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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明知建案越界卻掩護建商 竹東地政所測量員圖利罪重判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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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地政所測量員明知建案越界卻仍掩護建商,遭新竹地院依圖利罪重判五年半。(記者蔡彰盛攝)
2022/09/19 17:09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員陳文琳發現建案有越界情事,竟為使該建案盡速完成保存登記,且圖建商不法利益,掩飾越界爭議,新竹地院認為他於審理時一再推諉卸責,依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法官調查,陳文琳從1998年間起竹東地政事務所擔任測量助理員,有地政士事務所土地登記助理員吳女於2019年4月打電話給陳文琳,委由陳文琳私下代為核算某建案建物保存登記面積,過程中陳男發現該建案有共用壁壁心越界情事,依法應由竹東地政所實地測量,卻為使建案盡速完成保存登記,竟基於圖建商不法利益,掩飾本案越界爭議。
事後陳男矢口否認有何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犯行,辯稱是無償幫吳女畫圖,完全沒有圖利任何人的意思。
法官認為,被告陳文琳所為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犯行,固然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他藉此獲得何等金錢或財物報酬,然其任職地政機關長達20餘年,身為公務員不思公平、公正處理業務,僅因受私人請託,獨厚廠商建案,讓其享有最速件處理結果,除節省應實地測量費用外,更減輕建案龐大的資金壓力,又為掩飾本案越界爭議,消極不轉知承辦測量員,埋下日後私權糾紛種子,影響國家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不只如此,陳男於本案偵審期間,一再推諉卸責,未能深切體認建管機關、地政機關各有權責,應善盡自身職責審核,最後依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重判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明知建案越界卻掩護建商 竹東地政所測量員圖利罪重判5年半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Lx2GBN


量錯3.35平方公尺 頭份地政事務所被判國賠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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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
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2001年土地測量錯誤3.35平方公尺,以致劉姓地主2012年購入房地多付購地價金,他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頭份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22萬多元,並計算法定利息,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主張2012年3月23日向訴外人購買苗栗縣南庄鄉土地,土地登記簿面積登記58.92平方公尺,但實際面積55.57 平方公尺,因頭份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致短少3.35平方公尺,並經頭份地政事務辦理更正登記完畢,雙方並不爭執。
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2001年土地測量錯誤3.35平方公尺,地主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賠償22萬多元。圖/聯合報資料照片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2001年土地測量錯誤3.35平方公尺,地主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賠償22萬多元。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劉男向頭份地政事務所求償,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劉男2020年4月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法官調查,土地法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劉男請求賠償有據,經送鑑定及估價結果,減少3.35平方公尺的購地費21萬5824元、仲介費3408元、土地增值稅250元,及全額印花稅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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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報連勝文的祖父連震東,因為炒地皮被監察院彈劾+連家號稱三代公務員,兩代公務員累積上百億財富的手法+『自民政廳長連震東,地政局長沈可時,第四科長王新民以次,又均任意玩弄法令,無視沿海大多數漁民之生計,根本違背政府土地政策,甚而縱令所屬勾結地方權勢,包攪土地權利,逐致道路側目,群情激憤。夫民為邦本,本固邦寧,連震東等身膺民社之選,乃至利慾薰心,擾及黎元,其為直接間接圖利自已,圖利他人,亦屬情弊昭然,顯已構成違法瀆職』。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t09M3Z


 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孟子認為,實施仁政一定要從正經界開始,他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因經界不正,就會導致各種不合理社會現象的滋生及暴君汙吏胡作非為、無是非曲直價值標準等混亂局面的出現。若井田之經界劃得準確,皆為百畝之田,「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因此,正經界是實施仁政之第一要務。

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滕文公章句上(三)之二
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註釋」
畢戰問井地:朱注:「畢戰,滕臣。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畢戰主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來問其詳也。井地即井田也。」
經界:趙注:「經,亦界也。」朱注:「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
穀祿:即穀。趙注:「穀,所以為祿也。」祿,薪俸。古時薪俸以穀計算,故云穀祿。
慢:輕忽、廢弛。
壤地褊小:土地狹小。褊音扁。
將為……人焉:趙注:「為,有也。雖小國,亦有君子,亦有野人,言足以為善政也。」朱注:「言滕國雖小,然其間亦必有為君子而仕者,亦必有為野人而耕者,是以分田制祿之法不可廢也。」君子,有才德而作官的人。野人,無爵祿的平民。
莫養:莫,不能。養,供養。
野九一而註:朱注:「野,郊外都鄙之地也。九一而助,為公田而行助法也。」按都鄙,國都邊郊。
國中什一始自賦:朱注:「國中,郊門之內,鄉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為溝洫,使什而自賦其一;蓋用貢法也。周所謂徹法者蓋如此。以此推之,當時非惟助法不行,其貢亦不只什一矣。」
卿:三代時官爵最高的。其下則大夫、士。
圭田:卿、大夫的祭田。
餘夫:朱注引程子曰:「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為率,授田百畝。如有弟,是餘夫也;年十六,則授田二十五畝,俟其壯而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按夫即「人」。
死徙無出鄉:死指死後安葬。徙是遷居。無通毋,不。每人都有一定產業,故死徙不出鄉里。
鄉田同井:趙注:「同鄉之田,同井之家。」朱注:「同井也,八家也。」
友:猶「伴」。
守望:防寇盜。
別野人:朱注:「公田以為君子之祿,而私田野人之所受;先公後私,所以別君子野人之分也。不言君子,據野人而言,省文耳。」
潤澤:朱注:「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乎先王之意也。」
「語譯」
滕文公派大夫畢戰來問孟子施行井田的辦法。孟子說:「你的國君將要行仁政,選你來主持,你一定要努力去做。這井田的仁政,必從從分田畫界做起;假使畫界不正,井田的大小就不能均勻,則所得的穀祿,便會有多有少,而不能夠公平。所以貪暴的國君和污劣的官吏,必定輕慢畫界的事,纔好從中取利。如果經界已經畫正了,則分配田地,制訂官祿,就可以毫不費事地辦妥。滕國土地雖然狹小,但也有治理公務的官吏;也有在鄉村耕種的農人;沒有官吏,就沒有人治理農民;沒有農民,就沒有人供養官吏。請在郊門外行井田的助法,郊門內行十分之一的稅法,使人民自行納稅。自卿以下的官(除了俸祿之外),有五十畝的圭田(供祭祀用),餘夫授田二十五畝。這樣無論死了葬埋,或生者遷居,都因受到產業的限制,就不會越出本鄉的地方了。同鄉的人,同在一塊井田裡耕作生活,出入都互相陪伴,守衛看管互相幫助;有了疾病,互相救護;這樣百姓自然就親愛和睦了。井田的辦法,是一方里畫一個井字,每個井佔地九百畝,中央是公田,八家都有私田一百畝,共同耕種中央的公田。必須把公田的事做完了,然後纔敢做私田的事;這樣先公後私的規定,就是用來區畫官吏和農民的分別,要他們各盡各的義務,各享各的權利。這就是井田制的大略;至於如何修飾改正,使之合宜,這全在乎國君和你自己了。」
本章言尊賢師知,采人之善,善之至也。修學校、勸禮義、敕民事、正經界、均井田、賦什一,為國之大本也。
前賢曾說「為生民立命」,其大意即隨時照顧國民生計,而首要之法即在「為民制產」,因欲民有恆心,必先為其制恆產,此為最積極有效之辦法。解決了民生問題,便須重視全民教育;設學校庠序,在於明人倫也,養老尊賢,使民知長幼尊卑之義;授以文字言語,使之知書達禮,進而造就人才,以為來日政教人才的儲備。如此層層而上,則社會有倫紀道德,免除爭奪淫亂;由此可知太平盛世 所該具備的要件皆以民為本啊!


 

「土地申告書」的圖片搜尋結果

重現劉銘傳清丈時所調製之魚鱗圖冊地號位置
by ashin, 2011-09-02 00:22:27, 人氣(2519)
 
臺灣曾於清治末葉由巡撫劉銘傳於光緒11年(1885),基於稅賦與地籍整理的需求而展開全島性的土地清丈,同時依據清丈結果調製「魚鱗圖冊」(圖1),賦予了每一筆經過清丈的土地不同地號,而土地業主(即實際繳納正供者:由清丈前的大租戶轉變為小租戶)在完稅之後所領取的丈單(圖2),也詳載著包括土地地號在內的各種地籍資訊。換句話說,如果我們找到一份在劉銘傳清丈之後簽訂的土地契約或丈單,那麼契約或丈單上面就有可能記錄了當時的土地地號,而得以在魚鱗圖冊上找到該筆土地的「相對」位置(如果真的夠幸運能同時擁有這三種資料的話)。儘管如此,我們還是無法精確的判斷該筆土地的現址。不過,由於日治初期的「土地申告書」(圖3)中,登載了大量且完整的清末土地地號,假若該筆土地亦已完成土地調查而擁有日治時代的地號,我們就可以透過GIS套疊日治時代地籍圖層,而重現清末「魚鱗圖冊」上的地號。茲以苗栗二堡苑裡坑庄為例,繪製如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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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魚鱗圖冊(大加蚋堡牛埔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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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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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土地申告書(苗栗二堡苑裡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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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苗栗二堡苑裡坑庄地號一覽(1888)
 
