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府社工師偷查5同事個資 遭判刑
竹市府社會處社工師偷查五同事個資,遭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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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6:14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前新竹市政府社會處黃姓社工師為調查五名同事隱私,竟以公務電腦透過衛福部系統查詢五人出生年月日以及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資料,事發後黃女聲稱有精神疾病,怕同事不理她才會如此,新竹地院依個資法非法蒐集個資罪將她判刑。
法官調查,有碩士學歷的黃女前為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師,負責辦理獨居老人與社會救助等業務,竟意圖損害其五名同事利益,從前年10月5日起,在社會處使用公務電腦,以衛生福利部授權其使用之公務帳號登入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於「戶政資料/資料查詢/全戶人口查詢作業」姓名欄位分別輸入五名同事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事由並隨機帶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業務」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業務」而查詢,由此獲知五人出生年月日,以及包含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資料。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得知此事後展開初步調查,並函請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黃女於偵查中自述,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的目的,乃因罹有憂鬱症、恐慌症,並因此引發錯誤聯想,深怕同事不理會自己,而希望與同事之間有所連結。
然而法官認為,黃女辯詞顯屬私人因素,與依法行使公權力完全無涉,且非以公務機關地位蒐集、利用被害同事的個人資料,犯行足可認定。
法官調查,黃女利用職務上獲配公務帳號機會,以及利用職務上得以查詢他人個資的權力,將其身為公職社工師的業務權限,轉換成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的手段,被查詢人事後知悉時,感到不滿,並深覺隱私遭侵犯,顯然有損國家權力的尊嚴與信用。黃女所為自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而犯。
法官審酌黃女利用其公務員身分,憑其職務上權力與機會,先後非法查詢五名同事個人資料,所為固有不該;惟考量黃女始終坦承之犯後態度,且取得被害五名同事諒解,表明不再追究,事後已調任公所課長,最後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刑一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不得接觸或聯繫五名被害同事,亦不得非法處理或利用五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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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最高法院宣判,Google僅需在歐盟保障用戶的「被遺忘權」。(路透)
2019-09-24 22:1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歐洲最高法院今(24)日宣判,科技巨頭Google不需在全球遵守「被遺忘權」,即使用者要求移除自身負面、虛假或過時資訊的人權,僅須在歐盟實行。
據《BBC》報導,2015年法國資訊及自由委員會(CNIL)以歐盟所倡之「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除關於一名法國人全球的負面或造謠資訊,隔年Google使用地理過濾,讓歐洲用戶無法瀏覽相關資訊,但拒絕對全球用戶進行「審查過濾」。
對此,CNIL對Google裁罰10萬歐元(約台幣341萬元),Google不服提起上訴。今(24)日歐洲最高法院宣判,根據歐洲法律,搜尋引擎並沒有義務要在全球所有的語言版本中刪除歐洲政府所要求的相關資訊。
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又稱「消除權」(right to erasure),即歐盟所倡的人權概念之一。內容強調人有權利要求刪除任何關於自身的資訊。
以「搜尋引擎」為例,歐洲公民自2014年起有權利要求刪除引擎中含有任何個人敏感資訊的頁面。
2018年起,歐洲《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更加深了這項權利的範疇,包括公民可向任何組織要求刪除所有與個人相關的資訊,包括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且收到要求的組織必須在一個月內答覆,否則將交由官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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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英語: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種在歐盟內部存在的人權概念。簡而言之,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有關於自己的負面信息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但因為產生了與言論自由間的衝突,與可能產生網際網路審查的疑慮,因此引發了爭議,且法律框架仍不明確,當前只有在歐盟實行。[1][2]應當注意,應用時有很嚴格的前提條件。
發展
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顯然已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有權行使「被遺忘權」[3][4],這對Google等搜尋引擎公司產生了巨大影響[5]。5月29日,Google製作了一個網路表單(Webform)以接受歐洲民眾的請求[6],[7]Google另組成了一個獨立委員會,以建議與確保Google在歐洲履行新的隱私保護責任[8],當中成員包括了維基百科創辦人之一的吉米·威爾斯[9]。[10][11][12]
2014年,負責維基百科運作的維基媒體基金會表示,已經接到谷歌公司通知,維基百科頁面的50多個連結將根據歐盟「被遺忘權」法被谷歌搜尋引擎移除,其中包括活躍於1970年代的一個黑幫組織的義大利文介紹以及1980年代被判刑入獄的一名愛爾蘭商人的照片等。維基百科對谷歌公司的決定表示反對。吉米·威爾斯談到歐盟通過實施的「被遺忘權」法時說:「我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對我說好說歹的人都有。這就是歷史。我永遠都不會通過任何像這樣的法律程序來試圖壓制真理。」[13][14][15]
2014年,中華職棒米迪亞暴龍隊球團前負責人施建新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臺灣Google撤銷關於其先前負面資訊之連結,但於2015年1月遭宣告敗訴,並於其後再度提起上訴。[16][17]
2015年,埼玉縣地方法院勒令Google刪除關於一名男子之相關負面報導;此案為日本首宗涉及「被遺忘權」之判決。[18][19]
2016年,一名義大利女子在為自己爭得「被遺忘權」以刪除其遭流傳於網路上之性愛影片,但後來仍因不堪龐訴訟費用及眾人持續嘲笑而自殺身亡。[20]
2016年年底,Google公司在巴西「被遺忘權」案件中獲判勝訴。[21]
在香港及世界諸多地區,該權利引發權貴濫用等許多疑慮
被遺忘權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tinyurl.com/y5g7vs86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英語: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縮寫作 GDPR;歐盟法規編號:(EU) 2016/679[2]),是在歐盟法律中對所有歐盟個人關於數據保護和隱私的規範,涉及了歐洲境外的個人資料出口。GDPR 主要目標為取回公民以及住民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以及為了國際商務而簡化在歐盟內的統一規範。[3]
GDPR取代了歐盟在1995年推出的歐盟個人資料《數據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95/46/EC,該條例包含有關處理歐盟內部數據主體的個人可識別資訊的條款和要求,適用於與歐洲做生意的所有企業,無論位置如何。處理個人數據的業務流程必須在設計和默認情況下構建數據保護,這意味著個人數據必須使用假名(pseudonmisation)或完全匿名(data anonymisation)進行存儲,並且默認使用盡可能最高的隱私設置,以避免公開數據未經明確同意,並且不能用於識別沒有單獨存儲附加訊息的主題。任何個人數據除非在法規規定的合法基礎上完成,否則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已經從數據所有者那裡獲得明確的選擇同意。數據所有者有權隨時撤銷此權限。
個人數據處理者必須清楚地披露任何數據收集,聲明數據處理的合法基礎和目的,保留數據的時間以及是否與任何第三方或歐盟以外的國家共享數據。用戶有權以通用格式請求處理器收集的數據的便攜式副本,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刪除其數據。 公共主管部門和以核心活動為中心定期或系統地處理個人數據的企業需要雇用數據保護官員(DPO)負責管理GDPR的合規性。如果數據洩露對用戶隱私產生不利影響,企業必須在72小時內報告任何數據洩露。
本法案在2016年4月27日通過,兩年的緩衝期後,在2018年5月25日強制執行[4]。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2項,因為GDPR屬於歐盟條例(英語:regulation;德語:Verorderung),不是指令(英語:directive;德語:Richtlinie),所以不需經過歐盟成員國立法轉換成各國法律,而可直接適用[5]。隨著英國在2019年脫離歐盟,它於2018年5月23日御准批准了2018年數據保護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 2018),該法案包含了相應的法規和保護措施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tinyurl.com/y5ommvu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