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薩斯的人口理論--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s://goo.gl/S8OJEO

馬爾薩斯的結論被許多20世紀的經濟學家所詬病。由於技術進步,大規模的人口增長並未造成馬爾薩斯災難。所以有人稱他是失敗的詛咒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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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人口1724--1833年人口從不到一億到四億人-人口爆  

1724--1833年人口從不到一億到四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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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爆炸移民路線


清代人口統計製度與1741—1851年間的中國人口
作者:姜濤文章來源:《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點擊數: 4976更新時間:2009年05月26日
清中葉自乾隆六年(1741)到咸豐元年(1851)的111年間,是清代有比較完全意義上的人口統計的時期,也是中國歷史上人口空前發展的時期。這一時期對於近代人口史的研究來說,無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這不僅因為近代以來中國人口發展規模的基礎以及人口分佈的基本態勢,都在此時得以確立,還因為這一時期不斷增長的巨大人口本身,業已成為影響中國近代社會歷史進程的重要因素。然而,由於人們迄今對這一時期人口增長的實際狀況仍有不少誤解和歧見,因此有必要結合當時的人口統計製度加以進一步的申論和辨析。本文的考察即由此入手。
一、言人人殊的清代人口統計
清代是離我們時代最近的一個封建專制朝代,保存至今的人口統計資料也遠比此前的朝代為多。但這為數眾多的統計資料,向我們展示的卻是一幅不可思議的人口增長畫面:根據《清實錄》的記載,順治八年(1651)時,全國統計的“人丁戶口”為1063萬餘,以後雖迭有增加,但在順治、康熙兩朝的大部分時間內,人數增長極為有限,幾呈零增長的狀態(一度還出現負增長),直到80餘年後的雍正十二年(1734),統計的“人丁戶口”僅增至2641萬餘,即使加上所謂“永不加賦滋生人丁”仍只有2735萬餘。但再過7年後的乾隆六年(1741),所統計的“民數”便一舉突破1億大關,達到14341萬人,為1734年統計數的5倍多。乾隆末年(18世紀末)的“民數”更高達3億以上,為康熙年間統計數的10餘倍。
不少人據此認為,乾隆朝,亦即18世紀的中後葉,是清代人口飛速增長的時期。而最初得出這一結論的,正是乾隆皇帝本人。1793年,已入耄耋之年的皇帝在一份“上諭”中說:
朕恭閱聖祖仁皇帝實錄,康熙四十九年(1710)民數二千三百三十一萬二千二百餘名口,因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共三萬七百四十六萬七千二百餘名口,較之康熙年間計增十五倍有奇…… [①]。
乾隆帝為人口不斷的增長而憂心忡忡,但他的上述結論卻是錯誤的。雖然從統計數字本身來看,1792年的“民數”是1710年的“人丁戶口”的13.19倍,但這只是將不同的統計對像作比較而產生的一種假象。可是,皇帝“金口”一開,清人不便再作辨析,後人亦以訛傳訛。時至今日,竟仍有人用乾、嘉、道時期的“民數”與順、康、雍時期的“人丁戶口”相較,以印證其有關清代人口增長過速的結論[②]。
也有人因此而對清代人口統計抱徹底否定的態度。王亞南就曾把包括清代在內的中國歷代人口統計都譏為“一筆糊塗帳”,並斷言不能從這些具體的數字中去發現中國的人口問題[③]。
其實,只要我們略加分辨就可發現,清代前期的“人丁戶口”的統計與清中葉以後的“民數”統計,已分屬兩種統計冊報體系,其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尤應注意的是,近年的一些研究指出:所謂的“人丁戶口”並不是“成丁”,即十六歲到六十歲的男性人口的統計,而是一種納稅“法人”單位的匯總。由於它的總數往往是預定的,所以區別於正常的人口統計;又由於它必須轉化為具體的人戶姓名,即落實到具體人頭,所以又不是丁賦本身。清代前期對“人丁戶口”的編審,實質上就是由州縣地方政府核准、登記或變更這種納稅“法人”單位的過程。“人丁戶口”的統計,與人口的實際增長沒有任何關係,因此不能按一定的比例(即所謂“丁口比”)折合成人口[④]。
乾隆六年(1741)以後的“民數”統計,按《清實錄》的用語是“會計天下民數,各省通共大小男婦若干名口”,從原則上說,已屬於人口統計的範圍。所謂“天下民數”,實際上只是指各直省的漢族人口以及部分已入編氓的少數民族人口,但由於這部分人口已佔全國人口的絕對多數,將其近似地看作全國人口的統計還是可以的。
即便如此,對1741—1851年間人口統計做進一步辨析,仍很有必要。這是因為,在這一時期的“民數”統計中,也存在一些按正常的人口發展規律所無法解釋的現象。根據《清實錄》的原有記載和戶部《匯奏各省民數谷數清冊》[⑤]所作的補充、修正,我們可以把1741一1851年曆年的民數統計(參見文後的“附錄”。利用這一統計,可以很容易地製成人口變動曲線)分為四個階段進行考察:
1.1741一1774年(乾隆六年一三十九年),民數由14341萬人增加到22103萬人。這一階段中,1742年比1741年增加1600餘萬人,造成人口增幅過大(增長率高達114‰),其後則大體以較為平緩的速率逐年增長。平均年增長率為10.2‰,或每年增加190多萬人。
2.1775—1794年(乾隆四十年一五十九年),民數由26456萬人增加到31328萬人。這一階段因1775年比1774年猛增4000多萬人口(年增長率高達197‰)而與第一階段形成一個“陡坎”。但本階段其後各年的增長也相當平緩,即大體保持在年增長率8.9‰,或每年增加250多萬人的勢頭(唯一的例外是1778年,因比上年少2790萬人而形成一個明顯的統計“缺口”)。
3.1794—1812年(乾隆五十九年一嘉慶十七年),民數由31328萬人增加到36169萬人。這一階段的統計“缺口”較多。由於這一期間的戶部《清冊》現已大部缺失,《清實錄》的記載又過於簡略,我們無法準確判斷造成這些統計“缺口”的具體原因。據現存的道光朝的《清冊》推斷,不外乎由於災荒或戰事而影響到有關地區未能及時將人口查報(這也可以解釋第二階段中1778年的統計“缺口”)。如果排除這些缺口的干擾,則可以看出,這一階段的民數的變動基本上仍是平滑上升的增長曲線:平均年增長率約為8‰,或每年增加近270萬人。