從圖2可知,原來魚鱗圖冊上的「來字第一區」,即今日苗栗縣苑裡鎮苑東里和苑坑里交界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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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4年(1901) 土地申告書(業主呂漳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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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台帳謄本---    http://140.112.114.59/TaDELS/browse/archive_brouse/single.php?&p=1&num=D_0001_0004_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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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土地謄本,見證國土淪為私有過程
連震東居要職期間 人濟願身分變變變
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的土地謄本,不僅說明百年來的變更過程,更讓外界窺見,在台灣光復後,這塊土地如何從國有地淪為「私立財團法人」口袋的過程。
2014/11/10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 463 期 作者:姚惠珍
一片千餘坪的國有地,歷經五度異動,成了私有資產;一份百年的土地謄本資料,竟意外揭露百年權貴家族,如何讓台北仁濟院從「官立慈善機構變身」變為「私立財團法人」的流轉祕辛。
溯源!
加油站土地 業主原為國庫
本刊調查,現在租給中油經營加油站的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的土地,地號為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0240-0000,所有人正是與連家關係密切的「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根據日治時代的台帳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註)證實,目前被登載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的這塊土地,在日治時代登載的業主是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
根據這份地段為大竹圍段、地號為36番地的土地台帳謄本顯示,最早該筆土地謄本可追溯到日治的大正一年(即民國元年,1912年),將台帳謄本對比土地登記簿可發現,在大正一年,該筆土地面積為1.4022甲,土地業主為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土地登記原因為「保存」,顯見該筆土地當時為國有地。
到了大正4年,該筆土地「移轉」,台帳上登記面積因分割降至0.4673甲,移轉原因在土地登記簿上載名為「交換」,取得者則為「地方第一黃區」,但管理者仍為「台灣總督」;地政人員解釋,日治時代為了市區計畫,初期有很多國有地交換的情況發生。
大正六年,該筆土地第二度異動,從土地登記簿上取得者為「平高寅太郎」,土地移轉原因為「拂下」,但已無管理者資料。根據國家圖書館的資料顯示,日治時代的土地「拂下」,即代表官有地的土地放領,通常放領給日本退役官吏、日本資本家,多數為無償放領或無償賣渡,推測平高寅太郎身分應為當時鈴木商社的僱員,顯示該筆土地已從「國有地變為私有地」。
大正十年,第三度業權移轉,移轉原因為「買得」,取得者名稱雖登載為「台北仁濟院」,但「台北仁濟院」五字卻被槓掉,旁邊管理者則載明為「台北廳長」。顯示該筆土地又從日本資本家手中,回到了官立慈善機構,為國有資產。
追蹤!
仁濟院在日治時期為公法人
該筆土地第四度異動,是在昭和十餘年間,由於字跡模糊無法確定確實年分,推估在一九三七至四四年間,異動登記為「變更」。經查,主要係日本將國內法逐步施行於台灣,《民商事法》在台灣開始施行,為將事業制度化法治化,救濟財團即刻申請成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
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進一步指出,這裡的財團法人,指的是院長不再直接由州長擔任,而是改為州政府委派的董事會執行,監督單位仍是各州政府,「是一種公法人的組織,屬非營利的社會福祉公法人,不是私人財產。」
「台帳」謄本證明,林森北路11號這塊土地,歷經了四度變更,這塊原屬國庫的國有地,一度變成日本資本家的私有地後,又回到官立慈善機構「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手中。
然而,日治時代的官方慈善機構,台灣光復之後,卻以「改名」方式突然搖身一變成了私立救濟院,這塊國有地就神不知鬼不覺地在第五度變更中「私有化」。
民國34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後,國民政府成立台北州接管委員會,當時主任委員連震東接管台北州,隔年連出任首屆台北縣長兼建設局局長,並派衛生課長張暮年接管台北仁濟院,到了民國35年1月組織「財團法人仁濟院理事會」推薦張暮年為院長。
根據林森北路11號的土地登記簿顯示,民國35年7月31日「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向地政單位遞件申請「名稱變更」,直到民國39年1月4日,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才核准更名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
「台帳」謄本清楚記載民國39年2月15日,該筆土地異動係因「改名」變更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連震東時任台灣省議會祕書長,土地也由公有變私有。


臺灣人‧臺灣事
圖1:顏雲年等3人共同捐贈土地文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58930160132)
圖1:顏雲年等3人共同捐贈土地文件(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58930160132)
基隆山「共業主顏雲年蘇維仁蘇盛地界碑」初探(下) 

劉澤民/本館主任秘書 

顏雲年等3人同時出現的記載3則
  前文已將該地界碑年代縮小至日治前期,詳細年代則有待相關史料證明。查顏雲年、蘇維仁、蘇炳盛3人同時出現的文獻有3則。一是大正4(1915)年3人共同捐贈土地公坪警察派出所的土地(如圖1),土地面積8釐5毫1絲,約值94圓,獲臺灣總督府頒給木杯。二是大正5(1916)年3人共同捐贈基隆尋常高等小學校瑞芳分教場教室一間,獲得臺灣總督府獎賞木杯一組。三是在〈顏雲年頌德碑記〉(如圖2)中,顏雲年、蘇維仁是被頌德的人物,而蘇炳盛與當地許多從事礦業的人物是頌德碑的發起人,立碑時間是大正5(1916)年。但這三筆資料均與本地界碑無關。

明治42年共同出資成為共業主
  筆者查閱相關資料,終於在《臺灣總督府檔案》中,找到可能是本界碑的原始關係文件(如圖3)。其內文如次:
仝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徐茂己、徐茂申、郭進昌等,有自置水田宅地壹所,座落基隆堡焿仔藔庄,東至雞籠山分水為界,西至郭家田頭福德祠盡崙分水為界,南至土地公坪盡崙分水為界,北至石炭崙分水為界,其中田及建物敷地地番甲數記載末尾明白。今因乏金別創,願將此物業出賣,爰是托中向與顏雲年、蘇維仁、蘇盛等出首承買,時仝中三面議定盡根價金壹千五百円正,其金交茂己等親收足訖,遂將此物業付買主登記掌管,所有其他條件另末尾批明。仝立杜賣盡根契字壹通,并繳保存濟證壹本,又繳上手買契貳通,共四通付執存照。
一批明:字內金壹千五百円即日徐茂己、茂申、郭進昌等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該地所四界內所有地目變更,以及開墾申告中者,一切付買主掌管,日後若要登記之時,賣主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田及建物敷地在基隆堡焿仔藔庄之內,列明於左:
第百四拾四番田貳厘四毫壹絲  
第百四拾五番田參分貳厘九毫貳絲  
第百四拾六番田壹厘六毫七絲  
第百四拾八番田四厘四毫  
第百四拾九番田八厘壹絲  
第百五拾番田四分八厘貳絲  
第百五拾壹番田壹分六厘九毫五絲  
第百五拾四番田四分貳厘四毫六絲  
第百五拾五番田參分四厘四毫四絲  
第百五拾八番田貳分貳毫九絲  
第百六拾六番田壹分七厘參毫九絲  
第百四拾七番建物敷地四厘貳毫五絲  
第百五拾參番建物敷地參厘八毫五絲
第百五拾六番建物敷地貳厘五毫四絲
第百五拾七番建物敷地壹厘七毫貳絲
第百五拾九番建物敷地貳厘六毫七絲
第百六拾番建物敷地四分貳厘五毫五絲
第百六拾壹番建物敷地六厘七毫
第百六拾四番建物敷地九厘參毫貳絲
第百六拾五番建物敷地貳分參厘六毫六絲
第百七拾九番建物敷地貳厘參毫九絲
第參百拾壹番建物敷地貳厘參毫
第參百拾貳番建物敷地四厘參毫
第參百拾參番建物敷地壹分八厘壹毫
第參百拾四番建物敷地貳分六厘九毫七絲
第參百拾五番建物敷地壹分七厘貳毫八絲
第參百拾六番建物敷地六厘七毫七絲
第參百拾七番建物敷地壹甲參分九厘四毫八絲 
以上貳拾八筆
一批明:該地所內之建物敷地有誤丈藤田組所有者,日後討還,應歸買主或買主直向與藤田組追究,各無異議照。
一批明:該地所買賣係是依時估值,兩相喜願,如不明等弊者,賣主一力抵當照。
一批明:賣主郭進昌有與徐登基契約,抽起硬石自藤田組水圳頭起,至郭家田頭止,幅參丈,定九年間以登基應份之額,准其採取,限滿將地付買主掌管照。
一批明:該地所內有現在徐家舊墳地,日後有遷移他處者,其地亦歸買主掌管照。
一批明:該地內有藤田組借地契約貳通,繳交買主以繼承契約事項。該契約內有連詹公之地,日後由買主與詹公分約,抑或共同支取借地料照。
明治四拾貳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杜賣契字人 徐茂己 仝 徐茂申 
            右徐茂巳茂申法定代理人實母 阮氏恬
            立杜賣契字人 郭進昌 
            在場知見人 徐簡氏快
            仝徐成 
            為中人 劉尚



  在探討此契字與共業主地界碑關係之前,首先一個字詞「分水」需先交代清楚。「分水」顧名思義是將水分開,在地形上是指相鄰兩條河流間的山脊或高地。降落在山脊或高地的水,沿著兩側的斜坡流入不同的河流,是相鄰流域的分界線。基隆山東側水流入九份溪,西側水流入焿子寮溪。

  這一件交易總價1,500元,土地範圍:東邊到雞籠山分水,亦即凡是雞籠山(基隆山)上雨水流入焿子寮溪範圍的土地都屬之,也就是基隆山頂向南延伸到隔頂再到欽賢國中的東側,大約是基山里、永慶里與石山里、新山里的交界;南邊到土地公坪盡崙分水為界,也就是以土地公坪山頂稜線為界,以北流入焿子寮溪的土地範圍都屬之,大約是到永慶里、福住里與弓橋里的交界;北邊到石炭崙分水,可能是基隆山主峰界址碑560公尺高度向西延伸到基隆山西峰260公尺之稜線,大約是基山里的北界。而西到郭家田頭土崙的稜線,大約是從260公尺基隆山西峰界址向西南延伸穿越頌德里到福住里的最西端。

  本地界碑共有2方,基隆山主峰、基隆山西峰各有一方界碑(如圖4)。從基隆山主峰到基隆山西峰連成一直線,似乎是本土地的北界,如果概略地說,基隆山西峰很可能是契字中所說之「石炭崙」。而以此兩點所連成的線作為本土地的北界,再沿著東界基隆山分水線、南界土地公坪分水線等,即可畫出一個四方形的土地。如此,在區域內土地就包括現在瑞芳鎮崇文里、基山里、永慶里、福住里、頌德里等。而契字中大部分相關建地地號與座落,都在崇文里、永慶里、福住里、頌德里範圍內(如圖5)。很可能在此區域內除已經登錄有主的土地之外,當時都賣給顏雲年等3人。

