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資料照,吳逸驊攝)
4月27日頂新案二審判決出爐,魏應充等被告,從一審的無罪改為重判。輿論的反應,也從四座驚愕,到一片叫好。但部分人士質疑,法官是否有依輿論審判的疑慮?法官認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即便符合CNS的標準,但仍「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所謂「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究竟何指?涉及刑事責任,如未明確,理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為病死的豬宰體。但法官依然認為頂新公司主觀上仍然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這也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且採認鑑定意見時,也選擇對被告不利者,未能善盡「有利不利證據一併注意」的義務。二審法官違背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幾大原則,但也符合多數人對「包青天」期待,這兩者孰重孰輕?孰是孰非?涉及我國繼受西方法律,產生法文化衝突的問題。
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而言,可以探究的幾個問題:
第一,「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是否存在?
莎士比亞戲劇“Measure for Measure “(朱生豪譯作〈量罪記〉,顏元叔譯作〈以牙還牙〉、彭鏡熙譯作〈量‧度〉),劇名出自聖經《新約.馬太福音》七章1-2節:「不可判斷人,免得你們被判斷。你們怎樣判斷人,也必怎樣被判斷;你們用什麼標準衡量人,也必照樣被衡量。」(“Judge not, that you be not judged. For with what judgment you judge, you shall be judged; and with what measure you mete, it shall be measured to you again.”)劇情中凸顯人間法律只能追究暴露在外的、有證據呈顯的部分真相(What’s open made to justice/ That justice seizes.),且人間法律無法進行完美的「量」、「度」。
換言之,絕對「正義」不存在人間。劇中反映唯有代表全知上帝的「公爵」才能做「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但中國的包青天公案劇從正史記載的「割牛舌」,到野史添枝加葉的「貍貓換太子」,在在顯示憑藉法官的良知,可發現「絕對真實」。中西法文化的差異,原因之一,是哲學思維的不同。中國哲學喜談「天人合一」,人心可完全契合天理,法官若秉良知,就可做出最「勿枉勿縱」的審判。但在西方,不論康德所提出的提出「定言命令」;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中庸之美」都無法界定何謂正義,所以柏拉圖說「正義,是先驗的理型」,絕對正義,僅存在宗教界。這種人心有侷限性,無法發現絕對真理的觀念,又可溯源於基督教文化,嚴格區別上帝所在的超世與法官所在的現世。因此,人間的法官無法代替上帝,尋找絕對正義。僅能依據眼前證據,衡酌判決,勿枉勿縱並無可能。
第二,選擇「勿枉」或「勿縱」?
現代法律繼受西方,背後的基督教文化,不期待人間法官如超世上帝般「勿枉勿縱」。既然如此,那麼選擇「勿枉」,缺點是「錯放一百」;選擇「勿縱」,缺點是「錯殺一百」,現代法律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傾向「寧錯放一百,不錯殺其一」,所以刑事訴訟法有「證據排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引發爭議的新竹地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4號,理由是行為人即便有酒駕事實,但因其已無危險性,警方仍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侵入住宅實施酒測,因而法官依證據排除法則下無罪判決。就個案看來是「勿縱」,但若非法取證可以作為犯罪證明,則難保下一次的非法取證,不會錯冤無辜之人,所以必須以證據排除的方式,達成日後「勿枉」的目的。個案的「錯放一百」,是為避免日後在無數個通案中「錯殺其一」。
第三,法律的評價是整體人格或個別行為:
頂新魏家或許有社會觀感不佳的地方,但當代法律傾向僅評價這一次的行為,原則上不過問被告整體人格,因為法律本就不是矯正道德的工具,因此刑法47條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被質疑以被告過去的人格評價本次的行為,有違憲疑慮。但古書《尚書》說:「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議》開宗明義便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傳統法律乃聖王輔助禮教,矯正道德之用,因此,容易把個別行為與整體人格混淆。《晉書‧孝友傳》記載李宓以〈陳情表〉婉陳為孝養祖母而拒絕出仕的心志。祖母逝後李宓任溫縣縣令,寫下「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涉嫌誹謗其他官吏,「司隸(古代司法官)以密在縣清慎,弗之劾也。」不起訴的原因,乃因李宓「在縣清慎」(為縣官清廉勤慎),但平日為官清廉勤慎與否,與本次的誹謗行為並無關。以今日西化後的法律而論,概括性的整體形象,並非可罰的依據。
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法治教育為重點工作之一。司法院將圖文並茂的解說,以Iine傳送,並徵求微電影劇本、舉辦暑期營等,但對於傳統法文化與當代的差異,則未有著墨。在學校方面,法治教育過去一直屬中學公民課、大學法律系的範疇,國文課、中文系對傳統法律的研究,固有成果,但較遺憾的是,對當代法不夠嫻熟,遲遲無法跨進當今司法爭議案件的比較。溝通這中西法律文化衝突,這是歷史的大哉問,如何引發各界深思、對話,或有再努力的空間。
*作者為臺灣師範大學兼任助理教授觀點投書:一個法文化的觀察——頂新案二審判決-風傳媒 - https://goo.gl/KbbGbk
談滅頂行動 魏應充無奈:社會仇富反商,不聽我解釋
By 三立新聞網, www.setn.com查看原始檔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因涉混油案,被判刑2年,北檢發出傳票,傳出最遲周五將報到入監,他日前接受媒體專訪,表示自己沒做錯事,「一路走來我問心無愧,只能把入獄當成換一個地方修行」。
▲頂新、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圖/翻攝自YouTube)
《鏡週刊》報導,頂新集團在2013年陸續爆發食安風暴後,民眾憤而發起「滅頂」行動抵制,甚至將林鳳營鮮奶倒掉,對此,魏應充很不捨,他說從小父親教導他們「成物不毀」,好好的東西不能毀壞,事後團隊也做了很多溝通、開放外界參觀了解製作過程,但無奈「現在的社會仇富反商,不聽我們的解釋,只能盡人事聽天命」。
面對滅頂行動及外界批評,魏應充沒有生氣,只說「謝謝大家的指教,我很感恩,希望能把大家的不滿轉為善的力量。」他認為要用同理心去思考,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緒,很多輿論或行為就是因為不了解而產生,所以未來會持續與外界溝通、爭取清白,答應社會的事也會做到,像是30億元的食安基金,並承諾要當終生志工,投入公益活動。
安心豆芽不安心 桃衛生局查獲業者違規使用保險粉
www.nownews.com查看原始檔六月 15日, 2017
位於桃園蘆竹的安心豆芽農場及中壢馮姓業者15日遭桃園市衛生局等單位查獲使用保險粉水洗豆芽菜,遭全數査封;另兩家的下游販售到力行市場、中壢果菜市場、基隆果菜市場以及點線麵餐飲,桃園衛生局也前往查封。
桃園衛生局於安心豆芽農場現場查獲「保險粉」11桶( 50 Kg/桶),水洗豆芽菜500斤及乾篩豆芽菜4,500斤;另於中壢馮姓業者處查獲9桶保險粉及豆芽菜900斤,衛生局表示,本次事件是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獲,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供應商元品農產企業社有疑似違規使用保險粉,後循線追查到本市安心豆芽農場,而此次違法使用的工業級漂白劑成份為低亞硫酸鈉(sodium dithionite, Na2S2O4),俗稱「保險粉」,吃入後會有部分游離態的亞硫酸鹽氧化後變成硫酸鹽,再經由尿液排出體外,雖不會蓄積在人體內,但若食用含超量亞硫酸鹽的食物,部分有過敏體質的人則可能會有哮喘與呼吸困難等症狀,此類低亞硫酸鈉雖可用在加工食品,但是不可用在生鮮製品。衛生局除移請基隆衛生局後續處辦外,並已前往稽查前述市場共計査封60斤,另全案移請台北地檢察署後續偵辦。
兩家業者表示,因為豆芽菜很容易變色,賣相差,不會有人買,所以才會使用保險粉水洗;桃園衛生局表示:業者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局提醒民眾,一般生鮮未漂白的豆芽菜呈黃色或棕色,而漂白過的豆芽菜,色澤光亮,更具賣相。在選購豆芽菜時,應避免購買外觀過白、且聞起來有異味的豆芽菜,如果仍不放心,建議食用前用清水浸泡,多次換水,烹煮時將鍋蓋打開,幫助殘餘物質揮發。
大統假油案賺暴利!一審宣判「沒收頂新8億」再罰800萬
▲大統假油案賺暴利!一審宣判「沒收頂新8億」再罰800萬。(圖/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頂新餿油案一審判決出爐,針對頂新向大統長基以低價買進攙假油品,再改包裝以上市,賺取暴利,屏東地方法院25日宣判,沒收頂新不法所得近8億元,另依違反食安法開罰800萬元,全案可上訴。對此,頂新製油表示遺憾,採購油品沒有放水、誤傳低價,是受大統欺騙,並無犯罪故意,收到判決後會提起上訴。
屏東地檢署2013年聯合偵辦大統假油案,查獲頂新向大統低價買進銅葉綠素、棉籽油攙假油品。起訴指出,屏東廠品管組長蔡俊勇曾在買進大統油後發現摻有違法添加物銅葉綠素、棉仔油等,向頂新油脂課長陳聰筆、廠長曾啟明報告,但遭無視,持續進貨,調製葡萄籽油、橄欖油,再更改包裝「標示百分之百」,以子公司味全品牌上市,從中賺取暴利。
屏東地院25日一審宣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罰頂新800萬元,同時沒收賣攙假油不法所得7億9947萬餘元,如無法沒收則追徵。另外詐欺罪部分,陳聰筆、曾啟明及蔡俊勇3人,則分別處2年、6個月、6個月徒刑,其中曾、蔡2人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滅頂效應 日本UCC向味全買回全部股份
〔記者陳柔蓁、王憶紅/台北報導〕滅頂行動中,消費者在好事多(Costco)買不到林鳳營鮮乳,轉向「秒買秒退」UCC咖啡(優仕咖啡),引發日本UCC社長關切,還希望買回股權以免商譽遭到拖累;今日味全發布重大訊息,董事會決議通過UCC買回旗下34.02%股份,從此UCC、味全再無瓜葛。
味全公告:為尊重且不影響日商UCC集團在臺灣的運作與發展,暨為本公司能全力集中 資源聚焦兩岸冷藏核心本業,本公司105/01/29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本公司持股34.02%之優仕咖啡(股)公司及持股34%之優味企業(股)公司股權予日商UCC集團旗下之新加坡商UCC Asia Pacific Pte. Ltd.。
味全指出,此次交易將於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後進行交割。而此交易完成後,味全將不復持有優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份,味全於優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董事亦將全部辭任。
優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優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是UCC集團及味全於30餘年前共同於台灣成立的合資公司,從事相關咖啡產品之生產及銷售。