4.1812—1851年(嘉慶十七年一咸豐元年),民數由36169萬人增加到43189萬人。這一階段增長速率已明顯減緩。由於鴉片戰爭和災荒,部分地區民數缺報。雖然按規定,這些地區事後都必須補造(補造民數附於上報之年的《清冊》之中,而不再對原《清冊》進行訂正),但因《清冊》的殘缺,我們無法將缺失的統計一一修訂補全。根據業經修補校正的數據來看,這一階段大體仍呈上升的趨勢,但平均年增長率已下降到4.6‰,或每年僅遞增180萬人。
曾對近代中國人口研究作出重大努力的美國人柔克義(Rockhill, William Woodwille, 1854—1914,美國外交家、漢學家,曾任駐華公使),考察過這一時期的人口資料,併計算了1743—1783年間的人口平均增長率。由於統計數據不全、不准,加之計算中的一些錯誤,各相鄰年代組的增長率表現為無規則的大幅度上下波動。柔克義對此困惑不解,從而對整個這一時期的人口統計報告的價值感到“完全失望”。他最後是只取1741年的數據,而將後繼各年的數據全部割棄了。其理由是,1741年前的中國政府“強大而明智,它的政令比其後任何時候都得到更為忠實準確的執行。且帝國享受著完全的和平” [⑥]。其實這一理由同樣適用於1741年後乾隆治下的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柔克義採用這一數據的真實原因不過在於清政府於此年第一次借編審之機清查了全國人口。
然而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地區都已在1741年查報了自己的全部“土著”人口。方志材料向我們顯示,一些縣分是在1741年以後的幾年中,如江蘇省震澤縣就是直到乾隆九年(1744)才逐戶清查人口並有準確數字上報的[⑦]。這一事實表明:1741年後的幾年間人口統計數據的大幅度上升,並不是實際人口突然飛躍增長,而是各地陸續清查人口並將其上報的結果。柔克義徹底否定1741年後的民數統計的做法顯然不妥。
一些研究中國近代人口的學者把注意力集中於1775年統計人口的大增長之上。
俄國人雜哈勞(Zakharov, Ivan Illich, 1814—1885,俄國領事官,漢學家)於1848年指出:1775年人口大增長,是疆吏們為迎合皇帝的意願故意多報四千萬人口,在隨後歷年編造的戶口統計中,可能也未及時將這些虛報數字刪去。民國時期的中國人口學者陳長蘅對雜氏之說深信不疑。在他所作的關於近代人口的估計中,對1775年以後歷年的人口數都向下作了大幅度調整[⑧]。
羅爾綱和何炳棣等人的意見正好與此相反。羅爾綱援引乾隆皇帝1775年批評湖北應山等地不以實際人數上報的“上諭”,認為1776年人口數字(引者按:實為1775年統計數字,展期到第二年上報)是可靠的,因為這是皇帝加以“嚴切的整頓”的結果[⑨]。何炳棣則進一步指出:1741—1775年間的人口統計是不完全的;而1776年以後,因為保甲功能的健全,統計數字相對來說要可靠得多[⑩]。可是仍有人對何炳棣的結論性意見表示懷疑。因為就在他所認為的統計數據可靠的1775一1851年期問(按何的分期是1776—1850年),統計報告中人為編造的現像極為嚴重。對這一時期,特別是期末的人口總數,也有人認為偏高,而予以刪削[11]。
無論肯定或否定的意見,都為問題的最終解決作出了貢獻。為使有關的研究能進一步深化,對乾隆年間所確立的“民數”統計製度進行一番動態的考察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二、乾隆初年對人口統計製度的變革
18世紀初,康熙皇帝在多次巡視南方以後,覺察到所謂“人丁戶口”的統計不能反映實際的人口,並感到有必要對“人丁”的實數加以確查,這導致了康熙五十一年二月(1712年4月)有關“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上諭”的發布。為貫徹這一“上諭”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並沒有使皇帝達到其了解“人丁”實數的初衷,但促進了丁賦徵收制度的變革,為雍正年間的“攤丁入地”準備了條件。這一發展變化又導致了沿襲已久的人丁編審制度與賦稅徵收的分離,終於為乾隆年間人口統計製度的根本變革打下了基礎。
與康熙皇帝強調了解“人丁”實數的意願不同,乾隆皇帝上台伊始就下決心掌握全體“民數”。《清實錄》在雍正十三年(1735)年末,第一次沒有按慣例登載是年的“人丁戶口”及“永不加賦滋生人丁”。這一狀況持續了6年。這是一個明確的信號。第7年即乾隆六年,正屆五年一舉的人丁編審之期,年輕的皇帝提前於乾隆五年冬正式下令清查全國戶口。為了順利完成由清查“人手”(人丁)到清查“人口”(民數)的轉變,皇帝看來很費了一番腦筋。他援引早已成為經典的“周官之法”,並特地選定在冬至月的朔日發布了“上諭”,從而使得這一變革顯得極其莊嚴神聖,符合古製而無可非議。“上諭”指出:
周官之法,歲祭司民司祿,而獻民數谷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非獨冢宰據之以製國用之通,凡授田興鋤,賙急平興,以及歲有災祲,移民通財,薄徵散利,皆必於民數谷數若燭照數計,而後可斟酌調劑焉。
“上諭”抨擊了秦漢以降的戶口統計,唯對唐代貞觀之初評價甚高。在回顧了康熙、雍正時“新增人戶,不另加丁賦”,“勤恤民隱,廣儲倉谷”等周渥德意之後,又痛斥各省雖有五年編審之規,州縣常平倉亦有歲終稽核之法,而奉行者僅“於登耗散斂之間,循職式之舊,殊不知政治之施設,實本於此”。“上諭”要求“自今以後,每歲仲冬,該督撫將各府州縣戶口減增、倉谷存用,一一詳悉奏聞”,“各省具奏戶口數目,著於編審後舉行”。具體措施,則由戶部議奏[12]。
17天后,戶部提出了原則方案:
查定例,五年編審人丁,每年奏銷倉谷。今特降諭旨,欲周知其數,以通計熟籌而為之備。請嗣後編審奏銷仍照舊辦理外,應令各督撫,即於辛酉年(1741)編審後,將各府州縣人丁,按戶清查,及戶內大小各口,一併造報, ……俱於每歲十一月繕寫黃冊奏聞。[13]
何炳棣對戶部的方案極為讚賞,評論說:“如果戶部的建議能毫無保留地被採用的話,中國很可能從1741年起就有了人口普查制度了。” [14]其實,戶部的規定有其含混和不切實際的地方,如五年編審之外每年再清查戶口的規定,實際上就是行不通的。以農立國的中國似乎也注定了自己不能成為近代第一個實施人口普查的國家[15]。戶部的方案雖得到乾隆帝批准,但出台後不久就遭到了強有力的反對。御史蘇霖渤在奏疏中明確指出:
戶部議行歲查民數一事,止可驗生息之蕃,難據作施行之用。蓋向例五年編審,只係按戶定丁。其借糶散賑,皆臨時清查,無從據此民數辦理。且小民散處鄉僻,若令赴署聽點,則民不能堪;若官自下鄉查驗,則官不能堪;仍不過委之吏胥而已。況商旅往來莫定.流民工役,聚散不常,以及番疆苗界,多未便清查之處,請降旨即行停止。[16]