結語
  從以上的資料分析,「共業主顏雲年蘇維仁蘇盛地界碑」很可能是立於明治42(1909)年。然而,對於以上的探討,只是初步的資料蒐集,如果能找到另外兩方(可能不只)界碑,則一方面可驗證本文的推測,一方面將這些界址由點連成線,進而構成面,則可進一步追溯曾經存在的歷史。本文撰寫的起始是由登山的山友發現界碑而起,也期盼此一共業主地界,由登山山友再發現其他界碑而獲得圓滿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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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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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中的家族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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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為解決臺灣複雜的土地問題,建立現代化土地制度,以便利收取地租,9月5日臺灣總督府設立了“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親自擔任局長,實施大規模土地調查。
    當時為了辦好土地調查事業,早在7月17日就發布了《臺灣土地調查規則》,其第一條明定業主須各自申報其土地,並提供土地調查人員該土地之證據書類,若未申報,該筆土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主地而劃為公有。具體實施方式,根據9月9日府令第91號發布的《臺灣土地調查規則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業主須檢附證據文件,向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地方支局(派出所)依規定格式提交土地申告書。提交土地申告書者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有繳租金的業主,第二類為無須繳租金的業主,第3類為佃戶,第4類為管理官有地的機關首長。前三類的申告書,需要附加證據文書如契約等作為佐證。
    土地申告書的填寫方式須依照《申告書處理辦法》規定,如:大租或官大租中所含種類名稱,如番租、官莊租等都要敘明。業主的人別資料,以自然人姓名申請,不得再以屋號申報;土地為共有者,業主姓名要加註管理人或監護人等。還有繳租的方式是以金錢或是稻穀、地瓜、茶葉、砂糖等也都要記載。
    民眾提出的土地申告書,先交由土地調查人員,會同地方官員、街庄社長及業主等進行土地地址的實地調查並註明地目、地號,接著再進行土地測量及製作地圖。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審查後出具查定業主權、境界線、地種(官有或民有地)、地目之查定書,由廳長發布告示公告之。
     土地申告書上的記載都是業主提供的第一手土地資料,還必須提供古文書作為證據,由土地調查人員照原件內容抄錄填寫,是臺灣當時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珍貴史料。
     土地調查工作一直到明治三十八年(1905年)為止,在這期間該局累積了大量的“土地申告書”,戰後全數由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接收,該處僅將桃園、新竹、苗栗地區土地資料送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其餘均在民國七十年底由省地政處全數銷毀。該會後來改隸國史館,更名台灣文獻館,資料完整保存,先人資料幸好都在保存之列。茲轉錄該館保存的土地申告書,保存了什麼先人資料,其價值在哪,分享大家:
一、克師公三房分產的時間:乾隆四十七年
二、王克師公業的組成:三房每房一人管理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56-57張,理由書:
右者之業王景石、王景富、王七妹等緣景石之曾祖父王仕泮,景富之曾祖父王仕甲,七妹高祖父王仕種兄弟三人,自乾隆四十七年分業之時,先抽踏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門首田壹所,及山林正身厝一棟,為仕伴、仕種、仕甲等之父王克師之公嘗田業,每年所收租額,盡為王克師春秋祭費之資。此嘗業三大房每房一人管理,不得變壞,永遠為王克師之公嘗,歷管無異,現今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區長連署稟明功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公業主王克師
管理人仝庄一百三十六番戶王景石
仝堡東勢庄六十番戶王景富
仝堡南崁頂庄三十壹番戶王七妹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有關克師公三房分產時間,《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完全不提,《景班公手抄族譜》提到仕甲公在“乾隆壬子年二十七歲,生長子天恭公,及後分居,各理家務”,意思就是乾隆五十九年(1792年)以後,但從《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顯示的資料看,直指乾隆四十七年(1780年)。當時仕甲公虛歲15,而仕泮公24。
    三房分產,同時成立王克師公業,三子就是管理人,等到子孫繁衍,也就建立三房每房一人的管理方式,這種制度始於何時,並不清楚,但從《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看來,當時就是如此。代表大房的管理人是王景石,代表二房的管理人是王七妹,代表三房的管理人是王景富。
     不但這樣,由於“以自然人姓名申請,不得再以屋號申報”的規定,王克師公業一般都登記在大房的管理人,《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裡代表大房的管理人王景石登記的住址是“安平鎮庄一百三十六番戶”,所以“公業主王克師”就登記在“安平鎮庄”。而事實上,克師公的春秋兩祭也一直都由大房操辦。
     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看,以王克師公業申告的土地有下列數筆:
    以“王克師管理人王景富“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48張
    以“王克師管理人王景石、王景富、王七妹”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5張、第108張、第123張、第124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68張、第69張、第84張、第99張、第100張 
未命名.png - 桃仔園訪古
三、王仕泮公業的成立
    根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3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七、九、一六、一九、二三ノ內
一田八分八厘二糸,地租貳圓貳錢五分四厘,仮二五四、二五二、二二○、二二一
東西北至自己山埔,南至自己園 
一坡,仮二二二 
東至王克師山埔,西至路,南至路及王克師山林,北至王克師厝地 
一厝地,仮一一一 
東至路四南至自己山埔,北至自己田 
一厝地,仮二五三 
一竹林,東至溝,西至路,南至溝,北至路,仮二一九 
一竹林,東至媽祖會,西至溝,南至媽祖會田,北至溪及溝,仮二一八
右者王(盼)即仕伴應得(撥單)即鬮分之業,址在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仕伴繼承曾孫王景輝等,自光緒十三年將鬮分併合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至光緒十四年清丈領收丈單貳張,亦交天水收執。迨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夜蔡天水被土匪闖入家屋,丈單及鬮分合約字盡被土匪掠奪,迨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景輝等與蔡天水割定抽回之田業,景輝叔姪人等招集相議,先抽租粟額拾貳石,每年為曾祖父仕伴永遠香祀之費,各不得變壞,其餘尚剩租額,照房份人等收入,當場齊集面約,公舉三人管理,每年辦為祭祀,據實無異,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即。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王仕伴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王景輝
仝庄百三十六番戶王景石
仝堡中壢新街四十番戶王萬標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的對象是仕泮公鬮分之業。這份產業後來似乎沒再鬮分,共一甲五分九厘三毫六絲,光緒十三年(1885年)繼承人王景輝等將鬮分書並合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後來蔡天水報土匪闖入家中掠去相關書契,由於土地申告在即,於是景輝等與蔡天水商議,割定抽回之田業,計八分八厘二絲,作為仕泮公公業,同時公推三人管理,二房之王萬標、王景石和三房的王景輝,由於管理人王景輝、王景石等登記的住址都是“安平鎮庄一百三十六番戶”,所以“公業主王克師”就登記在“安平鎮庄”,而不是就近的大坑。
  看來仕泮公業應在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才確定的,然而情理上又不可能。
 《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的〈分鬮書範例〉(p.62),事實上就是咸豐三年(1853年)仕泮三子天喜公四子啟林的信字號鬮書,內云:
 一踏南崁員林坑先翁鬮書田業存為仕泮公蒸嘗,又踏安平鎮本屋田心陂尾田業為氏夫婦蒸嘗,批炤,又買坑頭田業踏仕泮公蒸嘗,批炤。
  當時將天喜公鬮分所得的員林坑田業作為仕泮公蒸嘗,還另買坑頭田業為仕泮公蒸嘗。坑頭在應該是員林坑頭的意思,員林坑在明治三十三年申告時已無王姓業主。
   個人認為大坑、員林坑或許就是地籍界段劃分問題,原屬員林坑後來劃歸大坑。先人之業指定為蒸嘗,還需要後人管理、經營,所以,仕泮公鬮分所得之業,或許在天宗公、天祿公和天喜公分產時,就指定為仕泮公蒸嘗,交由天喜公管理,所以在咸豐三年分產時,才說天喜公“鬮書田業存為仕泮蒸嘗”,另買的“坑頭田業”資金,或許就是仕泮公業的孳息。所以,當時仕泮公蒸嘗之業,包含仕泮鬮分所得,再加上坑頭田業。
  資本主義的腳步跨進中壢十三庄,在資金需求下,光緒十三年景輝公等後人決定將這筆田產向蔡天水胎借銀圓,等到明治三十三年辦理土地申告時,就和蔡天水商議割定收回之業,成立王仕伴公業。公推三人管理。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2張申告的是田地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貳冊第135張、第151張是建物敷地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82張、第83張、第103張是山林、池沼
附帶說明,另外未收回之業,計七分壹厘三毫,由蔡天水申告,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1張。 
四、景輝公等杜賣仕泮公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5-66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一田 東西至游垂謙田,南至溝及路,北至路,仮二七二、仮二七一 
一田 讓字七、九、一二、一六、一九、三二ノ內,仮二五0,仮二四九,仮二四八,仮二五九、仮二六一,仮二六一ノ一,仮二六二ノ二 
一厝地 東南至路,西至自己田,北至溪,仮二七五 
一樹林 東至溪,西北至路,南至自己田,仮二七七,仮二七六 
一埤 東至自己田,西北至溝,南至溝,仮二六一之三 
一樹林 東至溪,西南至溝,北至路,仮二五八 
一山埔 東至王克師山埔,南至曾新居厝地,北及山,南至游垂謙山埔,北至自己田及水溝,仮二五0ノ二 
一田九分 國字十九號、十號,仮九七,仮七八