UCC集團自2002年以來即持有該二公司過半數股權及過半數之董事席次,其營運管理及產品之產銷事宜均由UCC集團完全主導。
鮮蝦是年節常備食材,衛福部食藥署抽驗市售231件生鮮蝦類產品,發現12件不合格,分別驗出二氧化硫、抗生素及甲醛,抽驗地點包括大潤發、家樂福、惠康等知名賣場和超市。
食藥署已要求業者下架,並溯源查辦,依法開罰。而生鮮魚蝦若有添加藥物,魚類會殘留在內臟,蝦子則殘留在蝦頭跟腸腺,因此建議蝦子煮前要先將腸線挑掉,吃的時候不要吃蝦頭。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吳明美表示,依規定,水產品不得檢出抗生素和甲醛,甲醛甚至是一級致癌物。但這次檢驗發現,違規的生鮮蝦類使用廣效型抗生素「脫氧羥四環黴素」、「氯四環黴素」;至於做漂白劑的二氧化硫,雖准許添加於生鮮食品,但限量每公斤0.1公克,
這次查出的12件不合格食品中,8件是二氧化硫超標,包括大潤發內湖店、台中店和八德店,家樂福台中崇德店及裕毛屋連鎖超市都中鏢,違規食品的二氧化硫超標0.3到1.6倍。
另外,頂好高雄南屏店的冷藏草蝦仁、宜蘭喜互惠連鎖超市的冷凍草蝦、宜蘭久泰興公司的蝦仁,都被驗出四環黴素類禁藥; 其中以喜互惠的冷凍草蝦驗出脫氧羥四環黴素濃度最高,喜互惠、久泰興的供貨商分別被罰六萬元,頂好由高雄市衛生局處辦中。
連鎖超市媽媽魚嘉義店的劍蝦蝦仁同時驗出甲醛與二氧化硫。吳明美說,不排除是業者違法添加禁用漂白防腐劑「吊白塊」,但甲醛檢出濃度不高,也可能是水產的環境背景值,高雄市衛生局正在調查源頭,若證實違法使用吊白塊,將移送檢調偵辦,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口長庚毒物科主任顏宗海表示,脫氧羥四環黴素、氯四環黴素皆是四環黴素類抗生素,雖是低毒性,但孕婦及8歲以下幼兒不建議使用,以免影響幼兒牙齒、骨骼發育。甲醛則是世衛組織確定的一級致癌物,濃度高會導致腸胃道不適,嚴重會造成鼻咽癌、血癌的風險,二氧化硫則會刺激腸胃道以及支氣管,有誘發氣喘的風險。
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生鮮蝦仁與蝦子時,應注意外觀、顏色或氣味,且烹煮前仔細清洗,烹煮時應完全煮熟,以確保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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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鮮乳貴鬆鬆 統一喊冤:毛利很低 靠量在衝
2016年01月29日 04:10 黃天如、洪凱音、陳宥臻/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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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鮮乳貴鬆鬆,價差全進了食品大廠的口袋?國產鮮乳市占率第1的統一喊冤說,食品廠收購鮮乳後,要用冷藏車載回工廠,再經加工、包裝、行銷,也要給通路利潤,「鮮乳毛利率很低啦!都是靠量在衝。」至於進口鮮乳的產銷方式,以及與國產鮮乳的比較基礎是否一致,都是個大問題。
據瞭解,國內食品廠生產販售鮮乳的毛利率約20%左右,若以每公升鮮乳零售價80元為例,扣除要給通路商的利潤後,製造商只能實拿60元,再乘以毛利率,最後的毛利約12元,且還須再扣除廣告、人員等管銷費用,才是最後業者的淨利。
「國產鮮乳哪有暴利?食品業賺得都是蠅頭小利,只是靠量在衝而已!」統一企業經理涂忠正大聲喊冤。
至於為何進口鮮乳可以把售價壓得這麼低?涂忠正說,統一瑞穗鮮乳是符合政府鮮乳標章規範的高品質鮮乳;至於進口鮮乳的品牌很多,產銷方式乃至於對鮮乳的定義,都跟國產鮮乳不一樣,很難放在同一個天秤上比較。
至於生產林鳳營鮮乳的味全,則強調國內幾家特別強勢的通路商,不但上架費高,舉凡定價、促銷方案,也都是他們決定。
不過,鮮乳銷售量大的量販店指出,歐美比台灣適合飼養乳牛,加上每日配送、賣不完得報銷等,或許是價差高的主要原因;會了解鮮乳價差原因,若不合理,會幫消費者爭取降價空間。
統一超則指出,超商不是銷售鮮乳主要通路,都是只賣小包裝的牛奶,能與歐美國家比較牛奶價格的,是以量販通路1公升包裝的牛奶為主超商不能並論。
(中國時報)
進口食用油謊報工業用途 南僑抗罰敗訴
報關文件顯示南僑進口牛油產品欄都寫「工業用」(藍框處),非南僑會長陳飛龍所稱僅報關時誤植。資料照片
字級:最小字型預設最大字型
分享到 Facebook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2016年01月05日15:55
食品大廠南僑化工2014年假冒「工業用途」名義報關27批進口食用油,規避依法應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的義務,被台北市府衛生局裁罰共405萬元罰鍰,事後南僑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報關流程有疏失,但油品安全無虞。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南僑造成消費大眾與下游廠商陷入劣油恐慌,罰鍰金額合理,判南僑敗訴。
2014年間,國內食用油劣假油事件連環爆,桃園市府衛生局到南僑桃園廠稽查,發現2013年3月到2014年5月從澳洲、菲律賓進口的27批牛油、椰子油與棕櫚油共5770多公噸,是以「工業用途」報關,消息傳出後,引發下游業者與消費者恐慌以為又吃到混油假油。
經查這27批油品當時已製成123項商品共9410多公噸,被桃園衛生局要求預防性下架全數回收,知名的嘉義福義軒蛋捲也因使用南僑的椰子油製作蘇打餅,被消費者要求退貨與遷怒,造成許多糾紛。
桃園衛生局將本案移交南僑總公司所在的台北市府衛生局處理,認定南僑刻意規避進口食用油應向衛福部食藥署辦理查驗登記的義務,造成國人恐慌、下游廠商預防性下架損失與增加政府機關稽查人力與行政資源浪費,將每批違規油品裁罰15萬元罰鍰,27批合計裁罰405萬元。
南僑董事長陳飛龍當時曾怒嗆官員沒搞清楚狀況就發佈訊息,強調自家油品安全無虞,揚言申請國賠,後來發現部屬確實以「工業用途」辦理食用油報關,改口不索賠,南僑集團副總裁李勘文受訪還表示:「謝謝政府單位對我們的指正。」
不過南僑提起訴願抗罰被駁,再提行政訴訟主張報關雖有疏失,油品絕無摻偽或假冒飼料油或地溝油,也經出口國當地公司出具證明。南僑強調本案是初犯,沒對社會大眾造成嚴重影響,被要求預防性下架的全部商品,5天後證明安全無虞,都重新上架,下游廠商未受損失,因此政府不應裁罰最高額罰鍰,要求撤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南僑經營食品業橫跨上游原料、中游加工與下游餐廳通路,營業至今逾60年,理應熟悉食品進口申報程序,但南僑另被發現與本案同一時期從澳洲進口10批食用牛油,以本次申報食品查驗登記、下次就不申報的間隔方式規避查驗義務,顯非無心疏失,據此認定台北市衛生局裁罰金額合理,日前判南僑敗訴。仍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南僑誤用工業油報關 判罰40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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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14:41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南僑化工進口牛油和椰子油,卻用工業用油報關,因沒辦理食物查驗登記,遭台北市衛生局裁罰405萬元,南僑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南僑未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登記,確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衛生局裁罰有理,判南僑敗訴,可上訴。
【中央社╱台北5日電】
南僑化工以工業用途報關進口牛油及椰子油等,卻未辦理食物查驗登記,遭罰405萬元,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衛生單位開罰有理,判南僑敗訴。
全案緣於南僑化工於民國103年遭台北巿衛生局查獲,將澳洲及菲律賓進口的食用油誤以工業用油報關,後來雖證明為食用油,但仍造成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以及國人恐慌。
台北巿衛生局針對南僑報關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每批進口處罰新台幣15萬元,共計27批處罰405萬元。南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法院審理後,認定台北巿衛生局以南僑自澳洲及菲律賓進口這些油品,卻未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登記,而以免辦理查驗登記的「工業用途」名義進口報關,確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衛生局開罰有理,判南僑敗訴。全案可上訴。
食用油以工業用油報關被罰405萬 南僑抗罰敗訴
南僑化工被北市府查獲以工業用途名義,報關進口澳洲製牛油及菲律賓生產的椰子油共5770公噸,卻未辦理食品查驗登記,圖為南僑化工廠董事長陳飛龍召開記者會。(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南僑化工被北市府查獲以工業用途名義,報關進口澳洲製牛油及菲律賓生產的椰子油共5770公噸,卻未辦理食品查驗登記,消息傳出後引起國人恐慌,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裁罰405萬元,南僑化工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北市府衛生局裁罰有理,今判南僑化工敗訴。
南僑化工是於102年3月至103年5月,自澳洲廠商購買5批加工後可供民眾食用的牛油共2327公噸,另向菲律賓廠商購買19批加工後可供食用的椰子油共3342公噸、及3批加工後可食用的棕櫚核仁油101公噸,不過,南僑化工卻未向衛福部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登記,而以免辦理查驗登記的「工業用途」名義報關進口。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此案後,後來雖證明南僑化工進口的是食用油,並非工業用油,但仍造成下遊業者預防性下架以及國人恐慌。由於南僑化工營業地址設於台北市,桃園市政府因此將全案移由北市府裁處。
北巿府衛生局針對南僑化工報關不實等行為,認定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每批進口處罰15萬元,共計27批處罰405萬元。南僑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南僑化工自澳洲、菲律賓等地進口這些食用油品,卻未向食藥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登記,而以免辦理查驗登記的「工業用途」名義進口報關,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北市府衛生局開罰法有據,判南僑敗訴;全案可上訴。
「秒買秒退」澆不熄 各縣市家樂福淪陷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滅頂「秒買秒退」行動近日引發不少爭議,而除了到好市多秒買秒退外,今日一名網友就在PTT八卦板爆卦指出,自己秉持實驗精神,到高雄家樂福澄清店響應秒買秒退行動,退貨前再三向退貨櫃檯確認是否會造成不便,服務人員則告訴他「公司沒有指示,只要客人不喜歡可以退。」最後共在現場拆了20罐2公升、1罐1公升的林鳳營,總金額1890元,表示秒買秒退成功。
這名網友直說,在退貨時,結帳人員並沒有任何表示,但有一位刷退的服務員神情看似略帶不爽,且旁邊有許多員工、民眾圍觀,不過最後在該間家樂福「秒買秒退」的行動還是成功,該名網友還開玩笑說:「我的鑰匙喝了好多牛奶呢!」
不過,除了高雄澄清分店外,也有另名網友在台南新營家樂福想響應活動,雖然一開始也退貨成功,但之後卻看到工作人員已經開始將林鳳營下架,表示「雖然可以退貨,但也有可能買不到貨。」
