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13年假律師余爵宏,都以要辦其它案件拖推,從來不出庭,因為他根本拿不出律師證,一般出庭的律師,都得出示律師證來證明身份,因為自己曾經遇上車禍糾紛,涉獵不少法律書籍,竟然就演起律師來,因為收費便宜,案件不少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高中畢業假律師車禍斡旋賺125萬 被揭無牌判5月+沒收酬金
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律師法將施男判有期徒刑5月,並沒收125萬元酬金。(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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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9:3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施姓男子僅高中畢業,沒有律師證書,卻替人辦理訴訟、調解,獲得新台幣125萬元酬金,後來被人揭穿,他坦承自己是「無牌律師」,法院依違反律師法將他判有期徒刑5月,並沒收125萬元酬金。
該案緣於一起跟某建設公司有關的車禍意外,當時建設公司的下游包商正進行吊掛作業,因佔用道路,導致車禍,被害人因此重傷,目前仍在護理之家接受照護。施男向被害人的家人表示,可代為處理其母親與建設公司工地主任等人的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包括和解、刑事訴訟等事宜,報酬為該案件強制險12.5%、調解金25%,雙方當天即簽訂委任合約書。
施男委由他人代寫刑事代行告訴狀,再交給被害人,由被害人署名後向彰化地檢署提出告訴狀。之後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施男與被害人簽訂民事委任狀,由他擔任調解代理人,代為洽談調解等訴訟行為,調解成立金額400萬元。
被害人最後拿到400萬元調解金及200萬元強制險,總共600萬元理賠金額,其中分別給施男125萬元酬金。
施男事後被查出沒有律師證書,竟辦理訴訟事件營利,侵害律師執行業務範疇,考量其之前曾犯詐欺案被判刑,此次犯後坦承犯行,依律師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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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法本來就是不對的,想看影片就要尊重原始創作人,但不是律師卻想要代理訴訟、提供影片讓別人下載再提告,獲取和解金,讓民眾看一部片就要付5、6萬元,「是不是該反省自己 ---林義傑違反了《律師法》的「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案件」罪,以及「包攬他人訴訟罪」 https://bit.ly/3xFwFC9


曾聲請通姦除罪釋憲 「知名律師」周方慰竟沒律師執照今遭搜索約談
  2023/01/06 17:0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獲報,曾就「通姦除罪化」議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並促成通姦除罪化的「知名律師」、富邦行銷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周方慰,驚爆竟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長期承攬民事訴訟,時間長達5年,今天發動搜索並約談周男1人,朝違反律師法方向偵辦,稍晚將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
 根據司法實務經驗,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告訴人或一、二審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均可委託其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沒規定需有律師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換言之,原則上只要經過審判長許可,就算沒有律師資格,也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不過,沒有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雖可代表原告出庭,但由於沒有取得律師資格,依律師法規定,不能以「意圖營利」的動機承攬訴訟,也就是說不能靠打官司「收費」,如要收費幫人打官司,就必須取得律師資格。
 北市處獲報,2013年至2018年間,周男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辦理訴訟業務,屢次替某家財務顧問公司打民事官司,獲利數百萬元。
 根據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可處1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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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傑變著作權蟑螂?】不是律師就不能辦理訴訟?還是有別的觸法原因?
林義傑的問題真的出在沒有律師資格,還是有其他原因?他的行為還可能成立其他罪名嗎?
法操》【林義傑變著作權蟑螂?】不是律師就不能辦理訴訟?還是有別的觸法原因?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b0W2oX
2022/06/2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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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報導,極地超級馬拉松好手林義傑(現名林瀚駩)旗下的顧問公司,涉嫌先向國外取得未在台灣公開播映的電影授權後,再利用BT軟體上傳電影的下載種子「釣魚」,等有人下載後再與影視業者合作向檢警單位提告,並透過私下和解「賺取」金額。
林義傑獲交保後接受採訪。(資料照)
林義傑由於不具律師資格卻包攬訴訟業務,而有觸犯律師法第127條及刑法第157條之嫌而遭拘提。很多人也提出疑問,如果沒律師資格就犯法,那這樣很多公司法務不是也違法嗎?林義傑的問題真的出在沒有律師資格,還是有其他原因?他的行為還可能成立其他罪名嗎?一起來看看!
