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杞埔事件[1],又稱竹林事件,為發生於台灣日治時期的抗日事件。遠因是台灣總督府把嘉義、林杞埔(今南投竹山)、斗六等15,000甲的竹林劃歸為「模範竹林」,強行收歸為國有地,並由日本三菱造紙株式會社掌握所有權,供其使用經營,且不准附近居民隨意進入,導致原依靠山林生活的20,000餘竹農與地主的生計陷入困境。近因則是受到日本警察欺壓林啟禎與佛教在家居士劉乾兩人,導致兩人心有不滿,合作在山中開設神壇,煽動前來的信徒抗日。1912年3月22日,劉乾率領約12名竹林莊莊民,於攻擊位在林杞埔地區頂林駐在所(今竹山鎮頂林里),造成三位員警死亡。數日後遭日警逮捕,包含林啟禎與劉乾,總計十餘人為事件參與者,1人被當場槍斃,劉乾、林啟禎等8人被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3人判有期徒刑,僅存1人獲判無罪釋放。
註解
移至 ^ 林杞是位人名,至今存在多種寫法:林杞、林屺、林圮、林驥,但無從考證何種是真名。來源取自《社寮三百年開發史》林文龍 社寮文教基金會 1994年


自光復後官方檔案看「竹林事件」衍伸之產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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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琇如/整理組研究助理
竹山林業合作社承租原圖南會社竹林地放租條件(臺灣省政府檔案00407743006002)  「竹林事件」係指明治41(1908)年至大正14(1925)年在竹山、斗六、嘉義一帶因竹林地產權問題導致的農民抗爭活動,尤以「林圯埔事件」最為人所知。「竹林事件」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連串事件,其甚至影響到光復初期,係屬臺灣農民在日據時期因不公平交易喪失土地,光復後向政府爭取返還土地權爭議事例之一。
  「竹林事件」的時空背景為日據時期林野調查後,臺灣總督府於明治41(1908)年9月分別在嘉義區的小梅公學校、斗六區的崁頭厝支廳及竹山區的勞水坑、過溪、頂林派出所召集竹農,宣布當地竹林編入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並下令竹農蓋章領收補助金。竹農有含淚蓋印者、有不願蓋印遭官警毆打者;再者,發放之補助金無一定標準,對竹農而言是一場不對等的交易,且竹林地名義上編入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經營,實歸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支配。明治43(1910)年8月,原豎立「臺灣總督府模範竹林」標札全改為「三菱製紙株式會社放領預定地」,引起當地竹農憤慨。同年12月由張陳元、陳玉奎代表向官廳嘆願(請願)竹林歸還原主,反遭拘捕,此次嘆願運動受到殖民政府公權力壓制而告終,而農民亦淪為三菱會社之農奴。
  嘆願運動被壓制後,三菱會社與竹農簽允4項條件:1.各地方(各部落)劃出竹林各30餘甲,以保管林之名義設定,准予部落民共同管理收益;2.該地域內居住者自家用竹材無償交付並准予採取自家用竹筍;3.補助保甲費年額536圓(桶頭、勞水坑、山坪頂、福興、鯉魚尾等5部落);4.補助清水溪竹筏費年額160圓(註1)。當竹農在行使第2項條件時,備受三菱會社刁難,致心生不滿。林啟楨與劉乾等人遂於明治45(1912)年3月襲擊頂林警察派出所,造成3名員警死亡,林啟楨等人被逮捕判處死刑(見總督府公報第3494號彙報(司法)),此謂林圯埔事件(或稱頂林事件)。爾後又因三菱會社與總督府訂立預約買賣竹林地期限(註2),引發張牛、吳筠等保正於大正13(1924)年10月連署嘆願要求將竹林業主權賦予關係住民。然而,此次嘆願運動未能達成原先的訴求,反致竹農永久無業主權,只能靠伐採、搬運等勞役餬口,或必須高價承租原墾之竹林地。