針對有人開始在家樂福「秒買秒退」一事,底下鄉民紛紛留言表示:「完蛋了,接下來要買一送二了」、「有行動力給推」、「真勇者」,不過也有人疑問:「所以退了的20罐會到哪裡去?」
上空正妹「拿奶澆胸」 攝影師:想營造林鳳營負面價值
▲火辣正妹「裸胸倒奶」,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圖/網友吳柏彥授權提供給本報使用)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滅頂行動持續延燒,秒買秒退活動也激起社會高度關注,日前有攝影師為響應滅頂,拍攝一系列「正妹裸胸澆乳照」,引起網友討論,攝影師吳柏彥表示,如此行為是想營造「該死,把那產品拿開」的想法,用特殊手法製造林鳳營的負面價值。
網路上流傳的2張照片,第一張是位胸圍傲人的正妹裸著上身,雙手舉起2瓶林鳳營鮮奶;第二張則她將鮮奶淋在自己的身上,「以乳澆乳」超有話題性。
當時本報記者訪問到攝影師吳柏彥,他表示自己其實對於「秒買秒退」的活動不完全支持,如果要真的做到抵制,就是完全拒買,廠商退了產品之後去做回收,還可以幫助其他農民。
不過照片上網後,有部分網友批評此舉「太浪費」、「你還不是買了林鳳營」,吳柏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鮮乳只是創作素材而已,會想拍攝這系列的照片,是想透過一般人看到都會有「該死,把那牛奶拿開」的念頭,藉此營造林鳳營的負面價值;而之所以會挑上空美女來澆乳,她也大方回應,「不會有人想看肥仔被淋吧」,這是一種吸引人的方式。
▼攝影師想營造「該死,把那產品拿開」的想法,製造林鳳營的負面價值。
原文網址: 上空正妹「拿奶澆胸」 攝影師:想營造林鳳營負面價值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16/614233.htm#ixzz3uTypR4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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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頂:別讓你的假慈悲,成為了最可惡的善良
推文到plurk
2015-12-11 18:35
◎蘇冠人
頂新黑心油事件爆發迄今已一年兩個月,各界滅頂聲音不斷,卻始終沒有成功。筆者歸於三大原因,其一是消費者中認知牛奶歸牛奶,黑心油品歸黑心油品的人不少;其二則是被無辜牽累的員工很可憐,認為該把事情分開理性看待。最後,是貪小便宜的心態,無論是哪一點,都是「最可惡的善良」。
在全民響應滅頂拒買味全後,味全促銷活動便如火如荼展開,牛奶價格比其它品牌便宜四、五十元,最便宜時甚至買一送一,還送布丁再送雞蛋,這手法的確成功打中了部份消費者,買氣比起一開始逐漸回溫。接著透過媒體去改變滅頂的風向,採訪林鳳營的員工,聽他們說味全這家老公司的誠信多值得相信,說何其無辜,到了這邊不少同樣有就業與經濟困境處境的民眾,便再也無法止住內心的善良,從拒買轉成支持購買,認為每一個人都有家庭,若味全或頂新倒了,他們家計要怎麼辦?甚至說出有問題的又不是牛奶,針對油就好了。最後廣告請酪農現身說法,強調把關多麼嚴格,都已經喝這麼久了,怎麼可能有問題之類的,讓許多消費者「回溫」。事實上,要不是頂新無罪判決,滅頂幾乎可以說消失了,早已成為台灣人記憶邊緣的一角。
在全民響應滅頂拒買味全後,味全促銷活動便如火如荼展開,牛奶價格比其它品牌便宜四、五十元,最便宜時甚至買一送一,這手法的確成功打中了部份消費者。(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近日因無罪判決出爐,引起大多數民眾反彈,再次發起無期限滅頂,進而有民眾利用好市多的退貨原則,大量採買後馬上進行退貨,引發討論。這時候的討論便引起兩方叫陣,一方認為浪費食物為難好市多員工;一方認為若不如此,根本沒有賣場願意重視這問題,對消費者的聲音完全置身事外。筆者認為通路商若無法把關食品安全問題,將這些不肖廠商的商品繼續放在架上,認為淘汰是市場機制,推給有需才有供的食物鏈,那麼民眾使用較激烈的手段阻止該商品販賣,也是不得已的必要之惡。
在尚未發生退貨潮之前,擁有十多萬會員的臉書社團「COSTCO 好市多 消費經驗分享區」,就有不少網友討論,發起一人一信告訴好市多我們的聲音活動,結果都沒有任何實質的回應。於是從現實層面來看,溝通是達不到的,且很顯然的雖然拒買使它的銷售量不如已往,卻還能夠持續在架上,無非就是還擁有一定程度穩定的消費者。既然拒買和一人一信這種柔性的方式,無法使該通路聽到消費者的聲音,負起企業該擁有的企業倫理,與消費者站在一起,那麼網友嘗試較為強硬的手段迫使好市多下架該商品,也不失一種手段。
既然柔性的方式無法使通路聽到消費者的聲音,那麼網友嘗試較為強硬的手段迫使好市多下架該商品,也不失一種手段。(圖擷取自林于倫臉書)
當然,這時候就會有人說:「無辜的員工和食物」,這句話的邏輯其實和前面都是一模一樣「最可惡的善良」。食物固然珍貴,員工當然辛苦,但若不用這手段,試問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它下架?市場機制?別傻了,台灣人做不到像日本人那樣,無法讓麥當勞在日本倒131間,幾近倒閉的狀態。再者,倘若要做到抵制本來就是必要做好浪費食物的打算,倘若抵制成功商品最後滯銷,食物過期不也就銷毀,試問退貨何以導致浪費?加上真正損失的並不是好市多,而是味全(好市多退貨成本是由廠商自行吸收),也達到抵制的效果。
當然,這些人這麼做絕對不是只有想到他自己,更不是突顯他們有多正義,而是他們在沒辦法中找方法,試圖讓通路商重視這件事情,比起坐以待斃,他們選擇了下下策執行,一切都只是希望不要讓下一代繼續活在食安的恐懼之中。而相對地有些人選擇閉上眼睛,假裝一切沒有發生,任人餵食,繼續說著假慈悲要體恤員工的話語,想著反正都吃這麼久了也死不了的人,你當然不懂,因為你只想到你自己。
(國立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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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買秒退」破壞的是社會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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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17:37
◎詹姆士
從12月8日起,各地好市多(Costco)賣場陸續出現了「秒買秒退」大量林鳳營的「滅頂」行動,引發熱議。不少人雖然支持滅頂,卻反對秒買秒退行動,理由是此舉「浪費食物」、「搞錯抵制對象」、「造成無關人員困擾」等。但這些結果,事實上都是「抵制的必要之惡」,多數民眾之所以對於秒買秒退行動有所反感,應是由於該行動破壞了某種「社會信任」所致。
抵制本身就是一種抗爭,而抗爭必然有所社會成本。(圖擷取自PTT)
一般人們對秒買秒退行動的反對理由,不外乎是認為被退貨的林鳳營牛奶將被銷毀,無疑是「浪費食物」。更甚者,有人還可能主張頂新出問題的是油,以銷毀沒問題的牛奶當作手段缺乏正當性。但是歸根究柢,抵制行動本身本來就造成一些負面影響,就如同拒買的目的,同樣都是讓食品放到過期銷毀,使頂新無利可圖,以達到抵制效果。
抵制本身就是一種抗爭,而抗爭必然有所社會成本。如同為了爭取勞工權益而發起的罷工,正是因為人們感受到罷工附隨的「不舒適」(或許是鐵路停駛、公務機關不營業),這種不舒適才能引起民眾、資方甚至是政治人物的關注,以表達、達成訴求。「秒買秒退」造成無關人士(其他消費者或是店員)的困擾,是必然的結果,但這種結果是為了抵制更大惡(頂新)的必要之惡,更何況,這些行動是完全合法的。
在抨擊「秒買秒退」之前,我們不能否認的是:首先破壞社會信任的其實是頂新集團。(圖擷取自臉書)
儘管了解這點,為何民眾還是會認為「秒買秒退」行為不正當?原因在於,這項激烈的滅頂行動破壞了有關消費退貨機制的「社會信任」。消費退貨制度之所以成立,是因為買賣雙方達成雙贏:賣方相信買方不會任意退貨,自己還能贏得商譽;而買方相信只要自己與他人都不任意退貨,未來買到瑕疵品都能退貨成功。但利用退貨制度來進行「秒買秒退」滅頂行動,很可能破壞了這份社會信任,使退貨機制有被取消的疑慮。
但在抨擊「秒買秒退」之前,我們不能否認的是:首先破壞社會信任的其實是頂新集團。頂新集團破壞了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社會信任,最終導致民眾集體發起抵制行動。而「秒買秒退」行動只針對缺乏社會信任的頂新集團,並非以破壞退貨機制為標的。是頂新破壞人們對食安的社會信任在先,「秒賣秒退」行動所利用的退貨機制,也只是為了表達對頂新的不信任而來。
(台大學生)
小王子也要滅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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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6:00
◎ 陳俊光
看過「小王子2015」的朋友,想必都對電影中成年王子把員工識別證當寶、緊抓著刷子不放的場景印象深刻。然而今天在台灣,有許多人也像他一樣,誤以為工作機會是老闆給的、也把腳鐐手銬當寶。
在全民滅頂的浪潮中,有一些味全員工(姑且信其為真)表達了對鮮乳的不捨,並哀求民眾放過她們。但是,今天做錯事的是財團,滅頂運動也是針對魏家;如果員工生計權益受影響,那是老闆錯上加錯,而不是滅頂民眾的責任。要知道,勞工的權益不需要和財團資本家綁在一起,工作機會不是財團賞賜的,是因為人們有需要交換勞動產品,才從中誕生工作機會的;資本家並未創造工作機會,只是利用過去企業家(如味全創辦人)組織成的生產關係,坐享勞工們創造的利潤。
奉勸味全員工,與其要求民眾放過味全,不如集體控告頂新背信、要求魏家廉讓股權並退出經營,效法當年新竹玻璃的工會,接管味全公司。又或者,針對這樣屢次傷害國人健康的企業經營者,國家應該以半價買下頂新集團的股票,將經營權交給工會和其他專家,在全民監督下繼續營運,收益由全民共享。無論是哪一種方式解決,味全員工都將會享有更有利的勞動條件;就像電影中的小王子被拯救。
當然,目前並無法律賦予工會或政府如上的權力,但勞工的自力救濟行動應受到保障。而且,法無規定,正是法律需要改進之處。也就是這樣,民眾的行動不應止於滅頂,更應該嚴厲教訓包庇頂新的國民黨、改造縱容罪犯的司法與行政體制;對於其他縱橫台、中兩國的紅頂買辦商人,也同樣要提高警覺。(作者為基進側翼志工,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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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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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6:00
◎ 黃邦禮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官認為,「秒買秒退」行動可能構成《刑法》間接毀損罪。某位律師更熱心提醒受損業者,可拒絕涉嫌「施詐」的消費者退換商品,並依「間接毀損罪」向其提告求償。本人無意評論網路鄉民少年仔滅頂創意之良窳或滅頂民眾行為是否得宜,今冒昧循Case Study方式向我台灣公、私部門法律人討教:
基於司法無罪推定原則與相關舉證責任之歸屬,暨消保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實務上,設若有朝一日,不特定人數之普羅大眾們,於不定期,分別或同時,路過或巧遇於非特定之中、大型量販店商家,卻若心有靈犀般,不約而同心儀於某品牌商品,如中客掃貨般搶購之!惟自離開店門時起算(無關乎返還住家、辦公室,或於公園橫椅上聊天、滑手機,車內聽音樂…等任意狀況),於經過相當之時間後(幾十分鐘至七天或一個月?不明!),因未知緣由,於原購貨商家公開承諾換貨期限內之營業時間,分別或同時重回現場,並要求原購物店家提供退換貨服務。就法論法、依法行政,試問該等量販店是否有權逕行以「施詐」或「蓄意」性質退貨為由拒絕之?若是,敢問「施詐」、「蓄意」之明確定義與精神意涵究竟為何?且於實務上,應由何人分辨與認定而不生爭議?此外,渠等是否合宜進一步鏈結至所謂的「間接毀損罪」興訟,並「有效舉證」消費者們如何奸佞邪惡地「施以詐術」,且成功說服法曹,以贏得「損害賠償」官司判決,而又能巧妙避免傷及其社會觀感及市場商譽?
