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克爾確定4度連任德國總理 與社民黨組成聯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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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總理梅克爾確定4度連任,社會民主黨(SPD)將與梅克爾率領的保守派陣營組成聯合政府。(美聯社)
2018-03-04 17:3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德國社會民主黨(SPD)舉行黨員通訊投票,進而決定是否要和已執政12年的總理梅克爾組成聯合政府,今早(4日)投票結果出爐,社民黨確認與梅克爾率領的保守派陣營組閣。德國聯邦議院預計將在3月14日,正式投票選出梅克爾為德國總理,這已是她第4次連任
據《德國之聲》報導,社會民主黨今早在柏林總部宣布超過45萬名黨員的通訊投票結果,有66%贊成聯合政府,僅有34%反對。社民黨代理主席修茲(Olaf Scholz)表示,這對該黨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但在討論過程中讓黨內人士變得更親近了,使得他們有了茁壯發展的機會。
社民黨此前為了聯合政府問題陷入分裂,前黨魁舒茲(Martin Schulz)因而辭職。但梅克爾和保守派陣營做出關鍵讓步,例如將財政部職位拱手讓出,使得社民黨同意組閣的聲浪壓過反對的黨員。
目前梅克爾領導的保守派陣營已選出部分內閣部長,還剩下6個空位,社民黨將在接下來的一週內從黨內選出剩下的6位內閣成員。修茲並沒有說明會派誰出馬,但透露社民黨內閣成員會由3男3女組成,當中除了有政界老手之外,還會有新面孔出現。至此,德國終於結束從9月24日全國大選以來的政治僵持。


社論/從德國聯合政府成形看政黨協商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二月 11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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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00:05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經過馬拉松式談判,德國總理梅克爾所領導的「基民盟」,最近終於與「社民黨」宣布達成協議共組聯合政府,可望走出二戰以來最長的政府難產僵局。最後一關,這項協議仍需社民黨四十六萬名黨員投票同意,最快四月才能組建新政府。這距離去年的大選,將已超過半年。
梅克爾的基民盟未能在去年九月的國會大選取得過半席次,必須與其他政黨籌組聯合政府。最早進行的,是所謂「牙買加聯盟」(因基民盟、自民黨與綠黨三黨的政黨代表色合起來是牙買加國旗顏色而得名),但十一月三黨談判破裂;梅克爾只好重回過去八年的模式,尋求與社民黨共組大聯合政府。其間,梅克爾做了大幅讓步,將財政部、勞工部和外交部交由社民黨掌控,並同意社民黨增加養老金和公共服務支出的要求,也讓社民黨握有對歐元區未來的主導權。
儘管讓步的是基民盟,但在談判過程中,遲疑的卻是社民黨。對於與基民盟再度合作,社民黨面對的是兩難的心情:過去八年與梅克爾合作,社民黨自己的主張無法凸顯,好的政策都歸功於梅克爾;若不同意梅克爾,卻又無法像反對黨那樣任意說不,導致社民黨支持度大幅下滑。但若不參與聯合政府,梅克爾已揚言不惜重新選舉;果真如此,社民黨的得票率可能還會下滑,連去年九月廿%都不到,屆時連共組聯合政府的資格都沒有。
在社民黨內,普通黨員和領導階層對此意見分歧。領導階層更關心的是個人政治聲望、權力分配、和議會的影響力,其次才是黨的政策。現任黨魁舒茲原定出任外長,在黨內強烈反彈後宣布不會入閣。但一般黨員更關心的則是自己的工作、收入和生活保障等,更在乎社民黨的理念是否符合自身利益。在一月的特別黨代表大會上,僅五十六%黨員同意黨中央與梅克爾展開組閣談判;預估下階段的黨員公投時,即使贊成者居多,比率也不會太高。
德國可望組成聯合政府,這對德國與歐盟而言各意味著甚麼?首先,梅克爾近五個月組不成政府,是德國自二戰以來最長的政府難產,顯示德國政黨政治也和比利時、荷蘭一樣,進入了「碎片化」的困局。段期間,對一般人民的生活似無影響,究竟誰執政也似無差別,這是一個危險的政治訊號。再說,基民盟加上社民黨僅占國會五成六的席次,遠遜於上次的八十%;如此一來,極右派的「另類選擇黨」將成為最大反對黨,反而更有機會擴大聲勢。
其次,梅克爾雖藉著聯合政府再度開啟第四個總理任期,但執政已十二年的她,其實招式已老,政壇普遍唱衰其前景,也看不出新政府有多少雄心壯志。根據一月中的民調,支持梅克爾作好作滿四年任期的民眾僅有一成,更有五十六%的受訪者希望她在二○二一年下屆選舉前下台。梅克爾最好的選擇,是儘快培養下一棒接班人,讓新的班子接受選民檢驗。
第三,對歐洲的進一步整合而言,德國聯合政府的組成絕對是個好消息。原因是,社民黨主張到二○二五年建立一個所謂的「歐洲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而其黨魁舒茲曾擔任歐洲議會議長,是有名的「親歐盟」派。歐盟現在面臨許多問題,又有匈牙利、波蘭等四國右翼政府的挑戰,法國總統馬克宏雖雄心勃勃想要改革歐盟並深化歐元區一體化,但沒有德國的合作則絕無可能。德國新政府的親歐盟本質,將使得「德法雙引擎」成為歐盟發展的新動力。
德國籌組聯合政府的談判過程嚴謹,不同政黨將所有條件寫成逐條協議,動輒幾千字,厚厚的一本「條約」,這是對人民負責,也可供檢驗,絕非少數人在密室協商中達成的權力交換。這點,也是值得台灣學習的。


2017-11-10_071847  

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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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模式:共識民主為什麼優於多數民主?
Original 2017-02-16 劉德注 政治視野之光 政治視野之光
最近看了美國政治學家阿倫·利普哈特著的《民主的模式:36個國家的政治形式和政府績效》。利普哈特的書,說透了就是通過主要比較36個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分析出當代民主的兩種模式:多數民主和共識民主。
利普哈特所謂的民主,取自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來定義。而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的劃分,則是他根據36個國家的機構與製度的運作所呈現出的民主過程是旨在尋求多數支持還是謀求達成共識來劃分。自然,所謂多數民主,其本質在於政府由多數人控制並符合多數人的願望,是一種排他性的、競爭性的、對抗性的民主。多數民主是以英國、1996年前的新西蘭和巴巴多斯為代表。所謂共識民主,雖然也承認多數人的統治優於少數人的統治,但僅僅把多數人的統治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在於讓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到政府中來,努力使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是滿足於獲得做出決策所需的狹隘多數,它是一種以包容、交易和妥協為總體特徵的民主。共識民主則是以比利時、瑞士為代表。通過研究36個民主國家的製度差別,利普哈特從行政機關——政黨和聯邦制——單一制兩個維度,總結出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的區別。具體區別列表如下:
2017-11-10_083504  
看了上述表格,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的區別顯得一目了然。而且,作者還以一系列比較分析方式,列出36個民主國家在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光譜中的位置。當然,研究民主,很多人熟悉的議會制民主與總統制民主。但議會民主制不能等同於共識民主,總統制民主也不能等同於多數民主。比如,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度民主國家,但卻是多數民主的典型。美國是總統制度國家,除了在聯邦制——單一制度維度外,美國卻是多數民主國家。對於很多面臨民主化轉型的國家,總是會思考一下議會制民主與總統制民主優劣。記得王紹光先生的《民主四講》中就比較推崇議會制民主。顯然,議會制民主最大弊端在於議會政黨林立,內閣不穩。記得以前法國第三共和國時期,自己印象最深的就是內閣頻繁倒台。而且,本書也總結出:儘管有些例外,一般說來,在民主的概念圖上,幾乎全部既採用比例代表制又實行議會制的民主國家都位於共識民主一邊,而採用相對多數制度或過半數選舉制的民主國家、採用總統制政府形式的民主國家幾乎全部位於多數民主一邊
