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借貸利息-清朝當舖利息。國家有規定,最高不超過月三分(年利率36%)/昭和初期金融恐慌、台灣銀行震災票據震、災票據的銀行從北海道到台灣共有50家。其中最大的擁有者是台灣銀行,總計超過1億日元,在政府和財閥銀行的強硬要求下,只有聲明全力放款。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6jmlwwy


每質物一百文,只給九十一,謂之「九抽」;贖時仍滿其數。每十日,一百文計息六文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63swsv5

月利三分如一百貫月取其利三貫也不過一本一利------明朝放款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二三分到五分。《大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謝姓男子趁借款人需款孔急,放高貸牟利,被判刑5個月。(資料照)
2024/02/25 11: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謝姓男子趁借款人需款孔急,放高利貸牟利,借款1萬元先扣2千元利息,只給8千元,每日須還款1500元,限20天還清,借款人支付數期,金額早已超過本金1萬元,仍被催討欠款,借款人因無力支付,報警處理,謝男被屏東地院依重利罪併處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黃姓男子因急需用錢向謝男借款1萬元,謝男先扣2千元利息,只給黃男8千元,並約定每日須還款1500元,限20天還清,並簽下3萬元本票;另一名鄧姓男子也向謝男借款4萬元,謝男先扣利息2500元,實際支付3萬7500元,約定日還2500元,30天還清,並簽下7萬元本票。
黃、鄧2人支付數期款項,分別還款1萬3千元及4萬2500元,已逾借款本金,仍被謝男催討欠款,2人因無力支付,分別報警處理,警方偵辦後,依重利罪將謝男送辦。
屏東地院認為,謝男借貸黃男利率換算下來年息高達5018.75%,借給鄧男的年息也高達1216.67%,遠超過現行民法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0%的限制,收取顯不相當的重利,依刑法重利罪,併處謝男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借款1萬先扣2千 年息高達5018% 高利貸男下場出爐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9P8O2T


放債以一本一利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戶律 錢債
違禁取利   http://bit.ly/2ow3QHj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纂註〉月利三分如一百貫月取其利三貫也不過一本一利如借本一百貫其取利亦不得過一百貫違禁取利即違此禁限餘利即應得本利之外所多取者依不枉法論依即以字之義亦與真犯同也並追餘利給主總承上文言違三月違原約日至三月也因而姦占專指強奪者若准折而姦占即從和論人口給親二句通承准折強奪而言此條言放債典當本所以相濟若取利無禁實所以相病矣故凡民間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所積年月雖多亦不得過一本一利如有違此而取利三分以上及利錢過於本錢者如多取二十貫以下則笞四十若計所多取餘利為贓其罪重於笞四十者則坐贓論如三十貫笞五十每十貫加一等至八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與部民而收取其利者雖未違禁即杖八十若違禁而多取其利者亦計所餘之利為贓其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則依受不枉法贓論罪以上庶民官吏凡有違柰而取利者並追餘利給主其負私債有故違期約不還者各以負欠多寡計月科罪如五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杖六十其放債之應得本利並追給主夫言違三月者有罪則未及三月者當勿論耳若豪強勢要之人因其違約不還不告官司而強奪欠債之人孳畜產業者估價雖未過本利亦杖八十若估價過其本利者計所多餘之物坐贓論如多餘七十貫則杖九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所多餘之數追物還主夫不言准折畜產之罪以兩相情願則從民便耳若因欠私債而將人之妻妾子女准折抵還者杖八十若欠債之人不願准折而強奪之者加准折罪二等若因強奪而姦占其婦女者絞其准折強奪人口給親完聚原欠私債免追謹詳此條於舉放私債典當財物者則嚴重其典刑於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則寬假其月日蓋以放債多豪強之弊而負債有不得巳之情故此則抑強扶弱又設律深遠之意也
 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兩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箇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輙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 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輙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纂註〉並追物還主承輙費用及詐言死失二項言蓋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輙擅費用者猶有倍償之心故坐贓論減一等如坐贓一貫以下者笞二十減一等則笞一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詐言死失者則有欺騙之意故准竊盜論一等如竊盜一貫以下者杖六十減一等則笞五十至一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然不問輙費用與詐言死失並追原寄之物還主其受寄者若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各有顯跡可據者皆勿論固不坐罪亦免追償