準此,長期扮演那誓死捍衛我○.二三個億,悲情破表、良善可欺,台灣芸芸草民消費權益守護神角色的「消基會」法律專家諸公們之真知灼見又為何?亦懇請一併賜教!感恩!(作者為財務管理顧問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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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逆轉勝有得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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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3 06:00
◎ 吳景欽
面對彰化地院兩百多頁的頂新案判決書,彰檢亦不甘示弱,以近一百五十頁的理由書為上訴。只是法庭的攻防,乃須有更多、更強的證據,而非字海戰術或心戰喊話。
頂新案起訴罪名雖多,但根源還是在證明原料油,是否來自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等事實。惟在主管機關只有對食用油,而無對原料油制訂安全標準下,即難由重金屬超標來推斷其源頭必來自非法油源,致僅能是合理懷疑。如果為了亡羊補牢,現在藉由法律或命令針對原料油訂出安全標準,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也不能適用於頂新案,反凸顯出現行法令的漏洞。也因此,能定被告於罪者,就只剩越南大幸福廠,是否有以餿水油、病死豬油或飼料油為原料之證據。
由於台越並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不僅難於案發時立即請求越南官方為刑事證據的保全,也使事後任何因個案協助所獲得的資料或文書都成為傳聞,致須通過必要及可信性的嚴格檢驗,方足以為法庭之證據。如在第一審,檢方在未得法官同意下,逕行前往越南取證,則在不可能讓被告在場及詰問的機會下,根本有違武器平等,更完全無視於法官的訴訟指揮權,此等證據就算到第二審,也無用武之地。又以檢方所出具,經詢問越南官方確認大幸福為飼料油廠的文件來說,因是在事後針對單一事件所為的查詢,既非屬常規性,亦無從確認其公信力,若被告方又拿出此廠亦具有生產食用原料油之官方文件,此書函就更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
即便檢方能在第二審,舉出所有犯罪的事證,但在企業分層負責的結構下,要證明位處公司最高層的魏應充,有指示或與下層犯意聯絡之主觀犯意,實比客觀犯行的舉證更為困難。若檢方拿不出可信性的證明文件,而僅以理應知悉、哪有可能不知等為說詞,就必會遭受被告方無情且徹底的重擊。
隨著時間的流逝,訴追者所能找到的新事證,肯定越來越有限,或許該期盼的是第二審的合議庭,不要再像第一審般,對於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司法原則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惟檢方若因此逆轉勝,卻又凸顯台灣司法因法官而異的悲哀。(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農家女談「秒買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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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6:00
◎ 林金萱
我在台南新營出生,農家女,林鳳營是隔壁庄,幼年農忙時節父親常到當地找臨時工,林鳳營對我形同故鄉。多年來,林鳳營鮮乳的契作牧場不少來自林鳳營、柳營地區,我有同學就是酪農子女。這次看到酪農因有人抵制味全出產的林鳳營鮮乳而無端受傷害,十分痛心。
到好市多賣場針對林鳳營鮮乳「秒買秒退」,目標是「消滅頂新」;要「滅頂」當然可以採取各種方式,包括群眾走上街頭施壓,但必須搞清楚的基本事實是:味全不是頂新,林鳳營鮮乳也沒有食安的問題。
一碼歸一碼,有如俗話所說,冤有頭債有主;為「滅頂」而把矛頭對準林鳳營,因此不僅失焦,也傷及無辜。這一不合常理常識的「秒買秒退」,為理性的公民所難以認同。
由於「秒買秒退」,除了酪農受害之外,販售的通路商好市多、持有上市公司味全股票多數(六成)的投資大眾,都遭池魚之殃。而且有如林鳳營所屬的味全乳品公司員工所哀嘆:「我們倒了,頂新也不痛不癢。」
失焦的抵制,未必達成目標,反引發更多爭議,絕非消費者行動的正途。它濫用好市多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所施行的良善退貨制度,暴殄食物的手法也難爭取普遍共鳴;尤其頂新食安案並未定讞,即使要為二審製造社會壓力,也不宜採取「秒買秒退」這種誤傷他人卻不利己的行動。
有人為「秒買秒退」辯解,宣稱「抗爭就是要製造麻煩」,不計後果卻要別人去擦屁股收拾善後,這是任性而不負責任的行為,理不直氣不壯;正想要擺脫不理性對立的台灣社會,很難接受這樣的行動。(作者為詩人作家,著有《家園的所在》)
從國民黨「變臉」看滅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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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06:00
◎ 康明哲
抗議法官判頂新無罪的民眾,終於上街頭了。
但判頂新無罪的法官,真的是恐龍嗎?不,他聰明得很,他很清楚他在做什麼,請大家多點耐心,給個一年兩年,拭目以待。不管是誰執政,法院永遠是國民黨開的,除非國民黨真的倒了。
台灣對食品安全不是沒法,法規多得很,對頂新案也絕對不是無法可罰,只不過都是備而不用,準備用來陷害不聽國民黨的話的,如義美。從行政院現在跳出來說他們有多努力,拿到多少資料,但縱使是越南的官方文件,法官仍可視而不見,之前也沒看到相關單位有什麼「有效」的大動作,就知道這是什麼情況了。
這次宣告頂新無罪絕不意外,法官自己也相當得意,才會在判決書最後加了仿效朱立倫的「笑罵由人」的長篇註解。所謂「笑罵由人」,意思就是:「我就是厚臉皮到底,你能奈我何?」
卻沒想到愚民這次沒那麼愚了,反彈之大嚇倒國民黨,法官拍馬拍到馬屁股,眼看「滅頂」要變成「滅國(國民黨)」了,才趕快叫人聲明要重判,讓人合理懷疑他這才「放任」檢察官抗議;連行政院也違反馬英九一向掛在嘴上(心裡真的怎麼想,只有他知道)的「不干預司法」的原則,跳出來要求重判。若非如此,頂新有可能得了便宜還賣乖,要求國賠吧。(作者為台北市開業醫師)
太遲了!
◎ 張惠和
頂新劣油案一審判決引發眾怒,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法務部次長謝榮盛表示,很可惜頂新案一審時法院對彰檢提出的證據沒有審酌,如今彰檢提出上訴他予以肯定也支持,二審時請法院重新考慮;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說,頂新的原料來源越南大幸福公司是飼料商而非食品商,只要原料不對,整個食品就不對,頂新的原料來源不合法。
執政黨現在說這些不嫌太遲嗎?
回想國民黨團書記長林德福、總統候選人朱立倫辦公室發言人王鴻薇,十一月三十日上午還召開記者會,直指頂新是在民進黨執政期間返台、民進黨四大派系拿過頂新政治獻金、黑心油廠都爆發於民進黨執政縣市…云云;針對蔡英文表示政治人物不宜帶頭呼籲抵制的說法,林德福更批評蔡英文是頂新門神。可見國民黨根本只是想栽贓與抹黑,毫無檢討與反省的意思。現在再說這些,太遲了!(作者為退休公務員,新北市民)
女主持譙「秒買秒退」活動:很幼稚!
NOW 娛樂
2015年 12月 11日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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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沂反對「秒買秒退」活動。(翻攝自陳沂臉書。2015.12.10)
陳沂反對「秒買秒退」活動。(翻攝自陳沂臉書。2015.12.10)
娛樂中心/台北報導
現在全台灣民眾都在發起「滅頂新」的活動,尤其是在好市多各店,更引爆「秒買秒退」活動,就在全民響應的當兒,展場主持人陳沂卻頗不以為然,在臉書公開反對「秒買秒退」,還認為這活動相當幼稚。
她在臉書留言說如下〜〜
我強力反對林鳳營牛奶「秒買秒退」活動!!!!!
今天是因為Costco提供了這樣給顧客方便的退貨機制,所以你們衝去Costco實踐自以為熱血卻很幼稚的「秒買秒退」計畫。
可是你們這樣做真的有整到頂新嗎?
真正整到的,其實是第一線的銷售人員吧!增加了他們工作上的負擔。
有人說,退貨之後這些牛奶必須被強制銷毀。
如果真的銷毀了,那也是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如果其實沒有銷毀,黑心廠商頂新也可以拿去做成其他乳製品繼續銷售。
「秒買秒退」到底抵制到了什麼?
請把你們的滿腔熱血用在該用的地方。
現實就是,就算你抵制,會買的人還是一堆。
看看蘋果訪問那些歐巴桑,她們都說:「頂新集團不是判無罪了,東西應該沒問題吧!」
很無奈?是的,很無奈。
我們沒有辦法改變別人,但是我們能做的,是盡可能的發揮自己微薄的影響力,去影響別人,期待他們有一天會因為你而改變。
儘管有網友以「日本的百年老企業雪印就是被這招搞垮的」,勸陳沂不要以自己的言論影響他人,但陳沂仍表示〜〜
謝謝大家留言跟我討論,讓我接收到不一樣的觀點跟想法。
我認真看過每個支持「秒買秒退」的論點,我想我的立場不再是強力反對,但是依然反對。
去Costco秒買秒退,對頂新真的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他們的通路不是只有Costco。
至於造成第一線銷售人員多餘的工作負擔或許是我搞不清楚狀況多慮,但我真的不認為一兩個工作人員的想法能代表所有人,「秒買秒退」對Costco根本沒差的話,他們也就不用出來拒絕讓這些人退貨了。
員工沉痛:味全非頂新 不能拿我們當祭旗
2015年12月09日
抵制黑心廠商與員工生計之間該如何平衡?
頂新黑心油案一審宣判含董座魏應充等6名被告宣告無罪,引發新一波抵制「頂新」產品行動,日前更有人至好市(Costco)購買大量味全「林鳳營」鮮乳後再拿去退貨的激烈行為。
有味全員工在臉書沉痛呼籲「頂新的問題非要味全林鳳營扛嗎?」,他在文中說明,頂新是味全最大股東,大約占40%,「發生問題後就已退出經營權」,他強調「味全在台灣已60多年頭,並非頂新全部所有,更不是頂新製造!」「怎麼能說頂新=味全=林鳳營?」,他反問「一律誅九族,我們是北韓嗎?」
該員工說會跳出來解釋,是因為7歲大的兒子問他「爸爸,味全為何有禁止符號?」,他最後呼籲「希望你們的言論自由,不要讓一家還有60%不是你討厭的台灣公司員工、眷屬、親戚等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們不是食安製造者,更不能拿我們當祭旗!謝謝你們。」
「滅頂」行動持續發燒,日前有民眾買了一整車「林鳳營」鮮乳後秒退貨,引起網友討論。翻攝自臉書
人民生氣,也不能傷法治
2015年12月07日 04:10 陳長文
在一片「滅頂」聲中,彰化地方法院對頂新案6名被告的無罪判決,引來一波波如燎原之火的憤怒燒向法院。
一般民眾之怒可以理解,因為多數民眾畢竟不是習法者,會從直覺去思判是非,不能細究司法斷罪的前提是求證,就如同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所說的,不能為了「給社會一個交代」,就推翻了「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但「無罪推定」原則,到底在保護誰?難道拿著「無罪推定」,法院就可以縱放「壞人」,保護「無良企業」嗎?這要先從「上帝」談起。
如果法官是「上帝」,擁有全觀的眼與全明的心,那麼,很好,這世界並不需要「無罪推定」,因為,所有的「壞人」與「無良企業」在上帝面前都會現形,上帝可以「確定」一個人有沒有犯罪,也就根本用不著「推定」了。
但法官不是上帝,無法「確定」誰是「壞人」、誰是「無良企業」,這時,要定罪裁罰,就需要一個調查「事實」的起點,那就是「推定」,這裡說的推定,又分為兩種,一是「無罪推定」,一是「有罪推定」。
前者,是先預設一個人是無罪的,因此,檢察官(代表國家成為原告)如果認為他有罪,就必須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而法官必須超然於檢察官和被告/犯罪嫌疑人,並排除個人主觀與所謂社會觀感的影響,全憑呈之於堂的證據,來決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
後者相反,先預設一個人是有罪的,刑事案件的被告與嫌疑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這個思維,最典型的,就是在「包青天」劇中常可以看見的場景,青天老爺威風凜凜大喊:「來人!用刑!」為什麼可以用刑,就是因為先設定堂前之人有罪,才有以刑加之的正當性。
如果從目標優先性的角度來看,這兩種刑事原則的目標優先順序是不同的,無罪推定在「不錯判好人」與「不縱放壞人」這兩個刑事目標上,前者比後者優先;而有罪推定則正好相反,後者比前者優先。
而從「有罪推定」轉向「無罪推定」,這正是現代法治社會與封建專制社會,在刑事政策上最大的「進步」之一。何以稱之為「進步」?因為,在無罪推定之下,即便全國之人皆曰可殺,一切還是得由證據說話,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就得判決無罪。不會因為大多數的人覺得你是壞人,你就會被以壞人定罪,一切還是得回到證據。
我們不妨用二個例子說明,江國慶的冤案,斷送了一個無罪者的生命,為什麼?就是因為有權力者先入為主地認定江國慶有罪,即以草菅人命的態度率斷此案;另一個例子則是2013年的八里雙屍命案,大家不妨回想,當時輿論一面倒、繪聲繪影的「斷定」媽媽嘴的呂姓老闆涉案。如果以「有罪推定」的方式,想當然爾地「公審」媽媽嘴的呂老闆,結果會是伸張正義?還是製造冤案呢?
