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1851(清代-道光)年份描述道光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1.本件道光9年葉何秀保甲門牌為單面雕板印刷之紙張,紙面印刷方形框上置等長梯形框,框內印有「門牌」2字,方框左右兩側直書「如無此牌即係不入保甲不許客留」與「用木枋粘掛們首如偽必究」。框內則印有填寫項目以及墨筆書寫字跡,如人名、丁口數、職業、籍貫等。門牌持有人為葉何秀,53歲,陸豐人,以耕種維生,其妻為朱氏,另有兒子、弟弟與弟媳、母親等人均有紀載,連同房屋左右鄰居如左鄰林奇蓬,右鄰鄭應宗,鄉保吳振源皆詳細填寫。時間於道光9年,為西元1829年12月13日書寫,並鈐印官府官印。
2.保甲制度為確保地方安寧而實行的民防制度,以10戶1牌,10牌1甲,10甲1保的編制,而門牌則為保甲制度下的產物,其內詳細填寫身家、丁口數與職業,如同今日之戶口名簿。
參考資料-戴炎輝,1979。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道光9年葉何秀保甲門牌 - 藏品資料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 https://bit.ly/3h5pfA4

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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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烏鬼」是那裡人呢? 連橫說他們是非洲的土人,也就是黑奴。事實上,17 世紀隨著荷蘭人、西班牙人來到臺灣的「烏鬼」,大多是東南亞地區的南島原住民。這群被歐洲人帶到臺灣的東南亞原住民,也可說是臺灣歷史上最早的一批「外籍移工」/荷蘭人戰敗離臺後,他們帶來的「烏鬼」也被鄭成功接收,甚至還組了人數可能有 7、80 人的「烏鬼步槍隊」。17世紀這些滯留臺灣的東南亞原住民,想必也成為日後一些臺灣人的祖先吧/臺灣的乞丐常出現在民間酬神、演戲、嫁娶等熱鬧場合,有時會群集3、40名之多,清代文獻說他們「強行乞討,要錢要飯」,而且是「不索不休」。後來官府為了管理乞丐聚眾的問題,設置「丐首」來管理群丐。但有趣的是官府所任命的「丐首」很多其實不是乞丐,而是有錢人,他們向官府捐輸不少錢以當上丐首/顏水龍所繪的《傳教士范無如區訣別圖》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cfaypL


連庄合約字---社會治安、行政、調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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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隸屬於堡』的階層關係,與契書分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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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單/通土甲/保甲、總理/普渡建醮/繞境祭祀/由烟戶門牌、保甲名簿發展出來的-調單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klyS1j

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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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清中葉以後,官方有鑒於台灣定居人口與農村聚落蓬勃滋長,乃發佈推行保甲組織,藉此區別良莠,發揮相互監視的作用。理論上,保甲組織採用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的形式。  丐首戳記/連庄合約字/戶口門牌/社會治安、行政、調解、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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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臺灣戶政制度沿革史紀事

荷蘭據臺時期

臺灣之戶政,肇始於荷蘭據臺中期(約西元1646年)。
明永曆元年荷人為配合其殖民地政策,並征收人頭稅之目的,開始實施戶口調查工作,是為臺灣實施戶政之始。

清朝時期

清代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制有甲冊及保冊,以門牌為基礎登記戶口。門牌為甲長所轄,甲冊歸甲長管理,保冊則由保正管理,戶口如有異動,根據牌長報告,甲長保正各在保甲冊上登記,且須一一報告上司,改填門牌或發給新門牌。

日據時期

日人在臺,為推行其殖民地政策。
戶政業務由警察機關管理。其目的在調查勞動力,維持治安。
臺灣戶籍始自明治39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臺灣光復初期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20年12月12日公布。
戶籍法施行細則於23年6月25日公布,但未施行。
民國35年始在臺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
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
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
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民國58年

民國62年

戶警合一:
民國58年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
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
民國62年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
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民國71年