  光復後竹林地產權爭議肇因於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簡稱長官公署)依「臺灣省公有土地處理規則」第7條:「凡屬本國人民在民國34年8月14日以前,被日政府依法給價徵收、或已交換之土地房屋,經接管後即為公有土地,概不發還。」(註3)之規定接管在臺所有日產。而圖南會社(註4)所持竹林地產權部份,被認定當時竹農有領取補助金,加上數十年竹林地產權界線模糊不清及居民移入移出,導致產權不易辨明。長官公署遂將圖南會社所有土地收歸公有,且在接管初期禁止伐採竹林,引起地方居民紛紛連署陳情返還竹林地權。
  本館典藏之長官公署檔案及省級機關檔案中,內含竹林事件的陳情案處理意見及處理經過等函文,分散於〈地權糾紛〉、〈請發還前被日強佔土地〉、〈日籍三菱株式會社吞沒山林地索還〉、〈臺中縣竹山區竹林地權糾紛卷〉、〈各種會議〉,以及〈臺中縣竹山林業合作社申請租借竹林土地〉等各卷(如附表),透過上述檔案可一窺政府針對此類土地權爭議的處理方式。有關竹山、斗六、嘉義一帶的竹林地產權問題則有6次陳情活動,分別是:
一.民國34(1945)年10月斗六郡下崁頭厝、大湖底、苦苓腳等地住民陳情歸還產權。
二.同年11月斗六郡古坑庄樟湖廖新其等人陳情歸還竹林地。
三.同年11月斗六郡古坑庄草嶺蔡慶龍等人陳情歸復產權。
四.同年12月斗六郡古坑庄石知哥等人陳情歸還權利。
五.民國35(1946)年3月竹山區竹山鎮廖南鸞等人陳情索還竹林地。
六.民國35年8月竹山區竹山鎮陳海清陳情歸還或租借竹林地。
  針對竹林地產權陳情不斷,相關政府部門進而展開調查,民國35年12月12日民政處地政局呈行政長官陳儀:「據臺中縣廖南鸞等陳情發還竹林一案,依公有土地處理規則凡被日政府依法給價徵收或已交換土地房屋經接管後即為公有土地概不發還等由,惟(一)補助金可否認作地價 ,(二) 若補助金認作地價,此毫無標準可言,且與當時地價差額如何處理, (三)業主曾因申請收回產權造成竹林慘案,計有林慶興等數10名被刑死, (四)該案土地面積計6,700餘甲,應慎加考量並派員實地查察後再行處理,檢送調查要點12項及原陳情書」。依據其調查要點,民政處地政局派人前往實地調查,因調查時間適逢二二八事件發生,調查人員除在竹山區被浪人非法監禁,且向各單位蒐集之資料亦不完整,只提供部分有關竹林種類、人口分佈等調查資料。民國37至38年後,政府達成解決竹林事件土地產權爭議之共識,便是讓竹林地的關係住民組成合作社向政府承租,但因過去三菱會社(或後來的圖南會社)針對地域及交通特質,劃分離清水溪較近之五里半區域及較遠之四里半區域採取不同的經營模式,致使兩地無法共存於同一合作社,最終以地域劃分組織二個合作社分別向農林廳承租竹林地。延續已久的產權爭議至此,暫告一段落。
  日據時期「竹林事件」所產生的竹林地權問題延續至光復初期,透過行政長官公署及省級機關檔案閱讀,讀者可了解更多光復後初期有關臺灣土地產權爭議事件,以及政府在接收龐大的土地後如何與陳情的農民解決土地產權爭議。
註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竹林事件四十年小史〉。
註2.大正4(1915)年4月7日總督府利用「臺灣官有森林原野及產物特別處分令」與三菱會社訂立預約買賣竹林地期限,於大正14(1925)年屆滿後當地竹林地即許可賣渡給三菱會社。
註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5年夏字第24期「臺灣省公有土地處理規則」。
註4.昭和7(1932)年,三菱會社臺灣事務所獨立改稱圖南產業株式會社。
參考資料
何鳳嬌,〈竹林事件的餘續—戰後竹林地的接收與處理〉,《國史館學術集刊》第3期(2003年9月),頁157- 200。
葉榮鐘,《日據下臺灣政治社會運動史》(臺中:晨星出版社,2000年)
臺灣百年時空歷史知識庫http://tkb.nmth.gov.tw/abouttaiwan/focus.aspx?year=1910,2012年7月11日。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 - https://goo.gl/YABOIj

