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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索尼將再度生產黑膠唱片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15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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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 16:52聯合報 記者陳韻涵╱即時報導
日本「朝日新聞」15日報導,日本索尼音樂娛樂(SME)上月底宣布重啟黑膠唱片生產線,因為音樂產業及顧客對於這種復甦音樂格式的需求漸增。
SME表示,SME集團設於靜岡縣的工廠將在明年3月前,替SME等其他公司生產黑膠唱片。SME於1989年停產黑膠類比唱片,改做CD。不過,根據日本唱片業協會調查,日本全國2009年僅生產了10萬2000片黑膠類比唱片,但2016年的總量增加近8倍,來到79萬9000片。
參觀當地古蹟、睡前讀書 40項「文化特質」你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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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賞在地古蹟。(圖/新北市文化局)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你認為充滿文化素養的人應該具備怎樣的條件呢?很懂藝術?懂得品味生活?據《每日郵報》報導,一份針對2千人所做的最新研究提到,「7成的人覺得,文化是可以經過培養的!」並且幫大家規畫了40項的特質,一起來看看自己中了幾項吧!
1. 會到歌劇院或是劇場。
2. 能夠辨別繪畫與藝術的差別。
3. 參觀當地的文化古蹟。
4. 聽古典樂。
5. 上芭蕾舞課程。
6. 知道如何品酒。
7. 看電視的時候,不會跳過新聞節目。
▼喜歡欣賞戲劇、古典樂嘛?(圖/高雄電影節提供)
8. 欣賞紀錄片。
9. 能夠懂音樂。
10. 對政治有興趣和敏銳度。
11.每天讀報紙。
12. 喜歡到鄉村走走。
13. 睡前會讀一本書。
14. 喜歡城市深度旅遊,勝過海灘度假。
15. 會看益智問答節目。
16. 會主辦晚會。
17. 知道怎麼分辨並品味起士。
18. 享受數讀或是填字遊戲。
19. 會去老式或復古市場。
20. 知道怎麼切肉(知道肉的部位)。
21. 看網球或板球比賽。
22. 看改編電影前,會先閱讀原著。
23. 會看《古董路演》(Antiques Roadshow ,編按:美國古物鑑定節目)
24. 擁有圖書館借書證。
25. 看有字幕的電影。
26. 造訪農產品專賣店。
27. 靈活使用筷子,勝過刀叉。
28. 品嘗「真的」咖啡,不是即溶咖啡。
29. 懂得一些生僻字。
▼到鄉下走走吧!(圖/記者徐文彬攝)
30. 自己種有機蔬果。
31. 參加音樂祭活動。
32. 收集黑膠唱片。
33. 閱讀維基百科文章。
34. 只吃在地食物。
35. 搶答機智問答。
36. 會戴領結或是別針。
37. 到超市精挑好的食物。
38. 喝花草茶。
39. 說外文時能有外國口音。
40. 不去賣場買廉價仿冒的家具。
這份研究的發言人表示,「從列出的細項可以發現,文化能有各種不同的面貌,但只有一點共通點,就是都能夠透過培養,嘗試新的活動,能夠讓我們忘卻舊式生活的煩惱,獲得一個全新的體驗,因此我們鼓勵學習,並且希望大家能夠拓展視野。」
▼品嘗好咖啡。(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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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鑑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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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產業不僅是全球熱門的新興產業,亦是臺灣未來產業發展的一大亮點,文創產業與科技產業不同,電腦產品沒有文化的疆界限制,但文創產業的發展卻常受限於文化、國情,因此發展時不得不考量其地域性,因此產業相關的發展規範、保障方法及稅務法律問題,都是現今討論的重點。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目前最大的困境,第一,是沒有資金,第二,是文創價值難以評價。發展「文創產業」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文創產業」是以「概念、創意、創新、設計、智慧財產等」為其資本,屬於「無形資產」範疇,它沒有有形的產品製成過程去評估成本及產品獲利能力,亦無過去的成交價值作為評估基礎,價值難以衡量。
