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券又稱買地券、地券、幽券、買地莂,中國古代的隨葬明器,質料一般為方形或長方形的石、玉、磚、鉛或竹木,上面刻有或寫上文字。
中國人從1世紀至20世紀使用墓券,在宋元時期,許多墓葬都有墓券,現存墓券多來自10-14世紀。宋朝下令編輯的《地理新書》,對使用地券有專門記述,號召人們使用標準墓券。
墓券主要內容有三項:買地、鎮墓、解除。早期漢代的地券內容以買地為主,後來的則有鎮墓、解除之意,唐宋以後的墓券則又以買地為主。有些地區墓券只言買地,如六朝初期三吳地區;有些地區則只有鎮墓和解除內容,如敦煌、吐魯番。
人們相信,為死者造墓,先要向地下神明「買地」,確認死者墓地的使用權,已獲地下神靈認可,向地下諸神宣告用地的合法性。隨葬的墓券,就是與神靈交易的憑証。因此,有些墓券內容彷照真實的地契。其次,墓穴也許會佔用先死之人的墓地,或被後死者,乃至邪神惡鬼侵佔。墓券可保証死者在地下世界免於各種土地所有權的糾紛。如果在喪葬中沒有買地立契,就是「盜葬」,不僅對死者不利,還會殃及死者在世的家人。
在宋代,墓券通常一式兩件,一件在葬禮上向神靈誦讀,然後埋在舉行葬禮的祭壇神像面前的地下,第二件墓券則埋在棺槨之前。這表明一個墓券獻給神靈,一個留給死者保存,兩者各存有一份地契,將來若有「冢訟」,墓券就是死者權利的憑証。
鎮墓是指借用神靈的權威來震懾邪鬼,或強調生人與死者從此分居兩地,死者不要侵擾生人,或以文告形式通知地府官員接納死者入地。漢代墓券所憑借的神靈,多是天帝和北斗君。南北朝一些道士所製的墓券,則稱引太上老君。自漢代起,中國墓葬中往往也安置鎮墓石,以求「亡人安寧,生者福壽」。
解除是為死者或生人解除疾病和罪過,或以呪術將禍害轉移到他人身上(或轉移到隨葬的偶人身上),或解除因動土而觸犯土神帶來的災禍,或解除凶氣。念解注文
東漢時中原部份墓葬中還有鎮墓瓶。鎮墓瓶或作罐、甕、盆等,多為陶質容器,其表面或內壁寫有文字,稱鎮墓文、解注文。其後鎮墓、解注之意已歸併到墓券中,故中原地區不再使用鎮墓瓶。(但在六朝,西北地區仍有使用。)
參考書目
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
對解注文的"解"與"注"的含義進行解析,認為"解"是解逐、攘除、驅逐的意思,而"注"的意思主要是指病痛及鬼魂等邪惡之物住於體內,並且在一些場合還具有"傳染"之意。 葬於墓中的解注文的功能就是攘除病痛鬼魂的邪惡之物阻止它們傳染到生者身上。
探討宗教性的罪與解罪必須從東漢以來鬼注與解謫的觀念開始,從東漢出土的解注文物可以發現一種為亡者解除殃咎、拘校的法術,這是一種解除亡者注連於生人的方法,使生死異路,確保生人安全的信仰。學者認為當時的人相信一般人生前所作惡事,或與人結怨,或觸犯鬼神,會導致冥司爭訟,謫罰受罪,受種種刑罰以致魂魄不安,因而為害生人,使生人代受謫罰,此即稱為「鬼注」、「咎注」或「死注」。而鬼注又是由冥司官吏基於律法將其罪過予以考察判罰,形成罪謫,因此也稱「考注」或「訟注」。 基本上,這是一套經由地下律法而審判人生前行為善惡的司法審判系統,經由這套官僚體系而判定死者之「罪」,並給予謫罰。當魂魄不堪刑罰之苦,甚至受到鬼官驅迫而祟害生人時,其對象多為親屬,而生者為免受鬼注,於是採用解除鬼注的「解注」之術。張勛燎與索安(Anna Seidel)等學者皆對西元一至二世紀中國北方的解注器等考古文物進行分析,索安認為「解」是「赦免罪行」,而鎮墓文、解注器都是要赦免死者,使死者從罪刑懲罰、罰鍰中解脫出來,最終解除土地神對死者的囚禁。索安進一步指出,《赤松子章曆》當中「為亡人首悔贖罪解謫章」之類的上章儀式,與東漢的解注觀念是有關連的。 而張勛燎則認為解注術大體呈現兩重意義,其一是斷絕鬼注之源,使鬼魂免受苦難,令「注訟消沉」;其二,即鬼注形成後予以斷絕其注,亦即「厭絕注鬼為人精祟」。而張勛燎進一步指出,此二者皆須由道士行符上章為亡人贖罪解謫,以神藥厭鎮,以隔絕死者與生人之接觸。 兩位學者皆認為六朝道教為亡者贖罪解謫與東漢解注有關,後者並認為東漢時期也由道士來作贖罪解謫的上章儀式。客觀來看,從東漢解注器當中,似乎已經認為死者會因生前作為而形成「罪」,並在他界接受謫罰,但並看不出有為亡者首過贖罪的具體證據,多半是透過解注器傳達天帝的命令為死者解謫,或奉金銀並透過鉛人來為亡者解適。然而六朝道教的上章儀式當中即有「為亡人首悔贖罪解謫章」之類的上章儀式,這可以視為道教為既有的觀念與焦慮而發展出來的儀式。
