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爐弊案/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張榮味縣長-林林內焚化爐弊案/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張榮味縣長-林林內焚化爐弊案/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張榮味縣長-林林內焚化爐弊案/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張榮味縣長-林FireShot Capture 073 - 臺灣BOT的疑慮與爭議:從基本精神談起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www.npf.org.tw

林內焚化爐弊案案由為達和公司為取得臺灣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開發經營權,事前規劃7000萬元公關費,再與另一家負責焚化爐土地開發的旭鼎簽,將此項費用列入土地款中,其中3000萬元透過旭鼎負責人徐治國行賄時任雲林縣縣長張榮味,匯1000萬元至張榮味的好友[1]呂昆展在美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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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逃亡
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後,檢方多次傳喚未到案,雲林地檢署於2004年8月26日發布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2]。之後,他就像是從人間蒸發。最後於該年其妹張麗善立法委員選舉前一日,12月10日由警探逮捕落網。
 偵結公訴
2005年1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臺灣省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偵結,包括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環保局長顏嘉賢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張、顏兩人合併須追償一千萬元不法所得。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追償不法所得一千八百萬元,前林內鄉林中村長柯火墀被求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追償不法所得八十萬元,男子呂昆展擔任白手套遭求刑七年,達和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專員黃輝強,及土地仲介業者徐治國、潘淑慧,則被檢方建議院方予以緩刑;同案被告呂昆展因逃亡中國大陸已遭通緝。
 司法審判時程及結果
裁判案由:貪污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36號、2960、3073、3040號、93年度偵緝字第229號
 2005年10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千萬元追繳沒收[3]。
2006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宣判,張榮味改判無罪 [4] [5]。
2007年7月5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6]。
2010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一審宣判,張榮味無罪[7]。
2011年2月17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的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
2012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二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9]。
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的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2014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三審宣判,維持更二審判決,張榮味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11]。
2015年7月17日,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涉及91年間的林內鄉焚化廠工程弊案,索賄3000萬元,最高法院認為部分事證尚待釐清,撤銷更三審,發回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四審[12]。
2016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四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13]。
2018年7月4日,最高法院駁回被告張榮味等人上訴,全案依更四審判決結果定讞,張榮味將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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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長 林內焚化爐轉型 引爆選戰硝煙味
周麗蘭/雲林報導2021年12月4日·2022誰來做老大》雲林縣長 林內焚化爐轉型 引爆選戰硝煙味 https://bit.ly/3RdMIz2
在雲林縣有「選票提款機」之稱的林內焚化爐,完工16年未啟用,只剩政治功能。(周麗蘭攝)
完工16年未啟用的林內焚化爐,在雲林縣有「選票提款機」之稱,雲林縣府今年才完成點交,將評估轉型為再生綠能中心,以木質類農業剩餘資材當作燃料發電,隨即遭民進黨籍議員圍剿,縣長選戰硝煙味頗濃,張麗善強調,未獲中央認同也無法推動,不要「把一根鵝毛變成一隻鵝」,惡意扭曲。
 距明年縣長選舉不到1年,雲林縣府聘請專家學者針對制度、法令、環評、國家政策、聯合國永續經營指標等研議,林內焚化爐被規畫轉型為生質綠能園區,令藍營人士捏把冷汗,因為,林內焚化爐在雲林只剩政治功能,反焚化爐才有選票。
 張麗善則認為,她做事坦蕩、未雨綢繆,林內焚化廠是一個意見分歧的議題,所有爭議都發生在她上任前,或許因刻意妖魔化或政治對抗,而失去理性討論空間,她無奈但仍會努力處理好。
 雲林縣政府規畫使林內焚化爐轉型為綠能產業,處理竹子、水稻桿、花生藤等天然農業廢料兼能發電,完全排除塑膠類,將提報環保署、農委會同意,逐漸回收仲裁賠償的天價。
 縣議會民進黨團日前抨擊,焚化廠浪費30多億元人民納稅錢,還要改鍋爐轉型,只要燃燒就會產生汙染,轉型方案是「包裹糖衣的毒藥」。
 張麗善表示,林內焚化爐當年以BOO案興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擁有),縣府完全未花一毛錢,直到2006年前縣長蘇治芬主政,縣政府違約才遭達榮公司提起仲裁案,被判定須賠償29.5億元違約金,然而,縣府當年卻未提起撤銷仲裁之訴,達榮公司法拍的虎尾高鐵特定區土地價值迄今已翻倍,她責成政風處啟動調查,還原當年為何縣議會極力支持縣府提出撤仲之訴,而縣府卻自廢武功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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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環境正義BOT/BOO焚化爐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 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https://bit.ly/3kSZJSN
2月15日中國時報報導:「十四日新春上班第一天,林內鄉公所就接獲好消息,第一筆林內焚化爐回饋金近五千萬元進庫」,關心林內焚化爐的民眾錯愕不已。林內焚化爐興建案自開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結論,因涉有多項違法不當之處,已提起行政訴訟,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案號: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三五號);且依1月18日中國時報報載『林內焚化爐弊案由檢察官起訴書可以發現,業者為了得標必須打通層層關節,政商關係可謂內幕重重。』足見該焚化爐興建案涉及官商集體舞弊重嫌,相關縣府公務員、廠商及土地仲介業者,均陸續遭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收押,雲林縣縣長張榮味亦於日前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處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案並移送法院審理中。
 而立法院於1月21日三讀通過「凍結環保署94年度補助林內焚化爐工程案之主決議,」內容為:『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之林內焚化爐工程案,因傳出貪污弊案,並有廠商及官員坦承行賄收賄情事,在本件刑事司法程序(含偵察及審判)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補助任何經費!』更何況『環保署政風室在去年九間比對桃園、烏日、竹南等三座焚化爐價格標投標資料,發現林內廠營運期間每年應攤提建設費高出其他廠甚多,廿年下來將圖利達和十二億多元,且又浮報土地成本。』(2005.01.18 中國時報),難道環保署還要睜眼說瞎話「一切合法」嗎?
