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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拉丁語:Leges Duodecim Tabularum 或 Duodecim Tabulae),又稱十二表法[1],是古羅馬在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為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十二銅表法被認為是現今「成文法」的始祖,也是歐陸法系中的「羅馬法」的源頭之一[2][3]。
公元前450年左右,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羅馬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十人委員會。按照蒂托·李維所說,十人委員會隨後派人赴希臘考察雅典的梭倫憲法以及其他城邦法律[4][5]。不過,後世的一些學者否認羅馬是從希臘人那裏學習法律的[6],至少他們去的不是希臘而是義大利南部的大希臘[7]。至公元前450年前十表制完,第二年又補充二表。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在羅馬共和國治下,十二銅表法漸漸失去效用[3] 。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分別為: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主要淵源。該法典對於貴族的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法典明文規定了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和維護私有制,保護羅馬公民的私有財產。此外法典還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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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中的「十二銅表法」
2016-10-17 由 中國法院網 發表于歷史
「十二銅表法」包括債務法、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彙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點。 「十二銅表法」就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條文後經森圖里亞會議批准,公布於羅馬廣場。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十二銅表法》中體現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為核心的「法治」觀。這種「法治」,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應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西塞羅在其《論共和國》中又對這種法治的核心民主作了闡述:「國家是人民的事業是指一個人群因服從共同的正義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體結合。國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維護正義,物質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國家是人民為了正義和保護私有財產,通過協議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這種法治觀,表現在《十二銅表法》的條文中,主要可以歸納為三點:一是自由民在「私法」範圍上平等,主要體現在契約締結及財產私有的一些條款上;二是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橫,「有了成文法典他們就可以不再依靠貴族的記憶力。」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體現了一定的奴隸制民主,如規定「以後凡人民會議的所有決定都應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占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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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羅馬法系的起源和基礎
2019-07-26 由 芳談歷史 發表于歷史
羅馬共和國是奴隸主貴族專政的國家,不但執政官是貴族,元老院的元老是貴族,就連那些高級官吏也都是貴族。貴族們利用特權,霸占公有土地,侵吞公共財產,剝削奴隸和依附者。
一、羅馬共和國初期平民的基本情況
羅馬共和國初期的平民階層處在舊的氏族之外,他們的身份是自由的,可以有財產,從事手工業和商業活動。然而他們不能享有公民權,不能參加庫里亞會議和其他一切公共事務,不能與貴族通婚,不能使用公有地,不能參與對國家公有地和戰利品的分配及使用,卻要負擔連年對外戰爭所需要的兵役和捐稅。
他們土地少,破產負債,面臨淪為債奴的威脅。因此平民同貴族展開了長時期的激烈鬥爭。共和國初年持續兩個世紀的羅馬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同時也推動了羅馬曆法的發展。
二、公元前五至公元前四世紀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爭取政治權利為中心,並導致保民官的設立和「十二銅表法」的制訂。
當時羅馬經常對外進行征服戰爭,有時也面臨外敵入侵的威脅。北方有強敵伊達拉里亞人和高盧人,鄰近還有埃魁人,沃爾斯奇人,常常和他們發生戰爭。由於平民是羅馬軍隊中的骨幹力量,因此他們常常利用外敵壓境、貴族急需他們軍事援助時,攜帶武器,以離開羅馬的方式來威脅貴族。這就是羅馬歷史上的「分離運動」。
相傳公元前494年,正當貴族同沃爾斯奇人、埃魁人進行戰爭,需要平民服役時,平民卻相繼離開羅馬,聚集在距羅馬不遠的聖山,宣布將建立新都,以反對貴族的專權。貴族唯恐因此會削弱羅馬軍隊,只得改變強硬態度,承認平民所選的平民保民官。保民官原為二人,後增至十人。保民官由平民會議選舉,他的人身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保民官的職責是保護平民不受貴族高級官吏勢力橫徵暴斂的侵犯。如果長官和元老院有違反平民利益的法令(除軍事法令之外),只要平民保民官說一聲「維托」(意「我禁止」),就可予以否決。但保民官的權力只限於羅馬城內,且沒有最高的命令權和軍權,權力極為有限。
當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由於沒有成文的法律為依據,所以判案時任憑貴族法官曲斷。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出了編制法典的要求,經過鬥爭,終於迫使貴族讓步。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羅馬制訂了成文法典。因為這些法律條文是刻在十二塊銅表上面,故稱之為「十二銅表法」。儘管這部法典仍保存了殘酷的債奴法,就其實質來說,是有利於奴隸主貴族,但由於法律以成文形式寫了下來,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準,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專橫。