解注文
中國古代葬俗文化史——"解注瓶"為何物,為何會在漢代以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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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注瓶是東漢中期以後流行的一种放置在墓室內的陶瓶,上書解注文字,即在某種特定祭祀儀式中使用的祛邪類咒語,一般認為與民間的道教信仰與儀式有關,曾被稱做鎮墓瓶。
因在洛陽曾出土一件陶瓶朱書"解注瓶,百解去,如律令而被稱作解注瓶。"注"即傳染病等疾病災禍,"解注"是祛除災禍的措施,喪葬儀式中的解注即斷絕生人與死鬼的接觸以祛除它可能帶給生人的災禍,這是東漢至魏晉南北朝時期天師道的重要活動內容,因此解注瓶常被看作道教文物。
在漢代的中原地區,解注瓶極為盛行,但進入魏晉之後已非常罕見,卻大量發現於河西地區的魏晉十六國墓中,尤以敦煌最為集中。在1985年發掘的敦煌祁家灣117座墓葬中,解注瓶(自名斗瓶)是最常見的隨葬品,一般高4-9厘米,陶質或泥質,往往成對出土,在頭、足部各有或放在枕內或床內,上有朱書或墨書的解注文。解注文內容包括年號及日期干支、死者鄉里及姓名、慰藉性語言"斗瓶五穀鉛人"、"八魁九坎"等,最後常以仿效官府文書的文體"急急如律令結尾。
以文字無殘缺的太康六年(285年)解注瓶為例,出自夫妻雙棺合葬墓,共出2件,其中一件朱書文字15行:
太康六年三月乙未朔,五日癸亥,頓霓兒之身死。今下斗瓶、五穀、鉛人,用當復地上生人。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滿,移央(殃)傳(轉)咎,遠與他鄉。如律令!
解注瓶或其他解注器物本為中原漢代習俗,漢末隨著中原世家大族的西遷而帶到了河西,魏晉十六國時期開始興盛;而中原地區的解注瓶在漢代以後逐漸絕跡,代之而起的是同樣具有辟邪功能的鎮墓獸。墓葬中的鎮墓獸可能起源於"掌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2的方相氏,它是儺祭儀式的主持者,也具有祛疫除災的作用,雖然與解注瓶所代表的信仰與儀式大不相同(後者是道教信仰與儀軌的產物),但二者在墓葬里的象徵意義有共通之處。因此,解注瓶與鎮墓獸在中原和河西地區此消彼長的現象,或許反映了喪葬觀念與儀式的變化。
解注瓶內常發現粟、麵粉、雄黃、水晶、雲母片、鉛人等遺物。放入糧食是為了供奉死者的地下生活;雄黃、水晶是道家煉服的藥物,放入解注瓶內可能用作"復除之藥";隨葬的雲母片、鉛人等物也與道教活動有關,雲母與鉛是道家煉丹藥的除之藥";隨葬的雲母片、鉛人等物也與道教活動有關,雲母與鉛是道家煉丹藥的常用之物,用於喪葬可能取其長生不朽之意。山東東阿的曹魏陳思王曹植墓木棺部位發現了大量剪成星星形狀的雲母片。
鉛的實物更為多見,前述六朝買地券大多以鉛板做成,解注瓶內的鉛人一般是剪成人形的鉛片,解注文里也常有鉛人的內容,如"斗瓶五穀鉛人"、"以自代鉛人"、"謹以鉛人、金玉為死人解適、為生人除罪過",可見,鉛人除了有祈願不朽的寓意外,還充當死者的替身,有學者認為它是道士行使解注儀式中的代人用品。
不過,長安縣發現的一座東漢建和元年(147年)解注瓶上的文字是:
"故以自代鉛人,鉛人池池,能春能炊,上車能御,把筆能書。告於中高長,伯上游徼。干秋萬歲,無相墜物"。
此處鉛人在墓葬中似充當了僕役的角色,因此有學者認為鉛人的作用是代替死者去地下服侍他人,與服侍墓主的俑的作用正好相反°。
《顏氏家訓》中記載:"吾當松棺二寸,衣帽已外,一不得自隨,床上唯施七星板;至如蠟弩牙、玉豚、錫人之屬,並須停省。"