民國81年

戶政業務電腦化試辦階段:
民國74年3月行政院組成「戶政資訊策劃小組」積極展開規劃工作。
民國76年4月核准選擇臺北市中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
民國82年7月1日試辦成功,正式實施。

民國81年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
民國81年7月1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掌理。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增設第四(戶政)科。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增設第六(戶政)科。
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民國82年

民國84年

電腦化作業推廣階段:(第一階段)
全面展開推廣工作,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四年三階段逐一展開。
民國82年7月起至84年6月止:完成範圍內政部、臺北市、高雄市計54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407萬。

民國83年

民國85年

民國83 年7月起至85年6月止:(第二階段)
完成範圍臺灣省政府、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臺中市、臺中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高雄縣等計383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為1,098萬。

民國84年

民國86年

民國84年7月起至86年6月止:(第三階段)
完成範圍福建省政府、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計361個戶役政單位,人口約607萬。

民國86年迄今

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 國86年10月1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本所沿革

本市戶政事務所沿革: 
原嘉義縣警察局嘉義市戶政事務所,於72年4月1日成立嘉義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80年9月30日正式分東、西區戶政事務所,編制37人。 
88年9月20日本所由嘉義市忠孝路180號搬遷至錦州二街28號2樓現址。 
92年2月1日配合嘉義市政府組織修編減少1名書記,目前編制為36人,3個股分工各司其職推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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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戶政:

  清代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制有甲冊及保冊,以門牌為基礎登記戶口。門牌為甲長所轄,甲冊歸甲長管理,保冊則由保正管理,戶口如有異動,甲長保正各在保甲冊上登記。

*           日據時代之戶政:

  明治29年(西元1896年)8月,以訓令8號制定「台灣住民戶口調查規程」,是為日人在台頒佈戶籍法之始。明治36年(西元1903年)復以104號訓令制定「戶口調查規定」,將戶籍業務統交警察辦理,戶口調查事務由巡查、巡查補負責,戶口申報改由保正、甲長及居民本人負責。明治38年(西元1905年)12月台灣總督府以府令93號頒佈「戶口規則」,翌年1月15日施行,兼採現住主義與本籍主義。

*           光復後之戶政:

  光復之初,台灣戶政,乃遵照國民政府內政部民國34年9月電頒之收復區實施戶口清查辦法規定,舉辦戶口清查。 依據總統在民國41年元旦文告中提出「改善戶政,加強戶警合一」之指示,先後擬定「整理戶籍實施暫行辦法草案」、「辦理戶籍登記程序」、「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領發程序」、「整編門牌辦法」、「戶口申報處服務人員辦事守則」、「實驗區戶警人員講習辦法」、「戶籍簿證及戶口申請書填寫須知」等7種規則,邁向戶警合一戶政型態。

