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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劍翹(原名施谷蘭)為父報仇後,在現場散發自印《告國人書》/為了報仇,她做了手術放開纏足,進行騎馬、射擊訓練。 終於,父死十年後,她將復仇的子彈射進了孫傳芳的頭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39ah7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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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復仇或血族復仇是古代盛行於阿拉伯半島的一種原始習俗。某個氏族內部的成員受到其他氏族的侵害時,將被認為是對這個氏族全體成員的傷害。如果經過調停後未取得和解,就會引起對肇事者氏族的集體復仇。


日本三大復仇事件-元祿赤穗事件、鍵屋之辻決鬥事件、曾我兄弟復仇事件/「仇討文化」「報仇文化」/「忠臣藏」/武士道-道的自覺之士道死的覺悟之武士道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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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復仇
古代,人們最重要的社會關系是家族血緣關系,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對某一個人的人身傷害,被認為是對一個家族全體成員的侵害;對一個人身傷害行為的報復,針對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員
詞條由來
​最典型的表達方式出自儒家的經典《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對于殺父仇人,兒子們不能和這仇人生活在同一藍天下,無論仇人身處何處,兒子們非得找到並親手殺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殺了,要時刻隨身帶著兵器,見了仇人就殺;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殺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個國家裏,要麽殺死仇人,要麽追殺得仇人逃往國外。另一部儒家的經典《春秋公羊傳》也說"不復仇,非子也。"還提出了復仇的第四個原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親是被冤枉處死的,兒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復仇。
典故
中國早期的法律也是允許私人復仇的,儒家經典《周禮》稱西周時,朝廷司寇處有一個叫"朝士"的機構,如果自己的父兄為人所殺,就可以到這個機構登記仇人的姓名,以後就可以殺死仇人而無罪。在朝廷的司徒處又有一個"調人"的機構,凡發生殺傷行為,就要把仇人互相調開來"避仇"。不願離開的就要抓起來,防止冤冤相報。已經發生了復仇,就以一次為限,不許雙方再行復仇,導致仇殺不已。
春秋時期
在春秋時期,復仇的故事層出不窮,最著名的如伍子胥因為父兄被楚平王冤殺,逃亡到吳國,處心積慮,為吳國練兵,最後,指揮吳國大軍攻入楚國。盡管當時楚平王已經死了,伍子胥依然把楚平王屍體挖出來,鞭屍三百以報仇雪恨。直到戰國時代,復仇仍然是社會普遍現象孟子曾說殺人父親的,自己的父親終究會被人殺死;殺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也終究會被人殺死。可見當時社會復仇風氣之盛。一般都認為上述提出復仇三大原則的那些儒家經典,實際上都成書于春秋戰國亂世,或許也遺留著當時法律的痕跡。
允許血親復仇,也是很多文明古國法律的特色。古代西亞、歐洲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法律也有類似的內容。最典型的表述如《舊約全書》記載的古希伯萊人的法律原則:"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轉化時代
血仇轉化為賠償的時代
由于傷害行為導致的是血親復仇,由雙方的親屬彼此仇殺不已,後來,法律開始限製這種漫無限製的殺傷,強製一方死一子、另一方也必須死一子,就此停止,不得再行仇殺。再進一步地發展,就是將這種私人的復仇改換為使用財產賠償,強迫加害人拿出所謂"血金"來抵償傷害。最後,在國家觀念得到強化後,才會將殺傷之類的私人之間的侵犯行為視為是對于整個社會秩序的威脅,要由社會予以處罰,逐漸確立把所有的暴力侵犯視為犯罪的概念,建立國家的刑罰體系來控製社會。
歐洲時期
歐洲時期中世紀早期的法律隻是指出另一種選擇:可以使用接受賠償的辦法來了結恩怨。正如歐洲中世紀的法諺"要麽接受長矛,要麽收買長矛"所表明的,當事人有權加以選擇。比如公元600年前後編成的英格蘭地區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匯編《埃塞爾伯特法》,殺人如不進行復仇,加害人必須賠償"贖殺金",奴隸、平民、貴族、教士各個等級的價碼不同。又比如在今天義大利北部倫巴第地區,倫巴第王國于公元643年公布的《羅撒裏敕令》,規定自由人殺死自由人,必須賠償12 00先令,殺死一個家僕的賠償僅為50先令,殺死一個奴隸隻需賠償20先令。中世紀在中歐地區長期通行的《撒利克法典》規定,殺死一個自由的法蘭克人,賠償200個金幣;殺死一個替國王服務的自由人,要賠償600個金幣;殺死與國王同桌的羅馬人,要賠300個金幣;殺死一個羅馬的農夫,賠100個金幣;殺死負有納稅責任的羅馬人,賠65個金幣。當然,這些法律也都規定,接受了賠償金後,受害人家族不得再進行任何的復仇行動,否則就要受到死刑處罰。美國法律史專家伯爾曼認為,在10世紀以前西歐各日耳曼王國、部落的習慣法中,審判隻是血親復仇的一種象征性的延續,當事人互相間以激烈的宣誓取代了猛烈的攻擊。家庭決心以相互的犧牲獲取光榮,陷入到無休無止的沖突之中。
史書記載
