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平均1萬名少年犯 竊盜犯罪最大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召開「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專題報告。(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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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22: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召開「青少年法治教育與 犯罪防制成效」專題報告,警政署表示,2014年至2023年的少年犯罪人數,平均每年約1萬人,其中以竊盜案占比最高,達18.75%,詐欺居次,為13.69%。
警政署統計,2014至2023年少年犯罪人數平均每年約1萬人,以2018年8893人最低,2015年1萬1002人最高,性別比率男性介於83.95%至86.40%,女性為13.60%至16.28%。以「竊盜」占比18.75%最高,其次依序為「詐欺」(13.69%)、「毒品」(11.22%)、「傷害」(11.17%)等,以上4案類合計約占55%。
警政署表示,近年青少年犯罪自傳統住宅及汽機車竊盜,轉移至竊取單價較高及體積較輕薄的3C物品;詐欺案件因詐騙集團以短期可輕鬆賺取大量錢財、被捕刑責輕等誘因,吸引觀念偏差少年加入,擔任取款車手;毒品案件則針對危害較大的源頭案件進行重點查緝;傷害案件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及家長重視,積極通報。
警政署指出,為防制少年犯罪,行政院及司法院組成「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新世代反毒策略」、「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等跨院際及跨部會機制,強化與教育、社政、衛生、法務、司法等網絡單位協調聯繫。
而因應少輔會行政先行新制上路,警政署也修正「警察機關防制少年犯罪工作計畫」,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時,通知權責單位辦理輔導;掌握易遭成年人吸收從事犯罪之高關懷少年名冊,並進行關懷訪視;強化並落實少年涉入幫派組合、施用毒品、詐騙車手依據有關計畫,溯源追查背後不法分子;強化教警合作,針對少年學生易涉或被害案類,結合相關單位辦理校園宣導與法治教育。
此外,各地警察機關也擬具轄內少年犯罪狀況分析報告,據以規劃因應策略,提升偵防成效;適時協請少年法院透過其強制力,要求裁定家長參加親職教育,並落實追查成年共犯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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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詐欺犯突破6000件 169人接受感化教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安排「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專案報告。(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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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1: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安排「青少年法治教育與犯罪防制成效」專案報告,根據司法院統計,少年詐欺犯從2018年的3254案逐年增加,到了2023年已暴增至6323案,而少年法院裁定接受感化教育的人數,則從2018年的123人略增至2023年的169人,而因詐欺並非本刑5年以上重罪,並無應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案件。
司法院統計,少年法庭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2018年為1萬4830件,到了2023年暴增至2萬1504件,成長1.45倍,其中少年詐欺犯的人數,也從3254人激增至6323人,成長1.94倍,詐欺佔新收案件數的比例則從21.94%增加到29.4%,顯示除了少年犯罪數不斷增加,詐欺的比例更是逐年上升。
而2018年至2022年間裁定保護處分的總數,由1254件逐年上升至1665件,其中裁定訓誡數量從116件上升至244件;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從252件增至300件;保護管束自589件增加到755件;感化教育數量從123件上升至169件。
司法院說明,少年法院調查後若認少年所涉犯詐欺情節較為輕微,家庭、就學或就業、交友狀況及身心理發展皆穩定、良好,無須其他資源介入協助,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規定裁定不付審理並予以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處所為適當輔導。
司法院表示,若經調查後認少年實需受保護處分為合適時,則依少事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得命為勞動服務、感化教育。2018年至2023年間的詐欺事件轉向處分有逐年上升趨勢,少年法庭在決定進行何項保護處分前,可透過少事法第44條進行交付觀察,以瞭解少年在此一期間內的自我改善狀況。