右者天水承買過之業,係王景輝外七名等,繼承曾祖父王(盼)即仕伴,應得(撥單)鬮分之業,景輝等自光緒拾參年向蔡天水胎借銀圓,所持仕伴鬮分併合約字,交天水收執,至光緒十四年清丈,領收丈單貳張,亦交天水收執。迨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廿八夜,天水被土匪闖入家屋,丈單及鬮分合約字盡被土匪掠奪,尋覓無蹤,其本田所載大租粟參碩五斗正,輝等曾祖父仕伴對南崁社頭目概屯番質明白,曆年大租粟免納,景輝等田及大租額,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概行杜賣,立契付承買人蔡天水,執照管業,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坪頂大湖庄三十五番戶業主蔡天水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原本也是針對仕泮鬮分之業,同樣在光緒十三年景輝公等人為胎借銀圓,以鬮分書與合約字付蔡天水,後來也為了明治三十三年的土地調查,杜賣予蔡天水,也由蔡天水申告。相對於這份申告書,《臺灣總督府檔案》收有一份〈明治三十三年王景輝等以乏銀別創立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人王景輝、王景孫、王景石,姪王萬標、七妹、元泉、元登、萬全叔姪孫等,有承祖父王仕伴鬮分水田、茅屋、山林、物業壹所,坐落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下下則田,七分壹厘參絲,納地租金壹百七拾七錢五厘。又下下則田,四分七厘貳毫零七忽,納地租金壹百貳拾錢九厘。第壹段,圳下厝連厝前田及山埔,東至大溪心為界;西至過路岸游家田毗連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第貳段,圳頂田連埤共壹段,東至王景富田為界;西至過路岸為界;南至景富田為界;北至圳溝為界。第參段,田連場共壹段,東至蔡家田毗連直上山頂為界;西至過路岸游家田毗連,直上曾家山毗連透山頂為界;南至角頂天水流源為界;北至石堆岸蔡家田毗連為界。第四段田,東至入水邊入水坵頂岸游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小溝埋石,由北邊埋石游家田毗連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其田帶食本坑大溪水圳□透田,通流灌溉本田,大租參石五斗正。曾祖叔父對南崁社番頭目買入明白,歷年免納,其界內水田、茅屋、山場、餘埔、曠地、風圍、竹林、樹木、什物等項一切在內,各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孫等相議,願將此物業及本田大租,概行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託中引就蔡天水父子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時值盡根斷田價,龍銀壹仟零捌拾圓。即日天水備足契內田價銀,仝中交輝叔姪等親收足訖,隨即踏仝中踏明各四至界內水田、茅屋、山場、餘埔、曠地,以及風圍、竹林、樹木、雜物等項概本田大租,盡行指交買主前來掌管,出贌收租抵納課,永為己業。自此,輝等物業一賣千休,割籐永斷,各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輝等身及子孫,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保此物業係輝等承祖父應份之業,與房親人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碍,亦無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情弊,輝等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乃現銀明買明賣,銀清契明,亦無債貨估折。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又無逼勒。恐口難准,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景輝叔姪孫等仝中實親收到契內田價龍銀壹仟零捌拾圓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其契劵係景富手內收執;其補仕祥鬮書,係景輝等手內收執;又景添于歸就□琳歸就字,景添手內收執。倘有要用,皆當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 照。 
再批明:此第番頭目公佃字,係王標手內收執,倘要用,當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代筆人 曾清淮
說合中人 曾秀洋
游永漢
在場見人 王榮富
王榮氏
王元氏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 日 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契人 王景輝
景石
姪 萬標
七妹
元泉
元登
萬全
景添
 這份〈杜賣盡根契字〉應該就是申告書檢附書契。從其它申告書登錄的業主住址看來:
王景輝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
王景石 台北縣桃澗堡安平鎮庄百三十六番戶
王萬標 台北縣桃澗堡中壢新街四十番戶
王七妹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三十一番戶
王景發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
除了王七妹還住在南崁外,其他人都已遷居到客家人密集的中壢十三圧了,會杜賣這些祖產,應該考慮到土地經濟效益。
 五、阿枝公和七妹公杜賣仕種公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號之內
一下下則田參甲八分貳厘五毫四絲,地租金九圓七拾九錢參厘
一下下則田六分參厘七毫六絲,地租金壹圓六拾參錢貳厘 賣買 仮二百七於四番
右者之業蔡天水買過王阿枝、王七妹之業,繼承亡父王景星繼承祖父王仕種鬮分之業,迨光緒十四年清丈之時,合報丈仕種之父王克師之名,至光緒十九年景星與王景富分贌人,再立界約字各執。至光緒二十年,景星將所鬮分及界約字向蔡天水胎借。迨明治二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天水被土匪闖入屋內,鬮分約字被匪掠奪,至明治三十三年三月,阿枝、七妹等割出田及山埔,杜賣與天水,立契付執為據,其管業大租阿枝等曾祖叔王仕甲備金借過南崁社番頭目概柱番等,歷年本田大租抵利,立字為據。自王景星管業以來,四拾餘年,免納大租。繼承阿枝、七妹大租帶賣與天水,登在契內,註明蔡天水買過之業,歷年大租免納,據實無異,現今帝國土地清丈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長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坪頂大湖庄三十五番戶蔡天水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仕種公是克師公次子,生辰不詳,《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僅存忌日“三月二十八日”,有“嗣男一天應”,而天應公“幼亡,九月六日為忌辰,嗣男啟服”。完全沒有婚配的記錄,天應公是否仕種公親生,也不清楚。就算他結婚生子,天應公幼亡,也應再立嗣子,可惜還沒立嗣,仕種就辭世了。台灣二次葬俗,骸骨進了壽塔、佳城之後,會定期曬金。仕種公派下子孫曬金之時,應該清楚仕種公和天應公之陽壽。
    後來又以天喜公四子啟服公為天應公嗣子。天喜公為仕泮公次子,生於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族譜並沒有啟服公和他的三位兄長的生辰,只有天喜公之四子啟琳公是道光八年(1828年)生,推估應啟服公的生辰,大概在道光元年到七年之間,即1820年-1827年。
    啟服公繼承仕種公──天應公的產業是事實。根據《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裡的〈分鬮書範例〉,天喜公長子啟善,早亡無嗣,以次子三子之孫景瑞、景煌各立一半與啟善為嗣,所以當時參與鬮分的有二子啟尚、四子啟琳、長孫景瑞、次孫景煌,並無啟服公。主要是啟服公已以天應公嗣子的身分,繼承了仕種公的產業,才沒有參與生父天喜公產業的鬮分。
  從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看,仕種公鬮分所得之地,繼承世系應該是:
仕種→天應(幼亡)→啟服(嗣男)→景星→阿枝、七妹
  查《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景星在三房,幼亡,應非其人。經比對,應該是二房的景生公。本譜:
景生公:景服次子,又名李生。生於同治(應係道光之誤)二十一年(1841),享年五十七歲,卒於光緒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媽吳氏享年五十一歲,九月四日忌辰。生男四,長萬基、次萬七,三萬寶,四萬石。
景生公在光緒二十年(1894年)持仕種公鬮分書及界約字向蔡天水胎借銀圓,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過世,田產由阿枝、七妹繼承,昭和三十三年三月二人割出田及山埔,杜賣給蔡天水。
          經查阿枝應為景生公長子萬基公,七妹應為景生公次子萬七公。
萬基公:景生長子。生於光緒七年(1881)二月二日,早逝,九月十七日為忌日。
萬七公:景生次子。又名七妹,生於光緒十八年(1892)七月三日,幼亡,十月六日為忌日。
根據族譜,杜賣時萬基公應19歲,而萬七公才8歲,而且族譜稱萬基公“早逝”,萬七公“幼亡”。而且,從王克師公業的《土地申告書》看,王七妹都是代表仕種公的管理員,莫非阿枝就死在他杜賣田產之後到土地申告之前的八個月之間。據推算景生公生萬七公時已51歲,生三子萬寶、四子萬石,年齡更老,而且都“幼亡”,最後四子都絕嗣。只不知這次土地申告之後,8歲的七妹還活多久,比他小的萬寶、萬石又活多久?杜賣土地所得銀元如何運用?也許有人知道。
六、王正魯是家號,經營土地開墾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77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 一業
右者茲因游垂照、垂圳、貽棟、貽彩等承祖父游德愛與王正魯合夥明買過曾振恩之業一處,於光緒拾參年立約分管作三股均分,王景發、景星共得貳股,游垂照、垂圳、貽棟、貽彩共得一股。
明治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這份《土地申告書》稱“游德愛與王正魯合夥明買曾振恩之業,兩家子孫在光緒十三年(1885年)合議分三股均分,其中王景發與王景星共得兩股。查《三槐王氏族譜.王克師派下》:“仕泮公,克師長子,字正魯。”顯然當年合夥之時,仕泮公出資三分之二。
 如果這份田產是仕泮公獨資,應由仕泮公派下子孫均分,其中王景星,前文判斷為繼承仕種公鬮分之業的景生公,另一位景發公應為繼承仕泮公產業的派下子孫才是。其實不然。族譜載:
景星公:啟智長子。幼亡,得年五歲,嗣男萬德。 
景發公:啟智次子。 
景達公:啟智三子,嗣於啟仁。生男三,長萬船、萬隆、三萬讚。 
景富公:啟智四子,生男三,長萬德,嗣於景星、次萬旭、三萬選。
啟智公為天縱公長子,其長子及次子名:景星、景發,剛好與《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所載相同。大房仕泮公之產業,全由三房啟智公長次兩子繼承,當然不可能,由於此景星公五歲而亡,前文亦斷為景生公,不再贅述。然而《理由書》之王景發,斷為此啟智次子,無疑也。
  之所以斷定他是啟智公次子,是登記的住址為“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和啟智公四子景富公相同,而大房和二房也都無同名之人。
  這麼一來,“王正魯”的產業分作兩股,分別由代表二房的王景星和代表三房的王景發所得,惟獨缺少代表自己派下的大房子孫,這是怎麼回事?
  個人認為,“王正魯”應該是仕泮公成立的墾號,資金來源就是他們三兄弟,和游德愛拆股之時,只說王景星、王景發共得兩股,並不是各得一股,後來兩人如何拆分並不清楚,應該會考慮各房持股情形。由於沒有大房的人,可能是景星公為啟服公之子,啟服公名義上是仕種公嗣男,但血緣實際上屬於大房,也算大房代表。畢竟當時克師公派下子孫,住址還登記在大坑的,也只有景星公而已。
七、王七妹為王克師公業佃戶
    清代土地所有權分大租戶與小租戶,地底權規大租戶所有,稱業戶,地面權歸小租戶所有,稱佃戶,佃戶再招現佃人耕種。
    從前文所引《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可以看出克師公等先人向南崁番社頭目承墾土地,所以,南崁社頭目是業戶,先人都是佃戶,每年佃戶都向業戶繳納大租,但從前文所引《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及第65張《理由書》看來,部分田地由於仕泮公和仕甲公曾借錢給番社頭目,取得免納的權利,這種情形在清代很常見,但也造成大小租紊亂的情況。這次土地調查的目的,也包含從實際租佃情形,確定大小租。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3張,業主登記的是“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大坑三十番戶王七妹”,原本應該是現佃人,而“大租”登記的是“王克師管理人王景富”,原本應該是免納大租的佃戶。但申告之後,王七妹就成了王克師公業的佃戶。其實,王七妹也是王克師公業的管理人之一。
    從前文看,王七妹和其叔景輝等,還和其兄阿枝,杜賣不少土地給蔡天水,同見前文所引《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61張及第65張《理由書》,第63張是唯一一張以業主身分提出的《土地申告書》。