在中國古代周邊一些遊牧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裏,也有從血親復仇向賠償"血金"轉化的軌跡可尋。比如據史書記載,鮮卑族入主中原之初,其習慣法規定,殺人可以賠償馬牛49頭、喪葬費用,政府法務部門不予插手。隋唐時,西北地區的突厥族習慣法,傷人者按照傷勢賠財物;傷人眼睛的要把自己的女兒賠給受害人,沒有女兒的賠嫁女兒的嫁妝;折斷人肢體的賠馬。
公共秩序
到15、16世紀的時候,血親復仇早已被絕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法律所嚴厲禁止。直到在文藝復興後才確立國家刑罰的觀念,對于殺傷案件給予嚴厲的刑罰處罰,隻有過失傷害才作為損害賠償處理,故意殺人已作為重罪,必須嚴厲追究、處以死刑。
和歐洲法律經歷過一個賠償取代血仇的階段不同,中國早在戰國時代法律就開始禁止私人復仇,強調一切殺人行為都必須由國家刑罰進行嚴懲。最典型的表述是法家的觀點:私人之間的復仇是影響統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嚴懲。商鞅入秦,實踐法家理論,大約已開始禁止私人的復仇,而且復仇的風氣也已有所收斂。韓非指責當時社會上的"五蠹"之一,就是"立節操"而帶劍的俠客,"俠以武亂禁",替人復仇,破壞法製。後來的荊軻刺殺秦王失敗,被秦王殺死,荊軻的朋友高漸離為友復仇,又潛入秦國行刺,正是證實了韓非的說法。
很多民族的古代法律發展出以賠償代替復仇的法律,或許是因為缺乏強有力的國家機構,缺乏集中的君權,沒有能有效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共力量;或許是因為社會經濟中交換具有較重要的地位,以至于交換的概念侵入到了復仇行為,以錢財賠償頂替了原來凶猛的搏鬥殘殺。遊牧民族往往需要一定的交換活動才能得到足夠的生活資料,比自給自足的農業民族更具有交換的概念。歐洲中世紀在歐洲歷史上是一個自然經濟佔上風的時代,不過即使在當時,商品貨幣經濟依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日耳曼各族的法律中,用以計算賠償單位的清一色是金幣或銀幣,可見社會經濟中商品貨幣經濟影響依然很大。
中國古代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的觀念根深蒂固,或許是因為中國古代以農業立國,很早就建立了較為強大的國家政權機構,所以,原來的血親復仇、同態復仇演化為由國家政權來代替進行這種復仇,由法律設定的刑罰來取代私人的同態傷害。中國古代"殺人者死"也許就是原先血親復仇的替代物,民間至今流傳的"一報還一報"、"殺人償命"等俗語,仍存在著報仇的影子。歷代都有很多轟動朝野的復仇案件,往往由皇帝來宣布大赦復仇的孝子,並和《羅密歐與朱麗葉》中親王的處置辦法相似,將仇家放逐到千裏以外的地方,避免仇殺不止
中國現代
隻是和歐洲不同的是,中國從不允許被害人家屬和仇人私下和解,尤其禁止收受賠償。這樣一來,向損害賠償發展的道路就被堵死了。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傷人,甚至是意外事故,隻要是造成了死亡後果,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不共戴天之仇",或者是法律代表被害人來報、或者是子孫們自行來報,反正冤有頭、債有主,總是要有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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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那些血親復仇案
2018-02-22 由 老田戲說今古事 發表于歷史
人類歷史,無疑就是一部復仇史,世界各國無一不曾經歷過任意復仇、限制復仇,到國家統一行使刑罰權的漫長過程,只不過我們的復仇史的確有相當濃厚的中國特色罷了。
中國是一個以儒家文化為傳統的國家,我們的至聖孔子,就提倡復仇
儒家以孝為先,以孝治國,所以孔子就曾說過這樣一些話:
「先君之恥猶今君之恥也,今君之恥猶先君之恥也。」國君代表的就是國家,所以國與國之間就必須天天臥薪嘗膽,仇,打來打去。只不過孔子還曾加上一句「復仇不除害」而已,這意思就是你得有一定限度,不能殺平民,不能趕盡殺絕。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親無辜被殺,你隨便復仇行了,這沒什麼限制。「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父親有罪被殺,這不能復仇,不然冤冤相報何時了。
春秋那個無政府時代,於是就因此動不動互相攻伐,哪怕為一句話也得打,不打就不忠不孝,非人類,非人子,弄得權力、地盤之爭都披上禮法的外衣。而至於是否真能「復仇不除害」,這就沒人管了。
私人,依附於公侯的,那就為公侯殺,為人子的,那就為父母殺,他們有時候也為兄弟姐妹朋友殺,不殺就不但不忠不孝,當然也不俠不義,所以整個社會也就都為此相殺起來。至於限制與標準,到此那當然又是虛設。
中國歷史上這類復仇的故事比比皆是,光血親復仇就不可勝數,我們不妨來大致看一看它的情形與沿革。
韓非子曾說:「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這其實指出的也是儒為俠之根源,所以秦自商鞅變法之後,復仇之風就很剎了剎,但是等秦滅漢興,獨尊儒術,血親復仇就又成了時代主流了。
第一例。
東漢建武二十五年,徐州廣陵郡堂邑人防廣為父報仇殺人,被抓入大牢,這期間母親死了,他整天哭泣不吃飯,縣令鍾離意於是就不顧別人勸阻,放他回家辦喪去了。
鍾離意當時冒了很大的風險,但是不料防廣後面還真的又回來了,結果鍾離意的上司就因此免除了防廣的刑罰。
防廣那時復仇殺人還要坐牢,這說明漢初儘管提倡孝道,還並不特別支持復仇,這事只有到了建初年間,才完全不同。
第二例。
建初年間,有人殺了侮辱其父的人,漢宣帝親自下詔,免除死罪,於是一部《輕侮法》橫空而出。殺死侮辱父母的人都可以免除死罪,這大概是中國的第一部復仇法。
第三例。
《輕侮法》是漢和帝廢除的,這是由於尚書劉敏以此導致大量冤案假案,兩次上書所致。然而法雖廢,復仇之風不改,朝廷上下對此類復仇的態度也依舊異常寬容。
北海國「辱母殺人案」主犯毌丘長入獄,國相吳祐居然為難,他說,赦免你不合法,嚴懲你我又於心不忍,怎麼辦呢?