司法院強調,依少事法第27條第1項所定,應移送地檢署的絕對移送案件,是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但刑法第339條等詐欺罪的法定刑皆不是5年以上,故少年涉犯詐欺事件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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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別人信箱裡的自由時報 報紙主人報警 法官判罰5000元
中年男子見人家信箱有自由時報就偷回家看,報紙主人報警,南投地院法官依竊盜罪名判罰5000元。此為報紙示意照。(記者陳鳳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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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22:18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6旬黃姓男子騎單車行經別人家門口,看到信箱裡的自由時報,就將它帶回家看,報紙主人遍尋不著報紙調監視器發現有人偷走,憤而報警,警方追查到黃男,他一開始否認偷報紙,後來才承認一時起貪念,南投地院法官近日將他依竊盜罪判罰5000元。
南投縣60多歲黃姓男子,去年6月中旬一早騎腳踏車外出,發現有戶人家門口的信箱插著剛送來不久的自由時報,黃男看看四下無人,就把報紙抽出帶回家去看。
該戶的屋主稍晚出來要拿報紙,發現信箱裡沒有報紙,他還四處找了一次,但都沒有報紙的蹤影,回家調監視器影像,發現騎腳踏中年男拿走他訂的報紙,氣得到派出所報案。
警方從該戶的監視器影像,再調閱路口等監視畫面,循線查到是黃姓男子所為,隔日到黃男家,黃男只承認有經過警方所指的地點,但沒有偷報紙,而警方問他:「你家有沒有訂自由時報?」,他回答「沒有訂報」,但其客廳桌上就有份前一天的自由時報,後來也出示監視器拍到的影像,他才承認是沒有工作,一時起貪念偷了報紙。
黃男被依竊盜罪名移送法辦,南投地院法官審酌他任意竊取別人的報紙,但手段尚平和,且報紙也還給原主人,因此判處罰金5000元,若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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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飲料、便當約300元 法院判「50倍奉還」
陳男涉嫌行竊飲料、便當約300元,被橋頭地院判決「50倍奉還」。(記者鮑建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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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22:1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被控半月內,在超商、五金百貨等處前,涉嫌竊取掛在機車前的飲料、便當等約300元,共做案3次,被橋頭地院依竊盜罪,分別判處拘役5、6、7天,併執行15天,如易科罰金共1萬5000元,「50倍奉還」。
判決書指出,2023年3月2日晚上10點,至同月14日晚上8點,有竊盜、詐欺等前科陳姓男子,在高雄市大社等區「全聯福利中心」、「全國五金百貨」、「統一超商翠屏門市」前,涉嫌竊取張姓、謝姓、葉姓等被害人的飲料、便當,金額45元至上百元不等,總金額大約300元。
轄區仁武分局接獲報案,調閱附近監視器清查,發現陳嫌涉案,傳喚他到案製作筆錄後,依竊盜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審酌陳無謀生能力,雖坦承犯行,卻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分別量處拘役5天、6天、7天,併執行15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偷飲料、便當約300元 法院判「50倍奉還」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52eofA
偷書大盜出獄重操舊業 偷啤酒「漏餡」被逮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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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書大盜蕭文嘉,曾犯下7年偷竊12萬本書,被判刑1年6月罪行,他出獄後重操舊業,再行竊近3000本書轉賣獲利,彰化地院審理判處4年徒刑,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2022/12/13 19:29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41歲男子蕭文嘉曾犯下7年偷竊12萬本書,轉賣獲利千萬元,事後遭判刑1年6月罪行,蕭男出獄後繼續重操舊業,一年內又偷竊近3000本書,但被害書店找不到證據只能任其逍遙法外,直到去年10月,他到某全聯福利中心偷竊啤酒遭逮,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住處才發現遭竊書籍,因此漏餡。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蕭男共犯竊盜罪20罪,每罪判處徒刑5月,應執行4年,可易科罰金。
