不平,傳說即有東方系的大眾別行結集,遂與上座派分裂為二。更可注意的是毘舍離的國王,亦不滿客來的少數上座,而加驅逐。於是,東方系的大眾部,西方系的上座部,就此隱然出現了。
印度佛教史 73 https://bit.ly/3RCXk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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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指十事不合律制。又作十非事、十事、十淨。佛陀入滅後百年,跋闍子(巴 Vajjiputtaka)主張「十事」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之不合律制,為非法。欲審查此十事之律制根據,遂召開第二次之結集,其結果,據各律典之記載,上座部一致認為十事不合律制規定。所謂「十事」即:(一)角鹽淨,為供他日使用,聽任食鹽貯存於角器之中。(二)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廣間,仍可攝食。(三)他聚落淨,於一聚落食後,亦得更入他聚落攝食。(四)住處淨,同一教區(界內)之比丘,得不必同在一處布薩。(五)隨意淨,於眾議處決之時,雖然僧數未齊,仍得預想事後承諾而行羯磨。(六)所習淨,隨順先例。(七)生和合(不攢搖)淨,食足後,亦得飲用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八)飲闍樓[口*疑]淨,闍樓[口*疑]系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得取而飲之。(九)無緣坐具淨,縫製坐具,得不用貼邊,並大小隨意。(十)金銀淨,得接受金銀。[印度之佛教第四章第二節(印順)](參閱「跋闍子」5287) p442十事非法 【佛光大辭典】—— 佛教詞典 https://bit.ly/47dm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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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或十淨,是佛教上座部諸律藏記載中,佛滅百年後毘舍離僧團所行的違背戒律規定的十件事情,又稱十事非法、十非事、十事不合律制。東西部僧團對「求乞金錢」非法與否有諍論,因而發起了七百集結。
初期佛教
經典
巴利聖典 阿含經 南傳尼柯耶 法句經 十二分教 初期佛教文獻(英語:) 犍陀羅語佛教原稿
結集
第一次結集 第二次結集 第三次結集 第四次結集
十事 - Wikiwand https://bit.ly/3RT9bTZ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只有記載「求乞金銀」一事。東西部僧團對待戒律執行的不同態度,可能導致了日後佛教的根本分裂,西部僧團成立上座部,東部僧團成立大眾部。
七百結集
現存所有律藏都記載,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上座耶舍比丘,往東方毗舍離城,見當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薩日向民眾求乞金錢,認為非法,向民眾宣說此為非法,導致當地比丘趕他出城。耶舍比丘回西方,動員其他大德比丘前往毘舍離,跋耆族比丘也動員,與西方比丘辯論戒律,結果有七百人集會。上座部諸律藏記載此次結集起因為十事,發生在佛陀滅度之後百年,雙方在第二次結集時為防止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由東西方各推舉四人的八大長老於別處表決為「十事非法」形成最後結論。
十事內容
