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民生醫院「開錯刀」原因曝 主治醫師跳過這步驟搞烏龍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醫師納入勞基法/日本早在上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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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畢當密醫30年 「許醫師」被訴
2024-02-20 00:23 聯合報/ 記者
國中畢當密醫30年 「許醫師」被訴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xnkR9J
彰化縣僅有國中學歷的許姓男子自稱許醫師,在鹿港鎮開業前後長達30年,其住家兼診所看起來老舊,多是老病人前來看診。圖/民眾提供
彰化檢警近期查獲執業多年的老密醫,僅有國中學歷的許姓男子,曾在診所擔任醫療助理,自稱「許醫師」在鹿港開業看診長達30年,去年底才被查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發現,許男隨便開藥治療,病患小病變大病,檢方認為他草菅人命,將他依違反醫師法起訴,建請法院不宜緩刑。
彰化社頭去年也有名高職學歷的林姓男子,2013年起以「林醫師」自稱看病,月收入高達1、20萬元,後來被查獲判刑1年5月;2021年出獄後,又開始當密醫看診,去年7月再度被查獲,警方查獲大批過期廢棄藥品。彰檢依違反醫師法提起公訴,要求法院加重判刑。
檢警調查,68歲許姓男子因曾被診所非法雇用為醫療助理6年,許僅國中畢業,未受過醫學科系教育,但他從1983年起,斷斷續續行醫長達30年,偽稱自己是「許醫師」,在鹿港開診所看診,還以英文寫病歷、開藥、注射藥劑等。
起訴書指出,許男看診前10年,給藥單日收費80元、2日150元、3日200元, 注射藥物加收100元到150元,營業前10年每月收入約1千元,10年收入12萬元;營業後20年每月收入約1萬元,30年來營業收入約252萬元,去年12月遭查獲送辦。
由於許男行醫時間長達卅年,檢察官認為,有些病患可能因此被延誤,「小病變大病,大病變絕症」,延誤病患就醫時機,許男草菅人命、嚴重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違法情節重大,不宜輕縱,雖許男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仍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且不宜宣告緩刑。
國中畢當密醫30年 「許醫師」被訴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xnkR9J


國中畢業當密醫30年 彰化鹿港「許醫師」遭起訴
2024/2/19 國中畢業當密醫30年 彰化鹿港「許醫師」遭起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4cAEUSj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9日電)彰化1名國中畢業的69歲許男以「許醫師」名義,佯稱合法醫師,在鹿港開設密醫診所30年,所得252萬元,更有病患延誤求醫成絕症,檢方認犯行嚴重,依違反醫師法起訴。
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69歲許姓男子國中畢業,曾受某診所非法雇用擔任醫療助理6年。許男明知自己僅國中畢業,未受醫學科系教育,也未經醫師考試及格、未領有醫師證書,竟違反醫師法,從民國72年至112年12月21日日,斷斷續續共30年偽稱「許醫師」名義,在鹿港開設密醫診所。
許男對外佯稱具有合法醫師資格,替不特定的求診病患進行看診、問診、開立藥方、給予藥物、注射藥物及書寫英文病歷等醫療行為。起訴書指,有求診病患小病變大病,大病變絕症,延誤他人就診求醫時機,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權益,草菅他人性命及健康,違法情節重大不宜輕縱。
許男接受偵訊時表示,他根據病人主述症狀開藥,幫人打針是在診所學的,以前做過診所助理6年,所以會看藥物說明書開藥。
檢方調查,許男開立藥方給予藥物1日的費用為新台幣80元、2日費用為150元、3日費用200元,注射藥物另加收100元至150元,至查獲為止共收252萬元。其中,密醫營業前10年每月平均收入為1000元,10年共12萬元;營業後20年每月平均收入為1萬元,20年共240萬元。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21日,指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會同彰化縣衛生局,持搜索票搜索該密醫診所,扣得大量藥品、針頭等醫療器材以及帳冊、英文病歷等,並認被告犯行及侵害法益嚴重,不宜宣告緩刑。
檢方指,據醫師法第28條,除臨時施行急救、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的醫事人員等之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國中畢業當密醫30年 彰化鹿港「許醫師」遭起訴 | 社會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4cAEUSj


中風男被強制插尿管 醫生隔空看診害生殖器被切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醫師納入勞基法/日本早在上個世紀

中風男被強制插尿管 醫生隔空看診害生殖器被切除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桃園懷寧醫院負責人兼院長吳清彥為降低人事成本,2016年竟僱用密醫許育名、蔡智敏為病人看診開藥,甚至進行中央靜脈導管植入手術。最高法院今依違反《醫師法》判吳男、許男各1年10月、1年徒刑定讞。蔡男則因認罪先前已獲檢方緩起訴。
扯!醫院「病歷記錄員」冒醫師動手術 院長為省錢下場出爐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3rRUrqx
審理時,院長吳清彥甩鍋說許育名、蔡智敏從事醫療行為,都是他們「私人偶發行為」,未經懷寧醫院允許,且2人從未被排入醫師值班表,他也曾多次在院內會議公開表示許男、蔡男不是醫師,不應稱呼他們醫師,更不能執行醫療行為。
但中國醫藥學院(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畢業的許育名(原名許永杰)供稱:「院長吳清彥同意我從事醫療行為,有時護理人員也會叫我去幫忙換藥。剛開始去醫院時,院長叫我做醫療記錄,後來因為人力不足,所以要我幫忙,開立醫囑部分,也是照院長指示開立,後來知道要做醫療行為,我就離職了。」
許男還強調:「因為我畢業於醫學院,所以他們叫我許醫師,跟我有無從事醫療業務無關。」
同樣沒有醫師資格的蔡智敏畢業於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後來取得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學士後學位,他承認為病患施行中央靜脈導管植入手術,並證稱:「因為院長對電腦不熟悉,所以指示我開立醫囑,我就依照他的意思開立。」
蔡男還說:「我去問院長要開什麼藥,再由院長決定,因為我在護理站,護理師有時會直接問我,至於她們為何稱我蔡醫師,我不知道,而且護理人員通常都稱呼我為蔡主任,如果有人稱我為蔡醫師,院長會糾正。」
最高法院認定吳清彥明知許育名、蔡智敏沒有醫師、護理人員、醫事人員資格,卻要他們執行醫療行為,欺瞞住院病患、罔顧病患生命及健康,今依違反《醫師法》判吳男、許男各1年10月、1年徒刑定讞。扯!醫院「病歷記錄員」冒醫師動手術 院長為省錢下場出爐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3rRUrqx