2015年嘉義市警方查獲蕭文嘉涉嫌以「螞蟻搬象」手法到書店偷書,7年來偷遍國內金石堂、墊腳石等50家書店、超過12萬本書籍,再透過自營網拍賣場,以市價6折銷贓,平均月入10萬元,因此開百萬名車代步,住千萬透天厝,後來蕭男行徑被拆穿,2016年被依竊盜罪判處徒刑3月共145個,定應執行1年6月。
未料蕭男出獄後沒多久又繼續重操舊業,其中在2020年11月15日在彰化某書局偷了9本書,事後被依累犯,加重判刑8月,但蕭男根本無所謂,當日晚上還跑到全聯福利中心溪湖店偷竊3瓶可樂娜啤酒、開心果跟檸檬等,店方發現報警,他行蹤因此被鎖定,彰化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住處,發現滿屋子都是偷來的書籍,罪證確鑿。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間,陸續在台北、台中及彰化等地的19間書店竊取近3000本書,然後再從雅虎拍賣網站開設的「69書庫」賣場,將偷來的書籍以市價6.9折售出,蕭男被捕時,已變賣剩下725本。
彰化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蕭文嘉為竊盜累犯,5年內故意再犯案,依法規定應加重其刑;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蕭男罪行已構成接續犯要件,且為累犯,一罪一罰下共犯20件竊盜罪,每罪處以5月徒刑,應執行徒刑4年,可易科罰金。
承辦檢方表示,蕭男每次都背著大背包偷書,並利用防盜漏洞通過檢查,再以低於市價行情於網路出售,除了負擔運費,幾乎是零成本獲利,他食髓之味後,即使被抓判刑仍繼續行竊,儼然目無王法,因此具體求其重刑。偷書大盜出獄重操舊業 偷啤酒「漏餡」被逮判4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HxAWgk
犯罪被判刑還要被罰錢嗎?大法官說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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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10日做成808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1/09/10 18: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如果也違反刑事法律,除了移送檢察官進行刑事偵辦,行為人還要接受行政罰鍰。桃園地院一名法官收到裁罰案後,認為該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採認其見解,10日為此作成第808號解釋,直指如果被告被判刑確定,就不應該再受行政裁罰,該規定「部分違憲!」
2019年間,一名葉姓男子在桃園一間小吃店外面與3人發生糾紛鬥毆,被對方提起刑法的傷害告訴,雖然之後撤告、獲得不起訴,警方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桃院裁罰。
同年,一名張姓男子吸完笑氣卻開車上路,因精神恍惚而擦撞他車,員警到場後,依照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經桃院判決2月確定;此外,警方另依違反社維法移請桃院裁罰。
兩件裁罰案都由同一名法官審理,該名法官認為被告只有一個犯行,既被檢察官依照刑法偵辦、又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請裁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決定聲請釋憲。
大法官10日為此作成第808號解釋,直指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後面的但書規定「部分違憲」。
大法官解釋,如果犯罪行為人已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能再對他處以行政罰鍰,否則將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故宣告該規定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簡言之,從今天開始,如果犯罪行為已受到判刑、免刑或緩刑確定,警方就不得再對他行政罰鍰;若該犯罪行為獲得不起訴,警方仍可對他裁罰。
故聲請人所審理的兩個案件,葉男因為對方撤告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法官可對其裁罰;但張男已被判刑2月確定,法官就不得對他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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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偷非偷—法規範外的小偷行為?
這種未經主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打算用完歸還的「暫時借用」的情況,在學理上稱作「使用竊盜」,與竊盜罪並不相同,在刑法上不成罪。但是,這樣擅自取走他人物品的情況,難道只要有歸還,就可以無事一身輕嗎?
法操FOLLAW
2018-02-14 14:30
推文到plurk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彰化縣廖姓慣竊去年3月8日傍晚,騎走謝姓車主的機車,騎了約5個小時,同日深夜停回原地附近,事後被警方查獲法辦。彰化地院認為,沒有得到車主同意就騎走機車,又歸還機車,是「暫時使用」,沒有偷竊的所有意圖,而判決廖男無罪。彰檢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為,廖男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維持無罪確定。
什麼叫做「偷」?