 我們質疑環保署在這風雨飄搖的節骨眼,大無畏的扮演散財童子,是否有難言之疾?或是繼續製造該座焚化爐決策合法性和正當性的煙霧,以掩飾環保署的失職?我們在2004,12,13的專欄『焚化廠民有民營(BOO)案形同錢坑』中指出,該座焚化爐『廠商所要求的建設攤還金額高出了29億4,816.5萬元』,再參照上述媒體報導環保署政風室的說法,還不該質疑該座焚化爐BOO案契約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契約,自當無效。若司法判決確定該契約是以不法手段取得,那麼不管該座焚化爐是否已完工,當然是違法興建了,就應該拆除還原,還給社會及民眾清淨的環境;同時相關官員也該負起應付的職責,不應「好官自我為之」。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執行長﹞。
發表日期:2005年2月21日。環保署玩弄金權濫發回饋金 | 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https://bit.ly/3kSZJ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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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廠轉型生質能源設備 鄉長:不也是焚化爐 換湯不換藥
 林內焚化廠要轉型生質能源設備?林內鄉長張維崢批「還不一樣是焚化爐!」(記者詹士弘攝)
林內焚化廠要轉型生質能源設備?林內鄉長張維崢批「還不一樣是焚化爐!」(記者詹士弘攝)
 2021/11/14 13:29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雲林縣長張麗善日前在雲林縣議會表示,林內焚化廠將不燒垃圾,將朝向配合聯合國的永續發展指標轉型作為生質能源設備;林內鄉長張維崢表示,燒稻草、燒農業廢棄物,不也是焚化爐,換湯不換藥。
 完工16年的林內焚化廠是否啟用爭議多年,張麗善表示,林內焚化廠可以不用做垃圾焚化用,縣府已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營運轉型規劃,已到期末報告階段,預計明年初可研擬成熟方案,焚化廠原就有發電設計,可轉型將朝配合聯合國的永續發展指標作為生質能源設備,例如農廢料循環再利用等。
 張維崢表示,張縣長明白指出焚化廠不燒垃圾,是好的方向,但燒稻草等農業廢料,還是當焚化爐使用,林內焚化廠可日處理600噸垃圾,雲林縣有那麼多稻草或農業廢棄物嗎,屆時是不是要進外縣市的稻草到雲林燒。
 他更為指出,所謂的農廢料,有沒有包括農業用的塑膠網等塑料物資,如果是,也等於燒塑膠,還是有戴奧辛的問題。
 張維崢表示,縣府針對林內焚化廠轉型一事,從未與地方溝通,地方也不知道縣府葫蘆裡賣什麼膏藥,感覺林內焚化廠還是焚化爐,還是要燒東西,不燒垃圾的說詞,就像是包著糖衣的毒藥,是顆毒蘋果。
 地方也表示,林內焚化廠完工多年未使用,內部機械有多少還能動,無人能知,只知道焚化廠裡棲息上千隻的野鳥,拉的屎數量驚人,焚化廠真的還能用嗎?重啟難道不用再環評嗎?現在林內淨水場面積倍增,對環境的需求更高,好不容易封存的東西,真的要像核四一樣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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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廠弊案內幕大揭密 令人瞠目結舌的官商勾結
 焚化爐環境法規環評日期: 2015/10/29 (週四)林內廠弊案內幕大揭密 令人瞠目結舌的官商勾結 | 看守台灣 Taiwan Watch https://bit.ly/3WMW9GT
恐怖17.79%暴利合約 環團痛批前雲林縣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
雲林縣因為各地大型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排擠了用來處理生活垃圾的餘裕量,加上焚化廠餘裕量大的某些縣市不收外縣市生活垃圾,而爆發垃圾危機。環保署不思如何管好生活垃圾焚化爐濫收事業廢棄物的問題,反而要求雲林縣政府啟用離淨水場只有1.8公里、嚴重威脅雲林飲用水水質、設廠過程賄聲賄影的林內焚化廠,令林內鄉民與環保團體群起激憤,而於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林內廠根本是個大弊案,前雲林縣府與環保署嚴重瀆職;當初如果沒有解約,今日雲林縣民不僅要負擔18%的公務人員退休金,也要負擔17.79%的利息來供養興建林內焚化廠的達和。這弊案簡直是大巨蛋案的鼻祖。
 用地相關成本灌水 疑暗藏賄賂經費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律師指出,林內廠是個由業者先出資興建、再由政府以保證垃圾量方式分二十年攤還部份建設費、二十年後產權歸業者的民有民營(BOO)焚化廠。當初業者達和為取得雲林縣政府合約,涉嫌賄賂,後相關人士遭檢察官起訴。歷經8年司法審查,雖然因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漏未審酌被告有無應受迅速審判而應減刑事由而發回更審,但根據媒體報導,2014年更三審認定:達和公司投標前,即預定以1億2000萬元打點官員、民代與黑道,並灌水在購地款內。根據雲林縣政府與達和簽訂的合約,達和估算的用地相關成本達4.98億;根據仲裁書中的事證,其中的2.95億元用於購買5.1825公頃的農地,相當於每分農地570萬元;若以實際過戶的土地面積僅3.7986公頃計算,則每分農地高達777萬元;但這些位處偏鄉的農地,其實當時公告現值每分地僅60萬元。這些用地相關成本,即很可能包含賄賂經費,且涵蓋在應分二十年攤還的建設費中。林內焚化廠大事紀
 工程費用偏高 大慷人民之慨
詹順貴律師繼續補充說,除了用地相關成本灌水外,林內廠建設費中的幾個主要成本項目,如工程費用、籌辦費用、融資成本與興建期間資金成本等,也遠高於相同規模的台中烏日廠與稍小的苗栗竹南廠。其中工程費用24.7億,整整比烏日廠高出8億,比竹南廠高出2.45億。整體而言,其建設費高出烏日廠14.92億元,此經費幾乎可以再蓋三分之二座烏日廠。同時,林內廠的建設費也比同等規模的宜蘭廠及基隆廠高出8.89億!
 高利貸17.79% 強迫人民刷卡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批擊,最可惡的是,達和以高利率,要縣府分期攤還這可能包含賄賂且金額確實也偏高的建設成本,而前縣府竟能同意這樣的暴利合約。以林內廠和烏日廠來做個比較:由於林內廠是BOO模式,依照合約,產權在二十年後歸達和,因此這33.13億的建設費中有部份成本是達和自己要負擔,只有21.85億元是要縣府以保證垃圾量的方式,分二十年攤還。相對地,簽訂BOT合約的烏日廠,產權在二十年後歸台中市政府,因此台中市政府必須在二十年內攤還全部建設成本18.21億元。這兩廠的應攤還建設費相差不多,但雲林縣政府二十年總共要為這筆21.85億元的費用付出接近4倍本金、高達80.8億元的本金加利息,而台中市政府只須為18.21億元的建設費付出2.39倍本金、相當於42.7億元的本金加利息。負責興建營運台中烏日廠的中鼎,二十年可拿回2.39倍本金,已經是暴利,而興建林內廠的達和,更是暴利中的暴利。根據計算,可讓21.85億元滾出4倍本金的年利率,是17.79%,同樣由達和興建的台東廠,也高達14.03%;由其他廠商興建的BOO或BOT廠,則按招標文件的預定,不超過10%!!環團痛批,林內廠這種合約,簡直是強迫人民刷中國信託信用卡,達和簡直是貪婪吸血鬼,而和達和簽下這種不平等合約的前雲林縣政府與核備/備查該合約的環保署,更是嚴重瀆職!若不是縣府後來已經和達和解約,雲林財政困境將更難翻轉。
  解約省下至少40億 環署應協助買回林內廠轉作他途
2006年8月,雲林縣政府以達和重大違約為由,解除不平等的林內廠合約,讓縣民垃圾費不用負擔這17.79%的高利貸;而且,環評後來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定無效,土地弊案的司法審查亦判斷達和有行賄事實,雖然還未定讞。但不幸的是,雲林縣政府卻也遭到達和利用仲裁機制反擊,而必須付出29.5億元賠款,買下林內廠產權。1
 仲裁偏頗 但縣府解約決策仍然正確
立法委員田秋堇批擊,仲裁庭的這個決定相當偏頗,只看到業者投資應受到保障,而不管其手段是否正當。他認為,企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暴利的達和,根本不該獲得賠償;即使要賠,某部份款項也是該由貪污違法及失職者來賠。然而,身為當事者的雲林縣政府,在仲裁結果具備強制力下,仍必須先蓋括承受過往錯誤,嗣後再向失職者索賠。而且,即使必須賠償29.5億,雲林縣政府的解約,仍是正確決定。若能補助或協助其取得3%以下低利貸款(2008年以來房貸利率不到3%),再分二十年來償還這29.5億,則二十年總支出最多也不過39.66億元,整整比不解約時必須攤還給達和的80.8億元還要少一半經費,再加上取得產權後,雲林縣府可將這個選址不當的焚化廠中機器設備拍賣,不僅可為國庫省下40億元以上經費,廠房還可用來辦公、進行環境教育、資源分類與廚餘堆肥。
