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 12年A走管理費逾772萬元
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 12年A走管理費逾772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8l58v
黃姓男子利用擔任基隆市暖暖區某社區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機會,侵占管理費與停車清潔費,累計12年共A走台幣772萬4817元。基隆地檢署今天偵結依業務侵占罪嫌將黃男起訴。(記者林嘉東攝)
2022/10/26 13:3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利用擔任基隆市暖暖區某社區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機會侵占管理費與停車清潔費,累計12年共侵吞走台幣772萬4817元。基隆地檢署今天偵結將黃男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黃姓男子受雇豪氏保全公司(現已改名為卓聯國際物業有限公司),2009年起派駐基隆市暖暖區某社區,擔任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收取、保管社區住戶繳交的管理費、停車清潔費。
黃男收取管理費、停車清潔費時,以少報住戶繳納管理費、停車清潔費,登載不實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方式,從2009年至去年12月底,累計12年侵占該社區管理費、停車清潔費共772萬4817元。
社區住戶在黃男離職後,查帳發現社區管理費短少772萬餘元後,報警控告黃男業務侵占社區管理費。
黃男發覺他侵占社區管理費被發現後,向警方自首;檢方查出黃男自首是在社區住戶向警方報案之後,不符自首構成要件,將黃男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社區總幹事監守自盜 12年A走管理費逾772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8l58v


遇到住戶或租客欠繳管理費,首先要用催繳方式,當欠費達2期以上可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限期繳納,若欠繳者仍不予理會,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若遇到屢勸不聽的住戶,或是繳交欠費後卻又故態復萌,吳光華指出除了同樣催繳之外,若欠費已達房價的百分之一,則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住戶遷出,甚至是出讓房產,以拍賣方式將房子賣掉取回積欠的管理費。屋主過世!沒過戶「1年管理費擺爛」 專家曝走2途徑:驅離或法拍  https://bit.ly/3fQ0ox3


單親母親將戶口全遷入套房中,但1家7人全住在別處。(示意圖,與本文人物無關/TVBS資料畫面)單親母1家7口寄生「靠政府養」 全成年爽領低收補助 https://bit.ly/32fedzB
透過遷戶籍領補助!一名單親母親獨自撫養6個小孩,但她發現台北市福利補助較多後,根據內政部規定「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的規定,將全家1家7口戶口全遷入女兒的租屋處中,藉此領取低收入補助,遭到另一名房客揭發。
該名揭發的女房客在臉書「匿名公社」指出,她與妻女租在2房1廳的房子中,承租多年多下來,隔壁還有另一間套房的租客一共換了3組,起初是兩名女大生,後來換成一對年輕夫妻,第3年換成一名男子,剛開始她也發現問題,直到被屋主通知可以申請房屋補助,她才驚覺第一個套房女大生鑽漏洞領補助。
單親母1家全靠父母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 由 TVBS新聞網 提供 單親母1家全靠父母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在內政部新制未上任前,昔日房屋補助得設籍在住屋處才能申請,該名女房客便到公所先申請移入戶口,卻被承辦人員告知該間租屋處已有戶口,她才驚覺不對勁趕緊致電房東,豈料房東也很震驚「搬走這麼久怎麼沒有遷走?」
經過調查發現,戶口是第一任承租套房的女大生與其家人,她生在單親家庭,母親認為台北市福利補助較多,就瞞著房東將1家7人的戶口全遷進來,藉此領低收入戶補助,女兒搬出套房後,她們也未將戶口遷走,1家7口寄生此屋。
女房客無奈PO文揭發單親母的誇張行為。(圖/翻攝自匿名公社臉書)© 由 TVBS新聞網 提供 女房客無奈PO文揭發單親母的誇張行為。(圖/翻攝自匿名公社臉書)
女房客在單親母親苦苦哀求下心軟,房東也不追究,結果有次她被該名單親媽請求「借房子領補助」,原因是單親媽車禍腳斷需要申請補助,社工會來家中探訪,單親母得佯裝仍有在此屋承租。女房客無言說,後來發現單親母最小的孩子都已經畢業,全家成年但只有最大的孩子有工作,也不願拿錢回家,「她們家全靠政府養」,讓她超級無奈。
該起事件應發生在2018年以前,根據當時內政部規定,房東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拿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也不得將約定稅賦轉嫁於租金上,單親母親便依「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來鑽漏洞領補助。
單親母1家7口寄生「靠政府養」 全成年爽領低收補助 https://bit.ly/32fedzB