毌丘長甘心伏法,吳祐卻偏偏下公文到地方,把毌丘長的妻子帶過來了。他讓毌丘長夫妻在獄中同居,直到毌丘長老婆懷孕了,這才覺得對得起自己。
毌丘長死罪難饒,最終自殺,但是這件事卻無疑說明,當時的社會道德是嚴重傾向於他的。
第四例。
漢靈帝時候,酒泉郡一個姓趙的被人殺死了,不久他三個兒子也相繼病故。自古從來都是子報父仇,所以仇家以為從此可以高枕無憂,然而不料趙家的女兒趙娥,卻負擔起了這項重任。
她天天坐著用帘子遮擋的車子,在路上等,一等就是十年,直到親手殺了仇人,這才完事。
趙娥隨後投案,這本來是要處以死刑的,但是縣令尹嘉卻連官也不做了,保護著她一起逃亡而去。
第五例。
漢靈帝時候,還有大才子何顒代替死去的朋友,為父復仇的事情,這讓他更加名聲高漲,而名臣陽球最初的孝廉之位,卻乾脆就是報復辱母之人得來的。
滅了人家全家都沒有事,那當然還因為他陽氏家族在當地為世代豪強,地方政府根本不敢拿他開刀。
復仇這種事,儘管背景相同,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待遇。
第六例。
三國曹操、曹丕父子,是嚴禁私仇的,曹丕甚至加大力度,規定私自復仇者,株連九族。後面晉朝沿襲其法,此類仇殺大大減少,這當然算是禮法的一大進步。
魏晉南北朝雖然亂,但文化中對於生命的重視,人性的解放,卻不同以往,所以這時候的桓溫復仇,不可一概而論。
桓溫19歲手刃殺父仇人,聲名遠播,可他的仇人卻還是亂臣賊子。
晉朝為避免復仇、械鬥,甚至還曾出台一項政策,將相仇的兩家遠地遷徙,這真是不遺餘力。但是這項政策,也正說明了復仇觀念的深重,實際上千里殺人的案件也仍有發生。
第七例。
政府無力的時代,自救自發報復的事總避免不了,唐玄宗時代的孝子殺人案,最能顯示出社會的輿論導向。
開元23年,13歲的少年張瑝和11歲的弟弟張琇,因為父親被陷害致死,居然在洛陽官道上將侍御史楊萬頃殺死,這一案件震動全國。
民間輿論一致傾向這兩個少年,地方官不敢擅自做主,只好請朝廷定奪。當時包括張九齡在內的很多大臣都認為應該寬恕輕判,但唐玄宗同意李林甫等的意見,認為孝子復仇值得同情,但殺人免罪的頭不能輕開,所以他親自下詔杖殺了兩個孩子。
一時間輿論譁然,有人出錢安葬兩兄弟,還有很多人專門為他們寫了悼文。
法律人情沒有兼顧的唐玄宗,因此在此處大失民心。
第八例。
唐玄宗是如此做的,可是唐憲宗卻在幾十年後,只將為父報仇殺人的梁悅打了一百杖,流放了事。古代的法,原本就沒有確切依據,靈活得很,不知道你是否真願意生在這樣的時代。
第九例。
法律條文明確支持復仇的,尤其是元代,這些朝代的事不須多說了。
繼元代之後,明清則對復仇一般都處以杖刑、流放,這除了春秋戰國和元代之外,算是最輕的刑罰。
民國已進入近代,那時候由於西方文化理念及法律的引進,當然不支持復仇,但是國人骨子裡的東西卻還是照舊。各種復仇案依舊層出不窮,這其中最著名的還屬俠女施劍翹案。
施劍翹為父報仇,殺了大軍閥孫傳芳,她的無罪開釋,卻不僅由於民間輿論和社會各界的同情、理解,還因為參與聯名要求特赦的國民黨中央委員就多達50個。
「施劍翹因其父施從濱曩年為孫傳芳所慘害,痛切父仇,乘機行刺……論其殺人行為固屬觸犯刑法,而以一女子發於孝思,奮不顧身,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特予赦免,以示矜恤。」國民政府特赦令中的這些話,已足見復仇觀念影響之深遠。
「不復仇而怨不釋。」法律無非人情,復仇自然有其合理性,此正如日本著名法學家穗積陳重所言:「人們不會依賴無法令人滿意的法律。」
只不過我們所置身的復仇文化基礎,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若干復仇文化,卻並非一概合理、可行。
復仇泛濫,只會造成無數殺戮,弄得人同獸類,國將不國。由國家公權力,取代個人對他人的生殺予奪之權,這是人類發展、文明社會的必須。
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報複製度,只不過換了主體,是建立在大多數人的利益上。
人類的復仇願望是很難消除的,私仇叢生,正是因為法律缺失,壞人得不到有效懲罰,正義得不到伸張所致。
僅僅有法可依是不夠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這才行。
刑法由報復理論、威懾理論,轉向保障理論、改良理論的道路還很長,要想通過讓人知道什麼是罪,做不得,就達到目的,至少眼前看來,這還只是一個美好的希望。
讓原始的私力救濟絕跡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完善、司法公正和文明程度,這個世界的很多事無疑正壞在所謂的「靈活」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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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流行「血親復仇」,現代社會怎麼辦?
2017-03-28 由 閒情偶記 發表于歷史
《禮記·曲禮》書影
古代曾流行「血親復仇」,不光是中國,基本上是一個「全人類」的觀點。古人最重要的社會關係是家族血緣關係,家族利益高於一切,當個人受到人身傷害,便會被認為是對一個家族全體成員的侵害,而對一個人身傷害行為的報復,針對的便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員。
古代的「禮」包含著今天「法」的成分,中國儒家經典《禮記·曲禮》稱:「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 《春秋公羊傳》曰:「不復仇,非子也。」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血親復仇」,其主張是公開的。春秋時期,這種復仇現象層出不窮,比如著名伍子胥為報父兄之仇,投奔吳國,最後將楚平王屍體挖出鞭屍。
「血親復仇」的後遺症很大,隨著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血仇時代開始轉化為賠償時代,法律限制這種漫無限制的殺傷,私人的復仇改為使用財產賠償,強迫加害人拿出所謂「血金」來抵償傷害,國家建立刑罰體系來控制社會。
《宋刑統》書影
南宋紹興年間有一個著名的「血親復仇」事件,主角是當時的狀元王佐兄弟。王佐母親的墓被人盜掘,遺骸被盜墓都棄之荒野。王佐的弟弟叫王公袞,被任用為烏江縣縣尉候任在家。獲悉母親遺骸被辱,王公袞悲憤不已,要求官方破案,嚴懲兇手。但當地官方辦案不力,遲遲破不能破案。王公袞有著著刑偵天賦,自己找出了兇手——本村無賴嵇泗德,一個「掘冢至十數」盜墓慣犯。