上座部律藏對十事的記載除《五分律》有出入外基本相同,下面以《巴利律藏》為例:
角鹽淨:可以蓄鹽於角器中隨時食用。
二指淨:如未吃飽,可以於規定時間後經二指量(日影)之時間內,繼續進食。
他聚落淨:即在一食之後,仍可至另一聚落復食。
住處淨:同一教區內之各群比丘,可以在各居處舉行布薩。
贊同淨:於眾議表決之時,可以先別眾進行羯磨,再徵得全體比丘眾之同意。
所習淨:可以隨順和尚阿闍黎之常習。
生和合(不攢搖)淨:可以飲食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飲闍樓淨:可以飲用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即闍樓)。
無緣座具淨:縫製坐具可以不貼邊,大小隨意。
金銀淨:可以受取貨幣與金銀等財物供養。
諍論焦點
現代研究認為,在十事除受蓄金錢之外其他九事中,七事屬於小小戒問題,二事屬於布薩與羯磨制度問題,有疏忽懈怠的情況則需重申律藏有關規定。至於受取金錢之事,佛教戒律規定由淨人來處理與金錢有關的事宜,明確規定僧侶不可受蓄,諍論的主要焦點在於能否求乞金錢。
在戒經(波羅提木叉)中,規定比丘不得「捉取」金銀,但並沒有規定不得「求乞」金銀。部分比丘引用《雜阿含經·摩尼珠髻聚落主經》的記載,主張不得求乞,如《十誦律·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
長老耶舍陀,聞是事已,知是事作非法,遣使詣毘耶離諸白衣所,語言:沙門釋子,不應乞金銀寶物畜,佛種種因緣,為摩尼周羅聚落主說法:「從今日,比丘,須薪乞薪,須草乞草,須乘借乘,須作人借作人。沙門釋子,是中佛不聽乞金銀寶物畜。」    
但是另一部分比丘所持此經的文句與之有所差異,如《四分律·七百集法毘尼》記載:
耶舍伽那子比丘,至毘舍離優婆塞所,語如是言:……世尊在王舍城時,……珠髻長者,後於異時,往世尊所。……佛言:「……我作是說,聽為竹葦草木故,求乞金銀,終不應自受取金銀,是故離奢。」以此因緣,沙門釋子,不應受取金銀,棄捨珠寶,不着飾好離奢。    
認為此經只是說不得為自己受取金銀,可以為建造房屋求乞金錢。
影響
南傳佛教《島史》記載:在這事件後,跋耆族惡比丘召集了一萬僧眾,自行集結出經典與戒律竄改佛教教義。由於他們人數眾多,後世因此稱他們為大眾部;這是佛教的第一次分裂,又稱為「根本分裂」。
大眾部律藏記載七百集結只因「求乞金錢」一事,大眾合誦律藏並重申了求乞金錢非法。十事諍論導致佛教僧團分為了主張無條件嚴守戒律的西部僧團,和主張在戒律的一些執行細節上可以依據四大教取捨的東部僧團。因為大眾部同樣記載了第二次結集的過程及結論,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二次集結。
平川彰認為,十事的記載,只存在上座部系的律藏;大眾部只有記載受取金銀一事,除受取金銀之外的九事,不是七百結集的直接起因,十事成立的時間較晚,可能是後世補入七百結集記載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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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指佛滅後一百年左右,印度吠舍離地方跋耆族比丘在戒律上所提出的十項革新見解。這十項革新的見解,遭受到保守派教團的反對,因而在吠舍離舉行‘七百結集’,有七百位比丘開會討論其事。會議結果,判定跋耆族比丘所提出的十事是不合佛教律法的,故云‘十事非法’。
中文名十事非法提出者跋耆族比丘類    型佛學術語
【十事非法】
依南傳文獻所載,上述事件也是造成印度佛教分裂為上座部、大眾部的根本原因。因為會議結果,主張‘十事合法’的跋耆族比丘一萬人也舉行集會,制定自己的經律,形成大眾部,而與主張‘十事非法’的上座部分庭抗禮。
關於‘十事’的內容,南北傳佛教文獻所載稍有出入。依《善見律毗婆沙》卷一所載,這十件事是︰
(1)鹽淨︰謂可將鹽等調味料貯存在角器內,以備他日使用。