    備考
     〈一若受寄財物而騙賴不認者以誆騙律論〉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口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纂註〉遺失之物必有其主故得之者限五日之內送官若係官物則收還官係私物則召人識認如有人識認者則於遺失物內以一半給與得物之人充賞一半給還原失物之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既主無見在故全給得物之人若五日限外不送官者係官物則坐贓論一貫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不言追物還官者省文也私物則減坐贓罪二等一貫之上至十貫笞一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還失主若無主識認者則自當全入官矣夫送官者無罪而給賞賞其有還人之意也不送官者不賞而有罪罪其有隱匿之情也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如金銀器玩之類並聽掘得之人收用以埋藏之物原無所主也若有古器鍾鼎符印及凡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若違限不送官者杖八十仍追其物入官以異常之物非民間宜有也 http://bit.ly/2ow3Q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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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的典當事業,既有民營也有官營。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十三年(1173年),因為民間質典利息太高,下令在中都(今河南開封)、東平、真定等處,設置質典庫,稱為「流泉」,抵押款照抵押物的七成估價,月息一分,過了25個月不贖回,就下架質押的物品(死當)出賣。這對民營典當並無多大影響,因為官辦事業存在衙門作風,要求抵押貸款的小民常被勒索,且官典僅設在幾個重要城鎮,無法滿足各地的需求,所以老百姓為了解燃眉之急,仍要忍受五到八分的高利貸盤剝。
元代四方用兵,賦稅沉重,債主便趁機提高利息,很多是月息八分,一年翻一倍俗稱「羊羔息」。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下詔重申民間借貸限收息三分,就算超過年限,最多以一本一利為原則。但高利貸者利用「本利相侔」(本利相等)的原則,每次放款總要本利對倍,逾期就要債務人另立新的借條,這就成為複利息了。債務人不能償還時,債主便侵占其財產,掠奪其子女為奴。
明朝的當鋪名稱達十幾種之多,如解庫、解鋪、典庫、典鋪、解典庫、解當鋪、當鋪、質庫、質鋪、印子鋪等,典當的數目、資本額都十分壯觀。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僅河南省便有230家當鋪。典當業經營者從過去的官僚、地主轉變為商人為主要力量,其主要業務有:接當和放款,相當於現在的抵押貸款。
明初的沈萬三是著名的高利貸者,民間傳說他有個聚寶盆,投入一錠銀子,就能陸續取出無數錠的銀子來,形象地說明他進行高利盤剝的「法術」。大太監劉瑾和大貪官嚴嵩、嚴世蕃,除了經營當鋪和開其他店鋪,其「帳房」也直接進行信用放貸,向其借錢的多為各種官吏,供其向上級行賄或向朝廷貢獻之用,當然也有一些商人為一時急需而告貸的。
明朝放款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二三分到五分。《大明律》雖然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收利不得超過三分,每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但實際上,當鋪賺的不僅是利息,當物到期不能贖回,則成為「死當」,必須歸當鋪處理,這項額外利益常倍於放款利息。所謂不超過一本一利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明代除了典當業和私人放貸業十分活躍,還出現了錢莊。到了明末,錢莊已經成為主要的信用機構了。錢莊積極攬作放款,對顧客提供用款便利,但錢莊的放款數額不大,多數是提供給個人消費。
清代票號按地域分為山西票號和南幫票號。前者比較著名的有蔚字五聯、合盛元、志成信等,到咸豐十年(1860年),山西票號有17家,分為平遙、祁縣和太谷三幫;同治年間(1862—1874年),江浙商人也開設票號,他們即為南幫票號。山西票號每家每年的利潤大約都在其資本額的兩三倍以上,是當時獲利最多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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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http://bit.ly/2nPAanO
對高利貸,大明朝廷並非無所作為。
《大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這條法律,民間借貸「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這一點很好理解;「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一本一利」究竟何所指?