    以“王克師”公業申告的土地共十筆,大多山林、山埔和水池,只有第二冊第55號是田地,說不定王七妹就是現佃人,只是那時他才8歲。(見前文)
八、王景發以長孫繼承天縱公南崁田業
    前文提到王正魯和游德愛拆股,王景發與王景星共得兩股。 
    王景發在這次土地調查期間,申告的土地相當多。計有六筆: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79張、第117張、第164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26張、第111張、第124張
是先人當時申告筆數最多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之時,立景發公為長孫,先踏出南崁土地作為長孫田。這可以從《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得知:
立景發為長孫,抽踏出南崁冬至伯公祀田壹契,為長孫田分,為長孫自己掌受。批照。
 所謂“冬至伯公祀田”,頗令人費解,“伯公祀田”應係“福德會田”,而大坑福德會田明明就由景發公的四弟景富公管理,疑“冬”係“東”之音訛。 
九、萬船公、萬光公以父景達公和景陞公為啟仁公嗣子身分繼承仕甲鬮分之業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9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大坑
讓字十三、十七、十二、十八、二十、二一、二二之內
一田東至王萬標厝埕及畑,西至王克師坡,南至王克師畑,北至路 仮二五五
一禾埕 地目獲利 仮一0八 東北至王克師山埔西至王克師南王克師厝地 一厝地 仮一一三
右者之業,王萬船、王萬光等繼承曾祖父王仕甲鬮分之業,自光緒拾四年清丈之時,合報王克師之名,其田業係王萬船、王萬光等共執,鬮分並歷管無異,現今帝國土地之時,合具理由,委員庄連署稟明切叩。
明治三拾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王萬船
仝堡三洽水坑庄一百六十五番戶王萬光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這份《土地申告書》的《理由書》顯示王仕甲鬮分之業,由萬船公和萬光公以繼承人身分經營,經查:萬船公為天縱公長子啟智公三子景達公長子,萬光公為天縱公次子啟信公三子景陞公之獨子。而景達公和景陞公同為得年11歲早逝的啟仁公嗣子。
    根據《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時,景達公和景陞公即以啟仁公嗣子身分花押。
    景達公和景陞公以啟仁公嗣子鬮分的南崁土地,明治三十三年由萬船公和萬光公分三筆申告。即: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58張、第136張,第三冊第120張。
    萬船公登記住址是“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和景發公、景富公相同,應該就是前文提到的啟信公營造的東勢公屋三間。萬光公住址“台北縣桃澗堡三洽水坑庄一百六十五番戶”,在今龍潭鄉。 
十、景富公經營仕甲公所置神明會
 《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為光緒五年(1879年)鬮分天 縱公產業時八房啟新及七房啟禮所拈,內文提到:
將上三房抽出承買安平鎮葉粹定貳契、土牛溝外蕭連裕壹契、南崁鍾興雅壹契,并各神祀典為上三房公業外。上三房鬮定之田業,并我兄弟有公置田屋之業等,除踏蒸嘗母贍、長孫田租外,一概作九房均分。
即批明:承買安平鎮老公屋,抽母親飲食外公業。又承買閻王嶇林家業壹契,承買南崁陳屋坑吳家業契內得壹半,承典南勢鄭家業壹契,及各神祀應分得之公業,先除扣抵完公借項外,其餘長銀租,仍作九股照房均分。批照。
原本神明會就是公業性質,但這裡所謂“各神祀典為上三房公業“,“各神祀應分得之公業”,是針對家族內部收益而言。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裡的《理由書》看,有不少神明會為仕甲公所置,而納入家族公業。到了明治三十三年(1900年)土地調查之時,天縱公之孫景富公繼承了這些公業的管理,代表各神明會申告土地。
    茲就各神明會分述之: 
(一)南崁頂庄大坑福德會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28張《理由書》記載:
右王景富、曾秀增之亡祖王仕甲、曾阿命,於道光拾捌年十一月,二人合買過吳清昌之業,續後共議田埔總共作為福德爺公業,歷年收得小粟貳拾貳石,除四石(時)祭祀,其銀租粟管理人照份均分。因光緒拾肆年清丈之時,報為福德會,所以丈單名福德會,該業田管理人掌管,為此奉願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公業主福德會
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坑庄六十番戶王景富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大坑庄貳百一番戶曾秀增
委員曾順
庄長曾力士
仕甲公逝於道光十四年(1834年),《理由書》記錄有誤。而且客家人的伯公,概念上也不等於閩南人的土地公,所以前述鬮書稱為“伯公祀”,但閩南語入侵,終究也折衷取名福德爺,光緒十四年(1888年)清丈時報為福德會。由於當年土地由仕甲公和曾阿命合買,所以福德會也由兩人之後人擔任管理人。王景富登記地址是台北縣桃澗堡東勢庄六十番戶,也是東勢公屋所在,曾秀增登記為台北縣桃園堡大坑庄二百一番戶,是當地人。
    這次土地調查,大坑福德會共申告兩筆,即《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27張、第97張。 
(二)南崁頂庄大坑媽祖會
    南崁頂庄大坑的媽祖會,在昭和三十三年總共提出十一張《申告書》:
    以“管理人曾勝友”申告者有: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48張。
    以“管理人王景富、曾秀增”申告者有: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49張、第113張、第114張、第130張、第148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三冊第29張、第45張、第46張、第88張、第121張。
就登記內容看,第二冊第48張和第49張是同一筆土地進行分割,再由兩組媽祖會管理人各自提出申告,前者登錄在與曾勝友相同住址:“台北縣桃澗堡大坑庄二百四番戶”,後者登錄在與曾秀增相同住址:“台北縣桃澗堡大坑庄二百一番戶”,這樣分割,可能後人對自己份內資金有不同看法。
    媽祖為閩南人神祗,客庄極少看見,大多見閩客交錯的市街,為族群交流的象徵。雖然看不出仕甲公創辦媽祖會,但天球公捐地興建中壢新街仁海宮,啟愛公出資重建,景永公管理聖母祀,族人投入媽祖祀也不算晚,在大坑這種偏鄉辦媽祖會,也不足怪了。
(三)南崁頂庄陳厝坑福德會
    南崁頂庄陳厝坑的福德會,在昭和三十三年由兩位管理人東勢庄六十番戶的王景富、番仔窩庄第一百五十八番戶的曾秀僯,提出兩張《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35張、第121張
陳厝坑的“厝”是閩南人的講法,《臺灣總督府檔案》所收兩份鬮書〈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番之一壽字號〉(od-ta_02025_000087)、〈竹北二堡大崙庄土名月眉七○之一升字號〉(od-ta_02025_000089),還保存“陳屋坑”的客家人說法。可見這裡是閩客交錯的區域,伯公祀改稱福德會,也是因地置宜的作法。
          根據祀產,克師公和仕泮公主要經營土地在大坑,仕甲公主要經營土地在陳厝坑,福德會祀田是否也在經營之列,已看不出來了。
    這兩份申告書業主福德會,只登記“台北縣桃澗堡陳厝坑庄”,而不是登記管理人地址。
(四)南崁頂庄陳厝坑三界爺、福德爺
   南崁頂庄陳厝坑三界爺、福德爺的祭祀,略為複雜,昭和三十三年,管理人分兩組以兩種不同的公號提出土地申告。
    管理人王景富、曾秀僯以“三界爺、福德會”提出土地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4張
    管理人王景富、游永漢以“三界爺、福德爺”提出土地申告者: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3張、第107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34張、第92張、第93張、第143張
由於王景富和曾秀僯也是陳厝坑福德會的管理人,在光緒年間清丈時的丈章報為福德會,因此在昭和三十三年提出土地申告時,就以“三界爺、福德會”提出申告。《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34張〈事故〉欄註有“丈單名義福德會”。
    以上《土地申告書》,管理人王景富登記住址為東勢庄六十番戶,游永溪為大坑庄一番戶,曾秀僯為番仔窩庄第一百五十八番戶,都不在陳厝坑。
(五)南崁頂庄蕃仔窩三合會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七冊第18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蕃仔窩
一間字第十二至二十一號
一田下下則 九甲六分0厘0毫六糸 地租金貳拾四圓五拾七錢六厘
右者觀音、佛祖、福德爺,因於道光元年合於仝買游世鯉水田、庴宇共壹段,祀內人等,商議公號三合祀,取得王仕甲、王天祿、黃桂捷三人為管理。自光緒十四年清丈之時,管理三人已亡,眾祀內人等再議定丈單,報出公號三合會,換過王景富、曾奇祥兩名為管理。此帝國清丈之時,此管理名姓報明,實將理由此段申上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北縣桃澗堡蕃仔窩庄第九十九番戶曾奇祥
仝縣仝堡東勢庄第六十番戶王景富
委員曾奇祥
區長曾力士
(同冊第120張、第163張之理由書,文字相同)
三合會供奉觀音、佛祖和土地公,在道光元年(1821年)合資買田之時,即推舉仕甲公、天祿公和黃桂捷三人管理,光緒十四年清丈時報三合會,推王景富、曾奇祥為管理,其中景富公多少是繼承性質。
    三合會在明治三十三年共提出五張土地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七冊第17張、第118張、第119張、第161張、第162張
而管理人景富公登錄地址為東勢庄第六十番戶,而曾奇祥登錄蕃仔窩庄九十九番戶,為當地人。
以上南崁頂庄五個神明會均由景富公管理,這些神明會的創辦,有可能均為仕甲公,祀田相當多,景富公代表仕甲派下子孫經營。 
十一、仕甲公自買歸山蒸嘗之業
十二、王仕甲公業的組成與管理
  根據《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64張,理由書:
理由書
台北縣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名陳厝坑
湯字一號至八號 一田壹甲九分貳厘捌毫捌糸 地租金肆玖拾參錢捌厘
仝縣仝堡仝庄<br一茶埔
仝所
一山埔
仝所
一厝地
仝所
一陂
一禾埕
右者王啟榜等竊謂亡祖王士甲承買茶埔、山埔、厝地、陂、禾埕田業壹所,當日傳下三房商議,永為三房輪流祭祀之資。歷年惟有二人管理,以諸收得充收租納課祭祀費,餘剩處作三房均分。茲當帝國清丈之時,將理由稟明此段申上候也。
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台北縣桃澗堡案平鎮庄五十番戶王啟榜
仝縣仝堡仝庄六十番戶王萬烈
委員陳星
第七區長曾力士
這份《理由書》是曾祖父啟榜公申告土地時附上的,說明王仕甲公業是仕申公自買,而且約定三房輪祀。而且透露公業歷年惟有二人管理,以及租課處理方式。
    這次土地調查,王仕甲公業共提出七張《土地申告書》: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四冊第63張、第150張、第151張。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五冊,第14張、第125張、第133張、第142張。
啟榜公是天球公之子,屬三房,萬烈公為天恭公次子啟丁公次子景送公之次子,為大房代表。
    而管理人王啟榜登錄地址為台北縣桃園堡安平鎮庄五十番戶,王萬烈為安平鎮庄六十番戶王萬烈。
 餘論
    族譜載克師公在南崁開基,其主要範圍不出南崁頂庄,經過數代經營,來到日治初期,筆者從《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固然能找到許多先人資料,當時族人提出的《土地申告書》,卻意外發現一些事實。
(一)自光緒三年(1877年)起,由於大量資金需求,各房子孫開始賣斷小租權。各房包括大房、二房和三房之啟愛公、啟榜公等。
(二)土地調查期間,提出土地申告書,絕大多數為公業祀產。即王克師、王仕泮、王仕甲等三個公業。
(三)個人名義提出土地申告書,以王景發6張最多,應係繼承天縱公的長孫田。其次是王萬船、王萬光以王啟仁嗣子名義鬮分天縱公遺業所得,分3張申告。以上均屬三房天縱公之業。大房只有王萬標申告的菜園,申告書還交由三房王景富代理提出(見《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第二冊第107張)。至於二房,也只有王七妹向王克師公業租佃的一筆。
(四)仕甲公在大坑、陳厝坑、蕃子窩至少創辦兩個神明會,其祀田的管理均由二房的王景富繼承。