 林內廠選址不當 買回也不應啟用
然而,財政困窘的雲林縣政府早在張榮味時代即接近舉債上限,根本無力賠償,要舉債又遭議會阻擋,而不得不向環保署求援,環保署卻以林內廠必須啟用方答應補助。當初提起林內焚化廠環評無效之訴的吳德雄律師質疑,林內、竹山等地在大氣擴散條件不佳時空氣品質即常常不良,因為有來自六輕、溪州焚化廠、甚至台中等地的污染,如果又讓林內廠運轉,居民的生活品質怎麼辦?要如何保障那關係到雲林縣民健康的林內淨水場水質?身為環保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怎麼可以要求這明顯選址不當、環評有明顯瑕疵(除林內淨水廠外,尚有生態、水源水質、施工前健康風險評估..等)而遭行政法院撤銷的焚化廠啟用?而且如果焚化廠越多,餘裕量就越多,焚化廠為能正常運轉就必須以低價搶收廢棄物,如此就可能有越多不適燃或有毒的事業廢棄物,偷渡到焚化廠,事業單位也不會有誘因好好思考如何源頭減量了。環保署的這種不顧自己本身環保職責的要求,簡直就像是焚化廠操作業者的代言人。
 環署當初監督不力 應負一半賠償責任
吳德雄律師進一步指出,環保署身為BOO/BOT焚化廠興建計畫之規劃與補助機關與環評中央主管機關,難道不用負監督不力責任嗎?這些合約,都必須送環保署核備或備查,難道環保署看不出每年攤提建設費高得不合常理嗎?難道必須補助縣府一半攤提建設費的環保署,不必為國庫嚴謹把關嗎?在林內居民因為環評說明書內容充滿瑕疵而向環保署提起訴願,環保署卻逕以環評非行政處分及居民無訴訟資格而不願受理,也不願好好檢視環說書內容一眼,難道地方政府胡亂環評,中央都不用管嗎?若環保署當年能好好負起責任,監督在群魔亂舞下的雲林縣政府,及時撤銷林內廠環評或合約,就不會有後來違法興建的林內廠了。環保署當初反而故意曲解法律阻礙地方居民取得勝訴,致使違法焚化廠搶先於訴訟結案之前完工,種種作為等於是參與違法,縱容雲林縣政府建造不得啟用之焚化廠,衍生雲林縣政府仲裁案補償款之負擔,若不無條件撥款彌補前揭虧損,實難服眾。(詳細內容參見吳德雄律師新聞稿)
 買回轉作他途 勿漠視國家土地資源流失
劉建國委員辦公室主任田飛生呼籲,環保署應儘速協助雲林縣政府買回林內廠轉作他途。雲林縣府目前已經有價值15億元的縣有土地,因達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而遭到查封拍賣,難道環保署還要迴避自己過去疏失,漠視國家土地資源繼續流失嗎?環團同時呼籲,達和應有企業社會責任,承認過去錯誤,放棄對雲林縣政府的債權,不要只知貪婪追逐利益,否則拿回了29.5億,也換不回損失的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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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出席團體與個人: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吳德雄律師、田秋堇委員、劉建國委員辦公室主任田飛生
 註:
 在張榮味於2004年8月因林內廠弊案爆發逃亡後,雲林縣政府漸漸開始對這座興建快完成的焚化廠嚴謹把關。2005年中旬,達和在接近完工、且雲林縣政府已完成試燒計劃審查,將要進行試車階段之際,方因配置變更而向雲林縣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劃書變更之申請。該變更案之審查委員發現,達和擅自變更設計,整個廠房轉向,樓地板以及綠帶面積也大幅縮水,而有偷工之嫌,要求其補提財務分析報告,也遲遲不肯提出。加上當初環評書未評估對林內淨水廠的影響,且招標過程涉及行賄,又有擅自變更設計等重大違約事由,於是雲林縣政府於2006年8月9日片面解約。之後,達和也因為空污操作許可申請不能過關,遲遲未能試運轉而不堪財務負擔,並認知到雲林縣政府已不再是之前一起偷雞摸狗的伙伴,而於2006年10月31日解約,並依合約爭議機制提出仲裁,要求縣府賠償44億元,包括以17%淨利計算,要求縣府賠償11.2億元的可預期合理利潤,真是獅子大開口!
 可惜商業仲裁機制通常偏向業者、不利政府,果然仲裁庭無視環說書瑕疵、檢察官對林內廠土地弊案的起訴、以及達和擅自變更設計等事實,而於2008年9月輕率同意達和求償,但將賠償金額刪減到29.5億元,分兩期給付,第一期15億元,須於仲裁決定後的兩個月內給付,並要求達和於雲林縣政府賠償第2期款時將林內廠產權轉移給雲林縣政府。這29.5億元包括1.3億元的可預期合理利潤,以及可能涵蓋賄賂費用的土地相關成本2.28億元。2010年10月,由雲林在地居民於2001年提出的環評無效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無效;2014年林內廠土地弊案的行賄事實經更三審認定,但現已無從翻轉這偏頗的仲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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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垃圾焚化廠是在臺灣進行垃圾焚化處理工作的公共設施。臺灣自1987年興建第一座垃圾焚化廠以來,截至2012年為止的統計,共有26座,其中有2座尚未運轉。24座營運中的垃圾焚化廠,每天焚化量總共可消化24,650噸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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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臺灣的垃圾處理在1984年以前多為隨意丟棄,且處理垃圾的設施也相當簡陋、破舊、不衛生。因此,政府在1984年訂定「都市垃圾處理方案」,以垃圾掩埋為主要方針,協助各地建設較衛生的垃圾掩埋場,將垃圾做妥善處理[1]。但垃圾掩埋仍會發出惡臭,而且塑膠所需的分解時間可能要1000年以上[2];除此之外,垃圾掩埋場也有發生大火的風險。1984年,內湖垃圾掩埋場發生火災,促使政府興建垃圾焚化廠的主要原因,內湖焚化廠因此成為中華民國遷台後興建的第一座垃圾焚化廠[3]。
 1991年,垃圾焚化技術日漸成熟,行政院科技會議將垃圾焚化處理視為一項重要目標,訂下了「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垃圾處理政策[4];1991年底訂定「鼓勵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核定十餘座大型焚化廠的建造[5];1994年訂定「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興建計畫」,計畫興建10座小型焚化廠,用以處理離島、水源特定區的垃圾[6];1997年訂定「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建造小型垃圾焚化廠[6]。預計全數完工後,垃圾焚化處理率可達90%以上。焚化處理所佔垃圾總清運量的比例逐年升高,到了2006年垃圾焚化處理的比例約佔總清運量80%,垃圾掩埋處理的比例則降至16%左右[7]。
 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郝龍斌在任期間,提出了「一縣市一垃圾焚化廠」的政策,預計興建36座大型垃圾焚化廠,但因各地抗爭及垃圾量不足而只興建26座[8]。其中雲林及臺東2座因為爆發弊案或爭議而沒有運轉,後因垃圾代燒議題導致「垃圾不分藍綠」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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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未來後續業務推動作法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10.24
有關議員今(24)日總質詢:針對林內焚化爐未來後續業務推動作法,雲林縣環保局強調,焚化爐補助方案已與環保署達成共識,縣府工作重點為(1)儘速完成環評審查程序、(2)完成試運轉程序、(3)完成焚化爐營運規劃等三工作,而執行試運轉期前提為預算案需完成,目前內政部尚在審議當中,縣府亦期望內政部儘速依地方制度法完成審議作業,以利後續工作之推動。焚化爐案涉及垃圾處理、環境保護、財政情形及民眾權利,縣府將多方考量擬訂最佳營運規劃,爭取最有利之補助。縣府再次強調,焚化爐係為專案處理,不應減少縣政建設來支付焚化爐之仲裁費用,而是要向中央爭取全額負擔之專案補助,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環保局表示,林內焚化廠為雲林縣政府87年09月30日依據環保署「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向行政院提出申請並獲同意設置每日處理量為600噸之焚化廠。而其建設方式係以採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來辦理,後由得標廠商達榮公司辦理籌資、設計、製造、安裝及試車一座焚化廠,並負責其操作維護。而本府需保證每年處理量為186,150公噸、保證價格為2,555元,並簽約20年,合計支付達榮公司約95億1,226萬元,其中環保署補助36億5,440元、縣府需支付58億5,786萬元。