意圖營利、意圖漁利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明白寫著沒有律師身分就不可以辦理訴訟事件,這是為了防止沒律師資格的人以此詐騙牟利,另訴訟當事人權益受損。
而公司法務因為屬於「公司員工」身分,就不算是該條「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的範疇,且像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也規定,經審判長允許後可以讓不具律師資格的人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此公司法務並不會產生律師法第127條的問題。
刑法第157條則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既然寫著「漁利」,就代表是想要藉著訴訟從中坐收漁翁之利的意思,而「包攬訴訟」則是指對還沒開始的訴訟行為主動承包招攬。
簡單來說刑法第157條規定,就是要防止為了賺錢而主動挑起訴訟事件的發生並從中牟利的行為,因為這會造成濫訴,無端浪費司法資源與當事人的負擔。另外可以發現,該條中並未限制「無律師證書者」,所以就算是正牌的律師只要為漁利而挑唆、主動包攬訴訟還是會成立此罪。
還有成立其他罪的可能?
由於林義傑不具律師資格卻與人合夥設立公司執行訴訟業務,可能成立律師法第129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其在網路上「釣魚」的行為若為真,也可能會因此有其他刑事責任。若是針對「特定對象」鼓吹非法下載電影,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教唆犯;若是對「不特定對象」鼓吹犯罪,則可能成立刑法第153條之煽惑罪。
林義傑交保後表示「我做正義的事情(打擊盜版),然後被列為嫌疑犯,這是一個很糟糕的事情」,就算他出於善意才做出這些行為,但使用這麼多可能犯罪的手法所實行的「正義」會是真的正義嗎?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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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馬好手涉非法包攬訴訟事務 林義傑2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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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20:1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國際知名的極地超級馬拉松好手林義傑,因其旗下經營的義傑事業等2家公司,涉嫌非法包攬訴訟事務,台北地檢署今指揮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兵分2路搜索並以被告身分約談林義傑及旗下2家公司代表人許仁泰、邱姓職員等3人;今晚複訊後,林義傑被依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罪,諭令20萬元交保、許仁泰、邱瀚偉則分別以10萬、6萬元交保。
據了解,林義傑轉述指出,他拍攝的紀錄片「決戰撒哈拉」,因遭盜版業者非法下載,造成嚴重損失,他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才成立顧問公司,打擊非法侵權的行為。
檢警獲報,林義傑及其旗下員工,並沒有取得律師資格,涉嫌意圖營利,並基於包攬訴訟的犯意,承攬影視公司取締盜版影音的相關業務,另涉嫌以影視公司名義,向警察及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林義傑旗下顧問公司與影視公司約定,若取締盜版成功,則可從被告支付的和解金中,抽取若干比例的金額作為報酬。
根據檢警今天搜索的案由,分別為律師法第127條及刑法第157條;前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可處1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包攬他人訴訟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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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常在電視節目上論談外星人的「飛碟專家」江晃榮,明知自己沒有律師資格,卻在5年前收取蔡姓女子2萬元後,聲稱可以幫她寫民事訴狀、打官司,一審依違反律師法將男判刑4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與蔡女和解,改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另併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確定。違法幫寫訴狀 飛碟專家緩刑2年 https://bit.ly/3qHRPMT
 具有博士學歷的江晃榮,曾獲教育部科技發明獎等多項大獎,他不僅擁有多項生物技術專利,還曾撰寫UFO及生物技術書籍超過200本,曾任中華UFO科學學會創會理事長、台灣外星人研究所所長等職位。
 本案起因一名自稱遭到「遠端電波撞擊」受傷的蔡姓女子,打算打民事官司,2016年2月18日江晃榮知悉蔡女有提起民事訴訟的需求,向她宣稱可提供撰寫訴狀及訴訟代理的服務。
 蔡女於是依照江的指示,匯了撰狀費用2萬元至江的帳戶,隔年9月27日江男用LINE提供他所撰寫、尚未完成的民事起訴狀草稿給蔡女,但是江男說無法勝訴,蔡女最後也沒把民事起訴狀送到法院,江也拒絕返還蔡女2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將江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萬,而他不服提上訴。