臺灣欲發展文創產業化,讓文創作品進入商品階段,量產與行銷,最後創造獲利,延續文創事業的經營。商品的開發與量產還必須透過商業機制及資本市場運作,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規模,才能形成產業。然而,文創如何產業化?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藝術、文化、商業及科技的匯集;關鍵在於,這些所謂的文化創意活動同時要具備「密集精緻的創意技巧」及「可以透過商業交易行為及智慧財產權產生收入」兩大條件,才能成為產業。簡單來說,擁有絕佳的文化創意但若不能商業化(商品化),就不能納入為產業。
文創產業機制的形成,源頭是文創者的創意作品,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接著是如何將作品轉換為「商品」,這道商業化的過程是最困難的步驟,其中的學問包括:如何建立經營管理思維、如何創造商業行銷機制、如何布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等。「若設計人可以事先做好專利部署,不論在任何國家只要有交易即可獲利。」智慧財產權是文創產業核心的競爭力,應重視品牌的建立及專利的申請,甚至對產品的授權、販賣,應注意保密措施,及確認智財權保護是否完備;「發展成熟的文創業者,應善加利用著作權、專利、商標與營業密秘,對新創內容做多重保護。」,文創產品設計出來,必須先登記專利。此一商品最終銷售地若是有區域性,像是在美國或中國銷售時,就不能只在台灣登記,每一銷售地都要註冊,才可保護權利和利潤。
「文創產業」的推動、發展,最終落在「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上。如果能夠提出一份具「公正性、合理性」的鑑價報告為其背書,不只在產業推動上更具說服力,在資金、資源的取得上也會更順利。而「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如若要参考國外對於「文創產業」的評價數據,實受「市場規模」差異及「文化價值」孰高孰低如何判斷影響,所以也不能完全參考既有的歷史資料。因此我們為「文創產業」建立一套相對合理的「鑑價模式」,為其背書以作為價值衡量、推廣發展及調度資金之用。「鑑價報告」是對「文創產業」提出一個較公正具合理性的「訂價」,最終價值的認定還是在於市面上的「成交價」。隨著越多「鑑價報告」的提出,「鑑價模式」趨於成熟,「訂價」會朝「成交價」修正,以此累積更完整的「評價基礎資料庫」,作出更準確的「鑑價報告」,更能動「文創產業」的發展。
文章提供:呂家榛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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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和會計師事務所
2013年11月26日 · Taipei ·
「文化創意產業─鑑價制度」的建立:
「文創產業」不僅是全球熱門的新興產業,亦是臺灣未來產業發展的一大亮點,因此產業相關的發展規範、保障方法及稅務法律問題,都是現今討論的重點。
發展「文創產業」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文創產業」是以「概念、創意、創新、設計、智慧財產等」為其資本,屬於「無形資產」範疇,它沒有有形的產品製成過程去評估成本及產品獲利能力,亦無過去的成交價值作為評估基礎,價值難以衡量。"價值難以衡量"所衍生與「文創產業」發展最相關的問題目是「若無法有效可靠的衡量其價值,創業者如何籌措到資金?政府補助的標準為何?銀行以何衡量基準放款?」
於此,政府做了以下兩件事:
1. 於「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
二、建立評價資料庫。
三、培訓評價人員。
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
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
※觀點:雖然提出了此規定,但是實際的作法仍不明朗。
2. 金管會委託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擬「評價準則公報第七號『無形資產之評價準則』」,並計畫以此衡量之。其中:無形資產常用之特定評價方法包括「收益基礎法」、「市場基礎法」及「成本法」。
※觀點:雖有擬定了相關衡量辦法及應揭露事項,但是評價方式仍有其難度。
(1)「收益基礎法」的概念是「預測未來的利益價值折現以衡量資產的現值」,「文創產業」的「無形資產」大多都是一個新興的概念、設計,如何評價其未來利益價值及其可能的風險?評價出來的預測報告,合理性如何評估?
