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猩猩沒有人權 美法院裁定:須留在動物園 - 蒐奇 - 自由時報電子報

以下資料詳加說明----- 人類之所以能成為「社會契約」的一部分,是以放棄某些自由來換取權利,並舉例「如果法庭內有5頭大象或5隻黑猩猩,不確定牠們是否會像其他人一樣乖乖坐著」。
"黑猩猩沒有人權 美法院裁定:須留在動物園 " https://news.ltn.com.tw/news/novelty/breakingnews/5221116
這個資料串聯了社會契約論的哲學基礎,與非人類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的現實判例,來闡述權利與責任之間的關係。
以下將對此資料進行詳細說明:
1. 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概念
定義: 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認為,人類之所以能夠組成社會和國家,是透過一種默示或明示的協議。個體願意放棄(或限制)其在自然狀態下擁有的某些絕對自由(例如隨意傷害他人的自由),來換取社會的權利、保障與秩序(例如人身安全、財產保護和法律公正)。
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契約的重點在於「交換」和「互惠」。要享有契約中的權利,個體必須同時具備履行契約中義務的能力,即所謂的理性和責任能力。
2. 「參與資格」的門檻:理性與自制力
大象與黑猩猩的例子: 「如果法庭內有5頭大象或5隻黑猩猩,不確定牠們是否會像其他人一樣乖乖坐著」這句話,正是用來強調參與社會契約的最低門檻:
理解規則的能力: 個體必須能夠理解法庭的規則、法律的意義以及坐著保持安靜的必要性。
自制行為的能力: 個體必須能控制自己的本能反應,以理性和自制的方式遵守社會規範。
結論: 如果個體(無論是人或動物)缺乏這種理解和自制的能力,便無法履行契約中的基本義務,自然也無法被視為契約的有效主體。
3. 法律上的實證:黑猩猩的「人權」裁定
新聞裁定: 自由時報的新聞標題「黑猩猩沒有人權 美法院裁定:須留在動物園」是上述哲學討論在法律實務上的直接體現。
排除的原因: 美國法院在審理動物權利倡導組織提出的「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時,裁定黑猩猩不具備「人權」(或「法律人格」)。其核心邏輯是:
缺乏義務能力: 黑猩猩無法理解法律制度,無法履行社會成員的責任(如納稅、簽訂合同、作證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
無對等交換: 由於牠們不能履行義務,因此法律體系無法授予其完整的「人權」作為對等交換。法院認為,人權是賦予給那些能且應承擔社會責任的個體。
結論:權利來自於責任
總結來說,這段資料傳達的核心思想是:
社會契約確立了人類在群體中的特殊地位。人類之所以能享有「人權」(社會契約賦予的權利),並非僅僅因為其生命形式,而是因為人類具備了理解契約、約束自身行為、並履行社會義務的能力。
大象、黑猩猩等非人類動物,即使具有高度智慧,但在法律上因缺乏履行社會契約義務的理性與責任能力,故被排除在「人權」的範疇之外,這也證實了**「權利(Rights)」與「義務(Obligations)」在社會契約中是緊密相連、對等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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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猩猩是否享有跟人類相同的自由權利」向法院遞交了英國靈長類行


黑猩猩是否享有跟人類相同的自由權利」向法院遞交了英國靈長類行為學家珍古德(Jane Goodall)的聲明,稱黑猩猩事具有複雜認知能力和社交網路的自主生物,被法院駁回,意味者動物園不用再為飼養黑猩猩辯護,黑猩猩仍被視為動物園的財產。法官質疑,生物的自主行動能力是否足以保障其自由權?因為人類之所以能成為「社會契約」的一部分,是以放棄某些自由來換取權利,並舉例「如果法庭內有5頭大象或5隻黑猩猩,不確定牠們是否會像其他人一樣乖乖坐著」。  https://t.ly/9KMpY


黑猩猩文化行為-越來越笨/地球上最聰明的15種動物昆蟲/黑猩猩有社群,黑猩猩社群有文化, 黑猩猩社群代代傳承的行為文化受到人類活動的威脅,正在快速退化、喪失。+黑猩猩族群有各自獨特的生存技能,是部落內部代代相傳的,群落之間也會有「語言」交流+黑猩猩正在跟附近其他群落的黑猩猩「聊天」+廣義的文化包括文字、語言、建築、飲食、工具、技能、知識、習俗、藝術等。一般認為文化屬於人類特有-姜朝鳳宗族|痞客邦


91歲黑猩猩之母珍古德辭世 畢生致力動物保育、環境永續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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