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醫師納入勞基法/日本早在上個世紀


周恬弘:醫師不用怕被告!紐西蘭和瑞典,這樣解決醫療事故
By 作者: 周恬弘, opinion.cw.com.tw查看原始檔
近年來,為了營造較和諧的醫病關係,避免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造成二度傷害,台灣的政府、法界、醫界正努力建構一套更正向積極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首先,衛福部在2012年底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為醫界對於補償機制沒有共識而未過關。接著在衛福部和婦產科醫學會的努力下,立法院於2015年底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先讓較迫切且較無爭議的生產事故適用救濟補償的管道。
此外,台中地方法院從2012年10月開始試辦「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由法律專家及醫療專家擔任調解委員,並由中部4家醫學中心提供醫療鑑定,在2個月內提出鑑定報告,縮短案件程序,試辦期間約有一半的案件是透過調解平台達成協議。2013年8月高雄地方法院也加入試辦。衛福部更於2017年4月與法務部合作,擴大在13縣市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由法務部將偵查中的醫糾刑訴案件轉介至縣市衛生局,建立醫法雙調處模式,並適時加入第三方意見,提供民眾公正客觀的爭點釐清功能,以達到減訟止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溝通的目標。
最近,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關切醫療糾紛處理的改革,主張盡量以訴訟之外的方式來處理,減少醫病對立、雙方的痛苦與司法資源的耗用;並藉由有效的鑑定、調解或調處等管道,促進醫病對話與了解,化解爭議,重建關係。
▍從根源開始,不要讓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
相信上述革新措施若能逐步具體落實,會產生相當正面的助益。不過,醫療糾紛的處理是比較後端的問題,如果我們在前端醫療傷害發生時就立即有效介入處理,促進醫病溝通,避免讓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應該是更好的策略。
一般我們所看到的醫療糾紛,是一連串事件持續演變所形成的結果。一開始是某種醫療行為,當這個醫療行為造成病人未預期或不滿意的傷害,便形成醫療傷害事故;如果病家認為這個傷害事故是醫療端必須負責的,就演變成醫療糾紛。
在病人發生醫療傷害事故時,如果醫師能夠主動向病家說明,或者有客觀專業鑑定機制,讓病家充分理解,排除是由醫療行為所造成,就比較不會演變為醫療糾紛。而若傷害確實是醫療行為所導致,而醫師願意坦誠與病家溝通,使病家釋懷,雙方並一起努力降低傷害,使病人得到最大的復原,也透過某些機制讓病家得到合理的補償,最後也不至於陷入雙方緊張衝突的糾紛中。
我們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這也適用於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的規畫。能夠避免傷害發生是最好的,不過醫療行為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難免會出現醫療傷害。這時若能夠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事故獲得讓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就能避免走入大家不樂見的醫療糾紛,消耗更多的社會成本。
南半球的紐西蘭和北歐的瑞典都在40年前就已經透過國家政策和制度,朝上述的目標實踐。他們的方法、經驗與成果,值得我們了解和參考。
▍紐西蘭的醫療傷害事故處理模式
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非訴訟的模式,來處理包括醫療事故在內的傷害事故。
紐西蘭政府在1974年開辦「意外事故補償機構」(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受理民眾申請工作、交通、暴力、醫療等各種意外事故所導致傷害損失的補償。這套制度也是目前國際上涵蓋面最廣、全國一體適用的不論過失傷害補償制度,財源來自政府的稅收與向雇主課徵特別稅。
在此制度下,因醫療措施或副作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否可避免,病人都可以向ACC提出申請。只要傷害與醫療診斷、決定、治療處置(或未處置)確實有關,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都能獲得補償。獲補償者約佔所有申請案的4成。如果申請未過,可以向ACC提出再議,若再議失敗,還能向法院再上訴。
醫療傷害補償的項目包括後續所需要的醫療和復健、無法工作的收入補貼、永久傷殘的非經濟損失補償、死亡補償。各補償項目的金額都有事先訂定的計算標準,相當透明。
這套制度實施之後,在紐西蘭,遇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基本上不能向醫療提供者提告,除非醫療人員所做的行為嚴重違法,情節重大,明顯超出醫療傷害補償的範疇。但是這種情況非常罕見,而且幾乎都是因為醫療人員對病人故意做出性犯罪的事件。
紐西蘭除了讓醫療傷害的病人得到合理補償之外,也非常重視運用這套制度所獲得的醫療事故資料,發揮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正面價值。因此ACC的醫療案件處理部門成立了「病人安全小組」,主要任務是將醫療傷害事件匿名處理後,分享給學術單位和醫界進行研究分析,促發醫療提供者從中學習,實施預防改善措施,以降低傷害事件的發生率。該小組同時密切注意醫療傷害事件的趨勢,若有發現異常或特殊事件,會立即提出警示讓醫療院所知道。
ACC通常很少將個別的醫療傷害事件通報到醫事專業團體,不過如果發現某位醫療人員造成的傷害事件特別頻繁,可能威脅到病人安全時,就會通報。比如某位醫師的病人發生傷害事件比例明顯高於同儕,這些案件便會被通報到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依法有權責組成專家小組去實地評核該醫師的臨床能力,必要時會擬定該醫師應該加強的項目或訓練。目的是在實際協助醫師提升專業能力而非懲罰,所強調的是提升醫療系統的安全,而非追究個人的疏失。
在紐西蘭,每年有極少的醫療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情況都是嚴重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案件可由檢察官或醫事專業團體向依法設置的專門監理會提出,監理會深入調查後做出裁決。案件若屬實,醫療人員將受到程度不一的懲處,如限制其執業條件、罰款、受監管或吊銷執照。