(2)「市場基礎法」顧名思義以「市價」為基礎,「文創產業」的產品並不大量在外流通也沒有類似的產品作訂價參考。
(3)「成本法」是以歷史資料作為評價基礎,「文創產業」很顯然也不會有歷史資料。
=>現今比較偏向採用「收益基礎法」,但是「未來的利益價值」及其「折現率」的評估、預測很主觀,必須仰賴大量的資料數據去做更客觀的衡量;即使是「市場基礎法」,亦需取得大量的市場成交價作分析。
結論:「文創產業」的推動、發展,最終落在「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上。如果能夠提出一份具「公正性、合理性」的鑑價報告為其背書,不只在產業推動上更具說服力,在資金、資源的取得上也會更順利。而「評價基礎資料庫的建立」如若要参考國外對於「文創產業」的評價數據,實受「市場規模」差異及「文化價值」孰高孰低如何判斷影響,所以也不能完全參考既有的歷史資料。因此我們為「文創產業」建立一套相對合理的「鑑價模式」,為其背書以作為價值衡量、推廣發展及調度資金之用。「鑑價報告」是對「文創產業」提出一個較公正具合理性的「訂價」,最終價值的認定還是在於市面上的「成交價」。隨著越多「鑑價報告」的提出,「鑑價模式」趨於成熟,「訂價」會朝「成交價」修正,以此累積更完整的「評價基礎資料庫」,作出更準確的「鑑價報告」,更能動「文創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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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文化部長龍應台建立鑑價制度 給予相關優惠 鎖定流行音樂為旗艦目標 文創業一源多用 價值變產值 發佈日期:2012/10/17
文化部長龍應台昨(16)日表示,文創產業要能夠「一源多用」,觀念上要突破文化與產業之別,並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協助文創產業建立鑑價制度,以及在租稅上給予相關優惠,將價值予以產值化,目前已鎖定流行音樂為發展文創產業的旗艦目標。
龍應台表示,國內文創產業發展未臻成熟,缺乏深度的產業調查研究,短期內應完成趨勢調查,並針對不同規模的產業提供獎勵補助,透過大量的媒合,刺激文創產業更為活絡。
為協助台灣文創產業發展,文化部將於明(18)日起舉辦2012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龍應台在博覽會前接受本報專訪,暢談文創產業面對的挑戰及因應之道,以及文化部未來的政策方向,以下是專訪摘要:
問:台灣文創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面臨的挑戰?
答:國內文創產業有幾個難題要先突破,首先是觀念,許多人認為文化歸文化、產業是產業,文化是個人情感的抒發,為何要與產業連結?文化部要做的是讓文化與產業結合,政府會提供平台,使文創內容能串成產業鏈,成為上、中、下游具有產值的東西,但這個部分需要花時間溝通。
其次,台灣創意充沛、受到各國矚目,在國際4大發明獎項中,台灣3年內就拿下1,000多件佳績,主要集中在科技類、生活用品類及技術類的發明,與文化不太有直接關係。文化部希望透過獎勵補助機制,挹注文化養分,讓發明具文化元素。
台灣的文創產業環境還不夠成熟,目前尚停留在手作階段,如何將創意工業化,是重大的挑戰。以文學作品為例,作家完成著作、成為小說,出版後就成為產品,就有產值出現,可運用一源多用的概念,例如全球使用閩南語的市場有5,000萬人口,若翻譯成各國不同語言的版本,或透過中間產業鏈成為電影、電視劇,就可行銷到世界國家。
另外,還有一個挑戰是與大陸的競合關係,既是危機也是機會,要用什麼樣對的策略,讓機會較多、危機較少。台灣創意端強、品味珍貴,而大陸有巨大資本,一個產業從創意、通路及中間製作環節,甚至連人才都能買走,因此雙方要如何合作,還需要更多構思。
問:如何解決文創業面臨的挑戰?
答:我認為要腳踏實地進行研究調查。在文化部組織內,綜合規劃司設有統計科,專門針對文創進行數字化管理,這是非常重要的工程;另針對不同規模的個人或產業進行扶助。在微型產業有圓夢計畫,給予創業金50萬元,民國99年申請家數為53家,共有49家設立為公司、占約92.5%;100年申請42家,有41家成立公司,比率高達97.6%。
較大規模的工作室,由於市場拓展行銷較弱,將會提供另一種獎助金,真正成形的公司,則由國發基金匡列60億元經費,透過12家創投公司與文化部共同投資。
或許有人認為這是錦上添花,但這就是所謂的及時雨,某些公司在台灣做得很成功,卻無法進入國際市場,此時若政府協助推動,就能躍上國際舞台,這種協助就不能說是錦上添花。南韓就是投入很大心力,成功推動文化產業進入國際市場。
文創產業需要大量媒合,文化部要建立實體和虛擬平台,讓創意者能專心投入工作,將原創內容上傳到平台後,讓創投業能及時看到,也就是推動雲端咖啡廳,媒合供需雙方的需求,而且24小時都能運作。
問: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有哪些重點發展?
答:文創產業的旗艦重點是推動流行音樂,過去國內有很多電影和電視劇錯失機會,現在不趕快做一點事,10年後就會後悔。
問:為何鎖定流行音樂為旗艦重點?
答:在電影部分,大陸追得很快,雖然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台灣每年可進口10部大陸電影,大陸對台並未限制,實際上只有7部電影登陸,問題就在於過度強調本土化,以及通路和潛規則等影響。
反觀流行音樂,在大陸的KTV點歌,10首中有7首台灣作品被點選,就顯示出其優勢。
為使流行音樂能產值化,保護智慧財產權將是重大挑戰,需要跨部會協調,強化兩岸之間的防火牆。另外,文化為無形的資產,政府要做好鑑價制度及租稅政策,鼓勵更多文創公司上市。
問:多家創投管理公司投資電影,獲得的收益不如文創通路,是否會影響創投業者投資意願?