顏之推所稱錫人應與鉛人具有相同的作用,東漢至魏晉南北朝以假人隨莽可能是很普遍的習俗,除鉛人、錫人外,可能還有一些易腐材質的假人,如木人或代人的木牌,考古工作者在新疆墓葬中發現了不少木人和代人的木牌,其他沒有發現鉛人的地方有可能只是採用了易腐的材質。與買地券的出土情況一樣,出土解注瓶和假人的墓葬規模一般都不大,墓主多為庶民,它們可能主要反映了民間的葬俗,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道教信仰與傳統喪葬儀式結合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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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部值得推薦的好書,作者功底深厚,和頗為嚴謹的治學態度得到體現。 儘管某些判斷,也許據以論斷的材料,有人認為未夠充分,但就我個人覺得,還是可以成一家之說的。
這裡利用的材料主要是考古材料,同期的道教造像及造像記錄、鎮墓碑文、石刻圖文、道教法器祭器等,以及先秦、秦漢簡牘帛書,都是實實在在的實物,都是切入道教研究的好材料。 與地上的材料相印證,二重證據法運用得頗為合理。 這是一本極具參考價值資料性極強的學術論著。 比如有論者舉例。 如對「解注文」的考釋,作者先是出示了十二件墓中出土的東漢至五涼時期的陶瓶陶缽泥胎瓶等物品上的解注文,然後結合《論衡》、《周禮·天官·疡醫》、《後漢書·方伎 列傳》、《釋名》、《太平御覽》、《諸病源侯總論》、《神農本草經》、《肘後備急方》、《雲笈七笺》、《太平經》、《梁書·韓懷明傳》、《太平廣記》、《顏氏家訓》、《抱樸子內篇·仙藥》 等十多部文獻對解注文的"解"與"注"的含義進行解析,認為"解"是解逐、攘除、驅逐的意思,而"注"的意思主要是指病痛及鬼魂等邪惡之物住於體內,並且在一些場合還具有"傳染"之意。 葬於墓中的解注文的功能就是攘除病痛鬼魂的邪惡之物阻止它們傳染到生者身上。 利用這些文獻對解注文的內容解讀可知解注文實際上也是古代巫、醫、道三者的結合產物。 這樣就從側面印證了早期民間道教繼承了役使鬼神、驅鬼治病的巫術的史實。 其後,又結合《後漢書》《太平經》、《三天內解經》、《女青鬼律》、《大道家令戒》、《搜神記》、《荊楚歲時記》、《風土記》、《食醫心鏡》、《風俗通義》等文獻中有關東漢至南北朝時期對時常發生的較大規模的疾疫描述,以及人們因對疾疫非常恐懼,採用符、藥或者其他象徵物來躲避疾疫等情況的描述, 從考古發現的實證角度進一步認識到早期道教的形成與疾疫流行的關係,從而彌補了以往僅靠傳世文獻來討論這個問題的某些不足。 最後作者把出土的解注文與道藏文獻中的相關解注類表章進行了深入的對比研究,認為考古發現的解注文,應是廣泛流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道教解注類章表的起源。 這種把出土材料與相關文獻進行不斷對比、推理、印證的"二重證據法"主要方法。
其中,更值得一提的是書中第四章《老子想爾注》、《牽三詩》的相關研究,校釋、分析、考辨《想爾注》的「黃、容偽伎」、《想爾注》的「練形」偽 伎、張魯與讖緯說《想爾注》若干語例校釋,以及早期道教文獻中的"牽三詩"與王嘉部分,該部分對饒宗頤先生的錄文有改訂,是嚴謹可靠的。
将考古材料引入道教研究(考古发现与早期道教研究)书评 https://bit.ly/3eZL3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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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sd.fju.edu.tw/images/uploads/FJRS/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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