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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憶陳瑞光 台大教授李茂生: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

2014-09-16  18:23

〔本報訊〕就讀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3年級、318太陽花學運外電翻譯組的領導人物陳瑞光,昨天深夜因車禍在台北市萬芳醫院過世。陳瑞光在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李茂生教授感嘆的說,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李茂生更痛批,那些因為陳瑞光是學運份子,而對其身亡消息尖酸刻薄的網民。他悲憤的表示,為什麼走的不是那些台灣根本都不需要的人。

  • 學運活躍份子陳瑞光不幸身亡,其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李茂生教授感嘆的表示,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學運活躍份子陳瑞光不幸身亡,其台大法律系的老師李茂生教授感嘆的表示,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318太陽花學運外電翻譯組的領導人物陳瑞光,昨晚因為車禍跌入山谷,最後送醫不治身亡。陳瑞光的台大法律系老師李茂生教授今天在臉書表示,「陳瑞光竟然走了!」他直稱,陳瑞光從大學到研究所,都一直表現出優越的語文能力與思辨能力。李茂生也說,陳瑞光幾乎沒有缺點,他一直很期待陳瑞光未來的發展。但居然發生如此不幸的事故,他感嘆的說,「唉,真的不勝唏噓。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

雖然發生如此令人感傷的事故,卻有一些網民因為陳瑞光是學運份子,而對其不幸事件發表尖酸刻薄的言論。對於那些令人傻眼的言論,李茂生罕見的動怒說,「我不禁murmur,為什麼走的不是那些台灣根本都不需要的人。」

李茂生臉書全文:

陳瑞光竟然走了!從大學時代一直到研究所,他都表現出優越的語文能力與思辨能力,除了喝酒喝太多以外,幾乎沒有什麼缺點,更重要的是他短短的一生非常耀眼。本來是非常期待他往後的發展,但是現在什麼都沒有了。

唉,真的不勝唏噓。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

看到中時電子報下面的留言,我不禁murmur,為什麼走的不是那些台灣根本都不需要的人。

陳瑞光告別式 林飛帆、陳為廷抬棺送行

陳瑞光的雙親挑選兒子在學運時,在立院議堂的照片,做為告別式靈堂照片。(記者彭健禮攝)

2014-09-22  16:1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太陽花學運外媒組長陳瑞光,他的告別式今天在苗栗竹南老家舉辦,不少他的國小、國中、高中,到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的同學、老師出席,昔日學運戰友、島國前進發起人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也帶領300名島國青年參與,林飛帆、陳為廷甚抬棺送行,陳瑞光的靈柩上路時,眾人噙淚大喊「瑞光,一路好走!」

  •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記者彭健禮攝)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記者彭健禮攝)

  •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昔日學運戰友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更於前一晚徹夜陪伴。(記者彭健禮攝)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昔日學運戰友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更於前一晚徹夜陪伴。(記者彭健禮攝)

  •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記者彭健禮攝)

    陳瑞光的告別式,湧入許多親友送行。(記者彭健禮攝)

陳瑞光的告別式會場,布置簡潔、素雅,帳幕以白色為底,搭配水藍條紋,靈堂的主照,則是以陳瑞光當時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於立院議堂內所拍攝,獲雙親選用,因為這張照片裡頭的陳瑞光笑容燦爛且自信十足,讓他們驕傲。

今天上午9點開始,陳瑞光的國小、國中、高中,到台大法律系、法研所的同學、老師,及苗栗小英之友會、太陽花國際部、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陸續進場公祭。

島國前進發起人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於陳瑞光事發以來,帶領島國青年協助喪葬事宜,並於昨天晚間起徹夜陪伴,黃國昌在臉書寫到「夜半,在貝多芬第五號交響曲『命運』的旋律中,大夥再敬瑞光一杯酒。」林飛帆在臉書寫下「陪你最後一夜了」。不過午夜的一場大雨,也讓他們為了會場保持會場地板乾燥,折騰了整晚。