(2)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寬間,仍可攝食。
(3)聚落間淨︰謂一聚落食後,得更入他聚落攝食。
(4)住處淨︰謂同界內之比丘,可隨意於他處行布薩。
(5)隨意淨︰於處決眾議時,若僧數未齊,得預想事後承諾而先舉行羯磨。
(6)久住淨︰隨順先例之意。
(7)生和合淨︰食足後得飲用不攢搖之乳(amathi,即未去酪之精乳)。
(8)水淨︰謂闍樓伽酒(即未醱酵之椰子汁)得飲之。
(9)不益縷尼師壇淨︰得縫製不用貼邊且大小隨意之坐具。
(10)金銀淨︰謂得接受金銀及許儲蓄之。
◎附︰印順《印度之佛教》第四章(摘錄)
佛元百年間,佛弟子傳持不絕,聖教之化力日張。自波吒利弗城(或譯︰波利、波多、波多羅弗、波羅離子),沿恆河西上,經拘舍彌、摩偷羅,而西北及於印度河流域,西南達德干高原。東方則毗舍離之佛教日盛,與波吒利隔河相望,形成東西兩系焉。當第一結集,眾意已未能盡同。阿難慮摩竭陀、毗舍離雙方之不滿,乃於恆河中流分身入滅,足以見分裂之機。經百年之醖釀,因人地之分化,乃有七百結集之舉。
阿難弟子有耶舍者,波利比丘也,遊化至毗舍離,於大林精舍中住。見跋耆族比丘,布薩日以金缽盛水,白衣來,輒呼曰︰‘諸賢,其施大眾以錢!大眾將以此購易所需。’耶舍不以為然,不受分,且明斥為不淨,申其理於白衣之前。跋耆比丘以耶舍誹謗大眾, 啓白衣之疑,議為之作擯羯磨,耶舍乃西行。受畜金銀,為引起結集之因,《僧祇律》即唯傳此事。
若依餘律,則不止此一端,謂跋耆比丘凡有十事非法雲。耶捨去摩偷羅,訪三浮多於阿呼恆伽山,謀有以糾正之。又共訪精通法律之名德離婆多於僧伽奢,得其贊可。乃遣使廣集波利比丘之在阿盤提(阿軬荼)、阿■脾(伐臘毗)、沙只(奢羯羅)及摩偷羅等地者,共下毗舍離以論之。跋耆比丘聞之,亦遣使四出,以‘波夷那(即跋耆)、波梨二國比丘共諍,世尊出在波夷那,願大德助波夷那比丘’為言。波利比丘既來,眾口紛呶,末由取決,乃推代表九人──薩婆伽羅、離婆多、三菩伽、耶舍、修摩那、沙羅、富闍蘇彌羅、婆薩摩伽羅摩、阿耆多以決之。時參與結集者,凡七百眾,共會於婆利迦園。離婆多就十事一一發問,薩婆伽羅則一一答之,判為非法。傳説如此。
據覺音等所述︰當時之跋耆比丘,不以彼等之判決為然,仍遂行其所見,集比丘萬人,別為結集,號大結集。國王左袒之,波利比丘乃被逼西避。《僧祇律》謂陀娑婆羅(優波離之弟子,疑即婆薩摩伽羅摩)誦出‘律藏’。錫蘭《島史》及覺音,則説七百比丘斷定十事非法後,即誦出法、律,以八月終其事。比較眾説而觀之,則七百比丘即波利比丘之東下及同情加入者。九代表之共論十事,實未獲得定論,相持不下,乃各行其是。一則西方比丘之上座結集,一則東方比丘之大眾結集。國王不滿客比丘之少數固執,下令逐客,或亦有之。
十事之判為非法,實波利系比丘片面之辭。於此有不可不知者,則後世之所謂正統佛教,乃受波吒利城阿恕迦王之護持而形成者。吾人今日所據之史料,多為波利系之説,求其當於事理,蓋亦難矣。即十事為論︰(1)角鹽淨︰聽許貯鹽於角器中,食時取相食中食之。淨即聽許之意。(2)二指淨︰日影過中,橫列二指之長,亦得進食。(3)他聚落淨︰到他聚落得復食。(4)住處淨︰在同一界住者,不必一布薩,得隨所住而各別行羯磨。(5)贊同淨︰得先為議決,後於僧中追認之。(6)所習淨︰即聽許先例。(7)不攢搖淨︰未經攢搖之乳,即未去脂者,得取飲之。(8)飲闍樓凝淨︰未醱酵及半醱酵之椰子汁,得取飲之。(9)無緣坐具淨︰造坐具得不用邊緣而隨意大小。(10)金銀淨︰即受畜金銀。此十事,現存各律並判為非法。然以吾人所見,則(1)、(2)、(3)、(7)、(8)、(9),事關飲食,應即小小戒可舍之例。(6),為環境慣例之適應,其不礙解脱可矣,正不必一一與世俗爭也。(4)、(5),疑出於僧事日繁,而多眾和合之不易。受畜金銀寶物之戒,緣起於摩尼珠髻聚落主,蓋禁其為嚴飾也,故曰︰‘若自為受畜金銀珍寶清淨者,五欲功德悉應清淨。’其銅錢、貝齒等課幣,縱有所禁,亦突吉羅而已。然則商業發達,金銀成為社會常用通貨之時,‘乞以購易所需’是否如耶舍所見之絕對不可,亦有所難言矣!