但作者通過比較分析表明,那種認為“比例代表制和議會制政府結合在一起將導致軟弱、不穩定的內閣”的觀點本身是一種誇大。並且,作者利用一系列指標探討了共識民主和多數民主的質量和政府的績效問題。他把婦女代表權、政治平等、選民投票率、公民對民主的滿意程度、政府與選民的親近度、公眾對內閣的平均支持度都可以看作是民主的測量指標,把政府的腐敗程度、社會福利水平、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率和社會的暴力程度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績效的測量指標。通過對這些指標測算和比較,作者得出了共識民主略優於多數民主的結論
顯然,把這本書介紹到中國來,反映作者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急切心態。但這裡我讀出卻是兩點:一、多數決原則是民主社會實現權力集中的一種基本方式。多數民主之所以劣於共識民主,根本在於民主社會對多數決原則的濫用,也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扭曲了民主的本質。二、共識民主優於多數民主,並不意味一國就可能全然無憂地引進共識民主。也許,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作為現代社會民主的兩種基本類型,對一些面臨民主化轉型的國家而言,也許最急需的不是了解何種民主誰優誰劣,而是共識民主作為一種較好的民主模式,其生存所需的社會土壤是什麼。也許這還得政治社會學家們有待於進一步挖掘。民主的模式:共識民主為什麼優於多數民主? | 自由微信| FreeWeChat - https://goo.gl/6rAz42


《民主的模式:36個國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績效》
楊波ybb 楊波ybb 2016-06-11 16:53:18
2017-11-10_084700  
利普哈特在本書中系統地比較、分析了“多數民主”與他本人所界定的“共識民主”之間的差異,並通過對36個民主國家的實證分析得出了“共識民主國家的總體績效勝過多數民主國家”的結論。本書的結構非常清晰。作者首先提出劃分這兩種民主模式的十個特徵與兩個維度,並以相對純粹的多數模式的民主國家(英國、新西蘭、巴巴多斯)和相對純粹的共識模式的民主國家(瑞士、比利時、歐盟)為例,剖析了這些國家在這十個特徵表現上的差異。接下來,作者對挑選出來的36個民主國家沿著這十個特徵展開了比較研究。最後,作者通過回歸分析探討了不同民主模式在一系列治理績效指標之間的差異。
作者是這樣來定義兩種不同類型的民主模式:多數民主模式的本質在於“政府由多數人控制並符合多數人的意願”。在這種模式下,政治權利集中在多數人的手裡,甚至是集中在相對多數人而不是絕對多數人手裡。因此,這種模式是一種“排他的、競爭性的、對抗的”民主。而共識民主模式雖然承認多數人的統治優於少數人的統治,但僅僅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其核心在於讓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到政府中來,“努力使'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是滿足於獲得做出決策所需的狹隘多數”。因此,這種模式是一種“以包容、交易和妥協為特徵”的民主。在具體操作中,作者從以下十個制度安排來比較不同民主模式國家的差異:行政權力分享、行政與立法關係、政黨制度、選舉制度、利益集團制度、央地關係、立法權歸屬、憲法剛性、違憲審查權歸屬、中央銀行獨立性。其中,前5項特徵被歸入行政機關——政黨維度,後5項特徵被歸入聯邦制——單一制維度。作者單獨考察了樣本國家在每一特徵上的分佈,並儘量用上述兩個維度來銜接各自囊括的5項特徵,以盡可能達到邏輯上的連貫。在分別探討上述十個特徵之後,作者著重利用一副二維概念圖來試圖達到概念上的“大一統”。但展現出來的圖像並不十分清晰:被認為是共識民主的國家並沒有集中在預期的位置;相反,絕大部分國家屬於“多數—共識混合類型”。
除了對這36個民主國家就民主模式進行劃分,本書的另一大內容是檢驗不同民主模式下民主政府的“效能”與“品質”的差異。就民主的“效能”而言,作者重點對宏觀經濟指標及暴力程度進行考察,得出了“在管理經濟和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多數民主國家與共識民主國家相比顯然並不佔優勢”的否定性結論。事實上,作者在全書中的更多位置採用正面的表述來反复論說“共識民主的績效更優”的觀點。就民主的“品質”而言,作者選取政治選舉的參與度、政府腐敗等指標進行考察,發現“共識民主國家的全部指標都優於多數民主國家”的結論,這與所謂的“傳統觀點”相吻合。
利普哈特的論述由其定義的兩個維度支撐起邏輯的框架,並由大量的統計及回歸分析給其披上貌似堅實的外衣。但細心拆解其整個研究分析體系,仍能發現不少問題。一個顯著的問題是:利普哈特為了刻畫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的差異,選取的特徵指標多達10個。這反而在具體操作上給民主類型識別增加了巨大的難度,以致他並不能明確地將樣本國家進行劃分,甚至連他選定的3個最典型的共識民主例子在很多指標上也表現出明顯的多數民主特徵。由此還導致後文對績效的實證分析也喪失了結論的針對性。另一個問題是:假使利普哈特的實證分析並沒有完全喪失可行性,那麼它揭示的也僅僅是一種相關關係,且不論它還是弱相關。而利普哈特的許多論述是因果性質的,並且將之推銷給發展中國家,用它來指導政體轉型就難免帶來誤導性。此外,自本書問世以來,一些國家的現實政治演變與利普哈特的理論存在很大的差異,從而削弱了其理論的正確性與普適性。例如,比利時作為利普哈特理論中共識民主模式的典型代表,近年來由於比例代表制和極化多黨製而出現了民主的衰退,甚至在連續541天時間內都無法產生聯邦內閣。
因此,我個人認為該書的價值在於其試圖以宏大的分析框架來構築我們對政治體制的理解,這對政治的邏輯訓練具有一定的好處,儘管其細節仍然不十分嚴密。


 

讀書筆記:民主的模式:36個國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績效
自由民 評論 民主的模式 2014-11-29 23:15:59
這篇書評可能有關鍵情節透露
書名:民主的模式:36個國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績效
作者:【美】阿倫.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
譯者:陳崎
出版者:北京大學出版社
版次:2006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讀書筆記(開始時間:20141117)
1.是哪類書:政治理論書
2.主要內容:在“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之間差別的基礎上描繪了一副民主的二維概念圖,對世界上“穩定的民主國家”進行分類和定位,並且檢驗了各種民主制度的效果,提出了“多數民主模式在本質上並不比共識民主模式更民主或者更公平”的觀點。
3.主要觀點:共識民主(其特徵是比例代表制、多黨制、合作主義的利益集團制度、廣泛的聯合政府以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權力大致平衡)的效果要比多數民主(多數的、非比例性的選舉制度、兩黨制、多元主義的利益集團制度、一黨多數內閣、以及行政機關相對於立法機關的優勢地位)更好些。在聯邦制—單一制維度上,共識模式(聯邦制)與多數模式(單一制)的政策效果並無顯著差異。但作者相信聯邦制的民主制度對於那些在種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分化的大國而言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另外,作者認為某些機構的設置對任何民主國家來說都是適宜的,包括掌握司法審查權的、強有力的最高法院,強大而獨立的中央銀行。另一方面,設法限制這些機構的權力或許是更為明智的做法。
4.要問的問題: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哪個更有效?績效更好?