第二階段是以土地和債務為中心,並直接促成李錫尼和綏克斯圖法案,以及《波提利阿法案》的頒布。
公元前五世紀至公元前四世紀初葉,平民的政治和經濟地位有了提高。平民不僅可以選舉平民保民官、充任軍事保民官,能與貴族通婚;在經濟方面,平民的下層也分到了一些土地,如公元前396年征服維愛之後,元老院下令把維愛的土地分配給平民,每人七猶格(猶格是古羅馬土地的面積單位,一猶格約等於中國的四畝)。然而土地問題和債務問題還未徹底解決。
公元前390年,高盧人侵略羅馬,羅馬遭到嚴重破壞,一切戰爭負擔都落到平民身上。貴族則趁機大肆并吞土地,加緊債務盤剝。平民和貴族的矛盾又趨於白熱化。公元前376年,當選平民保民官的李錫尼和綏克斯圖提出了三個重要法案:一、平民對所負的債務一律停止付息,已付息的,作為償還本金計算,尚未償清的債款,分三年還清。二、任何人占用公有地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五百猶格。三、取消軍事保民官,恢復每年選舉兩名執政官制度,其中一名執政官須從平民中選出。為了通過這些提案,平民堅持同貴族鬥爭達十年之久。在這十年中,平民總是選舉李錫尼和綏克斯圖為保民官,他們每年都提出這些法案,到公元前367年,終於迫使貴族全部接受下來。
三、以上法案的重要意義
這些法案一方面滿足了平民上層參政的要求,從此他們可以當選為執政官;另方面,這些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貧苦平民在土地和債務問題上的要求。
​公元前326年,在平民的鬥爭下,通過了《波提利阿法案》,規定債務人只能以他的財產而不能以其人身對饋權人負責。這樣就等於廢除了債務奴役制。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又發生了一次暴動,迫使貴族通過《霍騰西阿法案》規定平民會議的決議,無須經元老院批准即對全體羅馬公民具有法律效力。至此,平民與貴族在政治和法律上都能享受平等的地位。《霍騰西阿法案》可以視為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終結。從此,羅馬的階級鬥爭就以另一種形式出現了。
經過兩個世紀左右的激烈鬥爭,平民取得了一些勝利,其主要成果是政治權利的獲得和債務奴隸制的廢除。羅馬各自由民階層之間的關係得到調整,擴大了共和國的社會基礎。然而羅馬官職是沒有薪俸的,窮苦的平民實際上不可能享受擔任公職的權利,只有少數富裕的平民才有可能擠進上層統治者的行列。他們與舊的氏族貴族融合,形成豪門貴族。
四、平民與貴族鬥爭的意義
平民對貴族進行的長期鬥爭,最後消滅了氏族制的殘餘,氏族貴族的概念消失了。平民的概念也因此而不同了,以後的平民是指城市和農村居民的下層。由於債務奴隸制的廢除,戰俘成為奴隸的主要來源,這樣在自由平民和奴隸之間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奴隸制的發展有了進入較高階段的條件。並且在平民與貴族鬥爭的過程中,新官職的不斷設立,新法律的不斷頒布,這就使羅馬共和國的國家體制日趨完善,並進而推動了羅馬奴隸制度的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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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
西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控在貴族法官手裡。 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 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鬥爭,於西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佈了成文法。 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 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十二铜表法_百度百科 https://bit.ly/3m70o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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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十二表法》(十二銅表法)簡介與全文在線閱讀
[移動版】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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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文僅作為《威尼斯商人》一課參考資料使用。
簡介:
《十二表法》,又稱《十二銅表法》,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
《十二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
《十二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十二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西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在貴族法官手裡。 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 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鬥爭,於西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佈了成文法。 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 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佔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 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 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 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 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 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讎。 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
內容:
第一表 傳喚
一、原告傳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絕,原告可邀請第三者作證,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辭不去或企圖逃避,原告有權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願外,不必用有篷蓋的車輛。