答:政府投資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是透過投資手段扶植產業發展,通路不是產業扶植上最需要的事情,投資有規模的公司,主因是培育人才,促進產學合作,如電影系學生可投入職場,直接與第1線連接,或刺激其他小公司或小工作室的出現。
問:先前曾與12家創投管理公司合作,未來是否會再徵選一批?
答:文化部會進行第2批的徵選,預計這2個月完成程序,鎖定非財務型的創投公司,讓文創產業更加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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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宏基
日前上路的「文化創意產業無形資產鑑價」制度,說實話還沒搞懂;但昨天讀了某報的報導,覺得恐怕只是錦上添花的成份高於雪中送炭,幫不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報導上寫:「卡司是豬哥亮,或是章子怡,因行情不同,鑑價結果也不同」。這種評斷方式就有很大的問題!不管是豬哥亮或是章子怡,相信對於一齣戲都是不可或缺的靈魂人物,如果角色對換應該完全走味不對勁;而且每一位「大咖」藝人都是從「小咖」崛起,以這種「卡司行情」當做鑑價標準,無異於封殺電影公司起用新人的想法,是不是也就等同拆了新人的夢想之路?
報導上說:「導演以往拍片的票房紀錄、拍片效率,也都會影響鑑價結果」。也就是說如果魏德聖導演在《海角七號》電影大賣之前要去借貸可能也會有困難?因為沒有過去的票房紀錄?甚或可能還得面對「Who is he」的尷尬?這會對文化創意產業有幫助?
報導中一再強調「預期收入」、「預期票房」等,在商言商當然無可厚非,但筆者一直想到的前經建會主委管中閔先生說的:「學生希望考第一名沒達到,難道就要把這個學生腿打斷嗎?」;那所謂的「預期收入」、「預期票房」到底意義何在?不過,如果無法達成預期收入還不出錢來,筆者倒是相信真的有可能被「打斷腿」。
有句話是「文章是自己的好」,要評斷孰優孰劣本來就是主觀,本來就是誰都不服誰的,文創產業就是這個樣子的,而囿於僧多粥少,非要假客觀地設一堆評審條件,其實就是掩耳盜鈴。
筆者個人以為:要讓文創產業發展,最根本的是要讓作品有發表的空間,讓更多的人能夠看到文創者的用心,也讓「伯樂得識千里馬」;或許藉由租稅的減免、器材的租賃或媒合,可以減輕文創者的負擔與提高幫助文創者舞台企業的意願。如果只是拿點錢來「借」,還要用一些「奇怪的」標準來卡東卡西,這種為德不卒的事,其實根本就不該做!
原文網址: 🌟 文化鑑價?為德不卒!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0/326924.htm#ixzz37792pq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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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文創」目標有曙光 詳細鑑價制度可望出爐
葉立斌
2014年 05月 28日 13:37
曾銘宗:產險儘速理賠越南台商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19日在立法院表示,協助越南台商紓困方案19日就會核准,產險公司也已派員前往勘查受災廠商,並依據規定儘速辦理理賠。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3年5月19日
曾銘宗:產險儘速理賠越南台商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19日在立法院表示,協助越南台商紓困方案19日就會核准,產險公司也已派員前往勘查受災廠商,並依據規定儘速辦理理賠。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03年5月19日
記者葉立斌/台北報導
28日的教育文化委員會,由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與文化部長龍應台共同備詢。兩人以文創鑑價機制與金融挺創意的規劃、期程、執行成果進行專案報告及備詢,而鑑價機制成為討論熱點。
立委陳碧涵認為金融支持文創是好的,但主事者能否看出這項創意的潛力並投資,而不是一位投資低風險的創意,更加重要。且建議賤價基礎應以觀眾搜尋評價、地理位置、人口特性等客觀數據,美國影集《紙牌屋》就是很好的成功例子。
立委陳淑慧表示,政府要幫助創意產業,應有配套措施,她最注意鑑價部分,例如有人想拍電影,有想法但缺資金,他如何取得資金來實現劇本並拍攝?曾銘宗回應,創意人必須說明這個創意是否可行。陳淑慧認為,像銀行一樣鑑定貸款人還款能力的方式不適用於文創的鑑價,例如,現在魏德聖是相當知名的電影工作者,但過去魏德聖在外界名聲尚可,他拍攝海角七號的時候,還沒人肯借錢給他拍片呢。她希望曾銘宗設計清楚的SOP流程,以及天使基金須要有真正天使精神。