2016年12月20日07:30
租屋合約沒有明訂管理費用由誰付,現在房東叫我出管理費,依照法規管理費由誰付啊?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管理費誰出回歸「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即使合約沒載明,也應由房客來負責。但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蔡志雄建議可在合約內直接加註說明,另外有些租屋網站也會特別載明租金是否內含管理費,房東、房客也可以將廣告截圖,做為日後存證。(陳宥里/綜合報導)

管理費使用者付費2016-12-20_090030  

【買房問蘋果】社區管理費  房東房客誰買單? | 即時新聞 | 20161220 | 蘋果日報 - https://goo.gl/abHlZo

============================

租屋新制2017年上路》一次看懂房客可享哪些權益,遇到惡房東不用再忍!
2016.12.30

租屋新制2017年上路》一次看懂房客可享哪些權益,遇到惡房東不用再忍!

還記得2016年喧騰一時的惡房東事件嗎?這位張姓惡房東為何可以在法院上無往不利,就是利用「催促房客快點簽約」、「不給或騙回房客手上的合約」,以及在契約內藏著許多之前不違背法律,但對房客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例如過重的違約罰則、房東修繕免責等排除條款),欺負多數人不清楚其實內政部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為了補足之前惡房東利用法律空隙的惡行,內政部在2017年的新版(今年6月23日即公布,2017年元旦實施)規定中,加入了「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應明訂水電費計價規則」、「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所稅」、「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等保障房客權益之強制性條文,並且強制房東必須在契約中明確勾選水費、電費、管理費及瓦斯費等付費責任歸屬,並且增訂若違反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的罰則。

提醒房客,在跟房東簽約前,要嘛履行契約攜回審閱的權利,要嘛就先下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將房東的契約條款與範本仔細核對,或者直接建議房東依照政府頒訂的範本條文簽約,並且租屋處實際狀況勾選該勾選的項目,一來保護房東與房客兩肇的權利,二來完全符合政府對於租屋的相關規定,三來免去條文核對的麻煩事。此外,房客可以在住進房屋後立即將現況拍照存證,用不到當然是最好,如果將來碰到了房東認定房客毀損設備時,至少可以提供自己還原當初房屋原始樣貌的證明,畢竟任何租屋糾紛走上調解或訴訟程序時,比的就是誰手上的白紙黑字更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這些明年元旦上路,且對房東較為不利的租屋新規定,的確會推升了房東的租屋成本,然而是否能將這些成本轉嫁在租金上,多數要看房東是否願意以房屋空置一段時間沒有收入作為機會成本,來賭房客對於接受漲價來避免搬家麻煩的接受程度,從過去一陣子東區等精華地段因為房東漲租後空房養蚊子的新聞來看,臺灣租屋市場尚處於供給大於需求的狀況,所以如果房東以修法為由調漲房租時,房客可以將每月多支出的房租,拿來跟搬家費用、可能扣抵的所得稅額比較,如果相比後沒差很多,加上跟房東關係過去關係不差,接受些微漲價換取不要搬家是可以接受的交換;如果房租漲價幅度過高,或者對房東及居住環境早有不滿,建議可以開始尋找下一個租賃之處,畢竟跨過2017年後,就能依政府規定要求房東依新版契約行事,更增添對房客的保障。

再次提醒,如果房東的租賃契約沒有符合新的政府規定,房客絕對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亦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無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如果有租屋上的任何糾紛,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千萬別讓法律賦予的權利睡著囉!

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

不管是「惡房東」或是「惡房客」都會造成對方不小的麻煩,在最美的風景是人的臺灣,還是希望不論是房客或房東都可以將心比心,如果不想要有惡房東,就要當個好房客;如果不要遇到壞房客,房東也不應該坑殺房客,只有雙方都能夠彼此信賴,才會有好的租屋環境。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2017-01-31 12:00

劉時宇

為了平衡報導,法律白話文小學堂除了推出《與「惡房東」的教戰守則》外,也推出了系列作的第二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希望各位善良好心的房東先生太太叔叔阿姨們,在遇到惡房客時也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過去的日子裡,「惡房客」的新聞也是時有所聞,2016年5月即有報導,桃園市賣麵的隆姓女子在2012年間,承租李姓男子的透天厝,李男見隆女經濟差,起善心給她3個月免房租,隆女竟恩將仇報,把李男父親的遺物,連同家具全丟棄,甚至連水晶燈組、瓦斯爐都拆走,李男氣得提告,隆女卻嗆聲:「都是爛東西」,如果李男不平的話,可以請社會大眾來批判她,台中地院認為她態度差,依毀損罪判她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2016年2月間亦有報導指出,新北市動保處接獲一起疑似寵物棄養案,三重區郭姓房東通報,蔡姓房客今年一月失去聯繫並悄悄搬離,留下一隻貓咪及一隻吉娃娃在屋內,室內充斥糞便惡臭,犬貓不斷吠叫。對於房東而言,遇到這樣的房客真的令人頭痛,遇到這樣惡劣的房客,房東應該如何自保?