▍瑞典的醫療傷害事件處理模式
瑞典的醫療制度基本上是由21個行政區主導,由公立醫院和與區政府簽約的基層診所提供醫療服務,照顧所有住民。
瑞典比紐西蘭晚一年把醫療傷害的處理從訴訟體制改為採用不論過失補償、非訴訟的模式。1975年,瑞典各區政府共同成立醫療傷害保險公司聯盟(LOF),承辦醫院和診所的醫療責任保險,透過保險公司醫療顧問團的仲裁/調解/理賠機制處理醫療事故。1997年瑞典通過《病人傷害法》之後,全國所有的醫院和診所都一律要加入保險,由各行政區繳交保費,每位住民每年約10元美金,從所得稅籌措。
在醫療傷害補償方面,瑞典也採用「不論過失」的理賠作法,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受理案件後,會去了解案情,徵詢相關有經驗的專科醫療顧問意見,若認定某件醫療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病人就可以獲得理賠,無須去判斷是否肇因於醫療人員的過失。不過,如果該件醫療傷害在病情的自然演變與當時的醫療條件下是屬於無法避免的結果,保險公司就不需理賠。
如果病人不滿意保險公司的決定,則可以向獨立運作的「病人申訴小組」提出,由政府任命的仲裁官員和醫療顧問再審。瑞典每年有約10,000件的醫療傷害申請理賠案件,約4成獲得理賠,和紐西蘭的補償比例相近。每年約1,000件再審案件中,則約有1成的申訴案件被翻案。
瑞典提供4種管道讓病人提出醫療訴求。首先是一般就醫的抱怨,病人可以向各行政區的「病人諮詢委員會」(Patients' Advisory Committee)提出,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會向醫院或診所反映、了解,協助雙方解決問題。第二種是病人若發生醫療傷害,希望獲得經濟上的補償,則可如前述向醫療傷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第三種是對於醫療提供者過失行為的審理,瑞典政府設有「醫療責任鑑定會」(Medical Responsibility Board,MRB),病人若覺得醫療提供者有過失,可以向此機構提出申訴,並負擔自己的申訴成本,但沒有賠償。醫療提供者若被鑑定為過失,會受到警告,情節重大則可能被懲處,不過保險補償與過失鑑定兩者是分開的。第四種,如果病人對上述的處理結果均不接受,仍可對醫療提供者提出侵權告訴,但是這種情況很少,每年僅有10-15件,因為侵權法所判的賠償金額比醫療傷害保險的理賠更少,也不容易勝訴。因此99.8%以上的醫療傷害事故都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以外的方式獲得處理。
瑞典醫療傷害保險公司會將認定為「可避免」的傷害案件資料,定期提供給各醫院的醫務主任,針對院內發生的案件進行根本原因分析,但不是要追究是誰造成的,而是從中學習,找出發生的客觀原因,研擬改善之道,避免同樣的傷害事故再發生。保險公司會派專家到各醫院訪視案件檢討與改善的成果,透過網站提供分析資料,針對數十種容易發生傷害的醫療處置,讓各醫院品管專家比較自己與同儕醫院的差異,並將全國長期的資料開放給學術界進行研究,探討重大醫療傷害事件的風險因素,對醫界提出建議與注意,共謀提升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瑞典民眾普遍對這套醫療傷害的處理模式相當認同,近年的政策與法令修訂則更朝向不責難個別醫療人員、而是努力透過此制度建構更安全的醫療系統前進;而且繼續強化以「保險」而非「訴訟」的管道處理醫療傷害事件。比如檢察官若要對醫事人員提起公訴,還須先徵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意見。
▍醫療傷害,有機會促成醫病合作
從前面的說明知道,瑞典和紐西蘭這兩個國家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雖然有些差異存在,但整體來說,都是著重在前端,積極協助受到傷害的病家,而不是在事件演變成醫療糾紛時,才設法善後。
這種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將焦點放在可以努力彌補和預防的醫療傷害事件上。因為不必去追究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責任,因此醫師和醫院願意坦誠告知病人到底發生什麼事,並且能夠主動協助病家提出補償申請,醫病雙方可以維持互相信任,也在後續的傷害復原過程中攜手努力。
同時,因為這種制度將所有的醫療傷害事件集中通報和整理,也有助於醫界從中檢討,持續研擬更安全有效的醫療措施和臨床制度,降低醫療傷害的發生率,提高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
此外,不論過失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使得因醫療不幸受到傷害的病人,能在透明、容易明瞭和執行的制度中,獲得合理、迅速、公平的補償與支持,不需要孤軍奮鬥爭取保障或自力救濟。
相較之下,若醫療事故走到醫療糾紛,醫病雙方的信任已不復存在,病人聽不進醫療人員的解釋,而醫療人員擔心被告或過失責任,也會對於告知真相有所顧慮。在得不到真相與必要的協助補償下,病家將更為憤怒。若缺乏公正第三方專家的居中調解,最後只有訴諸法律,以討回「公道」,導致兩敗俱傷。
另一方面,傳統的醫療糾紛案件處理大多是由個別醫師或醫院與病人私下協調,除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並送衛福部鑑定,否則傷害事故不會被通報,因此無法完整收集和分析檢討,也喪失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寶貴機會。
▍解決醫療糾紛,台灣可以向他們看齊
我認為,一套完善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處理模式,應該能夠達成以下4個重要目標:
1.有效迅速的瞭解事故內容與原因,維持醫病關係和諧。
2.因醫療事故受傷害的病人,能獲得合理補償。
3.有助於建構更安全的醫療,減少可避免的傷害發生。
4.不要花費太多社會與司法成本。
紐西蘭和瑞典所實施的「不論過失」醫療傷害補償制度,從各個層面來看,都遠較國內現行鬆散不一的糾紛處理方式更為理想,更能促成上述的目標和境界。
台灣與紐西蘭和瑞典一樣都是小而美的國家,具有完善的國家醫療服務制度,並有全民健保做基礎,相當具備建立類似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的條件與環境。若我國有意採用,最主要的考量是醫療傷害補償經費的財源,我認為可以稍微提高全民健保費率,為這套制度在國內的實施籌措財源,並由全民健保署統籌相關的行政事務,同時將現行的藥害救濟與生產事故救濟一併整合。如此一來,便足以大幅改善國內的醫病關係和醫療環境,讓醫療傷害的病家安心,並增進病人安全和醫療品質,實在非常值得。