立委何欣純表示,如果文創的投資,是像銀行審核市井小民的房貸一樣,是不可行的,因為大部分文創產業多為微型產業,就像很難貸款的中低收入戶。另外,何欣純強調,金管會與文化部應有同步的鑑價平台,以做到跨部會整合。曾銘宗強調,現已進入執行階段,會盡快建置所有鑑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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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力推「金融挺創意」,文化部部長龍應台昨天出席一場研討會直言,創意難以鑑價,容易遭遇「金融傲慢」,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貸款;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強調,對於挺創意產業的銀行,金管會除將政策優惠獎勵之外,創意鑑價制度也將在3月底完成上路。
金管會、文化部與銀行公會等單位,昨天共同舉辦「金融相挺、創意起飛」論壇。行政院副院長毛治國說,創意發展是產業的過程,需要資金挹注,面對創意產業要融資時,無形資產鑑價及財務預估亦遭遇困難,因此,金管會提出「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
銀行公會理事長、台灣金控董事長李紀珠則認為,政府列出文創產業有10多類,但若要金融業挺創意,範圍應該更聚焦一點,讓銀行業者知道,哪些文創比較需要扶植幫助。
李紀珠表示,台灣資金很充裕,重點是政府要如何讓資金導入文創產業,這其中有幾項問題,包括:第一,文創很難鑑價,很多屬於無形資產,而國內金融業缺乏鑑價人才,未來必須積極強化;第二,信保基金的保證成數提高到9成,信保基金如果自己沒有能力去鑑價,到最後賠錢還是信保基金,銀行又是信保基金主要出資來源,因此,金融挺文創,必須要有更完整的鑑價機制。
李紀珠以南韓為例,該國信保機制,背後除了完整鑑價機制外,還有保證完工機制,不用怕會是一筆爛帳,台灣須同步思考銀行貸款的回收問題。
對此,曾銘宗回應,之前曾評估南韓文創的無形資產鑑價公司,也就是,能夠收購銀行的無形資產再賣出去,但金融挺創意產業正要起步,規模還小,必須政府出資成立;他強調,「金融挺創意是不能等的」,不能等到一切條件成熟之後才做,屆時,他可能也不在金管會這個位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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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文創鑑價案將出爐 《我的這一班》拔頭籌
記者陳淑貞/台北報導 2014-05-28 18:33
首件文創鑑價案將出爐 《我的這一班》拔頭籌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左)與文化部長龍應台今日到立院報告,文創鑑價進度成立委質詢重點。(中央社)
台灣首件以文創鑑價方式取得貸款資金案,已進入最後階段,將由公視委外拍攝的《我的這一班》拔得頭籌!除電視外,被視為重點扶植的電影及流行音樂部分,也有5、6件正進行鑑價中。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今(28)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文創鑑價立基於可行性及市場性,政府今年已貸出224億,以協助創意產業的發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邀請文化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列席報告,會中「文創鑑價」成為立委質詢焦點。金管會提供的資料中透露,《我的這一班》,已進入最後鑑價階段,本周可望定案。
《我的這一班》前身為《我們這一班》,自1993年開播,是以青少年為主軸的校園單元劇,於1997年改名為《我的這一班》,播出的頻道搬了好幾次家,從老三台到目前落腳公視。
立委鄭麗君指出,負責的台灣金服對無形資產的鑑價方式,包括市場基礎法、成本法和收益基礎法, 其中在文化鑑價部分採取收益基礎法,簡單說就是看申請者過去作品賣不賣座,可能形成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的局面,且可能產生創作類型化的問題,反而扼殺或限制創意的發想。
立委陳淑慧則以當年IC產業為例指出,正因獲得創投公司的支持,IC產業才能蓬勃發展,目前台灣許多文創工作者自有資金都在百萬以下,屬於個人工作室類的微型創業,如知名導演魏德聖當年拍攝電影《海角七號》時,從發想開始就出現資金窘境,金管會如何幫助文創工作者找到投資天使?