當然,由於無罪推定要求嚴格的證據舉證,也確實不能排除提高了縱放「壞人」與「無良企業」的機會,這時需要的就是更敬業、更積極的司法單位,特別是檢察機關,能充分調查,詳究一切實證實據,將無良企業繩之於法。
最後,正因為有權力者經常會濫用權力,並以其影響力製造輿論,所以更顯得建立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貫徹,才是對弱勢者最大也最重要的保障。對於食安屢屢發生問題,人民可以,也應該生氣,但不要因為一時的生氣,傷了台灣得來不易的法治。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抵制頂新產品 竹市各級學校響應
〔記者洪美秀/竹市報導〕頂新黑心油事件被判無罪引發全國民眾憤怒,新竹市政教育處表示,維護竹市校園食安,保障學童健康,近日已完成全面清查,竹市各級市立學校營養午餐目前都未採用頂新集團相關產品,團膳業者及9所員生消費合作社也都同意拒用、拒售,竹市校園將持續響應全民抵制頂新、味全產品運動。
教育處長楊傳蓮表示,從去年暴發一連串的劣油案後,市府教育處即與各學校的午餐團膳業者商議,各廠家都表示願意並支持加入共同抵制行列,不供應頂新集團、味全等全品項的各類食材。
另教育處也聯繫竹巿有販賣食品及飲品的9所員生消費合作社,其所屬學校校長都同意,響應抵制頂新集團全民運動行列,包括在校園內拒賣頂新或味全的牛奶和果汁等所有相關商品,如有進貨情形將退回,以具體行動抵制無良企業、捍衛校園「食」的安全,並杜絕黑心食品危害學童健康,為校園食安把關。
楊傳蓮說,除了抵制頂新各品項油品和食品,市府教育處營養師每週都會到國中、小學進行油品和各類食材的抽查,只要曾發生過黑心油的油品都不會再進貨採用,供應給學生飲用的牛奶也不會採用頂新、味全等相關乳品。
楊傳蓮說,去年頂新黑心油事件爆發後,竹市各級學校就不再使用頂新相關油品,目前各校營養午餐委員會依然秉持此原則,至於員生福利社販售的牛奶和果汁,也都不再進頂新、味全相關食品,如果有學校進貨,也都同意會以退回方式處理。
味全職員也可「拋棄繼承」頂新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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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11:43
◎陳盈蓉
近日台大校長抵制頂新食品進入台大校園,有台大教授甚至指出頂新味全集團因多位台大教授公開發表對其不利之看法而遷怒、開除台大實習生與台大畢業生。處在目前社會大眾對頂新判決結果極度不滿的氣氛下,不論是勇敢抵制的台大校長或者是不畏財團的專家學者們,輿論是一面倒的力挺支持,在同情被味全解僱的台大實習生與台大畢業生之同時,更對味全開除「無辜者」而感到忿忿不平。
頂新國際集團正義公司,於食安風暴後開始資遣員工。(資料照,記者黃旭磊攝)
指出味全開除台大人的教授們之心境令人玩味,既不齒該企業要大家抵制,卻又為被任職於人人喊打的企業所開除的學生抱不平。如果該企業真的從頭到尾由上到下都是不法,學生離開了所謂的黑心企業不是該為他們拍手叫好?為何又要抱不平?
其實大家可能也都意識到了我們可能正犯了遷怒之過。其實在爆發黑心油事件後,抵制產品的同時,營業額下降、產品生產產量也隨之大幅度降低,伴隨而來的就是減少生產量、關閉產線,但營業額無法回升而人力又過剩的經營管理策略之一就是縮減人力以減少虧損,鼓勵提前退休與裁員是必然發生的。先不論頂新違法的事實,我們確實都忽略了抵制味全產品因而造成的失業問題,而對於力挽狂瀾的止血者,包括授命看守的執行者與仍努力工作的員工,其實是值得同情的,他們面對排山倒海的踏伐聲浪仍努力的勇氣也值得肯定。
近日台大校長抵制頂新食品進入台大校園,有台大教授甚至指出頂新味全集團因多位台大教授公開發表對其不利之看法而遷怒、開除台大實習生與台大畢業生。(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法律上對於父債子還的不甚合理現象提出了一個「拋棄繼承」的止血辦法,讓無辜的身邊人可以不受拖累,而仍為生活打拼還在該企業工作的人,可以也「拋棄繼承」那與他們無關的污名債務嗎?我也有認識的朋友任職於味全,他們也跟我們一樣,辛勤工作、善良、也不齒非法,但他們目前的無奈與對未來的茫然是我們無法想像的。
滅掉一個黑心企業不難也不可惜,但是相關的配套政策完善嗎?勞工權益如何保障?強迫退場的機制為何?退場後續延伸的問題處理辦法為何?這些問題涉及層面之廣不單是食安法可以解決處理,涉及的部門也不應只有衛福部,期望政府能有更周全的食安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可以保障食品安全、打擊黑心企業但也能兼顧衍伸的勞工、社會與經濟問題。
(營養師、善食營養中心負責人)
鑑定報告被法官「精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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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06:00
◎ 段正明
以頂新案「鑑定」為例,刑事訴訟的鑑定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其中,尤以鑑定的「專業性」和「中立性」最為重要。關於專業性,我國食安法第三十七條就食品(依照第三條立法定義,含原料)早有一系列的檢驗認證規定,據此,經衛福部食藥署認證的機構之鑑定報告,具有法定的專業性,可以成為法官自由心證的基礎。然而,頂新合議庭的無罪判決基礎,卻嚴重違反了食安及鑑定的規定和原則:
其一、沒專業認證的鑑定報告可採?法院判決採用的是頂新所提鑑定人,即食工所朱燕華實驗室和王耀祖(販售精煉設備給頂新的新加坡廠商)的鑑定說法,稱「飼料油經過去除雜質後可以食用」。但這些沒有經過衛福部食藥署認證者所言,具備專業性嗎?真的是可以當作法官心證基礎的證據方法嗎?按照法官這樣的鑑定調查程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豈非形同具文,這樣以後食藥署還有什麼能力監督和管理全國食安呢?
其二、公立大學教授不如頂新鑑定人的「中立性」?欠缺中立性,鑑定意見就毫無價值可言。即令法官認為食藥署是檢察官那一造的,而鑑定報告不可信,那中立的專業醫師、台大、輔大等各大學的食品研究所專家的說法呢?試想,到底是與本案無關的台大食科所孫璐西教授,還是賣給頂新精煉設備的新加坡商人王耀祖,比較具有鑑定頂新系爭油品問題的中立性和專業性?孫教授的意見(http://goo.gl/wZFMt5)從來都是「食品安全法規的立場是,如果你使用的原料有問題,即便你可以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驗不出來那些有害物質,也不可以食用。」沒有誤解可能。法官縱使不予採信,為何不將鑑定樣本再委託給其他中立的大學食品研究所的專家化驗,而偏要採用頂新鑑定人的一面之詞呢?
其三、本案鑑定意見有利、不利頂新皆有:具有專業性和中立性的孫教授證言意見,明顯不利於頂新,但從開庭起一路被頂新圍剿,且未被法官採信;反之,利害關係廠商的意見有利於頂新,而且全部被採用且採信,成為法官無罪判決基礎。所以,就鑑定人部分,檢方早已盡全力舉證,且有專業且中立的鑑定意見,而法官在判決裡卻「精煉」了不利頂新的意見,讓證詞變成「無害」於頂新,讓全民錯愕於法官「精煉證詞」的文本成果。(作者為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律師)
談,不談頂新案?-從無罪推定到舉證責任
taiwanindependencefromroc
雖然在新聞鋒頭上,但是在筆者動筆之際判決還沒出來之前(現在時間:2015 年 11 月 29 日),沒辦法寫判決翻譯機又想騙騙點閱率 XD,決定從許多網路評論都會提及的舉證責任來聊聊,讓大家可以在基礎知識更充足的情況下,來看這則事件所引發的相關新聞報導,總不能隨名嘴起舞啊。所以這篇文章原則上不談頂新案,就談談無罪推定跟舉證責任。至於是恐龍法官亂認定證據?還是檢察官舉證不力?或是,我們選出爛立法者,爛執政者?
無罪推定原則
要談舉證責責任以前,當然要先說一下「無罪推定原則」,相信如果是法律白話文的死忠讀者一定有看過這篇「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因為俾站知名度不夠,上一篇講得又不夠清楚,導致我個人很愛的名嘴年晃大哥在我很愛看的政論節目中,對「無罪推定原則」適用的階段產生誤解,我想這是我們要繼續努力的地方。
我個人很愛的名嘴年晃大哥在我很愛看的政論節目中,對「無罪推定原則」適用的階段產生誤解(圖:取自網路)
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為了導正社會上容易形成有罪的預斷,跟避免法官心證上對被告形成偏頗的原則。所以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上不僅是偵查中,在審判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原理原則。如果將整個案件的訴訟程序理解為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階段,那麼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的,除了在偵查時透過偵查不公開等制度避免裁判人員先入為主的認為被告一定有罪,到了審判階段也必須要求法官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然後才開始評估雙方所提出之證據,進而對於案件做出斷定。因為惟有透過無罪推定,才可避免法官受到輿論的影響,讓法官們可以立於公正、客觀的角度去判斷案件。(在這裡推薦大家一本書就是:「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也請大家回想一下曾經叱吒風雲的媽媽嘴命案中的呂炳宏。)
到了法院,還是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唷!年晃大哥~(圖:取自網路)
而無罪推定原則在訴訟程序中可具體化成以下幾個重要概念:
首先是「由檢察官提出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也就是說檢察官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相信被告是有罪的,因為法官是基於推定被告是無罪去進行審判,所以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只有當檢察官證明到讓法官覺得沒有疑點的時候,才可以做出有罪判決(至於要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因大家忘了要自己回去複習唷!)。
其次是「國家機關不可強制任何人積極地來協助證明對自己的刑事訴追」,其實這個概念就是大家看影集時常常會聽到的「你可以保持緘默,但你所說的將會成為呈堂證供。」。其實不難想像為何會有這個概念,畢竟我們都要求檢察官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了,如果又允許檢察官可以要求你自己說自己有罪、要求你必須提出證明你自己有罪的證據,那麼兩者其實是相互矛盾的那不就要讓檢察官吃好做輕巧,也很哭餓嗎?。而緘默權作為被告所享有的權利,是為了保障被告面對刑罰制裁因惶恐而不小心說錯話陷害到自己,而不是拿來斷定被告是作賊心虛的唷!
緘默權是為了保障被告面對刑罰制裁,因惶恐而不小心說錯話害到自己,不是拿來斷定被告是作賊心虛的唷(圖:取自網路)
最後是有罪判決必須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因為一個有罪判決對於被告影響甚深,輕則自由、名譽,重則生命、家破人亡,所以一個有罪的判決實體上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程序上也要符合現行司法程序相關的原理原則,比如說這次在討論頂新案所提到的「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是只當法院審酌證據時,如果窮盡一切求證的方式,但是仍然對該項證據有所疑問的時候,對於該證據的認定上必須做有利被告的判斷。
舉例來說,今天一個二十歲的單親媽媽,為了奶粉錢看小廣告去了間小公司,給了銀行帳戶證件,後來被拿去當詐騙集團的詐騙帳戶,如果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單親媽媽就是為了幫助詐騙集團詐騙,雖然那個帳戶真的有被拿去詐騙別人,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不能認為單親媽媽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又舉例來說,今天在一個行賄的案件中,行賄的人說他送了茶葉罐給官員,第一次說他送了兩罐茶葉罐,罐子是鐵做的,裝在塑膠袋裡;第二次說送了一罐裝紙包裝茶葉罐,裝載絲質袋子中,在找不到罐子也找不到賄款時,依照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此時是否應該論予被告無罪?(案件事實如有雷同純屬巧合非對個案評論唷!鳩咪~。100 年上易字 397 號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87 號/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292 號)
(謎之音:為什麼刑事訴訟法都只有保護被告這種做壞事的人?--->其實刑事訴訟法這些規定和原理原則看似都在保護被告,保護這些做壞事的人,但其實刑事訴訟法的這些原理原則是為了一個避免誣陷好人的機制,而不再於保護壞人。畢竟這些「做壞事之人」在證明他有做壞事之前,不過是被指稱有做壞事罷了!)