5.書的結構:1章導言。2-3章,初步描述兩種民主模式的10個相互對照的特徵。第4章,系統介紹36個國家的情況。5-13章,本書主體,用不同的特徵考察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的績效。14章,總結研究成果。15-16章,提出結果怎樣的問題。17章,展望及提出建議。
6.重要的單字:民主模式、多數民主、共識民主
7.重要的句子:對正在著手設計本國第一個民主體制的國家或者正打算推動民主改革的國家來說,選擇共識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
8.作者的論述:
譯者序
共識民主的8個特徵:①超大型聯合內閣;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平衡;③多黨制;④多個問題維度;⑤選舉的比例性;⑥聯邦制和地方分權;⑦兩院制議會;⑧受司法審查保護的剛性憲法。
(1).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多數民主模式的本質在於“政府由多數人控制並符合多數人的願望”,是一種“排他性的、競爭性的、對抗性的”民主;共識民主模式雖然也承認多數人的統治優於少數人的統治,但僅僅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的核心在於讓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到政府中來,“努力使'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是滿足於獲得做出決策所需的狹隘多數”,是一種以包容、交易和妥協為總體特徵的民主。共識原則能夠實現民主的範圍和程度的最大化;而多數原則往往使政治權力集中在較為狹隘的多數人手中,並且容易引起對抗和衝突。
(2).民主的兩個維度和十個基本特徵:從兩種民主的本質區別出發,系統比較了兩種類型的民主模式之間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憲法、政黨制度、選舉制度、利益集團以及中央銀行等製度層面上的10個主要差別。並“把眾多民主國家中各式各樣的正式、非正式的規則和製度歸結為一個清晰的二維模式”,即行政機關-政黨維度(executives-parites dimension)和聯邦制-單一制維度( federal-unitary dimension)。這樣有利於簡化分析和歸納過程,為描繪出一幅清晰的民主二維概念圖奠定了基礎。
(3).民主的模式與民主的績效:作者認為共識民主優於多數民主。
(4).考察民主模式的方法:首先,術中廣泛採用比較法,對兩種民主模式的根本原則、基本特徵、治國績效的比較分析貫穿了全書始終。案例不足會導致比較法缺乏精確性,彌補的方法是“把比較分析作為研究的第一階段,在此階段仔細的闡明假說,把統計分析作為第二階段,在此階段用盡可能大的樣本來檢驗這些解說”。其次,應用統計法,通過對經驗性材料進行數理處理來揭示變量之間的關係。再次,採用案例法加強比較研究和統計分析的效果。
(5).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①可以根據多數政府與共識政府的差別,把眾多民主國家中各式各樣的正式、非正式的規則和製度歸結為一個清晰的二維模式。②共識民主國家的總體績效勝過了多數民主國家。
前言
研究涉及的國家比《民主政體》中的增加了15個,而且更趨多樣化。作者設計研究操作化的首要目標是使作者採用的定量分析指標的效度最大化,也就是說,盡可能精確地把握哪些通常難以進行量化的政治現象的“真是狀態”。
第1章導言
民主的定義:①民治:在代議制民主國家中,政府由人民的代表來治理。②民享:政府要與人民的偏好一致。
一個根本性問題:政府由誰來治理?當人民之間產生了不一致或有不同偏好時,政府應該代表誰的利益?多數民主:人民的多數。共識民主:盡可能多的人。共識民主模式僅僅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要求:它努力使“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是滿足於獲得做出決策所需的狹隘多數。在共識民主模式下,各種規則的製定、各類機構的設置旨在使人們廣泛地參與政府,並就政府推行的政策達成普遍的一致。多數民主模式把政治權力集中在多數人的手中,甚至往往集中在相對多數人而不是絕對多數人手中,反之,共識民主模式通過多種手段試圖分享、分割和限制權力。多數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的、競爭性的和對抗性的,而共識民主模式則是以包容、交易和妥協為特徵。
兩種民主模式有10個主要的特徵差別,分別屬於明顯不同的兩個維度:行政機關-政黨維度和聯邦制-單一制維度。
行政機關-政黨維度:
①行政權集中於一黨多數內閣—行政權在廣泛的多黨聯合內閣中分享。
②在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方面,行政機關居於優勢地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全力平衡。
③兩黨制—多黨制。
④多數選舉制、非比例代表選舉制—比例代表制。
⑤自由競爭的、多元主義的利益集團制度—相互協調的、旨在達成妥協與合作的“合作主義”利益集團制度。
聯邦制-單一制維度:
①中央集權的單一制政府—地方分權的聯邦制政府。
②立法權集中於一院制立法機關—立法權由同樣強大但構成不同的立法機關兩院分享。
③只需簡單多數贊同即可修改的柔性憲法—只有經特別多數通過才能修改的剛性憲法。
④立法機關對其所通過的法律的合憲性有決定權的製度—法律的合憲性要由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通過司法審查予以裁定的製度。
⑤依賴行政機關的中央銀行—獨立的中央銀行。
政治學界存在著一種強烈而且一貫的傾向,將民主單純地等同於多數民主模式,卻未能將共識民主模式看作是一種可供選擇的、同樣具有合理性的民主類型。
純而又純的或者近乎純粹的多數民主模式實際上是非常罕見的,在大多數民主國家中,共識民主的特徵都很顯著,甚至處於支配性地位。
第2章威斯敏斯特民主模式
指英國式的議會制政府。
英國的威斯敏斯特模式:①行政權集中在一黨微弱多數內閣手中: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往往只不過代表者微弱多數,少數派則相對強大。②內閣處於支配地位:內閣與議會相比處於支配地位。③兩黨制:它們通常是單一維度的政黨制度,也就是說,主要政黨的綱領和政策往往只在一個維度上彼此大相徑庭,這個維度就是社會經濟問題。④多數決的、非比例性的選舉制度。⑤利益集團多元主義。⑥單一制中央集權政府: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派生出來的機構,其權力不像聯邦制國家的地方政府那樣得到憲法的保障。⑦立法權集中於立法機關的一院中。⑧柔性憲法。⑨司法審查缺失。⑩行政機關控制的中央銀行。
新西蘭的威斯敏斯特模式:①行政權集中在一黨微弱多數內閣手中。②內閣佔據支配地位。③兩黨制。④多數決的、非比例性的選舉制度。④利益集團多元主義。⑤利益集團多元主義。⑥單一制中央集權政府。⑦立法權集中於一院制議會。⑧柔性憲法。⑨司法審查缺失。⑩行政機關控制的中央銀行。1996年後情況改變了。
巴巴多斯的威斯敏斯特模式:①-⑤同上。⑥-⑩多數模式的第二個(聯邦制-單一制)維度的特點。
第三章共識民主模式
多元社會中,社會按照宗教、意識形態等分界線高度分化,形成了擁有各自的政黨、利益集團和傳播媒介的實際上彼此分離的次級社會,導致了多數民主模式所必須的彈性缺失。在這種情況下,多數決原則不僅是不民主的,而且是危險的,其原因是長期被排除在政權之外的少數派感到遭排斥、受歧視,因而失去了對體制的忠誠。共識民主:強調共識而非對抗、主張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處於統治地位的多數的規模最大化而不滿足與微弱多數。
瑞士和比利時的共識模式:①行政權在廣泛的聯合內閣中分享。②行政權與立法權平衡。③多黨制。④比例代表制。⑤利益集團合作主義。⑥聯邦制、地方分權的政府。⑦强两院制。⑧剛性憲法。⑨司法審查。⑩獨立的中央銀行。
第四章36個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的定義:①投票權;②當選的權利;③政治領導人為獲得支持和爭取選票而競爭的權利;④自由公正的選舉;⑤結社自由;⑥表達自由;⑦可選擇的信息來源;⑧根據選票和其他的民意表示制定政府政策的製度。
第五章政黨制度:兩黨模式和多黨模式
兩種民主模式之間最重要、最典型的差異:一黨多數政府與廣泛的多黨聯合政府之間的差異。它集中體現了集權與分權的差別。兩黨制是多數民主模式的典型特徵,多黨制是共識民主模式的典型特徵。
有效政黨的數目:N = 1/(ΣSi²),其中,Si是指第i個政黨佔有的議席比例。在所有政黨的力量相當的情況下,有效政黨的數目與政黨的實際數目相等。而當政黨的力量有差別時,有效政黨的數目少於政黨的實際數目。
結成緊密聯盟的政黨是否是一個政黨的標準:①選舉中是否為爭奪選票而競爭。②在議會中的合作程度,尤其是兩黨是否組成了單一的議會黨團、是否一起召開秘密會議。③在組閣時,兩黨的表現像不像獨立的政黨。④時間:只有緊密結盟的兩黨之間的密切合作關係能夠長期維持,把它們看作一個政黨才是有意義的。作者的做法是同時計算把聯盟中的政黨算作獨立政黨和算作一個政黨時的有效政黨數,取其平均數,即把每一對緊密結盟的政黨都被算作一個半政黨。
內部派系林立的政黨:與計算政黨聯盟相同。
分析36個國家的政黨制度。
黨派衝突中的維度:①社會經濟維度:存在於研究中所有民主國家的政黨制度中。②宗教維度:考察的國家中半數以上存在著宗教差別。但重要性下降了。③文化-種族維度。④城市-鄉村維度:只在少數幾個國家的政黨制度中構成了問題維度的一個來源。⑤政體支持維度:出現了反對民主制度的重要政黨。⑥外交政策維度。⑦物質主義-後物質主義維度:核心問題是參與式民主和環保主義。
問題維度與政黨制度:問題維度的數目與有效政黨的數目之間有密切的聯繫。36個民主國家的有效政黨數目和問題維度數目之間存在著極強的相關關係。有效政黨數目(N)和問題維度數目(I)之間的關係:N=I+1
第六章內閣:行政權力集中與行政權力分享
人民選出的代表在政府行政部門中的參與程度。這個變量是多數民主模式與共識民主模式最典型的區別:一黨多數政府與廣泛的多黨聯合政府之間的差別,集中體現了將權力集中於多數人手中的多數決原則與廣泛分享權力的共識原則之間的差異。
通過36個國家最小獲勝內閣和一黨內閣執政時間的比例,以及前兩者的平均數,可以測量各國在組閣過程中表現出多數主義特徵的大體程度。政黨制度與內閣類型之間存在著一種極為密切的聯繫。隨著有效議會政黨數目的增加,最小獲勝一黨內閣出現的機率不斷下降,有效政黨的數目每增加一個,一黨多數內閣出現的機率就下降23.5%。