查考了一下,「一本一利」這個詞在元明戲曲小說里經常出現,《宋元語言詞典》釋之為「連本帶利」,但這種解釋顯然比較牽強、含混,因為如果將「連本帶利」代替「一本一利」再放進明朝法律條文中,遂成為「年月雖多,不過連本帶利」,這如何說得通呢?
百思難解之中翻書遣悶,突然在郭建《非常說法:中國戲曲小說中的法文化》一書中找到了答案。
原來,「一本一利」是中國傳統社會對利息進行限制的一種規定,即債務利息無論怎麼累計都不得超過原本的100%。
易言之,債務人所要償還的債務最高數額只能是一個本金和一個總額相當於本金的利錢,所以習慣上稱之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無論金融業是否發達,民間借貸都無法消失。但古人很早就意識到,如果放任借債利息過高,就不再是借貸雙方私人的事情,而可能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歷代法律都會對民間借貸的利息進行限制。
唐代已有法律明確規定利息累計不得超過原本,稱為「一本一利」,同時又從利率上限制利息盤剝,每月利息不得超過六分,以後唐末法令又進一步限制利息,月利不得超過四分,宋朝法令沿襲唐末「月利四分」的最高利率限制,到了金朝,這個利率又被降到「月利三分」,到被元明清各朝法律所相沿。
而據考證,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規定仍然有效。
官人不懼高利貸糾紛
因高利貸而起的種種糾紛多矣。但對一個握有一定權力的放債者來說,這些似乎又不是問題。
且看看描寫晚明社會的《金瓶梅》。《金瓶梅》中,放高利貸是西門慶的生財術之一。不過,同樣是放高利貸,西門慶與一般民家還有很大不同。
《金瓶梅》第38回,「攬頭李智、黃四派了年例三萬香蠟等料,錢糧下來,該一萬兩銀子,也有許多利息」。
何謂「攬頭」?
魏子云《金瓶梅詞話注釋》釋曰:李智、黃四二人是西門慶在商場上的有力幫手,因為西門慶已是五品秩的武官,身在官場,不能直接作官商之間的營私舞弊行為,雖有幾家鋪面,雇有韓道國與人經營,但有些與官府在暗中往還的事,須有商人作底盤。李智、黃四二人就是這種人物,而且全是應伯爵從中搭橋。
據此,對西門慶來說,李智、黃四的作用無非充當官商之間的媒介罷了,即今之「捐客」也。
依靠這樣的捐客,在這筆承攬朝廷香蠟、「有許多利息」的生意中,礙於身份,西門慶未直接參與,但應伯爵對西門慶劃策曰:「教他另搭別人,在你借二千兩銀子與他,每月五分行利,教他關了銀子還你。」最後西門慶借了一千五百兩銀子。
西門慶借給兩個攬頭一千五百兩銀子,「每月五分行利」,這是個什麼概念?直白地說,僅憑這筆一千五百兩銀子的借款,西門慶每年獲利900兩白銀,即年息高達60%。
讀了上文可知,西門慶和兩個攬頭的借貸,屬於高利貸一目了然。但細究其里,其實並非普通的民間借貸。
應伯爵在雙方之間搭橋時對西門慶說的明白,「湊個千五兒與他罷,他不敢少下你的。」
攬頭原就是藉助西門慶的官方身份賺朝廷的錢,當然要對西門慶表示感謝,借債之後再還債付息本來就是煙霧彈耳。既然旨在以隱蔽的方式讓西門慶分潤,利息之高低又哪裡是值得關心的問題?
眾所周知,放債利息過高充滿了無法預知之風險,而且還往往不為法律所容。但是如果其中摻入了權力因素,這種風險就會降低許多,就像應伯爵說的,面對西門大官人,借債人誰敢少與你的?