謝炎堯醫德大老的公開信
2016-09-21 11:50
推文到plurk

◎只是一個醫師的兒子與兄弟
首先,謝謝您關心洪慈庸委員的戀情,雖然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謝謝您,就像我不知道這和您要討論的議題有什麼相關性。您提到醫師不會因過勞而死亡,但您沒有提到:根據2016年5月5日的自由電子報〈中風、猝死…醫師過勞4個月倒下了4位…〉提及光是今年1到4月,就有四位醫師中風甚至猝死的報導。

衛福部長林奏延曾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將在四年內把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規範,每週有固定合理工時。(記者朱沛雄攝)
您提到美國醫學院如何注重醫德培養,但您沒有提到:美國醫師的平均年薪近二十萬美元(約六百二十萬台幣),而根據我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台灣醫師的平均年薪不到一百五十萬台幣。
您提到美國勞動部不管轄醫師,但您沒有提到:美國限制住院醫師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個小時(歐盟甚至只有四十八小時),而台灣卻曾經有衛生署處長表示:「就算每週工時兩百小時也不違法。」
您又提到,若有工時的限制,到時會有不認識的醫師來為病患診治。但您沒有提到:有不認識的醫師來診治,對普通人來說本來就是家常便飯的。也只有具備相當聲望地位的人,才能隨時向您這樣的醫德大老請教。
最後,您提到全世界沒有國家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並規定工作時數(先不論上述歐美皆有規定醫師工作時數),卻沒有提到:鄰國日本早在上個世紀就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保障了。
上述五個「沒有提到」,對您這樣的醫德大老,實在是無法想像。就不知道是位高權重後忘了進修醫界相關新知?還是為了政治鬥爭而罔顧良心與常識了?
(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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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雙刃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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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賢/醫師、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健保20年來,為解決醫師過勞的情況,在醫勞盟等的努力下,「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也獲得大眾以及政府的認同。但法律作為一個的規範,有其「保障」和「限制」的雙刃性質。台灣醫師百年以來被歸於「自由業」,因醫療自主的特性,既使受僱,亦少受干涉。如今納入保障以及限制,勢必有許多想不到的衝擊!根據《勞基法》工時規定,每日工時八小時(《勞基法》第30條),單日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單就此點,以外科系醫師可能面臨的衝突,提出幾點:
一、工時具體化,醫師必須打卡,且上下班責任區分嚴明。上班時間離開醫院必須獲得主管同意,區分是因公、請假?二、下班時間,工時已爆滿,即使病人急救,「必須」由值班醫師處理(只要是你處理,就必須列入工時)。單日門診、急診及手術工時超過12小時,都必須換手。所以病患也必須了解:不是一個醫師幫你手術,是一個團隊幫你手術!超時會有另一個手術醫師接手,且都必須在同意書簽名。萬一這種手術只有一個醫師會開,比如說換心換肺接手指等,若超時沒有他人接手,醫院只能放棄這種刀。(《勞基法》79條,違反工時處罰2-30萬元)。三、病患住院的主治醫師至少有兩個醫師:因為「不可以24小時照護病患」!所以下班後主治醫師要改掛值班醫師。門診也不能有超時的情況,所以醫學中心門診看到半夜3點的情形應該不再有,但勢必會有民怨!政府應盡速落實分級醫療,尤其是「醫學中心門診量正常化」!四、根據上述,健保署的醫師費理論上要兩個醫師分一天才合理。當然,醫療糾紛的訴訟醫師「也會不止一人」。五、醫院會找更多的醫師分擔工作工時。所以醫院服務量固定的情況下,增加醫師,平均薪水應該會降低。六、現今台灣醫師,身分有三種:公職醫師、受僱醫師、資方醫師(醫師身分但為資方)。納入《勞基法》後,公職醫師因受《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有過勞事實但無過勞問題」。有些醫院可能以資方醫師規避《勞基法》(尤其是門庭若市的醫師)?但之前長庚報稅事件已認定:醫師就是受僱身份報稅,不能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所以若以非受僱醫師來規避工時等規定,醫院必須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向勞工局解釋?七、政府之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首先可以化解醫療勞改團體的強大壓力,其次是限制醫師工時,間接限制醫療服務量成長,一舉數得。八、最後,醫師納入《勞基法》將會惡化醫療院所大型化的現狀,造成醫療集團酷斯拉!因為越多的規定,越多的人力要求,只有大型醫院有足夠的醫師可以優化紀錄,彈性提供候補人力。以後中型醫院要開重大手術,即使有技術,也不能只有一個人力!但中型醫院能夠請到一個心外神外醫師,實屬不易,因為業績量少根本養不起他們。如果手術時間過長,必須要換手?找誰?政府如果沒有配套推出完善的跨院支援機制,以後一定會發生重症病患到院經過詳細檢查確定主動脈剝離隨時可能死,可是心臟外科早上看門診到現在已經上班8小時?該如何?屆時更往大醫院集中,中型醫院經營更困難,對所謂的醫療分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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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洪慈庸委員的公開信
2016-09-20 06:00
推文到plurk