竹山區公民呈請發還竹林地移請辦理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538700350024) 竹山區竹山鎮緣故者陳情書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538900360008) 竹山區竹山鎮緣故者陳情書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538900360009) 竹山區竹山鎮緣故者陳情書3(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538900360010)


【相關檔案】


 

1912年3月23日,林杞埔事件爆發 | 台灣回憶探險團 - https://goo.gl/eM5ks3

1912年3月23日,林杞埔事件爆發

1908 年,在完成對台灣的林野調查後,日本總督府隨即根據 1895 年公布的「官有林野取締規則」將清國時期原本徵收少許稅金即可開採的嘉義、林杞埔、斗六一帶共 15000 甲竹林地收歸為「官有林」,委託三菱株式會社設立造紙廠,以當地盛產的竹子做為原料,並嚴禁農民自行進入採伐。
世代依靠竹林維生的當地居民們,生活陷入困境。在與日本警察有恩怨的占卜師劉乾與農人林啟禎以宗教號召下,1912年3月23日清晨五時許,率十餘名當地佃農攻入頂林派出所,殺死兩名日本警察及一名臺人巡查捕,數日後被捕。最終有八人被判處死刑。

之後居民不斷陳情,總督府卻相應不理,十餘年後居民發起更大規模包含抗稅、罷課、保正及甲長拒絕執行勤務、示威遊行、請願等手段的抗爭行動,終於官方做出讓步,釋出十分之一的土地作為公地。
結果二戰後,這些土地又全部被中華民國「收歸國有」至今。

參考資料:
【專文】竹林事件/日治時期第一起農民抗暴事件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101cd04-506b-4177-893e-ff8e7ad94aba
劉乾、林啟禎誓約起義抗暴,不料不戰自潰,史稱「林圯埔事件」
http://cn.rti.org.tw/taiwan/TaiwanHistory.aspx?id=248&Month=3

附圖為 1912 年 3 月 27 日的臺灣日日新報,對於日本警察被殺害的細節做出了相當詳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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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杞埔事件」的圖片搜尋結果