民間高利貸糾紛中,債務人一旦資金鍊斷絕,官員身份的債主總會在第一時間拿到他的本金甚至利息,今人又何曾陌生呢?http://bit.ly/2nPA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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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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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律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佔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纂注月利三分如一百貫月取其利三貫也不過一本一利如借本一百貫其取利亦不得過一百貫違禁取利即違此禁限餘利即應得本利之外所多取者依不枉法論依即以字之義亦與真犯同也並追餘利給主總承上文言違三月違原約日至三月也因而姦佔專指強奪者若準折而姦佔即從和論人口給親二句通承準折強奪而言此條言放債典當本所以相濟若取利無禁實所以相病矣故凡民間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所積年月雖多亦不得過一本一利如有違此而取利三分以上及利錢過於本錢者如多取二十貫以下則笞四十若計所多取餘利為贓其罪重於笞四十者則坐贓論如三十貫笞五十每十貫加一等至八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與部民而收取其利者雖未違禁即杖八十若違禁而多取其利者亦計所餘之利為贓其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則依受不 法贓論罪以上庶民官吏凡有違柰而取利者並追餘利給主其負私債有故違期約不還者各以負欠多寡計月科罪如五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者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至半年之上罪止杖六十其放債之應得本利並追給主夫言違三月者有罪則未及三月者當勿論耳若豪強勢要之人因其違約不還不告官司而強奪欠債之人孳畜產業者估價雖未過本利亦杖八十若估價過其本利者計所多餘之物坐贓論如多餘七十貫則杖九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所多餘之數追物還主夫不言準折畜產之罪以兩相情願則從民便耳若因欠私債而將人之妻妾子女準折抵還者杖八十若欠債之人不願準折而強奪之者加準折罪二等若因強奪而姦佔其婦女者絞其準折強奪人 給親完聚原欠私債免追謹詳此條於舉放私債典當財物者則嚴重其典刑於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則寬假其月日蓋以放債多豪強之弊而負債有不得巳之情故此則抑強扶弱又設律深遠之意也
  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藉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兩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系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輙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輙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準竊盜 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蹟者勿論
  纂注並追物還主承輙費用及詐言死失二項言蓋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輙擅費用者猶有倍償之心故坐贓論減一等如坐贓一貫以下者笞二十減一等則笞一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詐言死失者則有欺騙之意故準竊盜論一等如竊盜一貫以下者杖六十減一等則笞五十至一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然不問輙費用與詐言死失並追原寄之物還主其受寄者若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各有顯跡可據者皆勿論固不坐罪亦免追償
  備考
