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條文內容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第二項所定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係指主管機關就個人或團體提報決定列冊追蹤者,應於六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並作成下列決議之一:
一、持續列冊,並得採取其他適當列冊追蹤之措施。
二、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
三、解除列冊。
史蹟、文化景觀|標準作業程序|提報申請案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bit.ly/45Uxk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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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IhdAuM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2 條-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3 條-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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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PDF---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https://bit.ly/3sDh1Hq
主管機關應彙整個人或團體提報經決定列冊追蹤之案件,於列冊追蹤後 6 個月內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由審議會評估得
否持續列冊、啟動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處理措施。
5、列冊後指定登錄:
(1)就已列冊追蹤案件,如遇有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或其他危及保存之情形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61 條所定審查辦法辦理。
(2)主管機關就列冊追蹤案件得依文化資產審議會建議,或依現況訪視結果、實際情況,本權責啟動文資法第 17 條、第 18條、第 19 條、第 61 條所定審查程序。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https://bit.ly/3sDh1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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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文化資產屢遭破壞,保護法令形同具文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Cultural Heritage Continues to Be Damaged, Preservation Act Appears Ineffective
中央坐視地方政府破壞潛力文化資產,案例可以說是層出不窮,我國《文資法》雖然在第一條強調:「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但事實上文資審議的結果,是縣市首長可以操弄控制的。台灣公民欠缺文化公民與平等參與權,文化權益現狀依舊跟40年前一樣,原地踏步。
蕭文杰2022.09.01【蕭文杰專欄】文化資產屢遭破壞,保護法令形同具文 | 典藏ARTouch.com https://bit.ly/3L61JRF
中央坐視地方政府破壞潛力文化資產,案例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中央政府屢屢說要檢討,但是文化資產都要拆光了,下一代對本土缺乏認知,宛如「故鄉的異鄉人」,中央文化主管機關依舊檢討不出個所以然,推卸給「地方自治」、「愛莫能助」這些推託金句。
我們國家不是有《文資法》嗎?《文資法》第 1 條不是強調公民有「平等參與權」嗎? 《文資法》第 110 條不是有所謂的「中央的代行機制」嗎?不是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上述法條通通只是寫好看,僅供參考而已嗎?
地方政府破壞潛力文化資產,中央政府擺爛,聯手打假球相關案例以下列舉說明。
球員兼裁判的文資委員聘任制度是亂源
由於文資委員的組成是由機關首長遴聘(註1),文資審議的這一套設計,使關鍵的閉門會議時,委員可以不受到任何監督。(註2)委員可以配合地方首長形成瀆職、惡意作為的集團。現階段的文資委員聘任制度宛如壞掉的水龍頭,若不換掉,台灣珍貴的文化資產就只能不停流失。
對於少數力挽狂瀾想說真話的文資委員,下場就是不予續聘。例如台北市文資委員黃英霓針對三井倉庫一案,就曾公開指出遭受到相關人士關切,指其「柯P很生氣!你都不配合」,就可知地方政府介入專業審議之深。
尚未移築的三井倉庫。(攝影/蕭文杰)
尚未移築的三井倉庫。(攝影/蕭文杰)
移築之後的三井倉庫山牆,如同獸首標本無法組合回去,被形容如器官強摘。(攝影/蕭文杰)
移築之後的三井倉庫山牆,如同獸首標本無法組合回去,被形容如器官強摘。(攝影/蕭文杰)
而縣市首長將黑手伸入文資會屢見不鮮,例如 2011 年基隆火車站第二月台百年鋼樑保存爭議,當年基隆市副市長柯水源身兼基隆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簡稱文資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註3),公開在會議中提出,如果百年鋼樑通過歷史建築登錄,將撤換不聽話的文資委員。(註4)也就是說,只要有「類林洋港市長」,就會有「類林洋港文資委員」,甘願淪為橡皮圖章。
相關閱讀│【蕭文杰專欄】文資保護法令打假球
列冊追蹤沒配套制度,就是將潛力文化資產推入坑
《文資法》2005 年修法時,增列了「列冊追蹤」的制度。「列冊追蹤」本意是原本是爭取一些溝通與說明補償機制的時間,不過地方文化局甚少公開說明,造成了「列冊失蹤」與「列冊等同死亡」的現象。
