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振滿 | 清代台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
鄭振滿 | 清代台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 http://bit.ly/2RBu31Z
中國傳統社會的鄉族組織,既是一種社會組織,也是一種經濟組織,在社會經濟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 鄉族組織的基本形式,主要為宗族組織和民間社團;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亦即由宗族組織和民間社團集中經營的各種「公業」。 本文主要依據清代臺灣的契約文書及日據初期的調查資料,考察各種鄉族共有經濟的擁有權形態和經營方式,並分析其社會性質與作用。
一、宗族組織的共有經濟
根據前人研究成果,清代臺灣的宗族組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由同一支派衍分而成的「鬮分字」宗族;二是由不同支派聚合而成的「合約字」宗族。 在這兩種宗族組織中,有關公業的權益分配各不相同:前者是以「照房份」為原則的,後者是以「照丁份」或「照股份」為原則的。 然而,無論是「照房份」或「照丁份」、「照股份」,都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徵,因而都是宗族內部的一種共有經濟。 換句話說,這些由宗族組織集中經營的共有經濟,都具有合股經營的性質。
清代臺灣宗族組織的「公業」,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和用途。 如雲:「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子孫于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閭也。 」這就是說。 設置這些族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宗族內部的各種公共消費需求。 然而,每個族人得自族產的權益,並非是完全相同的。 一般說來,「鬮分字」宗族的各種公業,來自于歷代分家時的提留,其有關權益必須按照分家時的「房份」平均分配。 如雲:「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餘剩者照三大房均分。 」「合約字」宗族的各種公業,來自于族人的合資捐置,其有關權益必須按照捐資者的「股份」均分。 如雲:「承祖父先年台中捐資合本,建置有十一世祖拱寰公蒸嘗祀典一班,份資共八大股,每股作十份均分」。 由此可見,宗族內部的各種公業,都有既定的擁有權份額和共有者集團,因而只能是「按份共有」的股份所有制。
在各種族產的共有者之間,不僅可以按份分享有關收益,而且可以按份分拆或買賣有關公業。 一般說來,凡屬「鬮分字」宗族的各種公業,都可以按照各自繼承的「房份」分拆或買賣。 咸豐四年,嘉義張氏二房分拆祖遺公業,立《鬮書》雲:「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並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 」同治十二年,臺北陳乞等出賣「四房公業」于其中一房,立《甘願歸就田契字》雲:「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借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買為私業。 ...... 幸標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房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足,並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 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掌管,承為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 」這種按照「房份」分拆和買賣公業的事例,在清代臺灣是相當常見的。
「合約字」宗族中的各種公業,同樣可以按照「丁份」或「股份」分拆和買賣。 光緒十年,苗栗劉氏族人分拆「文達嘗」公業,立《鬮書》雲:「情因乾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柵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 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至今連年爭訟。 于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 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 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 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鬮分管。 