《桃仔園廳桃澗堡南崁頂庄土地申告書》中的家族史料 @ 二魚訪古錄 :: 痞客邦 :: - https://goo.gl/HBcZ2P


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圖1:古代台灣番社印信。

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日據時蕭家族的「土地申告書」

塔塔悠、霄裡社頭目番印重現凱達格蘭族
沈建德
2016-6-16民報翻譯,一個台北小姐,現住紐約,有次回台北,偶然去逛故宮博物院,無意間,好像命定一般,她的目光落在一件古文物刀具,上頭竟然銘刻著外高曾祖母之父的姓名,彭凌因此透過血源的追尋,找到自己竟然擁有,凱達格蘭族塔塔悠社的平埔族血脈。
由於看不懂這篇文章的「古文物刀具刻著姓名」這句話,於是去找原文,找到相關重點:
chop要做印章而不做刀具解釋才和後面「蓋公文」to seal official documents有關係(圖1)。而頭目的印章被發現,證明祖先是凱達格蘭族而非中國人的事例在桃園八德也發生過,那個家族漢姓蕭。
因為田野調查發現,很多台灣人心裏明自己是原住民後代,卻故意不認祖,當被問起有沒有原住民血統時,都會很心虛的加以否認,甚至以假造的族譜、錯誤的日據時代戶口謄本、錯誤的神主牌(公媽牌),來證明自己是漢人,其實是假漢人。
上述桃園八德的一例,日據時的「土地申告書」,記載著收取「番租」,表示是原住民。而在「氏名」欄明明記著是「頭目」(圖2),可是,他的族人日據時的戶口謄本記載,是「廣」,亦即廣東客家人。族譜、神主牌當然也照戶口謄本去製作了,這一來,做為客家人的證件齊全。
在外人不知內情的情形下,堅稱自己是漢人,騙人也騙自己。本文所舉這個例子是因為「土地申告書」明白記載祖先當過頭目,所以現在還有案可查,真相可以大白於世。而中研院也去查出,蕭家留存有各類戳記、印信,例如「霄裡社番業主」、「給霄裡社屯目」、「霄裡社頭目」等字樣,證實身份。
然而,一個番社,頭目通常只有1個或兩個而已,社番有數百名或數千名,他們都無案可稽。台灣人祖先99%沒當過頭目,沒有留下記錄,明知自己很可能是小番,卻苦無證據證明。不過,社番頭目(大番)的後代都漢化得不認祖先了,小番的後代會認嗎?這是台灣的悲哀。
但願彭凌(Rosey Peng)不是個異數,希望有更多的彭凌站出來。
圖1:古代台灣番社印信。
圖2:日據時蕭家族的「土地申告書」。

這是台灣守護聯盟的網頁: 塔塔悠、霄裡社頭目番印重現凱達格蘭族 - https://goo.gl/qDtvDL


土地調查的完成,意味著日本殖民政府的三大利益:一,明白地理地形,統治愈形便利;每一個農民都進入警察統治之下;二,整理隱田,使清朝時期,土地關係不明確的土地,歸入日本政府所有,可控制土地面積加大,土地甲數的增加,意味著財政收入的增加;但許多原本農民開墾耕作的荒地、無主農地,成為官有地,農民頓失依所,成為無土農民;三,國土權利關係的確立,交易獲得安全保障,成為資本的誘因,促成日本資本家的投入。而日本發展「糖業帝國」的過程中,資本家卻在官憲的支援、警察暴力的支持下,強迫農民以便宜得不合理的價格,威脅酷迫農民,出租或出售土地,從而取得土地。[2]
最有名的是「林圯埔事件」。一九一二年,不承認竹山居民的地契舊約,殖民政府將農民歷代開墾的竹林強行讓租給三菱會社,該地居民劉乾結合反對三菱會社的農民起義,遭到日軍的武力鎮壓,八個人被判處死刑。
  「官有地拂下(放領)」政策,是另一次強佔。所謂「官有地」實際上是有農民耕作,只是產權未明的土地。台灣總督府為了安撫因人事精簡而退職的人事,並增加日人在台的比例,將此種土地放領給這些官吏。一九二五至二六年間,總督府以預約賣渡的方式,放領了三三八六甲土地。原屬於農民耕作、生活的依靠,頓時失去。[3]
台灣農民的土地,就這樣被剝削,流離失所,台灣農民隨之「無產化」。其後的糖業政策,則以政府力量,鼓勵農民種植甘蔗。從政策的輔助、土地的用途、水利灌溉的規劃、農地週遭道路的開闢等各方面,讓農民要種植甘蔗以外的作物,都有種種不便。最後只能跟著種甘蔗。台灣形成一個巨大的「糖業帝國」。
有土地的農民無法依照自己意願,種植必須作物,只能種甘蔗,這無異於有所有權,卻無使用權。又因強迫種植甘蔗,農民無法作其它選擇,甘蔗又只能由會社收購,蔗價也只能任由製糖會社宰割。台灣農民不再是傳統觀念下的小農,而更像是製糖會社的佃農、日僱農。即使是有土地,又有什麼用?同時,因甘蔗重量涉及農民收入,糖廠往往苛扣斤兩,藉故扣錢,讓農民損失慘重。農民因此有一句俗諺說:「第一憨,種甘蔗給會社磅」 https://tinyurl.com/y2m4sxlc