「列冊追蹤」最大的問題是在於對非所有權人對於文化資產主張的限制。依照《文資法》14 條,「列冊追蹤」與所有權人「申請」文化資產身分最大的差別是,無法比照《文資法》17 條至第 19 條進入大會的審議程序,所以無法因為現勘有「暫定古蹟」的保障,又因為拆除「列冊追蹤」的潛力文化資產在《文資法》中並沒有任何的罰則,因此常常遭到拆除,成為極大的漏洞。
是否將潛在文化資產「列冊追蹤」,通常是少數文資委員決定,專業性常遭到質疑。文化部在鄭麗君擔任部長期間,曾有改善列冊追蹤制度,中央地方協力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政策,明令規定應至少有專家學者三到五人到場,而現勘完成後,亦應再召開審查會議或提送文資審議會討論作成決定。但是地方政府的文資現勘常流於形式,例如 2018 年台北市延平南路挖到台北城牆石遺構,研判可能在日治時代被拆下來砌下水道,不過台北市文化局僅派了一名民俗圖案背景,毫無考古資歷的文資委員到場現勘,立即判定不具文資價值。2021 年,屏東石頭營亦發現清代女性墓碑,屏東文化處僅派兩位學者現勘,就認定不具文資價值,顯然已經是違反文化部政策。不過全國最高文化主管機關即便被視若無物,也不曾積極處理。草率的列冊現勘,造成許多潛力文化資產被殲滅。甚至於文化部 2019 年的函釋提到:「『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等同鼓勵地方文化局依法作掉潛力文化資產(註5)。
延平南路都更案施作工程,發現有清代城牆石遺構,疑似於日治時期築城排水溝,但是文化局僅派一名文資委員現勘,就草率判定不具價值,顯然違反文化部相關規定。(攝影/蕭文杰)
延平南路都更案施作工程,發現有清代城牆石遺構,疑似於日治時期築城排水溝,但是文化局僅派一名文資委員現勘,就草率判定不具價值,顯然違反文化部相關規定。(攝影/蕭文杰)
另外提報列冊追蹤程序六個月內必須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作出下列三項決議,這項規定是僅限於個人或團體提報,但是對於早期由公部門列冊者,則並無相關規定。以台北市政府 2002 年列冊的星乃湯為例,因為遲遲等不到進入大會審議,如今已從經典日式溫泉建築變成廢墟,文化局相關人員依舊無人負責。
2015年的星乃湯內部尚稱完整。(民眾提供)
2015年的星乃湯內部尚稱完整。(民眾提供)
列冊卻無法進入正式文資審議的星乃湯,2017 年已經呈現殘破樣貌,如今已經待都更。(民眾提供)
列冊卻無法進入正式文資審議的星乃湯,2017 年已經呈現殘破樣貌,如今已經待都更。(民眾提供)
連暫定古蹟制度與《文資法》110 條也是打假球
公民面對地方開發導向的縣市首長不當作為,自然找向中央文化部陳情,但是連「暫定古蹟」的主導權,文化部也幾乎是全盤棄守。對於潛力文化資產遭受危難,文化部可以在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以書面或言詞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但是否可訂為「暫定古蹟」,仍全權交由地方文化局,以「尊重地方自治」為塘塞。「錯誤作為也是作為」,成為文化部不介入的理由。除非地方政府的主館機關於文化部告知三日內連「錯誤作為也是作為」都沒做,中央主管機關才可以依 110 條代行處理。
施家古厝,鄭麗君部長時期原擬代行,但是遭到行政院駁回,這使《文資法》110 條成為至今沒有使用過的法條。(蕭文杰提供)
施家古厝,鄭麗君部長時期原擬代行,但是遭到行政院駁回,這使《文資法》110 條成為至今沒有使用過的法條。(蕭文杰提供)
熟悉文資現況者皆清楚,潛力文化資產遭拆通常僅需要 30 分鐘,《文資法》110 條代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才得代行處理。這也就是《文資法》110 條自立法以來,不曾也無法使用的原因。
台灣沒有文化公民權也沒有文化平等參與權
我國《文資法》雖然在第 1 條強調:「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但事實上文資審議的結果,是縣市首長可以操弄控制的。《文化基本法》雖然強調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也強調「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但是行政院卻將公民的公益訴訟權益拿掉,「監督」也淪為口頭說說,而無法實際行動。台灣公民欠缺文化公民與平等參與權,文化權益現狀依舊跟 40 年前一樣,原地踏步。
參考資訊
放開那個政府-搶救三井倉庫的民眾參與經驗談。
洪致文,《像我們這樣的文化恐怖,份子:文化資產與城市記憶守護筆記》台北:前衛出版社,2016。
註1 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註2 文資審議雖然號稱公開透明,但是一般會議僅給予公民三分鐘發言,而關鍵的審議卻完全是閉門,給予地方政府上下其手卻又無法監督的空間。
註3 依《基隆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前段規定:「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副市長為主任委員,擔任委員會議主席。本市文化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註4 此段引用基隆文史專家王志仁調查之資料。
註5 文化部雖再三明令,並且在2016年1月14日以「文資綜字第1053000494號」函示:「『列冊追蹤』純屬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行政作為,與所有權人之保存意願無關,亦無涉具保存價值之建造物,得否由所有權人自行保存之問題。……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並於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非在表明私有古蹟之指定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不過2021年桃園京兆堂文資現勘,文化部對於違反前文函釋,以所有權人無意願為由,判定京兆堂不具文資價值的文化局現勘,文化部說詞為「 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等同文化部與地方文化局共同謀殺潛力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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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那些曾「列冊追蹤」的文化資產,後來怎麼了?