四、如訴訟當事人為富有者,則擔保其按時出庭的保證人,應為具有同等財力的人;如為貧民,則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當事人雙方能自行和解的,則訟爭即認為解決。
六、如當事人不能和解,則雙方應於午前到廣場或會議廳進行訴訟,由長官(magistratus)審理。
七、訴訟當事人一方過了午時仍不到庭的,長官應即判到庭的一方勝訴。
八、日落為訴訟程式休止的時限。
九、保證人應擔保訴訟當事人於受審時按時出庭。
第二表 審理
一、訴訟標的在一千阿斯(As,羅馬銅幣名,約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 標的不滿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關於自由身份之訴,不論此人家產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審理之日,如遇承審員( Jndex)、仲裁員或訴訟當事人患重病,或者審判涉及外國人(hoste)......,則應延期審訊。
三、凡需要人證的,應在證人的門前高聲呼喚,通知他在第三個集市日,到庭作證。
四、即使是盜竊案件,亦可進行和解。
第三表 執行
一、對於自己承認或經判決的債務,有三十日的法定寬限期。
二、期滿,債務人不還債的,債權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長官前,申請執行。
三、此時如債務人仍不清償,又無人為其擔保,則債權人得將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帶或腳鐐,但重量最多為十五磅,願減輕者聽便。
四、債務人在拘禁期間,得自備伙食,如無力自備,則債權人應每日供給穀物粉一磅,願多給者聽便。
五、債權人得拘禁債務人六十日。 在此期內,債務人仍可謀求和解;如不獲和解,則債權人應連續在三個集市日將債務人牽至廣場,並高聲宣佈所判定的金額。
六、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後,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於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國或殺死之。
七、如債權人有數人時,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亦不以為罪。
八、對叛徒的追訴,永遠有效。
第四表 家長權
一、對畸形怪狀的嬰兒,應即殺之。
二、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 家長得監察之、毆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
三、家長如三次出賣其子的,該子即脫離家長權而獲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鑰匙,令其隨帶自身物件,將其逐出。
五、嬰兒自父死後十個月內出生的,推定其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繼承和監護
一、除維斯塔( Vesta)貞女外,婦女終身受監護。
二、在族親( agnatio)監護下的婦女,其所有要式移轉物( res mancipi)不適用時效的規定;但婦女轉讓其物時,曾取得監護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或對其家屬指定監護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遺囑;又無當然繼承人(herees sui),其遺產由最近的族親繼承。
五、如無族親時,由宗親(genhies)繼承。
六、遺囑未指定監護人時,由族親為法定監護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無保佐人時,對其身體和財產由族親保護之;無族親時由宗親保護之。
浪費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財產,應由其族親為他的保佐人。
八、獲釋奴( libertus)未立遺囑而死亡時,如無當然繼承人,其遺產歸恩主所有。
九、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遺產的分割,按遺產分析訴處理。
十一、以遺囑解放奴隸而以支付一定金額給繼承人為條件的,則該奴隸在付足金額後,即取得自由;如該奴隸已被轉讓,則在付給讓受人以該金額後,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擁有權和佔有
一、凡依"現金借貸"(nexum)或"要式買賣"(mancipium)的方式締結契約的,其所用的語言即為當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張曾締結"現金借貸"或"要式買賣"契約的,負舉證之責;締結上述契約后又否認的,處以雙倍於標的的罰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
四、妻不願依一年使用時效而締結有夫權婚姻的,則應每年連續外宿三夜以中斷時效的完成。
五、外國人永遠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羅馬市民財產的擁有權。
六、於訴訟進行中,在長官前對物的擁有權有爭議時,應裁定該物歸事實上的佔有者,或認為合適的人暫行佔有。
有關自由身份之訴,應裁定由主張該人為自由人的一方佔有所爭的物件。
七、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后,其擁有權並不移轉。
八、凡依"要式賣買"或"擬訴棄權"(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轉讓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築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毀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況下,可對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賠償雙倍於木料價金之訴。
十一、在木料和建築物已分離,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從地中拔出后,則原
所有人有權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鄰關係)
一、建築物的周圍應用二尺半寬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鄰地之間築籬笆的,不得越過自己土地的界限;築圍牆的應留空地一尺;挖溝的應留和溝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應留空地六尺;栽種橄欖樹和無花果樹的,應留空地九尺;其他樹木留五尺。
三、有關園子...... 祖產...... 穀倉...... 的規定(原文有缺漏)。 ,
四、相鄰田地之間,應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該空地不適用時效的規定。
五、疆界發生爭執時,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解決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權的,其道路寬度,直向為八尺,轉彎處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將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狀態時,則有通行權者得把運貨車通過他認為適宜的地方。