第七章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權力優勢模式與權力平衡模式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多數模式中,行政機關佔優勢,而共識模式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更為平衡。
議會制政府(立法主導)與總統制政府(行政主導)的3個主要區別:①議會制下的政府首腦,不管是何頭銜,其內閣都要對立法機關負責,必須得到立法機關的信任,立法機關可以通過舉行不信任投票或者譴責投票將內閣罷免。而在總統制下,政府首腦通常為總統,由選舉產生,任期由憲法規定,在正常情況下議會的不信任投票無法迫使總統辭職。②總統直接由普選產生或者由普選產生的總統選舉團選出,首相則是由議會挑選的。(中國是後者嘍)挑選過程可以是多種多樣的。③議會制下的行政機關是集體的、團隊式的;總統制下的行政機關是個人的、非團隊式的。
測量行政和立法之間的力量對比:對議會製而言,內閣的持久性是最適合的指標。長期執政的內閣在與議會的關係中很可能佔上風,短命內閣則反之。作者使用兩種不同方法,並用兩者平均數來衡量內閣的穩定性。
結論:憲法規定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分離的原則的確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權力平衡。最小獲勝內閣、一黨內閣與行政機關的優勢地位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係。
第八章選舉制度:過半數制、相對多數制與比例代表制
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典型選舉制度是“單名選區相對多數或過半數制”;共識民主國家則主要採用比例代表制(PR) 。
分析選舉制度的7個基本特徵:選舉公式、選區規模、選舉門檻、待選機構的總人數、總統選舉對議會選舉的影響、立法機關中代表名額分配的不公平以及政黨內部的各個選舉環節。
通過計算36個國家選舉的非比例程度,發現選舉的非比例性與有效議會政黨的數目這兩個變量之間的總體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上述兩組國家之間的巨大差異,大多數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以及日本為一方;採用相對多數制和過半數制的國家、希臘和西班牙等採用不甚純粹的比例代表制國家,總統制民主國家為另一方,兩者分野大致吻合,但並不完全一致。
第九章利益集團:多元主義與合作主義
是構成“行政機關-政黨”維度的5個差別中的最後一個。在多數民主模式下,典型的利益集團制度由許多獨立的集團組成,他們彼此競爭、互不協調,呈現出多元主義傾向;共識模式與之形成了鮮明對比,在其典型的利益集團制度中,各利益集團相互協調、以妥協為導向,富有合作主義色彩。
採用相關研究來衡量36個國家的合作指數,但利益集團制度缺乏明顯的因果關係將其與其他4個變量聯結起來。作者提出的利益集團制度與其他4個變量之間存在相關性的假設,完全是以合作主義-多元主義的差異與涵蓋範圍更廣泛的共識民主-多數民主的區別在概念上的對應性為依據的。民主國家中最小獲勝一黨內閣出現得越頻繁,利益集團制度的多元主義水平就越高;多黨制的程度越高,利益集團制度的多元主義水平就越低。
第十章權力分立:聯邦制和單一制的區別與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差異
多數民主模式的首要特徵是把權力集中在多數人手中。共識民主模式則以非集權為特徵,可以採取權力分享和權力分立兩種基本形式。本章考察聯邦制-單一制維度的第一個變量:聯邦制地方分權政府與單一制中央集權政府之間的差別。
作者設計了一個5分制量表用以考察聯邦制和地方分權的程度,並將36個民主國家一一定位。聯邦制所具有的兩方面潛在優越性:為多元社會中的少數群體提供了自治權;允許進行製度方面的實驗。
第十一章議會和國會:立法權集中與立法權分割
立法機關內部的權力分配,即立法權集中與立法權分割。純粹的多數模式要求就把立法權集中在一院制立法機關的手中;完全的共識模式則以兩院制立法機關為其特徵,要求立法權在組成成分不同的兩院之間平均分配。作者得出一個可以對兩院制進行定量分析的指數,然後考察這個指數所反映的兩院制的強度與聯邦制和地方分權程度之間的關係。
第十二章憲法:修改程序與司法審查
有沒有一部發揮著“更高法”作用的憲法能夠對議會形成約束,而議會不能通過普通多數對它加以修改?或者議會(即議會多數派)是不是至高無上的立法者?作者設計了一個4分制量表,用以測量憲法剛性和司法審查的程度。作者還分析了兩個變量之間的相互關係:司法審查給予剛性憲法的保護通常要多於柔性憲法。
第13章中央銀行:獨立性與依賴性
當中央銀行強有力而且具有獨立性的時候,它們在政策過程中就能發揮重要的作用。採用經濟學家測量中央銀行獨立性的精確方法。中央銀行最重要的任務是製定貨幣政策,即調節利率和貨幣供給。中央銀行的獨立性與民主國家的其他幾項製度性特徵聯繫在一起。
第十四章民主的二維概念圖
10個制度性變量分別屬於兩個明顯不同的維度,即行政機關-政黨維度和聯邦制-單一制維度。同組的各個變量之間顯示出了強烈的相關性,而不同組的各個變量之間僅存在著微弱的相關性。計算各國在每組中5個變量上的各種特徵的平均數,就可以將其簡化為兩個總體性特徵,再以這兩個特徵為根據確定每一個民主國家在民主的二維概念圖中的位置。採用統計學方法對結果進行分析。
第十五章宏觀經濟管理與控制暴力:共識民主能否產生影響?
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之間的差異是否對民主國家的運作,特別是民主國家的效能產生了影響?
作者的工作假設:共識民主模式將產生更好的結果,但並未預期共識民主造成的差異會很強烈、很顯著。
共識民主與成功的宏觀經濟管理:共識民主與經濟發展正相關,與通貨膨脹負相關,與失業率也是負相關。這些都比多數民主制國家更好。共識民主國家每千名工人因罷工損失的工作日比多數民主國家少,在控制預算方面的績效也略好些,但是差異沒有顯著性。共識民主制度與經濟增長和經濟自由程度的關係非常複雜,但共識民主國家在其他反映經濟績效的指標上都比多數民主國家稍好些,尤其是在控制通貨膨脹方面的績效遠勝於多數民主國家。
共識民主與控制暴力:共識民主是與低水平的暴力活動聯繫在一起的,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至少比多數民主國家略勝一籌。
共識民主在聯邦制維度上的影響:共識民主的績效仍比多數民主略微好些,它與反應經濟增長的各個變量之間呈正相關關係,與罷工的活躍程度和死於政治暴力的人數呈負相關關係;它與預算赤字、失業和暴亂的關係則很不清晰。不過,上述的各種相關關係過於脆弱,無法從中得出任何重要的結論來證明某種類型的民主更為優越。
結論:第一,總的來看,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優於多數民主國家,尤其是在控制通貨膨脹方面的績效十分突出,在其他測量宏觀經濟績效的變量以及控制暴力等變量上,共識民主國家的表現雖然不像控制通貨膨脹那麼突出,但仍比多數民主國家更出色。第二,考察的總體結果比較薄弱,而且模糊不清。通過實證分析無法得出“共識民主制國家在作出決斷、制定政策等方面優於多數民主制國家”的明確結論。第三,本章中最重要的結論是一個否定性結論:在管理經濟和維護社會治安方面,多數民主國家與共識民主國家相比顯然不佔有優勢。
第十六章民主的品質與“更寬容、更溫和”的民主:共識民主發揮了作用
共識民主國家通過以下方式展示了它們的更寬容、更溫和的性質:它們更有可能成為福利國家;它們在保護環境方面做得更好;它們關入監獄的人更少,使用死刑的機率更小,發達的共識民主國家更樂於慷慨解囊,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援助。
共識民主在婦女代表權、更大程度的政治平等、更高的選舉參與度、政府政策更接近選民偏好、更堅決地遵循多數決原則等方面表現都很好。在政府的各項活動中,共識民主的寬容性和溫和性體現在: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刑事司法和對外援助。作者的假設是,共識民主是同更寬容、更溫和、更慷慨大度的政策聯繫在一起的。
共識民主(在行政機關-政黨維度上)的確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幾乎所有反映民主品質的指標以及民主的寬容性、溫和性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第十七章結論與建議
最重要的兩個結論:①可以根據多數政府與共識政府的差別,把眾多民主國家中各式各樣的正式、非正式的規則和製度歸結為一個清晰的二維模式。②尤其是就行政機關-政黨維度而言,多數民主國家在宏觀經濟管理和控制暴力等方面並不比共識民主國家做得更好,實際上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反倒略勝一籌;而在民主的品質、民主的代表性以及“公共政策取向的寬容性與溫和性”等方面,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遠勝於多數民主國家。在聯邦制-單一制維度上,共識民主國家採用的聯邦制對大國來說具有明顯的優越性,獨立的中央銀行則為實現抑制通貨膨脹的目的提供了有效的服務。
建議:對正在著手設計本國第一個民主體制的國家或者正打算推動民主改革的國家來說,選擇共識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這個建議不但對於文化和種族高度分裂的國家來說十分中肯、極為緊迫,而且也適用於同質性比較強的國家。
建議帶來的兩個好消息:①同傳統的觀點相反,由於在治理效率和高品質民主之間根本不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因此我們也就不必在優先實現哪一個目標的問題上作出艱難的抉擇。②通過制定憲法和其它基本法來確立共識民主制的難度不大。
壞消息:①制度傳統和文化傳統都有可能對共識民主產生強烈的抵制。②除非共識民主能得到一種尋求共識的政治文化的支持,否則它不可能紮下根來並茁壯成長。
9.作者對問題的解答:
尤其是就行政機關-政黨維度而言,多數民主國家在宏觀經濟管理和控制暴力等方面並不比共識民主國家做得更好,實際上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反倒略勝一籌;而在民主的品質、民主的代表性以及“公共政策取向的寬容性與溫和性”等方面,共識民主國家的績效遠勝於多數民主國家。在聯邦制-單一制維度上,共識民主國家採用的聯邦制對大國來說具有明顯的優越性,獨立的中央銀行則為實現抑制通貨膨脹的目的提供了有效的服務。
10.我對作者解答的評論:
政治學微博讀書會作業
①作者研究的問題是什麼?
