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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臺灣市會及街莊協議會員選舉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s://goo.gl/zymH7b
作者在此文章中,以國家的制度作為出發點,來研究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發展和構成。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經土地調查後,為島上建立了一套大小字(街庄和土名)地理空間單位系統(本文簡稱為地理系統),以這套系統為基礎,調整或創設各種管理台灣土地、人民和社會的制度,建構了具有內疊關係的三層空間-街庄民空間、警察官空間和部落民空間。而本文的重點,是企圖以民雄(打貓)地區(民雄庄)為例,探討日治時代台灣地域社會的空間層次及其發展機制。本文的重點分成四個章節:地理系統的建立、街庄民空間的形成、警察官空間的形成、部落民空間的形成。以下分段略述之。
地理系統的建立
日本領臺之初,臺灣存有兩種地理系統,及清丈區域和行政區域。清丈區域為劉銘傳治台時,以堡和庄(街、庄、社、鄉)等二級區域所建立的地理系統;行政區域,僅止於州、縣、廳,無法掌握廣大的台灣社會,乃有堡和庄自治區域的創設,以資作為推行地方政務的輔助區域,是謂行政輔助區域。日本於明治三十一年(1898),台灣總督府設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著手實施土地調查事業,其具體目的在調製地籍清冊和繪製地籍圖等,以釐清土地權利、區分土地等則與地目,並明瞭土地型態。以清領時的清丈區域為藍本,參照行政區域,再次清查街庄土地的實情,從而成為台灣土地間界線分明之堡和街庄、土名等二級制的地理系統。經土地調查而釐定的街庄和土名,成為「查定區域」;區域內的每一筆土地皆加以編號,稱為「地番」。民雄地區的土地調查於明治三十六年(1903)六月六日完成,將此地劃分為二十四個街庄,其中三個(好收、菁埔、鴨母?)再分成兩個土名。自此之後,一方面官方即依據這些地理單位,分合興廢各種統治機構;另一方面,民間亦以這些單位為基礎,逐漸突破血緣紐帶,發展地緣關係,孕育鄉土意識,而使傳統的血緣社會加速轉化成認同一定空間範圍的社會。
街庄民空間的形成
民雄地方的上級和下級行政機構,在前期不僅管轄區域變動不居,且這些區域皆由自然村組成,空間界線模糊不清,因此難於凝聚當地居民的空間或地緣意識,而無助於地域社會的發展。打貓支廳及打貓和大崎腳地區,雖然其空間範圍有過約十五年的穩定時期;但由於這個時期的行政措施,係以掌握地方人民和社會為主軸,並未開放公共領域、設立各種公共團體,以提供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以致官與民、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界線依然分明,而使象徵地方統治機構的支廳或區,都難於成為大眾認同的空間領域。大正九年(1920)十月一日,正式成立民雄庄,街庄的設立,不僅是總督府為因應臺灣社會演變所做的另一次地方行政制度調整,同時也代表台灣地域社會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一)庄役場與庄協會議
民雄庄由27個大小字組成,空間界線明確,為總督府的下級行政官署,依據法律、敕令或律令,處理庄內事務。庄設庄役場,置庄長代表庄,和負責庄務,並有助役輔助庄長、會計役掌理會計事務,及吏員如書記、書記補、產業技手、囑託、雇等協助推行庄務。庄除設立庄役場外,同時成立庄協議會,作為庄長的諮詢機構。除緊急情況外,有關庄的歲出歲入預算,庄條例的興廢、稅的課徵等庄務,皆應諮問庄協議會。昭和十年(1935)修正街庄制,得於庄內正式設區,承庄長之命輔助處理庄事務、民雄庄一共化分成三十一區,各置區總代一名,史庄役場與庄內居民的聯繫更加緊密。
(二)產業組合
大正二年(1913)三月一日,制定公布「台灣產業組合規則」;台灣可依據產業組合法,以「市、街庄及區」為區域,設置產業組合。大正六年(1917)十一月二十二日,進一步制定公佈「台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民雄地區由打貓區長何立,好收保正劉廷獻、陳實華和打貓保正許滄明等發起,於大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打貓區為經營區域,組成嘉義廳第十五個產業組合,命名為「有限責任打貓信用組合」。
(三)方面委員
方面委員的工作項目,主要是在責任區域內,執行社會和生活狀態調查、訪問指導、保健醫療等社會事業。故方面委員又稱為地方福利委員或生活委員。
方面委員的制度於大正十二年(1923)始於台南州。民雄庄則於昭和九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至昭和十三年(1938)三月,民雄庄內二十四個大字悉數設置方面委員,總數三十二名,而完成庄內以大字地域為基礎的福利和生活網,再度拉近庄和庄民的關係。
(四)民雄庄共榮分會