臺灣抗日史回顧
日本殖民政府在1908年,將位於嘉義、竹山、斗六等地的15000甲竹林土地以「無主山林」收歸官有,再以「委託經營」的名義,交由三菱株式會社於林內庄設立「三菱製紙廠」,獨家經營造紙事業。三菱製紙廠在日本警察的強權庇護下,大舉侵占山林砍伐竹林,且為了避免本地居民的強烈反抗,還開放一小部分給地方士紳組成的「竹林組合」保管,使其從中獲利,轉以壓制本地居民的反彈聲浪。
此一政策使得絕大多數當地居民進入山林採伐皆成為「非法」行為,原本依賴竹林維生的民眾頓失所靠、生計無著,一再向「總督府林野調查會」提出抗議,但毫無結果,致使民怨逐漸累積。
1910年4月,南投廳大坑庄中心崙居民林啟禎上山砍竹時,遭三菱製紙廠巡視員發現,當場抓到警察派出所並毆打成重傷,激起當地民眾的憤慨,林啟禎也將此事向當地頗受敬重的人士劉乾訴苦。劉乾為南投廳沙連堡羌仔寮庄人(現為南投縣鹿谷鄉),家道清寒以占卜為生,曾被日警侮辱,並沒收卜筮工具,因而對日本警察四處欺壓庄民恨之入骨。
劉乾為閃避日人,遷居於大安山居住,結庵禮佛;下山時則常住於信徒林逢家中,同時集眾宣傳信仰神佛,期間常討論日人的種種惡行,並向大眾灌輸民族思想。
劉乾聽聞林啟禎受日警欺凌的事件後,認為抗日時機已然成熟,遂積極招募附近庄民,準備伺機起義。
1912年3月23日拂曉,劉乾率領林啟禎、林慶禎、劉賜、蕭知、蕭溪、黃邱、張祿、楊振添、張桂、林助等起義庄民襲擊頂林(現為南投縣竹山鎮頂林里)警察派出所,距離林杞埔(現為南投縣竹山鎮)約有5公里,駐在此地的2位日警飯田助一、川島與川及一個臺灣人巡查補皆當場被義民殺害,頂林派出所已告全滅。
劉賜、蕭知等庄民消滅頂林派出所後,信心大增,劉乾想乘勝襲擊林杞埔支廳,於是指派劉賜率一隊義民直奔林杞埔。但這些無組織、無訓練的起義庄民,由庄人林玉明告知日本的武力遠遠超過所了解後,在尚未到達林杞埔前就閃避與日軍正面交戰,隊伍因而瓦解失散。劉乾得知後,自知無法再組織庄民,也匿入山中躲藏。
不久後,林杞埔支廳接到頂林派出所遇襲消息,立即派遣警察隊並發動保甲壯丁團在頂林庄中心崙展開逐家逐戶的嚴密搜索,地方成年男子有鑑於可能遭魚池之殃,全數逃離,當日即在頂林庄捕捉到沒有逃亡的劉賜及蕭知二人。同時,南投廳也派出警察大隊及壯丁團入山搜索,至30日被捕抗日義民共12人,1人當場被殺。同年4月7日,總督府於南投支廳開設臨時法院審理本案,4月11日宣判劉乾等8人死刑,1人無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抗日首領劉乾等人於臨刑時,皆視死如歸,從容就義。
不僅劉乾等抗日義士被日本殖民政府所武力鎮壓,日人侵占臺灣天然林地的問題亦未解決,甚至延續到1925年,激起竹山當地庄民的另一波強力對抗,包括拒絕繳稅、保甲長拒絕執行公務、公學校兒童拒絕上學、庄民代表前往臺中廳及總督府請願等,農民也不顧禁令上山採竹並與日警發生多次流血衝突,甚至與日後的「臺灣農民組合」運動相連結,成為臺灣農民運動中最堅強的抗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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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匪誌》記載的「林杞埔事件」。(林杞埔現名南投縣竹山鎮)

台語與佛典: 九月 2010 - https://goo.gl/3qKA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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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街道、斑駁的牆面,裡面總是藏了許多故事。路過這裡的外地人,可能不知道這裡一百年前曾發生有名的林杞埔事件,又稱竹林事件或頂林事件。林圮是鄭成功時期的官員,因此人後代與宗廟皆設於此地,故世人取其名為「林圮埔」。而林杞埔事件發生在馬關條約割台後,1912年日本大正元年,是當時具有指標性的反抗事件之一。
起因是台灣總督府把嘉義、林杞埔(今南投竹山)、斗六等15,000甲的竹林劃歸為「模範竹林」,強行收歸為國有地,由日本三菱造紙株式會社掌握所有權,供其使用經營,且不准附近居民隨意進入,導致原依靠山林生活的20,000餘竹農與地主的生計陷入困境。受到日本警察欺壓的林啟禎與佛教在家居士劉乾兩人,心有不滿,合作在山中開設神壇,鼓動前來的信徒抗日,因而發生了此事件。事件後,日本政府為了弭平民眾記憶,將「林圮埔」改名為「水沙連」,只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即使經過百年歷史,老街的故事還是傳了下來,無法抹滅。相信下次來到林圮埔老街時,也能感受一下一百年前的氣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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