除了技術上的困難外,他特別強調了吏胥借清查而擾民的可能嚴重後果:
事本煩重,則藉口之需索多端;地複遼闊,則乘便之貪求無厭。重則入室搜查,生端挾詐;輕則冊費路費.坐索無休。至斂錢之鄉保人等,就中分肥,皆屬情所不免……是小民未及沾惠,先已耗財不貲矣。
而且從編查的結果看,似乎也不值得為此大動干戈:
迨至匯冊奏聞,仍僅得其大略,究非確數。而小民滋累業不可以數計也。[17]
標榜愛民的皇帝對此意見自然十分重視,他下令大學士與九卿會議。討論的結果是:
查各省戶口殷繁,若每歲清查,誠多紛擾。應俟辛酉年編審後,戶口業有成數,令各督撫於每歲仲冬,除去流寓人等,及番苗處所,將該省戶口總數與穀數一併造報,毋庸逐戶挨查。
皇帝對此又“從之”。[18]
戶部的方案被否決了。這既有技術上的困難,更有政治上的考慮。最主要的,還是由於廷臣們並不認為實施人口普查對維護統治有什麼實際意義。
我們所見到的戶部的最後規定是這樣的:
造報民數,每歲舉行,為時既近,而自通都大邑以及窮鄉僻壤,戶口殷繁。若每年皆照編審造報,誠恐紛煩滋擾。直省各州縣設立保甲門牌,土著流寓,一切臚列,原有冊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將土著造報,即可得其數目。令該督撫於每年仲冬將戶口實數與穀數一併造報,以免紛擾。至番疆苗界,向來不入編審,不必造報。[19]
這一規定說明了三個問題:
第一,清政府無意利用五年一舉的人丁編審制度為清查全體人口服務;
第二,人口造報不是在重新確查人口實數的基礎上進行,而只是利用現成的保甲冊籍;
第三,實際造報的人口,不僅不包括向來不入編審的“番疆苗界”,甚至也不是保甲冊籍上的全部人口,而僅是將“流寓”(即外來的移民人口)除外的所謂“土著”人口。
可見這一規定本身缺陷不少。只報“土著”不報“流寓”的規定,必然使上報人口大大低於實際人口,有違皇帝要求掌握民數的初衷。不僅如此,當時的保甲制度還遠沒有完善到足以承擔全國戶口查報的任務,原本為丁賦徵收服務的人丁編審也仍照舊如期舉行。但新的原則既已確立,兩者的最終命運也就因此而被決定了。
三、保甲制度的完善與人丁編審的廢止
和以往歷代的統治者一樣,清政府很重視作為人口管理的重要設施的保甲組織。順治元年(1644),清廷入關伊始,即下令“制編置戶口保甲之法” [20]。康熙四十七年(1708),再次令部臣議奏,“申行保甲之法”。具體規定是:
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戶,四鄉村落各若干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客店立簿稽查,寺廟亦給紙牌。
雍正四年(1726),鑑於人丁編審制度在戶口清查職能上的名不副實,直隸總督李紱提議以嚴密的保甲制度取而代之。但在當時,攤丁入地尚未全麵攤開,李紱建議的重點也只在編查實在人丁(即成年男子),人丁編審並未因此而廢除。廷臣們議定,由戶部重新議定保甲條例,經批准後“嚴飭立行”。
同年,定棚民、寮民照保甲之例,對江西、浙江、福建等省棚民、廣東省寮民加強了管理。七年,準廣東疍民登岸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八年,準江南常、昭丐戶削除丐籍,“同列編氓”;九年,令甘肅回民“通編保甲”;十一年,又對台灣府流寓人口編排保甲作了具體規定。
總之,雍正一朝對人口的管理加強了,保甲制度更完善了。這就為乾隆年間利用保甲清查戶口創造了條件。
但乾隆初年對保甲的設置比雍正時的雷厲風行有所倒退。乾隆元年(1736),江西省一些“窮鄉僻處”尚未編設保甲。清廷對該省的指示是“令州縣官詳酌形勢,妥善辦理,勿任吏胥夤緣為奸,擾累戶民。”至於其他各省,“均聽各省督撫自行酌量辦理”。
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廷臣們議准保甲條例15條,開始對人口管理全面立法。條例對“紳衿之家”、“旗民雜處”、“吏民雜處”、“客民在內地貿易,或置有產業者”,都強調與齊民“一體編列”。對“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對鹽廠井灶、礦廠、煤窯乃至山居棚民、寮民、商船、漁只、寺觀僧道、流丐等,也都有具體的編查規定。四川遷入人口最多,條例於此還特別強調“川省客民,同土著一例編查”。這才真正為全面推行保甲制度,並以此查報人口提供了決定性的保證。而此時上距各直省初次查報民數已有16年之久了。
從1741年第一次查報“民數”,到1772年“永停編審”之前,由於保甲制度的不健全,一些地區的人口造報,是利用編審的機會進行的。從表面上看,自從康熙末年“永不加賦”及雍正年間推行“攤丁入地”以後,五年一舉的人丁編審已漸失其為徵收丁賦服務的職能,似已無存在的必要。而實際上,正因為丁賦徵收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才使得編審有可能徹底擺脫賦稅的影響,真正做到“與一定之丁銀全無關涉”(李紱語),從而發揮其應有的人口統計的職能。如據湖北襄陽府的記載:“乾隆二十一年編審,一州六縣民戶共106 334,口431 382,內隨糧成丁26 134,滋生不加賦成丁6 371,土著不成丁大男女264 670,小男女134 207。” [21]顯然,這屆編審查造了除“流寓”外的全部“土著”的大小男女人口。另有一些地區,如前引江蘇省震澤縣,雖未利用五年編審之期,卻也是由知縣“逐戶清查”才得人口實數。可見,編審的形式對查報人口來說,是有生命力的。
然而,隨著賦稅制度的改革,五年編審人丁之舉漸失其財政意義,因而最終還是遭到了“永行停止”的厄運。
乾隆十一年(1746),皇帝首先下令停止了江西省對婦女的編審。諭令指出:
向來江西省每逢編審之年,丁男之外,又有婦女。蓋緣從前有鹽鈔一項,分給小戶計口納鈔。既有婦女應徵之項,則不得不稽其存亡增減,是以入於編審之內也。……今鹽鈔既已攤入地糧之內,則是婦女已無可徵之項。何必存此編審虛名,徒滋擾累!嗣後編審,婦女著停止。[22]
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於攤丁入地的基本實現,皇帝下。令永停編審:
編審人口舊例,原因生齒繁滋,恐有漏戶避差之弊,是以每屆五年查編造冊,以備考核。今丁銀既皆攤入地糧,而滋生人戶,又欽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賦。則五年編審,不過沿襲虛文,無裨實政。況各省民谷細數,俱經該督撫於年底專折奏報,戶部核實具題,付之史館記載。是戶口之歲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而無藉五年一次,另行查辦。嗣後編審之例,著永行停止。[23]
編審在乾隆六年(1741)以後,又舉行過六屈,即“永行停止”了。此後的人口查報便走上了專倚保甲冊籍的道路。後人對這一轉變褒貶不一。光緒《畿輔通志》的編者認為:
舊志止載丁數,所以重編審,亦以稽徭銀也。自雍正二年丁銀攤入地糧,而雍正志仍載人丁,不計戶口,於義為疏。至乾隆二[三]十六年停止編審,清查戶口,實合古者民數為重之意。[24]
這看來是就編審只載人丁,不以實際戶口統計上報的這一面講的。而湖北《襄陽府志》的編者卻認為:
自停止編審後,州縣戶口不足為據……若胥吏以意增減之為,固無取焉。[25]
這卻是對編審停止後,胥吏得“以意增減”,造成州縣戶口冊籍“不足為據”進行了抨擊。
兩種看法正好反映了乾隆時期新的人口統計製度在確立過程中的兩重性發展:一方面,由編審人丁到清查民數,統計上報的對象擴大(或更確切地說,是轉變)為全體人口,使人口統計更接近於實際,這是它肯定的、進步的一面;另一方面,由直接的面對面的“按戶定丁”改為間接的按冊籍上報,不僅在統計對象的準確性上打了折扣,也為吏胥的任意編造提供了可能,這又是它消極、落後的一面。而這一面很快就得到了暴露。
四、全面清查及補苴罅漏
乾隆四十年(1775),亦即下令停止編審剛剛3年之後,皇帝就因地方州縣人口造報的不實而大感震怒。事情是由湖北巡撫陳輝祖的奏報而引起的。奏報提及一些州縣的民數冊籍中,每年滋生人口過少而與實際情形不符的現象。如應城一縣,每年止報滋生8口。應山、棗陽止報20餘口或數口,而且每年滋生數目,一律雷同,等等。乾隆帝認為此事“實屬荒唐可笑”。他指出:
各省歲報民數,用以驗盛世閭閻繁庶之徵,自當按年確核。豈有一縣之大,每歲僅報滋生數口之理?可見地方有司向竟視為具文,而歷任督撫,亦任其隨意填造,不復加察,似此率略相沿,成何事體![26]
措辭嚴厲的“上諭”對“率略相沿”的各省督撫無疑是極大的震動。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儘管乾隆帝廢止了“編審”這一清查形式,但各地為了貫徹諭旨,還是不得不展開了對人口的全面清查。我們在江蘇《溧水縣志》中找到了有關在乾隆四十年(1775)“奉旨飭查確實民數上之於朝”的記載[27]。而這次全面清查的結果,便是1775年全國民數統計的猛增。從絕對數看,該年的民數比上年增加4000多萬,增長率高達20%。
能否因為統計數字的猛增便斷言各省疆吏“多報人數迎合上意”呢?不能。事實上,所謂的“上意”只是要求各地造報人口實數,而不允許“約略開造”。1775年的民數(展期到次年造報)是建立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之上,應是可信的。但為什麼各地“奉旨飭查確實民數”的結果竟造成了統計數字的猛增且增幅如此之大呢?內中的原因必須認真探究。
皇帝所指摘的“約略開造”現象,應是造成統計偏差的原因之一,但並非主要原因。所謂“約略開造”實際是地方當局對當地人口狀況的一種估計,一般必須建立在某次編審或其他形式的人口清查的基礎之上(即所謂“戶口業有成數”)。因此它所產生的誤差,主要是人口絕對數的不准確。除非完全是閉門造車,它所反映的人口大致規模,不可能有太大出入。但1775年統計數如此大幅度的猛增,卻不是用所謂“約略開造”就能解釋得了的。“約略開造”不可能產生在全國范圍內平均高達20%的統計偏差。
利用表1的分省統計(因無1774、75兩年的分省統計,改用1771、76兩年的數據),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統計人口大幅度增長的原因。
首先,不難發現,各省的增幅是很不相同的。增長幅度最大的是四川省,從307萬人增加到779萬人,增長率高達154%,其次為廣東、湖北、湖南等省。增長幅度最小的是陝西省,從743萬人增加到819萬人,增長率為10%,其次為奉天(含吉林)、廣西、浙江等省或地方。甚至還有出現負增長的:山東省由2600萬人降到2150萬人,增長率為-17%。值得指出的是,各省人口增幅的大小,與各省移民人口(即“流寓”)的多少密切相關:人口增幅最大的幾省,都是清初以來有大量移民遷入的省份;而出現負增長的山東,恰正是一個移民人口遷出大省。
其次,再考查乾隆皇帝的“上諭”(參見下文所引的同年的另一“上諭”及第二年編纂的《戶部則例》條文),可發現與1741年的規定有很大差異:1741年的規定明確要求各地上報民數時將“流寓”人口除外,1775年的諭旨卻強調必須將“實在民數”通核上報。顯然,這種由“本籍主義”向“現住主義”指導原則的改變,才是造成1775年統計人口大幅度增長的主要原因。或者換一角度,我們毋寧說:正是1741年將“流寓”人口除外的所謂“本籍主義”的規定,造成了1741—1775年間統計人口對實際人口的較大幅度的偏低。
像1775年這樣的全國規模的人口清查,直到1851年沒再舉行過。乾隆帝寄希望於地方官員平日對保甲編查的盡心職守之上。仍是在1775年,他在另一份“上諭”中指出:
現今直省通查保甲所在戶口人數,俱稽考成編,無難按籍而計。嗣後各督撫飭所屬,具實在民數上之督撫,督撫匯折上之於朝。朕以時披覽,即可悉億兆阜成之概,而直省編查保甲之盡心與否,即於此可察焉。其敬體而力行之,毋忽![28]
這真是一個妙想。在他看來也許是一舉兩得:因為若要上報準確的人口數字,必須盡心編查保甲冊籍;而保甲編查的盡心與否,又可根據上報數字的準確程度來檢驗。可是問題的關鍵恰恰在於:怎樣才能得知上報民數的準確性呢?顯然應該有一個參照系,即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制度——對人口的普查。不過,要求一個剛因“擾民”而廢除了五年一舉的編審的皇帝這樣做,是不可能的。1776年編纂的《戶部則例》的有關條款,集中體現了皇帝的這一指導思想:
令督撫統飭所屬各州縣查具實在民數,於每歲十月內同谷數一併造冊諮部匯題。若造報不實,予以議處。凡州縣造報每歲民數,令各按現行保甲門牌底冊核計匯總,無庸挨戶細查花名。若藉端滋擾或科派者參究,若奏報逾限者即行查參。至從前五年一次編審增益人丁造冊奏報之處,永行停止。[29]
在乾隆帝治下的最後二十年間,清廷未再對保甲查報人口的製度作任何實質性的變動。一些新規定則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制度。
乾隆四十九年(1784)規定:
各州縣編查保甲,即註明每戶口數。每年造冊送臬司查核。至外來僱工雜項人等姓名,各臚列本戶之下…… [30]
這一規定的貫徹也在地方誌中得到了反映。據陝西《洛川縣志》,該縣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共18 605戶,90 293口。記載說明:
此據保甲冊。流寓、客商、兵丁、軍流、僱工、僧道等,一例編入。實在土著、寄籍為87 510口,往來無常者2 783口。較上屆民數減2戶,添男婦大小4口。[31]
不僅定居的全部土著、寄籍人口,連短期逗留的所謂“往來無常者”也在統計之列了。
乾隆五十九年(1794)的諭令則對統計人口的截止時限作了規定:
各省年終匯奏事件毋庸陸續具奏,著於每年十月內截數,諮報軍機處,仍交部分別核議、具題。[32]
至此,乾隆初年開始形成的建立在保甲體系基礎上的人口統計製度,在形式上已臻於完備,以致乾隆帝的後繼者們,沒有對此作任何進一步的規定。
幾十年後,當西方人的足跡越來越多地印上東方這塊古老的土地上的時候,他們起先是為中國的眾多人口而震驚,並懷疑人口統計的正確性。但當他們在對中國的人口統計製度作了進一步了解後,認識到:中國在人口統計方面享有西方所沒有的種種方便,而最主要的就是利用了組織嚴密的保甲制度。中國人是完全可以得到可靠的人口數字的[33]。當時中國自己的政論家們也認為“理戶口之法,莫善於保甲” [34]。然而,這裡存在的問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地方官員們是否還力行保甲,並據以上報民數。因為“法久必怠,怠久必弊”。
事實上,嘉慶、道光兩朝的統治者把相當多的精力花在對保甲制度的整頓上。這首先當然是社會治安的需要,但同樣也反映了統治者要求掌握人口實數的願望。如嘉慶十五年(1810)的一份“上諭”指出:
每歲編戶審丁匯冊報部,間遇水旱偏災,發帑賑恤,按冊而稽,自不至於浮冒,立法最為詳密。乃奉行既久,竟同具文。……偶遇偏災散賑,則姦吏蠹胥浮開戶口,較歲報丁冊往往增多,任意弊混,殊不成事體。[35]
嘉慶十四年(1809),皇帝曾親自過問發生在江蘇省淮安府的一起地方官員乘賑災多報戶口,並毒害察訪委員的案件。謀殺委員的山陽縣令被處斬,包庇他的知府被處絞,兩江總督以下多位要員被革職[36]。
道光皇帝即位之初,也曾著力抓過保甲戶口的編查工作。[37]道光十二年(1832),皇帝過問了一起地方官員上報戶口失實的案件。湊巧,這事也發生在江蘇省淮安府。不過這次的當事者,鹽城縣知縣孔昭傑被指控故意少報戶口。道光帝下令兩江總督陶澍等人查明有無情弊。經江寧布政使等實地調查證明,這位知縣並不是故意少報人口,而是因為縣境被災甚重,下鄉挨查時,“必須見戶見人始行入冊”。而當時全縣逃荒在外人口太多,“是以造冊時每一戶一、二口者居多,每戶數口者較少。”陶澍等人的結論是:“該縣孔昭傑辦理稍涉拘泥,係為預防冒混起見,尚非故意從刻,不能認真之比。”原來是這位知縣辦事太認真了。皇帝對此自然無話可說,硃批“知道了”完事[38]。
此事說明,遲至道光中葉,像江蘇這樣的人口大省,對人口的統計和管理還是相當嚴密的(尤其是因天災人禍需要重新清理以便賑濟的地區)。此時的戶部《清冊》中,凡因戰亂災荒等天災人禍而缺報的地區,基本上都在事後作了補造,亦可為之佐證。
五、統計人口與實際人口
在上述對人口統計製度考察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就1741—1851年間,即乾、嘉、道三朝的統計人口對實際人口的偏離程度作一大概的估量,並依此估算當時實際應有的人口規模。
對於1741—1774年間的統計人口,我們不難作出判別。因其不包括所謂“流寓”人口在內,很顯然,是一個比實際人口有較大幅度偏低的不完全統計。
但對1775—1851年間的統計人口,作出一個明確的判斷卻要困難得多。根據筆者所掌握的材料看,這一時期的統計人口仍較實際人口有一定程度的偏離,而越到後期,偏離的程度可能更大些。總的趨向則是偏低,這和迄今的一些研究者認為這一時期的統計人口偏高的印象正好相反。
首先,統計報告中“人為編造”現象愈益嚴重,是造成統計人口愈益偏差的主要原因。人口統計中所謂“人為編造”的現象,亦即乾隆帝在1775年所批評過的“約略開造”。正如前文所述,這其實是州縣地方當局對本地人口的一種估計。這種估計一般必須建立在某次對保甲人口編查的基礎之上。由於這種編查(亦即對人口的清查)實際上不可能每年舉行,由地方官員或吏胥對當地人口及其變動狀況進行估計後上報,就成了經常的、普遍的現象。人口運動有一定的規律性,只要沒有突發性事件,如天災人禍等造成較大的人口變動,由地方當局作出的這種估計一般不會偏離實際太遠。而一旦有較大的變動時,對人口的重新清查、冊籍的重造、核實等工作也就開始了。因此,冊報人口對實際人口的偏離程度,取決於各地方當局對人口清查的頻度和認真程度:如兩次清查間隔時間短,州縣工作認真,其偏離程度就要相應小一些;反之,就要大一些。如清查的時間間隔過大,或乾脆無清查,就會造成統計人口失實。從各地冊報的情形看,統計失實大體有兩種表現形式;一、長期沿襲同一冊報數字。如四川省瀘州,嘉慶十六年(1811)上報戶口為148 470戶,446 055口,而道光三年(1823)該州冊報數據竟與此完全一樣。與滬州情形相同的還有石砫、太平二直隸廳。而四川其餘府州統計人口在這12年間都有程度不等的增長,增幅大者可達40%[39]。不過這種表現形式較為少見,更多的是二、長期沿襲同一(或保持大體相同的)增長數字,其結果造成平均增長率的下降趨勢。這在道光年間表現得尤為突出(當然,道光年間人口平均增長率的下降,首先仍是建立在道光初年對保甲編查的整頓清理之上,即建立在一定的事實依據之上的)。
其次,統計報告中少報、漏報、缺報等現象相當嚴重。
一些邊遠省份存在著大批保甲編查未到的地方。西南諸省,如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省,有大量的少數民族居住或與漢族混居。這些人口,或是完全沒有上報,或是嚴重缺報。據美籍學者李中清的估計,1850年前後,僅雲南、貴州及四川南部地區,至少有500萬以上的人口沒有登記造報[40]。東三省是滿族發祥之地,曾嚴禁漢人移居,但“禁之亦不能止”,“以至每查辦一次,輒增出新來流民數千戶之多。” [41]大量漢族人口,因係非法移居,也無法以正常渠道清查上報。另外,一些省份的邊遠山區,如廣東、福建、江西、浙江、安徽以及湖北、陝西,四川等省邊界毗鄰山區,都有大批棚民、寮民居住,對這些人口的查報,也有相當的困難。
即使人口比較稠密,保甲編查較嚴的地區,缺戶、漏口(尤其是婦女、兒童)也是常事。乾隆時代的官僚陳宏謀曾經建議:保甲編查可將婦女、兒童排除在外[42]。這一建議遭到清廷否決。但各地的人口造報中,實際注重的,往往仍是成年男子。江蘇各地在乾隆以後編纂的方誌中,很多仍只載男丁數。《嘉慶一統志》中,江蘇寧屬4府2州的所謂人口數,實際只是男丁的統計。有些地方人口雖然男女並造,但婦女、兒童遺漏很多。如廣州府新寧縣1828年人口統計,男子為128 863人,女子僅為68 109人,性比例高達189 [43]。江蘇如皋縣自1775年到1804年的人口統計中,性比例竟持續30年高達145左右[44]。廣東東莞縣1786—1796年間的人口統計,性比例更持續高達令人無法置信的190左右[45]。
江蘇青浦縣地處江南,“女子城中勤針黹然脂夜作,村居則芸耨紡績,靡事不為” [46],婦女因勞動創收多,社會地位較高。據表2顯示,成人的性比例尚屬正常,但女性兒童所佔比例太低,顯然是少報了。如兒童性比例也按成人的114計,僅少報的幼女人口一項,即可達總人口的10%以上。
表2 嘉慶二十一年(1816)青浦縣人口、性比例及兒童佔總人口比重