舉證責任概念
為了避免法庭的運作淪為「公說公有理的,婆說婆有理」的尷尬場面,況且「口說無憑」、「沒圖沒真相」,審判過程中有爭執的雙方自然會就各自的主張、抗辯提出證據佐證自己或是反駁對方。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是無法透過提出的證據說服法官,自然就會落得輸掉官司的窘境。而在我國追訴犯罪人的場域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並指出證明方法」,在「無罪推定原則」的脈絡底下,法官這個時候會扮演一個聆聽者的角色,就控訴者(檢察官)所提出的主張紛紛予以判斷,此時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有提出證據證明的責任以及說服的責任。
所謂的「提出證據責任」就是對於某一個事項的存在或是成立提出相當的證據,予以證實該事實的存在或是成立。舉例來說今天如果要證明甲跟乙一起殺丙,那麼檢察官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甲跟乙當時在一起,然後一起把丙弄死了(比如說一起拿刀捅、一個人架著一個人捅),相關需要提出的證據可能是,甲跟乙的通話紀錄或監視器畫面或是看到甲、乙當時在一起的證人,刀子等,如果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即不能諭知被告有罪判決。當檢察官提出證據之後,要進一步的透過該證據說服法院採信該證據,此即「說服責任」。舉例來說檢察官在上述案例中必須說服法官在監視器畫面中的確實就是甲、乙,證人的證詞是可以被相信的,刀子上有兩人的指紋,如果檢察官無法說服法官相信,則法院此時應該為無罪的判決。
(圖:取自網路)
那法官呢?法官的角色作為一個單純的聽訟者,在恪守無罪推定原則下,原則上是不可以將調查證據的工作攬到自己身上的,這樣的要求除防止法官有所預斷外,也是避免法官沾沾自喜於自己找到的對被告的證據,而使心證偏頗,甚或造成檢察官抱著反著法院會自己看著辦,而形成舉證上的怠惰。久而久之,會造成回到包青天那種自己案子自己查,查錯沒人講,狗頭鍘自己鍘的恣意。
說到底,證明被告有罪這件事原則上是檢察官的事。(圖:取自網路)
所以真的都沒法官的事嗎?
(圖:取自網路)
證明被告有罪這件事,原則上是檢察官的事,然而在我國現行條文上,證據的調查並非全部都是檢察官的事,法官並沒有完全免除調查證據的責任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 2 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按照這條條文文義,法院在為了發現真實時,可以自己撩落去調查證據,這邊的調查證據的範圍限縮在就雙方所提出的卷證,而且只有在當事人卷宗、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仍有不足,法院才能依前段調查;但若是為了公平正義或是為了被告的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不管怎樣都得撩落去,自己調查證據(這裡的範圍就不僅指卷宗內雙方當事人所提的證據了)。為了「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或許不難想像,但是怎樣的情況算是「公平正義之維護」呢?是眾人皆曰可殺的民意嗎?
民意
民意就是對的嗎?(圖:取自網路)
對此條的適用,最高法院在 101 年第 2 次的刑庭會議決議中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公平法院原則,法院並沒有接續檢察官調查的義務,因為如果法官有接續檢察官調查義務,那麼無異會變成兩個打一個的窘境,所以最高法院在這裡對於「公平正義之維護」的解釋限縮於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將有回復到糾問制度的危險。
然而會做出這樣的解釋其來有自,過往對台灣法院有諸多批評在於認為整個審判程序形同對於被告的偵查接力賽,這樣的偵查接力賽使的法官彷彿如檢察官的打手。不過也有認為這樣的限縮操作上有所困難,畢竟相關證據在調查前如何知道那個證據對於被告有利益,而且以最高法院決議的解釋方式,會不會限縮了立法者當初立法所要求的界線,僭越了立法權。適用決議的結果會讓法官從檢察官的打手變成辯護人的助理 XD,而決議做成後司法實務的判決及適用上也仍略有不同(有興趣的人可以追伸閱讀參考資料第 9 點的論文。)
(圖:取自網路)
後記:
Hebe 說:「IS 不用出動,因為這個判決就是一個恐怖攻擊。」,整個社會面對一個無罪判決顯得衝擊、無力、不知所措。
每個人在社會上都會扮演一個腳色,而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是依法律規定審判,而非依自己爽快、人民感情作為有罪無罪的論斷,當判決結果輿論譁然之時,可能的原因有可能他真的是恐龍法官,但也可能是前端有個懶惰檢察官,進而造成證據不足的問題,更有可能是投錯立法委員導致立出不夠用、不好用的法律,然後我我們咎由自取。
對於犯罪者的追訴為了避免人民遭受國家權力的摧毀,而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進而衍伸對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要求,然而在若干類型的案件中(如金融犯罪中的被告,環境犯罪中的大公司、醫療事件中掌握病歷資料的院方),因所涉範圍較廣、舉證上較困難、被告也擁有證據資料上的優勢,倘若以檢察官未能善盡舉證責任,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將至被告諭知無罪判決,對於法律所要維持的社會安定性恐會產生重大影響。
所以在立法政策或司法解釋上,或許可以思考看看透過「舉證責任轉換」的方式,將原本由檢察官負擔的舉證義務轉嫁與被告,或是透過一些「推定」的立法模式,以降低檢察機關於舉證責任的負擔(如「推定被告精神正常」,則若被告要以其精神不正常來抗辯,便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那些情況而有精神疾病之狀況;不符合「OOO標準」推定違法,被告要證明說雖然跟那個標準不一樣,但是我這個做法也不會導致不好的結果。),或許是法律系統中可以一條可以研究的道路。然而這條道路是否可行,不僅需要學者、專家的致力研究外,更需要媒體及民眾營造一個友善討論的環境,而不是把法官名字是念三次。
需要媒體及民眾營造一個友善討論的環境,而不是把法官名字是念三次。(圖:取自網路)
參考資料:
3、全面真軍: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4、法操FOLLAW:檢查官九大搞笑事蹟。
0812實況【補充理由書一補再補,彰檢起訴前真的有調查嗎?】
0728實況【用錯的方式得到錯的結果,卻拿來當證據?】
0721實況【是辦案還是選總統?辦案應看證據而非民意!】
0714實況【是開庭還是熬豬油體驗?檢察官牽強附會】
0707實況【檢察官去越南查什麼?為何不誠實說清楚!】
0616實況【檢察官筆錄不實,這樣不對喔!】
5、呂秋遠律師臉書:痾,因為筆者被封鎖只好貼貼轉載文XD
6、Lin bay 好油》魏應充真的笑了!
7、20151128 正經限時批-限時批政經
8、法律白話文運動:從曹錦輝談無罪推定原則
9、王妙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轉換之研究-以特別背信罪及內線交易之抗辯事由為檢討適例,國立政治大學。
10、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
11、張麗卿,妨害食品安全刑事責任,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四十二期。
12、劉靜怡老師臉書貼文
本文授權轉載自法律白話文 taiwanindependencefromroc:談,不談頂新案?-從無罪推定到舉證責任
沒看過判決書,憑什麼說頂新案判決是世界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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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15:08
◎沈政男
台大校長楊泮池在12月1日說,「頂新案一審判魏應充等人無罪,台灣成了黑心食品天堂,讓全世界看笑話;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不是很懂判決的根據是什麼,這些有毒的東西可以經過科學的方法精煉變成無毒的,但我學科學的,就(認為)沒有這回事,不可能的事情,絕對不可能的事。」
台大校長楊泮池在1日表示,「頂新案一審判魏應充等人無罪,台灣成了黑心食品天堂,讓全世界看笑話。」(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然而彰化地院的判決書在12月2日才公布,顯然楊泮池在發言前沒看過判決書。既然楊泮池不懂法院在新聞稿陳述的判決理由,為什麼不好好把頂新案的判決書看過,甚至如果看不懂,可以請教台大那麼多的法律教授之後,再來批判司法?
社會大眾,包括楊泮池在內,之所以認定頂新油品原料有問題,主要乃因衛福部去年詢問越南官方後得到回函指稱,供應頂新油品的越南大幸福油廠,「只能生產飼料油」,對於這點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一、「越南工商部之函,非在例行公務中當場發現或即時記載之文書,而是回應特殊事項之詢問,且預見將做為證據所做的回覆,因而無證據能力。」也就是說,越南官方說大幸福「只能生產飼料油」時,立場已不客觀。
二、即使參考該函件內容,裡頭說大幸福只能「只能生產飼料油」,但大幸福的企業登記書上載明,「營業項目包括動物食用油」,顯然兩者有所衝突,到底哪一個官方文件才是真相?
三、法官從越南官方的其他回函裡推斷,越南政府主管動物油脂衛生的單位應該是獸醫局,而非工商部。
因此,法官不採信越南工商部的回函說明。
頂新案判決書頁數多達248頁。(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頂新油品事件之所以引發這麼大的食安風暴,關鍵就在於「飼料油」三個字,大家一看到這三個字就想到餿水油、回收油、混充油或者病死豬油,但判決書清楚說明,無證據顯示大幸福供給頂新的豬油屬於這些劣質油品。至於頂新從大幸福購入的原料油酸價與重金屬過高等問題,法官認為那些標準只適用在成品油,只要精煉後符合衛生標準,並無不妥。這個觀點,也從頂新自荷蘭購入的豬油,同樣有脂肪酸不符CNS標準得到印證。
那麼頂新拿到的到底是什麼油?其實檢察官自己有講,是來自「千家萬戶的個體熬油戶」,也就是許多越南家庭自榨豬油後,賣給大幸福,大幸福收集後再賣給頂新。法官認為這樣得來的是豬油的原料油,固然可直接給動物吃當飼料油,但精煉後給人吃並無不妥。這個觀點也可以從頂新自澳洲輸入的牛油得到印證,因為澳洲當局也說,這些牛油可直接當飼料油,而精煉後可當食用油。
看完看懂判決書,再來批判審判品質,是時事評論的基本倫理,頂新案的判決書全文多達十八萬字,一般人因擔憂食安心切,難免沒看過就批判法官,但楊泮池是頂尖大學校長,豈能不弄清楚判決原委就說頂新案判決會讓全世界看笑話?