八、用人為的方法變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害時,受害人得訴諸賠償。
九、樹枝越界的,應修剪至離地十五尺,使樹陰不至影響鄰地;如樹木因風吹傾斜於鄰地,鄰地所有人亦可訴諸處理;
十、橡樹的果實落於鄰地時,得入鄰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誹謗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詞的,處死刑。
二、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形體" (原文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斷自由人一骨的,處300阿斯的罰金;如被害人為奴隸,處150阿斯的罰金。
四、對人施行其他強暴行為的,處25阿斯的罰金。
五、對他人的偶然侵害,應負賠償責任。
六、牲畜損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或將該牲畜交與被害人。
七、讓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應負賠償責任;但如他人的果實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則不需負責。
八、不得以蛊術損害他人的莊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莊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間竊取耕地的莊稼或放牧的,如為適婚人,則處死以祭谷神;如為未適婚人,則由長官酌情鞭打,並處以賠償雙倍於損害的罰金。
十、燒毀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穀物堆的,如屬故意,則捆綁而鞭打之,然後將其燒死;如為過失,則責令賠償損失,如無力賠償,則從輕處罰。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樹木的,每棵處以25阿斯的罰金。
十二、夜間行竊,如當場被殺,應視將其殺死為合法。
十三、白日行竊,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殺之。
十四、現行竊盜被捕,處笞刑後交被竊者處理;如為奴隸,處笞刑后投塔爾佩歐( Tarpeio)岩下摔死。 如為未適婚人,由長官酌處笞刑,並責令賠 償損失。
十五、正式搜查贓物時,搜查人應赤身光體,僅以亞麻布圍腰,雙手捧一盤。 凡以正式方式在竊賊家搜出贓物的,以現行盜竊罪論處;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處查獲的,則處盜竊者三倍於髒物的罰金。
十六、對非現行盜竊提起的訴訟,僅得處盜竊者兩倍於贓物的罰金。
十七、對盜竊的物件,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過一分( uncia),超過的,處高利貸者四倍於超過額的罰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實的,處以雙倍於所致損害的罰金。
二十、監護人不忠實的,任何人都有權訴請撤換;其侵吞受監護人財產的,處以雙倍於該財產的罰金。
二十一、恩主詐騙被保護人( clientes)的,"應作祭神的犧牲品"(原文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為中的證人或司秤,如事後拒絕作證的,即為"不名譽者",從此喪失作證的資格,亦不得請他人為之作證。
二十三、作偽證的,投於塔爾佩歐岩下摔死。
二十四、殺人者處死刑;過失致人於死的,應以公羊一隻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藥殺人的,處死刑。
二十六、夜間在城市舉行擾亂治安的集會的,處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團的成員,得訂立其組織的章程,但以不違背法律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為任何個人的利益,制定特別的法律。
二、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uriata)的權力。
三、經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
四、執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場。 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
五、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
六、任何人非經審判,不得處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區內埋葬或焚化屍體。
二、對喪事不宜過份鋪張......,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衣以三件為限,紫色的以一件為限,奏樂的人以十名為限。
四、出喪時,婦女不得抓面毀容,也不得無節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為之舉行葬禮,但死於戰場或異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對奴隸的屍體用香料防腐;舉行喪事宴會、奢侈地灑聖水、長行列的花環、用香爐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和馬,因受獎而獲得的花環,則在喪禮期間,准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得為一人舉行二次喪禮,亦不得為他備置兩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飾隨葬,但如牙齒是用金鑲的,準其隨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經所有人同意,不得在離其房屋六十尺以內進行火葬或挖造墳墓。
十一、墓地及墳墓周圍的餘地,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補充
一、平民和貴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補充
一、,對購買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價金,或出租牲畜將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則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扣押。
二、家屬或奴隸因私犯而造成損害的,家長、家主應負賠償責任,或將其
交被害人處理。
三、凡以不誠實的方法取得物的佔有的,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處理之,如佔有人敗訴,應返還所得孽息的雙倍
四、系爭物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該物價款雙倍的罰金.