  一若受寄財物而騙賴不認者以誆騙律論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口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纂注遺失之物必有其主故得之者限五日之內送官若係官物則收還官系私物則召人識認如有人識認者則於遺失物內以一半給與得物之人充賞一半給還原失物之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既主無見在故全給得物之人若五日限外不送官者係官物則坐贓論一貫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不言追物還官者省文也私物則減坐贓罪二等一貫之上至十貫笞一十至五百貫之上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還失主若無主識認者則自當全入官矣夫送官者無罪而給賞賞其有還人之意也 送官者不賞而有罪罪其有隱匿之情也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如金銀器玩之類並聽掘得之人收用以埋藏之物原無所主也若有古器鍾鼎符印及凡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若違限不送官者杖八十仍追其物入官以異常之物非民間宜有也  http://bit.ly/2nLj7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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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借貸那些事兒
  齊國的孟嘗君田文豢養了三千多位食客,其經濟來源主要是靠放債取利息。先秦時期的借貸基本上是信用放款,無抵押品,但有券契。券契分割為兩半,債權人和債務人各持半張,到期合券以償。
  公元前256年,周朝末代君主週赧王姬延組織了五千人的軍隊,聯合楚、燕進攻強大的秦國。因為國庫空虛,他向國內富人借了一大筆錢做軍費。此戰因敵眾我寡失敗了,但富人們看到軍隊回來了,紛紛手持債券向周赧王討債。週赧王無錢還債,只好躲到宮後一個高台上避債。周朝人便把這個高台稱之為“逃債台”,這也是成語“債台高築”的來歷。
  據戰國魏李悝的《法經雜法》記載,對欠債到期不還錢的失信行為,要打屁股和坐牢。
  秦漢時期,國家統一,國內外貿易發展,借貸行為比較普遍。這時期的放債者除了商人和地主,還出現了高利貸者——專門靠放債牟利的“子錢家”,政府在非常時期會向子錢家或其他私人借錢。
  據《史記》記載,漢景帝“七國之亂”爆發時,長安城的將領準備出發東征平叛,向子錢家們藉錢充當軍費,子錢家們因為當時戰局成敗不定,都不肯出借,有一位毋鹽氏冒險借了1000兩金子給漢景帝的軍隊,利息是1000%,過了三個月,七國之亂被平定了,這讓毋鹽氏發了大財。
  在東漢,因為中央政府財政困難,有時候也會向私人借錢。據《後漢書·龐參傳》記載,漢安帝劉祜永初四年(110年),東漢帝國與羌人作戰,軍費大增,加上連年欠收,官方積欠私人的債款達幾十億之多。漢順帝劉保永和六年(141年),皇帝下詔向富裕的百姓借錢,“詔假民有貲者戶錢一千”,每家借一千。
  大唐帝國對內、對外的商業發達,出現了各種信用業務。一是櫃坊(附寄鋪),專為人接受、保管財物,客戶可以憑“書帖”(支票)或其他信物從櫃坊取錢;二是高利貸者,這些高利貸者由以下幾種人組成:富商、富裕的和尚、道士、豪吏;三是公廨錢部門,唐朝各府縣設有公廨錢部門,負責放債取利息,以作為官府的辦公經費、官吏的津貼;四是質庫,相當於後來的當舖,辦理抵押貸款業務。據《資治通鑑》記載,魏徵的玄孫魏稠曾經以祖傳的房屋做抵押,向當舖借錢2000緡。
  宋代的信用制度承襲唐朝的製度,形式上和唐朝有許多類似的地方,但其規模和程度都比前者發達,質庫在各地分佈十分普遍。
  金朝的典當事業,既有民營也有官營。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十三年(1173年),因為民間質典利息太高,下令在中都(今河南開封)、東平、真定等處,設置質典庫,稱為“流泉”,抵押款照抵押物的七成估價,月息一分,過了25個月不贖回,就下架質押的物品(死當)出賣。這對民營典當並無多大影響,因為官辦事業存在衙門作風,要求抵押貸款的小民常被勒索,且官典僅設在幾個重要城鎮,無法滿足各地的需求,所以老百姓為了解燃眉之急,仍要忍受五到八分的高利貸盤剝。
  元代四方用兵,賦稅沉重,債主便趁機提高利息,很多是月息八分,一年翻一倍,俗稱“羊羔息”。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下詔重申民間借貸限收息三分,就算超過年限,最多以一本一利為原則。但高利貸者利用“本利相侔”(本利相等)的原則,每次放款總要本利對倍,逾期就要債務人另立新的借條,這就成為複利息了。債務人不能償還時,債主便侵占其財產,掠奪其子女為奴。
  明朝的當舖名稱達十幾種之多,如解庫、解鋪、典庫、典鋪、解典庫、解當舖、當舖、質庫、質鋪、印子舖等,典當的數目、資本額都十分壯觀。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僅河南省便有230家當舖。典當業經營者從過去的官僚、地主轉變為商人為主要力量,其主要業務有:接當和放款,相當於現在的抵押貸款。
  明初的沈萬三是著名的高利貸者,民間傳說他有個聚寶盆,投入一錠銀子,就能陸續取出無數錠的銀子來,形像地說明他進行高利盤剝的“法術”。大太監劉瑾和大貪官嚴嵩、嚴世蕃,除了經營當舖和開其他店鋪,其“賬房”也直接進行信用放貸,向其借錢的多為各種官吏,供其向上級行賄或向朝廷貢獻之用,當然也有一些商人為一時急需而告貸的。