◎ 謝炎堯
謝謝您關心醫師的健康,您的關心來自少數人對您提供錯誤的訊息,醫師依據醫德和專業照顧病人,的確很辛苦,但是甘之如飴,過勞可能導致不慎傷害病人,但是醫師不會因過勞而死亡。
美國醫學生入學典禮,有一項「白袍加身儀式」(White Coat Ceremony),在典禮中,由醫學院院長闡釋「責任」的意義,和社會所期待的人道與專業素養,接著醫學生宣誓要遵守醫學倫理,以專業和關懷精神照顧病人,完成高貴醫學世代薪火傳承儀式。
二○○一年四月美國消費者保護組織Public Citizen向美國勞動部請願要求列管住院醫師的工作時間,美國勞動部歷經調查、研究和評估十八個月後,於二○○二年十月回應拒絕管轄住院醫師的工作,其理由是住院醫師的職業安全,牽涉醫院病人的安全問題,勞動部沒有能力管理,應由其他更瞭解此問題的單位負責處理(Robert Steinbrook. N Engl J Med 2003; 348:664-666)。二○一○年九月二日Public Citizen再度向勞動部請求由聯邦政府制定限制住院醫師工時法案,也沒被接受(Public Citizen. Petition to reduce medical resident work hours. September 2, 2010)(http://www.citizen.org/hrg1917)。
媒體報導您有一位白馬王子的摯友,但願有情人皆成眷屬,如果喜事臨門,一定會打聽請有醫德兼醫術高超的產科醫師驗孕、產前檢查、接生到產後照顧,貫徹始終。初產婦從陣痛開始到生產完畢,通常會持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依據勞基法的工時限制,您所信任的醫師,生產時由於工時的限制,可能需要二至三位您從來不認識的醫師在緊要關頭照顧您,他們也不瞭解您的過去病史,如何確保醫療品質?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將醫師納入勞基法,規定工作時數,主治醫師對病人有持續照顧的責任,敬請慎思諒察。
(作者為台大醫學院內科退休教授、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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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理教授不懂大眾心理 醫院不知過勞死
09月25日(日)

醫療傷害事故演變成醫療糾紛/醫師納入勞基法/日本早在上個世紀

夏林清、謝炎堯過去有其貢獻,應該好好寫回憶錄,不要再到處發言自曝其短了。(中時電子報圖片)
輔大心理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近來成了輿論焦點,更貼切地說,說是焦點,還不如說是被輿論烤焦,事件本身已經有太多討論,在此不再贅述,但是在過程中,我們看到更讓人擔憂的現象。

整起事件演變到這種程度,絕大部分都是夏林清自己的責任,這邊說的不是事件本身過程中的責任,而是夏林清在網路上一再點火,把本來少人關心的事炒作成人人關心,把本來一頭霧水的大眾惹毛,現在對夏林清人人喊打,把第一波公開信來回溝通的苗博雅等人當作敵人,結果本來還「出於對社運前輩的尊重」綁著一手一腳在跟夏林清筆戰的苗博雅等人,變成放開手腳全力回擊。

整個過程看在新媒體人眼中,真是嘆為觀止,就算是全球最頂尖的公關公司,撒下幾百萬元預算要操作毀滅夏林清,不管是請來網路寫手或是買媒體置入,大概都沒辦法做的比夏林清本人更有效率,簡直讓人不得不懷疑夏林清是不是在進行如何摧毀自己的心理學實驗。

整個過程中,我們看到夏林清身為心理系教授,卻竟然完全不懂大眾心理,越搞越砸;身為美國哈佛大學諮商與諮詢心理學研究所博士,卻完全不懂對話的苗博雅等人的想法,連對話者的心理都無法理解,還談什麼諮商,這樣兩光到極點的專業程度,竟然還在為人師表;同樣可怕的是,遇到公關風波,連基本的公關常識都不知道,也不知該尋求校方上級的支援,而行政能力如此的人,在當學院的院長。

怪不得輔大予以停職,其實,輔大竟然到現在才予以停職,真是容忍度有夠高。

可悲的是,這個現象不只是發生在夏林清身上,而是普遍出現於台灣社會中。在醫界,最近也才剛有個嚴重的實例。

和信醫院副院長謝炎堯近來針對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竟然投書媒體倡言:「過勞可能導致不慎傷害病人,但是醫師不會因過勞而死亡。」

此言一出,馬上引起軒然大波,因為媒體上一再報導醫師過勞猝逝的悲劇新聞,於是不論是立委洪慈庸,還是基層醫師,立即舉出無數實例「打臉」謝炎堯,證明醫師會過勞死。說實在的,過勞死是很基本的醫學知識,當到國內知名醫院副院長,連這點知識都沒有,還公然投書媒體胡言亂語,簡直有夠離譜。

但是,洪慈庸等人把焦點集中在會不會過勞死上,可說沒看到真正關鍵的重點,謝炎堯發言最讓人驚駭的一點是,他開宗明義就說了「過勞可能導致不慎傷害病人」,全文立意卻還覺得醫師可以過勞沒關係,也就是說,謝炎堯的投書,是否暗示他認為傷害病人也無所謂?

每個醫學生都要許下希波克拉底誓詞發誓不傷害病人,相信任何學醫者都會同意,若有竟會覺得「不慎傷害病人」也沒關係的人,根本不配當個醫師,更別說當上醫院的最高層管理職,要是還敢洋洋自得公開投書自表心跡,不妨套句醫界大老們最喜歡掛在嘴邊的話來檢驗,這樣是不是叫「沒有醫德」?

謝炎堯等反對醫師納入勞基法者,還常常舉出極端可笑、把民眾當白痴的藉口,說手術到一半不能停止,以為民眾很好騙,都不知開刀房裡的實況。事實上,手術過程中「接力」根本是常態,尤其是許多大老,往往都是讓駐院醫師先開了一大半,才姍姍來遲,進來開個兩刀,然後就閃人了,一樣留給駐院醫師或甚至是實習醫師來完成剩下的手術階段,如果手術到一半都不能換人,那請這些大老以身作則,從開刀一開始,到最後一根縫線,通通親力親為,不許半途離開,看是誰先受不了。

大部分民眾雖然沒有沒有親自實習的經歷,無法親眼看過開刀房作業,不代表民眾很好唬騙,民眾熟知《急診室的春天》、《實習醫師》等等知名美國醫療影集中,醫院常常因為人力調度,或是各種狀況,醫師在手術中半途退場,由同事刷手上台接手的情況比比皆是,由於「接力」雙方都是經過完整訓練的醫師,對病人的手術安全並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反倒是,醫師如果因為過勞或意外因素,在開刀過程中突然倒下,其他手術團隊成員一邊又要繼續開刀,同時又要安排急救倒下的醫師,手忙腳亂,才會對病人安全造成極大影響,在影集中,通常以這樣的情節來塑造劇情的緊張與高潮戲,而在實際狀況中,也一樣十分危急。