縣府評估與達榮公司之簽約內容及其提供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未充分揭露對於林內淨水廠可能影響等因素,於95年08月09日提出終止契約後,達榮公司於95年12月20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判斷,本府應給付達榮公司:新台幣28億8,705萬2,081元;美金170萬5,539元;日幣30萬7,187元。
 環保局指出,縣府接獲仲裁判斷後除積極辦理給付仲裁判斷款、產權過戶、設備檢修、試運轉、清償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工作,並多次與環保署協商後將參考台東焚化廠垃圾送往外縣市處理、焚化廠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模式,重新針對焚化廠之營運模式及經費進行規劃評估。目前縣府參考台東模式評估(1)回歸BOO契約營運:20年所需經費約為 115億5,991 萬元。(2)依仲裁給付經費後採OT方式營運:目前垃圾量約為300噸/日, 20年所需經費約為 56億7,190萬元。(3)確保焚化爐可正常使用,作為天然災害緊急處理用、農業廢棄物處理中心或其他可行方案,垃圾送往外縣市處理,而垃圾委外處理費20年初估約為16億7,900萬元,在加上仲裁費用約30億元,合計共46億7,900萬元。且縣府與環保署初步共識,未來環保署補助不再依據BOO方案以逐年依處理垃圾量攤提建設經費,而是以仲裁判斷費用全額分年補助,如此ㄧ來,縣府不需再編列預算負擔建設攤提費用(如與原BOO契約及中央補助攤提計算,本府可節省攤提費用約59億元)。
 上版日期:100-10-24
 林內焚化爐未來後續業務推動作法 https://bit.ly/3WMRp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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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案縣府行政調查出爐 縣府擬將環評違失人員移送偵辦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
林內焚化爐案縣府行政調查出爐 縣府擬將環評違失人員移送偵辦 https://bit.ly/3jhPeb5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05.26
 林內焚化爐案困擾雲林縣十餘年,縣長李進勇表示,林內焚化爐涉及政治、法律、專業、民生等層面,近期將公佈縣府行政調查報告,從源頭所在,回歸事件本質,排除其他干擾,解決問題,跨出最困難的那一步。
 李進勇縣長26日列席議會,應陳俊龍、李明哲議員質詢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進度時簡要說明綱要:
 李進勇縣長26日列席議會,應陳俊龍、李明哲議員質詢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進度時簡要說明綱要李進勇縣長26日列席議會,應陳俊龍、李明哲議員質詢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進度時簡要說明綱要
 一、外界質疑,合約當初訂定委外垃圾處理費與土地成本過高,行政調查報告指出,考量環保處理、設備建設、營運與人事成本,此部份並無不合規定。
二、針對焚化爐興建統包工程費過高,達榮墊高土地成本爭議,相關案件因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司法判決。
 三、辦理環評時未告知環評委員,林內焚化爐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僅1公里,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揭露,環保局也未要求補正,須負隱匿未查明之責。
 四、達榮行使終止契約,仲裁成立,調查報告也指出,縣府在處理相關證照許可,有行政上違失。
 李進勇縣長於林內焚化爐案行政調查後,指示縣府將採取的後續作為:
一、林內焚化爐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場址與淨水場預定地近在咫尺,兩個設施是否能夠相容並存的問題,這個問題最終要透過環評的程序予以釐清,雲林縣政府和達榮公司對於這點都了然於胸,但是達榮公司未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揭露此一事實,雲林縣政府也視若無睹,未要求補正,甚至違反常態地在二個月內迅速「有條件通過」環評,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如果說縣府人員和達榮公司沒有共謀規避,孰能置信?
 縣府相關人員所為,涉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嫌,本罪之法定最高本刑為15年有期徒刑,依行為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縣府將在還原事實之後,把縣府參與環評會議相關人員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二、雲林縣政府在95年8月9日終止與達榮公司間的契約,主要理由是達榮公司行賄縣府官員,另外環評結論也被撤銷。仲裁判斷認為:(一)、公務員收受賄賂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做為終止契約的理由。(二)、縣政府在環評通過後已經五年,才以環評程序瑕疵終止契約,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認定縣政府終止契約非有根據。
這種仲裁理由實在難以令人信服: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上的原則,非適用於所有領域的鐵律,當事人是否涉及犯罪,如關係到民事責任之判斷,民事法庭(包括本案仲庭)仍應本於職權而為調查,不能僅以無罪推定,為認定事實之根據。
且環評的瑕疵是達榮公司與縣府官員共謀勾串,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仲裁委員見不及此,將不履約的責任完全歸於縣政府;達榮公司以不正確的資料,仲裁反受同情,事實上縣府終止契約是合法的、是成立的,縣府不應該賠償達榮公司。
 三、縣政府進行行政調查,是希望追溯焚化爐爭議的源頭,還原事實真相,促使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平息眾怒,還給縣民一個公道,也希望藉由這樣的努力,讓大家回歸理性的思考,讓垃圾處理單純是一個民生問題,用專業的角度來思考如何解決垃圾危機
林內焚化爐案縣府行政調查出爐 縣府擬將環評違失人員移送偵辦 https://bit.ly/3jhP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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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焚化爐的愛恨糾葛
隨著產業與城鎮的發展,垃圾處理是無法迴避的問題,焚化爐是一定要蓋的東西,真正的關鍵是怎麼蓋。
一級嘴砲》雲林焚化爐的愛恨糾葛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Do2otP
 2022/06/23 17:14
一級嘴砲技術士
 選舉年,原本一灘死水的雲林,最近隨著雲科工業區的焚化爐議題又熱鬧起來。然而有趣的是,以前用「環保」兩字來反焚化爐的,今天卻想在人口密集區蓋焚化爐;以前主導興建焚化爐的,今天不知道怎麼應對。看在我的眼裡,這一切都追溯回20年前的林內焚化爐事件,但因網路上只有單一方的說詞,本篇我來留下事件的始末。
 雲林縣的焚化爐
 1990年代隨著台灣工業發展和人口成長,中央與地方都意識到垃圾的問題,各縣市開始盤點資源準備興建焚化爐。當年台塑麥寮六輕已經動工,廠區內本來就有焚化爐的規劃,但畢竟這主要是處理六輕的工業廢棄物為主,時任縣長的廖泉裕打算在斗六市內虎尾溪畔(現雲科工業區附近)興建處理民生垃圾的焚化爐,但遭到斗六市長李延敬(現任議員李建昇的叔叔)反對,興建工程案發包流標第一次。