共榮會是部落自治振興會的上級指導、統治機關。透過共榮會,全州的教化團體被整編成一個上下連貫的系統,而庄分會則位居系統末端、實踐機關的直接指導地位,透過指導和統合功能的一再實踐,庄民日常生活對庄的依賴,議日益加深。
民雄庄作為一個具有明確空間範圍的領域,透過庄役場、庄役協會、信用組合、方面委員、共榮會等以庄域為界線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而使庄民和庄域逐漸融合成一體,構成地域社會發展的第一層空間,是謂「街庄民」空間。
警察官空間的形成
日本治台五十年,大部分時間依賴警察維持台灣社會的安寧。警察成為國家權力的象徵,而國家權力亦透過警察深入民間,影響、干預每一戶人家的生活。警察被製的空間特性,亦成為地域社會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
民雄地區的警務系統,始於明治三十年(1897)六月十四日在打貓南堡打貓街設立打貓警察署,設置組編壯丁團為自治團體。明治三十一年(1898)八月,制定公佈「保甲條例」和「保甲條例施行規則」,壯丁團改按保甲編成。由於保甲和壯丁團制度順利推行,警察乃由集中配置改為分散駐紮,在各地紛紛設立警察官吏派出所。派出所、保甲和壯丁團,在空間上乃逐漸朝向三位一體發展。
大正八年(1919)八月,民雄地方五個派出所管轄的三十一保,更近一步冠以派出所的名稱,使各派出所自成領域,管內各保則以數字名保;至大正十年(1921)十一月,壯丁團亦改派出所名稱為名。凡此,不但顯示保甲和壯丁團在空間上依附派出所的性格;更凸顯執行國家權力的警察系統,在街庄民空間內,創設另一層次空間領域,進而提供居民另一種互動、認同的場所,而構成地域社會發展的第二層空間,是謂「警察官」空間。
部落民空間的形成
經由土地調查,確立街庄和土名的地域範圍,並將大小字內的土地和人民分別編成獨立的地籍和戶籍系統。對於系統內或字內的土地和自然村集合體,逐漸以部落稱之;部落內的居民,稱為部落民;有時,並以部落區域表示大小字空間範圍。
大小字元只是單純的地理系統,但具備獨立的地籍和戶籍條件,一旦跟國家權力組合,往往能使制度和權力結合,使大小逐漸蛻變成「土親」或地域社會發展的第三層空間,即「部落民空間」。促成此空間的制度有:保甲、青年團、國語講習所、農事實行組合、部落自治振興會及部落會。
(一)保甲
最先附著於大小字空間範圍,以遂行國家權力的制度是保甲;故居助於大小字內的人名,又有「保甲民」之稱。地域社會的「部落民空間」,基本上就是從「保甲民空間」轉化而成。
保甲的編成,大致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設甲長、保設保正,分別由甲和保內人民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嘉義廳乃於明治三十八年(1905)一月下令保甲職員協助辦理部分街庄長事務,使得保正、甲長一身而兼有警務和行政兩種身分,職務遂日益繁雜。保証一身而兼兩職,工作項目之多,幾乎無所不包。舉例其大者,只少包含警務系統的戶口調查、出入者取締、不良子弟教誨、警戒搜查等,及一般行政如:法令周知、產業資料蒐集、通知書和傳令書分送、納稅督促和地方稅賦課調查等。久而久之,建立起保甲民一體的「土親」關係,而形成所謂「保甲民空間」。
(二)青年團
台南州開始重視社會教化事業之推行,始於大正十四年(1925)十月,以「振興風教、獎勵體育、改良社會、慈善救濟」為鵠的,並鼓勵以街庄為單位成立青年會。由於經費極為有限,此舉並無多大效果,民雄庄並未成立青年會。
(三)國語講習所
不論就部落教化或部落民空間的形塑,國語講習所的設立遠比青年團重要。民雄庄的國語講習所,於昭和七年(1933)首創於民雄,講習期間一年,招收年齡十一至二十歲者為原則。一年上課百日以上,一上課時間二至三小時,講授科目,包括公民、國語、體操和唱歌。講授地區稱為講習場所,不僅可用來講授國語,以可作為各種團體集會所用,從而帶動部落各種組織的和活動的蓬勃發展。
(四)農事實行組合
昭和初年,民雄庄以部落為範圍而成立的農事實形小組合,為數不少,惟。限於經費,這些小組合對農業經營的改善和部落經濟的發展,效果可能不大。此團體的成立,使民雄庄的部落民,更可透過各種農事改良事業的推動和同耕共墾的農業操作,建立部落民一體的意識和自覺。
(五)部落自治振興會
民雄部落自治振興會之創設,始於牛稠溪部落。昭和八年(1933)為建立模範部落,在庄役場、派出所、學校及部落民通力合作下,樹立包括教育、產業、自治、土木、交通、衛生、治安等七項改造部落的計畫,在保正張國智領導下,部落民一致協力於昭和八年(1933)十一月六日設立部落自治振興會。設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創設目的在於「促進部落民和衷共濟,按計畫謀求部落發展」,並以「養成自治觀念、普及教育教化、增強產業措施、整備道路交通、改善衛生設備」來達成此一目標。由此可知,部落自治振興會設立的最終目的,在追求建立「人和、土親」的地域社會。