五、前後制定的法律有衝突時,後法取消前法。
古罗马《十二表法》(十二铜表法)简介与全文在线阅读_华语网 https://bit.ly/2JeTt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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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
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
公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在貴族法官手裡。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鬥爭,於公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中文名稱
十二銅表法
外文名稱
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時間
公元前5世紀中期
意義
標誌著羅馬成文法誕生
產生背景
古代羅馬國家建立在歐洲地中海中央的亞平寧半島上,並且不斷向亞、非、歐三大洲進行擴張,頻繁的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使其形成了高度發達的奴隸製商品經濟。《十二銅表法》以及羅馬法系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馬克思主義精典作家對其有這樣的評價:羅馬法是“簡單的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最完善的法。”也是“純粹私有製佔統治地位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沖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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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 西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在貴族法官手裡。 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 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鬥爭,於西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佈了成文法。 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 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
十二铜表法
十二銅表法——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銅表法簡介:世界上第一部羅馬法的相關文獻
十二銅表法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羅馬國家立法的紀念碑,也是最早的羅馬法文獻。
西元前五世紀時,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它的解釋權操在貴族法官手裡。 法官利用這個權利為貴族謀利益。 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經過長期的鬥爭,於西元前449年逼使貴族成立十人委員會(十人團)制定和公佈了成文法。 因這個文法刻在十二塊牌子(銅表)上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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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基本上仍是按舊有習慣法制定,還是維護貴族奴隸主的利益,但它對奴隸主私有制、家長制、繼承、債務和刑法、訴訟程式等方面都作了規定,限制了貴族法官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的權力。 十二銅表法反映了羅馬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階級國家的形成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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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羅馬的十二銅表法因何被指定出來的?
古代羅馬國家建立在歐洲地中海中央的亞平寧半島上,並且不斷向亞、非、歐三大洲進行擴張,頻繁的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使其形成了高度發達的奴隸制商品經濟。 《十二銅表法》以及羅馬法系正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其有這樣的評價:羅馬法是「簡單的商品生產即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最完善的法。 "也是純粹私有制佔統治地位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衝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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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的立法是由下及上的。
在《十二銅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貴族之間的矛盾是羅馬早期共和國的主要矛盾,如上文所述,《十二銅表法》正是這一矛盾的產物。 從它的制定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平民與貴族鬥爭勝利的產物。 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十二銅表法》之後羅馬法系的立法依然體現著這一要求,每頒布一個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經濟、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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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古羅馬十二銅表法是什麼時候被制定出來?
"十二銅表法"包括債務法、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訴訟程式等各個方面,基本上是羅馬人傳統習慣法的彙編,表現出維護貴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傾向。
"十二銅表法"體現出古代羅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隸制國家的本質特點。