資料來源:光緒《青浦縣志》卷6。
還需要指出的是,在清政府對人口統計數字進行匯總的過程中,常有部分地區人口缺報。雖然在戶部《清冊》中這些缺報地區都有明確記載,但在《清實錄》等文獻中卻往往得不到反映,一般研究者也往往忽略。如福建台灣府,自嘉慶十七年(1812)起,一直未造報人口。而該府嘉慶十六年(1811)時,漢族人口即已超過200萬人,光緒十三年建省時更高達320餘萬人[47]。可見這種因地區缺報而造成的人口統計上的短缺,數目也相當可觀。
最後,我們不可忘記,不在民數統計之中的滿清宗室貴族、八旗、綠營兵籍人口、蒙、藏等少數民族人口,總數雖然不多,但始終佔全國總人口的一定的比例。
將上述各因素都考慮在內,我們可以得出1850年前後統計人口的偏低程度,取一保守的估計,不妨定為5%左右。如此,則1850年前後的實際人口至少應達到4.5億左右。
至於1741—1774年間的統計人口,則應先將“流寓”人口所佔的比例考慮在內。這可按1775年統計人口的增長幅度即約20%進行推導。如此,則期初,即1740年前後包括“流寓”人口在內的民數,應不少於1.9億(這裡不取1741年過於偏低的數據,而按1742年的1.6億進行推計) 。再加上5%的誤差修正,則1740年前後全國實際人口,可能已達2億左右。
羅爾綱先生曾判斷,1680年代平定三藩之亂之後,到1730年代,是清代人口發展最快亦即人口增長率最高的時期。這一判斷是有說服力的[48]。而本文的考察,則從根本上否定了所謂18世紀中後葉,即乾隆年間人口增長最速的錯誤印象。
六、簡短的結論
清中葉所確立的建立在保甲編查基礎之上的人口統計製度,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地位。它對於清代前期實行的人丁編審制度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從名不副實的所謂“人丁戶口”的統計,發展到對全體“民數”的統計,是一根本性的轉變。它使得中國的人口統計第一次徹底地擺脫了賦稅的束縛,從而能夠較為真確地反映人口變動的實際。以組織嚴密的保甲制度作為人口造報的基礎,是清代統治者對人口統計的一大貢獻。它使得地方政府部門可以得到相當準確的分門別類的人口統計,也使得一個數億人口大國(有人認為佔當時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的統治者可隨時對全國的人口規模和分佈做到胸中有數。這在世界人口統計史上也是一個了不起的奇蹟。但由於統計製度本身存在的缺陷(首先是缺乏定期人口普查的製度上的保證)以及其他種種原因,統計人口與實際人口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偏離,而從總體上說,是偏低而不是偏高。這可以修正我們既有的對清代人口發展的錯誤印象。