 1997年後由蘇文雄接任縣長,斗六焚化爐案的推動繼續受到縣議員李建昇抗爭而擱置,工程案的發包流標第二次。直到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時任縣長的張榮味在陳水扁大力支持之下,雲林縣配合環保署「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垃圾焚化爐推動方案」,以BOO(興建、運轉、擁有)的方式選定斗六市東北方,濁水溪畔的林內鄉烏塗村作為焚化爐的預定地,工程規劃案也在2001年發由台泥集團的達和公司(後來的達榮)得標,並開啟了為期3年的林內焚化爐興建計畫。 本來是扁政府推動,地方也配合辦理的環保計畫,在2001年民進黨蘇治芬當選立委後開始出現轉折。
  雲林焚化爐事件的開端。(作者提供)
 由林內到台西
 達榮公司於2001年得標,在2002年與雲林縣政府簽約之前,2002年6月10日收到蘇治芬國會辦公室的發文,以「興建焚化爐廠址」為事由,要求達榮公司於6月14日在台西鄉富琦村會勘。原本已經準備在林內烏塗動土的焚化爐,卻被立委要求評估興建在台西富琦,由於和工程規劃差距甚遠,達榮公司後來還是依據原訂計畫在林內動土。緊接著,林內鄉在以環評通過的焚化爐(5月環評通過)旁邊忽然多了一座淨水場(同年7月環評通過),對於林內焚化爐的抗爭也就是從這裡快速延燒。
 2003年1月5日,林內焚化爐抗爭的前一夜,立委蘇治芬在斗六太平老街的撞球場內與尹伶瑛(時任縣議員)和劉建國(時任縣議員)碰面,此時的尹和劉還不知道台西會勘那微妙的橋段,兩人便以保護環境為由發動群眾至林內抗爭。不論是地頭的李建昇,或是後來的尹伶瑛和劉建國,這三人大概都想不到,當年登高一呼的主事者居然20年後在斗六市內強力主導焚化爐的興建。
 焚化爐大不同
 隨著產業與城鎮的發展,垃圾處理是無法迴避的問題,焚化爐是一定要蓋的東西,真正的關鍵是怎麼蓋。例如,台北市的垃圾是由北投焚化爐處理,你認為台北市的空氣品質有比鄉下差嗎?你會在士林、北投、蘆洲等地遇到奇怪的落塵嗎?應該都沒有吧。我們再看台灣人很喜歡去的日本東京,你知道東京都1300萬人口共有23座焚化爐嗎?你覺得東京的環境惡劣嗎?所以,問題不是焚化爐,而是怎麼蓋焚化爐。
 2019年,打算競逐總統郭台銘拜訪了各縣市的產業團體,郭5月底來到雲林,當時的雲林科技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就當面向郭提及雲科工業區焚化爐的需求,而富士康的副總陳振國也在6月再度拜訪雲科廠協和經濟部,深入了解斗六區三大工業區廠商們的想法。因為一些工作的緣故,這兩次會面我都在場。
 各廠商的負責人都認為,由於雲林無法處理廢棄物,各垃圾掩埋場又全部飽和,甚至各鄉鎮都已經出現數層樓高的垃圾山,工業區內的廢棄物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並運送到其他縣市去處理,因此廠協就拋出了有別於台灣一般的800度焚化爐,採用和日本1300度熔融爐的想法,後者的灰燼和汙染更少,處理的效率更好。
  東京都焚化爐。(來源:東京衛生管理局)
 張麗善的心魔
 年年瀕臨爆發垃圾大戰的雲林,焚化爐是個必然的選項,但今天成為政治攻防的吵架本。民進黨這邊,原本反對焚化爐的蘇治芬堅持要把焚化爐蓋在斗六,留下錯愕且不知道怎麼應對的李建昇和劉建國;國民黨這邊,因為哥哥張榮味蓋了焚化爐,訴訟一共跑了14年,原本二審無罪卻因妹妹張麗善參選縣長而被去關,對張麗善而言,「焚化爐」三個字成了是她最大的痛。
 我想,當家的張麗善不妨想一想,為什麼工業區廠商跑去向郭台銘、陳振國要1300度的熔融爐?為什麼當年張榮味可以和陳水扁要了湖山水庫和林內焚化爐?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就是正視問題的存在,為了雲林的發展,我也期許張麗善能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礙。
一級嘴砲》雲林焚化爐的愛恨糾葛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Do2o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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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成選舉毒藥 雲林垃圾問題等嘸藍綠解方
雲林縣垃圾危機未解,林內焚化爐又因官司閒置多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雲林縣垃圾危機未解,林內焚化爐又因官司閒置多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聯合報 / 記者陳雅玲
2022-07-20 20:38
經濟部工業局計畫在雲林科技工業區的廢棄物處理場用地興建焚化爐,專燒事業廢棄物,宣稱是要「轉廢為能」,讓新設的焚化爐變成處理廢棄物的綠能電廠,雖然環保署的環評初審已通過,但一遇到選舉就夭折,地方聽到「焚化爐」三個字,不論藍綠都強烈反彈、互推責任。焚化爐已成票房毒藥,卻讓雲林垃圾問題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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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爐弊案纏訟14年、判8年定讞 張榮味:政治力介入、司法不公
 2018-07-04 17:30焚化爐弊案纏訟14年、判8年定讞 張榮味:政治力介入、司法不公-風傳媒 https://bit.ly/3H9PvEM
判決出爐後,國民黨籍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依然堅稱這件事是「不實指控」,張表示,原本很有自信司法會還他清白,但「政治力的介入造成最後的結果」。(資料照,中評社)
 國民黨籍的前雲林縣長張榮味2002年擔任縣長任內,辦理林內垃圾焚化爐工程涉收賄3千萬,纏訟14年,台南高分院四審前年依照貪污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張榮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張榮味必須入獄,最高法院也已經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張榮味一審被重判14年,二審及更一審改判無罪,但更二審、更三審又逆轉判刑9年,更四審改判8年,張榮味不服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至於同案共犯、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也遭判刑8年、奪公權4年定讞。
透過美國洗錢千萬元 張榮味堅否認
判決指出,2002年雲縣府斥資33億元興建林內焚化爐,達和公司為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遭控透過徐姓男子向張榮味行賄1000萬元,張榮味則透過呂姓男子拿錢,匯入呂男在美國的帳戶洗錢,但張榮味堅稱是不實指控。(相關報導:砍張榮味金脈?算北農事件舊帳? 農委會將大砍農業金庫13%推廣事業費 |更多文章)
 更四審認定,雖難證明呂男有經過張榮味授權委託收受賄款,也無法證明其將1000萬賄款交付張榮味,但呂姓男子應張榮味要求,要求徐賄款,足以證明張榮味的確與達和公司達成期約賄賂之意思,故判有罪。
 判決出爐後,張榮味依然堅稱這件事是「不實指控」,張表示,原本很有自信司法會還他清白,但「政治力的介入造成最後的結果」;張榮味強調「司法不公平」,但事情遇到了也只能坦然面對。焚化爐弊案纏訟14年、判8年定讞 張榮味:政治力介入、司法不公-風傳媒 https://bit.ly/3H9Pv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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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轉為處理農廢料 兼生質能源發電
16:212021/11/11 中時 周麗蘭
林內焚化爐轉為處理農廢料 兼生質能源發電 - 生活 - 中時 https://bit.ly/3JpqMzk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11日)首次在縣議會總質詢公開說明,林內焚化爐將不燒垃圾,未來將以永續發展考量,轉型處理農業廢料;因廠內原本就有發電設施,將作為生質能發電用,縣府已委由專家學者研究,確定後會向縣民公布。
 雲林縣每日產生300公噸垃圾,受外縣市焚化爐歲修影響,目前只能外運50公噸。不過,去年縣府引進「零廢棄資源化系統」(ZWS)效果不錯,100公噸垃圾可以做成45公噸燃料棒,預估只要燃料棒賣得順利,每天最高可處理150公噸垃圾
 張麗善表示,明年還會再引進一套移動式的零廢棄資源化系統;六輕焚化爐明年擴增燃燒量也會從300公噸變400公噸,其中100公噸空間提供給縣府,林內焚化爐不須再做為焚化爐使用,可轉為其他用途。