 高院二審時,合議庭認為江晃榮素行良好,改判3月刑,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4萬元,考量他坦承犯行,與蔡女達成民事調解,賠償2萬5000元,宣告緩刑2年,全案定讞
違法幫寫訴狀 飛碟專家緩刑2年 https://bit.ly/3qHRPMT

冒牌律師吳金興/假律師余爵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


假律師打離婚官司瘋狂詐騙 最終自己慘遭休掉

冒牌律師吳金興/假律師余爵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
檢調搜索楊男的假律師事務所辦公室。(檢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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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23:2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原本在一家航空快遞公司送貨的男子楊永堉,曾向婦人謊稱有管道買到低價SOGO禮券,一口氣騙得3500多萬元,事後竟升級搖身變成為假律師,對外聲稱可打離婚等官司,再騙了24名被害人共6232萬,妻子直到他被撤銷緩刑、需入監服刑時,才赫然發現枕邊人竟是超級大騙子,憤而訴請離婚,新竹地院判准休夫
翁女指控,1995年與楊男結婚後,初始感情穩定,並育有子女3人,楊男在2014年間,謊稱大學同學在崇光百貨公司業務部任職,有販售禮券業績壓力,可以遠低於市面的92折價格,買到SOGO禮券,致魏女被騙,集資3548萬元給楊男。事後楊男僅交付918萬元的SOGO禮券,積欠高達2630萬元SOGO禮券,即無力償還,被高等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
沒想到楊男卻未能警惕,2017年對外謊稱自己是執業律師,可協助處理離婚訴訟案件,詐騙女性得逞,後來緩刑經撤銷,需入監服刑2年2月確定,現在新竹監獄執行中。
翁女說,楊男屢因故意犯詐欺取財多次,雖經法院給予緩刑機會,卻未能履行緩刑條件,而遭地院撤銷緩刑,她是在今年1月初才知悉此事。而楊男謊稱自己是律師事務所楊姓執行長,到處在外接案,向不知情民眾索費辦理訴訟案件,5年多來共有24人受騙,所獲不法利益高達6232萬,再被新竹地院判判1年8月。
翁女說,先生的罪行除2年2月刑期執行中,且最近的刑事判決為有期徒刑1年8月,已符合民法判決離婚事由,她在今年1月25日具狀向新竹地院聲請離婚調解,經法官排定以視訊調解,然楊男卻拒絕出席,要求她的訴訟代理人需親自前往新竹監獄,讓他簽署離婚協議,致使雙方該次調解不成立。翁女無奈之下只得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翁女說,先生多次因貪圖營私而犯刑法詐欺罪,視我國刑法規範於無物,縱經法院給予緩刑機會卻仍不知反省,她對先生如此咎由自取行為著實心寒,夫妻間再也不可能維繫婚姻關係。
法官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10款明定,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由於楊男犯行已經符合此條件,因此判准翁女休夫。假律師打離婚官司瘋狂詐騙 最終自己慘遭休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Ye1Bn


冒牌律師吳金興/假律師余爵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冒牌律師吳金興/假律師余爵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

【獨家】台版神鬼交鋒!冒牌律師2年削千萬 本尊被問責才知遭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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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律師吳金興。黃世宏翻攝
找律師千萬要張大眼!有人花了50萬請律師並請對方代為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官司輸了,強制執行也沒聲請,他登門找上委任律師吳奎新,才發現竟是被假律師吳金興騙了,而正牌律師吳奎新再陸續遇到至少5人登門興師問罪後,才知道竟是吳金興在外假冒他的名義開事務所接案,2年騙了12人海削上千萬,他氣得提告讓冒牌貨繩之以法,也求償獲判賠300萬元,但對方無錢可償還。
相關新聞:【獨家】正牌律師遭假冒2年不知有分身 苦笑「他頭髮比較多」
沒有律師執照的吳金興(51歲),從2008年起就佯稱是律師對外招攬訴訟業務,2013年間曾因違反《律師法》被判刑3月確定,之後,吳男即對外聲稱已改名為「吳奎新」且擴大營業,隔年在北市鬧區開設「中華民國權益保障協會」、「中華民國法律互助協會」經營律師事務所,聘請多名助理招攬業務,平時還會舉辦員工慶生及尾牙等活動,假得有模有樣。
吳男仿若台版「神鬼交鋒」,大刺刺冒名「吳奎新律師」,穿著律師袍帶助理上法庭打官司,什麼案件都能接,車禍賠償、土地開發糾紛、強制執行、假扣押…等,最愛辦理非訟事件,趁機侵占當事人的和解金,收取強制執行費用、擔保金卻未送件執行,其中有名被害人因此被收取上千萬,辦理公司清算、委任處理債權等,吳金興因難以進行一再遲延,為取信當事人,還以吳奎新名義開出1270萬元的本票讓當事人安心。
2016年間,吳金興拿錢辦不了事,陸續有當事人透過網路查詢電話,找上正牌的律師吳奎新興師問罪,吳奎新滿頭霧水和當事人見面,才知他竟被「仿冒」多年,氣得與12名被害人提告吳男違反《律師法》、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詐欺、侵占等罪,吳男一審被判刑3年6月,去年,二審改判9年10月,其中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餘元,吳男目前上訴最高法院。