地域社會的三層空間,擺在民雄地方,撥開來看,一層是庄,一層是五個派出所,一層是二十七個部落;合起來看,則二十七個部落結合成五個派出所,支撐一個大庄-民雄。部落是生活空間,庄是公共空間;而派出所則是權力空間,一方面控制部落,一方面維護大庄。是故,日本時代結構台灣地域社會的三層空間,不但層次分明、界線清楚,而且統合內疊;既成為國家深入民間、行使權力的管道,亦提供地方人民建立、發展不同層次地域社會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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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信用組合位於臺灣新竹市北區,該建築現在是「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使用,於1999年9月7日公告為市定古蹟[1]。
沿革
新竹信用組合的前身是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由新原龍太郎等48人成立的「新竹貯金會」,以一筆5錢,每日儲蓄的方式來累積資金[2][3]。到了大正二年(1913年),新竹貯金會改制成新竹信用組合,初期成員主要是在臺日人,大正六年(1917年)才有當地仕紳鄭雅詩等人加入[2][3]。
新竹信用組合日漸發達之後,興建了此棟大樓,並在昭和九年(1934年)遷入[2][3]。二次大戰後,新竹信用組合改制成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2][3]。
建築
新竹信用組合大樓原本是兩層樓建築,由河村仙十所建造[2][3]。入口位於轉角處,一樓是營業大廳,二樓則是辦公室[2][3]。轉角處使用圓拱做造型,在一個大圓拱中又有三個小圓拱窗[2][3]。於二次大戰之後加蓋三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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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組合--------------------pdf-----------------------
日治時期經營信用事業的一種合作組織。依組合目的可分為信用組合、販賣組合、購買組合、生產組合。日本於1900年(明治33年)以法律第34號公布「產業組合法」,但未立即適用於臺灣。
「臺灣產業組合規則」公布之前,臺灣已有類似信用組合的組織存在,如1900年設立的臺中殖產信用公司、1902年設立的媽宮產業組合;1905年設立的基隆信用組合,則是以大租權補償公債為抵押向臺灣銀行貸款、由地主設立的信用組合。1907年以後,因日俄戰爭結束後不景氣與高利貸的影響,在都市區由日本中小商人組織的信用組合顯著增加。此一時期的信用組合的組織與營業,尚未有法律正式規定,經營方式亦多樣,共同點是以金錢借貸為主。
1913年(大正2年)2月臺灣總督府以律令第2號公布「臺灣產業組合規則」,全文共5條,除訂定臺灣相關的特殊規則外,明訂臺灣的產業組合之相關規定是依據「產業組合法」。二者為臺灣信用組合最初的法律依據。
1917年7月「產業組合法」修正部分條文,新設「市街地信用組合」(類似城市信用組合)制度。1918年7月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47號公布「市街地信用組合」的退款準備金管理規程,臺灣信用組合的法規可謂完備。信用組合依區域可分為「市街地信用組合」與「農村信用組合」。前者專營信用組合,兼營票據貼現業務,後者多為兼營信用組合,無票據貼現業務。
截至盧溝橋事變爆發的1937年(昭和12年)年底,「市街地信用組合」22家、成員2萬1,229人;「農村信用組合」400家、成員35萬7,362人,合計實繳出資金為1,565萬餘圓,存款8,419萬餘圓,貸款金為1億餘圓,與同時期臺灣最大銀行臺灣銀行在島內的存款8,925萬餘圓、放款1億3,031萬餘圓之規模不相上下,顯見其實力之雄厚。
1943年日本為加強儲蓄,將「市街地信用組合」自「產業組合法」中獨立出來,另頒布「市街地信用組合法」。1944年2月總督府以府令第43號開始於臺灣實施。依據此法,「市街地信用組合」是作為都市的中小工商業者、勞動者、一般民眾的庶民金融機構,加強國民儲蓄並消化國債為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政府於1946年10月公布「臺灣省合作組織整理實施規則」、「臺灣省合作社登記實施辦法」,作為信用組合接管、改組、重新登記的法律依據。市街地信用組合改組為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組合改組為鄉鎮合作社。1949年鄉鎮信用合作社合併至鄉鎮農會,改稱農會信用部。
鹿港信用合作社1940年的"股票"!
合作社於1936年設立: ”保證責任鹿港庶民信用利用組合”!
今天的鹿港信用合作社與”信用組合” 是不同的金融機構!
信用組合:全名 ”鹿港信用販賣購買利用組合” 於1915年成立1944年解散!
再與鹿港街農業組合和鹿港街畜產組合合併.改組為鹿港街農業會.是今天的鹿港農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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