  台灣光復後戶政事務所由民政單位主管,在鄉鎮設戶籍課辦理人民戶口登記事項。民國35年6月1日舉辦戶口清查,同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民國36年發給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民國38年5月1日舉辦戶口總檢查。民國42年為便利人民申報戶口,在各派出所設戶口申報處(45年停辦)。民國58年7月實施戶警合一制度。民國62年7月17日修正、公佈施行戶籍法,並將戶政事務所正式改隸於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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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 清代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制有甲冊及保冊,以門牌為基礎登記戶口。門牌為甲長所轄,甲冊歸甲長管理,保冊則由保正管理,戶口如有異動,根據牌長報告,甲長保正各在保甲冊上登記,且須一一報告上司,改填門牌或發給新門牌。 ▲日據時期 民前十六年〈日明治二十八年〉,制定「台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民前十四年及民前九年頒行「保甲條例」及「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恢復過去之保甲制度,並厲行保甲連坐責任,加強控制台灣。
民前七年〈日明治三十八年〉,台灣總督府乃以府令第九三號發布「戶口規則」,齊一全島之戶籍行政。並自民國前七年、民國四年、九年、十四年、十九年、二十九年、三十四年舉辦七次戶口普查。
臺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設有戶口調查簿、正、副簿,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戶籍登記即由鄉、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 ▲光復初期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佈,戶籍法施行細則於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但未施行,民國三十五年始在臺施行。當時戶籍登記業務由民政機關主管;戶口查察業務則由警察機關依警察勤務規章的規定辦理,所以戶籍登記與戶口管理工作採雙軌制,由民政機關與警察機關管理。
光復初期戶政事務所由民政單位主管,在鄉鎮設戶籍課辦理人民戶口登記事項。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一日舉辦戶口清查,同年十月一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民國三十六年發給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一日舉辦戶口總檢查。民國四十二年為便利人民申報戶口,在各派出所設戶口申報處(四十五年停辦)。 依據總統在民國四十一年元旦文告中提出「改善戶政,加強戶警合一」之指示,先後擬定「整理戶籍實施暫行辦法草案」,「辦理戶籍登記程序」,「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領發程序」,「整編門牌辦法」,「戶口申報處服務人員辦事守則」,「實驗區戶警人員講習辦法」,「戶籍簿證及戶口申請書填寫須知」等七種規則。 ▲戶警合一 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配合治安需要,試辦戶警合一制度。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佈施行戶籍法,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隸屬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廢除本籍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廢除本籍登記。 ▲戶警分立 隨著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實施戶警分立,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戶政業務回歸由民政單位管理。各縣市民政局設戶政課,掌理戶籍行政業務,並督導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業務。 ▲戶政電腦化作業 本所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採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正式電腦化作業。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全國連線作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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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自治組織遍布,連乞丐都須自律自治發給丐首戳記

官府發給乞丐丐首諭、戳記 印章,要求乞丐們在區域內自治管理----丐首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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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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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發給苗栗墾首富戶----新竹總墾戶黃南球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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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發給一般地方紳士或頭人的戳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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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編1752萬刻官印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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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記者王文萱、王寓中/台北報導〕總統府明年編列高達一千七百五十二萬元預算做為印信鑄造費,引發議論。台聯立委葉津鈴昨嘲諷說,全國各機關多屬永久性,更換機會少,但明年這些錢約可鑄造一千七百位首長的職章,或更換八百個機關的大印或關防;由此看出馬政府的政務官根本是「臨時雇員」,才更換頻繁,職章更新機會大幅增加。
估可鑄造一千七百位首長職章
葉津鈴依總統府二○一一年預算書曾詳列的印信鑄造價推估,機關大印或關防製作費大約兩萬元,首長職章約一萬元,即明年約可鑄造一千七百位首長的職章,或更換八百個機關的大印或關防。
馬總統上任以來,總統府的印信鑄造費呈現增加之勢,二○○八年為兩百四十七萬元、二○○九年為三百五十九萬、二○一○年為三百九十九萬、二○一一年為三千零一十九萬、二○一二年為一千一百四十二萬,去年與今年同為七百九十二萬,但明年編列達一千七百五十二萬。
府方人士回應表示,總統府印信鑄造預算的編列,是依據「印信條例」每年由五院預估該院及所屬機關所需換發印信數量而來,由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加上桃園縣預定於一○四年升格等原因,預估明年須換發印信機關數較今年增加。
府方強調,機關印、關防及首長職章所鐫刻的印文,只有機關全銜,沒有機關首長姓名,印信的製換發與首長更迭毫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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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勝本墾號是由姜家渡台先民所創?

第一點 在史料上范姜家族1800年以前並未使用范姜二字訂定契約,由新屋鄉志推斷1800年正是范姜家族由姜范改為范姜的時間點。

第二點 姜勝本墾號始於1735年以前(早於范姜家族渡台1736年),新屋鄉志及淡新檔案推斷姜勝本墾號亦非范姜家族所創, 姜勝本墾號所下佃農出現多為姜家族人,無一范姜家族人,范姜家族持有姜勝本墾號印章至多證明其曾經擁有不少墾號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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