"十二銅表法"就是羅馬成文法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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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設置法典編纂委員10人,並派人赴希臘考察法制,至西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補充二表。 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 因各表系由青銅鑄成,故習慣上稱作《十二銅表法》。
這些法律條文后經森圖里亞會議批准,公佈於羅馬廣場。 這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 西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在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只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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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的法治觀:該如何評價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中體現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為核心的"法治"觀。 這種"法治",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應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而西塞羅在其《論共和國》中又對這種法治的核心民主作了闡述:"國家是人民的事業。 可是人民...... 是指一個人群因服從共同的正義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體結合。 國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維護正義,物質目的就是保護私有財產。 國家是人民為了正義和保護私有財產,通過協定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 "
這種法治觀,表現在《十二銅表法》的條文中,主要可以歸納為三點:一是自由民在"私法"範圍上平等,主要體現在契約締結及財產私有的一些條款上;二是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橫,"有了成文法典他們就可以不再依靠貴族的記憶力。 "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體現了一定的奴隸制民主,如規定"以後凡人民會議的所有決定都應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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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
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佔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 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 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 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 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 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又保存同態復讎。 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 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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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2020-05-21 評史說
在古羅馬,無論是在羅馬共和國時代,還是在羅馬帝國時代,古羅馬奴隸主貴族階層的利益首先要得到保護。
因爲古羅馬首先就是一個奴隸制國家,奴隸主貴族可以通過貴族元老院、寡頭政治,甚至帝制統治古羅馬。
在古羅馬貴族掌權的情況下,自然要維護自身統治階層的利益。最能體現古羅馬奴隸主貴族利益的法律,就是&34;。
&34;算是最早的古羅馬法律文獻了,因爲刻在十二塊青銅牌子上,這個法律因此得名。&34;主旨在於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卻更是爲了平衡奴隸主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
在&34;確立之前,古羅馬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是十分尖銳的,甚至在外敵入侵羅馬之時,平民拒絕出戰。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34;畫像)
因此,也就影響到了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畢竟,在古羅馬,奴隸主貴族主要是統治奴隸,與奴隸的矛盾是古羅馬最基本的階級矛盾。而如果羅馬貴族再和奴隸鬧掰了,那古羅馬也就真走到頭了。
連年征戰,造成很多平民失去土地,甚至淪爲奴隸。而奴隸主貴族呢?作威作福,甚至巧取豪奪。於是,這才有了&34;,限制奴隸主貴族的權力,但更是在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統治。
前言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羅馬共和國地圖)
&34;是在公元前449年成文,其根本宗旨還是在於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因爲在古羅馬出現審判的時候,貴族法官往往胡亂解釋法律,使得古羅馬的法律往往有失公允。
尤其是貴族和平民之間出現法律糾紛之時,古羅馬貴族掌控的司法往往偏向貴族,這也就引起平民階層的不滿。
在古羅馬,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矛盾可不僅體現在權力和地位上,很多時候,更因爲奴隸主貴族胡作非爲,觸犯了平民的利益。
而平民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時,訴諸無門,古羅馬貴族掌控著司法審判權,即便打起官司,古羅馬平民的利益也多半會受損。
古羅馬平民階層的不滿,使得很多平民不願出征爲羅馬戰鬥。羅馬軍隊的很大一部分成員都是來自於平民階層。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古羅馬人畫像)
如此一來,貴族奴隸主們慌了,有外敵入侵,平民不願出戰,古羅馬軍隊只依靠貴族階層,是很難戰鬥的。
爲了維護奴隸主貴族們的統治,也爲了消除古羅馬平民階層的不滿,這才有了成文的&34;。
可仔細看&34;中的內容,更多還是在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對於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也不過只是緩和作用。
不過&34;涉及到古羅馬社會的方方面面,比如財產權、審判、宗教和繼承等等。