於此結集中,有薩婆摩伽羅婆(或譯︰婆颯婆、婆沙藍等)、阿耆多(或譯阿夷頭)其人。藏傳當時有上座婆娑波,受納金缽,夜遣比丘持赴市中收集金寶施物,應即薩婆伽羅婆,跋耆系比丘之一也。真諦等傳説五百結集時,別有界外結集,聚眾萬人,以婆師波羅漢為上座,殆亦即此人。後之大乘學者,欲託古以自厚,故移婆師波領導跋耆系之史蹟,結合富樓那等五百人事,以成王舍城界外結集之説也。阿耆多,譯無勝或難勝,與彌勒菩薩同名。《四分》、《十誦》並謂阿耆多受戒五歲,本難預結集之席,以其堪任教化,精識法律,乃立為敷坐具人,實為九上座之一。其青年明達,廁身上座之席,可謂創舉!《增一經》序謂第一結集時有彌勒;大乘者每謂阿難與彌勒集大乘藏,固亦事出有因。阿耆多,應是跋耆系之青年英俊,與大乘佛教之關係特深。惟移此佛滅百年頃事,屬於第一結集,有未盡然耳!參加此第二結集之上座,除阿耆多外,不出阿難、阿那律、優波離之弟子,其時代不能後於佛元百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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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教史中,根本分裂是指上座部與大眾部的教派分裂。在佛教研究中,此前的階段,通常被稱為原始佛教、根本佛教或初期佛教;此後佛教進一步分化進入部派佛教時期,形成了許多不同的傳統與學說。
對於根本分裂的原因和確切時間,目前仍有爭論。一般相信,時間應在於七百集結之後,但在阿育王即位之前。
歷史記載
佛教僧團分裂的開始為大眾部與上座部的分裂,所以又稱為「根本分裂」。這是各部派共有的傳說,但是根本分裂發生的原因與時間有不同的說法,主要分為三種:
根據律藏記載,學者認為根本分裂發生在七百集結之後,主要是因為對於戒律看法不同。
根據南傳佛教《島史》的傳說,根本分裂發生在七百集結時,是反對七百結集的大眾部自行對經律的大結集導致的。
源自說一切有部的傳說,根本分裂發生在阿育王時,因為大天五事而引起。
源於大眾部的律分五部傳說。
七百集結
在佛陀涅槃之後百年,摩揭陀國迦羅阿輸迦王(俗稱黑阿育王)在位時,僧團因為意見不同,產生爭議。印度西部摩偷羅國的耶舍比丘,邀請東西方的七百位上座長老,至吠舍離舉行第二次結集(稱為七百結集、或吠舍離結集),會中做出決議,認為吠舍離比丘僧團在執行戒律時的十種做法是錯誤的(又稱「十事非法」)[1]。
根據現存的所有律藏,各部派律藏皆記錄了七百集結的結論,包括大眾部的《摩訶僧祗律》。因此在七百集結時,根本分裂應尚未發生。
大結集
根據南傳佛教《島史》傳說,以毘舍離為中心(恆河下游)的東方跋耆族比丘,反對第二次結集的結論,自行大結集,會誦經律[2]。因為上座部的戒律是以上座長老(Sthavira)的意見而成立,尊行此七百結集所合誦戒律的僧團,稱上座部(Sthiravada)。而印度東部的比丘僧團,他們尊行的戒律是由僧伽會議中集體意見所制定,人數較多,故稱大眾部。現在也有人延續《島史》說法,稱第一次結集時的戒律就是根據上座長老(大迦葉尊者)的意見而成立,所以稱那時就已有上座部這一部了。
大天五事
