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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成公十三年》雲“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言簡意賅,常為後人引用而成習見之語,今人一般將“祀與戎”理解為祭祀與戰爭,如沈玉成《左傳譯文》雲:“國家的大事情,在於祭祀和戰爭。     原始含義的保留與擴大     由上可知“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一語緣於劉康公對成肅公接收   肉不敬的批評,原始語境中的“祀與戎”並非泛指祭祀與戰爭,而是指祀禮與軍禮,均屬禮制範疇,具體落實為祭祖、祭社之禮,都與祭祀相關。“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言簡意賅,常為後人引用而成習見之語,其所指也漸由禮制範疇的祀禮與軍禮擴大為祭祀與戰爭,下面即以正史中引用“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中“祀與戎”所指,探討其原始含義的保留和擴大問題。  如下表所示,自《漢書》至《清史稿》,正史中引“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凡16次,“祀與戎”大都指屬於禮制範疇的祀禮與軍禮,共有14次,常為正史中《禮志》、《禮儀志》等部分所採用。這種情況下的“祀與戎”所指皆與禮有關,原始含義得以保留,如《隋書》卷六十六《源師傳》雲,“師整容報曰:'此是龍星初見,依禮當雩祭郊壇,非謂真龍別有所降。'阿那肱忿然作色曰:'何乃幹知星宿!'祭竟不行。師出而竊歎曰:'國家大事,在祀與戎。禮既廢也,何能久乎?齊亡無日矣。'”4若與戰爭有關,則特指軍禮,如《清史稿》卷九十《禮志九》雲“三曰軍禮。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周官制六軍,司九伐,權屬司馬。而大軍旅、大田役,其禮則宗伯掌之。是因治兵、振旅、茇舍、大閱之教,而寓  、苗、 、狩之儀,以為社、 、 、  之祭。”5   正史中所引“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只有兩次是指祭祀與戰爭,分別見於《北史》卷二十六《宋弁傳》和《明史》卷三百二十《朝鮮傳》。這種情況下的“祀與戎”所指逸出禮制範疇,原始含義得到擴大,從目前材料來看,這種拓展理解在南北朝時期已經存在,但少見於正史,正史大多保留其原始含義。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所指逸出禮制範疇而與戰爭緊密聯繫,可能與《孫子兵法》及其註釋相關。《孫子兵法》開頭即云“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杜牧注“兵者,國之大事”雲“傳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1這就在“國之大事”的共同前提下,將“戎”與“兵”等量齊觀,忽視了“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出現的歷史背景和具體語境,消解了“戎”本身的禮制色彩。受其影響,今人一般也將“祀與戎”理解為祭祀與戰爭,如沈玉成《左傳譯文》雲“國家的大事情,在於祭祀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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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四書《女誡》﹑《內訓》﹑《女論語》﹑《女范捷錄》-是民國初期及以前幾乎所有讀書的女孩子的啟蒙讀物/四種女訓書的總稱。清康熙時王相編纂。包括漢班昭的《女誡》七篇,唐宋若昭的《女論語》二十篇,明成祖仁孝文皇后的《內訓》二十篇,以及王相母親劉氏所撰的《女範》十一篇。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XtXzgP


漢 班昭 《女誡》事夫要“專心正色,耳無淫聲,目不斜視。“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故曰夫者天也。”班昭說【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行違神祇,天則罰之】/班昭主要是教導女子事夫之道,也就是對丈夫要一心的敬奉。她認為在《禮記》的典章中有「夫再娶」的禮法,而沒有婦人二嫁的記載,因此女子應該把丈夫當作無可逃避,又不能脫離的「天」來對待。「天」是至高無上的,按照禮儀必須尊敬,並且遵照禮法去做,如果沒有做到應有的禮法,就會遭受到「天」的處罰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bit.ly/2IS30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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