對於房東而言,遇到惡劣的房客真的令人頭痛,當不幸發生時,房東應該如何自保?(記者賴筱桐攝)

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我該選哪一個?

一般而言,我們在訂立租賃契約時都會加上期限,可能是以一年或兩年為期,這樣的租約就稱作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則是指「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兩者之間的差別除了表面上看到的有沒有期限之外,其實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沒有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

《土地法》第100條對於出租人要請求返還房屋時做了一些限制,簡單來說,如果有下列的情況,房東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如果沒有,那就抱歉啦,房東你不可以隨便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喔!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依據我國司法實務的認定,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729號民事判例),僅有不定期租賃才適用,因此,為了避免房東在回收房屋時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實務上的租賃契約都會約定租賃的期間

那只要訂定期租約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了嗎?

其實不然,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成立情況有兩個,一是租約的期限超過一年,但是卻未以字據訂立者,此時會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2條);二是定期租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例如繼續住在房子裡),而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為了避免房東在回收房屋時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實務上的租賃契約都會約定租賃的期間。(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那房東們應該如何自保呢?

在訂約之時就明確約定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該要另訂新契約(最高法院55年台上第276號判例)。如果在契約到期後還打算繼續租同一位房客,要記得提前告知對方,最好租約到期之前幾天,就先簽好下一次的合約。 定期契約期限屆至前,以存證信函告知租約即將終止,使法律關係明確。

租賃契約是定期租約或是不定期租賃,對於返還房屋有重大的影響,房東藉由上述的步驟,可以有效減少不定期租賃契約的發生,但是最重要的是房東還是要注意租約是否到期,以及如果發現房客賴著不走,第一時間千萬不能夠姑息,否則日後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

房東要怎麼收押租金?

一般房東為了保障自記的租金收入以及作為房屋屋況的擔保,通常會向房客收取押租金,以往可能會收相當於數個月租金的押租金,但106年以後行政院最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5條已經明確規定押租金最高不可以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而押租金的主要目的是在擔保房客的租金,因此,如果房客有欠租或是其他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時,這些押租金當然就會有抵充的效力。但是抵充後如果有餘額,當然還是要還給房客。

另外,如果雙方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房客必須提前一段時間(一個月或是數個月)告訴房東,如果沒有事先通知房東,房東最多也可以收取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金,那違約金也可以從押租金中扣抵。而租約期滿或終止後,房客應該要將房屋還給房東,如果房客不返還房屋,房東除了可以向房客請求未返還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計算)之違約金致返還為止,當然違約金部分也可以用押租金中抵扣。

行政院最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5條已經明確規定押租金最高不可以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資料照,記者謝武雄攝)

房客不繳租金,房東要如何催繳呢?

如果房客軟硬不吃就是不繳錢,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嗎?當房東遇到不願意繳租金、失聯又避不見面的房客,房東要怎麼辦?

STEP 1:催繳租金

首先當然要先催繳租金,不論是用口頭、電話或是電子郵件的方式都可以,也許是房客一時間忘記了,此時得饒人處且饒人,雙方互相提醒一下也許就沒有問題了。

STEP 2:第一次寄發存證信函

如果催了三、四次房客都是應付一下,終究沒有繳租金,此時就要進入到第二步驟了,直接改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房客限期給付租金(通常是函到五天或七天內)。

STEP 3:第二次寄發存證信函

假設房客接到第一次存證信函還是沒有積極反應,仍然不繳租金且累積連續兩個月,基本上可以認定對方是沒有誠意要交租金,這時就要再寄第二次存證信函,但這次有一點不一樣的,就是向房客表示他已經連續兩個月沒有繳交租金,房東不要再把房子租給他了(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