清代人口统计制度与1741—1851年间的中国人口-近代中国研究 - https://goo.gl/QhPTa0

1741—1851年历年人口统计

 

年 度

 

公元(年)

 

民 数

 

校 正 数

 

乾隆六年

 

1741

 

143 411 559

 

 

 

乾隆七年

 

1742

 

159 801 551

 

 

 

乾隆八年

 

1743

 

164 454 416

 

 

 

乾隆九年

 

1744

 

166 808 604

 

 

 

乾隆十年

 

1745

 

169 922 127

 

 

 

乾隆十一年

 

1746

 

171 896 773

 

 

 

乾隆十二年

 

1747

 

171 896 773

 

 

 

乾隆十三年

 

1748

 

177 495 039

 

 

 

乾隆十四年

 

1749

 

177 495 039

 

177 538 796

 

乾隆十五年

 

1750

 

179 538 540

 

 

 

乾隆十六年

 

1751

 

181 811 359

 

 

 

乾隆十七年

 

1752

 

182 857 277

 

 

 

乾隆十八年

 

1753

 

183 678 259

 

 

 

乾隆十九年

 

1754

 

184 504 493

 

 

 

乾隆二十年

 

1755

 

185 612 881

 

 

 

乾隆二十一年

 

1756

 

186 615 514

 

 

 

乾隆二十二年

 

1757

 

190 348 328

 

 

 

乾隆二十三年

 

1758

 

191 672 808

 

 

 

乾隆二十四年

 

1759

 

194 791 859

 

 

 

乾隆二十五年

 

1760

 

196 837 977

 

 

 

乾隆二十六年

 

1761

 

198 214 555

 

198 214 553

 

乾隆二十七年

 

1762

 

200 472 461

 

201 013 344

 

乾隆二十八年

 

1763

 

204 299 828

 

 

 

乾隆二十九年

 

1764

 

205 591 017

 

 

 

乾隆三十年

 

1765

 

206 993 224

 

 

 

乾隆三十一年

 

1766

 

208 095 796

 

 

 

乾隆三十二年

 

1767

 

209 839 546

 

209 749 547

 