共識民主與多數民主哪個更有效?績效更好?
②作者的主要論點(或理論假說)是什麼?
共識民主(其特徵是比例代表制、多黨制、合作主義的利益集團制度、廣泛的聯合政府以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權力大致平衡)的效果要比多數民主(多數的、非比例性的選舉制度、兩黨制、多元主義的利益集團制度、一黨多數內閣、以及行政機關相對於立法機關的優勢地位)更好些。在聯邦制—單一制維度上,共識模式(聯邦制)與多數模式(單一制)的政策效果並無顯著差異。但作者相信聯邦制的民主制度對於那些在種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分化的大國而言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另外,作者認為某些機構的設置對任何民主國家來說都是適宜的,包括掌握司法審查權的、強有力的最高法院,強大而獨立的中央銀行。另一方面,設法限制這些機構的權力或許是更為明智的做法。
③作者提供了何種邏輯與經驗證據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首先,術中廣泛採用比較法,對兩種民主模式的根本原則、基本特徵、治國績效的比較分析貫穿了全書始終。案例不足會導致比較法缺乏精確性,彌補的方法是“把比較分析作為研究的第一階段,在此階段仔細的闡明假說,把統計分析作為第二階段,在此階段用盡可能大的樣本來檢驗這些解說”。其次,應用統計法,通過對經驗性材料進行數理處理來揭示變量之間的關係。再次,採用案例法加強比較研究和統計分析的效果。
④基於對研究方法的分析,這項研究有什麼主要的缺陷?
a.在比較兩種民主模式在宏觀經濟管理和暴力控制等方面的優劣的時候,採用的指標如經濟發展、通貨膨脹、失業率等等,是否完全取決於國家的民主模式?甚至取決於國家是否是民主制度?比如把中國的指標放進來,怕會優於很多作者研究的國家吧?另外共識民主國家和多數民主國家兩個組別的內部,這些指標的差異也許同樣很大,會不會“被平均”了?
b.作者的建議似乎並不“實用”,民主道路不是“設計”出來的,而是很多利益集團,很多群體互相博弈中形成的,並且要受到各種各樣社會、經濟、文化因素的影響。真要按照某個模式設計出一個方案來,效果未必會好。
(把機動的題也做了吧)
①通過12週的閱讀和學習,你的主要收穫是什麼?
了解了社會學的一些研究方法,並學會從研究方法的角度對一項社會學研究進行評價。另外就是養成了動筆讀書的習慣,以前也寫讀書筆記,但不是每本都寫,也沒這麼系統。
②如何判斷一部經驗研究著作的優劣?
看其選擇的研究問題是否有意義?作者提出的理論假設是否符合邏輯及常識?其選擇的研究方法是否適合於要研究的問題?作者是否正確的按照研究方法進行研究?研究結果是否證實(或證偽)了其假設?作者對研究結果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提出了合理的建議?
③如果自己要做一項政治科學研究,該如何做呢?
提出要研究的問題->查找相關文獻,研究前人的研究成果->對該問題提出假設->針對假設設計研究方案,將相關概念操作化->進行測量、調查、資料收集->分析研究結果->得出結論,對假設證實或證偽->對研究結果進行解釋,對結果進行推廣應用,或提出新的問題。


 

【政治學發展回顧】多數決與共識決民主模型
壹、多數型政府(西敏寺模型) 特質:Wilson指此為世界潮流
一、行政權集中,單一政黨執政與勉強過半數內閣
二、內閣優勢
1970年代後的修正:原不信任案、重要議案否決、預算案否決,均造成內閣下台;但後因政黨不再強勢,改為只有不信案通過才須下臺。
三、兩黨制:為造成內閣優勢的主因,故Hailsham稱為「選舉獨裁」,若為多黨制,聯合內閣將使內閣無法優勢
A、兩黨政治的成因與條件
I、選舉制度:造成選民策略性的投票
II、盎格魯薩克森文化:運動員的競爭精神
III、政治人物與政治投資者的選擇
IV、不利的兩黨制發展:technical dualism--metaphsical dualism
B、英國的實踐:
I、工黨組閣:1945-51,1964-70,1974-79,1997-。
II、保守黨組閣:1951-64,70-74,79-97。
III、兩大黨得票數總和從未低於87.5%,席次也未低於98%。對第三黨的不利:自由民主黨在1983得票25%,只得席23。
IV、單一面向政黨(one dimensional party system),政黨差異只在單一社會經濟議題,宗教、種族皆不影響政黨勢力分配。
四、相對多數選舉制,而非比例代表制
A、有利大黨:1974工黨獲39.3%選票,卻獲319席。自由黨18.6%,卻僅13席。(美國選舉人團制更嚴重)
B、制度的修正:1970北愛除國會議員外已改採比例制;1999歐洲議會議員也以比例制產生。
五、多元主義下的利益團體關係
A、勞方與資方在決策過程上缺乏整合
B、雙方習於以對抗來突顯彼此差別
六、單一制與中央集權政府
A、理論基礎
I、國家主權說-中央集權制的依據
1、依Hobbes議論,唯有存在一至高、不受限之主權,秩序才得建立,這也是人類建立政府的原因。
2、英因此建立議會主權觀,國會甚至得以立法否定憲法。
3、既無任何權力可以挑戰國會,必為中央集權制。
II、人民主權說-地方分權及聯邦制的依據,為James Harrington所創
1、人民為主權者,自為最高法的制定者,而人民所訂之法,為所有各級政府獨立的權威來源。
2、各級政府權威既來自人民,便皆為有限權威,無最高主權者
3、中央與地方因此各有其專精領域,彼此不得相互侵奪
4、為保障人民主權及各政府間的分權,須設成文憲法
5、國會議員就職,應向憲法宣示效忠,而非向英王
6、故federalism拉丁文義原為covenant並非偶然
B、中央集權特質
I、地方政府為中央派出機關不受憲法保障
II、地方財政仰賴中央補助
C、英國為歐洲最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但1997威爾斯與蘇格蘭公投決定自治,已緩和此一現象。
七、立法權集中在單一立法機關
八、彈性憲法
九、缺乏司法審查權:國會主權精神
十、行政部門控制的中央銀行
貳、對多數型政府的質疑
一、Arthur Lewis:
A、民主的意義: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人,都應有機會參與政策的決定
B、「執政—反對」的政府模式,乃建立於「排他性」的原理上,故而可以被解釋為「非民主」的本質。
二、Giovanni Sartori:
A、民主政治的發展,乃「憲政多元主義」(政府分權)先於「政黨多元主義」(選民分派),十八世紀民主建構者並未想到政黨競爭,反而依據直接民主概念,假設人民的利益是一致、不分歧的(否則何以有人民主權觀?),政黨乃是二戰後才取得公法地位。
B、政黨乃為「部分」所構成,「部分」的觀點如何可以代表全體?