」光緒三十年,台中林老朴出賣公業「會份」,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雲:「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將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 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 ...... 其會內所有祀業田厝並春秋祭祀,朴等不敢與及茲事。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朴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 」
上述事例表明,无论是在“阄分字”宗族中,还是在“合约字”宗族中,公业的所有权都具有相对的运动性,其实质仍是一种私人所有权。当然,这种分拆和买卖有关股份的行为,一般必须得到全体共有者的认可,而且只能在共有者内部转让其股权。如云:“纵有不听苦劝,愿拆(会份)者,必须向会众公顶。……如有私行拆、顶者,不得过簿。”在这里,个体的意志总是受到群体的制约,这无疑正是此类股份所有制的又一特征。
在宗族内部,公业的经营管理可以采取两种不同方式:一是由全体共有者轮流从事经营管理;二是由少数共有者专门从事经营管理。轮流经营的方式,在“阄分字”宗族中最为常见。如云:“父亲、母亲逐年应收大租粟并本厝公租,……如百年已后,留存公尝之费,各房照序轮流祭扫,周而复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将图记、租簿、正供单、社租单,交过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变卖,亦不得争收。”在按房轮流经营的情况下,轮值者并未据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仍可独立行使其经营权。不仅如此,轮值者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是以承包者的身份出现的。如云:“公司祀业,应存以配祖先油灯祭祀,长、次轮流办理。所有应酬、捐缘诸费,则归值公之人开发,不得拖累别房”;“值年者若遇祖宗寿辰、忌辰,以及年节祭祀,品物自当极其丰盛,以昭诚敬,断不可简渎减省,贻先人羞”。在此情况下,轮值者除了支付既定的“公费”之外,一般尚可获得余利,如有亏损也必须自负。不过,某些意外损失或追加投资,仍可由全体共有者分摊。如云:“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坏,是年减小租者,不论何房轮得,须各房均开摊出,补额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别议亦可。若开田造礴,各房亦各均开,不得亦言。”这种按房轮流承包的办法,既可集中经营有关公业,又便于平均分配有关权益,因而总是作为最佳方案而被优先选择。
在「鬮分字」宗族中,隨著世代的推演,共有者人數越來越多,輪值的週期也越來越長,難免導致共有者之間的矛盾衝突。 在福建大陸地區,按房輪值的公業一般不超過五代,就會改成專任經營。 清代臺灣宗族組織的發展歷史不長,有關公業的傳承代數不多,按房輪值的方式可能更普遍一些。 如雲:「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照房份輪流,以齒為序」。 不過,在清代後期,臺灣有些分房較多的公業,往往也採用專任經營的辦法,甚至按房分拆有關公業,化「大公」為「小公」。 例如,道光七年,臺北陳氏五大房規定:「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 或出借、或公用,出入俱登記在簿。 」光緒五年,臺北擺接堡枋橋街的陳氏《鬮書字》規定:「公厝邊典陳尾水田一處、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十段、小租谷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橫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鬥,議系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 」
在「合約字」宗族中,由於公業的共有者人數較多,通常只能採用專任經營的辦法。 試見下引同治十年的《請貼》:
立僉舉經理公嘗字人林自賢、慶清、其回、其陳、雙福、繩檢、雲驤等,緣有八世祖次聖公祀典,共三十九份。 此系先代合建祀典,而為不忘祖德之設,各斂份資,創置田業,年除祭費外,按份均分。 ...... 而子孫眾多,豈無立綱陳紀之人,可以顧蒸嘗以維祀典也。 故嘗內齊集,公舉綿華為總經理, 希賢、延寶、開英為副經理。 此四人者,素為誠實,頗曉大義,嘗內田產、租息,一切交于盡心協理,務宜秉公行事,不得徇私利己。 日後嘗業凡遇侵欠、頑抗巨細事情,稟官需要,嘗業抵當。 至若經理功資,批明于後。 ...... 眾嘗內立請貼四張,付經理人各執一張為照。 (余略)