台北精華區國有土地淪為私有 連戰家族五鬼搬運術曝光
https://tinyurl.com/y34hs85o
【財訊雙週刊】連家等三大家族主導 台北精華區國土淪為私有揭密
2014年11月05日 蘋果日報
一份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北平東路口,現為中油加油站)的土地謄本,讓外界窺見,在台灣「光復」後,這塊土地如何從國有地淪為「私立財團法人」的過程。最新一期的《財訊》報導以「百年土地謄本,見證國土淪私為私有過程」、「三大家族主導仁濟院內幕」為題,從這塊台北精華區,追蹤國土淪私有的奇幻之旅。
值得注意的是,該土地的變更期間以及仁濟院的身分變動,也都恰巧在連震東擔任要職期間,而仁濟院身分「由公轉民」之後,其主要董事長期都由連家、板橋林家與基隆顏家等三大家族出任。
根據《財訊》調查報導,目前為中油加油站的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的土地,地號為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0240-0000,所有人正是與連家關係密切的「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根據日治時代的台帳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證實,目前被登載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的這塊土地,而在日治時代登載的業主是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
《財訊》根據該地段、地號追蹤,發現最早該筆土地謄本可追溯到日治的大正一年(即民國元年,1912年),將台帳謄本對比土地登記簿可發現,在大正一年,該筆土地面積為1.4022甲,土地業主為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土地登記原因為「保存」,顯見該筆土地當時為國有地。
到了大正4年,該筆土地「移轉」,台帳上登記面積因分割降至0.4673甲,移轉原因在土地登記簿上載名為「交換」,取得者則為「地方第一黃區」,但管理者仍為「台灣總督」;地政人員解釋,日治時代為了市區計畫,初期有很多國有地交換的情況發生。
到了大正六年,該筆土地第二度異動,從土地登記簿上取得者為「平高寅太郎」,土地移轉原因為「拂下」,但已無管理者資料。根據國家圖書館的資料顯示,日治時代的土地「拂下」,即代表官有地的土地放領,通常放領給日本退役官吏、日本資本家,多數為無償放領或無償賣渡,推測平高寅太郎身分應為當時鈴木商社的僱員,顯示該筆土地已從「國有地變為私有地」。
大正10年,第三度業權移轉,移轉原因為「買得」,取得者名稱雖登載為「台北仁濟院」,但「台北仁濟院」五字卻被槓掉,旁邊管理者則載明為「台北廳長」。顯示該筆土地又從日本資本家手中,回到了官立慈善機構,為國有資產。
該筆土地第四度異動,是在昭和十餘年間,由於字跡模糊無法確定確實年分,推估在1937至1944年間,異動登記為「變更」。經查,主要係日本將國內法逐步施行於台灣,將事業制度化法治化,救濟財團即刻申請成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
「台帳」謄本證明,林森北路11塊土地,歷經了四度變更,這塊原屬國庫的國有地,一度變成日本資本家的私有地後,又回到官立慈善機構「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手中。
然而,日治時代的官方慈善機構,台灣光復之後,卻以「改名」方式突然搖身一變成了私立救濟院,這塊國有地就神不知鬼不覺地在第五度變更中「私有化」。
1945年終戰之後,國民政府成立台北州接管委員會,當時主任委員連震東接管台北州,隔年連出任首屆台北縣長兼建設局局長,並派衛生課長張暮年接管台北仁濟院,到了1946年1月組織「財團法人仁濟院理事會」推薦張暮年為院長。
根據林森北路11號的土地登記簿顯示, 1946年7月31日「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向地政單位遞件申請「名稱變更」,直到1950年1月4日,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才核准更名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
「台帳」謄本清楚記載1950年2月15日,該筆土地異動係因「改名」變更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連震東時任台灣省議會祕書長,土地也由公有變私有。
從林森北路11號的這份百年土地謄本揭露的是,一塊國有地歷經五度異動,最終落入「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的祕辛,台灣社會是要任由這樣的事情成為歷史、不再追究?還是還原真相、追討國產?
此外,《財訊》本期還從仁濟院國有變私有的疑點中指出,變更期間恰是連震東擔任要職期間,疑與連震東有高度關聯。而變身後的,「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成了連戰家族、板橋林明成家族、基隆顏欽賢家族共管的「私立」團體。
根據《財訊》報導指出,位於台北市廣州街的仁濟院,可說是台北市第一大的神祕地主,更是極少數非財團出資成立、或是依賴政府預算補助的慈善機構;台大社工系教授、也擔任過台北縣副縣長的林萬億指出,仁濟院是日治時代的公立社會救濟機構,卻在光復後,被登記為私人所有。
長期掌握仁濟院龐大土地資源的三大勢力,除了板橋林明成家族、基隆顏欽賢家族,就是連戰家族。根據《財訊》調查,仁濟院從公立轉變成私有的過程中,連戰的父親連震東可能扮演了關鍵角色。
仁濟院擁有的地產遍布中正、萬華、大同及松山區,甚至連新北市的淡水及新莊都有,共有三十多筆、房屋三十多棟,累計土地達三萬坪,多年來幾乎都是只租不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土地多集中在台北市西門町包括昆明街、峨嵋街、成都路、西寧南路、洛陽街等老舊商圈精華地,以及台北車站附近的漢口街、公園路、博愛路、南陽街、北平東路等路段,這些土地對總統府形成三面合圍,有人戲稱「仁濟院用土地將總統府團團圍住」。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在2013年8月23日公告的台北仁濟院法人登記資料顯示,仁濟院財產總額為79.2億元。然而,光是以仁濟院租賃給中油的林森北路11號為例,這塊土地的公告地價還不到4.3億元,但在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今年七月一筆交易資料顯示,鄰近台北車站的中正區城中段、每坪土地單價高達700萬元,由此推估該筆土地的市值至少80億元。
尤其,仁濟院在西門町與城中區的土地分區使用,大多編定為商三或商四,其市價每坪都落在四百萬至七百萬元間,仁濟院土地廣達三萬坪,市值估計高達二千億元,無疑是全台灣最富有的「慈善機構」。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曾多次質疑,連震東於一九四五年擔任台北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時,把許多日本官舍等國有地轉交給仁濟院管理,直指土地取得過程有爭議;林萬億說,段宜康的說法有根據。https://tinyurl.com/y34hs85o
財訊原文 : http://www.wealth.com.tw/index2.aspx?f=501&id=4896&p=1


百年土地謄本,見證國土淪為私有過程連震東居要職期間 人濟願身分變變變
連震東居要職期間 人濟願身分變變變 https://tinyurl.com/y2c3hsk7
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的土地謄本,不僅說明百年來的變更過程,更讓外界窺見,在台灣光復後,這塊土地如何從國有地淪為「私立財團法人」口袋的過程。
一片千餘坪的國有地,歷經五度異動,成了私有資產;一份百年的土地謄本資料,竟意外揭露百年權貴家族,如何讓台北仁濟院從「官立慈善機構變身」變為「私立財團法人」的流轉祕辛。
溯源!
加油站土地 業主原為國庫
本刊調查,現在租給中油經營加油站的台北市林森北路十一號的土地,地號為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0240-0000,所有人正是與連家關係密切的「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根據日治時代的台帳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註)證實,目前被登載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的這塊土地,在日治時代登載的業主是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
根據這份地段為大竹圍段、地號為36番地的土地台帳謄本顯示,最早該筆土地謄本可追溯到日治的大正一年(即民國元年,1912年),將台帳謄本對比土地登記簿可發現,在大正一年,該筆土地面積為1.4022甲,土地業主為國庫、管理者為台灣總督,土地登記原因為「保存」,顯見該筆土地當時為國有地。
到了大正4年,該筆土地「移轉」,台帳上登記面積因分割降至0.4673甲,移轉原因在土地登記簿上載名為「交換」,取得者則為「地方第一黃區」,但管理者仍為「台灣總督」;地政人員解釋,日治時代為了市區計畫,初期有很多國有地交換的情況發生。
大正六年,該筆土地第二度異動,從土地登記簿上取得者為「平高寅太郎」,土地移轉原因為「拂下」,但已無管理者資料。根據國家圖書館的資料顯示,日治時代的土地「拂下」,即代表官有地的土地放領,通常放領給日本退役官吏、日本資本家,多數為無償放領或無償賣渡,推測平高寅太郎身分應為當時鈴木商社的僱員,顯示該筆土地已從「國有地變為私有地」。
大正十年,第三度業權移轉,移轉原因為「買得」,取得者名稱雖登載為「台北仁濟院」,但「台北仁濟院」五字卻被槓掉,旁邊管理者則載明為「台北廳長」。顯示該筆土地又從日本資本家手中,回到了官立慈善機構,為國有資產。
追蹤!
仁濟院在日治時期為公法人
該筆土地第四度異動,是在昭和十餘年間,由於字跡模糊無法確定確實年分,推估在一九三七至四四年間,異動登記為「變更」。經查,主要係日本將國內法逐步施行於台灣,《民商事法》在台灣開始施行,為將事業制度化法治化,救濟財團即刻申請成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
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進一步指出,這裡的財團法人,指的是院長不再直接由州長擔任,而是改為州政府委派的董事會執行,監督單位仍是各州政府,「是一種公法人的組織,屬非營利的社會福祉公法人,不是私人財產。」
「台帳」謄本證明,林森北路11號這塊土地,歷經了四度變更,這塊原屬國庫的國有地,一度變成日本資本家的私有地後,又回到官立慈善機構「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手中。
然而,日治時代的官方慈善機構,台灣光復之後,卻以「改名」方式突然搖身一變成了私立救濟院,這塊國有地就神不知鬼不覺地在第五度變更中「私有化」。
民國34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後,國民政府成立台北州接管委員會,當時主任委員連震東接管台北州,隔年連出任首屆台北縣長兼建設局局長,並派衛生課長張暮年接管台北仁濟院,到了民國35年1月組織「財團法人仁濟院理事會」推薦張暮年為院長。
根據林森北路11號的土地登記簿顯示,民國35年7月31日「財團法人台北仁濟院」向地政單位遞件申請「名稱變更」,直到民國39年1月4日,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才核准更名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
「台帳」謄本清楚記載民國39年2月15日,該筆土地異動係因「改名」變更為「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連震東時任台灣省議會祕書長,土地也由公有變私有。
神奇?
仁濟院改名變私有不尋常
再以位在台北市漢口街的土地為例,去年初武昌電器因經營不善導致該建物被法拍,這棟屋齡超過30年的5層樓老公寓,因屬於第四種商業區,容積率高達800%,去年初以7888.8萬元拍出,溢價65倍,而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樣也是仁濟院。
從土地登記簿看來,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該次土地移轉為「讓與」,取得土地者為台北仁濟院,管理者則為台北廳長;至於台北仁濟院向何人取得該筆土地,因已無台帳可查詢,唯一可確定的是,該筆土地屬於「無償」讓與,等同將這筆相當170坪的土地「送」給了台北仁濟院,後來則是進入私立財團法人口袋。
從林森北路11號的這份百年土地謄本揭露的是,一塊國有地歷經五度異動,最終落入「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的祕辛,台灣社會是要任由這樣的事情成為歷史、不再追究?還是還原真相、追討國產?https://tinyurl.com/y2c3hsk7