三、Arend Lijphart:分歧社會中,政黨與利益團體往往順著宗教、意識形態、語言、文化、或種族等界線而形成尖銳的分歧,使社會分裂為數個「次級社會」(subsociety),其選民忠誠度高,多數統治易形成「多數專制」。如北愛爾蘭新教多數1921-72的長期執政造成動盪。
參、實施多數型民主的條件(緩和上述的質疑)
一、輪流執政將可降低少數派的被排斥。但英、紐皆曾長期由一黨統治。
二、同質性高的社會實施此類型,將使主要政黨向中間靠攏,故雖有一黨被排斥,但因執政黨仍會照顧其選民利益,仍可達「民享」的效果。
三、此社會需是「多元主義」社會(pluralism)而非「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y),容忍異議需已成為生活的態度。故民主難以輸出(Sartori)。
肆、共識決民主模型的特質:瑞士、比利時、EU
一、行政權分享:(歐洲12國196國會中,最小獲勝聯盟只占四成)
廣泛聯合內閣broad coalition cabinet與oversized內閣成因:
A、information effect,因不知政黨及黨員的忠心,故以超多數以避免叛逃(Riker的理論)。
B、就政策考量,拉左右黨參與,使自己成為中樞,因此成為超大聯盟。
C、當國家面臨內外威脅時,超大聯盟也會形成,如二戰時的英國。
D、種族或語言平衡,如比利時
E、修憲案需超多數,為了推動修憲而形成超大內閣。(如1993比利時)
F、國家面臨分裂威脅,pro-system政黨會結合對抗anti-system,在此情況下組成的政府,有72%為超大內閣。
G、有些國家特殊法案,如芬蘭的經濟法案需超高(5/6)多數,哥倫比亞需2/3,故需超大聯盟;有些國家允許少數(1/3)可以延擱法案制下會期,也使政府組大聯盟。
二、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間權力平衡
瑞士:聯邦委員由國會個別選出,固定任期,不可倒閣。
比利時:以短命內閣為特徵(平均2.5年),內閣無法領導國會。
三、多黨制
A、何以傳統上認為兩黨制優於多黨制
I、讓選民在公共政策上有較清楚之選擇
II、由於兩黨競爭中間溫和多數,故兩黨均會追求中間路線政策
III、有利於形成以一黨組閣,使政府政策穩定
B、質疑:
I、若兩黨均趨近中央,選民如何能有清楚選擇?
II、一黨政府確較多黨政府持久穩定,但決非決策更有效率及穩定
四、比例代表制
避免超額代表現象
五、利益團體系統的統合主義
A、政府、利團、國會三方一致化
B、極少而大的利益團體(與Rousseau相異?)
C、團體高層佔優勢:(Lehmbruch)瑞士利團比政黨具備更強的凝聚力。
六、聯邦而分權的政府
A、採單一國為聯邦國的兩倍以上。
B、多數聯邦制國家採地方分權(僅委內瑞拉採中央集權)。
C、多數單一國均採中央集權(僅日本及北歐四國例外)。
D、多數單一與中央集權國均屬小國。
E、幅員廣大國家多採聯邦(美、印)
F、多元分歧社會多採聯邦(比、加、印、瑞士)
七、實力對等的兩院制
A、兩院以不同的選舉方式產生:比利時1995兩院改採同樣制度選舉,參院便轉弱
B、實權同等
八、剛性憲法
九、司法審查
十、獨立的中央銀行


 


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指依循多數統治的民主模式。典型為「西敏模式」(Westminster Model)。
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認為,多數決民主具有以下特徵:
社會結構同質,不需因地制宜,為中央集權國家
憲法為柔性憲法,只需國會過半數通過即可修改
選舉制度為單一選區多數決制
政黨體制為兩黨制政治
行政權行使為多數黨組閣之單一政府
無違憲審查權
不強調兩院制,採取國會一院制,或上議院不能否決下議院的提案,削弱上議院的權力
朝野政黨主張為單一面向
主張間接民主,反對公民投票
缺失
多數決民主容易犧牲少數族群的利益。政策決定往往依循多數統治的原則,易忽略少數族群的需求。因此在公民教育上,常強調應有「尊重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素養,避免出現多數暴力。
單一選區多數決制無法使少數族群及黨派有代表權。
相較於共識型民主及參與式民主,多數決民主容易造成社會撕裂,左右兩派誓不兩立,導致離心式政治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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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英語: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譯作「審議民主」[1],意指不同的主體通過平等的對話、充分的溝通以及理性的討論,共同參與公共決策以及公共治理的民主形式[2]。協商民主強調在多元社會背景下,以公共利益為目標,通過公民的普遍參與,就決策和立法等公共事務達成共識。作為一種新型民主理論範式,協商民主興起於20世紀後半葉的西方國家的政治學者對傳統西方選舉民主帶來的種種問題和弊端的反思。
概要
荷蘭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分析奧地利、比利時、瑞士和荷蘭政治系統,歸納出協商民主理論;在社會上不同階級、地域、文化等所產生的分裂,被所屬陣營納入系統之中,形成「柱狀化」(英語:Pillarisation;荷蘭語:Verzuiling)結構稱「柱狀體」(英語:Pillar;荷蘭語:Zuil),以此結構為前提的聯合政權內,各陣營進行「協調的政治」(politics of accommodation)。具有以下特徵:
大聯合內閣,納入各柱狀體的菁英
比例性,國會及公共資源等依比例分配之
區域自治,創立個體意識及允許不同文化共同體的法律
相互否決權,各群體共識仍需多數決,少數群體有權否決,但也會被其他群體回報否決阻撓
另外,以協商民主為基礎進而推展出「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理論。
評價
中國大陸的馬克思主義學者高度認可協商民主,認為協商民主是現代政治的本質特徵。他們認為,相較於西方式的議會民主,協商民主更容易激發普通公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進而改善和提高民主的質量。因此之故,他們認為,政治協商會議正是協商民主的典範,彰顯中國智慧[3]。但實際上皆不符西方政治學以自由選舉為基礎所具備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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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李帕特提出之分類 95G4
1.多數決民主: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
2.有限的多數決:若人民失控,則民主不存在;尊重少數及個人,否則多數決有淪為多數暴政之虞。
3.共識民主:又稱協和式民主。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ex.荷、比,由於宗教、語言或意識形態之差異,為了避免分裂,有效決策要避免多數決,改以協商方式尋求共同接受的決定,這種決定先在代表各集團之菁英達成,再由菁英所屬團體之影響,使之成政治社群之共同結論。政治精英以協商代替多數決。97身心
4. 推動共識民主之成功條件
(1) 人口構成:人口不能太多,其次級單元最好是三至五個,且沒有一個團體居於多數。
(2) 社會經濟:各次級團體最好各自聚居一處,其間隙或內部社會經濟不平等之情況不宜過劇。
(3) 政治情況:其內部間隙雖可觀,但其上仍有共同之效忠感,且意識到他們面臨共同外來威脅。
(4) 歷史經驗:這一社會原已有相互協商妥協之傳統。
協和民主的運作原則:根據李帕特在【民主政治的類型】書中分析,協和民主包括項重要原則有:
(1). 在行政方面,國會應為「聯合大內閣」之組成。
(1) 國會組成和社會福利以比例代表決定
(2) 將決策授權給次級團
(3) 為保障少數,採少數否決原則:同意少數有否絕多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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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帕特的共識民主 │高普初、地特
作者:林瑋
(一) 共識民主的基礎
1. 在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中,多數和少數是固定或很少變動的,使得多數集團可壟斷事務的決定權。
2. 比例代表制和多黨制,是共識民主的基礎,這兩個機制確保兩個以上的政黨在國會擁有席次。
(二) 共識民主的主張與特徵
共識民主下的行政機關為聯合內閣,少數黨可藉由撤出聯合內閣或以威脅的手段,改變某項政策。簡言之,共識民主在確保政策是由許多政黨的協議之下所達成的。
共式民主的特徵包括:
1. 行政權的分享:聯合政府
2. 社會中各個團體都享有自治權:聯邦制或中央政府權力下放
3. 國會中的比例性保證
4. 少數擁有否決權
(三) 共識民主的優缺點
1. 共識民主的優點
(1) 政策可同時造福多數與少數
(2) 社會相對穩定
2. 共識民主的缺點
(1) 政治不穩定
(2) 政策形成相對須較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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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或共識?民主的兩種模式
多數或共識?民主的兩種模式
文/zen
書名:民主類型
作者:李帕特
出版社:桂冠
自從阿扁政府上台,開始少數執政之後,接連而來的重大公共建設決策反反覆覆,台灣經濟不斷衰退,政治陷入嚴重的黨爭之中。上下各界到處爭辯著台灣是屬於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
2001年年底的立法委員選舉,造成了許多現任委員,也有不少形象良好問政清廉的委員連任失敗。進而有不少政治工作者在媒體上大聲疾呼推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到底什麼是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少數政府在政策推動上有什麼問題?單一選區兩票制是什麼?這種選舉制度對於台灣的政黨結構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政治工作者希望走向這條路?