依據刑法第320條的規定,竊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以「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換句話說,如果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如果有返還的意思,就可以判斷為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於行為人有沒有返還的意思,則可以從客觀上有沒有將物品放回原處、或是若將物品放到他處時,會不會讓有權使用人重新取得支配有困難、以及是否可讓有權使用人或警方能在短時間內尋回等情況,並考量行為人取走該物品的時間長短等要件,依據個案判斷。
這種未經主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打算用完歸還的「暫時借用」的情況,在學理上稱作「使用竊盜」,與竊盜罪並不相同,在刑法上不成罪。但是,這樣擅自取走他人物品的情況,難道只要有歸還,就可以無事一身輕嗎?
事實是,刑法並不是唯一可以維持安定、處罰失序的法律,行為人仍然會受其他法律,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民法等的規範,承受行政罰或必須負擔損害賠償。
罪刑法定主義
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提出廖男偷竊汽油的說法,但是如果是基於「暫時使用」的理由取用他人車輛,主觀目的顯然是暫時使用車輛代步,不是在消耗裡面的油料。消耗油料是使用者取得車輛持有後,使用車輛的當然結果。油料部分是涉及行為人是否須負民事上賠償責任的問題,或是以行政罰處以罰鍰的範圍。檢察官如此擴張解釋的方式,並不妥當。
「使用竊盜」在刑法上的處置因為與一般民眾對法律的認知不同,一直是一個熱門的話題。可以說是法律漏洞,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或許是立法者刻意製造的漏洞,目的在不要讓輕罪也動用到刑法。
法律在處罰人民的同時也是在保護人民,罪刑法定主義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如果認為這個狀況就是必須要動用到刑法處罰,就必須修法。刑法基於罪刑法定的原則,禁止類推適用。這項原則的目的是在保障人民不受刑法無處罰明文的刑罰制裁,而受無法預測的損害。只有透過修法,才能將使用竊盜入罪。
立法院曾有意增訂第321條之1第1項的修正草案:「未得持有人之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汽車、航空器或其他動力之交通工具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但修正草案並未通過。
因此,依照現行法律,使用竊盜在刑法上無論如何無法成罪。承辦的法官做出無罪判決,是依法審判的結果,也是法官的職責所在。
一中商圈現「神秘標記」 「众」字標記造成民眾恐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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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男子在一中商圈許多住家大門標記「众」記號,造成民眾被小偷鎖定犯案目標的疑慮(圖/記者鄧力軍攝 , 2017.09.04)
日前臺中市北區一中商圈育才南街住家周圍被畫了神祕記號「众」,民眾於8月31日遂上臉書社團「爆廢公社」爆料,自己住家附近的房子大門、汽機車突然出現了「众」的神祕記號,因為擔心是小偷來勘查地形,所以報警處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為避免民眾以訛傳訛造成疑慮,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偵查,經過慮相關監視影象,鎖定了一名經常在一中商閒晃的朱姓遊民,經於4日在臺中市北區三民路查獲朱嫌到案。
▲到處亂標記「众」记號的朱姓男子已被第二警分局逮獲(圖/記者鄧力軍攝 , 2017.09.04)
經警方瞭解,朱嫌(53歲、竊盜前科)於1日1時49分許在臺中市北區育才南街23號手持藍色奇異筆,分別在一及二樓塗寫「众」字,離去時亦沿路在一中街上隨處塗寫該字。經第二分局經積極調閱監視器後,於4日1時許於臺中市北區三民路3段騎樓查獲涉嫌人朱嫌到案,經查朱男為遊民,塗寫「众」字並無特定目的,只因心情不好隨性塗寫發洩情緒。本案除當場加強告誡勿再觸犯外,另依社維法第90條「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將朱男移請裁處。
民主高潮、正液噴發:讓性交易重返榮耀吧!