公祭結束後,陳瑞光的靈柩,緩緩從住家移上靈車,親友們在夾道成列,做最後的道別時,不少人早已泣不成聲。陳為廷、林飛帆等人則抬棺送行,希望陳瑞光「一路好走!」

陳為廷更在靈車轉出庄口,駛過公義路,經過張藥房原址時,在臉書感嘆道「想起昨夜暴雨中,夥伴開會討論論述組的發展,放起你一次街頭演講,慷慨激昂、頻頻破音的影片。感到踏實的失去。漫漫的旅程路途還遙遠。走找公義的所在,仍遠遠望不到盡頭。」

太陽花學運期間擔任外媒組長的學生領袖之一、台大法律研究所三年級碩士生陳瑞光,15日晚間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坪林北宜公路往宜蘭方向,疑打滑撞擊路肩水泥護欄,整個人彈飛至三樓深

2014-09-21

〔記者賀靜賢/台北報導〕去年為全台關廠工人擔任義務律師團的律師曾威凱、李荃和等9人,昨晚合資包場看韓片「正義辯護人」,400個座位中的唯一「虛席」留給車禍喪生的太陽花學運翻譯組長陳瑞光,沉重又感傷。

  • 關廠工人義務律師團包場看片,留位子給車禍喪生的陳瑞光。(佳映娛樂提供)

    關廠工人義務律師團包場看片,留位子給車禍喪生的陳瑞光。(佳映娛樂提供)

  • 宋康昊在「正義辯護人」演出的法庭戲場場精彩。(佳映娛樂提供)

    宋康昊在「正義辯護人」演出的法庭戲場場精彩。(佳映娛樂提供)

「正」片描述1980年代韓政府為打壓逐漸崛起的學運思想,常以非法集會、傳閱危險書籍等罪名逮捕學生並嚴刑逼供,影帝宋康昊飾的律師,則從愛錢的稅務律師,搖身為人權律師挺身辯護,全片明顯以1981年「釜林事件」和已故前總統盧武鉉為原型。

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日前看片時也感動落淚,他在臉書寫:「在這部以韓國全斗煥軍政府時代為背景的電影,我卻看到了熟悉的台灣歷史:以統一為名的極權暴政、為政治服務的司法、知識份子的理想熱情、犬儒的中產階級以及人民團結奮起的改變希望。」

溪谷死亡。

具法律與翻譯專才 陳瑞光滿腹理想

2014-09-17

記者謝佳君/特稿

太陽花學運重要人物之一陳瑞光,曾在學運期間接受本報專訪,暢談理想,是少數兼具法律與語文翻譯的專業人才。猶記得關注社會分配正義的他,懷有滿腔熱血與理想,如今來不及實踐就斷然殞命,只留下各界痛失英才的無限感慨。

  • 有專業法學背景又涉獵多國語言的陳瑞光,是太陽花學運外電翻譯的靈魂人物。(資料照,記者謝佳君攝)

    有專業法學背景又涉獵多國語言的陳瑞光,是太陽花學運外電翻譯的靈魂人物。(資料照,記者謝佳君攝)

扮演學運時期外電翻譯統籌角色的他,約訪當天還忙著為林飛帆的外媒採訪翻譯,當他神色匆匆趕來受訪,雖然因為學運的長期抗爭讓他神態略顯疲憊,卻掩飾不了飛揚的自信神采;談起怎麼會投入這場學運,他侃侃而談,從家鄉來到都市,從所學應用到所用,他發覺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公,服貿的程序爭議,因此毅然栽入其中。

因精通英、日、德、法四國語言,又備有法學知識,陳瑞光成了將學運精神、理念翻譯成不同語言、傳遞海外的靈魂人物。訪談過程中,他不時穿插英語,拿起紙筆洋洋灑灑寫下專業詞彙,還接了不少電話,似乎在告訴夥伴如何精準翻譯,讓國際看見政府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民權益的事實。