但過勞遠遠不只會有過勞死風險,更一定會造成判斷力與反應力的下降,而在關鍵時刻造成無可挽回的錯誤。這點,若是在別的產業,譬如記者過勞把小數點打錯固然很嚴重,但起碼尚可緊急更正,醫師過勞藥量輸入錯誤,病人一命嗚呼,連更正的機會都沒有。

我們不妨在開刀房外做個簡單的實驗,告訴病人每個醫師已經上刀幾小時,要是病人與家屬聽說手術團隊已經連續上刀10數小時以上,大概都會嚇得馬上取消手術,痛罵這樣安排人力的醫院沒醫德,並認為只有只顧賺錢不管人命安危的無良機構才會這樣安排還怡然自得。

當然,全台灣各級醫院普遍這樣安排,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說人人都不顧病人安危,其中有許多是醫管層級缺乏或是遺忘了醫學專業:過勞不只會有過勞死風險,更一定會造成判斷力與反應力的喪失。

當醫院都如此缺乏基本醫學專業常識,其結果就是把醫護過勞當成常態,當社會要求要回到正軌,才發生困難,卻不知自我檢討,還理直氣壯的到處投書、找藉口。

心理教授不懂大眾心理,醫院不知有過勞死,都只是冰山的一角,我們放任太多已經落伍、缺乏或遺忘其專業者安居在高位上,夏林清、謝炎堯過去有其貢獻,他們該做的事是退休,把位置交給新世代的人才,好好寫回憶錄,不要再到處發言自曝其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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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88小時只是「小兒科」?7個QA告訴你 醫師納入勞基法為何吵了快30年

醫療改革不是新聞,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已經推動了將近30年。本文用7個QA告訴你醫生納入《勞基法》為何困難重重。

新聞整理:李修慧
大多數人可能認為醫療改革是近起年才興起的議題,但其實將醫師納入《勞基法》,已經推動了將近30年。
衛福部規劃,將於109年以前,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其工作權益。即使醫生「有幸」按照衛福部的期程,在109年入法,也無法像正常勞工般享有一天8小時的工時上限,醫師勞動權益改革,究竟誰在擋路?
讓我們用7個QA帶你一探醫生納入《勞基法》為何困難重重:

Q1:以前也沒人在吵什麼醫療改革啊,現在醫生過太爽嗎?
事實上,醫師納入《勞基法》,從民國78年便已經開始,爭取至今超過25年。
醫師勞動改革小組執行委員林毅,曾於想想論壇發表評論,指出早在民國78年,便已經有醫療保健業納入《勞基法》的呼聲,但當時的衛生署以《醫療法》第60條「醫療機構不得拒絕緊急病人」以及「醫護人員需對病患負完全責任」、「將造成醫療機構護理人力調配困難」等理由拒絕。
民國83年護理公會再度提出,衛生署再以「醫療評鑑即可顧及醫師權利」做為擋箭牌回覆。民國86年,勞委會又於報告中提出可將醫護人員納入《勞基法》的結論,卻遭醫師公會以「連續性照護」、「責任制」與「增加醫療院所負擔」等理由行文勞委會反對。
民國87年,勞委會將部分護理人員,以《勞基法》84-1條議訂工時的方式納入。卻因為醫師公會的反對,而將醫師排除在外。
直到民國102年,衛福部才頒布〈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藉由醫院評鑑確保住院醫師部分勞動權益。但時至今日,醫師仍然未受《勞基法》保障。
Q2:「醫師公會」不是醫生組成的嗎,幹嘛一直阻撓醫師納入《勞基法》?
因為醫師公會中,有些醫生已經做到醫院高層,成為經營者。因此幾年下來,醫師公會內部針對入《勞基法》出現過許多分歧。
林議提到,民國86年,醫師公會行文阻撓醫師入《勞基法》後,醫師公會的會員公會,臺北市醫師公會便曾對此表達不滿,他們發放問卷並宣稱臺北市醫師公會6000多名會員中有5000人為醫院受雇者,所有會員中有85%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甚至與臺灣勞工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醫師公會全聯會。
民國94年醫師公會的醫事法規委員會通過「推動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的決議,但這項決議卻再次被醫師公會內的醫院經營者,以「增加醫院經營成本並造成醫師人力短缺」為由阻擋。
值到李明濱醫師接任醫師公會理事長,於民國97年成立「醫師納入《勞基法》」專案小組,醫師公會對醫師入《勞基法》的共識才確定下來。
1200px-醫勞小組「醫師過勞,血染白袍」記者會_(1)
Photo Credit:Yuanjui@Wikipedia CC BY SA 4.0
Q3:為什麼要納《勞基法》,《醫療法》、《醫師法》還不夠用嗎?
的確,保障權益應該以臺灣與醫師工作最相關的《醫療法》、《醫師法》為主,但是臺灣的《醫療法》重點在保障病人權益,《醫師法》則只規定醫師的義務及工作。
《醫療法》不僅完全沒有保障醫師權益的相關條文,相反的,更成為醫生追求勞動權益的障礙。《醫療法》第59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及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兩法條要求醫生在門診時間外還必須值班,並且進行急救時不可拖延,以病人為優先的立法本意,讓這兩個法條數次被拿來當作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擋箭牌。
即使109年醫生成功納入《勞基法》,也無法像一般勞工一樣享有「每日上班8小時」等保障,責任制主治醫師,與彈性工時的住院醫師都只能適用《勞基法》84-1條,實際的工時、例假、休假等能否符合權益,仍然要看勞資協議的結果。
Q4:聽說醫生有「每周88小時上限」的工時保障,為什麼還會「五大皆空」?
「醫生每周88小時工時上限」並非法律保障,而是來自102年衛福部所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
當時的立法委員蘇清泉等人欲修改《醫療法》第59條、第60條,希望明訂醫生工時、職災保障等,但衛福部卻以一紙〈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打發。指引中,明列三項住院醫師的保障,包括「每周工時<8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連續工作<36小時」,但這些限制,都不具法律效力,只會納入4年才做一次的醫院評鑑項目。
況且,這些工時限制等,是以所有醫師平均工時來算,因此容易出現「小科罩大科」的狀況。