紹興府受理了這樁「辱屍盜墓案」後,只對嵇泗德判了輕刑。王公袞得知後「不勝悲憤」,周密謀劃後進入監獄,將仇人嵇泗德殺死,然後到衙門投案自首。王佐也認為弟弟王公袞「違法」,提出替弟弟贖罪。
故意殺人,宋律規定判死刑。儘管宋朝不主張「血親復仇」,但對類「刺殺辱母者」的案件,處罰上與一般殺人案大有不同。《宋刑統》規定:「如有復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請令今後具案,奏取敕裁。」
案情的特殊,紹興府將之上奏朝廷裁決。宋高宗下詔給事中楊椿、中書舍人張孝祥等人議法。張孝祥首先認為:「復仇,義也。夫仇可復,則天下之人,將交仇而不止。於是聖人為法以制之,當誅也,吾為爾誅之;當刑也,吾為爾刑之。以爾之仇,麗吾之法。於是為人子而仇於其父母者,不敢復,而惟法之聽。何也?法行則復仇之義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袞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屍也,父母之仇,莫大於是。佐、公袞得賊而輒殺之,義也。而莫之敢殺也,以謂有法焉。律曰:『發冢開棺者,絞。』二子之母遺骸散逸於故藏之外,則賊之死無疑矣。賊誠死,則二子之仇亦報。此佐、公袞所以不敢殺之於其始獲而必歸之吏也。」「獄成,而吏出之,使賊洋洋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殺也,蓋不敢以私義故亂法;今獄已成矣,法不當死,二子殺之,罪也;法當死,而吏廢法,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於人也哉!佐有官守,則公袞之殺是賊,協於義而宜於法者也。」「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官贖弟佐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罰,宜如律。」
張孝祥同為南宋狀元,他認為王公袞將賊人交給官府,官府應當判嵇泗德死刑。如果官府依法處理了嵇泗德,王公袞也就不存在私自復仇的行為。所以王公袞殺死辱母者無罪,王佐也無需提出贖罪之請。
《大明律》書影
明朝主張以孝治天下,同樣強調倫理關係保護。最典型的法律規定,就是姦夫與姦婦通姦,丈夫可以將現場將二人處死,並不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進入民國時期,「血親復仇」已為法律所不容,但這時出了一樁轟動一時的「施劍翹為父復仇案」。
施劍翹,桐城(今樅陽)人。其父施從濱,1925年秋,時任奉系第二軍軍長、前敵總指揮。施從濱與直系軍閥孫傳芳開戰,在固鎮兵敗受俘,孫傳芳將其梟首,並於蚌埠車站示眾三日。
年僅20歲的施劍翹,立志為父報仇,歷經十年,終未如願。1935年,施劍翹打聽到孫傳芳寓居天津,而這時的孫傳芳已「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孫傳芳作為天津佛教居士林的居士,經常參加一些佛事活動,施劍翹趁機在佛堂將孫傳芳槍殺。
天津居士林
殺人案發生後,《新天津報》發出號外,報導了「施從濱有女復仇,孫傳芳佛堂斃命」的特大新聞,由此全國轟動。按照民國法律,施劍翹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1936年8月13日,經辯護律師代為申訴,施劍翹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處七年監禁。
這個判決,激起了更大的輿論反彈:全國婦女會,江寧、揚州、江都婦女會,旅京安徽學會,安徽省立徽州師範等團體紛紛通電呼籲,希望最高法院能對施劍翹援例特赦。馮玉祥同李烈鈞、于右任、張繼、宋哲元等著名人士紛紛出面救援,呈請國民政府予以特赦。
1936年10月14日,民國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國發表公告,決定赦免施劍翹。此後,民國最高法院下達特赦令,將施劍翹特赦釋放。入獄11個月後,施劍翹特赦出獄——施劍翹殺人是有罪的,釋放是因為特赦,而不是開「血親復仇」的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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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們最重要的社會關係是家族血緣關係,家族的利益高於一切。對某一個人的人身傷害,被認為是對一個家族全體成員的侵害;對一個人身傷害行為的報復,針對的是加害人的家族成員。
最典型的表達方式出自儒家的經典《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意思是對於殺父仇人,兒子們不能和這仇人生活在同一藍天下,無論仇人身處何處,兒子們非得找到並親手殺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殺了,要時刻隨身帶著兵器,見了仇人就殺;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殺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個國家裡,要么殺死仇人,要么追殺得仇人逃往國外。另一部儒家的經典《春秋公羊傳》也說“不復仇,非子也。”還提出了復仇的第四個原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意思是如果父親是被冤枉處死的,兒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復仇。
典故
中國早期的法律也是允許私人復仇的,儒家經典《周禮》稱西周時,朝廷司寇處有一個叫“朝士”的機構,如果自己的父兄為人所殺,就可以到這個機構登記仇人的姓名,以後就可以殺死仇人而無罪。在朝廷的司徒處又有一個“調人”的機構,凡發生殺傷行為,就要把仇人互相調開來“避仇”。不願離開的就要抓起來,防止冤冤相報。已經發生了復仇,就以一次為限,不許雙方再行複仇,導致仇殺不已。
春秋時期
在春秋時期,復仇的故事層出不窮,最著名的如伍子胥因為父兄被楚平王冤殺,逃亡到吳國,處心積慮,為吳國練兵,最後,指揮吳國大軍攻入楚國。儘管當時楚平王已經死了,伍子胥依然把楚平王屍體挖出來,鞭屍三百以報仇雪恨。直到戰國時代,復仇仍然是社會普遍現象,孟子曾說殺人父親的,自己的父親終究會被人殺死;殺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也終究會被人殺死。可見當時社會復仇風氣之盛。一般都認為上述提出複仇三大原則的那些儒家經典,實際上都成書於春秋戰國亂世,或許也遺留著當時法律的痕跡。
