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3

〔記者侯承旭/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去年將林邊鄉長鄭信政記兩次申誡,卻遭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撤銷處分,屏縣府宣布廢止鄉鎮市長的獎懲相關規定。

林邊鄉長鄭信政不滿鄉代會刪減公所九十九年度追加減預算及一百年度總預算,以不發給鄉代會人事費及業務費作為手段,並祭出斷水斷電,使鄉代會無法運作。

  • 林邊鄉長鄭信政。(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林邊鄉長鄭信政。(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屏東縣政府認為鄭信政違反政令、造成不良後果,去年記申誡兩次處分。鄭信政不服縣府處置,經申訴無效後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內政部認為縣府不得逕行懲處,今年二月裁定撤銷原處分。

內政部的訴願決定書指出,鄉鎮市長為民選首長,雖然縣政府為鄉鎮市的自治監督機關,但縣長對鄉鎮市長並無人事考核權,縣長不得以「直屬長官」身分對鄉鎮市長懲處。

如有失職 將送監察院議處

受該事件影響,屏東縣政府宣布,從八十八年公告實施的「屏東縣鄉鎮市長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正式廢止,未來若有失職或廢弛職務的情形,將送請監察院議處。

表現優異 仍給予記功、嘉獎

縣府民政處長鄭文華表示,縣內三十三鄉鎮市長都是民選產生,權力基礎來自選票,任內表現優劣交由選民決定,縣府不宜逕做懲處,但表現優異者縣府還是會給予記功或嘉獎。

鄭文華指出,過去十五年來縣府僅對少數鄉鎮市長懲處,除了林邊鄉個案外,絕大多數都是工程發包弊端遭判刑定讞,縣府才進行行政處分,因為司法曠日廢時,相關首長都已卸任。

有鄉長認為,鄉鎮市長記再多功也沒有意義,縣府不如另定標準,嘉獎或記功就給予公所一定金額的補助,才是對認真的鄉鎮市長實質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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