 她說,目前正委請專家學者包括環保團隊協助規畫轉型營運,已快到期末報告階段, 明年初就可以擬出更成熟的方案,讓所有鄉親知道林內焚化爐未來的轉型,朝向配合聯合國的「永續發展指標」(SDGs)作為生質能源設備,循環再利用農廢料,價值性和利用性更高。
 張麗善指出,林內焚化爐的內部以前就有發電設計,不過未來不管怎麼轉型,還是要再向中央爭取經費整修。該焚化爐建好迄今16年雖未啟用,但縣府仍需編列預算維護,上任至今已支出3億餘元。
 縣議員鍾明馨11日問及是否會做廚餘處理,張麗善表示,縣內廚餘有化製廠及台塑南亞資源回收場做成有機資材,完全不需要用到林內焚化爐
林內焚化爐轉為處理農廢料 兼生質能源發電 - 生活 - 中時 https://bit.ly/3JpqM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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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府引進零廢棄回收系統處理垃圾效果不錯,加上明年台塑六輕焚化爐可協助代燒部分垃圾,閒置16年的林內焚化爐可望不啟用。(周麗蘭攝)
張麗善鬆口 林內焚化爐可望不用 - 地方新聞 - 中國時報 https://bit.ly/3Y8kWpW
雲林縣府去年引進「零廢棄資源化系統」(ZWS)每天已可把100公噸垃圾變成40公噸燃料棒,最近縣府再獲環保署補助購置第二套,隨時可移動到有垃圾危機的鄉鎮市優先處理。縣長張麗善鬆口表示,兩套ZWS上線,加上台塑六輕的焚化爐擴大處理量能,也將協助縣內垃圾焚化,林內焚化爐可望不用。
 六輕焚化爐擴大代燒
 雲林縣3年前試用「機械處理系統」(MT)把垃圾變成燃料棒,但能源轉換率不高,廢料多達50%,仍必須外運焚化,底渣又需再運到彰化處理成「再生粒料」,每1公噸垃圾重複處理的成本太高。
 去年9月環保局改引進「零廢棄資源化系統」,把垃圾破碎、分選、減量、乾化後變成燃料棒,100公噸垃圾可做出35至40公噸的燃料棒賣給企業,雖有18%廢料,但其中8成可做腐植土鋪在掩埋場上,2成可混合混凝土使用在路面上,幾乎是零廢棄。
 張麗善表示,先前有2個縣市幫忙燒垃圾,焚化量加起來每日約100公噸,目前只剩每日50公噸,垃圾壓力很大,還有打包的垃圾未處理,幸好零廢棄資源化系統的處理效率不錯,只要燃料棒順利去化,ZWS就可持續生產。
 環保署補助第二套ZWS
 她指出,向環保署申請購置第二套的ZWS是移動式,最近獲核定,將陸續到堆積如山的鄉鎮處理,2套系統運作順利的話,每日就可消化200公噸垃圾。
 張麗善表示,台塑六輕正擴大焚化爐,處理量能從300公噸增為400公噸,根據環評承諾書,每日將代焚化雲林縣100公噸垃圾,目前雲林縣每日產出320公噸垃圾,ZWS加上六輕焚化爐,雲林縣可望脫離仰賴外縣市,林內焚化爐可不考慮啟用。
 林內鄉長張維崢表示,焚化爐也是有壽命,人類不能夠長期依賴焚化爐,養成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的好習慣,垃圾量降到很低,又可以變成循環經濟。
張麗善鬆口 林內焚化爐可望不用 - 地方新聞 - 中國時報 https://bit.ly/3Y8kW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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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轉型綠縣議員反對 張麗善盼理性討論
2021/11/22 16:10(11/22 17:36 更新)林內焚化爐轉型綠縣議員反對 張麗善盼理性討論 | 地方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3HHeSj6
雲林縣長張麗善日前在議會總質詢時表示,林內焚化廠可以不用做垃圾焚化用途,縣府已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營運轉型規劃,全案已到期末報告階段,預計民國111年初可研擬成熟方案。中央社記者姜宜菁攝 110年11月22日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22日電)民進黨雲林縣議會黨團今天指出,林內焚化爐轉型是包裹糖衣的毒藥,堅決反對啟用。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林內焚化爐將轉型為生質能源設備,請勿惡意扭曲,回歸理性討論。
 張麗善日前在雲林縣議會總質詢時表示,林內焚化廠可以不用做垃圾焚化用途,縣府已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營運轉型規劃,全案已到期末報告階段,預計明年初可研擬成熟方案。
 民進黨雲林縣議會黨團總召邱世文今天質詢時指出,縣府所提出焚化廠轉型生質能電廠政策,其實就是要焚燒農業廢棄物,根據雲林縣農業處統計,縣內農業廢棄量不多,他合理質疑未來將處理全國的農業廢棄物,同樣是燒廢棄物同樣也會產生污染,轉型計畫根本就是包裹糖衣的毒藥。
 邱世文提到,林內焚化廠鍋爐為20年前設計,不符合現有再生能源法規範鍋爐蒸氣規格,且焚化廠內部分機器設備已老舊損壞,如果轉型為生質園區,縣府須再花新台幣15億元更改鍋爐。
 邱世文表示,林內鄉是雲林縣水源頭,斗六地區又是雲林空氣污染最嚴重地區,黨團強烈反對焚化廠轉型處理農業廢棄物,要為雲林下一代留住乾淨水源與空氣。
 張麗善答詢指出,雲林縣每天產出320公噸垃圾,目前自主處理已有方向與成效,林內焚化廠確定將不會燒垃圾。
 張麗善表示,雲林縣府已聘請專家學者針對制度法令、環評等方向,並配合國家政策、聯合國永續經營等,規劃將焚化廠轉型為生質綠能園區,讓花費龐大的焚化廠變成有價、對民眾及縣庫有利的轉型。
 張麗善會後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園區後,將僅處理以木質、竹子、水稻桿、花生藤等副資材為主,絕不會處理塑膠類農廢。
 她說,轉型計畫還須經過環評等程序,現在一切言之過早,希望大家回歸專業理性討論,不要惡意扭曲與政治操弄。(編輯:戴光育)1101122
 民進黨雲林縣議會黨團22日指出,林內焚化爐轉型是包裹糖衣的毒藥,堅決反對啟用。雲林縣長張麗善(左)表示,配合國家政策、聯合國永續經營等,規劃將焚化廠轉型為生質綠能園區,請勿惡意扭曲,回歸理性討論。中央社記者姜宜菁攝 110年11月22日
林內焚化爐轉型綠縣議員反對 張麗善盼理性討論 | 地方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3HHeSj6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BOT、BOO、ROT、OT案區別
 2009/05/12 06:0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有BOT、BOO、ROT、OT等方式。
 BOT(Build興建 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政府提供土地,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該建設所有權移轉給政府。
 BOO(Build興建 Operation營運 Own擁有):配合國家政策,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業者可享減免稅及優惠融資等好處,相對要提供回饋條件,例如雇用在地員工等,回饋內容由業者與政府協調產生。
 ROT(Reconstruction重建 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政府舊建築物,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予以擴建、整建、重建後並營運,營運期滿,營運權歸還政府。
 OT(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委由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滿,營運權歸還政府。(記者游明金整理)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BOT、BOO、ROT、OT案區別 - 地方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0cLI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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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推動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BOT、BTO、ROT、OT、BOO的涵義內容?