錫口白紙扇
依據內政部內政統計查詢網,民國104年內我國共有5,329件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案件,共有13,719人涉案。該類型案件雖非全屬性交易案件,但性交易案件占相當高的比例。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當你在家看到一隻老鼠時,就代表你家還有十隻老鼠的存在!」當走在林森北路及龍山寺的街頭,當站在台中公園的樹下,當倚著橋看著愛河時,那句「少年a,妹桑幾勒某」此起彼落,如同立體杜比環繞音效繞樑不絕。性交易在這個偽善的國家是個只能做,不能說的祕密。
有些資訊說太多,是會被移送法辦的。(笑)
在民國100年以前社會秩序維護法採取「罰賣不罰買」(為了政治正確,本文不用罰娼不罰嫖這種性別歧視字眼!)的立法模式,於民國98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了司法院釋字第666號,本號被法界人士詬病為「為德不卒」的解釋中,大法官繞過了「性工作權」是否為基本人權、限制「性工作權」是否違反基本人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爭議,「另闢蹊徑」地以「平等原則」認為罰賣不罰買此一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間並無實質關聯而違憲。
我們的U質文章,是絕對不會被記入其中der。
若以平等原則認定社維法「罰賣不罰買」違憲,後續將會有兩種解釋可能:一、應該「買賣皆罰」。二、應該「買賣皆不罰」。本號解釋將此問題留給了立法者決定,而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曾語重心長的教誨:「本件解釋固以平等權的形式操作,為立法者保留了偌大的管制手段選擇空間,但無論政治部門將來選擇何種性交易管制政策,都必須謹記:本件解釋乃是為了她們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作,在國家對此有所回應之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玩完了不付錢,就沒有買賣關係了!
對我們最高尚、U質、愛口念經手Morning的立委諸公而言,「廉價的買賣皆罰」絕對不是選項!而是答案。民國100年11月4日修正的社維法第80條,讓買賣雙方能夠一起「公平」地受罰。該次修法中比較有亮點的是社維法第91-1條的增訂,社維法授權地方自治機關得訂定自治條例,設置「得從事性交易之地區以及其管理。」,該條條文如下圖:
由本條立法,我們可以知道立法者將「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權限交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僅對性交易專區框架做出立法。於現行社維法「妨害善良風俗章」、「附則編」的立法模式中,我們可以得知立法者准允人民於性交易專區從事性交易,並且處罰性交易專區外的性交易。亦即立法者對我國性交易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立法模式。在「許可制」的立法模式中,若行政機關怠惰於設置性交易專區,因「專區未設置」,故「處罰專區外性交易」的正當性即甚為可疑。本文甚至認為,在我國地方行政機關未於該縣市設置性交易專區前,即不應處罰該地區之性交易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全面真軍的忠實讀者看到這邊,一定覺得「操,老子來看你們的文章就是要爽笑,可不是來聽你上課的啊!」確實我們也接獲投訴,為什麼全面真軍變得這麼保守這麼不硬蕊呢?是不是KMT選輸後全面真軍就想要裝純情,全面真軍這些渾蛋O子還想立貞節牌坊啊(為維護政治正確,部分消音)!我們如同轉型失敗的三級片豔星,只好繼續慾海浮沉。以下要給某些目前碰到執政困難的直轄市長最赤裸裸的建言。
其實我覺得她在台灣的轉型不算失敗啊……(´・ω・`)
為什麼地方政府不設置性交易專區呢?套一句318期間很紅的話,「因為我們是,民風純樸(假掰)的台灣!」台灣的政治人物被傳統的道德觀念拘束,在執政時敢大刀闊斧地蓋出各式各樣的「鄰避性.設施」,如火葬場、垃圾場、醫療院所、小巨蛋(誤),但絕對不能夠蓋出下幹的「鄰避.性設施」。這是我們的民族性,如果有哪位勇者敢在西門町的街頭大喊:「你們哪個人沒有去過色色的地方,可以站上來丟我第一顆石頭。」他肯定會被石頭砸死。這就是我們台灣人最優質的「多做少說」精神。
北韓表示:金日成同志便拿起了石頭,擊落了美帝的衛星。
對於性工作者,我們無法漠視其生計掙扎的苦楚。對於性消費者,我們不應否定其享受小確性的希望(非錯字,意即小小而確實的性O)。有效率的管理,除了能帶來買賣雙方較好的保護,也能讓地方政府透過規費獲得一筆不小的財源,可以拿來幫助失學少年少女、可以拿來做好關鍵地區社福,好溫馨。
行文至此,作者突然想到了最近民調持續低迷,甚至被譽為六都最末位的柯文哲市長。台北市無疑是全國各類型建設最完整的縣市,也絕對具有領頭羊的作用。若能帶頭設置性交易專區,除了能夠正視人們性需求的問題外,亦能保障性工作者、性消費者的權益,更棒的是能夠為市府籌措財源,堪稱一舉多得。我們甚至已經為柯市長想到兩個不錯的地點,只要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做好隔離措施就能成為超棒的夢幻地點呢!