雖然陳瑞光還是個研究所學生,但理想和自許肩負的責任卻不因此囿限;他認為,關心公共事務不該有年齡限制,期待透過學運實踐所學,展現「公民不服從」的權利和義務,起而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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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光同學,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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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陳瑞光同學,我今年五十五歲,你不認識我,但是我謝謝你!
我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中的一個升斗小民,自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發生了人民不能舉自己國家國旗的陳雲林事件,我便感覺台灣的民主正在倒退。油電雙漲,顯現了國民黨根本無心改善百姓生活的意圖。而馬英九的一心統一,更讓我覺得台灣即將消失,我們所擁有的一切即將變調。我憂心忡忡,卻無力改變;我沒錢移民,只能坐困在此。我期待在選舉時用選票來教訓他們,可是又敵不過財團派系,未來的希望猶如風中殘燭,越來越黯淡。
直到今年三月十八日,你們這群年輕人所做的事,讓我重燃希望!曾幾何時被稱為「溫室花朵」的你們,被稱為「草莓族」的你們,能夠這般勇敢的站出來,綻放太陽花的光彩!我在三月卅日參加活動時,感受到年輕的力量,感受到希望的力量,讓我內心激動不已,想哭!
九月十七日這一天,報紙刊出陳偉殷十六勝,我以身為台灣同胞感到驕傲!然而在另一版,看到「太陽花陳瑞光 騎車摔亡」的不幸消息,讀到內文時,才知你是一位多麼優秀的人,是默默的為台灣付出的那個人!怎會如此?整個心情急轉直下。
陳瑞光同學,願你一路好走;你不認識我,但是我真的很謝謝你!謝謝你為台灣付出的一切!謝謝!
(作者高逸人任職服飾業,台中市民)

2014-09-19
◎ 黃招榮
太陽花核心人物陳瑞光的死訊,應該全力調查。綜觀馬英九執政這六年多來,反馬的人士似乎有一個共同點,他們好像特別容易發生意外,尤其是車禍。
二○○九年五一七嗆馬活動,參與遊行的民眾張忠雄被警車撞成植物人,另一人被撞身亡,車禍現場沒有煞車痕跡。肇事警員十萬元即交保,此事從此船過水無痕。現場目擊者說當時警車時速至少逾百,才能把兩位受害者撞飛三公尺以外。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在苗栗過馬路時被轎車撞上,頭骨破裂顱內出血。太陽花學運的魏揚,在校門口外騎機車追撞前方小客車,造成髖關節粉碎性骨折。蔡英文的特助張祥慧在長安東路行走時遭機車撞成腦重傷。
在美麗島事件三十週年紀念會上,前國大代表周平德表示,當時的警備總部南區司令常持琇告訴他,希望他取消遊行,否則,不排除製造假車禍要他的命。前台灣省主席吳國楨在與蔣經國反目後,吳的座車被動手腳,一場政治暗殺的假車禍差一點就成功。又如廖文毅被國民黨特務吸收的泰雅族女子長期以燉補為由,行餵毒之實,造成雙眼失明。其他案例如陳文成案、林義雄血宅案、前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案,這些案子至今仍未破案。
太陽花學運阻擋了馬的賣台計畫,特務出身的馬英九具睚眥必報的陰險性格,殺雞儆猴以報這深仇大恨,亦屬常理。陳瑞光的死,難免令人質疑案情不單純。
(作者為國小教師)

太陽花陳瑞光 騎車摔亡

2014-09-17

〔記者徐聖倫、吳張鴻、蘇芳禾、吳柏軒/綜合報導〕太陽花學運期間擔任外媒組長的學生領袖之一、台大法律研究所三年級碩士生陳瑞光,前晚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坪林北宜公路往宜蘭方向,疑打滑撞擊路肩水泥護欄,整個人彈飛至三樓深溪谷死亡。

  • 陳瑞光。(資料照,記者謝佳君攝)

    陳瑞光。(資料照,記者謝佳君攝)

太陽花學運昔日戰友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昨下午赴醫院悼念陳瑞光,並隨家屬至現場招魂。黃國昌受訪時哽咽說,「太陽花學運可以被世界看到,瑞光絕對是大功臣」。

陳母接到大兒子死訊,連夜由苗栗北上,警方問陳母是否知道兒子為何獨自到宜蘭,陳母紅著雙眼表示,「我真的不知道」,陳瑞光女友也表示不知道。

黃國昌︰ 

太陽花被世界看到的大功臣

十五日晚間十一時許,從宜蘭返回台北的薛姓貨車司機,開車行經北宜公路四十六.三公里處,發現一輛機車橫躺路邊,下車查看後,沒看到人,打一一九報案。消防人員趕抵搜尋後,在距離路旁九公尺深的溪谷找到失去生命跡象的陳瑞光,將他從谷底拉起,發覺陳身上多處骨折,四肢有擦傷,送北市萬芳醫院急救仍不治。 