在此情況下,大多數共有者已不再從事經營管理,其擁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 對於「經理人」來說,他們的身份與其說是擁有者,不如說是「合約字」宗族的雇員。 如雲:「總經理頭三年,每年嘗內給功資三十石;副經理三名,頭三年,每年給功資二十石。 ...... 三年理滿,總經理為十五石;副經理功資為三名,共谷十五石。 立約是實。 」此外,經理者在其經營過程中,一般仍須接受其他股東的監督和制約。 如雲:「佃人要贌田耕者,須向執簿、戳之人通知,傳同祀內老成叔侄,商酌租粟、磧地,立約為據,不得擅專。 至每年租粟,系佃人倉貯,如若出粟,執簿、戳人傳同祀內老成叔侄,到祖堂公議,定計妥當而行,不得私相授受。 」儘管如此,有些經理者仍不免「徇私利己」,以至「連年爭訟」。 因而,此類祭祀公業的發展較不穩定,往往因經營不善和內部矛盾而分崩離析,甚至全部出賣于人。 如上引劉氏「文達嘗」,乾隆年間共有七十二份,至道光年間僅存三十二份,光緒十年又分為二十份和十二份兩嘗,而其中一嘗過十餘年就因負債而出賣大多數產業。
清代臺灣宗族組織的公業,主要是為祭祖而設的「祭祀公業」,此外也有其他形式的公業。 由於各種公業的具體用途不同,其權益分配和經營方式也有所差異,但就其共同特徵而言,都具有按份共有或合股經營的性質。 嘉慶二年,韓長文等「元記」派下三房立約雲:
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裡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為文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 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十萬余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派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 又置有廣儲東裡一帶田業,...... 配作祀田,以為祭掃之資。 但于書田一款,...... 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准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准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准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 其餘捐納軍功暨監生、脩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 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得混冒。
在這裡,「義田」屬於贈予性質,由受贈者後裔按房共有;「公田」和「祀田」,由本派子孫按房共有;「書田」雖屬本派公業,但由於只能由本籍獲「正途功名」者分收,實際上是歸此類士紳按份共有。
應當指出,清代臺灣象韓氏之類的大財東,畢竟是為數不多的。 在大多數宗族組織中,不可能同時分設各種公業,而往往是以一種公業兼作多種用途。 如雲:「存公亨記產業...... 年收租息、利息,以為墳墓、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 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照房輪值,周而復始。 」這種綜合性的公業,無疑仍是一種合股經營的共有經濟。
二、民間社團的共有經濟
清代臺灣的民間社團,有「封閉型」和「開放型」之別。 「封閉型」社團一經形成,一般不再吸收新的成員,其人數較為確定;「開放型」社團形成之後,一般仍可不斷吸收新的成員,其人數是變動不居的。 與此相適應,其有關公業的擁有權形態也各有特點:前者以「按份共有」為特徵;後者以「共同共有」為特徵。
「封閉型」的民間社團,主要是以互助合作為宗旨,如各種形式的「神明會」和「孝子會」。 清代臺灣的「神明會」,實際上是以「奉神會飲」為名的同鄉會或同業組織,其成員資格受到鄉貫及職業的限制,一般不能自由入會。 清代臺灣的「孝子會」,一般是為長輩辦理喪事的互助團體,有的還發展為共同奉祀死去的長輩,具有某種「結義」的性質。 此類民間社團的有關公業,來自于全體成員的合股捐置,其擁有權的份額是很明確的。 在現存的有關契約文書中,常見有如下字句:「有合約內水田一股,...... 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標、李廷標、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有自置水田一處,...... 托中引就于孝子會內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 這些無疑都是「按份共有」的明證。 此類公業的股份,可以由創置者的後裔世代相承,也可以按份均分。 試見下引二契:
(一)光緒二十年
《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拚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本銀一百大元,...... 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歷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 曆收無異。 今因先輩皆往,後輩各經別途,難以應會,諸後輩相議,願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 時求與會內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 付與眾會丁,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元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 ......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每份再抽支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 (余略)