允許血親復仇,也是很多文明古國法律的特色。古代西亞、歐洲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法律也有類似的內容。最典型的表述如《舊約全書》記載的古希伯萊人的法律原則:“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血仇轉化為賠償的時代
由於傷害行為導致的是血親復仇,由雙方的親屬彼此仇殺不已,後來,法律開始限制這種漫無限制的殺傷,強制一方死一子、另一方也必須死一子,就此停止,不得再行仇殺。再進一步地發展,就是將這種私人的複仇改換為使用財產賠償,強迫加害人拿出所謂“血金”來抵償傷害。最後,在國家觀念得到強化後,才會將殺傷之類的私人之間的侵犯行為視為是對於整個社會秩序的威脅,要由社會予以處罰,逐漸確立把所有的暴力侵犯視為犯罪的概念,建立國家的刑罰體係來控制社會。
歐洲時期
歐洲時期中世紀早期的法律只是指出另一種選擇:可以使用接受賠償的辦法來了結恩怨。正如歐洲中世紀的法諺“要么接受長矛,要么收買長矛”所表明的,當事人有權加以選擇。比如公元600年前後編成的英格蘭地區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彙編《埃塞爾伯特法》,殺人如不進行複仇,加害人必須賠償“贖殺金”,奴隸、平民、貴族、教士各個等級的價碼不同。又比如在今天意大利北部倫巴第地區,倫巴第王國於公元643年公佈的《羅撒里敕令》,規定自由人殺死自由人,必須賠償12 00先令,殺死一個家僕的賠償僅為50先令,殺死一個奴隸只需賠償20先令。中世紀在中歐地區長期通行的《撒利克法典》規定,殺死一個自由的法蘭克人,賠償200個金幣;殺死一個替國王服務的自由人,要賠償600個金幣;殺死與國王同桌的羅馬人,要賠300個金幣;殺死一個羅馬的農夫,賠100個金幣;殺死負有納稅責任的羅馬人,賠65個金幣。當然,這些法律也都規定,接受了賠償金後,受害人家族不得再進行任何的複仇行動,否則就要受到死刑處罰。美國法律史專家伯爾曼認為,在10世紀以前西歐各日耳曼王國、部落的習慣法中,審判只是血親復仇的一種象徵性的延續,當事人互相間以激烈的宣誓取代了猛烈的攻擊。家庭決心以相互的犧牲獲取光榮,陷入到無休無止的衝突之中。
史書記載
在中國古代周邊一些游牧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裡,也有從血親復仇向賠償“血金”轉化的軌跡可尋。比如據史書記載,鮮卑族入主中原之初,其習慣法規定,殺人可以賠償馬牛 49頭、喪葬費用,政府司法部門不予插手。隋唐時,西北地區的突厥族習慣法,傷人者按照傷勢賠財物;傷人眼睛的要把自己的女兒賠給受害人,沒有女兒的賠嫁女兒的嫁妝;折斷人肢體的賠馬。
公共秩序至上
到15、16世紀的時候,血親復仇早已被絕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法律所嚴厲禁止。直到在文藝復興後才確立國家刑罰的觀念,對於殺傷案件給予嚴厲的刑罰處罰,只有過失傷害才作為損害賠償處理,故意殺人已作為重罪,必須嚴厲追究、處以死刑。
和歐洲法律經歷過一個賠償取代血仇的階段不同,中國早在戰國時代法律就開始禁止私人復仇,強調一切殺人行為都必須由國家刑罰進行嚴懲。最典型的表述是法家的觀點:私人之間的複仇是影響統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嚴懲。商鞅入秦,實踐法家理論,大約已開始禁止私人的複仇,而且複仇的風氣也已有所收斂。韓非指責當時社會上的“ 五蠹 ”之一,就是“立節操”而帶劍的俠客,“俠以武亂禁”,替人復仇,破壞法制。後來的荊軻刺殺秦王失敗,被秦王殺死,荊軻的朋友高漸離為友復仇,又潛入秦國行刺,正是證實了韓非的說法。
很多民族的古代法律發展出以賠償代替復仇的法律,或許是因為缺乏強有力的國家機構,缺乏集中的君權,沒有能有效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共力量;或許是因為社會經濟中交換具有較重要的地位,以至於交換的概念侵入到了復仇行為,以錢財賠償頂替了原來兇猛的搏鬥殘殺。游牧民族往往需要一定的交換活動才能得到足夠的生活資料,比自給自足的農業民族更具有交換的概念。歐洲中世紀在歐洲歷史上是一個自然經濟佔上風的時代,不過即使在當時,商品貨幣經濟依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日耳曼各族的法律中,用以計算賠償單位的清一色是金幣或銀幣,可見社會經濟中商品貨幣經濟影響依然很大。
中國古代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的觀念根深蒂固,或許是因為中國古代以農業立國,很早就建立了較為強大的國家政權機構,所以,原來的血親復仇、同態復仇演化為由國家政權來代替進行這種複仇,由法律設置的刑罰來取代私人的同態傷害。中國古代“殺人者死”也許就是原先血親復仇的替代物,民間至今流傳的“ 一報還一報 ”、“殺人償命”等俗語,仍存在著報仇的影子。歷代都有很多轟動朝野的複仇案件,往往由皇帝來宣布大赦復仇的孝子,並和《羅密歐與朱麗葉》中親王的處置辦法相似,將仇家放逐到千里以外的地方,避免仇殺不止。
中國現代
只是和歐洲不同的是,中國從不允許被害人家屬和仇人私下和解,尤其禁止收受賠償。這樣一來,向損害賠償發展的道路就被堵死了。無論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傷人,甚至是意外事故,只要是造成了死亡後果,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不共戴天之仇”,只能由法律代表被害人來報,而不能由家屬子孫們自行來報。從而也禁止了一些權貴或者富人,強人,依靠權財行私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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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血親復仇遇上國家法制:史上的法禮之辯
2016/05/23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人類群居,難免磕碰、摩擦,這時便需要法律維護秩序。而法律的制定又取決於人們對各種利害關係的認識,司法的精細當然能體現社會能力的提升——釐清各種利害次序,合理擺放各種價值。在我國的司法史上,「法禮之辯」歷朝歷代一直爭論不清。所謂法禮之辯,即國家法律與忠孝禮節之間的矛盾,譬如一向讓皇帝丞相撓頭不已的「孝烈」。此類於法不容、於情可宥的案件,實質在於血親報仇的禮教觀念與國家刑法嚴正性之間的衝突,歷朝歷代都曾召開「最高國務會議」,每每爭論激烈,難以統一意見。僅僅有唐一代,就有三則典型案例。