全台僅存 土牛民番地界碑列重要古物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全台僅存 土牛民番地界碑列重要古物
台中市石岡區「土牛民番地界碑」獲文化部古物審議會審議通過指定為「重要古物」。(台中文資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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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05:30:00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石岡區「土牛民番地界碑」,是台灣現存僅見的清代官方所立之原漢界線的見證,也是全台唯一保存的土牛線紀念物。因具見證台灣開發史及原漢政策等重大意義,獲文化部古物審議會審議通過指定為「重要古物」,未來可獲中央較多維護及維修經費。
土牛界線是清領時期普遍設置的原漢界線,台中市文資處指出,清初閩客漸移民到台灣,與在台平埔族和高山原住民在開墾、貿易、領地方面,常發生利益摩擦。官方在重要入山口,利用自然地形或採人工挖掘壕溝為界線,以挖出的土砌成土堆,因土堆外形似牛,便稱之為「土牛」。另豎立石碑做為漢人和原住民開墾耕作的地界線。
文資處指出,石岡區「土牛民番地界碑」清乾隆26年(1761年)彰化知縣張世珍在原漢邊線挖溝為界,挖出的土堆堆砌成19個土堆,並於土堆邊立碑為界。
該「土牛民番地界碑」內容詳載土牛堆和土牛溝的深、寬、長度、尺寸,並以「永禁民人逾越私墾」限制越界開墾,是目前台灣現存僅見的清代台灣官方所立之漢番界線之見證,是全台唯一保存的土牛線紀念物,台中市在2013年8月1日公告指定為「一般古物」,目前置放在石岡區土牛國小內。今年6月獲文化部古物審議會審議通過指定為「重要古物」。
台中市石岡區「土牛民番地界碑」獲文化部古物審議會審議通過指定為「重要古物」。(台中文資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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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卡斯族,丈單
清領時期 大甲西社
光緒14年劉銘傳進行土地清查 ,清丈台灣的土地後發给業主的單據,做為課稅的依據, 只要登記有案便發給土地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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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台帳謄本/土地謄本/土地申告書/經界既正/ 「官有地拂下

這就是中學歷史教過的清丈。
光緒拾伍年貳月,即西元1889年3月2日週六到西元1889年3月30日週六。
《大清帝國福建臺灣布政使司丈單(土地所有權狀)》、《福建臺灣布政使司關防》,西元1889年3月2日週六到西元1889年3月30日週六。
《清朝光緒15年2月,即西元1889年3月2日週六到西元1889年3月30日週六。》
土地清丈與清賦
劉銘傳的近代改革必然需要大量的金錢,所以將兩百年來的積弊如「隱田」下手而實施「清丈土地」和「清理賦課」。
劉銘傳一到台灣後就把「奏請丈量台灣田畝清查賦課摺」上書北京,說明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制度和苛重的課征。於一八八七年五月八日滿清北京政府諭准移諸實行。劉銘傳接旨後在同年六月,告示民眾,闡明清丈趣旨,並附示「清丈章程」
這種良好的土地制度是為全民著想的,但是首先受害者就是靠不良制度下的特權份子,這些特權份子不甘利益受損,就聯合台灣的土豪劣紳拚命的反擊。反擊之強導至劉銘傳無法在台續任其巡撫之職。況且歷來的貪官污吏和土豪劣紳之類來擔任清賦工作,做賊的要來捉賊,因而發生許多意想不到的弊端,反而害慘了台灣本地人。其不良的作業如下:
1. 查定田地的等則及賦課時,過於苛酷又不公平。
2. 認定土地所有者時,不切實際,並且賄賂白畫公然橫行。
3. 發給土地權利書時,缺乏公正,引起被騙取土地的計不勝數。
4. 測量土地時,所使用的尺度不統一,由此貪官藉題自飽私囊。
其惡劣的程度引起民眾的反彈到不惜自己的生命,來爭取公平,如施九緞起義等。如此引起劉銘傳的窘困,所以他在職六年有餘,一八九○年(光緒十六年)七月,被迫辭去台灣巡撫職務。接任的邵友濂,把劉銘傳時代的各種近代改革事業幾乎都撤消。
總言之,劉銘傳的新政,雖然在各方面均有相當成績,但這基礎是建立在很不穩定的政治.經濟上。他並不把滿清政府在二百年間所種下的殖民地與封建的社會結構從根底拔掉,而僅是在社會表面加添一些近代建設而已。因此,其所謂的「近代改革」所具有的脆弱性和無根底性,沒有經過多久就見到停滯或崩壞。台灣的土地仍然掌握在大租戶、小租戶手裡,而佔絕大多數的台灣本地農民,生活依舊一貧如洗。貪官污吏仍不改其本質,以台灣為搖錢樹,況且新的事業所託非人經營不善,所以米.糖.樟腦.茶葉.煤炭.製鹽等百業皆不見得有獲其利。在財政方面,稅收是增加到達年收二百餘萬兩,但實際上仍由大多數的台灣本地人所承擔。這又加強了滿清北京政府對台灣的殖民統治,及鞏固稅源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劉銘傳在台推動新政有高度的困難與阻力,又他的身體在對太平天國作戰時,頭部受到嚴重的槍傷,加上眼病,西醫診治幾近目盲的眼疾。曾二次上書朝近請求他開去福建巡撫本缺,專辦台灣防務。
一八九○年由於醇親王奕匡病重,幾度不省人事,在朝勢力迅速消退,其他派系對劉銘傳展開攻擊,此時李鴻章以沉默與迴避,陷劉氏於不顧。 在十月五日,軍機官員決定以台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中種種的缺失,交由吏部,對他提出革職處分,但做出革職留任的裁決。醇親王奕匡在一八九一年一月二日去世,於是劉銘傳在一月七日第三次呈上開缺摺,求朝廷准許他辭職。一八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劉銘傳正式收到諭令,交接。六月四日歸去,結束六年在台歲月。
在清日甲午戰爭時,劉銘傳一度有意應李鴻章之邀,重披戰袍,然而當時掌權的軍機大臣翁同龢,素忌淮軍,刻意打壓劉銘傳,所以也就退隱山林。」
https://www.taiwanus.net/history/3/68.htm
(4) 中華民國是個大陸國家概念;臺灣是個島嶼省份概念。 - 貼文 | Facebook https://bit.ly/3NSUi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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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清丈與清賦
劉銘傳的近代改革必然需要大量的金錢,所以將兩百年來的積弊如「隱田」下手而實施「清丈土地」和「清理賦課」。
劉銘傳一到台灣後就把「奏請丈量台灣田畝清查賦課摺」上書北京,說明滿清據台時期在台灣的土地制度和苛重的課征。於一八八七年五月八日滿清北京政府諭准移諸實行。劉銘傳接旨後在同年六月,告示民眾,闡明清丈趣旨,並附示「清丈章程」
這種良好的土地制度是為全民著想的,但是首先受害者就是靠不良制度下的特權份子,這些特權份子不甘利益受損,就聯合台灣的土豪劣紳拚命的反擊。反擊之強導至劉銘傳無法在台續任其巡撫之職。況且歷來的貪官污吏和土豪劣紳之類來擔任清賦工作,做賊的要來捉賊,因而發生許多意想不到的弊端,反而害慘了台灣本地人。其不良的作業如下:
1. 查定田地的等則及賦課時,過於苛酷又不公平。
2. 認定土地所有者時,不切實際,並且賄賂白畫公然橫行。
3. 發給土地權利書時,缺乏公正,引起被騙取土地的計不勝數。
4. 測量土地時,所使用的尺度不統一,由此貪官藉題自飽私囊。
其惡劣的程度引起民眾的反彈到不惜自己的生命,來爭取公平,如施九緞起義等。如此引起劉銘傳的窘困,所以他在職六年有餘,一八九○年(光緒十六年)七月,被迫辭去台灣巡撫職務。接任的邵友濂,把劉銘傳時代的各種近代改革事業幾乎都撤消。
總言之,劉銘傳的新政,雖然在各方面均有相當成績,但這基礎是建立在很不穩定的政治.經濟上。他並不把滿清政府在二百年間所種下的殖民地與封建的社會結構從根底拔掉,而僅是在社會表面加添一些近代建設而已。因此,其所謂的「近代改革」所具有的脆弱性和無根底性,沒有經過多久就見到停滯或崩壞。台灣的土地仍然掌握在大租戶、小租戶手裡,而佔絕大多數的台灣本地農民,生活依舊一貧如洗。貪官污吏仍不改其本質,以台灣為搖錢樹,況且新的事業所託非人經營不善,所以米.糖.樟腦.茶葉.煤炭.製鹽等百業皆不見得有獲其利。在財政方面,稅收是增加到達年收二百餘萬兩,但實際上仍由大多數的台灣本地人所承擔。這又加強了滿清北京政府對台灣的殖民統治,及鞏固稅源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劉銘傳在台推動新政有高度的困難與阻力,又他的身體在對太平天國作戰時,頭部受到嚴重的槍傷,加上眼病,西醫診治幾近目盲的眼疾。曾二次上書朝近請求他開去福建巡撫本缺,專辦台灣防務。
一八九○年由於醇親王奕匡病重,幾度不省人事,在朝勢力迅速消退,其他派系對劉銘傳展開攻擊,此時李鴻章以沉默與迴避,陷劉氏於不顧。 在十月五日,軍機官員決定以台灣煤礦招商承辦章程中種種的缺失,交由吏部,對他提出革職處分,但做出革職留任的裁決。醇親王奕匡在一八九一年一月二日去世,於是劉銘傳在一月七日第三次呈上開缺摺,求朝廷准許他辭職。一八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劉銘傳正式收到諭令,交接。六月四日歸去,結束六年在台歲月。
在清日甲午戰爭時,劉銘傳一度有意應李鴻章之邀,重披戰袍,然而當時掌權的軍機大臣翁同龢,素忌淮軍,刻意打壓劉銘傳,所以也就退隱山林
土地清丈與清賦 https://bit.ly/3ari2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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