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攝契約無強制效力 新人停看聽勿先付清
卡優新聞網 2015-06-18 07:37 (2小時前)
婚攝契約無強制效力 新人停看聽勿先付清
今(104)年適合結婚的好日子多,許多準新人趕在年底前步入禮堂,不過與婚紗業者的消費糾紛不斷。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平均單月有17起申訴案。在現行法規無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下,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務必要看清契約書,千萬不要很「阿莎力」把款項通通付清,以免喪失和業者談判的籌碼。
消保處於101年11月至12月間抽查全台20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建築、消防安全及行業行政管理查核,結果僅2家業者合格,而所有業者均未使用「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根據消保處統計資料,去(103)年12月至今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全台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平均每個月就發生17件糾紛,多半是沒有5天審閱權,定金超過20%等。
雖然經濟部在96年頒布「婚紗攝影契約範本」,但僅為行政指導,只有教育與示範作用,並不具強制的效力;101年行政院答覆立法院質詢時,曾允諾經濟部將就此進行研修,然而至今未有下文。
消基會建議,當業者口頭介紹服務時,應要求指出契約相對應的項目,並將額外項目記入契約中,避免認知差異產生糾紛;最好不要一次付清款項,若是對服務品質不滿意,或履約過程產生糾紛時,可維護自身的利益、降低損失;採分期支付款項,定金不超過總價20%,拍照、看樣、挑片、排版,或是定稿、相片取件後,再付清15%以上的尾款。
消基會呼籲,貨比三家不吃虧,準新人們應事先充分了解店家聲譽、契約內容後,再考慮簽約、付定金;而地方政府應推動婚紗攝影商業同業公會,加強業者的管理,而主管機關盡快審議「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以有效約束業者依循法規,保障消費者權益。
拍婚紗悔約 店家拒退費
消保官:應退8成
2013年07月26日
林姓美容師一口氣付完婚紗費用,卻喬不到拍照時間。
【石秀華╱高雄報導】逛婚紗展小心特惠陷阱。高市一名美容師去年與男友看婚紗展,婚紗包套組合只要兩萬三千多元,加上可保留三年,當場刷卡付清全額,事後才發現拍照得二、三個月前預約,她工作忙、時間難喬,要求退費被拒。消保官指出,業者收取超過總價兩成的訂金,已違反規定,將居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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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美容師(三十一歲)去年六月與男友論及婚嫁,兩人逛百貨公司特惠婚紗展,林女參觀群麗婚紗自然影像館,業者提出婚紗照基本組、放大照、喜帖、謝卡等包套組合只要兩萬三千八百元,預約單也註明可保留三年,因此當場刷卡付清全額。
三月前預約難配合
林女事後發現,拍婚紗時間得二、三個月前預約,因自己從事服務業,曾兩度試圖預約,但婚紗公司都無法配合,一直無法拍成。
今年林女與男友公證結婚,覺得拍婚紗照已拖太久,因此向業者提出支付手續費後餘額退費的要求,業者拒絕,只願讓她轉讓預約單給他人或留給自己拍個人婚紗。
林女認為,花錢訂婚紗照卻沒有享受到業者服務,要求退費又遭斷然拒絕,權益受損;群麗婚紗陳姓會計則表示,林女所支付金額早已入帳,要求全額退費對公司不公平,但公司以和為貴,會與消費者協調。
擁5天合約審閱期
高市消保官鄭秋洪指出,依照「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規定,訂金最多只能收兩成,若收全額費用,消費者要取消也可要回八成費用,業者行為已違反規定,已接獲消費者申訴,將協調兩造調解。
鄭秋洪也提醒消費者,想拍婚紗前,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goo.gl/eDCqHP)了解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且簽約前有五天合約審閱期,不用急著付訂金,要想清楚、問明白,貨比三家後再簽約。
拍婚紗照注意事項
.選擇商譽良好的業者,貨比三家再決定
.消費者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不用急著付訂金簽約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不得超收總價20%以上的訂金
.照片著作權歸屬、額外收費項目及業者口頭承諾事項,建議在契約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消保官鄭秋洪、《蘋果》資料室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 http://goo.gl/dSTI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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