一、 政府與民間企業秉持夥伴關係,政府將公共建設交由民間企業興建及營運,提供社會大眾公共服務的一種作法,以引進民間企業財力、效能及活力,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促進民眾就業與經濟發展,並減少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共創三贏策略。
 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甄選出民間企業並簽訂投資契約。
 三、 民間參與方式有:
 (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 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取得所有權(無償或有償),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 OT(Operate-Transfer)—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 BOO(Build-Own-Operate)—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六) 其他(Other)—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常見問答-關於政府推動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BOT、BTO、ROT、OT、BOO的涵義內容? https://bit.ly/3wBj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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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促參簡介 https://bit.ly/3Rhcgvl
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行政院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為健全國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環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於 89 年 2 月 9 日 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經歷次檢討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 14大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質疑,從「為民興利」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民間參與‧共創三贏插圖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 BOT (新建 - 營運 - 移轉)、 BTO (新建 - 移轉 - 營運)、 ROT( 增建、改建及修建 - 營運 - 移轉 ) 、 BOO (新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新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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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BOT的疑慮與爭議:從基本精神談起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s://bit.ly/3Y24QPj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美國政府BOT架構。)2015年2月10日 15:27)
在國道電子計程收費、台灣高鐵、台北遠雄大巨蛋及三創數位生活園區(台北秋葉原)等BOT案相繼成為媒體焦點後,使得當前社會氛圍對民間投資(BOT)充滿疑慮與不解。
當年政府決定以民間投資(BOT)方式推動公共建設之主要目的,除了要吸收民間資金財,就是要借重民間的工作效率、經營能力,並引進最新科技與專業技術。然而,最近社會輿論對臺灣的民間投資(BOT)重大公共建設案所提多項質疑及爭議,雖不乏建設性之建言,惟多數仍有所質疑,故本文首先謹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定義與思潮作一簡述,進一步說明臺灣基礎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採取徵求民間投資(BOT)案考量因素,最後探討輿論主要質疑並提出建議,以供各界參考。
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定義與思潮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定義係指「民間以其資金與管理能力,投入公共建設,以協助政府分擔建造期或營運期特定風險之作法」,最早起源於1984年土耳其Turgut Ozal為促進該國基礎建設之推動所提出之民間投資模式,目前已普遍被世界各地政府所接受及廣泛採行,在全球化趨勢下,對提升國家競爭力已有相當的成果。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在國際上有不同的分類,主要包括: OT模式(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 -Operate-Transfer )、BOO模式(Build-Own-Operate )等12種模式(詳見表1),而英國不論採取何種模式則均稱為公私合夥關係(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或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民間投資提案)。
 而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公共建設營運後再移轉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方式係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PPIP)之一,為最積極的方式之一,但因牽涉眾多政府單位與民間機構,複雜度相當高。相關文獻對於之Build、Operate、Transfer三個英文單字實質意義解釋如下:
 (1) 「Build」:乃指由政府提供土地,交由民間依政府規劃目標及原則於特許期間自行規劃、籌備資金及興建。
(2) 「Operate」:乃指獲得政府許可,在一定特許期內允許其營運,保障其市場之獨佔性,營運之一切收入均由民間業者獲得,包括土地聯合開發、廣告及相關附屬事業等,而政府對於自償性高之計畫,亦可享受開發利益收取權利金及租金。
(3) 「Transfer」:乃指依一定程序(通常指投資協議)由民間有償或無償將工作物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處分權移轉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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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臺灣BOT的疑慮與爭議:從基本精神談起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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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臺灣交通及公共建設以民間投資(BOT)方式推動之考量因素
目前BOT方式已普遍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及廣泛採行,不乏成功的案例,而有些案例因計畫性質、國情與制度的不同,所面臨的問題也不同,也沒有一定標準做法。
事實上,大型BOT案的背後是一個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ing)的架構。所謂專案融資是一種以投資專案的未來淨營收作為還款保證的借款安排。專案融資能否成立決定於貸款銀行是否認同計畫的投資報酬預測及是否願意承擔它的連帶風險。傳統投資案的融資多為抵押借款,投資失敗貸款銀行可以處分抵押品來保障債權,所以投資風險完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而專案融資則是一種融資者與投資者共同分擔投資風險的投資策略;如果投資者不能說服銀行給予融資,那麼該投資專案就不執行,這是辦理專案融資「借不到錢就不作(bankable or terminate)」的基本原則。這一基本原則也使在財務上不可行或風險過高的投資案,透過融資機構的把關而被篩選掉,達到不誤置社會資源的目的。因此,臺灣的公共建設BOT案中,政府、投資人與融資者三者間是共同公平分擔投資風險、追求三贏的合作夥伴關係;在政府、投資人與融資者三者間風險負擔之分配,是根據「誰的能力大就由誰來負擔」以及「三方面公平分擔」的兩原則來分配。
我國在推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方面,自民國83年12月5日公佈實施「獎勵民間參與通建設條例」(簡稱獎參條例),以揭櫫政府企圖藉由民間豐沛之人力、物力投資國家交通建設,以應交通建設之迫切需求並解決政府籌措資金之財政壓力,其適用於鐵路、公路、大眾捷運系統、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停車場、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橋樑及隧道等。獎參條例係採通案立法方式,適用對象涵蓋各種交通建設,此與國外政府推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大多採針對交通建設個案予以專案立法方式不同。民國89年,公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PPIP)法,期將傳統由政府自辦的公共建設,開放給民間來興建及營運,透過民間的資金、創意及管理技術,讓公共服務品質更好。
 三、輿論主要質疑問題簡析
以下針對最近各界輿論所提出之幾個比較重要質疑,從BOT基本精神進行簡要分析。
(一)為什麼要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案?對人民有什麼好處?
BOT就是在政府財政能力、專業或經營能力有限時,將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產業發展、國民生活品質的必要性基礎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透過公私夥伴關係(PPP)模式,將風險合理分攤,交由民間於一定特許期間自行籌備資金規劃及興建,興建完成並獲得政府許可之後開始營運,營運收入均由民間業者獲得,而政府對於自償性高之計畫,亦可享受開發利益收取權利金及租金,特許期滿後,依約由民間有償或無償將工作物之所有權及使用收益處分權移轉政府所有。
近年來,我國公共建設之經費因受到排擠而有逐年減少趨勢,故藉由BOT方式,可在稅收有限的前提下,讓各項重大公共建設得以繼續推動,對國家總體經濟效益有顯著的貢獻,興建營運期間將可有效擴大國內需求,增加相關產業產出價值、創造可觀之國民所得及就業機會等。另外,政府可在營運階段將支出的業務費及人事費等省下來,對紓解政府的財政壓力有很大的貢獻。且公共建設交給民間來營運,民間的營運能力創意也可賦予閒置空間全新的生命,不僅可提供人民更好的服務品質,並避免政府可能經營效率不彰而浪費社會資源,人民不是最大贏家嗎?