蕭文杰 04 Jan, 2018
台北市那些曾「列冊追蹤」的文化資產,後來怎麼了? | 蕭文杰 | 鳴人堂 https://bit.ly/3sFXo1a
說起文化資產的「列冊追蹤」常讓人摸不著頭緒。所謂的「列冊追蹤」,在文資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不過引述台中文化局長王志誠的說法則是,列冊追蹤指「有文資價值,但還未有文資身分」。這樣說法頗為傳神,有點類似台灣現狀,有國土人民主權,可是尚未經由國際認證,無法獲得國家地位的承認那樣。
「列冊追蹤」起源是文化資產普查,「列冊追蹤」原始的目的仍然是「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過去文化資產的「列冊追蹤」通常是文化主管機關委託專家學者調查,因為尚未進入正式文化資產審議,或是沒有立即危險性,需要與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所以才「列冊追蹤」;這一類「列冊追蹤」,我稱為「官方列冊追蹤」。
列冊追蹤演進小史
依據目前所知資料,台北市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期間(甚至更早),就已經實施文化資產調查,而且將「列冊追蹤」資訊公開,當時文化資產的最高單位是內政部,也就是文化部跟文建會都還沒有誕生的年代。在2000年版的文資法之前,文資法並沒有註明公民可以提報文資,所以這種官方委託學者的調查成為國家保存文化資產「唯一」的依據,指定文化資產是沒有讓公民有參予的機會。換句話說,文化資產的保存就是官方角度的保存。
「列冊追蹤」如果已經進入了文資會議審議,大多就沒有「列冊追蹤」問題,因為「列冊追蹤」主要是尚未審議的個案正在等待審議,若審議結束,文化資產身分也就確認,或是因不具價值不指定,或因為資料證據不足,不敢貿然判斷而繼續列冊。不過我國文資審議當中,官方委員比例偏高,審議結果常讓民眾無法心服也是不爭的事實。
2000年版後的文資法,民間也可以主動提報文化資產,並經法定程序審查指定之,也就是任何人提報之後就立刻進入審議。我個人認為文資提報增加,是受到1994年社區營造在台推行有關,因為社區營造必須調查區域內的「人」、「文」、「地」、「產」、「景」。在開放公民提報後,可以直接進入審議,文資提報就自然多元,也增多了。
可是2005年之後,文化資產提報受到限縮,該版本文資法雖然公民可以提報私有文資,但是改為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也就是面對私有文化財若主管機關不同意送進大會審查,只能「列冊追蹤」,而且長期打入冷宮失蹤或等死,作者姑且稱這類文資為:「私有財列冊文資」。
2016年鄭麗君部長上任後,對於「私有財列冊文資」做了一項改革,當民眾提報文化資產後,主管機關應於列冊審查後,六個月內辦理文資審議,可是因為沒有罰則,開發導向的地方文化局當然敢公然抗命,例如清代陳悅記家族的陳文瀾等古墓群,北市文化局就拒絕依文資法14條來審議古蹟與歷史建築。
另外鄭部長上任後文資法實施細則也重新修改並公告,表示:「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此法公告半年,台北市政府依舊沒做。
作者觀察無論是公有或是私有的「列冊追蹤」文化資產,許多下場都非常悽慘,就列舉幾個敘述如下。
日本赤十字社台北支部辦公室,戰後成為國民黨中央黨部,1994年被拆除。 圖/取自臺灣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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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追蹤,後來怎麼了?