有全面真軍充滿建設性的專業建議,你是該竊喜啊!
首先是四大案中最棘手、柯市長遲遲無法搞定的大巨蛋!大巨蛋一直有無法成為良善棒球場地的問題,也有著人潮太多難以有效逃生的質疑。如果能將其規劃成全國首座性交易專區,相信能夠為市府及廠商開創新局!建築完成後,或許可以用「大性蛋」、「大跳蛋」這樣直白的方式命名。反正柯市府對於大巨蛋議題一副就是我沒轍我想擺爛我想等中央換人後調停的態度,不如就採取這個釜底抽薪之計,更能舉辦SexlolCity全球性工作城市大會,太棒了!
大巨蛋與一旁商場的預覽模型,看起來就像是無線防水型的跟遙控器。
其次,轉型正義議題日益受到重視,威權時代造成無數生命罹難的蔣介石仍安坐在全台北市最大、最好的宮殿中。柯市長曾表示「廢除中正紀念堂沒有歷史共識」,讓不少人心頭一震。我們在此提出建言,我們可以在中正紀念堂設置全國第一個偉大的性交易專區!不但可以讓「民族聖地」同時兼具「民族性地」的要求,連英文名稱也不用改(現行英文名稱為Chi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建議可以將新設立的特區命名為:「張開穴摸一摸優Hole」,完全空耳吻合)。柯文哲市長同時可以皆具人權,也可以保護他心中對於蔣介石先生的「歷史共識」,也算是個非常好的選擇。
設立特區的話,就可以阻止圍牆被拆了!!
說這麼多也是沒用的,就算用各種法理、情理、苦口婆心甚至惡搞的方式來呼籲地方政府正視性交易的問題,在選舉壓力及社會觀感下,仍究很難期待有地方政府願意淌這渾水。完全沒有落實的法律規定、加強查緝「妨礙善良風俗」的執法者,讓多屬弱勢的性工作者原已卑微的生存環境更雪上加霜。這個偽善的國家又過了充滿「善良風俗」的一天,令人感動得淚眼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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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中國女「周遊列國賣淫」 清涼照攬客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專勤隊昨天破獲以綽號「發哥」、50歲徐姓男子為首的人口販運集團,拘提徐男及其前妻、馬伕等4名成員,專勤隊調查發現,徐男專找中國女「假觀光、真賣淫」,發送女子美豔、清涼照給熟客招攬生意,監控發現中國女子每週接客超過50人,15天期限一到就離台,轉赴其他國家繼續「賺」,讓承辦人員大嘆:「根本周遊列國賣淫」。
藉觀光入台 15天一到就赴別國「賺」
專勤隊調查,中國女入台後立即由馬伕接送上工,徐男手機查扣多張中國女的清涼照,照片中女子身穿薄紗、半露酥胸,極度引人遐想,還有中國女有明星臉,貌似女星「小茉莉」陳瑀希。
專勤隊調查,徐男擔心被盯上,僅做熟客不上網招攬生意,先以LINE或微信發送照片給客人「選妃」,再由馬伕帶小姐到摩鐵赴約,每次價碼3000到5000元不等,中國女可抽1600到1700元,採週結制度直接把錢匯回中國帳戶,即使被查獲也能保住血汗錢。
據悉,有的女子每週接客超過50人,來台兩週估計至少可賺16萬元,停留期限一到就轉赴他國;專勤隊調查,甚至有1名中國女,農曆年前來台賣淫,返國後二度來台,連妹妹都拉來一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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