精通英、日、德、法四種語言的陳瑞光,來自苗栗竹南,高中到新竹念書時,漸漸感到城鄉落差,大學到了台北,更深刻感受社會資源分配不均,一腳踏入反媒體壟斷等各種公民運動。學運期間,陳瑞光領導八十人團隊的外媒小組,翻譯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十二人在議場內輪班,全天候即時發送英、日、德、法、荷、韓、葡萄牙、西班牙及阿拉伯文等國語言新聞稿、同步翻譯,並聯繫國外媒體採訪,爭取國際輿論支持。陳瑞光身故消息昨傳開後,台大師生一片震驚,台大主秘林達德感到非常惋惜,指示校方全力協助陳家。曾教過陳瑞光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留言表達不捨說:「唉,真的不勝唏噓。一個人才就這樣消失了。


 

什麼是追訴權和法律的時效?

 

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樣說法對嗎?若要對加害者提起告訴,卻又有時間限制?讓人想問的是,當一個人有犯罪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怎麼可以就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後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了?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
2017-02-26 13:56

蔡孟翰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將無法追訴兇嫌;但是警方強調只要查獲新的證據,依然會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真相與公道。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追訴期是刑法上時效的一種,又究竟什麼是時效呢?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呢?

刑法下的時效意義和規定


大家或許會有疑問,當一個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怎麼可以就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了?不過換個角度思考,悲慘世界裡的尚萬強曾經在假釋期間越獄逃跑,不過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員工的好老闆、甚至當個照顧百姓的好市長,如果忽視這幾十年從善的事實、依舊要他就很久以前的事情受處罰,好像也不太盡人情。

因此,法律就設計如果長時間不對某件事情處理就會失去效力,我們稱為維護「法安定性」,也就是追訴期是對永續存在的一定狀態事實加以尊重,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但為了平衡個案正義和法安定性,追訴期應該設定多長的時間才合理,就由立法者去決定了。例如在104年立法者就將刑法追訴權的期間拉長,將原先最長的追訴期間20年增加為30年。

制定法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法安定性的追求外,也可能包括避免證據已經滅失而造成誤判的風險、已經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

刑法下的時效有分兩種,「追訴權」以及「行刑權」。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而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行刑權的時效因刑罰執行、或依法應該停止執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不能繼續執行、或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就停止計算。

告訴權和追訴權是不同的意義
從上說明可知,新聞報導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對「追訴權」的誤解,追訴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問題,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由受害者。而這句耳熟能詳的句子或許是想說明「不排除對XXX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告訴」,就是對檢察機關舉發行為人違反刑法的行為。

但要對加害人提起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

其他法律下的時效
除了刑法中國家對人民處罰有時間期限外,所有的權利都有時效,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不安定狀態。俗稱「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就是時效最好的寫照。

在民法中私人之間主張權利也有時效的限制。民法的時效就比刑法更多元了,包括「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時效取得」等等。民法的時效意義也是為了追求長久的現狀安定性。

消滅時效,就是原本有機會向他人請求相關的權利(法律稱為「請求權」),但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後就不能再主張了。一般時效是15年,但也有短期的5年、2年的時效。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和刑法的時效有所不同,後者是權力消滅而不能再行使,前者則是產生「抗辯權」、而不是直接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大胖向小瘦借錢,過了20年小瘦向大胖要錢,大胖可以以時效消滅拒絕還錢;但如果大胖向小瘦還錢了,事後大胖就不能以時效消滅而要小瘦把錢退回去。

除斥期間,就是可以因為權利人單方主張而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稱為「形成權」),因為一定時間不主張就不能再主張。例如,民法規定,因為詐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在發現詐欺時的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撤銷,就不能再撤銷了。

時效取得,是物權法上,因為長時間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他人的東西,就會產生一定的權利。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原則上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但如果地主經過15年都沒有向屋主主張土地所有權,屋主可以主張因為時效取得的原因而享有地上權的利益。

行政法上也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是5年、人民向行政機關的請求權原則上是10年。又行政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與民法不同,因此行政法上的權利如果時效完成則權利消滅,不能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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