(醫師)
頂新案判決書239頁曝光 法官:追求程序正義是永恆
▲頂新案魏應充一審無罪,2日他因另案出庭。(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厚達239頁的頂新案判決書2日出爐,法官特別強調「無罪推定原則」,若做出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不能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
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等頂新劣油案6被告上周五全部被判無罪,判決書今天曝光,包括檢、辯與證人的說法以及判決理由一一攤在陽光下。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呂美玲在判決書中表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 是難以苛責的。「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正因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空間。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依過去經歷,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地判決無罪。」
「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如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 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法官並引述輔大法律系吳豪人副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獄,結構都是一樣的:殘忍的犯罪,聳動的媒體報導,激憤的輿論,先入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鎖定,刑求逼供得來的唯一證據──卻是『證據之王』的自白,跟隨警察起舞的檢察官,面對社會壓力的法官。『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精神。『給社會一個交代』才是」等語,「本院心有戚戚焉!」
原文網址: 頂新案判決書239頁曝光 法官:追求程序正義是永恆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02/606964.htm#ixzz3tEopN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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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強女導遊》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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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6:00
◎ 張肇烜
今年八月有一位中國網友在微博轉貼一段影片。影片的場景在遊覽車上,一位台灣年輕女導遊,正氣凜然向中國觀光客解釋為什麼台灣民眾要展開「滅頂行動」。至於「大企業」的態度是什麼?「大陸有十四億人,我怕你啊,大陸誰不吃我的方便麵,誰不喝我的礦泉水,我無所謂啊,大陸就算十億人不理我,四億人支持我,我也發財了,它根本不在乎台灣市場。」女導遊跟中國團員說,她持續支持「滅頂行動」;「我每帶一個大陸旅行團,都會進行宣導,我能影響多少人我不知道,可是各位你們信不信,我們今天能一個人影響十個人,十個人再影響十個人,希望兩岸一起抵制,改善食安問題。」
女導遊這番談話被中國觀光客錄下,回國後與親友分享,「一傳十,十傳百」,起初透過中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傳播,而後被轉貼到微博,不到一天的時間,影片點閱很快由一萬、兩萬上升至數百萬,分享轉載更是不計其數,中國竟也展開「滅頂行動」。以康師傅品牌在中國發跡的頂新集團很快意識到事態嚴重,並認定能在短時間內獲這麼多人點閱分享,「背後肯定有黑手在推動!」康師傅甚至在中國報警處理。
筆者也在臉書分享這段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chaohsuanchang/videos/854817911262873/),根據臉書統計,單是這段影片至今已觸及近六百萬民眾,超過二百三十六萬瀏覽次數,在頂新無罪之後,台灣網友持續分享轉貼,希望大家不要「今天拒買,明天忘記」。
「一個不會反省又健忘的民族,不會成為偉大的民族」;「滅頂行動」卻意外展現不管是台灣還是中國,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科技可以帶來改變的力量,新世代善用新媒體傳播,「一傳十,十傳百」,大家共同努力,希望能夠真正改善食安問題,讓大家能吃得放心又安心! (作者為醫師,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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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越立法裁量空間之頂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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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15:18
◎陳頂新
頂新案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全文日前(12月2日)已正式上傳至司法院網站。觀諸此份百餘頁之判決,固可感受到承審法官之辛勞,惟針對部分法律見解,筆者以為似有可議之處,析論如下:
頂新案判決書頁數多達248頁。(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一、頂新案中,被告所涉犯之罪,最重要者,當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此條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15條第7款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簡言之,若食品(及其原料)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論有無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都將該當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相形下,同條第2項則明定,若行為人違反第44條至第48條之1之規定,必須「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方會成罪,在刑法學理上,前者稱為抽象危險犯;後者則稱為具體危險犯。
二、承上,所謂抽象危險犯係指立法者對於某些特定行為,認定只要一有該行為即具有危險性,此時附隨於該行為之典型危險性並非構成要件要素,法官毋庸針對具體情節認定該行為是否具有危險,行為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描述之事實即會成罪;反之,具體危險犯則係將危險性作為構成要件要素,須待法官個案具體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確實產生具體危險時,方能成罪。
法官為何捨新民意而取舊民意,令人不解,且恐已僭越了立法裁量空間。(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三、頂新案之判決最可議之處即係,法官不否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係抽象危險犯,然而其卻認為縱為抽象危險犯,法官仍須就個案中所混充之內容作實質的危險判斷,是以法官進而推導出,由於檢察官無法證明頂新所攙偽之物確實有害人體健康,因而不成立該罪之結論,此番見解顯然悖於刑法之學理且論理有疑:
(一)查,判決中被法官拿來為其論點背書之論著,研究重點多係置於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立法缺失,法官將修法建議直接援引適用,難謂妥適。
(二)法官將食安法第49條第1項做目的性限縮,主要依據是62年立法院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之會議紀錄。然而,食安法在102年5月31日修法後,已將「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要件從攙偽犯罪之條文中刪除,足見立法者無意將該要件作為構成要件之要素之一,法官為何捨新民意而取舊民意,令人不解,且恐已僭越了立法裁量空間。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博士生,律師高考及格)
這樣的自由心證與法律解釋―誰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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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6:00
◎ 林柏男
頂新案的合議庭,有別一般案件,罕見的對於法律(食安法)採取最嚴格的目的性限縮解釋,與法院判決常情相悖,大方放送被告脫罪的空間。判決裡說修法後,食品(含原料)攙偽、假冒的刑事處罰,既已刪除「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要件,所以基於刑罰謙抑原則,條文必須予以目的性限縮解釋,所以食品攙偽、假冒也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才可以處罰,這是哪門子的法律解釋?合議庭可以超越立法者多加「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要件嗎?這也就罷了,偏偏到了檢察官已經證明越南大幸福廠的油屬飼料油,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合議庭又再加一條舉證不足的罪狀,說就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樣還不夠,因為檢察官還是不能證明這個飼料油「確實」危害人體健康。法官竟袒護被告到這種程度!
法律人都知道,「之虞」這兩字白話就是「有可能」,法律明明規定只要證明「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判決偏偏就是要把「有可能」去掉,超越法律加重舉證責任。儘管已提出越南官方文件證明大幸福油廠是生產飼料油、及該廠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生產食用油的證明,法官卻以越南官方文件不是越南主管食用油的機關出具,而不採信(這就奇怪了,越南政府都說大幸福沒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生產食用油之證明,這也不行)。還有,儘管證明了屏東油槽內的油酸價不正常、含有多種重金屬成分等(也就是檢察官已經證明飼料油的油脂來源沒有管制、製作過程缺乏控管,油槽內原料油品質有問題了),法官就以一句話「檢察官無法具體證明原料有病體豬,且經精煉過後可以食用」等理由,高築法律要件外,再一次將舉證門檻拉高,配合證據的切割,讓魏應充等被告笑納無罪判決。
從判決引述相關人證、物證的脈絡看來,不能否認辯護人的模糊焦點策略奏效,誤導法官對於飼料油的看法,及對食品安全的認識。我們不得不說富可敵國的大財團,他的律師辯護團可以多次進出越南製造有利被告的證據,動員專家證人提供有利的鑑定意見,可以發動輿論修理檢察官,還成功牽著法官鼻子走。聽說現在網路還發動律師寫手,繼續抹黑彰化地檢。
合議庭大概也預期到將受到嚴重批判,判決最末一段神來幾筆提到,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法官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又說判決不能媚於輿論,只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討好判決,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但是合議庭法官似乎忘了無罪推定,是要謹慎、不要冤枉無辜被告,但絕對不是不管法律規定、及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我們要問,法官你眼中是否只有被告的權利,為被告無罪找盡法律縫隙,再把所有責任歸究證據不足。
這份判決就是合議庭法官告訴人民,法官只在乎「無罪推定」,對於食品廠基本的「能吃推定」義務,都只是一坨大便,不值一提。罷了!法官你可以不用討好民眾,但是這麼無視法律,極力的討好財團被告。反之面對一般民眾的輕罪案件,卻是「有罪推定」,要他們自己積極舉證自己無罪,這才是我們憤怒的原因。(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法官無知, 會禍國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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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11:10
◎黃越宏
這個世界上最早出現的「食品法」,是在1860年的英國,當時英國因為資本主義興起,在重商主義之下,黑心食品充斥,倫敦到處販賣假貨,英國政府容許這些摻了雜質或是化學合成的原料、半成品在市面上到處販售,許多民眾因而受害,甚至導致傷殘,還有更慘造成死亡者。
當時的民眾,以為麵包就是會摻木屑和石頭的,小孩吃得糖果則是用含有銅的原料,所以顏色是綠的,以及用不當比例的化合物,合成砂糖等等,更是時有所見。
所以,英國政府在壓力下,只好在半推半就下立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開宗明義在第1條「禁止食品有摻偽造假的物質和原料」,這個法律就「食品一體性」確立原則,就是要求所有的食物、飲料在「來源」或「半成品上」通通視為「食品」,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條、第7條、第15條正是如此。
如果彰化地院三法官的判決成立,則我國將成為世界各國「黑心食品」的最大進口國!(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因此,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條、第7條、第15條的規定,彰院當然是不可以將「原料油」和「成品油」分開來審判的。
因為這根本上是視為一體的,這「食品一體性」的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保護人類的生命、身體的安全和健康,這是從1860年英國第一部食品安全法以來的重要原則。
結果,彰化地方法院在判決「頂新無罪」時,居然故意將「原料和成品」分開處理,切割審判,且強調那是法令不週,彰化地院的法官如此的判決,豈不是要讓台灣回到比19世紀英國更不如的情況嗎?
彰化這三個無知法官對國人的危害,不止於此,我們即將加入TPP,在未來的TPP規範裡,如果彰化地院三法官的判決成立,則我國將成為世界各國「黑心食品」的最大進口國!
因為,TPP的規範和條文,外國業者對於本國法令的裁罰,可以直接訴諸TPP進行「反制抗辯權」,因此,一旦彰化那三個無知法官的判決成立,跨國黑心食品業者即可援用該判決,主張在台灣,只要成品可以符合檢驗標準即可,不得要求原料必須符合檢驗標準,因為你們的法院自己這麼判!
如此一來,日後政府為了食安,裁定不准某項黑心食品進口時,外國廠商只要主張「你台灣的法院」都判決黑心飼料油可以進口當食品使用了,又怎麼可以採取兩套標準,禁止別人的黑心飼料油進口?
彰化地院的這種無知判決,將讓台灣在未來TPP協商或是加入TPP後,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食安。
彰化地院三法官,你們因為無知,誤解法律,做出這種判決,你們心安嗎?
(法治時報社長)
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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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06:00
頂新案宣判,魏應充等人全都無罪,輿論沸騰,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卻說:「這個判決對選情當然有影響,但這也證明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
從選情不利的觀點上來看,朱立倫的說法言之成理;但從頂新有國民黨高層做門神的坊間流言來看,無罪判決的結果似乎助長了這種臆測。
敢於橫眉冷對千夫指,做出無罪判決,彰院法官確實有膽識,然而輿論大譁,相當程度說明了判決與民心感受的巨大落差,難怪檢院演雙簧的傳言不脛而走。
畢竟頂新這麼大的廠從越南進口飼料油,把不該進入食物鏈的原料,透過專業手法,混摻進澳洲與國產油脂,再精煉成食用油的做法,明顯違反了食管法的「摻偽」或「假冒」行為,但是檢察官避重就輕,卻緊咬著「變質或腐敗」來起訴,輕易就讓法官以精煉可去雜質與重金屬的「專家」證詞給駁回。
檢察官雖然也主張「精煉」脫罪說只是詐術辯詞,否則今後任何物質無論食品或非食品,甚至任何廢棄物、毒物均可改製以供人食用,但是法官只看結果,不看原料,也不看過程,辯了也是白辯。揚言要再上訴的檢方,似乎也一直迴避食安法中有關「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論有經科學無毒證明與否,皆不可供作飲食」的規定,未來能有多少勝算?誰知道?
頂新案少不了「科學」攻防戰,也攸關詐術認定,對老百姓而言,大廠做了不該做的事,賺了不該賺的錢,就是黑心,台灣的法律辦不了黑心商人,人民就只剩「自己的健康自己救」一條路了。(藍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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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陪審團消滅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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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06:00
從頂新審判案一例,社會大眾驚覺,台灣司法再不全面改革,台灣其他領域的任何改革都將前功盡棄!