(二)公共建設交由民間來做,政府也要負責嗎?
BOT精神乃是在民間機構自負其成敗責任之原則下,發揮民間企業之工作效率,並以自發行為建立品質形象,負責整體品保計畫之執行,達到營運之目標。而政府主管機關則依據「最大的審慎」原則負責品保計畫之監督,以維公共建設之政策目標及應有效益目標。且若民間機構無法履約完成興建或經營不善,政府亦應再委由其他民間機構或自行建設並接手經營,並於合約中明訂完善之機制強制收買。
 各國成立的BOT專責委員會,主要負責BOT相關工程的規劃、協調、執行、考核和監督,例如:推動公共建設民營化成效卓越的馬來西亞,即為一個典型的例子。
 (三)BOT是官商合作、還是官商勾結?民間是否可能獲取暴利?
推動BOT計畫應是政府部門與民間投資單位及其他參與者眾志成城合作表現,必須藉由所有參與者同心協力,在公平、合理之合約規範及條件下,依照各參與者之「專業」與「能力」以「共享利益、共攤風險」,並以「三贏」之策略達成BOT計畫之成功。故政府為求BOT計畫可以成功執行,必須具有決心,提出明確且強力之支援,且信守承諾,才能與民間相互信賴下充分合作,且依據各項BOT標案申請須知規定,申請人須提出其本身或協力廠商所具備相關經驗及文件,以資證明其具備有足夠之技術能力承建工程,並值得信賴。
由於BOT計畫投資期長、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性,因此BOT在興建營運期間,財團要自負盈虧,且需在合約期滿資產即轉給政府,要確保在營運期間回收全部投資成本,而面臨可能所投入自有資金將血本無歸風險。且目前各項工程BOT案正進行發包、施工或特許營運期當中,在合約尚未結束之前,各項風險極高,無法預測未來獲利的反轉和變化,故是否最後能「獲取暴利」仍有待商榷?
(四)BOT不是民間出錢就好?為什麼有些案子政府要出錢?
所謂「政府出資」,依據獎參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建設經評定其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非自償部分由政府投資其建設之一部。意指交通建設本身所需之總成本,未來無法由收入回收之部分,政府必須就該部分之成本(即非自償部分經費),採出資資金方式來補足,該部分之產權,屬政府所有。而「政府投資」,依據獎參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特許公司,合計不得高於特許公司資本總額之20﹪。意指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可投資特許公司取得該公司股票,成為特許公司之股東之一,但是投資總額不得高於特許公司資本總額之20﹪。「政府出資」與「政府投資」並不相同,不惟兩者之法律概念及意涵有所差別,並且政府資金挹注之對象亦大相逕庭。「政府出資」是政府就交通建設無法回收部分,拿錢出來貼補交通建設本身,拿不到特許公司之股票;而「政府投資」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基於投資策略考量,審慎評估特許公司執行交通建設計畫所能帶來之財務報酬後,決定投資特許公司,並可藉此取得董監事席位,參與特許公司營運及分享公司之盈餘。
國外BOT案如香港東區過港隧道(政府投資5﹪)及泰國曼谷第二高速公路(政府投資49﹪)等,亦有政府投資入股之實例。
四、建議
 依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之BOT指導原則所列十六項BOT案成功的關鍵因素,其中明白指出BOT案須有穩健的政經環境、政府高度支持及承諾、屬政府優先推動之基礎建設、完整穩健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與民間部門雙方應合作努力追求雙贏等成功的關鍵因素,故政府應提供良好穩健的環境,並加以支持,本於合作夥伴的精神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與民間彼此共同合作,方能成功的完成BOT案。
因此,在BOT基本精神下,無論哪項BOT工程若民間無法繼續執行導致合約終止,由政府收回自行興建,其衍生之社會成本將十分可觀,應非大家所樂見。因此,政府部門唯有依法依約,負起責任讓重要交通與公共建設順利完成或持續服務全民,並使民間機構有合理利潤可圖,對政府而言才是零風險、零責任,也是全民之幸,國家之福。
資料來源:
(一)林瑞旺,「各國促參發展現況及案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電子報,民國100年,http://www.pcc.gov.tw/epaper/10010/hot_news.htm。
 (二)臺灣高鐵公司,「BOT成功策略分析報告書」,民國92年。
 (三)財政部推動促參司,「促參(PPIP)入門ABC」,http://ppp.mof.gov.tw/PPP.Website/Refers/Refer/View5.aspx。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談英國公私合夥關係體現優質公共建設之良方研討會」,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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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了!亂倒廢棄物害苗栗「綠色隧道」封路 警逮1人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綠色隧道旁一條產業道路,遭濫倒大量廢棄物,人車無法通行。(警方提供)
抓到了!亂倒廢棄物害苗栗「綠色隧道」封路 警逮1人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5ZXhLT
2023/11/08 17:3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綠色隧道旁一條產業道路,遭濫倒大量廢棄物,人車無法通行;三義鄉長呂明忠於上週縣務會議反映,縣長鍾東錦要求警方究辦。苗栗警分局循線將42歲台中市呂姓男子拘捕到案,查出他從無線電接單涉嫌亂倒,不法利益1萬8000元,全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移送偵辦。
三義鄉苗51線連接鯉魚潭村、西湖村的綠色隧道,自然風光明媚,也是著名的觀光景點,但一旁產業道路於7月底被濫倒大量廢塑膠、廢木材等廢棄物,整條產業道路全部都被倒滿,人車都沒有辦法通行。
三義鄉長呂明忠於上週縣務會議反映此事,鍾東錦指示警方究辦並加強巡邏,如果發現可疑車輛立即通報,並查驗相關證明文件,違反規定重罰,並研議扣車嚇阻。
苗栗警分局今天表示,經調閱周邊監視器影像以車追人,鎖定涉案車輛,報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6日拘捕呂男到案,初步調查,呂男從無線電收聽到訊息,接單駕駛大貨車從台中市某工地,載運廢棄物隨機倒在綠色隧道旁產業道路,一趟代價1萬8000元,全案擴大偵辦中。
警方表示,最近兩星期加強查緝國道1號三義、銅鑼交流道附近大貨車,舉發違規停車5件,其中1輛砂石車載運土石,卻未出示合法土石運送聯單,通知縣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苗栗警分局警方將台中市42歲呂姓男子拘捕到案。(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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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內焚化爐弊案/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張榮味縣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7 號判決


彰濱產業園區舉行事業廢棄物焚化爐施工前說明會-晶鼎焚化爐在2022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今天為動工前說明會,引爆民代、抗爭居民的不滿,雙方爆發數波推擠與拉扯,在混亂抗議中,晶鼎公司自行宣布會議完成。業者不顧反對聲音只想把說明會完成、強硬走完程序-晶鼎焚化爐的推動設立與環評作業的權責都在中央,說明會是否完備必須由監督機構環保局認定。晶鼎要在彰濱蓋的焚化爐,不只環評審查通過,全新設施比縣內的溪州、豐堉焚化爐排放量更低,營運期間也會設置煙囪24小時連續自動監測設。今天現場也有企業與廢棄物處理公會前來支持焚化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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