其一,唐開元十九年(公元731年),監察御史楊汪奉命前往川中嶲州(治所今西昌),因有人舉報嶲州都督張審素貪污軍款。楊汪在路上被張審素同黨劫持,當其面殺死告發者,並威脅楊汪,要他上奏免張審素之罪。後有人殺死張審素黨羽,楊汪得以逃脫。自此,楊汪、張審素結怨。後楊汪上奏張審素謀反,張審素被誅,全家籍沒,二子張瑝、張琇年幼免死,流放嶺南。兩子不久逃回原籍,隱匿數年,伺機為父報仇。開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年僅十幾歲的張瑝、張琇兄弟在洛陽手刃仇人,現場留書,聲明其父雖然貪贓,罪不致死,楊汪一夥構陷其父謀反大逆,其父乃蒙冤被殺。兄弟倆作案後,離開現場欲往別處尋殺構陷其父的楊汪同黨,行至汜水,被官府逮捕。一時輿情洶洶,認為兄弟倆年幼孝烈,捨身為父報仇,應予寬恕,前朝屢例在先。但也有人認為預謀殺人,按律當斬。唐玄宗召集群臣專題討論。右相張九齡援引漢代案例,認為兩少年行為當屬孝烈,應赦。左相裴耀卿、禮部尚書李林甫則認為赦免兩兄弟,於國法相悖。唐玄宗贊同後一觀點,下令河南府處決張氏兄弟。但相當一部分朝野人士為此傷感,收斂安葬,並建造數座假冢以防仇家報復。
其二,初唐徐元慶案。武則天一朝時,同州下圭(今陝西渭南)徐元慶父徐爽,被縣尉趙師韞冤殺。徐元慶尋仇許久,終於手刃趙師韞,然後投案自首。朝廷中不少人認為徐元慶乃孝烈之舉,當赦。武則天也想寬赦徐元慶,然左拾遺陳子昂出列諫阻,認為殺人當按國法處置,徐元慶當死;但徐元慶的報仇又符合禮教——父仇不共戴天,國家提倡的孝行,徐元慶又當赦。因此,陳子昂建議,處徐元慶死刑,以明國法;然後旌表其孝,墓碑銘刻。武則天最終採納,時人認為禮法兩全,兼顧左右。
百年後的柳宗元則認為這一處理「首鼠兩端」,當誅不當旌,當旌不當誅。柳宗元認為徐爽之罪當誅,趙師韞執行的是國家法律——「法其可仇乎?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柳宗元不鼓勵「親親相仇」,主張分清是非曲直,才能避免非經悖聖。《駁復仇議》之所以為後人一再標舉,司法界之所以再三選為大學法科範文,當然是相中這一「法禮之辯」的內核
其三,唐憲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九月,陝西富平人梁悅為父報仇,手刃仇人秦杲,自首縣衙。鑒於此類案件前例不一,前人處理不盡相同,唐憲宗下敕要求尚書省集體討論。職方員外郎韓愈撰《復仇議》,指出儒家經典及諸子經史向無問罪親子復仇的記載,歷代法律對此亦無規定,因為「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恃法專殺,無以禁其端矣」。韓愈要求皇帝根據「血親復仇」案件的實際情況欽定親裁:「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旨矣。」
唐憲宗採取韓愈的意見,寬赦梁悅——杖一百、配流循州(今廣東惠州)。自韓愈裁報皇帝的建議被納,血親復仇者看到赦免希望,客觀上鼓勵血親復仇。韓愈這一「先例」對後代影響甚大,元朝不僅允許血親復仇,而且規定被報仇者還得向復仇者交納五十兩燒埋銀,以慰被害者在天之靈。宋、明、清三朝法律雖禁止血親復仇,但仍有很多機會赦免。
近代也有一側顯例——民國為父報仇的施劍翹。1925年秋,施父施從濱(奉系軍長)兵敗固鎮被俘,孫傳芳梟首蚌埠車站,示眾三日。施女劍翹立志復仇,放足練槍,1935年11月13日於天津居士林刺殺孫傳芳,天津法院判決十年徒刑。當時報界沸議,馮玉祥、李烈鈞、于右任、張繼、宋哲元等政要均出面籲請,1936年10月14日國府主席林森批准特赦。1957年,施劍翹當選為北京市政協委員。施劍翹得赦及獲選「政協委員」,至少說明「法禮之辯」尚未結束,兩條價值標準還在並行。
「血親復仇」乃人性本能,西亞、歐洲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也有類似鼓勵復仇的內容。《聖經•舊約》記載古希伯萊法律:「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埃及記》第21章)一物還一物,直來直去,直觀明了。
起於家族宗法的華夏文化,人倫乃立法基礎,百行孝為先,兩漢以孝立國,「親親相仇」(因尊親而復仇)成為當然之則。因此,伍子胥為報父兄之仇,掘墓鞭屍;吳越相仇,夫差勾踐的故事,為歷代津津樂道,懸為範例。西周司寇下設機構——朝士,父兄為人所殺,可上此機構登記仇人姓名,以後殺死仇人無罪。
有了這樣的意識形態與制度性設置,當服孝死義的「刃仇」與不容擅殺的國法發生衝突時,部分社會輿論便會傾向赦免,認為於禮有據,古有成例。但另一方面,血親復仇只認親人不認法理,只認孝親不議曲直,復仇矛頭有時便對準執行國家法律的官吏,等於直接挑戰法律的嚴正性,似乎也不能簡單地給予鼓勵。古代司徒下設專門掌司民間糾紛的機構——調人,凡有殺傷,就把仇人調開避仇,不願離開者要抓起來,防止冤冤相報;已發生復仇,一次為限,不許循環往復,仇殺不已。
如何處理孝烈復仇與國家法律之間的矛盾,涉及維護社會穩定的兩大原則,確乎有點難度。以古人籠統思維,無法釐清其間關係,長期感覺兩難。當然,這一「法禮之辯」的難度,實質還是囿於鑑別能力,難於權衡輕重,惑於分清主次。而所謂認識能力,反映到司法界,即體現於如何擺放這些價值次序。血親復仇涉及的「法禮之辯」,根柢當然還是在於「尊親」「尊法」之間的價值區別。
在15、16世紀,血親復仇在絕大多數歐洲國家為法律嚴禁,說明禁止血親復仇成為人類進入近代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文藝復興之所以成為西方近代文明鋪墊期、之所以得到西方史學界的再三肯定,當然得有如此這般實質性內容。
按說,個人的血親之仇與國家的社會法律,孰輕孰重,不難分辨。個體的「孝」不能凌駕集體的「法」,鼓勵「孝」也得有一定邊界,不能觸碰法律。這些今天看來屬於常識的基本認知,在古代卻是一道倫理大難題。原因有二:一是我國一向哲學貧弱,抽象思考能力較低,國人容易一根筋走到底(絕對化思維),只顧「血親復仇」,不顧國家大法,即便士林官吏對這道情理難題都有點犯暈。二是古代法律公正性較低,人治高於法治,官吏執法差異度甚大,難以得到百姓認同,容易淪為「殺父仇人」。
人類文明最實質的內核即認識自我能力的提高,司法的精細度當然直接體現社會進步。當代法律的最高標準當然應該是:既合乎理想又順應現實,中庸合度,平衡兼顧,維護社會和諧,體現價值導向。法禮之辯,應該不會成為當代司法難題。