「列冊追蹤」被拆的案例之一是「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中山南路11號),這棟建築是原日治時代赤十字會辦公室,建於1901年,國民政府遷台後接收成為「國民黨中央黨部」。這棟建物在1994年以風水欠佳等理由,被建議拆除,引起藝文界強烈抗議,強烈要求指定古蹟,後來暗夜被偷拆,改建為國民黨黨部大樓,而一度拒發建照的陳水扁市長事後妥協。2006年國民黨黨部大樓轉手給長榮集團,成為今日之張榮發基金會大樓。
台北的善導寺也是列冊被拆的悲傷案例。這棟建築是畠山喜三郎設計,1937年落成,是鋼筋混凝土仿木造建築,國民政府接收後交由李子寬接管,1998年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意指定古蹟,3月25日現勘後,4月28日預訂召開古蹟審查大會前,廟方火速拆除,原址新建10層樓高的新「大雄寶殿」。
青島西路5號高玉樹宅亦是「列冊追蹤」被拆。高玉樹宅的前身是日治時期台北州廳高等官務宿舍,這棟建築在2005年9月之前,高玉樹及他的家屬都還在使用,可是2010年台北市政府以沒有通過文資審議,隨時有倒塌之虞,及「台北好好看」等理由辦理拆除。可是明眼人一看也知道只有閒置5年的日式宿舍,之前還是前市長官邸,怎麼可能短短時間就要倒塌?而拆除官舍的郝市府,當時本來想蓋「台北音樂廳」的計謀也沒得逞,如今是一片停車場。
靜修女中(寧夏路59號)、舊馬偕醫院急診室(中山北路二段92號)、北投空軍大樓(公館路209巷)、中央氣象局(公園路64號)也是「列冊追蹤」後死亡,作者能力有限,尚未查詢到原因,只是若看到了老照片,會驚嘆台北也曾經如此美麗,街景歷史如此豐厚多樣性,可惜都拆光了。
台北中山北路馬偕醫院。 圖/取自台灣海外網
台北中山北路馬偕醫院。 圖/取自台灣海外網
1938年6月30日竣工的台灣總督府氣象台廳舍,中央氣象局前身。 圖/取自台灣建築會誌第11輯 第4號,1939年
1938年6月30日竣工的台灣總督府氣象台廳舍,中央氣象局前身。 圖/取自台灣建築會誌第11輯 第4號,1939年
近年來還有幾個荒謬案件,那就是清雲閣跟北門彰銀,兩個都是「列冊追蹤」的十多年名單,2014年清雲閣被建商拆除,前文化局長劉維公在媒體前表現「震怒」樣貌,還將其「暫定古蹟」,不過改朝換代後目前工地已經動工了,高樓準備建起,看來建商已經取得建照。可憐的北門彰銀,都更程序進行了快10年,文化局竟然不知道自己有「列冊追蹤」,雖然經民間一度搶救,多數文資委員會勘也認為具有價值,但是最後仍然跟都更妥協了,在文資大會上不給予文資身分。
而國父紀念館、台北故宮博物院分別是名建築師王大閎跟黃寶瑜作品,兩者都是公共財,可是也是「列冊追蹤」後不進大會審議,而提報當時的背景環境是國父紀念館附近有大巨蛋案,台北故宮博物院旁也有所謂的大故宮開發案,這兩個列冊追蹤案目前都超過文資法14條規範,列冊追蹤後半年內必須審議的規定。反正又沒罰則,地方文化機關就繼續怠惰也不會怎麼樣。
至於台北市列冊死亡、失蹤名單有多少,作者也不知道,因為列冊名單每年都因為文資提報而有所改變,但是消失的速度可推算。舉例來說,台北市周柏雅議員在2014年質詢北市文化局時文資列冊名單是1734件,但是不到一年,吳思瑤質詢時,只剩下1114件,在法定文資沒有明顯增加下,我們可以推測光是那一年,台北市就有620件「列冊」名單不知去向。
2017年7月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5條規定,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而主管機關更應訂定列冊追蹤計畫,並定期訪視。不過直到今日,台北市政府依然沒有將列冊追蹤名單公開。
台北市那些曾「列冊追蹤」的文化資產,後來怎麼了? | 蕭文杰 | 鳴人堂 https://bit.ly/3sFXo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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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標準作業程序|提報申請案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bit.ly/3juKgYG
條文內容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主管機關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審查,其審查規定如下:
一、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
二、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
個人或團體提報前項具文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其屬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具古物價值者,並準用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現場勘查,主管機關應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現場勘查通知書應於現場勘查前七日寄發。
第一項第二款決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經第一項審查決定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列冊追蹤計畫,定期訪視。
縣主管機關從事第一項普查時,鄉(鎮、市)公所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予以協助。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應每八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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