此外,吳金興聘請的謝姓助理也被當事人簡男提告索賠,簡男指出,謝男在網路論壇PTT的法律版招攬生意,自稱是中華民國權益保障協會的業務推廣專員「郭瑜」,指該協會「由11位各領域專業律師因為共同理念所組成、每位律師年資都超過25年以上」,在網路上進行法律諮詢服並招攬訴訟。
簡男表示,他經朋友看見資訊後告知與「郭瑜」聯繫,花了25萬元請了假律師打官司都敗訴,另交付25萬餘元聲請強制執行卻未辦理,日前新北地院判決謝男必須返還未代執行的費用,至於假律師收案則與謝男無關,簡男已另提告向吳金興索討。
而正牌律師吳奎新對於吳男假冒他的名義招搖撞騙,假冒他不法獲利至少上千萬元,而他為了澄清自身名譽及避免更多人受騙,立即報案、與被害人聯繫提供資料,多次前往開庭作證、應訊,奔波多處地檢署,精神上承受莫大壓力及痛苦,提告求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台北地院決判賠300萬元確定。(梁雅雯/新北報導)【獨家】台版神鬼交鋒!冒牌律師2年削千萬 本尊被問責才知遭冒名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2TWV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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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到法院千萬別因有人攀談或透過網路社交網站「假好心」幫忙,花錢委託對方寫書狀或進行訴訟指導,這些人可能是「司法黃牛」或「冒牌律師」,司法院政風室清查後發現有13件「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的假律師牟利或詐騙案件,已陸續移送檢方偵辦。
司法院表示,各法院發現有疑似不具律師身分者,違法招攬訴訟等破壞司法信譽情形,且不具律師身分者縱未受正式委任,亦可能收費代為撰狀,或雖未協同出庭,卻於法庭內外與被告、當事人碰面進行案件指導等情。
司法院經各法院政風室辦理清查結果,發現疑似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詐騙者達數十件,其中事證明確者計13件,司法院也提醒民眾,如果遇有疑似「司法黃牛」或「冒牌律師」挑唆或包攬訴訟而收取費用者,得逕向各法院政風室提出檢舉
假的!司法院查獲13件「冒牌律師」 - 社會 - 中時 https://bit.ly/2MgLO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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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橫行 雲嘉南高最多
2019-07-22 10:59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司法院提醒,由冒牌律師介入訴訟,不僅可能損害權益,另一方面也可能破壞司法威信。記者王宏舜/攝影
男子張簡復中2015年間在高雄市張姓議員服務處提供免費法律諮詢,遇上民眾詢問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問題,卻佯稱是律師,還給名片,收了5千元撰狀費用,另收5萬元報酬。民眾遇上訴訟案件,有時忐忑、不知所措,卻讓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有可乘之機;司法院政風室清查,發現全國不具律師身分卻藉此牟利的狀況有數十件,事證明確的有13件,政風室審核後移送各地檢署偵辦。
司法院近年來力振司法威信,但卻發現各法院有疑似不具律師身分的人,卻招攬訴訟,像是在法院外發放名片、藉機與當事人攀談或透過網路社交網站包攬訴訟,這些「假律師」即便受正式委任,也可能收費代為撰狀,或雖沒協同出庭,卻在法庭內外與被告、當事人碰面,指導案件情。假律師、司法黃牛常誤導民眾,甚至民眾在官司敗訴後,接著詆毀司法。
司法院政風處規劃辦理「破壞司法信譽專案清查」,去年4月起經各法院政風室辦理清查結果,發現疑似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詐騙者達數十件,多集中在雲林、嘉義、台南、高雄等地,其中事證明確的有13件。
像是男子張簡復中沒律師資格卻偽稱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辦理訴訟事件,收受狀紙費、律師費,且在受託案件審理時謊稱是當事人公職補習班的老師,因涉律師法、刑法詐欺取財罪,嘉義地檢署起訴後,嘉義地院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張簡自陳就讀法律博士班,從事補習班講座工作,事後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返還5萬5千元。
司法院指出,訴訟制度趨向專業化,若非經充分法學知識和實務訓練、國家考試篩選養成的律師,不足以勝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職責,若找這些冒牌律師來打訴訟,不僅可能損害權益,另一方面也可能破壞司法威信。司法院提醒,要辦訴訟事件應委請具有律師資格、合法登記執業的律師,如果遇上疑似「司法黃牛」或「冒牌律師」挑唆或包攬訴訟收取費用,可以直接向各法院政風室檢舉。
冒牌律師是謊稱有律師資格,而「司法黃牛」則對外佯稱與法官是好朋友,可以居中處理;這些人「收費」多半低於市場行情;若當事人輸了訴訟,還會誤導當事人「都是司法不公」。
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橫行 雲嘉南高最多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2Xnms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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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聞報導,一位何姓女子因為曾經找徵信公司法務鄭姓男子進行法律諮詢,一年後自己想找律師告別人,找上了該鄭姓男子,鄭男替其撰寫刑事告訴狀等,並收了5萬元。過程中,何姓女子稱鄭男為鄭律師,鄭男均未否認或澄清。後來,何姓女子問起鄭男開庭進度,鄭男總是支支吾吾、藉詞推託,何女才查出鄭男並不具律師資格。鄭男遭檢方依詐欺罪及違反律師法起訴。