(作者系上海財經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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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復仇是草原上豪勇的蠻族在受到侵害後進行的“以血還血”的報復行動。受到侵害而不以相等的方式回應,在許多蠻族看來,是怯懦的行為,因此血親復仇一度在蠻族之間十分盛行。
血親復仇必須由受害者同族執行,復仇的對象並不限於侵害者本人,而是一切和侵害者有血緣關係的人。血親復仇的目的不是製止侵害,而是對侵害行為的懲罰。
血親復仇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有鍊式反應的效果,最終甚至牽扯到多個部落。
儘管殘忍,但不得不說,在人口過剩的瀚州,血親復仇在客觀上是一種減少人口的好方法。血親復仇是草原上豪勇的蠻族在受到侵害後進行的“以血還血”的報復行動。受到侵害而不以相等的方式回應,在許多蠻族看來,是怯懦的行為,因此血親復仇一度在蠻族之間十分盛行。
血親復仇必須由受害者同族執行,復仇的對象並不限於侵害者本人,而是一切和侵害者有血緣關係的人。血親復仇的目的不是製止侵害,而是對侵害行為的懲罰。
血親復仇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有鍊式反應的效果,最終甚至牽扯到多個部落。
儘管殘忍,但不得不說,在人口過剩的瀚州,血親復仇在客觀上是一種減少人口的好方法。


2020/11/21 15:03:00耿景清
比誅九族還可怕!下場最慘的明朝忠臣 家鄉被屠村成廢墟 | 新奇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m5Lnda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明太祖朱元璋死後,繼位的明惠宗削藩,引發燕王朱棣不滿發動靖難之變,篡位自封為帝。一些不歸順的舊臣遭到處死,而景清這個人卻假意歸降,伺機刺殺朱棣,最後以失敗告終,不僅九族遭誅,甚至整個家鄉被夷為廢墟,史稱「瓜蔓抄」。
 ID-2894560
▲景清畫像。(圖/翻攝自百度百科)
景清本姓耿,為人聰明,讀書過目不忘,洪武二十七年中進士,後來當上御史大夫。在朱帶兵進入南京後,他身旁不少同志以身殉國,但他選擇效忠,繼續做他的官,雖遭同僚鄙視,但他絲毫不以為意,並暗自等待著一個時機,一個刺殺朱棣的好時機。
某天上朝時,景清懷著短刀伺機而動,不料遭到搜身,事跡敗露後他終於吼出許久的心聲,怒罵朱棣是亂臣賊子,背棄太祖遺命,朱棣勃然大怒,下令將景清凌遲處死。
《明通鑑》卷十三:「夷其九族,盡掘其先人冢墓。又籍其鄉,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里為墟。」殺了景清之後,朱棣仍無法平息胸中怒火,下令誅殺九族,還掘其祖墳,甚至把跟他有所關聯的人通通處死。如此兇殘的作法被稱為「瓜蔓抄」,景清家鄉的村落轉眼變成廢墟。
所幸終於在明宣宗年間,為明惠宗的忠臣平反,追諡景清「忠烈」,清朝乾隆皇帝改諡「忠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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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清在此耿景清
  在明太祖洪武二十七年,有位御史耿景清,有一年,他上京城參加考試,路過淳化,便在一戶人家裏投宿。
  投宿的主人家,有一個女兒被妖魔糾纏,耿景清投宿的當天夜裡,妖魔未出現。當耿景清離開後,妖魔又出來了。
  第二天,主人的女兒問妖魔:「你昨天為何沒來?」
  妖魔說:「為了避開耿大人!」
  於是女兒趕緊將此事告知父親,其父亦趕緊追回耿景清。
  當耿景清再度回來之後,他寫下「景清在此」四個字,要主人貼在門口,從此妖魔便消失了。
  忠義的正氣,能撼天地、泣鬼神,時時懷於心中、暢行於日常生活的人,自能得到世人的敬畏,連鬼神都要畏懼。因為正氣所到之處,鬼魔聞風逃遁,耿景清忠實剛烈的正氣能震懾妖魔鬼怪,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 ※ ※
  人間雖然是人間,但無形的鬼神,處處在人間作祟。任何一件大小事,都有可能干擾眾生。
  然而,眾生也不用懼怕,要知道能夠充塞在天地之間的就是正氣!一個人的氣,若是能夠不膽怯不心虛,就能夠正大流行,妖魔鬼怪見到了,自然就會退避。所以君子有養氣之學,而養氣的重點在於治心;如果能夠做到了清明在躬,存誠泰定,那麼所謂的妖魔鬼怪,就都無所遁形了。如果一個人的心有了曖昧,則不必去問妖魔鬼怪來了沒有,自己的心中,已經就先變成了妖魔鬼怪充斥的地方了,怎麼能夠像景清一樣,妖魔鬼怪一見到他,就被他的正氣所攝伏。
  古云:「道高龍虎伏,德重鬼神欽。」天地之鬼神最重視一個「德」字,神和人是同一個道理,為人所尊敬的善人,神靈也會加以保護;只要行得正、做得正,一正破萬邪,任何沖犯都不怕。道德既然重了,鬼神都會欽佩他!來自天上的FAX: 景清在此 https://bit.ly/35St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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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十族-奉天靖難後的「奉天」大清算耿景清
1402年6月燕王朱棣率領「靖難」大軍兵臨南京城下,奉命守城的谷王朱橞、曹國公李景隆等開門投降,南京陷落。就在「奉天靖難」大軍進城時,皇宮冒出了滾滾濃煙。
在一具燒得面目全非的「建文帝」屍體前,朱棣假惺惺的滴下了幾滴鱷魚淚,隨即下達了全國第一號通緝令,目標就是建文帝手下的五十多個「奸黨」為此朱棣任命心腹紀綱為錦衣衛都指揮使,酷吏陳瑛為都察院左都御史負責此事。奉天靖難後一場充滿血腥的大清算就此拉開序幕。
齊泰,建文帝的兵部尚書,削藩的主要倡導者。南京陷落時尚在外地,聞聽消息後他便打算到外地起兵繼續對抗朱棣,於是喬裝,把自己的白馬塗上墨汁,但馬走了一段路後因出汗而墨汁褪色,被人認出捉獲。(齊泰的邏輯很怪,難怪會失敗)押解回京後,不向朱棣屈服,被凌遲處死。堂兄弟也被連坐處死,幾個叔叔被發配邊疆。
第二號人物是黃子澄,也是削藩的主要倡導者。南京陷落時,他藏匿在嘉興的一位退休官員楊任的家中,謀劃反抗,結果被人告發。逮捕至京城後,朱棣親自審問。黃子澄抗辯不屈,被凌遲處死,族人無論少長一律被殺。唯有一子更名換姓為田經,逃到了湖廣咸寧。同時倒霉的還有藏匿黃子澄的楊任。他本人被凌遲,兩個兒子被斬首,親屬全部戍邊。
接下來就是被姚廣孝稱為「天下讀書人種子」的方孝孺,南京城破當日他就被逮捕。起兵前姚廣孝一再叮囑朱棣不要殺方,同時朱棣也想藉助方孝孺的名氣來安撫天下,於是逼迫方孝孺草擬即位詔書。