這&34;算是對古羅馬社會制度的規範,有了&34;,看似是對古羅馬貴族權力有了一些約束,實則更加利於古羅馬貴族的統治。也正因爲如此,古羅馬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才得到了維護。
&34;中規定了土地、債務、繼承權等諸多問題,側面維護了奴隸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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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平民士兵畫像)
土地和債務問題,是古羅馬奴隸主與貴族之間最常見的爭端
在古羅馬,奴隸主貴族最基本的利益之一,就是財產利益。這些財產利益包括土地、債務和繼承權等等。
古羅馬貴族多數占有大量的土地,而擁有土地,也就難免會有糾紛產生。很多羅馬貴族肆意擴張土地,甚至占據公用土地,引起不滿。
在&34;中就規定,相鄰的田地間,應該保持五尺的間隔。土地發生爭執,要由專門委任的仲裁員裁決。
因爲在古羅馬,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自然也就是社會矛盾的起源,因此也就在&34;中被特別重視。
但是除了土地之外,古羅馬社會還容易起爭端的,就是債務問題。同現代社會一樣,古羅馬貴族與貴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平民與平民之間,也容易出現債務問題。甚至在古羅馬,有貴族和商人專門從事放貸,以攫取高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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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十二銅表法)
繼承權問題,同樣是很常見的問題之一
&34;很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甚至允許債權人拘捕債務人。在債務人無法還債之時,債權人甚至能將債務人賣到羅馬之外,甚至殺死債務人。
可以說,在&34;中,債務人的權力是無法得到保障的,而很多債權人恰恰就是奴隸主大貴族。比如古羅馬&34;中的克拉蘇就曾經通過放債攫取了巨額的財富。
除了債務之外,在古羅馬還容易引起爭端的就是繼承權問題。古羅馬人一樣有生老病死,可是在人死後,財產如何處理,如何被繼承,同樣需要規範,尤其是那些大的而又子女衆多的奴隸主貴族。
在&34;中就規定了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財產。屋大維不就是通過愷撒的遺囑,繼承了愷撒的大部分財產嗎?馬克·安東尼甚至想通過遺囑的方式把羅馬東方數個行省作爲私人財產送給埃及豔后克里奧帕特拉。
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公共權力,降低因爲個別奴隸主的行爲,損害整體奴隸主利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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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貴族畫像)
在古羅馬,居於統治地位始終是奴隸主貴族。但是奴隸主貴族間也會產生權力紛爭,尤其是古羅馬社會公共權力的分配。
爲此,&34;也旨在維護奴隸主貴族這一團體和階層的利益,以防止個別奴隸主貴族權力激增,損害整個奴隸主貴族團體的利益。
比如,在&34;中有這樣的規定,不得爲個人利益制定特別法律。
這也就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了法律的制定,保證了古羅馬奴隸主貴族這一整體的利益。而古羅馬是作爲一個國家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古羅馬的公共權力,必然要先保證這個國家的權利。
於是,在&34;中,煽動敵人反對羅馬,就會被判處死刑。而且規定,剝奪羅馬人的公民權,只能由百人團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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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4;)
其實,&34;如此重視古羅馬的國家公共權力,無非是不使個別奴隸主貴族背叛古羅馬,從而損害整個古羅馬貴族階層的利益罷了。
至於所謂的古羅馬國家公共權力,實則平民享受得有限,奴隸,根本就不具備那樣的權力。因爲古羅馬的國家公共權力,可是始終掌握在奴隸主貴族的手中。
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家長權和宗教權,諸多鞏固貴族權力的規定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羅馬貴族影視形象)
古羅馬社會,說白了,還是一個奴隸社會,而奴隸社會最基本的統治秩序的確立,家長權和宗教權都起到了很大作用。&34;中,有專門維護家長權的規定。所謂家長權,就是一個家族或家庭主宰者的權力。
&34;中這麼一條規定,&34;可見其殘忍與落後。甚至&34;還規定,家屬要終身受家長權支配。
爲什麼&34;如此維護家長權?因爲古羅馬奴隸主貴族首先是以一個個家族爲單位,操控古羅馬統治權力的。比如在貴族元老院,貴族元老的位置是可以傳承給子孫的。
於是,貴族元老院的成員也就是古羅馬一個個大貴族家族傳承,被古羅馬貴族以家族爲單位掌控。因此,家長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古羅馬的權力核心。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羅馬貴族士兵畫像)
&34;規範家長權,也正是從根本上規範古羅馬貴族統治秩序。除了家長權之外,還有就是宗教權,或者是&34;規定的宗教法,其主要就是對於死者的埋葬。
該採用怎樣的禮儀,選取怎樣的墓地,以及規格,這在&34;中有特別的規定。
不過,在十二銅表法中,還有一項關於平民和貴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在維護家長權和宗教權,這項規定就是,平民與貴族不得通婚。可能這是貴族覺得自己天生優越感使然,但是這項規定隨著古羅馬的發展,最終是被廢除了的。
總結
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十二銅表法畫像)
其實&34;看似&34;,不過是奴隸主貴族統治平民和奴隸工具。奴隸主貴族在古羅馬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階層,可既然是一個階層,也就難免會有這個階層的個別人損害整個階層的利益。
如此,&34;也才應運而生,不過是用來規範整個奴隸主貴族階層的統治秩序。
因此,整體看來,&34;還是很落後的,而且其中很多規定也太過理想化。隨著古羅馬寡頭政治,甚至帝制的出現,&34;根本就成爲了一紙空文。
畢竟,在絕對的權力面前,古羅馬的統治者還會不會遵循所謂&34;,也就只會看心情了。但是,在古羅馬共和時代,&34;出現卻著實穩固了奴隸主貴族的統治。
因爲奴隸主貴族和平民階層矛盾的加深,&34;不過是奴隸主貴族安撫平民階層的一紙文書。而即便有了&34;,看似奴隸主貴族的權力得到了制約,但是在古羅馬並不清明的政治環境下,依然是奴隸主貴族的天下。
也只有奴隸主貴族有條件,有資本統治古羅馬,駕馭古羅馬這個國家的權力,即便踐踏&34;,平民也只能聽之任之!可見,所謂&34;有很大局限性。立法爲公,還是借法營私?被古羅馬貴族踩在腳下的「十二銅表法」 - 人人焦點 https://bit.ly/2V63E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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