月入逾10萬!高職畢業扮「林醫師」看診被捕 出獄隔日秒復業
只有高中畢業的林姓男子,家中有如藥品批發站,各類藥品應有盡有。(彰化地檢署提供、資料照;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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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6:26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僅有高中學歷的彰化縣男子林偉強,從2013年起假冒「家庭醫學科林醫師」為患者收費看病,時間達6年,每月收入逾10萬元,2019年被捕入獄判刑1年5月,但他出獄隔天即「恢復看診」,每次收費100至5000元,直到今年7月才被檢舉查獲。彰化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對林男提起公訴,並要求法院加重判刑。
根據調查,林偉強(61歲)只有高職畢業,因對醫療有高度的興趣,早年曾到北部私人醫院做技術人員,從中向有牌照的醫師學得藥理和知識,2013年間他取得一張「家庭科專科醫師證書」的影本,從此冒名「林醫師」,於彰化縣社頭鄉、田尾鄉與永靖鄉等,以機車載著藥品到病人住家看病,治療項目小至感冒、燙傷、身體酸痛,大致高血壓、心臟病甚至「通血管」等,每次收費100元至5000元,有病患對其醫術讚譽有佳,過年期間還包紅包給他。
不過,林男密醫行徑在2019年被拆穿,詐術高明的他,一度盜用同居人前夫「林明輝」之名應訊,騙倒衛生局人員、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直到他不滿檢警查扣他的財產,才用真實名字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依違反醫師法與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5月,並沒收不法所得600萬元。
起訴書指出,林男於2021年1月1日出獄,1月2日就開始看診,診療心血管、心臟病、燙傷等疾病患者,收費從100元至3000元不等,他也到已歇業的某婦產科診所搬回看診用所需醫療器材與藥品,再開立給患者,不過藥物大多過期。
彰化檢方獲報後追查,林男坦承犯行,檢方認為,林男未取得醫師資格卻多次實施醫療行為,為違反醫師法累犯,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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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牙痛被拔6顆牙 治兩年沒起色驚覺是密醫看診
男子阿順(化名)牙痛兩年治療沒起色還被拔了6顆牙,事後驚覺竟是密醫幫他看診。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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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09:4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男子阿順(化名)牙痛找不到好醫師幫他治療,透過友人介紹找上李姓牙醫師,李男治了2年、拔了阿順6顆牙還是沒改善,阿順只好再找其他醫生協助,並輾轉得知李男竟是無牌密醫,氣得報警提告,高雄地院依違反醫師法判李男徒刑8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2019年間,阿順牙齦腫脹疼痛,他四處找醫生治療都沒有改善,在友人介紹下,找上位於鳳山區某巷弄裡,沒有掛上牙醫招牌的民宅,當時民宅落地窗上貼有牙齒圖案,但沒有診所名稱或醫師姓名;阿順硬著頭皮上門求診,李姓牙醫師陸續拔了阿順左、右側智齒、犬齒3顆、右上智齒1顆,並幫他的左上側犬齒抽神經。
阿順治療了兩年,但牙痛症狀仍未改善,於是他只好再向其他牙醫診所求助,並輾轉得知李男竟是無牌密醫,氣得報警提告;檢警調查時,發現李男除了幫阿順拔牙外,還曾幫黃姓患者磨牙齒、注射麻藥、抽取神經、拔牙、咬模、製作假牙及開藥。
雄檢偵查時,李男否認行醫,辯稱自己只有幫阿順印齒模及磨合牙齒、做牙套,收了他3萬6千元,沒有幫他治療牙齒;檢方函詢高市衛生局查詢,確認李男不但沒有醫師資格,也沒有鑲牙生、執登齒模技術員證照,依違反醫療法將他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男自知難逃法網,只好改口坦承犯行,還把治牙的費用3萬6千元還給阿順,法官認為他犯後態度尚可,且未造成嚴重危害,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徒刑8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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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逾10萬!高職畢業扮「林醫師」看診被捕 出獄隔日秒復業
只有高中畢業的林姓男子,家中有如藥品批發站,各類藥品應有盡有。(彰化地檢署提供、資料照;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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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6:26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僅有高中學歷的彰化縣男子林偉強,從2013年起假冒「家庭醫學科林醫師」為患者收費看病,時間達6年,每月收入逾10萬元,2019年被捕入獄判刑1年5月,但他出獄隔天即「恢復看診」,每次收費100至5000元,直到今年7月才被檢舉查獲。彰化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對林男提起公訴,並要求法院加重判刑。
根據調查,林偉強(61歲)只有高職畢業,因對醫療有高度的興趣,早年曾到北部私人醫院做技術人員,從中向有牌照的醫師學得藥理和知識,2013年間他取得一張「家庭科專科醫師證書」的影本,從此冒名「林醫師」,於彰化縣社頭鄉、田尾鄉與永靖鄉等,以機車載著藥品到病人住家看病,治療項目小至感冒、燙傷、身體酸痛,大致高血壓、心臟病甚至「通血管」等,每次收費100元至5000元,有病患對其醫術讚譽有佳,過年期間還包紅包給他。
不過,林男密醫行徑在2019年被拆穿,詐術高明的他,一度盜用同居人前夫「林明輝」之名應訊,騙倒衛生局人員、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直到他不滿檢警查扣他的財產,才用真實名字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依違反醫師法與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5月,並沒收不法所得600萬元。
起訴書指出,林男於2021年1月1日出獄,1月2日就開始看診,診療心血管、心臟病、燙傷等疾病患者,收費從100元至3000元不等,他也到已歇業的某婦產科診所搬回看診用所需醫療器材與藥品,再開立給患者,不過藥物大多過期。
彰化檢方獲報後追查,林男坦承犯行,檢方認為,林男未取得醫師資格卻多次實施醫療行為,為違反醫師法累犯,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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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執業長達7年 牙科密醫被查獲GG了
桃園市黃姓男子無照從事牙醫醫療行為長達7年,去年10月被查獲,桃檢今依違反醫師法將他起訴。(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黃姓男子無照從事牙醫醫療行為長達7年,去年10月被查獲,桃檢今依違反醫師法將他起訴。(記者余瑞仁攝)