曾銘宗答詢時表示,由於電視、電影及流行音樂較具市場性,因此優先完成文化鑑價制度,年底前其它16項文創產業項目都將建置完成,鑑價過程不會採單一估價基礎,為協助文創產業發展,政府1月到4月共貸出224億元,對象包括電視傳播、廣告、電腦系統整合服務、室內設計、出版、影片製作、電腦軟體業等各產業,不一定有知名度,但都可以市場化。
立委何欣純則質疑金管會貸款對象,與文化部對文創產業定義不同,進行文創鑑價時,是否與文化部建立溝通平台,及以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
曾銘宗答詢時強調,大家不應把理想設定在每個創意工作者都借得到錢,否則10兆也不夠借,政府應該支持的,是經評估後具有發展潛力及市場性的對象,銀行也才願意提供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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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一個關於無形資產鑑價(商標、專利、股權、電視電影版權及出資額)、企業整體資產評價及廠房大型動產機械設備鑑價的專業諮詢網站-顏光儀估價師
無形資產鑑價領域包含:租賃權 、地上權、商標權、 開發權、經營權、 專利權、技術權、礦權、商譽價值。動產鑑價領域包含:國內外機器設備估價、生財設備估價、航空器、船舶、車輛估價、各種原料估價、在製品、成品估價、古董、字畫、藝品、珠寶、牲畜等及其他之估價。顏光儀估價師。
企業的價值是由
等三大活動所造成的,基本上營運活動是創造價值的最大因素,但往往經營的環境變化投資活動或融資活動也可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增值或者是虧損。
因此,我們藉由企業評價可以找出企業的主要價值驅動因子,然後再去強化或創造這個價值驅動因子,使企業的整體價值提昇,這就是最好的利用企業評價創造價值的模式。
第一章 文化創意產業特性
一、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優勢
繼第三波「資訊產業」經濟後,文化創意產業被視為「第四波」經濟動力;特別是金融海嘯後,全球華人的經濟影響力受到矚目,其倚靠的不再只是經濟實力,而是各國文化的創造力,亦即價值觀,是文化特色,也是生活
方式的顯現。在全球的華人文化中,台灣有三大優勢[1],可使台灣扮演開創者的角色,以文化的創造力,成為華人文創產業的先鋒:
﹙1﹚ 台灣擁有海洋文化的特性,移民社會的多元包容特質,具備開放自由的胸襟,開創新局的勇氣,和寬廣的世界觀,充滿追求創新的能量。
﹙2﹚ 台灣擁有深厚的中華文化傳統,教育普及,底蘊溫厚,保存著「溫良恭儉讓」的儒家精神,成為創新的人文基礎。
﹙3﹚台灣是華人世界首先實現民主制度的地方。自由創作的環境,自由開創的心靈,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力,也是台灣創意的源頭。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推動無形資產評價機制[2]
台灣在推動文創產業方面與其他國家相較,整體而言並未見具體成效,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根本結構性的問題: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法規與發展機制尚未完備;文創業者多屬微型經濟規模,現有融通及評價制度不足,業者不易取得產業發展資金;文化創意產業分由不同部會主政,資源分散,缺乏整合機制;內需市場及國際市場都仍待開拓;產業基礎研究不足,藝文資源產業化程度低,產業鏈未能建立等。文化創意產業係以智慧財產為基礎,因此,若能建立評價機制,將對業者之財務、稅務、資產流通、股價、融投資等事項有所助益。
我國目前已有經濟部在持續辦理無形資產評價之相關調查研究,然而智財權評價的發展仍面臨許多難題,造成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法規條例之不易訂定,包括無統一且具公信力的評價制度及準則、缺乏全面性評價機構之規範及認證制度、缺乏具國際性之評價師認證與考核制度以及缺乏完整的智財評價資料庫等。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將修正與推動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以整合服務機制協助建立無形資產評價管理配套制度、訂定有助於建立智慧資本之評價制度及準則,同時推展評價機構認證制度,以推廣評價師證照制度並與國際接軌,作為與市場資金銜接所需之應用。並參考國際相關文化創意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案例研究,引進國際專業顧問意見諮詢與研討,協助建立文化創意產業評價機制,並透過諮詢輔導將無形資產授權轉化成具體之市場價值與利潤,成為取得產業化發展過程中
資金調度之工具,活化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之發展。
﹙二﹚無形資產產權化
「無形資產技術價入股、融資」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股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須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限制。」
因此,將無形資產透過無形資產鑑價,讓無形資產產權化取得營運所需的資金,再以這些營運資金去充實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在市場上銷售產品或服務或創意,然後獲得報酬而形成產業化、商業化能創造未來營運的資產而永續經營。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性
1、產業規模小缺乏穩定現金流量。
2、資產比重偏向於無形資產,帳面價值難以反映。
3、無形資產為無法具象的知識或技術所組成[3],因為不同時間、對象,彼此認知與專業能力程度的差別,將造成對於此項無形資產價值的認知差異。
4、同質性比較數量缺乏。
5、文化、創意、產業、商業的輕重緩急難以拿捏。
6、初期盈利不樂觀,產業的穩定性極度不確定,價值評鑑難度高。
7、人力資源偏向度高,重要的關鍵人物對價值的影響力高。
8、評價制度尚未建立,無例可依循。
9、全新的資本市場,無外力干擾。
