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新北虎豹潭溪水暴漲導致 6 人溺斃的國賠案中,新北市政府被判國賠成功的主要原因。
根據高等法院(二審)的判決理由,法院認定新北市政府(作為公共設施管理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的關鍵原因,是管理上的疏失與欠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
國賠成功的核心原因(法院認定的管理疏失)
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改判新北市政府需賠償 617 萬餘元(針對單一死者家屬的部分訴訟)的主要理由,集中在**「梳子壩過溪處」作為公共設施的管理欠缺**:
未設置必要警告標誌(關鍵):
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在虎豹潭梳子壩過溪處的兩側,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明確提醒民眾溪水暴漲的風險性、危險性以及不可跨越性。
此項疏失導致遊客(包括罹難者)無法獲得足夠的資訊,以做出趨吉避凶的判斷。
未設置必要救生設備或避難設施:
法院認定,該水域雖然不是觀光區,但屬於民眾常使用的「公共設施」,管理者應考慮突發狀況。
市府未設置緊急救生設備(如救生圈)或緊急避難設施,亦未設置水位監測或警報系統,使得在溪水短時間內暴漲時,民眾難以自救或應變。
管理欠缺與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裁定,正是由於政府在設施管理上的這些欠缺,與被害人最終溺斃的結果之間,存在著相當的因果關係。
關於賠償金額的差異
一審(地院): 判賠 264 萬餘元,通常是認為市府有部分責任,但被害人或活動領隊也有重大過失。
二審(高院): 改判賠 617 萬餘元,金額大幅提高,顯示二審法院對於新北市府管理疏失的責任比例認定更重。
女領隊賠償(另案): 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女領隊被判賠 208 萬餘元,這是民事賠償,主要認定她作為活動負責人,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如未留意天氣預警、未及時撤退)。
結論:
本次國賠成功,並非因為政府官員有故意或惡意,而是因為公共設施(梳子壩過溪處)存在「管理上的欠缺」,即未設置警示標誌、救生設備或應變系統,違反了《國家賠償法》中政府對公共設施應盡的管理責任。
---------------------------------
新北市政府國賠882萬餘元,國賠部分,二審高院改判賠617萬餘元,國賠成功原因?参考以下
"虎豹潭溪水暴漲悲劇!4大2小慘遭沖走溺斃 女領隊要賠償家屬208萬元"
虎豹潭溪水暴漲悲劇!4大2小慘遭沖走溺斃 女領隊要賠償家屬208萬元 https://bit.ly/3LWekdo
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男告新竹市府求償 成功獲判國賠
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男告新竹市府求償 成功獲判國賠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u0xpzB
▲▼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 新竹男提告求償!成功獲國賠。(圖/翻攝市府官網)
▲新竹市府社會處因公告揭露個資,需賠償民眾5000元。(示意圖/翻攝新竹市府官網)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北一名男子因離家沒收到新竹市府社會處寄發的2萬元處分書,遭官網公告處分書公示送達,已發生效力,未料因此揭露男子姓名、生日、戶籍地址、身分證前7碼等個資,遭提告求國賠2萬元。法院認定市府該公告確實過度揭露個資,侵害男子隱私,判新竹市府須賠償5000元,同時,這也是國內首起公示送達遭求國賠違法首例。
男子因在臉書張貼資料被檢舉,被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要求說明。不過因為男子並不居住在戶籍地,因此收不到相關通知,後遭社會處裁罰2萬元,但處分書仍持續被郵局退件;為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社會處需將處分書公告在新竹市政府官方網站上20日後,才具公示送達效力。
男子在市府官網上看到記載他全名、生日、戶籍地址及身分證號前7碼的公示送達文書後,認為市府公示送達揭露的個資已過度侵害他隱私,提告請求國賠2萬元。
新竹市政府雖抗辯,機關對公示送達函文中的個資隱蔽程度有行政裁量空間,且文件中已隱匿身份證字號後3碼,未逾越比例原則,並無不法。
不過,法官認為,雖法律無明文規定公示送達內文應如何特定應受送達人的資訊,然公示送達目的僅在於通知民眾可隨時領取裁處書,因此機關在使用資料時,仍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為宜。
同時法官也發現,市府其他局處公示送達函僅揭露受送達人姓名的第1、3個字,即足以讓當事人辨認,認為市府確實有過度揭露個資,已逾越執行公示送達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認定新竹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過失不法侵害男子隱私權,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元。至於男子要求公文下架為無理由。全案可上訴
公示送達個資揭露太超過!男告新竹市府求償 成功獲判國賠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u0xpzB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