要注意的是,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房客積欠租金,除了以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房東得收回房屋。換句話說,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租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租金的兩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編者註:眼尖的網友可能會問說,不是只有不定期租賃契約才有《土地法》第100條的適用嗎?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例的見解,《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因此針對這一點,不論是定期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都有適用。)

STEP 4:要求房客返還、遷讓房屋

如果房客接到存證信函還是置之不理,也沒有把房屋清空,房東就只好走司法途徑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房客搬走。而在法律上其實是比較保護弱勢的房客而設定,因此房東朋友如果要依照程序規定終止契約,千萬不可以省步驟,否則終止可能無效! 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就可以走強制執行程序,可以請執行法院派警察協助,利用公權力的力量把惡房客趕走。(編者註:關於存證信函,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郵局買制式的稿紙書寫,或是上郵政總局網站下載格式,填寫完畢後到郵局櫃檯去寄出,郵局會將一份蓋戳印後交給房東留存,另一份會以掛號的方式寄出。)

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租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租金的兩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資料照,記者吳世聰攝)

人善被人欺,直接斷水斷電逼房客搬走可以嗎?

在這裡千萬要停醒各位房東先生太太叔叔阿姨們,不要做傻事!

房客不繳房租是民事糾紛,但是你們之間還是有簽租賃契約,房客依法是有權利住在裡面。如果是因為房客沒有繳交水電費而被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斷水斷電了,沒有問題。但如果是房東自己跑去斷水斷電甚至換門鎖,就有可能會涉及刑法上的妨害自由罪或強制罪。 (新聞:惡房東7道鎖困6房客 反告承租人詐欺

惡房客拒絕搬走,但還有其他人想要租房子,我可不可以直接拿鑰匙進去屋內把房子清空?

許多房東可能會以為房子是自己的,房客不想走,我就幫你搬走,但是前面也有說過,法律上其實還是比較保障相對弱勢的房客,而且雙方是有訂過契約的,如果隨意進入租屋處,可能會犯了刑法上的侵入住宅罪,因為房子租出去以後,房客就是房屋的使用權人;至於搬動房客的家當也是有極高的風險,如果房客事後說掉了錢或釋迦當有損壞,房東很有可能會觸犯了刑法上的竊盜罪及毀損器物罪,可能還沒有把房客趕走,自己就先吃上官司。 但如果是房客失聯已久,讓你覺得有點不安,想要破門進去看一看到底房客還在不在房間內,可以請鄰里長或是轄區警員陪同,且建議開門後站在門口看就好,除非有特別的情況,否則還是建議不要隨意進入房屋內。

租約到底要不要公證,有什麼優缺點嗎?

相信有讀者看到前面終止契約的部分一定會想:這法律對房東也太不公平了吧!終止租約及返還房屋還要打官司,打贏官司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且有可能你一審好不容易贏了,房客就繳一點點上訴費繼續上訴拖延時間,一來一往等於房客花個幾千元的上訴費,就拖了半年的時間。 其實房東還可以在簽訂租約時公證,並且註明租約到期時,房客返還房屋為逕行強制執行之事項

除了可以到法院公證處辦理外,也可以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效力都是一樣的。但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情況下房東都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拿公證書去強制執行,依照我國《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只有租約到期時,房東才可以拿公證書直接到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房客只是欠租,租約並未到期,房東仍然要依照前面所介紹的步驟一步一步走。

這時候讀者可能會問:那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如果你跟房客簽約半年,也做了公證,會先收到兩個月押金,假設後來房客就不繳租金了,那你就等到租約到期,直接拿公證的租約到民事執行處請求執行,要求房客返還房屋,就可以不用打官司,而最終損失就可以控制在四個月的租金左右。雖然麻煩,但是比起面對更花時間的訴訟,公證也許會是一個可以可以保障房東的手段之一。

另外,房東也可以運用行政院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中所附的「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中所提供的表單,逐項的確認打勾後,請房東與房客都簽名,一式兩份房東與房客各持一份,避免房客損壞家具或電器卻賴帳不承認,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後記

寫到這裡筆者突然覺得有點悲從中來,畢竟不管是「惡房東」或是「惡房客」都會造成對方不小的麻煩,在最美的風景是人的臺灣,還是希望不論是房客或房東都可以將心比心,如果不想要有惡房東,就要當個好房客;如果不要遇到壞房客,房東也不應該坑殺房客,只有雙方都能夠彼此信賴,才會有好的租屋環境,對彼此也都是好事,希望大家可以一起為臺灣的租屋環境盡一份心力,打造良好的租屋品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