根據說一切有部《大毘婆沙論》記載,說一切有部(自稱上座部諸部根源)與大眾部根本分裂的原因在於大眾部的創始人大天,他提出對阿羅漢餘習和證道機緣的五種說法(大天五事)[3],並且吸引到很多年輕的僧侶跟隨,引起傳統的上座僧侶不滿,於是造成分裂。《異部宗輪論》記載此次根本分裂發生在孔雀帝國阿育王時代[4],此後百年又有同名「大天」提出同樣「五事」,在印度南部創立制多部。跟隨大天的僧團,被稱為大眾部,主要盛行於印度的東南部;而西北部的傳統僧團被稱為上座部。
律分五部
法顯《摩訶僧祇律私記》記載大眾部稱最早與大眾部分裂的是法藏部[5]。《舍利弗問經》記載,大迦葉所結集的律藏就是大眾律,在巽伽王朝滅法[6]後佛教復興時有上座比丘增廣戒律而造成了分裂[7]。《舍利弗問經》提及了文殊師利[8],因為稱讚大眾部,有人認為其屬於大眾部經典,此經收錄了與《異部宗輪論》類似的後續分裂部派,以及與《大比丘三千威儀》相同的五部特色與服色記載。
學術研究
根據近代出土的文獻與學界研究,學者們普遍認為造成佛教僧團第一次分裂的原因應該是戒律問題造成而非教義問題(大天五事)造成。因此,根本分裂應與七百集結有關。
根據呂澂,印順與Heinz. Bechert等學者研究認為大天五事,不是發生在阿育王時代,也不是根本分裂的原因,但它是造成後期大眾部分裂的原因。[9] [10][11][12][13]
第二次集結討論的「十事非法」所涉及到的戒律,在大眾部《摩訶僧祇律》中都有明確規定,顯示第二次集結產生的戒律是所有部派戒律的共同原本,根本分裂發生的時間應晚於第二次集結[14]。印順法師認為佛教根本分裂早於阿育王即位,可能發生在西元前300年前,至前271年左右阿育王即位,上座部已分裂出說一切有部、分別說部,形成大眾、分別說 、說一切有三系分立;在印度南方的大眾部則因大天五事而繼續分裂出一說部等。前230年至前100年間,主要部派基本都已形成,現存文獻大多出自此時期[15]。
律分五部說法是部派分裂中後時期記載的,當時按持律不同而劃分的情況,與其他按宗義劃分並追述歷史演變的文獻所記載的證據不合,許多學者認為它的證據力不夠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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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經典的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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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佛學,除了聽聞正法、閱讀經典之外,還要分析思考,這兩者是必須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因此,獲得內容正確、說理明白的經典實在非常重要。然而要找 尋這樣完美的本子卻不是容易的事,因為經典在千百年來,經過多次翻刻印刷,錯漏自然難免,必須對勘原刻本才能確定。可是經過歷朝的戰火,原刻本己經難得一 見;縱然獲得,假若譯文不理想,還得再進而找尋梵文的原本。
初為口傳
佛經最初是以口口相傳的形式流傳下來,後來才寫成文字,今天已很難探究它的原貌,但如果能知道它的發展過程,也可避免武斷、曲解的弊病。