千萬別被冒牌律師騙了 2
按律師法規定,必須通過國家考試並訓練合格者,才能當律師,執行律師的職務。沒有律師資格,卻以律師自居,並收錢替人辦理事務的情形,除了犯了刑法詐欺罪以外,也違反了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上有許多管道都有提供民眾法律諮詢,甚至能代民眾撰狀,有時民眾可能搞不大清楚到底是不是律師。律師資格是公開資訊,在法務部的網站上可依姓名直接查詢到是否具有律師資格,因此,民眾有處理法律事務的需求時,如果不是透過正規的律師、法律事務所,而是由其他管道如代書、徵信社等轉介處理,都要注意對方是否有律師資格,以免接收到的是不專業、錯誤的法律資訊,錢包還大失血,賠了夫人又折兵。
千萬別被冒牌律師騙了 - 陽昇法律事務所 https://bit.ly/2XRh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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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律師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cjU9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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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防範冒牌律師以健全司法環境之檢討
二、所涉法律
律師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司法院政風處刻正實施「破壞司法信譽專案清查」,107年4月起經各法院政風室清查結果,發現疑似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詐騙者達數十件,其中事證明確者有13件,且多集中在南部縣市,政風處審核後將由各法院移送各地檢署偵辦。
民眾遇上訴訟紛爭,一時間常亂了分寸,加上律師相關資訊的不透明,也讓冒牌律師、司法黃牛有了可乘之機。不具律師身分的人,透過像是在法院外遞送名片、藉機與當事人攀談,或假藉公益場合或在網路提供諮詢,趁機包攬訴訟牟利。這些「假律師」因不具律師資格,不便或無法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多半是以不掛名方式代為撰狀、私下指導案情,並以低於市場行情收取費用。
然而隨著社會生活分工日趨複雜細膩,訴訟程序亦趨向專業化,若未經充分的法學訓練和實務歷練,並通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律師,自不足以在訴訟程序勝任辯護職責。若因此導致當事人輸了訴訟,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但這些假律師為了脫免責任,反而會回過頭詆毀司法,誤導當事人都是「司法不公」所致,這恐怕也是造成司法信譽長期低落的原因之一。
四、建議事項
(一)改善律師查詢系統
法務部網站雖然已建置律師查詢系統,然而相關資訊卻十分簡略、陽春,僅有律師姓名、性別、舊名、出生年份、律師證書字號、登錄法院及登錄公會等7項欄位,其他諸如事務所之地址或聯絡資訊及律師照片等均付之闕如,民眾無從多方查證其律師身分之真實性,讓有心人士得以假冒真律師的資訊對外誆騙。
(二)加重不具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之法律責任
未取得律師資格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自應加以防範規制。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就未取得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辦理律師執業事項之範疇,現行規定僅處罰辦理訴訟事件,未及於其他法律事務,範圍恐過於狹隘,法律刑責也太輕,才讓冒牌律師得以遊走在法律邊緣。
(三)建立律師評鑑制度
律師為自由業,原則上是透過市場競爭機制存優汰劣。但礙於律師市場資訊不流通,國內亦缺乏具公信力之評鑑制度,故民眾選擇律師主要仍是靠親友介紹,或是委任媒體曝光度高的知名大律師。然而找律師就跟生病看醫生一樣,在盲從熟人介紹或迷信大牌的情形下,民眾自身權益能否獲得最佳的維護與保障,實在令人懷疑。律師素有「在野法曹」之譽,是法治國家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律師之良莠,除與身為當事人之一般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外,也直接攸關司法環境之健全與否,因此應該接受適度之評鑑,藉以去蕪存菁,俾維護律師與司法的尊嚴,及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立法院 -防範冒牌律師以健全司法環境之檢討 https://bit.ly/3doxhzh


曾聲請通姦除罪釋憲 「知名律師」周方慰竟沒律師執照今遭搜索約談
  2023/01/06 17:0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獲報,曾就「通姦除罪化」議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並促成通姦除罪化的「知名律師」、富邦行銷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周方慰,驚爆竟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長期承攬民事訴訟,時間長達5年,今天發動搜索並約談周男1人,朝違反律師法方向偵辦,稍晚將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