頂新案判決魏應充無罪,引發社會反彈。(記者顏宏駿翻攝)
七十%的台灣人民不相信「司法獨立」,這是對政治權力的介入、干涉,甚至主導審判的明確指控。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早已是台灣小老百姓對法院形象的一個負面共識,也是對金錢涉入台灣司法審判的最大諷刺。
政治權力的施壓、金錢攻勢的誘惑,馬英九執政八年來變本加厲,使得司法界產生一批批的檢察官打手和判案荒腔走板的恐龍法官。
頂新案一審判決無罪,引發全民憤怒,有人指責檢察官起訴草率,也有人直指恐龍法官把「自由心證」變成掌控法律生殺大權的利器。
只要司法不針對檢察官和法院的制度做全盤改革,台灣社會不必等到中國共產黨的全面壓迫,就會自己崩壞滅亡。
司法全盤改革,最重要有兩項,一是切斷政治權力干涉檢察官的辦案。檢察官是全民、是國家的檢察官,而不是檢察長、檢察總長所屬的執行官;檢察官行政權力的隸屬關係,必須訂定法律嚴格規範。日本的檢察官是完全獨立行使職權,起訴與否,只看檢察官的法學素養與道德良心,他們的頂頭上司只是在行政上協助,支援辦案。
再來是法院審判制度的改革,啟用陪審團制度勢在必行,法官的功能只在依法量刑,而把有罪、無罪交給一起參與審理的公民決定。由各領域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制度在美國早已實施,台灣若要比照,政府現在就要開始全民法律教育,讓每一位參與陪審團的公民都有基礎的法律常識。
要賄賂十位公民,要比賄賂一位法官困難得多。我們期待二○一六新政府上台,就開始陪審制度的規劃、架構與教育。期待在八年內讓陪審團制度完備上路,這樣才能顯示出政黨輪替的正確性。(鄧蔚偉)
頂新無罪爭議 彰化地院院長遭撤換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頂新魏家無罪案引發社會極大震撼,高等法院昨天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火速通過撤換彰化地院院長蘇清恭,改調台南高分院庭長,彰院院長遺缺由屏東地院院長紀文勝接任,由於時機相當敏感,不少法界人士認為「與頂新案脫不了干係!」
高院否認蘇清恭遭該院建請司法院撤換與頂新案有關,並指蘇清恭的院長任期即將屆滿,法院院長都有任期制,會按時調動,本案依程序須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因此須由本月8日召開的司法院人審會做最後決定。
頂新製油公司被控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非食用的飼料油製作成豬油,彰化地檢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將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代理董事長陳茂嘉、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人提起公訴,彰化地院11月27日宣判,魏應充等6人全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頂新案宣判後,蘇清恭為防止暴動發生,怕民眾滋事,要求警方加強對法院的巡邏、站崗勤務,新建廳舍也由警方加派每2小時3班、每班2人的警力巡邏。
對於頂新餿油案一審被判無罪,徐丞志在臉書中表示,他尊重並支持法官的見解,同時反對台灣社會獵女巫的行徑,所以也不支持「因為審判結果才發起的抵制行為」,但說大概知道他的「大老闆」之所以會說出「無限期抵制頂新產品」的一些小八卦。
他說,台大食科所一直和頂新有所謂的產學合作,每年都派學生到頂新集團去實習,大部分的人畢業後就會留在頂新的相關企業工作。結果這兩年食安大爆發,最後在去年下半年,火終於延燒到頂新的最高層。
徐丞志指出,同業都知道誰有、誰沒有搞鬼,所以食科所的立場就是不支持頂新,甚至有些教授直接在媒體上批評頂新,結果頂新在一夕之間解僱了大部分因產學合作進去的台大食科所實習生和畢業的新進員工,但是有一定年資、在集團已經有不可取代性的食科所員工則都幸免於難。
他認為,此舉擺明是針對食科所所作的報復,台大在此事上完全無力反制,所以只能象徵性的取消了頂新在台大設立的獎學金。當時見報的只有停止獎學金的新聞,頂新針對性裁員則無任何報導。
徐丞志表示,一間這樣大的食品商卻連接受批評的雅量都沒有,不管它在法律上再怎麼站得住腳,當一間對全體國人的日常生活影響這樣巨大的公司,只能以法律去作為其面對社會質疑的最後手段,那一般民眾剩下的武器,也真的只有輿論而已。
衛福部.大小眼
文青別鬼扯
最近聽說人類世界對【文青別鬼扯】團隊頗有批評,認為鬼團隊個個都大小眼,只喜歡巨乳正妹,每次都只PO巨乳妹的玉照,彷彿其他正妹都不是正妹一樣。後來鬼團隊還為此召開內部會議,深刻檢討自身錯誤的觀念與偏差的標準。沒錯,人類世界對我們的批評非常正確,我們不該有大小眼,刻意區分巨乳妹與平胸妹的差異。管他巨乳貧乳,只要夠正的就是好妹。只要是正妹,我們就該一視同仁。
大小不該有別,均應一視同仁。這麼簡單的道理,連鬼都懂,但衛福部長官似乎不清楚這項道理。(圖:取自網路)
對!對!對!沒錯!沒錯!沒錯!大小不該有別,均應一視同仁。這麼簡單的道理,連鬼都懂,但人間世界的衛福部長官似乎不清楚這項道理,他們對食品廠的認知就刻意去區分大小,而也大小眼的程度還蠻嚴重的。
話說日前預告訂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草案,根據報導,日後凡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大型食品業者,未來若販售黑心食品,不法利得追討將無上限,初估約五百家食品業廠商適用,新制預計明年元月實施。
好奇怪呦,為何有合法登記的大廠如果出事,不法利得追討就將無上限,而小廠就不必如此?更何況台灣還有一堆根本沒登記的地下食品工廠?!為何大小有別呢?
說真格的,訂這樣的規定,還真讓人有看沒有懂。現在訂出「一億」的標準,意思就是說,這是黑心業者資本額上限的公定價了。但是,如果我真的要做黑心食品,會白癡到給你登記一億以上的資本額嗎?當然是能不要登記就不要登記,若非得登記,資本額是越低越好,最好是隨時都能半夜款一款就偷渡出去了。
其次,這樣的規定是在管辛酸的,還是在管功德的?衛福部說,這項法規預估適用對象500家。目前台灣有登記的食品廠約6,000家,而地下工廠可能還超過此數。就先以合法工廠來算好了,500除以6,000,代表受此規範者僅有8.3%,請問其他的91.7%是要放牛吃草嗎?
第三,如果衛福部把歷年來的抽查檢驗結果公布出來,大家就會發現,小廠肇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比例不會比較低。相反的,反而更多。就以今年舉例,有豆干使用工業用色素案、豆芽加工業用保險粉案、潤餅皮加吊白塊案等等,哪個不是小廠?小廠造成的殺傷力就會比較少?同樣的工業色素,大廠加進去就會變比較毒,小廠加進去就會變比較不毒嗎?
從頂新餿水油案一審宣判無罪後來看,台灣政府在訂定法規、執行法規、捍衛法規的能力,實在令人擔心。(圖:取自臉書)
最近政府一直在推產業4.0,食品業也是強迫被推銷要跟進。台灣到底有沒辦法一步跳到4.0,內行人心知肚明。但就算裝個樣子,升級4.0難道不需要軟、硬體支出,人力資源的增加嗎?
同樣的,這年頭食品加工業的走向是,添加物的使用是越少越好,同時透過設備的更新與投資,來改善製程。但許多設備的投資,動輒數千萬以上,例如HPP超高壓物理低溫殺菌加工技術設備,可以使食品加工製程無須使用防腐劑,讓消費者吃得更安心。但政府卻設下投入資本的歧視條款,誰還願意投資?當你一直希望業者配合政策,增加投資,卻又弄出一項歧視大廠的條款。請問這到底是鼓勵大家升級到4.0,還是倒退回0.4?
從頂新餿水油案一審宣判無罪後來看,台灣政府在訂定法規、執行法規、捍衛法規的能力,實在令人擔心。這樣的草案如果在30天後正式實施,到底讓食安進步還是退步?如果政府官員對待食品廠的態度會大小眼,就跟死阿宅看待巨乳妹一樣,我們的食品產業還有啥發展前途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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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千萬不能錯過 來台灣必Buy清單!
2015-12-02 09:33 聯合新聞網 DailyView網路溫度計
就是愛「台灣味」啦!
來台灣如果只去阿里山、日月潭。。。等風景名勝是不夠的!台灣的美不僅僅是山川壯麗而已,我們濃厚的人情味、美味的特色糕點小吃、精緻的手工藝,都會替外國的朋友們帶來震撼!這些都感受到了,才能說你懂什麼叫做「台灣味」!
所以,今天DailyView網路溫度計要帶大家看看扣除觀光景點外,哪些東西是外國人最愛的必Buy清單,帶回自己的故鄉,讓親人朋友們也能深深體會「台灣味」!
第十名、牙膏
台灣人去韓國玩總會把牙膏、美妝品列入必敗清單,好玩的是韓國人來台灣也必買牙膏當為戰利品,據說受到韓國知名部落客大推,他們特別偏愛黑人牙膏。價格便宜、「超氟薄荷」涼爽感再加上「全亮白」的功能,所以人人都買、人人都愛,現在連旅遊書上都有介紹喔~
《繼承者們》中的英道金宇彬來台辦見面會除了直接將主辦單位準備的黑人牙膏藏入西裝口袋中外,更希望能打包裝箱帶回韓國!
第九名、鍋子
新台灣之光,陸客來台瘋「鍋子」。無論大同電鍋還是阿媽鐵鍋,「鍋子」儼然成為陸客們的心頭寶,看中的就是「Made In Taiwan」的好品質。深受旅客們喜歡的原因不外乎是「朋友說好用呀!台灣人都愛用」、「家裡叫我幫忙帶幾個回去,我自己也買啦!聽說好用!」「台灣人都在用,很可靠呀!」、「帶台灣的鍋子回家,家中就能煮出台灣味!」
「鍋子」的風行帶動以鍋子為造型的「電鍋音樂盒」的熱賣,完全能看出國外旅客對鍋子的喜愛程度!
第八名、面膜
面膜在台灣可說是隨處可見、隨處可買,上至百貨公司下至便利超商,不同地區還有不同口味!
除了面膜外,台灣還有腳膜、手膜,對歐美觀光客而言可是相當驚奇,對於陸客來說狂掃面膜更是來台灣的必備行程。日本旅客更說:「台灣的氣候和日本相似,面膜更是便宜又好用!」送禮自用兩相宜的面膜,敷完保證讓你感覺水噹噹~
第七名、蜂蜜
究竟是外國的蜂蜜好吃,還是台灣的蜂蜜香甜?喜歡蜂蜜的朋友都知道進口蜂蜜的價格比台灣蜂蜜多了二、三倍。這不是說台灣的蜂蜜品質不好,主要的差在蜜源植物不同,產出的蜂蜜就會有不同的味道。
「只要是純蜜就是好蜜!」、「不純砍頭!」歐美旅客特愛台灣便宜又可口的冬蜜、百花蜜,買個三瓶還千元有找,難怪喜愛蜂蜜的朋友都來台灣囤貨回家。
第六名、黑松沙士
「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的黑松沙士,可是台灣人不可抹滅的童年回憶,小時候長輩還會在黑松沙士中加鹽來治中暑呢!
台北微風的黑松世界及桃園中壢的黑松博物館近年來也成為外國旅客的觀光勝地之一。近期日本推特出現來台灣必敗黑松沙士的貼文,讓日本網友們躍躍欲試,有人喝完認為黑松沙士有「藥」味?!有人覺得比可口可樂好喝太多。也有人說:「沙士跟回日本的的護照機票是一樣的東西!」
第五名、鳳梨酥
不得不說台灣的鳳梨酥真的很好吃,不只觀光客喜歡,台灣人也超熱愛,逢年過節看佳德、微熱山丘...等店的排隊人潮就知道了!
萬人喜愛的鳳梨酥當然不只一種口味,像佳德最著名的就是它的蔓越莓酥、微熱山丘用土產鳳梨做的土鳳酥、花蓮的剝皮辣椒鳳梨酥、桃園的拉拉山水蜜桃茶酥都是不得不敗的經典。
第四名、各式調味料
江記豆腐乳、牛頭牌沙茶醬、向記XO醬、芊香園蒜酥辣醬...等,讓外國旅客們深深著迷的還有台灣各式各樣的調味料,其中因為醬油的討論度太高,我們將它單獨拿出來討論。
「明明是很普通的食物,加上它們就讓人食指大動!」不論是稀飯配的豆腐乳、火鍋配的沙茶醬或是拌麵或小菜用的XO醬都讓外國旅客感受到化腐朽為神奇的特殊魔力!
第三名、醬油
網友們討論最兇最喜愛的分別是屏東的豆油伯頂級醬油及桃園的金蘭醬油。豆油伯今年八月卻被媒體踢爆與金蘭簽約合作代工。看來醬油界的龍頭真的非金蘭醬油莫屬了!
又甘甜又香醇的金蘭醬油,除了外國人來台灣必買外,連女子天團 S.H.E的Ella都愛,結婚就是送金蘭醬油的當伴手禮,希望能甘醇一輩子。
第二名、茶葉
「從Google總部都愛喝台灣茶」這件事就可以看出外國人有多喜歡台灣的茶葉、喝台灣茶了。今周刊也指出「台灣茶的價值其實一點也不輸給葡萄酒。」台灣因為氣候不同、產地不同,茶葉喝起來的滋味也大不同,從北到南有文山包種茶、拉拉山茶、北埔膨風茶、合歡山高山茶、日月潭紅茶、鹿谷凍頂烏龍茶、杉林溪茶、阿里山高山茶,各有特色,難怪榮登外國人最愛的台灣味!不曉得要送什麼禮品時,聽網友的準沒錯,茶葉會是你最好的選擇!
第一名、瓷器
11月7日馬習會我們的見面禮《台灣藍鵲》讓台灣瓷器再度成為國內外伴手禮目光焦點,國內外詢問度爆表!
早在兩年前馬總統也曾贈法藍瓷作品「喜悅─喜鵲瓷瓶」給教廷,可見在國民外交上,瓷器真的廣受各界喜愛!
其實除了馬總統所贈的《台灣藍鵲》外,今年桃園好禮的獲選名單中也有以報廢電路板篩濾後的玻纖、樹脂,製作成「台灣藍鵲」藝品,它的設計理念除了想突顯談灣特有生物外,希望能賦予廢棄物新生命,朝永續發展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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