現存資料
佛教最根本的典籍,是在印度流傳的經、律、論三藏。至於三藏成立的過程,現今僅可以憑《十誦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毘奈耶雜 事》及《善見律》等資料去推斷。但這些資料出現,已經是佛陀涅槃後數百年的事了。當時佛教已經分裂成多個部派,各編者多依據本派所傳的內容寫訂,因此資料 常有出入。近代的學者把各種資料中的相同意見整理出來,知道佛陀涅槃後三數百年間,經過四次結集,三藏才逐漸完成。但因為缺乏歷史文物來作證,所以這四次 結集還有待學者作進一步的考據。
內容體例
佛陀在世時,隨着眾生的根機演說法要,徒眾僅靠記憶,反覆背誦,熟習之後,再輾轉傳揚。另外佛陀又視乎需要,為弟子訂立禁戒,並規定僧眾必須每半月舉 行布薩一次,朗誦戒條。到了佛陀晚年,佛所說的言教和戒條漸具規模,於是各自獨立,前者分析義理,稱為經;後者只列述戒條,稱為律。如果就法要的內容和形 式來劃分,則稱為九分教,後來又增加為十二分教。
首次集結
發起結集
據說佛陀涅槃不久,有一個頑劣的老比丘對其他的比丘說:
『佛陀在世時,常常管束我們,現在可以無拘無束了!』
摩訶迦葉聽到這種論調後,非常不快,深恐將來遺教會被忘記,僧團失去依據,因此決心召開僧眾大會,結集佛陀的遺教。
當佛陀的葬禮完畢後,摩訶迦葉即趕至王舍城,在阿閻世王的支持下,集合五百位大比丘,於城外畢波羅窟,建築精舍,結夏安居,在這九十日間,從事結集。
結集經律
在摩訶迦葉的領導之下,首先由優波離誦出佛陀所制的戒律,稱《八十誦律》,再由阿難陀誦出佛陀所制的九分教成《阿含經》,並且答覆大眾的諮詢,直至共認正確無誤,才由大眾同誦,定為佛說,從此不可變更。這次結集稱為五百結集、王舍城結集或第一次結集。
偏於保守
這次雖然僅是以摩訶迦葉為首的苦行派上座比丘的結集,但由於成就很大,因而極有地位。可惜他們既偏於嚴謹保守,亦未能代表整個教團,因此成為日後佛教出現分裂的遠因。
二次集結
戒律歧見
佛陀滅度後百多年,佛教的教區沿着恆河向西拓展至摩偷羅,該國漸漸成為了西部佛教的重鎮。由於原先以毘舍離城為中心的東部佛教,在思想上較為開放進取,對戒律的態度尤其不同,所以儼然出現了東、西兩個不同的派系。
收蓄金錢
當時,西系佛教的耶舍長老到毗舍離城弘法,見到當地跋耆族的比丘,於每月的初八、十四、十五日三天,用缽盛水放在鬧市內,向居民宣稱投錢缽中,可以滅 罪得福。有些居民願意布施;有些則不肯給錢,甚至竊竊私議。耶舍於是告誡那些比丘,這是不合乎戒律的;又告訴居民他親自聽聞佛陀說,違反戒律的求施和布施 都是有罪的。跋耆族的比丘認為耶舍這樣向大眾宣揚僧眾的過惡,也犯了過錯,於是便向他群起攻擊,要他向居民謝罪。
驅逐耶舍
由於耶舍在謝罪時態度非常誠懇,反而獲得不少居民的讚賞,結果不容於當地的比丘,被驅逐出城。耶舍受到委屈,只好到西方邀請德高望重、傾向苦行的長老到毘舍離城召開大會,進行辯論。而跋耆比丘以佛陀原出於該地區為理由,向大眾求助。
進行辯論
大會共有七百人參加,經雙方同意,各推舉四人為代表進行辯論,史稱七百結集或第二次結集。這次結集原先以跋耆比丘收蓄金錢的問題引起,但牽涉內容共有十項,都是戒律上的瑣事。跋耆比丘認為這十事合乎戒律,清淨可行;上座比丘則認為是違反戒律的。
十事非法