10、 政府政策全力支持,市場潛力極高。
台灣和大陸簽署ECFA之後,文化創意產業將面臨一個極大的市場拓展機會,而要拓展這個機會除了創造、人員、技術之外,更需要加強
管理及財務的規劃,活化資產創造價值,將「無形資產」轉化為「有形資產」成為改善體質的動力,才能掌握美好的時機,創造光明的前途。
第二章 文化創意產業的無形資產評價方式
一、 無形資產定義
資產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有形﹙Tangible﹚與無形﹙Intangible﹚兩大類,一般常見的具體存在有形資產如動產、不動產等資產,而無實質﹙Substance﹚存在、無具體外形﹙Physical Form﹚、可移動所有權歸屬特定人,或因為某人擁有該項權力所享有之效益者,則稱之為無形資產﹙葉程瑋,民92年﹚。
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4]對於「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實體存在但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我國會計學者鄭丁旺教授[5]則認為「無形資產」,所具備的五種特性,凡具備其一則屬之。
無實體存在性,但具備法定賦予之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或是生產技術、製程、秘方等等。
有排他專屬權:無形資產受到法律保障,或具備他人無法利用之排他專屬權利,如:商譽等。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有形資產為表列現有的經濟實力,無形資產多半為表達未來所能達成的經濟效益。
提供營業使用:無形的權利可以提供營業使用,以取得收益。
無形資產效益之有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者。
我國政府於2000年起,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納入新興產業,於次年底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增列於「技術服務業」範疇內,並制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獎勵投資條例之適用範圍。新公司法[6]第156條第五項,亦對於「技術作價、入股」進行修正。此一修正,等同於「技術抵充」之意義,即指公司股東可依照專利法或營業秘密法所稱之「配方」等專有技術與知識,作為股價。此一新法修正對於我國「無形資產與技術鑑價」的市場,帶來合法性與必需性的地位﹙葉程偉,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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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頭市場》挺文創,文化部市場評估要點出爐
2014-07-21 08:27 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
櫃檯買賣中心表示,文化部訂定「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推動文創業進入資本市場。
櫃買中心提供文創業者全方位的發展平台,推出「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創櫃板、上(興)櫃市場」等多層次的籌資平台,對於「發展創意階段、創業階段、成長階段」等不同時期與不同規模的文創企業提供不同的協助。希望透過櫃買中心特色產業的群聚效果,吸引更多注目的眼光,讓文創企業能在資本市場籌措營運資金、茁壯發展,進而提高能見度,吸引更多具潛力的文創人投入這個行業,讓台灣文創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與日俱增。
櫃買中心表示,文化部正式公告「文化部受託提供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評估意見書作業要點」,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定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等16項產業,上述作業要點所稱「文化創意事業」,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之8項文化創意產業公司,其經營團隊具持續創新及創作能力,產品、服務具創意,或其創作具有巿場成長潛力並已建立穩定之營銷模式,且申請之上一年度文化創意產業之產品或服務收入淨額占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將有利短期尚未獲利但產品或服務具未來巿場性之文化創意事業進入資本巿場。
櫃買中心指出,預計以文化創意事業資格申請上櫃之文創業者,依上述作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核發以文化創意事業身分申請上櫃之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主管機關文化部。申請公司可以於取得文化部之評估意見一年內向櫃買中心申請股票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自今年1月6日新增「文化創意業」產業類別並積極推動,截至目前為止,歸類於「文化創意業」公司計有19家上櫃公司、7家興櫃公司及4家創櫃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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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商譽價值難認定 稅務官司10打9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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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記者邱柏勝/專題報導