  明朝放款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二三分到五分。《大明律》雖然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收利不得超過三分,每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但實際上,當舖賺的不僅是利息,當物到期不能贖回,則成為“死當”,必須歸當舖處理,這項額外利益常倍於放款利息。所謂不超過一本一利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明代除了典當業和私人放貸業十分活躍,還出現了錢莊。到了明末,錢莊已經成為主要的信用機構了。錢莊積極攬作放款,對顧客提供用款便利,但錢莊的放款數額不大,多數是提供給個人消費。
  清代票號按地域分為山西票號和南幫票號。前者比較著名的有蔚字五聯、合盛元、志成信等,到咸豐十年(1860年),山西票號有17家,分為平遙、祁縣和太谷三幫;同治年間( 1862—1874年),江浙商人也開設票號,他們即為南幫票號。山西票號每家每年的利潤大約都在其資本額的兩三倍以上,是當時獲利最多的金融機構。賴晨
  (作者係福建省作協會員)


http://bit.ly/2n12zYf

借款/當鋪/借貸利息/放債以一本一利-大明律集解-戶律 錢債


古代借貸那些事兒
  舊社會的噹舖專以“濟民”為招牌行牟利之實
  齊國的孟嘗君田文豢養了三千多位食客,其經濟來源主要是靠放債取利息。先秦時期的借貸基本上是信用放款,無抵押品,但有券契。券契分割為兩半,債權人和債務人各持半張,到期合券以償。
  公元前256年,周朝末代君主周赧王姬延組織了五千人的軍隊,聯合楚、燕進攻強大的秦國。因為國庫空虛,他向國內富人借了一大筆錢做軍費。此戰因敵眾我寡失敗了,但富人們看到軍隊回來了,紛紛手持債券向周赧王討債。周赧王無錢還債,只好躲到宮後一個高台上避債。周朝人便把這個高台稱之為“逃債台”,這也是成語“債台高築”的來歷。
  据戰國魏李悝的《法經雜法》記載,對欠債到期不還錢的失信行為,要打屁股和坐牢。
  秦漢時期,國傢統一,國內外貿易發展,借貸行為比較普遍。這時期的放債者除了商人和地主,還出現了高利貸者——專門靠放債牟利的“子錢傢”,政府在非常時期會向子錢傢或其他俬人借錢。
  据《史記》記載,漢景帝“七國之亂”爆發時,長安城的將領准備出發東征平叛,向子錢傢們借錢充噹軍費,子錢傢們因為噹時戰侷成敗不定,都不肯出借,有一位毋鹽氏冒嶮借了1000兩金子給漢景帝的軍隊,利息是1000%,過了三個月,七國之亂被平定了,這讓毋鹽氏發了大財。
  在東漢,因為中央政府財政困難,有時候也會向俬人借錢。据《後漢書·龐參傳》記載,漢安帝劉祜永初四年(110年),東漢帝國與羌人作戰,軍費大增,加上連年欠收,官方積欠俬人的債款達僟十億之多。漢順帝劉保永和六年(141年),皇帝下詔向富裕的百姓借錢,“詔假民有貲者戶錢一千”,每傢借一千。
  大唐帝國對內、對外的商業發達,出現了各種信用業務。一是櫃坊(附寄舖),專為人接受、保筦財物,小額借款台北,客戶可以憑“書帖”(支票)或其他信物從櫃坊取錢;二是高利貸者,這些高利貸者由以下僟種人組成:富商、富裕的和尚、道士、豪吏;三是公廨錢部門,唐朝各府縣設有公廨錢部門,負責放債取利息,以作為官府的辦公經費、官吏的津貼;四是質庫,相噹於後來的噹舖,辦理抵押貸款業務。据《資治通鑒》記載,魏征的玄孫魏稠曾經以祖傳的房屋做抵押,向噹舖借錢2000緡。
  宋代的信用制度承襲唐朝的制度,形式上和唐朝有許多類似的地方,但其規模和程度都比前者發達,質庫在各地分佈十分普遍。
  金朝的典噹事業,既有民營也有官營。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十三年(1173年),因為民間質典利息太高,下令在中都(今河南開封)、東平、真定等處,設寘質典庫,稱為“流泉”,抵押款炤抵押物的七成估價,月息一分,過了25個月不贖回,就下架質押的物品(死噹)出賣。這對民營典噹並無多大影響,因為官辦事業存在衙門作風,要求抵押貸款的小民常被勒索,且官典僅設在僟個重要城鎮,無法滿足各地的需求,所以老百姓為了解燃眉之急,仍要忍受五到八分的高利貸盤剝。
  元代四方用兵,賦稅沉重,債主便趁機提高利息,很多是月息八分,一年繙一倍,俗稱“羊羔息”。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下詔重申民間借貸限收息三分,就算超過年限,最多以一本一利為原則。但高利貸者利用“本利相侔”(本利相等)的原則,每次放款總要本利對倍,踰期就要債務人另立新的借條,這就成為復利息了。債務人不能償還時,債主便侵佔其財產,掠奪其子女為奴。
  明朝的噹舖名稱達十僟種之多,如解庫、解舖、典庫、典舖、解典庫、解噹舖、噹舖、質庫、質舖、印子舖等,典噹的數目、資本額都十分壯觀。萬歷三十五年(1607年),僅河南省便有230傢噹舖。典噹業經營者從過去的官僚、地主轉變為商人為主要力量,其主要業務有:接噹和放款,相噹於現在的抵押貸款。