(二)光緒二十九年
《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內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內人等商定,願將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內人葉松興出首承買。 ...... 即日銀、字兩相交收是訖,其田亦即踏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 ......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內人等經實收到字內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照會份,均分足訖。 (余略)
上引二例表明,「封閉型」社團的公業具有合股經營的性質,與宗族組織的公業並無二致。 正因為如此,有些宗族往往同時設置這兩種公業,並行而不悖。 如雲:「聖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 」這種由宗族成員共有的社團公業,既是宗族內部的共有經濟,又是若干宗族組織之間的共有經濟,可以說是一種多層次的鄉族共有經濟。
「封閉型」社團的有關公業,主要用於社團內部的公共消費,其經營管理大多是採取輪值的方式。 如雲:「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為祭祀之費。 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致祭。 」這裡的「值東爐主」,必須由全體成員在神前「拔筶」選定,「逐年憑筶輪換」。 有的公業雖有專任經營的「經理人」,也同時設置「值東爐主」,由共有者輪流承辦會務。 如雲:「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谷自己運回,後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可。 倘有谷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將應用之物增多減少。 」在這裡,輪值者並不從事經營管理,但仍可通過承辦會務而獲得餘利。
「開放型」的民間社團,主要是以贊助科舉教育、慈善事業及地方公益為宗旨,如各種士紳組織及「文社」、「善堂」、「義渡會」之類。 清代臺灣有不少民辦的書院、義塾及義學,其經費主要來自于士紳階層的捐助,有關公業一般也由當地士紳共有。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士紳共有此類公業。 乾隆年間,貢生胡焯猷和監生郭宗嘏捐出一批田產,「原歸新竹明志書院經費」。 至光緒年間,因新竹和淡水分治,淡水鄉紳提出:「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竹鄉紳則要求「仍歸新竹辦理」。 此後,經地方官府調解,雙方議定:「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 ...... 年撥出租銀四百五十元,又柏仔林園租一百二十元,共銀五百七十元,繳作新竹明志經費。 又撥出銀一百二十元,作新莊山腳舊明志之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二十元為春秋兩祭,又二十元為修理費,共一百六十元。 為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給銀三十元。 除外尚剩錢三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 」在這種民辦的教育機構中,每個士紳都可以參與有關公業的權益分配,但他們無權按既定的份額分拆或買賣其擁有權。 這是因為,每個地區的士紳人數是變動不居的,有關公業的擁有權份額也是不確定的,因而只能採取共同共有的方式。
「開放型」社團的有關公業,通常是由全體士紳選出若干「董事」,輪流負責經營管理,但也有專任經營之例。 如上引新竹和淡水兩地士紳共有各項公業,「有金興文一名,...... 願甘承充」,每年除交納各種額定經費之外,「至於應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什耗,暨租價長額,該董自行支理」。 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承包制。 不過,在多數情況下,「董事」只是領取定額報酬的經理者。 如雲:「董事辛勞,每年議谷三十石」。