對於上述諸多根台灣政治亂象的源,我們都可以參考長期研究民主政體類型的知名學者李帕特於1999年出版的這本《民主類型》。
一般人談到民主,直覺會聯想到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在李帕特的民主類型模型來看,是所謂的「多數決民主」主要代表有英國、紐西蘭。李帕特認為這只是民主類型的一端,而民主類型的另外一端,則是所謂的「共識決民主」,主要代表國家是瑞士、比利時。簡單來說,這類型的民主就是「多數尊重少數」。
李帕特認為對民主的不同解釋,產生這兩種不同的民主類型。李帕特定義民主為「民治且民享的政府。」
這裡出現一個問題。政府應該由誰來統治?當人民意見不同時,政府應該回應誰的利益?若是回應多數人民,則成為多數決。這類型民主的特色是排他、競爭且相互對抗,特色是贏者全拿。多數決有一個最大的缺點,那就是失敗者就完全出局,沒有辦法獲得重大政策的議事權。然而,失敗的一方也掌握不少民意。李帕特便認為,若採用多數決,容易因為換黨執政,導致推翻國家重大公共政策的決定。想想看台灣的核四案!
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李帕特稱之為共識決的民主制度。共識決強調共識、協商、包容,求取儘可能多數的民意,又稱協商式的民主。李帕特全書的結論認為共識決優於多數決。然而,民主國家要如何才能採行共識決,李帕特認為最重要的是採行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簡單的說就是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投人,一票投黨。可以讓像綠黨這種小黨存活,多黨並存,儘可能保留多數民意。並且藉由協商,讓國家的重大公共政策能夠取得儘可能多數的民意基礎,讓政策長久且穩定。李帕特認為共識決適用於高度分裂且多元分化的社會
然而,要如何區別這兩種民主類型?李帕特在書中建立了兩組每組各五個的因素,作為檢證民主類型的標準。第一組是行政-政黨面向。多數決的特徵是兩黨制,內閣的行政權集中,行政權大於立法權,過半數或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和多元對抗的利益團體。而共識決則是多黨制,行政權分散,行政立法關係平等,選舉制度為比例代表制,和統合式利益團體。在這組變項中,選舉制度是關鍵性因素,會影響其他變項的構成。
第二組是聯邦-單一面向。多數決是單一中央集權、單一立法機關、柔性憲法、無司法審查、且中央銀行多依附於政府行政部門。而共識決則是聯邦且分權的政府、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剛性憲法、有司法審查機構、且中央銀行獨立。
若拿這十個變項來檢證台灣的狀況,雖然台灣也是剛性憲法,有司法審查制度,且中央銀行還算獨立。不過,由選舉制度、政黨結構、內閣組成來看,台灣很顯然是多數決民主制。看看這幾年來台灣的經濟衰退,政治紛亂,重大公共建設決策的混亂。我們實在應該好好坐下來想想,到底是多數決民主還是共識決民主,適合台灣的現況?
所有對台灣前途與政治體制關心的人,都應該來讀讀這本《民主類型》。本書立論清晰,行文簡單。是一本簡單又不失深度的比較政體的好書。特別在選舉制度、政府制度、行政權立法權這幾章,更可以作為台灣政治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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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民主是現代西方民主理論的重要發展
西方傳統的民主理論是多數民主論,多數民主模式被視為西方民主國家的主導性模式。古典的民主理論強調人民的統治,而在人民偏好不一致的情況下,多數民主被認為是最接近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則的。西方主要民主國家的多數選舉制、兩黨制、議會制、內閣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依照多數民主模式來安排的。作為著名的政治學家利普哈特在對政治制度的比較研究中,發現了多數民主模式存在的諸多缺陷和弊端,提出了不同於多數民主模式的共識民主模式,闡明了共識民主在行政機關 —政黨制度和聯邦制—單一制兩種維度下的十個制度特徵,並以統計分析實證研究為基礎論證了共識民主在民主品質和政府績效上優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理論的提出是利普哈特在當代西方民主理論的重大貢獻,是對西方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發展。
首先,共識民主比多數民主更符合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則。多數民主是以多數原則為基礎的,從多數人統治與少數人統治的比較的意義上,多數民主更符合民主的要求,或者說更接近於民主的要求。但是,多數民主在符合多數人的要求時,卻排斥了少數人的要求,它僅僅體現為多數人的權力而排斥了少數人的權力,這是與民主是所有人的統治相矛盾的。而且,在多數民主模式下的政治制度安排,其多數決的非比例制的選舉、兩黨制、一黨微弱多數的內閣制及其它相關製度,往往是事實上的少數派獲得了統治的權力,這就更加背離了民主的精神。利普哈特意識到了多數民主模式的這一致命缺陷,他所提出的共識民主模式只把多數原則視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努力達到盡可能多的人的統治。共識民主模式通過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多黨制、聯合內閣、中央和地方分權等製度安排,實現權力的分享、分散,最大程度地實現民主的要求。因此比多數民主模式能更好地體現民主的理念。
其次,共識民主比多數民主更適合多元社會的治理多數民主模式的政治制度具有強烈的競爭性的特徵,各個政黨、利益集團、政治領袖為了獲得多數的選票而劇烈競爭,因此多數民主是一種競爭性民主。熊彼特就把現代民主視為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民主,其民主的經典定義是:“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製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決定的權力。正是多數民主的競爭性的機制使得競爭者為了獲取政治權力不得不去回應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就像市場競爭一樣只有好的產品才會被消費者接受,在政治競爭中只有某個政黨某個政府的好的政策才能獲得選民的認同,這就能推動國家的更好的治理。但是,多數民主的竟爭性也導致了排斥性、對抗性,從而加劇社會的矛盾、衝突,甚至造成社會的動亂,多數民主模式下的製度安排是贏者通吃,是勝者獨占,選舉競爭中的敗者是被排斥在外,只能作為反對派無法分享權力,這只能是導致更激烈的社會對抗。多數原則只能決定誰勝誰負,它並沒有解決矛盾、消除衝突,此它是很難適應異質化程度高的多元社會的治理。與多數民主模式的政治制度的競爭性、排他性、對抗性不同的是,利普哈特提出了共識民主模式的製度特徵更具有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特徵,比例代表制、多黨制、聯合內閣、合作主義的利益集團等製度安排,借助其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溫和機制,能夠更有效地化解社會的矛盾、衝突,從而達到更好的社會治理,體現出更好的民主品質,和更出色的政府績效。因此共識民主模式能夠比多數民主更加適應異質化程度高的多元社會。其實現代社會都是多元社會,各個國家只是存在著異質化程度高低的差別,並不存在像雅典小城那樣的高度的同質化,因此,利普哈特認為共識民主模式甚至可以替代多數民主模式,更適應現代民主國家的治理。
特點
共識民主極其寬容性和溫和性。共識民主國家在民主品質的所有指標上是優於多數民主的國家。共識民主所體現的更充分的婦女代表權、更大程度的政治平等、更高的選舉參與度、更接近選民偏好的政府,以及在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刑事司法和對外援助方面的表現,都反映出共識民主具有更寬容更溫和的民主品質。
強調民主政治的包容性、協商性、妥協性是當代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傾向,利普哈特的共識民主理論體現了這種思想傾向。無獨有偶,當代西方的民主理論的熱點之一的協商民主理論也更多地具有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特徵,“公共協商必須是包容性的”,在這點上共識民主與協商民主理論是高度重合的,這種重合、這種類似的理念的出現決非偶然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傳統西方民主的理論和實踐,是一種多數民主、投票民主、競爭性民主,這種民主具有其明顯的局限性,它難以適應現代多元社會的治理,無論是共識民主還是協商民主都是針對多數民主的局限性而出現的新的民主模式。協商民主也是針對現代多元社會的多樣性的矛盾、衝突,而主張通過相互溝通、相互協商來達到共識,從而彌補傳統的民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但是協商民主主要倡導運用共識會議、協商大會、懇談會的補充性的製度安排,而共識民主是從更基本的國家製度層面,從國家的政府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利益集團制度及其它一些大的製度來實現共識民主。如果說協商民主只是一種補充性治理方式的話,那麼共識民主則是一種根本性的民主範式,但是二者都有著追求民主共識,強調民主的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共同特徵。