沒想到方孝孺接過筆後寫上了「燕賊篡位」後擲筆於地,罵道:「死即死耳,詔不可草。」朱棣見方孝孺寧死不屈,就威脅道:「汝不顧九族矣!」方孝孺斥責說:「便十族奈我何!」惱羞成怒朱棣怒不可遏,命人將其凌遲處死,據記載場面極其殘忍,以至於「斷舌碎骨」。方孝孺死後,德慶侯廖永忠的兩個孫子因為埋葬方孝孺的遺骸獲罪被殺。
所謂九族,有幾種說法,其中有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之說,還有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之說,不論如何牽連面甚廣。而在此之前,為免受凌辱,方孝孺的妻子、兒子自縊身亡,兩個女兒女兒也投入秦淮河。至於第十族就是方孝孺的那些門生們。據記載方氏一案連坐被殺者達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親之發配充軍者高達千餘人
鐵鉉,曾經幾次打敗朱棣的一個文人。被俘後背對朱棣坐在朝堂之上,厲聲謾罵,也被凌遲,八十多歲的老父老母被發配海南島。
此外還有御史中丞練子寧、副都御史茅大芳、左僉都御史周璿、戶部侍郎卓敬、郭任、盧迥,禮部尚書陳迪、禮部侍郎黃魁、巨敬、給事中陳繼之、韓永、葉福、暴昭等幾十位因不屈服朱棣而被處死的官員,這些人或被誅三族,或被誅九族。
其中有一個耿景清的官員之前與朱棣還有些私交,朱棣即位後,讓他仍然擔任之前的官職。一日他穿著緋色衣服,懷揣利刃想早朝之時行刺,正好欽天監向朱棣奏報「異星赤色犯帝座」(有赤紅色星星對皇帝的星座不利),結果只有耿景清一人穿著緋紅色衣服,利刃當場被搜出。朱棣震怒之下,將耿景清凌遲,同時查抄他的家鄉,結果親朋好友轉相攀染,連坐了整個村子。
當然沒有株連九族的也有,他就是當劉伯溫的次子劉璟。在被逮入京城後,還稱呼已經稱帝的朱棣為「燕王殿下」,並且說:「殿下百年後,逃不得一『篡』字。」結果死於獄中。官員提出株連家屬,朱棣看在已經死了的劉基面上,沒有同意。
對於這些人來說,被處死是殘酷的;但對他們的妻兒兄弟來說,死可以說是一種解脫。這些人的妻女姐妹充入教坊司(官辦妓院)備受凌辱,下面引述兩段官員與朱棣奏對,各位看官一看便知。
教坊司官員上奏:「齊泰的姐並兩個外甥媳婦,又有黃子澄妹的四個婦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條漢子守著,年小的都懷有身孕,除夕生了小龜子,又有一個三歲的女兒。」朱棣批答:「小的長到大,便是搖錢樹兒。」——《奉天刑賞錄•教坊錄》
教坊司官員上奏:茅大芳妻張氏發教坊司病故;朱棣批答「著錦衣衛分付上元縣抬去門外,著狗吃了。」——《國朝從記》
不屈服的人都處理了,那麼屈服的人呢?對於屈從的中下級文官,朱棣紛紛提拔重用,例如此後的三楊等人。對於高級文官、武將,朱棣也沒放過。
盛庸,曾和鐵鉉一起幾次打敗朱棣。朱棣進入京師後,盛庸率兵投降,朱棣命他鎮守淮安,之後退休在家。結果當年就遭到酷吏陳瑛的彈劾,說他圖謀不軌。也許是為了保護家屬,盛庸自殺。
與盛庸情況類似的還有老將耿炳文、平安、何福、茹瑺等人。此外朱元璋的妹夫、駙馬梅殷在被迫歸順後,竟然上朝時被人推到金水河裡活活淹死。就連當年主動開門投降曹國公李景隆、谷王朱橞也先後被冠上罪名,幽禁而死。
1424年8月朱棣病死, 11月新即位的皇帝朱高熾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等建文舊臣平反正名,並赦免尋訪其後人。
歷來一個王朝非正常的皇位更迭通常都是伴隨著血與淚的。作為一個政治家,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必然會採取一些強制,乃至血型手段,朱棣只是做了這些人都會做的事。相比較而言,朱棣與其父親朱元璋相比較,其殘暴有過之而無不及。
PS:或許本文會招致一些朱棣粉絲的詆毀、謾罵。無可否認朱棣是一位開明、進取的皇帝,但人無完人。本文只是從「靖難大清算」方面談及,並不能完全概括朱棣的一生,正所謂千秋功過後人評。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56ry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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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上位連誅十族:奉天靖難后的"奉天"大清算
[ 清朝] 時間:2017-01-28耿景清
所謂九族,有幾種說法,其中有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之說,還有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之說,不論如何牽連面甚廣。 而在此之前,為免受淩辱,方孝孺的妻子、兒子自縊身亡,兩個女兒女兒也投入秦淮河。 至於第十族就是方孝孺的那些門生們。 據記載方氏一案連坐被殺者達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親之發配充軍者高達千餘人。
鐵鉉,曾經幾次打敗朱棣的一個文人。 被俘後背對朱棣坐在朝堂之上,厲聲謾駡,也被淩遲,八十多歲的老父老母被發配海南島。
此外還有禦史中丞練子寧、副都禦史茅大芳、左佥都禦史周璿、戶部侍郎卓敬、郭任、盧迥,禮部尚書陳迪、禮部侍郎黃魁、巨敬、給事中陳繼之、韓永、葉福、暴昭等幾十位因不屈服朱棣而被處死的官員,這些人或被誅三族,或被誅九族。
其中有一個耿景清的官員之前與朱棣還有些私交,朱棣即位后,讓他仍然擔任之前的官職。 一日他穿著緋色衣服,懷揣利刃想早朝之時行刺,正好欽天監向朱棣奏報"異星赤色犯帝座"(有赤紅色星星對皇帝的星座不利),結果只有耿景清一人穿著緋紅色衣服,利刃當場被搜出。 朱棣震怒之下,將耿景清淩遲,同時查抄他的家鄉,結果親朋好友轉相攀染,連坐了整個村子。
當然沒有株連九族的也有,他就是當劉伯溫的次子劉璟。 在被逮入京城後,還稱呼已經稱帝的朱棣為"燕王殿下",並且說:"殿下百年後,逃不得一'篡'字。 "結果死於獄中。 官員提出株連家屬,朱棣看在已經死了的劉基面上,沒有同意。
對於這些人來說,被處死是殘酷的;但對他們的妻兒兄弟來說,死可以說是一種解脫。 這些人的妻女姐妹充入教坊司(官辦妓院)備受淩辱,下面引述兩段官員與朱棣奏對,各位看官一看便知。
朱棣上位连诛十族:奉天靖难后的“奉天”大清算 - 纵观历史网 https://bit.ly/3lUVR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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