2022/08/09 16:01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58歲黃姓男子未取得牙醫師資格,卻在中壢區新生路一處巷內店面設置「萬春」招牌,涉嫌執行醫療行為長達7年,直至去年10月被檢舉,遭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送辦,桃園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與衛生單位調查,黃男在中壢區新生路181巷店面內擺設牙科治療椅、牙科器械等診療設備,並於店外高掛「萬春」招牌,讓民眾誤以為是牙科診所而前往求診,卻如此執業長達7年未被發現,直到去年10月才被檢舉經衛生局稽查查獲送辦。
檢察官調查時,黃男坦承沒有牙醫師資格從事,用牙科診療椅與器械為不特定民眾進行牙周病治療、裝設假牙等醫療行為。檢方以黃的自白及相關證據,認定黃涉嫌違反醫師法,偵結將他起訴。依醫師法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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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15密醫!李綜合醫院總院長認罪 二審全判緩刑免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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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綜合醫院於2016年間曾針對檢方偵查發布聲明,「聘僱密醫並非事實」,但二審時總裁李順安等人都坦承,法官輕判並宣告緩刑。(資料照)
2021/06/26 20:4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總裁兼總院長李順安為了節省營運成本,十多年前起聘僱15名國內外醫學院畢業,但在台灣卻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密醫。總裁李順安、副院長許明賢、執行長周百達等人,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處1年5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密醫則判處6月至1年不等,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們於二審時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已有改變,撤銷一審判決,李順安改判1年2月,許明賢改判10月,周百達改判9月,全部宣告緩刑,但條件是支付公庫各100萬、30萬與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綜合醫療集團為了節省成本,從2010年起陸續聘僱15名國內外醫學院畢業,但沒有取得台灣醫師資格的醫師,這些「密醫」分別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中山醫學大學醫學院、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等,再以「病歷輔佐記錄員」、「醫師助理」之名,為患者進行醫療行為。
台中地院一審時,李順安等人辯稱,這些人主要工作是陪同主治醫師查病房,聯繫家屬或把檢驗記錄記載於病歷上,都有主治醫師在旁,這些人只是陪同,沒有從事醫療行為。檢察官卻發現他們有看診行為,也曾有為患者植入靜脈導管等醫療行為,事後再由合格醫師於病歷等文件上核章,再申請健保給付。
檢方偵辦時,李綜合醫院還曾於2016年11月發布聲明,指稱聘僱密醫「並非事實」,醫院醫療團隊醫師達60餘人,加上總護理部、醫技部等同仁,更多達5百餘人,沒有醫師資格的人,都只有輔助病歷記錄等「輔助行為」,並無違法執行醫療業務。
不過,台中地院一審不採信上述辯詞,依共同犯醫師法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李順安徒刑1年10月、許明賢徒刑1年8月,周百達判刑1年5月,其餘行政人員、密醫判刑1年、6月不等,李順安與台中地檢署都不服判決而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被告於一審否認犯罪,然於二審時都已坦承犯罪,且有13名密醫返還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已有改變,據此撤銷原判決,依據醫師法第28條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李順安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100萬元,周百達判刑9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20萬元,許明賢判刑10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其餘20名行政人員與密醫也都改為輕判並宣告緩刑,可上訴三審。聘15密醫!李綜合醫院總院長認罪 二審全判緩刑免入獄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6ZLN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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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畢業掛牌當牙醫 檢舉3次沒在怕 6年削2500萬蓋豪華診所
楊姓男子並無牙醫師資格,卻在其別墅住處懸掛「永全」兩字及有嘴露牙齒的照片作為招牌,幫病患看診,賺取超過2500萬元不法所得。(圖擷取Google map)
楊姓男子並無牙醫師資格,卻在其別墅住處懸掛「永全」兩字及有嘴露牙齒的照片作為招牌,幫病患看診,賺取超過2500萬元不法所得。(圖擷取Google map)
2022/07/28 17:42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僅有國中學歷的楊姓男子從事齒模製造,卻擅自懸掛牙醫招牌幫民眾看診,短短6年即賺取不法所得2548萬多元,彰化地院審理,楊男曾於1998年、2007年因違反醫師法判刑,不過出獄後仍三度鋌而走險,繼續非法執行業務,甚至將賺來的錢蓋設豪華診所,法官審理後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楊男7月徒刑並追徵不法所得。
判決書指出,楊男(60歲)從事齒模製造,並無牙醫師資格,卻在其住處懸掛「永全」兩字及有嘴露牙齒的照片作為招牌,同時從2016年起陸續採購牙科治療檯、診療器械等相關藥物,開始幫人從事補牙、修模假牙、安裝假牙及根管治療等醫療行為,並收取費用,今年3月,彰化縣衛生局會同員警會往稽查,當場查獲楊男正在看診,彰化地檢署偵訊後依違反醫事法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楊男違法不只一次,他從1998年5月,35歲時就開始幫人看診,不過2個月後就遭檢舉,依違反醫事法一審判刑1年6月,得緩刑4年,2007年2月至5月,楊男又被檢舉違法看診,一審判刑1年,得緩刑3年,今年楊男第三度被檢舉,並從扣案帳冊查出,他於2016年至2022年獲取不法所得2548 萬多元。
法官認為,楊男知法犯法,2度經宣判罪行並得以緩刑,卻不知警惕,依然第3度再犯,且犯後對犯罪所得閃爍其詞,與帳冊記載有明顯懸殊,雖自陳只有國中學歷,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一再求情予以緩刑,但楊男已經是第3次犯行,長期對病患權益與醫療品質產生危害程度非輕,全案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楊男7月徒刑,且不得緩刑,並沒收診療器械,沒收並追徵不法所得。
據地方人士表示,楊男在當地看牙已經多年,診所原本在馬路旁,後來搬到附近巷內的一棟豪華別墅內,外面掛有牙齒照片招牌,門口也有看診時間表,一般人都會以為是專業又豪華的牙醫診所,沒想到竟是無牌執照的密醫。
國中畢業掛牌當牙醫 檢舉3次沒在怕 6年削2500萬蓋豪華診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9oX6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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