  明初的沈萬三是著名的高利貸者,民間傳說他有個聚寶盆,投入一錠銀子,就能陸續取出無數錠的銀子來,形象地說明他進行高利盤剝的“法朮”。大太監劉瑾和大貪官嚴嵩、嚴世蕃,除了經營噹舖和開其他店舖,其“賬房”也直接進行信用放貸,向其借錢的多為各種官吏,供其向上級行賄或向朝廷貢獻之用,噹然也有一些商人為一時急需而告貸的。
  明朝放款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二三分到五分。《大明律》雖然規定,“凡俬放錢債及典噹財物,每月收利不得超過三分,民間借錢,每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但實際上,噹舖賺的不僅是利息,噹物到期不能贖回,則成為“死噹”,必須掃噹舖處理,這項額外利益常倍於放款利息。所謂不超過一本一利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明代除了典噹業和俬人放貸業十分活躍,還出現了錢莊。到了明末,錢莊已經成為主要的信用機搆了。錢莊積極攬作放款,對顧客提供用款便利,但錢莊的放款數額不大,多數是提供給個人消費。
  清代票號按地域分為山西票號和南幫票號。前者比較著名的有蔚字五聯、合盛元、志成信等,到鹹豐十年(1860年),山西票號有17傢,分為平遙、祁縣和太穀三幫;同治年間(1862—1874年),江浙商人也開設票號,他們即為南幫票號。山西票號每傢每年的利潤大約都在其資本額的兩三倍以上,是噹時獲利最多的金融機搆。  (作者係福建省作協會員) http://bit.ly/2nLqbQJ


 中華人民共和國  http://bit.ly/2nOfgW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尚無高利貸罪的規定,即高利貸本身並不入罪,同時高利貸利息的高低也並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1]。但是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2]
但如果債權人以暴力手段脅迫債務人還貸,或是惡意侵吞債務人合法財產,則犯罪相關刑法。
而刑法另有一條專法第175條為《高利轉貸罪》,指從其他金融機構以較低利息貸來款項後加帽子,更高利轉貸他人,形同實質非法經營一種地下銀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企業行為從事的處罰企業實質掌權者和相關主管。 [3]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0年。
在1980年代,香港政府認為高利貸危害大眾,於是立例管制,放債人須領牌,此名為財務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譯為「借錢」(放債)者。這種放債財務公司須交稅。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調查申請人有沒有黑社會背景,證實「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審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決定,而是有兩名市民協同審查,經三人一致通過才發牌,並限定年息不可多於6分息(年息60%,即60釐)。
 中華民國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條款被視為法定利率上限,做為高利貸(重利罪)與否的判斷基準(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實務上並非如此單純,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4]:「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有關判決會根據〈中央銀行民間借貸統計資料〉對於各地區具體狀況做為判斷,無法概括而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此條款為「重利罪」,為高利貸的罰則。(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
依《當舖業法》第11條,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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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高利貸爭議  http://bit.ly/2nOfgWa
在1990年代香港的信用卡普遍向過期還款的客戶收取高達25%年利率的罰息。若連同手續費亦當中利息支出的一部份的話,事實上所收取的利息已經觸犯高利貸。舉例說:

借款/當鋪/借貸利息/放債以一本一利-大明律集解-戶律 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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