結果,大會裁定跋耆比丘十事是非法的行為,並議決佛陀所制定的戒律必須遵循,佛陀沒有制定的則不可增添。
導致分裂
跋耆比丘雖然在大會上失敗了,但始終堅持己見。據說他們還另行結集,於是與上座比丘分裂為二。另一方面,毘舍離的城主不滿意外來的少數上座,而把他們驅逐出城。於是東系的大眾部與西系上座部從此便隱然成為兩個陣營。
三次集結
教義紛爭
佛教經過兩次結集之後,雖然在戒律的觀點上分成兩個陣營,但是在教義的理解上,則還未有顯著的不同。可是到了佛陀滅度後百餘年,阿育王在位時,已從戒律上的爭執擴展到教義上的辯論,據說還舉行了第三次結集。
振興佛教
阿育王是孔雀王朝的第三位國王,他即位後統一全印度,建都在華氏城。他晚年施行仁政,敬信佛教,曾親到佛陀的遺跡巡禮,並豎立石柱作為紀念;又在全國各地建築佛寺、佛塔;並派 遣正法大官至世界各國弘揚佛法,對佛教有很大的貢獻。
外道破壞
由於阿育王對國內佛教的僧眾,盡心盡意的供養,因而招致外道嫉妒。他們喬裝混入寺院為僧,一方面騙取供養;一方面散播邪說,破壞佛法。其中,雞園寺的 僧眾因此產生岐見,導致布薩等法會也不能舉行。阿育王知道了這件事,便派 遣大臣去調停僧眾的紛爭。但這次行動並不成功,大臣在盛怒之下,擅自殺害了一些僧侶。阿育王聞報後,大為驚愕,立刻趕到雞園寺院悔過,又請僧眾裁決大臣應 得之罪。有人認為大臣是由國王委派的,阿育王才是罪魁;有人則持相反意見,認為大臣雖然由國王委派,但沒有授權他去殺人,因此大臣應負全責;亦有以國王和 臣都難逃罪責。阿育王見到人言人殊,莫衷一是,大為懊惱,於是禮請德高望重的目犍連子帝須為上座,並選出一千位學德兼備的比丘,重新結集三藏,希望可以整 頓僧團及平息僧眾間的爭論。
整理三藏
據說他們費了九個月時間,就教義作了廣泛的討論,《論事》一書便是這次結集的成果,僧團亦重歸統一。因這次結集是在華氏城舉行的,所以又為華氏城結集。
僅為南傳
不過,這次結集僅見於南方斯里蘭卡上座部所傳的歷史資料,可見並不像前兩次結集那樣被整個佛教界所共認。
四次集結
部派分歧
在佛陀滅度後六百年,迦膩色迦王在位時,說一切有部的學者在迦濕彌羅國舉行結集。
迦膩色迦王是貴霜王朝的第三位國王,晚年篤信佛教,在朝政空閒時,每天都迎請一位高僧入宮說法,但他們的見解互有差異,使迦膩色迦王深感疑惑,於是請 問脇尊者。尊者告訴他,由於佛陀去世很久,佛教已經分裂成多個部派,各派的僧眾都依據本部的見解,因而所說的便有很大的差異了。
有部結集
國王聽後,不勝感慨,決意要統一教義,振興佛教,於是邀請有部的高僧五百人,以世友尊者為上座,在迦濕彌羅國舉行三藏的結集,完成經、律、論的《大毘婆沙》各十萬頌,並鏤刻在赤銅牃上,藏在石函內,建寶塔來保存,禁止流傳出國外。
界定三藏
出處不同
從上述四次結集中,可見三藏經典是佛滅度後數百年間漸次完成的。《阿含經》是記載佛陀所說的法要,仍然稱為『經』。佛弟子解釋佛陀所制戒律的作品,稱 為『阿毘毘奈耶』,因為與『毘奈耶』的性質相近似,所以後來合併入『毘奈耶』中去。而佛弟子解釋經文的作品稱為『阿毘達磨』。其後,有些派別特別重視弘揚 阿毘達磨,強調它的重要性,所以得與經、律並列,合稱三藏。
節錄自 香港佛教聯合會 佛學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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