清代臺灣還有各種「文社」,往往是為資助科舉教育而設的基金會組織。 如南投「登瀛書院」,分別取資于當地的「玉峰社」、「碧峰社」、「華英社」和「梯雲社」。 這些「文社」各有相對獨立的公業,由本社士紳及捐資者共同共有。 如「玉峰社」年收租306石,「碧峰社」年收租86石,「華英社」年收租32石。 「梯雲社」的田產一度失管,被沒收充公,後由該社總理及生員、童生等聯名上訴,于同治七年由臺灣府批示:「此田系文社祀租,向為童生膏夥之費,因被洪番霸佔,以致前次委員誤抄,...... 驗明契據,批准起封歸管。 」由於此類公業大多兼作「文祠祀業」,因而除了有「董事」之外,往往還設有「爐主」,由共有者輪流主持「文祠」祭典。
清代臺灣的慈善事業,大多屬於「紳捐紳辦」,而地方官府「僅居董勸之名,以杜侵虧之弊」。 當然,所謂「紳捐紳辦」,並非完全取資于士紳階層的捐助,而是「隨人樂意捐題」,「總期多多益善」。 一般說來,士紳在各種慈善機構中的作用,主要是「勸捐置業」及主辦有關事務。 如雲:「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 由小兒自亡抱埋。 當時眾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為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 ...... 嘉慶初設起,曆至道光、咸豐,于同治年間因捐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內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稟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余租為永遠義舉者。 」這些陸續捐置的慈善公業,一般是委託主辦士紳專任經營,即「擇良善為眾所信者董其事」。 有些規模較小的慈善公業,亦可「交就近總理、莊耆輪流辦理」。 此外,清代臺灣還有不少由外籍人士創設的「善堂」,其有關產業也由外籍人士自理。 如咸豐年間,台南相繼設立「同善堂」和「積善堂」,是分別由全台外籍幕僚和差役及跟班捐資創設的。 這些「善堂」一般都是綜合性的慈善機構,「凡養生送死、賙窮恤匱所需,或取諸租息,或按年捐輸,井井有條。 自閩、粵兩籍而外,凡四海九州彈冠挾策、洋洋于于而來者,無不在聯絡之中。 」由於這種慈善機構類似于同鄉會及同業組織,只能由外籍同僚互選「董事」從事經營管理。
清代臺灣民辦的地方公益事業,主要是橋樑、渡船等交通設施。 與此相關的公業,主要來自于「義捐」,也有的出自攤派。 如雲:「原其始右堆義渡公田,迄乾隆、嘉慶年間,...... 諸前輩自船鬥、新莊至美濃、龍肚等處,將從前本堆派費用剩,加捐題金,買新竹子門田一宗,為每年施嶺口、叭口六二渡之資。 後又道光、咸豐年間,...... 諸先輩亦仍酌定捐題,加買有中壇洋田、瀰濃洋田,為每年施旗尾、冷水溪二渡之費,後又施阿裡港三莊部一渡。 」據日據時期調查,「右堆義渡公田」共有二十二甲多,分屬於當地的「義渡祠」、「渡船會」、「筏船會」等組織。 這些社團組織具有基金會的性質,其有關公業只能採取共同共有的形式。 此外,有的「義渡」不設公業,而是由當地的有關社團定期捐助經費。 如內柵門觀音亭「義渡」,每年分別由「下坎莊、公圳路福德祀」捐谷30石以供渡夫工食,由「三坑仔管內各莊」負責修造渡船,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派捐的方式。
三、鄉族共有經濟的社會性質與作用
清代臺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主要是以土地佔有和地租剝削為基礎的,因而只能歸之于地主經濟的範疇,其實質是私人地主的共有經濟。 根據日據時期的調查資料,在清末臺灣22199個宗族組織的「祭祀公業」中,單純由土地構成的為15621個,約占70%;由土地及其他財產構成的為3636個,約占16%;由土地以外財產構成的為2943個,約占13%左右。 所謂「土地以外財產」,包括房屋、埤圳等不動產,傢俱、車船、牛豬等動產,以及現金和各種債權、股權等。
鄉族組織佔有土地等不動產,通常都是坐食租利,其經營方式與私人地主並無二致,但可以借助于鄉族組織實行超經濟強制。 如雲:「歷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討。 或時屢討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討」;「有強霸嘗業,房內自當齊到拿送。 倘被其傷,醫費、官費將嘗業抵當;或嘗業不敷,照房份均派。 有臨陣退縮,推諉不前者,自當重罰。 」正因為如此,鄉族組織的土地擁有權得到了較為有效的保護,可以說是一種受到了強化的地主經濟。
由鄉族組織集中經營的地主經濟,是由私人地主經濟轉化而來的,實際上是私人地主經濟的補充形式。 前已述及,鄉族公業除用於公共消費之外,其共有者尚可分享餘利。 由於鄉族內部的公共消費有一定的限額,有關公業的規模越大,其餘剩也就越多。 根據日據初期的調查,臺灣民間每年用於祭祀五代之內祖先的費用,上等水準約為150元,中等約為86元,普通約為50元,下等約為25元。 因此,族人得自「祭祀公業」的餘利,大致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宗族內部用於祭祀五代之內祖先的費用,一般只需年收租30石的公業。 如果五代之內的祭租總額超過了50石,就有剩餘地租可供族人分享;如果總額超過了100石,由族人分享的地租就會接近或超過用於祭祖的地租。 因此,這種來自于公業的地租收入,往往構成了私人地主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甚至成為私人地主的主要地租來源。 對於某些公業的共有者來說,即使他的私人地主經濟已經完全破產了,也仍可依賴對於鄉族公業的共有權而坐食租利。 正因為如此,鄉族共有經濟才有內在的發展動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