 根據司法實務經驗,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刑事告訴人或一、二審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均可委託其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沒規定需有律師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換言之,原則上只要經過審判長許可,就算沒有律師資格,也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不過,沒有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雖可代表原告出庭,但由於沒有取得律師資格,依律師法規定,不能以「意圖營利」的動機承攬訴訟,也就是說不能靠打官司「收費」,如要收費幫人打官司,就必須取得律師資格。
 北市處獲報,2013年至2018年間,周男沒有律師資格,卻涉嫌辦理訴訟業務,屢次替某家財務顧問公司打民事官司,獲利數百萬元。
 根據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可處1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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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偵查庭抄筆記被改列被告 全律會發聲明:嚴正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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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一名在偵查庭抄筆記的律師改列被告,全國律師聯合會今對此發出聲明。圖為士林地檢署。(資料照)
 2023/01/01 21:3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週刊報導,律師陳思默因為在士林地檢署陪同當事人開庭時,抄寫筆記,當庭被改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今發出聲明表示,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屬律師執行職務正當範圍,檢察官卻粗暴妨礙律師執行職務,予以嚴正譴責。
 週刊報導,一名男工程師認為自己遭網路愛情詐騙,因此提告詐欺,陳思默去年以告訴代理人身分陪同工程師至士林地檢署出庭。
 報導中指出,蔡姓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問到關係人(本案被告配偶)的身分和手機號碼時,書記官立即紀錄並顯示在電腦螢幕上,律師陳思默遂將對方電話號碼記在自行準備的A4大小的白紙上,做為日後談和解時連絡用途,因此被檢察官喝止,並請陳及告訴人離庭再詢問關係人後,將陳改列違反個資法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今日對此發出聲明,指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抄錄聽聞內容,是屬於律師執行職務的正當範圍。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原稿如下:
1、按《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
 2、次按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等旨,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要無疑義。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告訴人之事項。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3、倘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
 4、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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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檢開庭喝飲料、滑手機 律師怒:考慮公布姓名
 律師黃帝穎在臉書公布檢察官的離譜行徑,網友對檢方感到不滿。(資料照)
  2019/06/21 18:3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刑事律師黃帝穎近期在臉書發出的1篇文章受到網友重視,他指出,開庭時遇見1名年輕檢察官,邊開庭邊喝飲料、態度輕挑,甚至偵查庭未結束就把手機拿出來滑,黃表示,「考慮偵結後公佈檢察官姓名」。
 黃帝穎在臉書表示,19日與被害的當事人前往士林地檢署開偵查庭,不料承辦檢察官沒有準時開庭,偵訊時不但不給被害人椅子坐,在開庭時甚至邊喝飲料,顯露輕挑態度,在訊問完畢將筆錄列印出來給當事人確認時,檢方竟拿手機出來滑,讓當事人感到傻眼,「當事人(被害人)庭後問我說,『檢察官是這樣代表國家的嗎?』」。
 黃帝穎強調,司法改革與社會信任相當重要,「考慮偵結後公佈檢察官姓名」;網友們對此事留言「謝謝黃律師將開庭情況讓大衆看到」、「司法改革一定要訂出來不適任司法人員的退場機制標準」、「這種不適任的檢察官,讓他現出原形,讓他回家吃自己,別浪費納稅人的錢」傻眼!檢開庭喝飲料、滑手機 律師怒:考慮公布姓名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Glh1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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