共識民主模式以其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製度特徵克服了多數民主模式的競爭性、排他性、對抗性的製度特徵所帶來的缺陷和弊病,因此是更適合於多元社會的製度安排。就此而言,共識民主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也是一種有益的啟示,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可以藉鑑共識民主模式中的一些合理因素。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人口大國,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經濟發展、文化差異是很大的,存在著各種矛盾,尤其是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各種差異得以擴大,各種社會矛盾更為突出,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社會已經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現實的國情要求我國的民主政治的製度設計及其政策安排應該具有共識民主所包含的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已經體現了包容性、妥協性、協商性的共識民主的特徵,需要不斷地完善和鞏固。[2]

2017-11-10_072511  

網路上有位呂秋遠先生,嘗試提倡「共識型民主」,以取代多數決民主制。他說:「你聽過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嗎?你知道少數服從多數這句話不見得放諸四海皆準嗎?」
「政治學者李帕特…發現,民主政治的穩定不必然靠多數決。在一個多元分岐的異質社會中,如果是多數決,反而會造成動盪。」
「傳統政治學界認為,一個社會若具有多重分岐線…,這些分岐會讓該社會處於衝突的狀態,不利於民主的鞏固與維繫;然而,李帕特卻發現,如果能經由共識型的制度設計,還是能達成穩定的民主政體。」
「共識型民主的最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少數否決權。在面對紛亂的族群議題時,為了避免少數族群被犧牲,所以在制度上賦予少數群眾可以有否決政策的權力…在這樣的社會中,公共政策要盡量以共識為主,避免傷害少數人。
共識民主的構想很理想,特別是似可免於多數暴力、免於社會衝突。但是,我估計這套想法很難實行
共識決未必完全不可行。它在某些情境下或許是可行的。呂先生所舉瑞士,就可能是實行比較成功的例子。但是,瑞士恐怕是擁有一些特殊條件,有利於他們採取共識民主。首先,可能最關鍵的一點是它是個富裕、先進的國度。因此,它大體比較沒有必要為了什麼特別的理由要在短促時間內做出重大國政決定。如果沒有共識,政策就不妨暫緩。他們比較可以這麼做,因為這些政策即使暫時不做決定、不執行,人民生活大體照樣可以過,不會因為決策遲延而嚴重影響生活。
再者,瑞士是喀爾文教派區域。喀爾文教派在早年其實是一種教義很嚴酷的新教教派。但是,早期的嚴酷卻可能帶來兩種好處。一是信徒高度自律,再者教義能促成高度觀念共識(當然主要是教義內容所包含的觀念,但也可能擴及其他觀念)。這兩種條件應該都有利於對特定政策的共識形成。從某個角度來說,瑞士很可能是因為先有(宗教)共識,所以能順利發展民主,而不見得是因為他們選擇了某種民主制,所以民主能成功。
再說,即使是瑞士,也並不總是能達到共識,最近瑞士也傳出不同族裔間的不和諧問題。不同族裔間的政策待遇公平性問題仍然可能造成他們彼此間的矛盾困擾。
德國學者哈伯瑪斯(J. Habermas)強調「溝通理性」,其實也是希望藉溝通達到共識,並由此做成決策。這樣的決策當然也就有正當性,並且不會激起衝突。但是,理性溝通說來容易,做到很難。看我們立院打架,就知道我們理性溝通的主客觀條件常不俱足。這不但是需要自律、理性等的心性培養,也要有多一些的基本觀念共識。以基督徒與伊斯蘭教徒之間的關係來說,要充分達成共識,恐怕難度就大到不可想像,恐怕幾乎不可能產生充分共識。這時候,又要如何來共識決呢?而如果所有的政策都因此遲遲難決,政府還能運作嗎?
政府或許能繼續依照舊有的模式運作。不過,還是會有問題。如果是出現新情況,所以需要新規範,但是,新規範遲遲難有共識,故而難決,那麼,也就很難去因應新情況。譬如說,現在有網路犯罪的行為,相關的規範過去闕如,新規範卻因為缺少共識而無法產生,這就可能出問題。再者,如果是因為認為舊規範比較不合理,所以嘗試訂定新規範,但是卻又遲延難決,結果反而讓不合理的規範繼續沿用。總之,當徹底的共識經常難產時,這樣的民主制就會變得非常沒有效能,甚至使政府癱瘓。
呂先生談共識民主,具體而言,是站在反服貿的一方,希望用不同的民主理論,來化解藍委居多數的決策窘境,以期能最後做出反服貿的決議。他很明顯是站在反對統一的立場,他表示,「這是一場把台灣推向中國的政治豪賭,我比較膽小,因為我看到依賴中國的風險」。他所說的風險是什麼,當然就是統一,而對於統一,他引用歌詞表示厭惡:「對於統一我已經疲倦得快要死掉」。
我無意反向鼓吹統一的美好。我不認為那在今天的台灣會有什麼說服力。但我還是要說,他可能還是太浪漫,以為當我們表示疲倦,不想再跟人家玩統一遊戲的時候,人家也就會算了,不跟我們玩了。
撇開中國大陸的態度,我們想想,如果台灣的統獨議題採用共識民主制要做出共識決定,究竟有無可能?我估計不可能。因為隨時會跑出不同的意見出來,以致無法達成共識,也就無法做決定。雖然理論上台灣最多的一種人號稱是「維持現狀」派,但是,他們也不能形成維持現狀的決定。因為有另外一群人主張獨立。即使獨派終於說服多數人都接受台獨主張,結果卻還有些人堅持要統。還是沒有共識。即使是統派,又可以再分成很多不同細類的統派。如此,說服一群,還有一群,雖然異議人數很少,但是共識民主不是說要允許少數人有否決權嗎?那麼,能有共識嗎?
比較遺憾的是,台灣內部恐怕先天有難以產生共識的特性。藍綠對立不是偶然,而是有許多因緣促成。在這種基本對立的態勢下,強調共識決,實際上礙難執行。
台灣不但內部缺少基本共識,而且外部又有中國大陸的強大壓力。面對這個強大壓力,偏偏內部又很沒有共識。要統、要獨、要維現狀,各有想法。但是,大陸可不是隨我們想要怎麼樣就怎麼樣,會耐心地等候我們做決定,而且什麼決定都能接受。很明顯,法理台獨是絕不可能被中國大陸接受的選擇。此外,或許台灣還有些微的選擇空間。這個選擇空間絕對不大,但是仍然是還有些許選擇餘地,有可能通過技巧的協商、互動,獲得對方某種程度的接納或默許。
其實就統獨來說,我倒恰要運用呂先生的部分主張,也就是未必要依多數決。台灣現在多數主張要獨。但是,至少依我的見解,台灣就是不能獨。也就是不能依多數意見來選擇台獨。那到底要怎麼辦呢?我自己大膽提出兩個原則:一是高度彈性的處理態度,一是以「名統實獨」為談判底線的靈活操作。名統實獨的具體方式可能是類似「國協」的狀態。就好比像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名統實獨的好處是,因為名義上一中,所以能讓廣大中國人在感情上接受。廣大中國人至少會覺得維繫了「一中」而維繫了尊嚴感。而實質上,台灣還保持著高度獨立國家的身分。
當然,名統實獨未必能被對岸接受。但是我們卻也未必真要獲得他們完全的接受。在我想來,能爭取不激怒廣大中國人是最重要的。
總之,這是個可能的操作原則。而要先在台灣內部爭取共識。重要的是,大家要能對執政者的操作有信任。如果沒有信任,一定要給執政者戴上緊箍咒。那他就沒有操作空間,無從在與大陸應對的時候保持有利彈性了。
有人期待引入美國勢力,以解台灣困境。但是,引入美國勢力的結果如何,可以看看越南的悲劇教訓。美國原本支持南越,對抗北越與越共,但是最後美國失敗了。於是南越的人民大量成為海上難民。美國只能接收部分的海上難民,還有一堆的難民到處漂泊。
如果依我估計,當年美國未必不能戰勝北越,但是,他們有顧慮,不能全力一擊。打有限戰爭的結果,最後美國敗給了共產越南。如果面對中國大陸,美國會採全力一擊嗎?這當然會是他們極力避免的情境。而且,為了避免陷入窘境,美國也一定會極力避免與中國大陸一戰。所以,不可抱著依賴美國的心理。我認為,如果想引美國勢力來支持台灣獨立,最後恐怕會害死台灣。從美國的戰略來說,他們倒會希望台灣作為他們的第一戰線。說難聽些,也就是要讓台灣人做他們的砲灰。
依政治學者杭廷頓的預測,世界上最可能的大規模戰爭衝突就是伊斯蘭教與基督教世界間,及儒教與基督教間的衝突。後者具體來說,應該就是美國與中國間的衝突。這個可能性,美國應該早有預警。美國當然會盡可能避免陷入與中國大陸的戰爭。
回到台灣的民主制問題,台灣內部如果事事都能有共識決,當然很美好。但是,如果許多事就是沒有共識,而遲遲不能決,那又怎麼辦?政府還能運作嗎?再說了,如果統獨真有共識決,大家最後終於達成共識,一致決定台獨,那會怎麼樣?因此成功獨立了嗎?
德國社會學者Robert Michels提出所謂「寡頭鐵律」(oligarchy),認為最終群體中的決策者或管理者都只是少數。我大體同意他的意見。即使我們所說的多數決,實質上也還是源自少數人的意見與意志,只是大致能說服夠多的人接受。重要的是,那個說服過程是否平和、理性?大眾是否盡可能主動而理性地去思考相關議題,以產生自己的結論與判斷?民眾不願意處於受迫於外力的狀態,但是,如何免於受迫於內在的私欲、偏執,也是需要警醒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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