由於資料的限制,我們無法精確地估計清代臺灣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速度與總體規模。 不過,自明中葉以降,南方各省的鄉族地主經濟得到了普遍的發展;至清中葉前後,有些地區的鄉族地主經濟可能已接近或超過了私人地主經濟的規模。 根據民國時期和土改前夕的調查,在福建和廣東的大部分地區,鄉族土地占總土地的30%以上,在福建西北部和廣東西江地區,鄉族土地占總土地的60%以上。 此外,在江西、浙江、江蘇、安徽、湖南、湖北等省,鄉族土地通常也占總土地的15—30%之間。 而同一時期南方各省私人地主的土地,一般都不超過總土地30%。 我們認為,從私人地主經濟向鄉族地主經濟的轉變,反映了明以後地主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 這一時期,由於地主土地佔有形態的不斷零碎化和土地擁有權與經營權的不斷分離,私人地主只有採取共同佔有和集中經營土地的方式,才能更有效地實現其土地擁有權。 清代臺灣鄉族共有經濟的發展,同樣反映了地主經濟結構的這一長期演變趨勢。
在清代臺灣,有些地主雖然並不屬於同一鄉族組織,也純粹是為了經濟上的原因,對土地實行共同佔有和集中經營,即建立以收租為目的的合股經營關係。 由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鄉族共有經濟的發展如此之盛。 至於鄉族內部用於公共消費的公業,實際上也是私人地主經濟的一種必要補充。 這是因為,如果沒有這些鄉族公業,私人地主也必須承擔有關的公共費用。 在清代臺灣的開發過程中,社會秩序頗不穩定,私人地主只有借助于鄉族組織,才能有效地維護土地擁有權和地租的再生產過程,這也許就是私人地主熱衷於創設各種鄉族公業的根本原因。
嚴格地說,以地租剝削為基礎的鄉族共有經濟,只能在地主階級內部形成和發展。 對於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來說,自然不可能創置坐食租利的鄉族公業。 同樣的道理,在鄉族公業的共有者之間,一旦出現了貧富分化,也就難免會有分拆和買賣公業的行為,從而勢必導致鄉族共有經濟的解體。 因此,當我們論及鄉族組織與鄉族共有經濟的關係時,不僅應該關注鄉族公業對於鄉族組織的「整合」作用,也不可忽視鄉族內部隨之而來的「分化」過程。 實際上,鄉族共有經濟的形成過程,同時也就意味著鄉族成員的社會分化。 就清代臺灣而言,「合約字」宗族和「封閉型」社團的形成,雖然是以同族或同鄉關係為基礎,但同時又以共同「捐資合本」為條件,這就使公業的共有者與其他鄉族成員分離開來,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共同利益集團。 因而,此類鄉族組織的發展,明顯地反映了鄉族內部的社會分化進程。 在「鬮分字」宗族中,每一代的公業都使族人分化為不同的利益集團,而一旦有些族人失去了對於公業的共有權,自然也就被排除于相應的利益集團之外。 至於「開放型」社團的各種公業,固然有效地強化了地方組織,便士紳階層的社會控制力大為提高,但這同樣也是反映了社會分化的進一步加深。 此外,這些公業的形成和發展,無疑也使士紳階層分化為不同的利益集團,引起了各種士紳組織之間的矛盾和鬥爭。 概言之,鄉族公業只是整合了與之相關的共有者集團,但卻加深了原有鄉族成員的兩極分化與社會矛盾,從而使鄉族組織不斷地蛻變為地主階級的社會組織。
在清代臺灣歷史上,鄉族組織的發展與社會「分類」的進程,有著內在的一致性。 根據臺灣學者的研究,在19世紀中葉以前,臺灣民間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同鄉組織,與此相關的是以不同祖籍為標誌的分類意識和分類械鬥;在19世紀中葉以後,隨著臺灣各地宗族組織的發展, 也就相應出現了以不同族姓為標誌的分類意識和分類械鬥,甚至出現了同族內部不同支派之間的分類械鬥。 我們認為,清代臺灣鄉族組織的發展與社會「分類」的演變過程,在很大程度受到了鄉族共有經濟的制約,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另一課題。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鄭振滿《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臺傳統社會》,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66-81頁。 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
鄭振滿 | 清代台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 http://bit.ly/2RBu31Z
公告欄
facebook 姜太公廟
- Jan 21 Tue 2020 22:53
鄭振滿 | 清代台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鄉族組織的基本形式,主要為宗族組織和民間社團;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亦即由宗族組織和民間社團集中經營的各種「公業」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