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柬埔寨」詐團案釀3死 家屬共獲540萬元刑事補償金
「台版柬埔寨」詐團案釀3死 家屬共獲540萬元刑事補償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PwOECo
「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首腦綽號「藍道」的杜承哲(圖中),與共犯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等4人總計犯下2811個罪。(資料照)
2023/09/27 09: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爆發「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3名死者家屬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被害遺屬補償金,經士林地檢署審議後,決定補償3名死者家屬各180萬元、總計540萬元;未來這補償金將由士檢透過民事訴訟向本案被告進行索討。
今年7月1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上路,補償金採從優、從速、從簡發放;金額部分,死亡補償金定額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法院判賠時不得扣除已領取的補償金。
這起「台版柬埔寨」詐團案,檢方統計不法所得高達3億9667萬餘元,士林地檢署去年底首波起訴高層「S姊」傅榆藺、「茶董」陳樺韋等29人,士院審結定今年11月22日宣判。
後來集團首腦綽號「藍道」的杜承哲與共犯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相繼到案,檢方今年6月底起訴,認定杜男犯下高達705罪,加上另3人各犯702罪,總計犯下2811個罪,創下我國單一詐團起訴案,被告犯罪數最多的一案。
也由於杜男等4人涉及罪名包括「私行拘禁致死罪」,屬於法定國民法官案件,因此由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但士院考量本案聲請調查的證據有千項以上,耗時甚久,對有正常工作的國民法官來說,影響重大,昨決定「不行國民法官制」。「台版柬埔寨」詐團案釀3死 家屬共獲540萬元刑事補償金
「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首腦綽號「藍道」的杜承哲(圖中),與共犯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等4人總計犯下2811個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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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9: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爆發「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案,3名死者家屬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被害遺屬補償金,經士林地檢署審議後,決定補償3名死者家屬各180萬元、總計540萬元;未來這補償金將由士檢透過民事訴訟向本案被告進行索討。
今年7月1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上路,補償金採從優、從速、從簡發放;金額部分,死亡補償金定額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法院判賠時不得扣除已領取的補償金。
這起「台版柬埔寨」詐團案,檢方統計不法所得高達3億9667萬餘元,士林地檢署去年底首波起訴高層「S姊」傅榆藺、「茶董」陳樺韋等29人,士院審結定今年11月22日宣判。
後來集團首腦綽號「藍道」的杜承哲與共犯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相繼到案,檢方今年6月底起訴,認定杜男犯下高達705罪,加上另3人各犯702罪,總計犯下2811個罪,創下我國單一詐團起訴案,被告犯罪數最多的一案。
也由於杜男等4人涉及罪名包括「私行拘禁致死罪」,屬於法定國民法官案件,因此由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負責審理,但士院考量本案聲請調查的證據有千項以上,耗時甚久,對有正常工作的國民法官來說,影響重大,昨決定「不行國民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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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 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天秤座法律網
乘機性交罪判謝男徒刑  https://bit.ly/3rRhDbQ
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發生後,被害人得以書面向犯罪地的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通常設置在各地的地檢署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也可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書面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或代理人的人別資料、申請補償金的種類、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償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已受有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的情形。 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天秤座法律網
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天秤座法律網 https://bit.ly/43V7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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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https://bit.ly/3DIAjgF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https://bit.ly/3qj7JPX
檢視現行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 ,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
員會) ,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
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
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
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
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犯罪地不明者。
二、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十七
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https://bit.ly/3YmGf8E


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憲法法庭19日說明釋憲案件後續進度。(記者吳政峰攝)
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ogRVS
2024/03/19 17: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男販毒被逮後曾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直到判刑確定,上游都沒被查獲,他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紅利,判刑10年確定。而後警察找到上游,他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卻被法院以再審門檻僅限「免除其刑」、不包括「減刑」,予以駁回。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指「減刑」亦符合再審事由,讓他可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日前除改判6年刑,另准予補償320萬8000元。
陳男販賣二級毒品,偵審期間曾供出上游供檢警追溯,依毒危條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原可減刑,但直到2012年判決確定前,上游都還沒落網,法院因此認定他不符合減刑規定,定8罪應執行10年刑,須入獄服刑。
而後上游落網,陳男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要件,聲請再審,但法院認為再審門檻僅限於「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不包括「減刑」,駁回其訴。
陳男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
陳男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10年刑,改定執行
6年確定。陳接著再持判決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2019年假釋出監,經過再審,刑度從10年減為6年,他被多關3年又251日,國家應補償673萬元。
高雄高分院重新計算日數,認陳男被多關802日,考量他目前從事土地開發,月薪20萬元,日前決定准予補償1日4000元,802日共320萬8000元補償金。
憲法法庭指出,當初本案共有3名聲請人,目前僅陳男獲得救濟,其餘毒販供出上手時,因檢警已從其他管道掌握到情資,故並非因他的指述而查獲,不符合減刑要件。憲法法庭強調,將持續追蹤其他人民聲請釋憲案的後續進度。
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ogRVS


 


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憲法法庭19日說明釋憲案件後續進度。(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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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7: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男販毒被逮後曾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直到判刑確定,上游都沒被查獲,他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紅利,判刑10年確定。而後警察找到上游,他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卻被法院以再審門檻僅限「免除其刑」、不包括「減刑」,予以駁回。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指「減刑」亦符合再審事由,讓他可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日前除改判6年刑,另准予補償320萬8000元。
陳男販賣二級毒品,偵審期間曾供出上游供檢警追溯,依毒危條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原可減刑,但直到2012年判決確定前,上游都還沒落網,法院因此認定他不符合減刑規定,定8罪應執行10年刑,須入獄服刑。
而後上游落網,陳男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要件,聲請再審,但法院認為再審門檻僅限於「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不包括「減刑」,駁回其訴。
陳男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
陳男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10年刑,改定執行
6年確定。陳接著再持判決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2019年假釋出監,經過再審,刑度從10年減為6年,他被多關3年又251日,國家應補償673萬元。
高雄高分院重新計算日數,認陳男被多關802日,考量他目前從事土地開發,月薪20萬元,日前決定准予補償1日4000元,802日共320萬8000元補償金。
憲法法庭指出,當初本案共有3名聲請人,目前僅陳男獲得救濟,其餘毒販供出上手時,因檢警已從其他管道掌握到情資,故並非因他的指述而查獲,不符合減刑要件。憲法法庭強調,將持續追蹤其他人民聲請釋憲案的後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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