根據安永會計師發佈報告,近3年83件商譽價值爭訟案件,企業僅有七件勝訴,今年前7月有八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更是全部敗訴。安永指出,當併購時所產生的「商譽」價值認定,出現國稅局與企業明顯不同調時,恐會降低企業併購誘因,有礙台灣追求產業升級、發展自有品牌。
大潤發打算併購東興公司台東店,其中商譽價值為1.85億元,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以「非企業收購」為由,拒絕大潤發認列商譽。(資料照)
大潤發打算併購東興公司台東店,其中商譽價值為1.85億元,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以「非企業收購」為由,拒絕大潤發認列商譽。(資料照)
中小企業併購案屈指可數
台灣多屬中小企業,透過併購目標市場的品牌與行銷通路,不但可縮短自行摸索時間,亦可降低營運風險,創造經營綜效,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回顧過去台灣的企業併購,有併購國外大廠案例,如明基電通在2005年併購德國西門子(SIEMENS)手機部門、宏碁2007年併購美國PC大廠捷威(Gateway)、宏達電2011年併購美國音效品牌廠Beats等,雖然並非皆以成功作收,但不也為台灣發展國際品牌開出一條道路;國內併購案例也不少,其中又以媒體併購(富邦併凱擘等)及金融併購(元大併寶來等)最受矚目。
國內併購的成功案例,多以大企業間的併購為主,且多為受主管機關嚴格管制的企業(媒體併購主管機關為NCC、金融併購主管機關為金管會),中小企業併購的案例屈指可數,原因就在於併購時所產生的「商譽」價值認定,國稅局與企業明顯不同調,降低企業併購誘因。
無形資產價值認定難
所謂「商譽」,在會計實務上,指的是企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整合後所衍生綜效。舉例來說,一家企業的資產個別評價為70元,但卻可創造100元的價值,多出來的30元,就是商譽所帶來的綜效;從行銷的觀點來看,類似企業的「品牌資產」。
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表示,雖然商譽不直接等同於品牌資產,但概念類似,皆屬於「無形」的資產價值,「例如同樣是鳳梨酥,掛上『佳德』的品牌,消費者就願意花更高的價格購買,多出來的價格就是商譽價值」。因此企業之所以會願意用高於被併企業資產淨值的價格進行併購,所著眼的就是商譽帶來的經營綜效。
但國內企業在進行併購時,其品牌商譽價值該如何認定,國稅局與企業卻有不同看法。根據安永會計師發佈報告,近3年83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僅有七件勝訴;而今年前7月有八件商譽爭訟案件,企業更是全部敗訴。
主管單位觀念落伍
周黎芳表示,法院對於商譽認列日趨嚴格,不僅與國際脫節,也影響台灣產業發展。
以民國93年大潤發打算進軍台東量販店市場,當時台東已有一家大型量販店「東興公司台東店」經營已久,且位於台東市舊火車站附近,無論規模、交通易達性及市場先佔性,該量販店皆具優勢。因此大潤發決定以1.95億元併購東興公司台東店,其中資產帳面價值約千萬元,餘額1.85億元為商譽價值。
大潤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主張商譽成本可認列攤銷,遭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以「非企業收購」為由,拒絕大潤發認列商譽。大潤發雖多次上訴,但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仍以同樣理由駁回。
周黎芳說,我國的所得稅法、企業併購法與金控併購法,皆有提供商譽攤銷折抵規定,攤銷期最長可達15年。但國稅局並不了解企業併購實務,司法機關判決見解亦比照國稅局認定,導致商譽攤銷規定形同具文,幾乎無任何企業可適用。「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決議,認定企業併購必須『概括承受』,亦即把對方整個買下來,才可認列商譽,相當不合理」。
周黎芳表示,企業併購方式包含營業讓與或分割繼受,尤其常見於高科技公司,行政法院對商譽認列嚴格限縮,只會使台灣企業更難透過併購提升競爭力;併購法規形同具文,也影響台灣國際形象,台灣企業對外資的吸引力將大幅降低。「商譽攤銷認定問題懸而未決,企業便難以透過併購壯大,屆時該如何立足台灣、放眼世界?」
財政部駁 商譽價值非稅官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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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記者邱柏勝/專題報導
財政部官員表示,商譽價值並非由稅官主觀認定。企業併購時產生的商譽價值,國稅局除依併購相關法規的解釋外,也會根據IFRS第3號公報,以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出版的會計公報,參考企業購併的會計準則進行商譽評價,「反而是許多會計師,直接依企業提出的帳面價值申報」。
官員表示,許多企業申報商譽攤銷時,並未經過標準評價程序;此外,不少企業併購案屬於「關係企業」間的併購,產生是否為「左手換右手」的質疑,所以在商譽攤銷上嚴格認定。
關係企業左手換右手
「若非兩家企業合併,而是僅買下單一部門,是否會產生商譽成本?」官員認為,商譽目前仍未有界定標準,也是引發爭議的主要原因。
會計師表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的決議,企業併購取得的商譽,舉證責任應由業者(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但在「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原則下,企業幾乎永遠是敗訴的一方。
財政部官員強調,「國稅局不可能、也沒有立場去為業者舉證,但業者若能提出具體評價報告,並證明商譽價值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國稅局也不能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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