乾隆三十三年

 

1768

 

210 837 502

 

 

 

乾隆三十四年

 

1769

 

212 023 042

 

 

 

乾隆三十五年

 

1770

 

213 613 163

 

 

 

乾隆三十六年

 

1771

 

214 600 356

 

214 647 251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216 467 258

 

 

 

乾隆三十八年

 

1773

 

218 743 315

 

 

 

乾隆三十九年

 

1774

 

221 027 224

 

 

 

乾隆四十年

 

1775

 

264 561 355

 

 

 

乾隆四十一年

 

1776

 

268 238 181

 

268 238 182

 

乾隆四十二年

 

1777

 

270 863 760

 

 

 

乾隆四十三年

 

1778

 

242 965 618

 

 

 

乾隆四十四年

 

1779

 

275 042 916

 

 

 

乾隆四十五年

 

1780

 

277 554 431

 

 

 

乾隆四十六年

 

1781

 

279 816 070

 

 

 

乾隆四十七年

 

1782

 

281 822 675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284 033 785

 

284 033 805

 

乾隆四十九年

 

1784

 

286 331 307

 

 

 

乾隆五十年

 

1785

 

288 863 974

 

 

 

乾隆五十一年

 

1786

 

291 102 486

 

 

 

乾隆五十二年

 

1787

 

292 429 018

 

 

 

乾隆五十三年

 

1788

 

294 852 089

 

294 852 189

 

乾隆五十四年

 

1789

 

297 717 496

 

 

 

乾隆五十五年

 

1790

 

301 487 115

 

301 487 114

 

乾隆五十六年

 

1791

 

304 354 110

 

304 354 160

 

乾隆五十七年

 

1792

 

307 467 279

 

 

 

乾隆五十八年

 

1793

 

310 497 210

 

 

 

乾隆五十九年

 

1794

 

313 281 795

 

313 281 295

 

乾隆六十年

 

1795

 

296 968 968

 

 

 

嘉庆元年

 

1796

 

275 662 044

 

 

 

嘉庆二年

 

1797

 

271 333 544

 

 

 

嘉庆三年

 

1798

 

290 982 980

 

 

 

嘉庆四年

 

1799

 

293 283 179

 

 

 

嘉庆五年

 

1800

 

295 237 311

 

 

 

嘉庆六年

 

1801

 

297 501 548

 

 

 

嘉庆七年

 

1802

 

299 749 770

 

 

 

嘉庆八年

 

1803

 

302 250 673

 

 

 

嘉庆九年

 

1804

 

304 461 284

 

 

 

嘉庆十年

 

1805

 

332 181 403

 

 

 

嘉庆十一年

 

1806

 

335 369 469

 

 

 

嘉庆十二年

 

1807

 

338 062 439

 

 

 

嘉庆十三年

 

1808

 

350 291 724

 

 

 

嘉庆十四年

 

1809

 

352 900 024

 

 

 

嘉庆十五年

 

1810

 

345 717 214

 

 

 

嘉庆十六年

 

1811

 

358 610 039

 

 

 

嘉庆十七年

 

1812

 

333 700 560

 

363 695 492

 

嘉庆十八年

 

1813

 

336 451 672

 

 

 

嘉庆十九年

 

1814

 

316 574 895

 

 

 

嘉庆二十年

 

1815

 

326 574 895

 

 

 

嘉庆二十一年

 

1816

 

328 814 957

 

 

 

嘉庆二十二年

 

1817

 

331 330 433

 

 

 

嘉庆二十三年

 

1818

 

348 20 037

 

 

 

嘉庆二十四年

 

1819

 

301 260 545

 

371 580 173

 

嘉庆二十五年

 

1820

 

353 377 694

 

373 773 394

 

道光元年

 

1821

 

355 540 258

 

 

 

道光二年

 

1822

 

372 457 539

 

 

 

道光三年

 

1823

 

375 153 122

 

380 619 569

 

道光四年

 

1824

 

374 601 132

 

382 439 631

 

道光五年

 

1825

 

379 885 340

 

387 026 888

 

道光六年

 

1826

 

380 287 007

 

386 081 958

 

道光七年

 

1827

 

383 696 095

 

388 608 215

 

道光八年

 

1828

 

386 531 513

 

390 755 718

 

道光九年

 

1829

 

390 500 650

 

 

 

道光十年

 

1830

 

394 784 681

 

 

 

道光十一年

 

1831

 

395 821 092

 

 

 

道光十二年

 

1832

 

397 132 659

 

 

 

道光十三年

 

1833

 

398 924 036

 

 

 

道光十四年

 

1834

 

401 008 574

 

 

 

道光十五年

 

1835

 

401 767 053

 

403 052 086

 

道光十六年

 

1836

 

404 901 448

 

 

 

道光十七年

 

1837

 

405 923 174

 

406 984 114

 

道光十八年

 

1838

 

409 038 799

 

 

 

道光十九年

 

1839

 

410 850 639

 

 

 

道光二十年

 

1840

 

412 814 828

 

 

 

道光二十一年

 

1841

 

413 457 311

 

 

 

道光二十二年

 

1842

 

414 686 994

 

416 118 189

 

道光二十三年

 

1843

 

417 239 097

 

 

 

道光二十四年

 

1844

 

419 441 336

 

 

 

道光二十五年

 

1845

 

421 342 730

 

 

 

道光二十六年

 

1846

 

423 121 129

 

 

 

道光二十七年

 

1847

 

424 938 009

 

425 106 201

 

道光二十八年

 

1848

 

426 737 016

 

426 928 854

 

道光二十九年

 

1849

 

412 986 649

 

428 420 667

 

道光三十年

 

1850

 

414 493 899

 

429 931 034

 

咸丰元年

 

1851

 

432 164 047

 

431 894 047

 

资料来源:民数据《清实录》历年有关各卷卷末。“校正数”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汇奏各省民数谷数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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